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本人查询规程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受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的业务操作,确保个人信用报告的安全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本人查询规程》等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以下称查询机构)。
第三条查询工作应遵循合规、及时和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第四条个人可到征信中心或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或代理他人查询信用报告。
第五条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二)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见附表1)。
第六条代理他人提交查询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委托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二)委托人授权查询委托书;(三)代理人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第七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司法机关和其他依据法律规定有查询权限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合称司法部门)可到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相关涉案人员的信用报告。
申请司法查询时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司法部门签发的个人信用报告协查函或介绍信(包含情况说明和查询原因,被查询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二)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的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三)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应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司法查询申请表》(见附表2)。
第八条接到查询申请后,查询机构应根据第五、六、七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指本人、代理人或司法部门经办人员)提供的资料当场进行审核。
申请人提供资料不符合规定的,查询机构应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0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字号大中小文章来源:呼和浩特中心支行2010-10-25 16:15:09打印本页关闭窗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受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的业务操作,确保个人信用报告的安全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本人查询规程》等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以下称查询机构)。
第三条查询工作应遵循合规、及时和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第四条个人可到征信中心或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或代理他人查询信用报告。
第五条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二)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见附表1)。
第六条代理他人提交查询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委托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二)委托人授权查询委托书;(三)代理人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第七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司法机关和其他依据法律规定有查询权限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合称司法部门)可到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相关涉案人员的信用报告。
申请司法查询时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司法部门签发的个人信用报告协查函或介绍信(包含情况说明和查询原因,被查询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二)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的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三)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应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司法查询申请表》(见附表2)。
第八条接到查询申请后,查询机构应根据第五、六、七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指本人、代理人或司法部门经办人员)提供的资料当场进行审核。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 【字体:小 大】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53 更新时间:2006-8-9
第二十一条 经过核查,无法确认异议信息存在错误的,征信服务中心不得按照异议申请人要求更改相关个人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接受异议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或转交异议申请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提供书面答复;异议信息得到更正的,征信服务中心同时提供更正后的信用报告。异议信息确实有误,但因技术原因暂时无法更正异议信息的,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书面答复中予以说明,待异议信息更正后,提供更正后的信用报告。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接到核查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向征信服务中心做出核查情况的书面答复。异议信息确实有误的,商业银行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应当向征信服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
(二)检查个人信用信息报送的程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降低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转交异议申请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征信服务中心书面答复和更正后的信用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转交。
第二十四条 对于无法核实的异议信息,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允许异议申请人对有关异议信息附注100字以内的个人声明。个人声明不得包含与异议信息无关的内容,异议申请人应当对个人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妥善保存个人声明原始档案,并将个人声明载入异议人信用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
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打印本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受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的业务操作,确保个人信用报告的安全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本人查询规程》等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以下称查询机构)。
第三条查询工作应遵循合规、及时和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第四条个人可到征信中心或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或代理他人查询信用报告。
第五条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二)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见附表1)。
第六条代理他人提交查询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委托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二)委托人授权查询委托书;(三)代理人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第七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司法机关和其他依据法律规定有查询权限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合称司法部门)可到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相关涉案人员的信用报告。
申请司法查询时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司法部门签发的个人信用报告协查函或介绍信(包含情况说明和查询原因,被查询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二)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的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三)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应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司法查询申请表》(见附表2)。
第八条接到查询申请后,查询机构应根据第五、六、七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指本人、代理人或司法部门经办人员)提供的资料当场进行审核。
