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第三人
买卖合同,第三人(2024精)
买卖合同第三人
一、引言
买卖合同是指买方与卖方就货物买卖事宜达成的约定文件。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仅涉及买方和卖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但在某些情况下,第三人也会对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本文将探讨买卖合同中第三人的地位和作用。
二、第三人的权益
在买卖合同中,第三人是指买卖双方合同中未明确提到的其他人。尽管第三人没有直接参与合同的订立,但他们可能会受到合同的约束或享有合同的权益。
1.信托关系:在某些情况下,买卖合同的一方可能以第三人的名义购买或出售货物,但实际上是代表第三人行事。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会作为买卖合同的真正受益人享有权益。
2.授权:如果买卖合同明确授权第三人代表一方履行合同义务,那么第三人就可享有合同的权益。
3.利益保护:在某些情况下,买卖合同的履行可能会对第三人的权益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为了保护第三人的权益,法律可能会赋予第三人合同的权益。
三、第三人的义务
除了享有合同的权益外,第三人在买卖合同中也可能有一定的义务。
1.履行责任:如果第三人从买方或卖方获得了权益,那么第三人可能有义务履行与该权益相关的合同责任。
2.保密义务:如果第三人成为买卖合同中的知情人,那么他可能有义务保密合同的内容和相关信息。
3.补偿责任:在某些情况下,买卖合同的履行可能会对第三人造成损失。尽管第三人没有直接参与合同订立,但他可能需要为因合同履行而引起的损失承担责任。
四、合同中的第三人条款
为了明确第三人的地位和作用,买卖合同中通常会包含第三人条款。
1.第三人权益的范围和实施方式。
2.第三人的约束力和义务。
3.解决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买卖合同损害第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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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对司法实践造成的惑与解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对司法实践造成的惑与解文/胡彬
无权处分的合同也是有效合同了。这可以说是《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最大的突破,但实务中确实会有许多困惑。本文拟通过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的先进性、恶意买受人是否应受保护及真正权利人的权益如何保护三方面进行探讨。第一,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的先进性
首先,买受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更完整的保护。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
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按照以上规定,出卖人在买卖
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就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若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则买卖合同的目的必然无法实现。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实施前,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该买卖合同因出卖人既未能取得所有权而又未能取得权利人追认而无效。此时,买受人只能要求出卖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权益不能得到完整的保护,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出卖
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
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就是建立在出卖人出卖
其无权处分的财产的买卖合同依然有效的基础上的。这样的规定能够更好地保护买受人的权益。其次,无权处分的合同依然是有效合同更符合契约自由的法理精神。合同行为是最典型的债权行为,债权行为属于负担行为,即债务人自愿为自己负一定的债务的行为。出卖人虽然未能取得处分权,但其愿意为自己负上债务,并愿意承担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法律不应阻止。
买卖合同,第三人
买卖合同 - 第三人
引言
买卖合同是商业活动中最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它规定了买卖双
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交易安全和合法性。然而,在某些情况下,
第三人可能介入买卖合同,对合同的执行产生一定的影响。本文将重
点探讨买卖合同中第三人的地位和相应的法律规定。
买卖合同中的第三人
在一般情况下,买卖合同仅涉及买卖双方,即买方和卖方。然而,有时候第三人可能对买卖合同产生影响,甚至具备一定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情况下,第三人被称为买卖合同中的第三人。
第三人的地位和权利
买卖合同中的第三人通常具备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权利和义
务的产生,取决于第三人的地位与合同的关系。
主动参与第三人
有时候,第三人可能在买卖合同中主动参与。这种情况下,第三
人与买卖双方都具备合同关系。例如,买方可能授权第三人代表其进
行交易,并要求卖方向第三人提供商品或服务。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具备和买卖双方一样的权利和义务。
被动参与第三人
在某些情况下,第三人可能被动地介入买卖合同,且其地位相对较弱。例如,当买方和卖方就交货时间和地点达成一致后,买方可能要求将原始物品直接交付给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通常仅履行买方和卖方之间的要求,没有额外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人对买卖合同的影响
第三人对买卖合同的影响可能涉及合同的有效性、履行和解除等方面。
合同的有效性
当第三人参与买卖合同时,合同的有效性可能会受到影响。特别是当第三人与买卖双方有相反的意愿或利益时。根据具体情况,合同的有效性可能需要受到相关法律的评估和判断。
