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纳税人销售旧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营改增”企业销售旧固定资产如何纳税
37The Certi ed Tax Agents 涉税鉴证然而,《立法法》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显然,79号文和34号公告都属于同一机关制定的一般规定。
在法律效力的判定上,应遵循“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这一原则。
所以,79号文中该条款已废止,在有效凭证的涉税处理问题上,应按照34号公告执行。
遵循特别法优先原则,一项规定仍保留《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第三十二条规定: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1.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2.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
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3.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
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对于房地产企业预提(应付)费用的规定,应属于特别法约束的范畴。
无独有偶,《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还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所以,在效力判定上,31号文作为特别法,其效力应高于一般法,即34号公告。
所以,对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来说,其预提(应付)费用的涉税处理,仍适用该项规定,无需按3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作者单位:湖北省丹江口市国家税务局(责任编辑:王天明)盛晖公司是厦门一家快递公司,主营业务是承办国际、国内快递业务以及空运、陆运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等,属于“营改增”企业。
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税收政策大全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规定一、基本规定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2013年8月1日以后购进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2013年8月1日之前购进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3.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按3%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
(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
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
)5.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账务处理例解账务处理例解
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账务处理例解账务处理例解作者:王迪来源:《管理观察》2012年第08期摘要:本文主要根据现行(财税[2009]9号)和财税[2008]17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出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典型综合案例,全面系统地论述各种情况下纳税人出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以便提高广大企业会计工作者对出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的正确理解和运用。
关键词: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账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2004年7月1日在东北三省的八个行业和2009年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实行了增值税转型。
增值税转型后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交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就很复杂,账务处理也很繁琐。
根据《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即(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另外,企业转让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应缴纳营业税。
为提高广大企业会计工作者对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的正确理解和运用,现已实例系统阐述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老会计经验】企业出售固定资产账务如何处理?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企业出售固定资产账务如何处理?从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通知》中的应税固定资产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94)第026号)规定经纳税人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之外的固定资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28号)规定,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己使用过的货物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固定资产,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为应税固定资产,应按税法征收增值税。
具体而言总结如下:
1、旧货经营单位,无论销售什么旧货,都按4%的税率减半征收;
2、除旧货经营单位以外的纳税人(包括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摩托车、游艇、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税率减半征收;。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财税处理
PART.03
账务处理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处置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发生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3、收到处置收入 借:银行存款等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 交税费——简易计税/应交税费——应交增 值税 4、结转固定资产净损益 (1)净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2)净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处置固定资产参考下面的账务处理: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如果有) 贷:固定资产 2、发生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3、收到处置收入 借:银行存款等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 交税费——简易计税/应交税费——应交增 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营业税纳 税人
2.购入时点
2008.12.31前
3.资产类型(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 摩托车、汽车、游艇)
2013.7.31前
4.资产用途
不得抵扣用途
5.未抵扣原因
可能抵扣过
一般纳税人 2009.1.1后 2013.8.1后 可以抵扣用途
自身原因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
分类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 定资产
销售旧货
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 的物品
税务处理
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不得开专票(包括税务机关代开、包括自开)可以放弃减税,可以开专 票(疫情期间小规模减按1%)
应纳税额=含税售价/(1+3%)×2% 只能开普票,不能开专票