申请人提供资料不符合规定的,查询机构应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信用信息 查询 操作规程
信用信息查询操作规程
信用信息查询操作规程如下:
1. 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点击“互联网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进行个人征信记录查询。
2. 如果是首次查询,需要先进行用户注册(填写个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个人基本信息),设置用户名和登录密码并牢记。
3. 在线进行身份验证,提交查询申请。
身份验证有数字证书、私密性问题验证及数字证书验证三种方式,可以选择任意一种进行验证。
4. 如果通过了身份验证,一般会在第二天获得短信(注册时填写的手机号)通知,就可以登陆征信网站,查看个人信用报告。
请注意,信用信息是您的个人隐私,查询时请注意保护好个人信息,避免个人信息被盗用。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doc
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打印本页关闭窗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受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的业务操作,确保个人信用报告的安全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本人查询规程》等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以下称查询机构)。
第三条查询工作应遵循合规、及时和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第四条个人可到征信中心或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或代理他人查询信用报告。
第五条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二)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见附表1)。
第六条代理他人提交查询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委托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二)委托人授权查询委托书;(三)代理人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第七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司法机关和其他依据法律规定有查询权限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合称司法部门)可到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相关涉案人员的信用报告。
申请司法查询时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司法部门签发的个人信用报告协查函或介绍信(包含情况说明和查询原因,被查询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二)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的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三)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应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司法查询申请表》(见附表2)。
第八条接到查询申请后,查询机构应根据第五、六、七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指本人、代理人或司法部门经办人员)提供的资料当场进行审核。
申请人提供资料不符合规定的,查询机构应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个人查询信用报告流程
本人查询信用报告流程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全国商业银行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自2006年1月正式建成并全国联网运行,现在个人可通过该系统查询到自己的信用报告。
本人查询信用报告的流程、要求说明如下:一、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方式个人或委托他人到征信分中心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其中被委托人称为代理人。
(一)本人查询信用报告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其中复印件留给征信分中心备查),到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分支行、征信分中心查询。
目前,征信中心不通过电话和互联网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须复印正反两面)、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二)委托他人查询信用报告需要携带的材料有委托人及代理人双方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其中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留给征信分中心备查。
另可自备填写完成《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征信分中心联系方式点击查看三、查询信用报告的收费标准目前暂不收费。
四、个人信用报告展示的内容(一)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
(二)信用交易信息:包括个人信用卡、贷款以及为他人担保信息。
(三)异议标注信息(四)本人声明信息。
本人声明是客户对本人信用报告中某些无法核实的异议所做的说明,征信中心不对本人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五)查询记录五、征信中心关于信用报告的说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中国人民银行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信用信息的收集理、保存、加工、分析和展示。
信用报告中除个人声明、查询记录和异议标注外的信用信息采自各家银行或其他各类机构,征信中心承诺保持其客观、中立的地位,并保证将这一原则贯穿于信息汇总、加工、整合的全过程中。
异议申请流程个人认为本人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简称征信中心)或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来源:人行尤溪县支行时间:2009-02-20 点击:29166标签:个人信用报告信用记录征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受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的业务操作,确保个人信用报告的安全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本人查询规程》等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以下称查询机构)。
第三条查询工作应遵循合规、及时和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第四条个人可到征信中心或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或代理他人查询信用报告。
第五条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二)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见附表1)。
第六条代理他人提交查询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委托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二)委托人授权查询委托书;(三)代理人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第七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司法机关和其他依据法律规定有查询权限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合称司法部门)可到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相关涉案人员的信用报告。
申请司法查询时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司法部门签发的个人信用报告协查函或介绍信(包含情况说明和查询原因,被查询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二)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的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三)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应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司法查询申请表》(见附表2)。
第八条接到查询申请后,查询机构应根据第五、六、七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指本人、代理人或司法部门经办人员)提供的资料当场进行审核。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5.12.23•【文号】银发[2005]393号•【施行日期】2005.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393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人民银行制定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已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现就数据报送、异议处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数据报送(一)各商业银行要按照附件1的规定按时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
(二)各商业银行要在数据产生的相关环节指定数据核查、更正责任人,建立快捷的错误数据处理机制,加快对错误数据的更正和重报工作。
二、关于异议处理(一)各商业银行总行及具有个人贷款和信用卡审批权限的分支机构都要指定异议处理部门,安排专人作为异议处理人员,负责异议处理工作。
请商业银行总行及其各级分支机构于 2006年1月13日之前将异议处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国有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人员名单报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
