tl新疆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例(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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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认定表和家庭情况调查表

困难认定表和家庭情况调查表

新疆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例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教财…2007‟98号)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是学校开展助学金评定、勤工助学、困难补助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等各种资助、帮困工作的重要基础。

第二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经济特殊困难”三档,三个档次的学生统称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学生本学年度学费、住宿费勉强可以承担,但家庭经济负担较重,需借助资助及勤工助学等方式维持在校期间的基本费用。

有下列情况的,可考虑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①被生源地地方政府扶贫部门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的学生;②家庭人均年纯收入低于乌鲁木齐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家庭学生;③来自国家级贫困县或南疆四地州的农村地区(兵团农牧团场连队)或边境农牧团场连队的困难家庭学生(提供有关证明)。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和家庭可提供其在校期间的生活费,学生本人在课余时间经常通过勤工助学补贴自己的生活费,而本学年度学费、住宿费确实无力承担,需要通过国家助学贷款缴纳。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①享受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贫困家庭学生;②父母一方暂时失业(有失业证),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费用(包括学生上学费用)支出的;③父母暂时或长期双失业,家庭无固定收入的;④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个人和家庭确实无力承担本学年度学费、住宿费,需要通过国家助学贷款缴纳,且学生在校期间生活费也难以提供,需要学生本人在课余时间经常通过勤工助学来维持自己的基本生活。

新疆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例(暂行)

新疆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例(暂行)

新疆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例〔暂行〕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教财〔2007〕98号〕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是学校开展助学金评定、勤工助学、困难补助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等各种资助、帮困工作的重要基础。

第二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经济特殊困难”三档,三个档次的学生统称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学生,可考虑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贫困家庭学生;〔2〕农村低收入贫困家庭学生〔上年人均年纯收入1000元以下〕;〔3〕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均年收入在1500元以下〕;〔4〕烈士子女;〔5〕因家庭发生父母重病或其他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6〕父母一方或双方因重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收入,本人无经济来源者;〔7〕孤儿且无经济来源;〔8〕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无固定收入,本人无经济来源;〔9〕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10〕家庭多子女且有二个以上〔含二人〕子女在高等学校就读,家庭年收入达不到农村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学生;〔11〕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生活基本费用;〔12〕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费用〔包括学生上学费用〕支出的;〔13〕父母暂时或长期双失业,家庭无固定收入的;〔14〕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四条在考虑第二条所列各种情况的同时,参考学生本人实际家庭情况和其在校期间的生活消费行为,进行困难档次划分。

第五条认定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学生的认定工作。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以下简称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特制订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办法。

一、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组长:年级组长组员:各班班主任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长:班主任组员:班委会成员及学生代表二、认定办法1.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就读的思想端正,作风正派,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学习努力,积极进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学生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参照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两档。

视学校具体情况,对特殊困难学生给予适当补助。

3.认定工作的原则。

认定工作须坚持实事求是,在学生家长本人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4.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认定工作。

(2)学校成立以教导处主任为组长,各年级组长、班主任担任成员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与审核我校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3)各年级成立以年级组长任组长,班主任担任成员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5.认定工作的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学校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每学年开学前,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认定申请表》,并由家庭所在街道居委会在《认定申请表》上签章证明该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

(2)每学年开学初,学生将《认定申请表》提交给班主任,班主任负责及时收齐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表》。

年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对提交《认定申请表》的学生开展民主评议。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根据我院学籍管理规定,取得正式学籍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维持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做到制度严格,程序规范,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对于认定出的经济困难学生,在审批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等方面优先予以考虑。

第二章工作组织第六条学院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副书记为副组长,学工部、财务部等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学工部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各系成立以主管书记为组长,学生科长为副组长,团总支书记、各年级辅导员为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各系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但最多不超过8个班),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代表、普通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

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及助学金、校内补助等各种资助项目的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学生干部不高于5%)。

参与民主评议的学生代表必须办事公道、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在学生中有一定威信。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系范围内公示,并将名单提交学工部备案。

第三章认定标准第九条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特殊困难学生、困难学生、一般困难学生三个档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国家资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认定标准和程序,确保认定结果真实、准确。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学校、院(系)、班级三级管理,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认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二)学生家庭所在地经济水平:参考学生家庭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人均收入等情况;(三)学生家庭供养人口:包括父母、兄弟姐妹等直系亲属的供养情况;(四)学生家庭特殊情况:包括家庭成员重大疾病、残疾、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五)学生本人经济状况:包括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用等支出情况。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一)特别困难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极度困难,无法支付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用;(二)困难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较为困难,支付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用有较大困难;(三)一般困难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一般,支付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用有一定困难。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认定时间为每学年初。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宣传发动:学校、院(系)、班级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政策,让学生了解认定标准、程序等;(二)学生申请:学生根据自身家庭经济状况,向班级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三)班级评议:班级成立评议小组,对申请认定的学生进行评议,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四)院(系)审核:院(系)对班级评议结果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五)学校审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对院(系)审核结果进行审定,确定最终认定结果;(六)公示:学校将最终认定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师生监督;(七)资助:学校根据认定结果,给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相应的资助。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管理办法(试行)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一步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进一步完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体系,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1、认定范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是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中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2、认定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当年各项助学金评审以及勤工助学岗位安排的基本依据。