合同履行
第三人的参与可能对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例如,当买方委托第三人进行货物交付时,第三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可能会影响到
买卖合同中第三人代收货款的模版
买卖合同中第三人代收货款协议合同编号:【编号】
甲方(卖方):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代收货款方):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 甲方与乙方已经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买卖合同编号】),约定由甲方向乙方供应货物。
2. 为了交易便捷,乙方同意通过丙方代收货款,丙方亦同意接受此项委托。
第一条代收货款
1.1 乙方应按照与甲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的付款条款,将应付货款支付给丙方,视为乙方履行了向甲方的付款义务。
第二条转账及确认
2.1 丙方收到乙方支付的货款后,应在【具体天数】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全额转至甲方指定账户,并提供转账凭证。
2.2 甲方在收到货款后,应及时向乙方和丙方确认收款,并提供相应收款凭证。
第三条权利与义务
3.1 乙方需按照约定时间和金额将货款支付给丙方,否则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
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
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中介):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一、买卖标的
1.1 标的物:甲方将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商品”)出售给乙方。
1.2 商品信息:具体包括商品名称、品牌、型号、规格、数量、质量及其他特定要求等,详见附件商品清单。
二、商品交付
2.1 交付时间:甲方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______日内将商品
交付给乙方。
2.2 交付地点:商品交付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
2.3 交付方式:甲方应自行承担商品运输的费用和责任,并按
照乙方的要求将商品运送至指定地点。
2.4 商品状态:甲方确保所交付的商品为新品,无瑕疵,并符
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
三、商品价格及支付方式
3.1 商品价格:本次交易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商品价格为
___________________。
3.2 支付方式: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______日内,以现金/银
行转账等方式支付商品价格给甲方。
四、验收与保修
4.1 验收标准:乙方应在交付商品时立即对商品进行验收,如
发现商品与交付前有差异或瑕疵,乙方有权拒绝接受商品。
4.2 保修期限:商品交付后,乙方享有___个月的保修期,针对商品的质量问题,甲方将提供免费维修或更换服务。
4.3 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商品损坏或延迟交付的,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尽力采取补救措施。
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第三人履行债务的例子
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第三人履行债务的例子
摘要:
I.引言
- 买卖合同的作用
- 担保第三人履行债务的例子
II.买卖合同的概念与作用
- 买卖合同的定义
- 买卖合同的目的
- 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
III.担保第三人履行债务的例子
- 债务承担协议
- 抵押合同
- 质押合同
- 保证合同
IV.结论
- 买卖合同在担保第三人履行债务中的重要性
- 建议与展望
正文:
I.引言
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确保双方当事人能够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某些情况下,买卖合同还可以担保第三人履行债务。本文将详细介绍买卖合
同的概念和作用,并通过举例说明买卖合同在担保第三人履行债务中的应用。
II.买卖合同的概念与作用
买卖合同是指卖方将货物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买方,买方支付货款的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中,买卖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有名合同。买卖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实现货物的交付和货款的支付,同时确保双方当事人能够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买卖合同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1.买卖合同的成立需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双方均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且买卖合同的内容合法、真实、明确。
2.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依法成立的买卖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3.买卖合同的解除、变更、终止等事项,应当依法进行。如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III.担保第三人履行债务的例子
1.债务承担协议
债务承担协议是指第三人与债务人签订协议,约定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合同可以作为债务承担协议的担保措施。例如,A 公司与B 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A 公司向B 公司购买货物。为保证B 公司履行债务,A 公司与C 公司签订了一份债务承担协议,约定由C 公司承担B 公司的债务。
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第三人履行债务的例子
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第三人履行债务的例子