(二)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异议以及个人查询信用报告的申请受理工作。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于2006年1月13日之前将省内各级负责异议以及个人查询信用报告申请受理的人员(以下简称异议受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汇总后报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设立专门的场所,配备必要的通讯、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
(三)商业银行及人民银行的各级异议处理(受理)人员要严格按照《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见附件2)的规定,及时处理个人的异议申请。
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指导
规程指导2023-11-04contents •引言•查询流程•查询业务规范•查询业务风险防范•查询业务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展望目录01引言目的为了规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确保查询过程合规、信息安全,提高查询效率,特制定本操作规程指导。
背景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推进,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量逐渐增加,为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加强个人信息保护,需要对查询业务操作进行规范和指导。
目的和背景查询业务定义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是指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金融机构等按照法定授权和程序,向信息主体提供其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服务的行为。
查询业务概述查询业务范围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主要涉及信息主体本人、商业银行、金融机构、担保公司、政府机构等。
查询方式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包括线上查询和线下查询两种方式,其中线上查询可通过征信机构官网、手机APP、第三方平台等渠道进行,线下查询可通过征信机构营业网点、商业银行柜台等渠道进行。
02查询流程查询个人信用报告需要明确查询原因,例如办理贷款、求职、身份验证等。
确定查询原因准备相关资料选择查询方式根据查询原因,准备相关资料,如身份证、银行卡等。
可以选择线上或线下查询方式。
03申请查询0201对申请人提供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核,确保真实有效。
确认身份信息对查询原因进行审核,确保符合查询条件。
审核查询原因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其他必要的审核。
其他必要审核审核查询资格查询授权获取授权信息在审核通过后,获取查询授权信息。
确认授权方式根据授权方式,进行相应的操作。
授权信息记录对授权信息进行记录,以备后续查询使用。
010302根据查询授权信息,将查询结果发送给申请人。
发送查询结果对查询结果进行确认,如有需要可以进行多次查询或补充查询。
确认查询结果提供相关咨询服务,解答申请人的疑问和困惑。
提供咨询服务获取查询结果03查询业务规范查询申请材料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为确保查询申请人身份真实有效,需提交有效的身份证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
中国⼈民银⾏关于印发《个⼈信⽤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和《个⼈信⽤信息基础数据库⾦融机构⽤户管理办法(暂⾏)》的通知⽂号:银发[2005]62号颁布⽇期:2005-03-16执⾏⽇期:2005-03-16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股份制商业银⾏,⼈民银⾏各分⾏、营业管理部,省会(⾸府)城市中⼼⽀⾏,⼤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在各有关银⾏的积极配合下,个⼈信⽤信息基础数据库已成功投⼊试运⾏,个⼈信⽤数据上报和个⼈信息查询已经成为各商业银⾏重要的⽇常⼯作。
为保障各商业银⾏数据报送⼯作顺利进⾏,规范个⼈信⽤信息的查询与使⽤,⼈民银⾏制定了《个⼈信⽤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和《个⼈信⽤信息基础数据库⾦融机构⽤户管理办法(暂⾏)》(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请⼈民银⾏各分⽀⾏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要求各城市商业银⾏结合系统推⼴进度,认真贯彻执⾏。
⼈民银⾏各分⽀⾏要做好相关的监督⼯作。
附件1个⼈信⽤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总则第⼀条为做好个⼈信⽤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数据采集⼯作,加强数据报送机构报送个⼈信⽤信息的管理,确保个⼈信⽤信息的保密和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条中国⼈民银⾏银⾏信贷征信服务中⼼(以下简称“征信服务中⼼”)负责中国⼈民银⾏个⼈信⽤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常运⾏和维护。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数据报送机构是指向征信服务中⼼报送个⼈信⽤信息的商业银⾏和其他⾦融机构。
第四条数据报送机构应按照中国⼈民银⾏的要求,及时、准确和完整地报送本机构所有个⼈贷款、贷记卡和准贷记卡等业务的个⼈信⽤信息。
第五条数据报送机构和征信服务中⼼在个⼈信⽤信息的传递、接收和使⽤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
⼆、报⽂的⽣成第六条数据报送机构应按照“个⼈信⽤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接⼝规范”的要求形成报送账户记录。
第七条数据报送机构在⽣成报⽂准备报送前,应先使⽤征信服务中⼼提供的预校验程序对报⽂进⾏校验。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受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的业务操作,确保个人信用报告的安全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本人查询规程》等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以下称查询机构)。
第三条查询工作应遵循合规、及时和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第四条个人可到征信中心或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或代理他人查询信用报告。
第五条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二)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见附表1)。
第六条代理他人提交查询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委托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二)委托人授权查询委托书;(三)代理人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第七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司法机关和其他依据法律规定有查询权限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合称司法部门)可到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相关涉案人员的信用报告。
申请司法查询时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司法部门签发的个人信用报告协查函或介绍信(包含情况说明和查询原因,被查询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二)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的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三)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应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司法查询申请表》(见附表2)。
第八条接到查询申请后,查询机构应根据第五、六、七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指本人、代理人或司法部门经办人员)提供的资料当场进行审核。
申请人提供资料不符合规定的,查询机构应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doc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受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的业务操作,确保个人信用报告的安全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本人查询规程》等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以下称查询机构)。
第三条查询工作应遵循合规、及时和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第四条个人可到征信中心或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或代理他人查询信用报告。
第五条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二)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见附表1)。
第六条代理他人提交查询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委托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二)委托人授权查询委托书;(三)代理人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第七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司法机关和其他依据法律规定有查询权限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合称司法部门)可到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相关涉案人员的信用报告。