3、认定机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全校的认定工作,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对学生的困难状况和受资助情况进行备案记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各学院(系)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工作小组,负责对本学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资助政策培训、诚信感恩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在学校资助工作领导组领导下组织开展本学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资助工作,其成员名单要在学院(系)范围内公示。

班级(专业)成立由辅导员为组长、学生干部和普通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班级(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和推荐工作。

班级(专业)评议小组成员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专业)总人数的15%。

班级(专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要在本班级(专业)范围内进行公示。

4、认定条件学院(系)工作小组在全面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成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的基础上,确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无经济来源或社会福利院收养的、靠亲友或社会有限资助的孤儿;(2)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人员子女,家庭被当地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的学生;(3)来自单亲家庭且无经济收入或收入较低,难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4)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家庭人口较多,父母年老多病(凭病历卡、诊断书等证明)或身体残疾(凭当地市、县民政部门核发的残疾证),基本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学生;(5)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凭当地核发的低保证);(6)因不测因素(如自然灾害、交通事故、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突发困难的学生(凭当地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病历卡、诊断书等证明);(7)学院(系)工作小组认定的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新疆农业大学新疆政府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新疆农业大学新疆政府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新疆农业大学“新疆政府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减轻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压力,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疆政府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普通在校大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第三条新疆政府助学金资助标准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三等,一等每人每年3000元,二等每人每年2000元,三等每人每年1000元。

第四条新疆政府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认定标准为:(1)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贫困家庭学生;(2)农村低收入贫困家庭学生(上年人均年纯收入1000元以下);(3)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均年收入在1500元以下);(4)烈士子女;(5)因家庭发生父母重病或其他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6)父母一方或双方因重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收入,本人无经济来源者;(7)孤儿且无经济来源;(8)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无固定收入,本人无经济来源;(9)因自然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0)家庭多子女且有二个以上(含二人)子女在高等学校就读,家庭年收入达不到农村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学生。

(11)其他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

第三章名额分配第五条每年秋季开学后,根据当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拨款额度,按比例分配给各学院名额。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第六条新疆政府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高认定精准度,实现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和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需要的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认定结果作为学生申请或推荐获得各类资助的依据。

第二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实行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

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全面履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职责,领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待遇的;.有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者;.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

第五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三条各院(部)要建立健全评审机制,制定规范评审细则,按规定公示名额分配、评审进度、评审结果。

在调查、评议过程中,须保护受助学生尊严及个人与家庭隐私, 不得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坚决杜绝“贫困演讲”、“选贫困生,,等现象的发生;要充分结合学生在上一学段获得资助的情况进行评议,不需要学生提供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评议应结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发布的参考指标进行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评议,杜绝“一纸困难申请材料定困难生身份”现象的发生;不得强行分摊认定人数;院(部)要统一认定标准和尺度,确保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公示过程中,各级认定机构须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规制度,坚持信息简洁、够用原则。

公示内容只包含学生姓名、学号、年级、专业班级、认定结果等基本信息,不得将学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出生日期、贫困原因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严格审查通过网络公示的项目和内容,公示期满后及时撤下公示内容。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一、认定目的
为了更好地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确保资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认定对象
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三、认定条件
1. 家庭经济困难,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2)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或重病患者,导致家庭经济负担较重;
(3)单亲家庭或孤儿;
(4)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事件,导致经济状况恶化;
(5)其他特殊情况。

2. 学习勤奋,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

3.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

四、认定程序
1. 个人申请: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
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学院初审:学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初步确定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程度。

3. 学校复审:学校组织相关部门对学院初审结果进行复审,确定最终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程度。

4. 公示:学校将最终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程度进行公示,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5. 异议处理: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学校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学校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6. 认定结果运用:学校根据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合理安排资助资源,确保资助工作落到实处。

五、认定时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附则
1.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2.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变更,另行通知。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含认定表)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含认定表)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通知(含认定表)各学院: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我省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文件精神,现将有关2019-2020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对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所有全日制在校生(含*级入学报到新生)。