摘要:
一、买卖合同的目的
二、担保第三人履行债务的例子
三、买卖合同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
正文:
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第三人履行债务的例子。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经济活动中的常见合同类型,其主要目的是确保双方当事人能够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完成交易。除此之外,买卖合同还可以用于担保第三人履行债务。以下是一个具体的例子:
假设A 公司与B 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 公司向B 公司购买100 台设备,总金额为100 万元。同时,C 公司向B 公司借款50 万元,并以其对A 公司的100 万元应收账款作为抵押。在此情况下,A 公司与B 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就起到了担保C 公司履行债务的作用。如果C 公司未能按时偿还借款,B 公司可以通过行使对A 公司的应收账款追索权来实现债权。
在实际案例中,买卖合同担保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情况并不少见。例如,在企业之间的融资活动中,一方企业可能会以其对另一方企业的应收账款作为抵押,与债权人签订买卖合同。这样,即使债务人无法按时履行债务,债权人也可以通过行使对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商品或服务的追索权来实现债权。
总之,买卖合同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多种多样,既可以用于保障双方当事
人的权益,也可以用于担保第三人履行债务。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各方当事人应充分了解合同的目的和作用,以确保合同能够发挥预期效果。
合同法善意第三人
合同法善意第三人
合同法善意第三人条款是指在合同中,如果第三方对合同的履行具有善意并且不知道合同的存在,那么他们可能会受到合同的约束。这意味着,即使第三方并未签署合同,但如果他们在合同签订之后,以善意方式与合同相关方进行交易,那么他们可能会受到合同的约束。
在合同范本中,合同法善意第三人条款应当明确规定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首先,合同范本应当明确规定第三人在何种情况下会受到合同的约束,以及在何种情况下不会受到约束。其次,合同范本应当明确规定第三人在受到约束时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向合同相关方主张权利。
此外,合同范本还应当包含对于善意第三人的保护措施,确保第三人在合同中的权益得到保障。例如,可以在合同范本中规定第三人在合同中的权利不受到损害,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以得到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总之,合同法善意第三人是合同法中一个重要的条款,合同范
本中应当对此进行详细而全面的规定,以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第三人履行债务的例子
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第三人履行债务的例子
(最新版)
目录
1.引言:买卖合同的目的和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担保
2.案例一:买卖合同中的第三方担保
3.案例二:买卖合同中的抵押物担保
4.结论:买卖合同在担保第三人履行债务中的应用
正文
【引言】
在商业活动中,买卖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不仅在于实现买卖双方的交易,还在于担保第三人履行债务。当买卖双方中的一方无法按照合同履行债务时,可以通过买卖合同的约定来要求第三人履行债务,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本文将通过两个案例来分析买卖合同在担保第三人履行债务中的应用。
【案例一】
假设 A 公司向 B 公司购买了一批商品,总价为 100 万元。为了确保 B 公司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商品,A 公司要求 B 公司提供第
三方担保。在这种情况下,B 公司找到了 C 公司作为担保人,承诺如果 B 公司无法按照合同履行债务,C 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合同的订立目的在于担保第三人(C 公司)履行债务。
【案例二】
假设 A 公司向 B 公司购买了一套房产,总价为 500 万元。为了确保 A 公司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房款,B 公司要求 A 公司提供抵
押物。在这种情况下,A 公司将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物,承诺如果 A 公司无法按照合同履行债务,B 公司有权以抵押物的价值来偿还债务。在这
种情况下,买卖合同的订立目的在于担保第三人(A 公司)履行债务。
【结论】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买卖合同在担保第三人履行债务中的应用。无论是通过第三方担保还是抵押物担保,买卖合同都能够有效地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买卖合同第三人
买卖合同第三人
买卖合同是指卖方将某种物品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买方支付
相应的货款的协议。在买卖合同中,常常涉及到第三人的问题。本
文将重点讨论买卖合同中第三人的法律地位、责任和限制。
一、第三人的法律地位
在买卖合同中,第三人指与买卖双方无任何关系的单独存在的
一方。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取决于他与买卖双方之间的关系。
1. 第三人是债务人
如果第三人是债务人,那么他须承担与买卖双方相同的义务和
责任。例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如买方在付款时需要从银行贷款,银行就是第三人。银行与买方和卖方之间的关系是银行发放贷款,
买方通过向卖方支付全款来偿还贷款。如果买方不能偿还贷款,银
行就可以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 第三人是债权人
如果第三人是债权人,他可以对买卖合同的履行提出异议或要
求赔偿。例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如卖方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并未