申请司法查询时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司法部门签发的个人信用报告协查函或介绍信(包含情况说明和查询原因,被查询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二)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的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三)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应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司法查询申请表》(见附表2)。
第八条接到查询申请后,查询机构应根据第五、六、七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指本人、代理人或司法部门经办人员)提供的资料当场进行审核。
申请人提供资料不符合规定的,查询机构应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1)
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打印本页关闭窗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受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的业务操作,确保个人信用报告的安全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本人查询规程》等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以下称查询机构)。
第三条查询工作应遵循合规、及时和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第四条个人可到征信中心或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或代理他人查询信用报告。
第五条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二)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见附表1)。
第六条代理他人提交查询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委托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二)委托人授权查询委托书;(三)代理人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第七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司法机关和其他依据法律规定有查询权限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合称司法部门)可到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相关涉案人员的信用报告。
申请司法查询时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司法部门签发的个人信用报告协查函或介绍信(包含情况说明和查询原因,被查询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二)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的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三)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应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司法查询申请表》(见附表2)。
第八条接到查询申请后,查询机构应根据第五、六、七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指本人、代理人或司法部门经办人员)提供的资料当场进行审核。
申请人提供资料不符合规定的,查询机构应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个人信用报告自助查询业务管理办法
个人信用报告自助查询业务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受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的业务操作,确保个人信用报告的安全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本人查询规程》等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以下称查询机构)。
第三条查询工作应遵循合规、及时和保密的原则。
报告查询第四条个人可到征信中心或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或代理他人查询信用报告。
第五条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二)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见附表1)。
第六条代理他人提交查询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委托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二)委托人授权查询委托书;(三)代理人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第七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司法机关和其他依据法律规定有查询权限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合称司法部门)可到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相关涉案人员的信用报告。
申请司法查询时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司法部门签发的个人信用报告协查函或介绍信(包含情况说明和查询原因,被查询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二)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的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三)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应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司法查询申请表》(见附表2)。
第八条接到查询申请后,查询机构应根据第五、六、七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指本人、代理人或司法部门经办人员)提供的资料当场进行审核。
第九条对于现场受理的查询申请,已开通查询终端的查询机构应当场进行查询,并打印查询结果交申请人签收。
第十条未开通查询终端的查询机构应将现场受理的查询申请登记到《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申请登记表》(见附表3,下称申请登记表)中,并在当日下班前通过专用电子邮箱把申请登记表发送至征信中心。
XX银行个人征信管理操作规程
XX银行个人征信管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数据采集、报送、使用工作,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促进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系指由人民银行组织各商业银行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该数据库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人信用状况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信贷交易信息及反映个人其信用状况的其它信息。
(一)基本信息系指自然人的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
(二)信贷交易信息系指个人客户在本行进行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
(三)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它信息系指除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外的反映其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个人信用信息的传递、接受和使用的过程中,应遵守国家保密有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本行征信报送系统系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主要以信贷管理系统和相关系统为数据源(贷记卡业务除外),经过提取、加工,以报文的形式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纠错、异议处理的信息系统。
第六条本规程所称报文系指按照一定的上报格式和数据规范形成的数据文件。
第七条本规程所称报送系指本行采取每月总对总单点采集集中上报的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传输报文的过程。
第八条本规程所称客户或信息主体系指本行的借款人、保证人、抵(质)物所有者、实际控制人、共同借款人、持有本行贷记卡等自然人。
第九条本规程适用于全行各级机构、部门和征信管理人员。
本行附属子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十条总行风险管理部是全行个人征信工作的牵头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个人征信管理工作;(二)负责制定、修订个人征信操作规程等制度;(三)负责个人征信队伍建设、宣传、培训、检查、缴费、考核工作;(四)负责牵头做好征信报送系统需求申请、系统建设、业务测试、测试验收和联合测试等工作;(五)负责个人征信系统数据报送、反馈错误跟踪管理等工作;(六)负责个人征信数据质量控制、数据质量量化考核、异议处理等工作;(七)负责个人征信系统和征信报送系统的机构、用户管理、权限维护等日常工作;(八)负责个人征信管理其它相关工作。
0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字号大中小文章来源:呼和浩特中心支行2010-10-25 16:15:09打印本页关闭窗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受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的业务操作,确保个人信用报告的安全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本人查询规程》等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以下称查询机构)。
第三条查询工作应遵循合规、及时和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第四条个人可到征信中心或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或代理他人查询信用报告。