二、认定程序具体请参照《**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认真开展民主评议与调查核实,做好2019-2020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认定工作。

三、认定等级比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数量,总体按在校生30%的比例控制。

其中,三档(特殊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不超过在校学生数的5%;二档(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在校学生数的10%;一档(一般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在校学生数的15%。

四、上报要求各类相应纸质原始证明材料由二级学院汇总建档备查。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名单》电子版于9月18日上报学生处梁老师;9月20日之后报到的注册入学新生,困难名单于9月24日上报。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本学年度各项资助工作的最基础性工作,一定要实事求是,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指导,所有过程应有学生资助工作会议记录,确保本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按时完成。

特此通知。

附件:1.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2.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名单学生处20 年月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好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健康成长,顺利完成学业,成为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鲁教财发〔20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关于印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一、总则第一条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依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一般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差不多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布、公平、公平的原则。

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合理确定认定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采取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认定方法。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每学年开学初,学生工作处(简称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布置启动全校的认定和复核工作。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如下:(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治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二)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任组长,学工科长和学生辅导员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样许多于班级总人数的2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畴内公示。

三、认定标准第七条依照本市都市居民最低生活保证标准、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等情形,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我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分为专门困难、困难和一样困难三个档次。

具体认定标准如下:(一)专门困难:烈士子女、孤儿、父母双残、父母均丧失劳动力、父母一方患重病或亡故(改成:父母一方患重病或亡故,另一方收入低)、兄弟姐妹三人以上尚在同意非义务教育(删掉)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难或本人突遭意外损害,家庭经济专门困难,无力支付在校学习和生活全部费用。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精准性和实效性,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和家庭经济能力不能满足在校期间基本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贫困家庭学生认定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学校评估后入库备查,确保制度严谨、程序规范、客观准确。

第二章认定机构第五条学生工作委员会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学生资助中心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协调各单位,组织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各学院(部)成立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全体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学院(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或工作组,充分发挥政治把关作用,统筹指导和开展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各专业年级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代表、学生干部代表、党员代表、普通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专业年级资助工作组,负责专业年级层面的民主评议工作。

工作组中的学生成员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学生总人数的10%,非学生干部不少于40%。

成员名单应在专业年级范围内公示。

第八条班级成立由班长任组长,学生干部代表、党员代表、普通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资助评议小组,对班级内学生的困难情况进行评议、认定、分档排队。

小组成员视班级人数及组成结构合理配置,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非学生干部不少于40%。

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认定标准第九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需根据学生家庭情况、个人消费水平、学生评议结果等指标,参照学校所在地当年规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科学认定。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规范、准确地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正式录取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在校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实行班级民主评议和二级学院评定相结合,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是对学生进行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认定机构与职能第六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党委(总支)书记任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成员须包括二级学院行政领导、副书记、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等,负责组织、审核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实施和初审工作。

第八条各班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民主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认定范围与条件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的,应确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学校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应确定为重点资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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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例(暂行)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教财〔2007〕98号)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是学校开展助学金评定、勤工助学、困难补助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等各种资助、帮困工作的重要基础。

第二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经济特殊困难”三档,三个档次的学生统称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考虑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贫困家庭学生;
(2)农村低收入贫困家庭学生(上年人均年纯收入1000元以下);
(3)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均年收入在1500元以下);
(4)烈士子女;
(5)因家庭发生父母重病或其他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父母一方或双方因重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收入,本人无经济来源者;
(7)孤儿且无经济来源;
(8)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无固定收入,本人无经济来源;
(9)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10)家庭多子女且有二个以上(含二人)子女在高等学校就读,家庭年收入达不到农村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学生;
(11)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生活基本费用;
(12)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费用(包括学生上学费用)支出的;
(13)父母暂时或长期双失业,家庭无固定收入的;
(14)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四条在考虑第二条所列各种情况的同时,参考学生本人实际家庭情况和其在校期间的生活消费行为,进行困难档次划分。

第五条认定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学生的认定工作。

(2)各学院成立以院领导为组长,辅导员及有关人员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各学院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建议每个宿舍至少有一名同学参加)。

评议小组成员还应在班
级内进行公示。

第六条认定程序。

(1)本人申请。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生须如实填写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件2)、《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3)。

(2)民主评议。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等材料,综合考察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次:一般困难、困难或特殊困难,并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3)各学院评审。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

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经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

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

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处提请复议。

(4)学校审定。

校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七条各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显著变化的情况。

学校将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立即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的,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民主评议参考内容(见附件1)。

新疆农业大学学生工作处
2011年6月
附: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民主评议参考内容
2、《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附件1: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民主评议参考内容
附件2: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附件3:
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新疆农业大学_________________学院 ___________班学号: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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