清偿,银行就是第三人。银行可以要求买方承担任何可能产生的风险,或者在房屋被拍卖后维持其抵押权。
二、第三人的责任
对于第三人的责任,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 第三人主动参与
如果第三人在买卖合同中主动参与,例如在对某种物品进行评估,那么他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
司可以应向买方支付赔款,所以保险公司应该就要对物品的评估负责。
2. 第三人被动参与
如果第三人被动参与,例如在保险索赔时需要对物品进行评估,那么他的责任就要较小。在这种情况下,他仅需在他的专业领域内
提供相应的帮助。
三、第三人的限制
对于第三人的限制,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 第三人的权力受到限制
在某些情况下,第三人的权力受到限制。例如,根据贸易协议,某些商品的进口或出口受到政府的限制,如果从事此类活动的第三
买卖协定善意第三人(3)_协定大全.doc
买卖合同善意第三人(3)_合同大全
本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判决确认李某与孙某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李某、孙某共同办理涉案房屋产片变更手续,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至李某名下,恢复原状。
法院认为在李某与王某房屋买卖合同争议尚未解决情况下,李某再次将房屋出卖孙某一房二卖恶意彰然。买受人孙某知晓王某在争讼房屋居住的事实,却未进一步审查居住人的居住原因,亦与支付大额购房款的买房人常理心态不符。且李
某与孙某房屋买卖合同价格明显低于当地市场价格,且关于购房款交接均有异于通常买卖双方之间的表现,不合常理之处非常明显。综合判断李、孙二人存在恶意串通,意图以虚假买卖及过户的行为阻止买受人王某获得争讼房屋的行为,判决李、孙二人买卖合同无效。
【裁判要旨】
买受人是否可以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并不会仅仅以房屋产权登记为由,法官在裁判时综合考量房屋买卖交易习惯来综合认定,如买受人是否有实地现场看房、房屋交付占有使用情况、房款支付方式等情节综合考虑。本案中,法院以房屋交易过程中房屋交付、房款支付等情节综合认定李、孙二人恶意串通的事实,判决李孙二人将涉案房屋过户至李某,认定两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
附录-我国善于取得相关法律规定简述
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办)发[1988]6号)
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买卖合同,第三人
买卖合同 - 第三人
1. 引言
买卖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就某一事物的买卖关系所订立的法律文件。买卖合同中通常只包括买卖双方当事人,但有时会涉及到第三人。本文将探讨买卖合同中涉及第三人的相关问题。
2. 第三人的定义
在买卖合同中,第三人是指与买卖双方无直接合同关系的个人或机构。他们可能是买方或卖方的关联方,或者是与交易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
3. 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
3.1 第三人的权利
第三人作为与买卖合同相关的个人或机构,可能会享有特定的权益。例如,对于商品的质量和合规性,第三人有权要求买卖双方履行合同义务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此外,如果第三人是某一方当事人的关联方,他们可能还享有特定的权益,如优先购买权或合同解除权等。
3.2 第三人的义务
第三人作为与买卖合同相关的个人或机构,也有一定的义务需要遵守。例如,第三人应积极配合买卖双方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证明文件。此外,如果第三人是某一方当事人的关联方,他们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4. 第三人的责任
第三人在买卖合同中可能承担某些责任。例如,如果第三人在买卖合同中担任担保人,他们有责任履行担保义务。此外,如果第三人对买卖双方的行为有指导或影响,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与第三人相关的争议解决
在买卖合同中涉及第三人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争议。当出现争议时,买卖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如果法律明确规定了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争议的解决可能会更加容易。
6. 第三人的风险管理
在买卖合同中涉及第三人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应对相关风险加以管理。例如,在与第三人进行合作前,应对其资信情况进行评估,避免承担不必要的风险。此外,在合同中应明确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减少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买卖合同纠纷中的第三人
买卖合同纠纷中的第三人
买卖合同是经济交往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当买卖双方因合同履行不当或违约而引发纠纷时,往往还涉及到第三人的权益及利益。第三人在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地位和作用备受关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第三人在买卖合同纠纷中的法律地位。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第三人可就受让财产或妨碍权益向当事人主张权益,但受让财产时须对价;第三人还可就让与财产或妨碍权益请求另一方协助行使权益。这表明第三人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具有一定的权益主张权,但也要满足相关法律规定的约束条件。
在一些情况下,第三人可能是买卖合同纠纷的直接当事人。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向第三人转让了合同标的物,但买方未能依约收到合同标的物,这时第三人作为当事人,与买方之间产生了直接的责任关系。值得注意的是,此种情况下,第三人与卖方之间的转让合同之间的效力并不直接约束买方,买方主要通过与第三人的直接合同关系主张权益。
除此之外,第三人在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地位主要体现在其对买卖合同的权益保护及补偿责任方面。在买卖合同中,第三人可能是合同标的物的真实所有人,当卖方未能将合同标的物真实转让给买方时,第三人即具有保护自己权益的合法权利。同时,当买卖合同因卖方的违约而导致买方权益受损时,买方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补偿责任。