第五条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二)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见附表1)。
第六条代理他人提交查询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委托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二)委托人授权查询委托书;(三)代理人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第七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司法机关和其他依据法律规定有查询权限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合称司法部门)可到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相关涉案人员的信用报告。
申请司法查询时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司法部门签发的个人信用报告协查函或介绍信(包含情况说明和查询原因,被查询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二)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的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三)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应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司法查询申请表》(见附表2)。
第八条接到查询申请后,查询机构应根据第五、六、七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指本人、代理人或司法部门经办人员)提供的资料当场进行审核。
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
第四章 资料管理 (1)
查询机构要对所有查询相关的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整 理归档。档案资料按照一事一档、编号管理的原则进 行。档案资料包括查询申请人提供的查询申请书、有 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司法部门签 发的个人信用报告协查函或介绍信、查询申请登记表 等。
查询机构要安排专门的档案柜存放信用报告查询的相 关档案,并做好对档案存放地的防火、防潮、防虫、 防鼠等“八防”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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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 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 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本人查询规程》 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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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2)
适用范围: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 中心及查询网点(以下称查询机构)。
查询工作应遵循合规、及时和保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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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个人信用报告查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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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查询用户的创建与管理 (1)
各查询机构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受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 明确岗位职责及A、B角,并将A、B角配备情况报上 级征信管理部门备案。
征信分中心统一负责辖内各级人民银行查询用户的创 建和管理,并指定专人作为系统管理员,负责用户的创 建和管理工作。
各查询机构的查询人员发生变动时,应书面通知征信 中心的用户管理员停用原查询人员使用的查询用户, 并申请新的查询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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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查询机构应定期开展自查;各征信分中心和各市(州) 中心支行征信管理部门要对辖内查询机构的执行情况 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有违反本规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造成个人信用 信息被泄露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 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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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本规程解释权属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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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在有关信用报告查询收费的管理制度出台以前,征信服 务中心向个人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暂不收费。
第八条 本规程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2、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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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
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编号:(4位查询申请地清算代码+8位查询申请年月日+3位流水号)
申请人姓名
申请人证件类型
申请人证件号码 申请人手机号码
申请人电话号码 申请人电子邮箱
申请人通讯地址
申请人通讯地址邮编
查询原因:
(查询原因包括了解本人信用记录、异议申请需要、申请人、电话:
查询申 查询申 查询申 查询申 查询申 查询申 查询申 查询申 查询申请 查询
请表编 请人姓 请人证 请人证 请人电 请人手 请人电 请人通 人通讯地 原因
号
名 件类型 件号码 话号码 机号码 子邮箱 讯地址 址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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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个人提出查询本人信用报告的申请时,要填写《个人信 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见表 1,以下简称查询申请表),同时提供 有效身份证件供查验,并留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申请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征信管理部门或征信服务中心 不予受理。
第四条 征信管理部门要在 5 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申请表登记到 《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登记表》(见表 2,以下简称查询登记 表),并将查询登记表通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专用信 箱(以下简称专用邮箱)发送至征信服务中心。
第五条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收到查询申请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用邮箱将查询结果发回转交查询申请的征信管理部门,或直接 通知申请人到征信服务中心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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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交查询申请的征信管理部门,在接到征信服务中心发回的查询 结果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前去领取。
第六条 个人查询相关资料的管理遵照《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 库异议处理规程》中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要、为他人担保需要等。有其他原因的,请予以注明)
接收机构 接收机构联系电话 接收机构通讯地址 申请人(签字):
接收机构联系人
接收机构电子邮箱
接收机构邮编
申请日期:
年
月日
接收人(签字):
接收日期:
年 月日
注:查询申请表一式两份,分别由查询申请人和接收机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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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2
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登记表
附件 3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 本人查询规程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 征信服务中心)获取本人信用报告的工作,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 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个人可以向当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征信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征信管理部门),或直接向征信服务中心提出查询本人信用 报告的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