对于第三人在买卖合同纠纷中的权益保护,我国法律体系中有着一定的保护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第三人如果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卖方和买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且违约损害了买方的合法权益,第三人未尽友好注意义务,不能有效阻止或者减少损害后果的,应当与卖方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第三人在纠纷中应尽到一定的义务和责任来保护买方的权益,否则可能被追究相应的赔偿责任。
买卖合同,第三人
买卖合同,第三人
一、引言
买卖合同是以买方与卖方之间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的一种法律文件。在正常
的买卖合同中,只包含买方和卖方的双方参与。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第三方可能会介入买卖合同,对合同的执行产生一定的影响。本文将围绕买卖合同中第三人的地位、权利和义务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第三人的定义
在买卖合同中,第三人是指与买方或卖方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但却
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并可能拥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的个人或机构。第三人可能是一个替代买方或卖方的实体、一个相关的联合体或独立的利害关系人。
三、第三人的地位
在买卖合同中,第三人通常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因为他们并未直接与对方
签订合同,并没有享有与合同相关的权益。然而,根据法律规定和特定情况的考虑,第三人可能会被赋予某些权利,并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
四、第三人的权利
在某些情况下,第三人可能会享有某些权利,可以对买卖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产生影响。一般而言,第三人的权利是通过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来确定的。是一些典型的第三人权利: 1. 签订权:在某些情况下,第三人可能有权签署买卖合同,
以表明其对合同的参与和共同承担义务。 2. 授权权:第三人可能被授予某些决策
权或授权权,以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变更。 3. 收益权:如果第三人对买卖合同
的履行产生了直接的经济利益,他们有权向合同的一方或双方主张其收益权。
五、第三人的义务
除了享有某些权利外,第三人也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以保证买卖合同的顺
利履行。是一些常见的第三人义务: 1. 保密义务:第三人有责任对与买卖合同相
买卖合同中第三人代收货款的模版
买卖合同(第三人代收货款)
甲方(出卖方):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受方):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代收货款方):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就买卖事宜达成一致,并同意由丙方作为第三方代为收取货款,现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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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王旭卿诉张增安、第三人徐振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旭卿诉张增安、第三人徐振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
判决书
(2010)荥民二初字第36 号
民事判决书原告王旭卿,男。
委托代理人刘超,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增安,男。委托代理人张开阳,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徐振营,男。原告王旭卿诉被告张增安、第三人徐振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公开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法院审判程序不当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旭卿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超、被告张增安的委托代理人张开阳及第三人徐振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 年,原告购买被告所有的位于荥阳市京城办汜河路东段南侧建安装修公司家属楼西门栋五楼西户房屋一套,房价 6 万元,面积118.4 平方米。被告承诺房款交齐协助给原告办理过户登记。当时谈房价以及后来交房款时均由第三人徐振营参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却没有协助原告办理过户登记义务。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房屋买卖关系有效,并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登记。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对原告所诉房屋没有所有权,其产权为荥阳市建筑安装装修总公司所有。现该公司已将本案所有当事人列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本案所争议房屋所有权,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述称,原告以 6 万元的价款向被告购买了房屋属实。根据原、被告的诉辩理由,合议庭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二、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对其诉讼主张提交以下证据:
一、第三人给原告出具的收到房款手续 4 份。证明原告将房款交给第三人由第三人转交被告
50,000 元,被告直接收原告购房款10,000 元。
二、被告给第三人出具的手续 4 份。证明原告通过第三人已将房款交给被告。
三、工商登记档案一套。证明房屋是1993 年所建,后2000 年荥阳市建筑安装装修总公司改制,被告任副经理,其他股东全是被告的家属,张增安有权取得该房的产权。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证据一只能证明原告将房款交给了第三人,不能证明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原告直接给被告的10,000 元收条上写到徐振营让交的房款,原告与被告没有关系。证据二与本案无关联性,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有买卖关系。证据三恰恰证明被告对房屋无所有权,被告没有权利卖房。第三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对证据无异议。证据二款项不符,是因被告欠别人2000元,从10,000 元房款中扣除了2000元,所以只给被告8000 元。被告对其诉讼主张提交以下证据:荥阳市建筑安装装修总公司诉本案原、被告及第三人的诉状、荥阳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缴纳诉讼费票据各一份。证明被告对本案所争议房屋无所有权和处分权。原告对被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认为本案原一审、二审时
荥阳市建筑安装装修总公司未提起的诉讼,现提起诉讼的形式和目的都具有非法性。第三人对被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第三人对其诉讼主张提交以下证据:收据三份。证明被告收到了原告交付的款项。原告对第三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对第三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只能证明第三人与被告之间存在收款关系,与原告无关。针对原、被告及第三人
提交证据的真实性相对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原、被告及第三人提交的证据和其庭审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以下事实被告与第三人长期存在水泥买卖业务,2002 年被告将荥阳市京城办汜河路东段南侧荥阳市建筑安装装修总公司家属楼西门栋五楼西户房屋一套交给第三人用于抵偿水泥欠款。后第三人将此房交给荥阳矿山水泥厂欲换水泥。2003 年荥阳矿山水泥厂将房卖给原告。原告入住该房。后因被告提出异议,荥阳矿山水泥厂又将房钱退给原告。原告于2005年7 月5日、8月8 日、8月27日,分别交给第三人徐振营房款30,000 元、10,000 元、10,000 元,第三人徐振营给原告出具收到条三份,内容分别为:“收到条今收到王四交来房款叁万元整。五楼西户。徐振营”;“今收到王四交来房金壹万元整。徐振营” ;“今收到王四交来房款壹万元整(房价五万元,含房产证)。徐振营”。第三人徐振营分别于2005年7月5日、8月8日、8月28日交给被告30,000 元、8000 元、10,000 元。被告给第三人徐振营出具收到条三份,内容分别为:“今收到徐振营买房款叁万元。张安” ;“今收到老徐买房钱捌仟元整。申秋风(申秋风系被告之妻)”;“今收到徐振营壹万元整。张安” 2007 年 4 月29 日,原告交给被告10,000 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徐振营让王四交来壹万元整(此款王四与张安没有关系),张增安。”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张增安及第三人徐振营买卖合同纠纷,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原告购买房屋,其购房款三次交给了第三人,原告为买受人,第三人为卖受人,虽然原告最后一次直接向被告支付现金一万元,但被告收款时,明确写到第三人让原告交来一万元,并特别注明原、被告之间没有关系。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也就是说,被告在主观上没有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原告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原、被告买卖关系不成立,原告请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与原告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第三人述称,原告以 6 万元的价格向被告购买房屋。从原告提供的
证据看,第三人收到了原告的购房款,被告收到了第三人的购房款,这显然是两个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不能简单的与数学中的等量代换等同起来,即原告与第三人存在买卖关系,第三人与被告存在买卖关系,不能认定原告与被告亦存在买卖关系,故第三人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旭卿对被告张增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元,由原告王旭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楚国范审判员刘峰审判员赵晖二o 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张黎娜篇二:王西峰与被告田加刚、第三人于庆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王西峰与被告田加刚、第三人于庆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
民事判决书
(2010)郸民初字第11040 号
民事判决书原告王西峰,男。委托代理人谢向东,郸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田加刚,男。
委托代理人张广明,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于庆华,男1963 年 1 月13日生,汉族,住郸城县新城区世纪大道中段。原告王西峰
与被告田加刚、第三人于庆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来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西峰及其委托代理人谢向东、被告田加刚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广明、第三人于庆华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在汲冢镇建有一座窑厂,2008 年 3 月17 日,我和被告协商,付给他65000
元包括运费,购买红砖180600 块,被告出具一份欠条,约定什么时候用砖什么时间拉,2009 年前,我建房需用砖,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没让我拉砖,经交涉未果,要求被告支付我砖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