销售旧固定资产售价未超过原值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销售旧固定资产售价未超过原值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问:我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现在需要注销,有2009年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处置,处置售价低于原值,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答:经咨询深圳市国税局123661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根据《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款“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款“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2009年以前购进固定资产无论售价是否超过原值,均需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以下是关于销售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其中1-4为旧增值税法下的旧规定,5为新增值税法的新规定,请注意区别。
1、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财税[2002]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增值税。
(财税字[94]02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第十条)(相关链接:国税函发[1995]288号)[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属于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涉税事项应该如何处理
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涉税事项应该如何处理企业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式具体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地的不动产。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货物的单位和个⼈,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货物的⾦额计算税款,并实⾏税款抵扣制的⼀种流转税。
按照的规定,企业处置使⽤过的固定资产属于销售货物(旧货)的⾏为,应当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处置不动产类固定资产涉税处理⼀是出售、转让时的涉税处理。
企业在将包括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在内的不动产所有权有偿转让给他⼈、将企业⾃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时,应当根据《营业税暂⾏条例》的规定,按照此项交易营业额的5%计算缴纳营业税。
“营业额=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全部收⼊-不动产的购置原价”。
⼆是报废和毁损时的涉税处理。
此种情况下,企业将报废和毁损后的不动产类固定资产的残值变价出售或作为消耗性材料使⽤的⾏为,⽆须缴纳营业税。
三是对外投资时的涉税处理。
企业以不动产类固定资产向他⼈投资⼊股、参与接受投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为,不征收营业税。
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四是⾮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偿赠与时的涉税处理。
凡此种种⾏为均应当视同企业将不动产所有权有偿转让给他⼈,应当就其营业额计算并缴纳营业税。
⼆、处置机动车、摩托车、游艇等固定资产涉税处理⼀是企业出售、转让该类固定资产时的涉税处理。
企业销售、转让⾃⼰使⽤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时,应分别不同情况进⾏处理:(1)售价超过该类固定资产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3)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是报废和毁损时的涉税处理。
此种情况下,企业将报废和毁损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类固定资产的残值变价出售或作为消耗性材料使⽤时,不⽤缴纳增值税。
固定资产出售涉税会计处理-最新文档
固定资产出售涉税会计处理固定资产根据其形态可分为有形动产和不动产,企业在出售固定资产时,涉及的税种主要是增值税还是营业税,视固定资产的不同形态来判定。
根据《税法》有关规定,企业出售有形动产应纳增值税,出售不动产时,则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具体的涉税会计处理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出售有形动产应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根据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可归纳为以下两类: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包括:(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均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即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4%)??%/2。
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包括:(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于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均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即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7%)??7%。
例:甲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0年6月出售一台于2009年6月购入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原价为200000元,折旧年限为10年,采用直线法折旧,净残值率为0,售价为216450元(含增值税),该机器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会计处理如下:出售时应交纳增值税=[216450/(1+17%)]??7%=31450(元)(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借:固定资产清理 180000累计折旧20000贷:固定资产 200000(2)收到价款时借:银行存款 216450贷:固定资产清理185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1450(3)结转净损益借:固定资产清理5000贷:营业外收入5000如果该机器购入时间为2008年6月, 甲企业为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其他条件不变,则出售时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判断适用税率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判断适用税率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处置清理),在判断适宜税率上有些人存在疑惑,现就整理涉及相关政策文件给大家提供一些指引,助力大家判断。
政策文件: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1]1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文件内容: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和四)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企业销售旧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
、
相 关 税 收 政 策 分 析
1《 . 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增值税 、 营业税若干政 策
规定 的通 知》 财 税[ 94 2 ( 19 16号 ) 规定 : 单位 和个体 经营者 销
售 自己使用过 的游艇 、 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 的汽车 , 无论销售 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 , 一律 按简易办法依 照 6 %的征收率计 算缴纳增 值税 , 并且不得开具专用 发票 。 销售 自己使用过的其 他属于货物的固定 资产 , 暂免征收增值税 。 2《 .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印发 ( 值税 问题解答 ( 增 之一 )的 )
目日常发 生 的成 本费用 。对发 生 的费用 :借 :主 营业务成 本—— × 项 目; : × 贷 相关科 目。 对购置的 固定资产或其他资本 化 支出 : : 借 主营业务成本—— × 项 目( X 设备 费 )贷 : ; 主营业
务成本——科研 费购置 固定资产 。 同时 : : 资产 ; : 借 固定 贷 银
十三条规定计算应 纳税额 。根据 国务 院关于调整商业小规模 纳税人征 收率的决定 , 19 年 8月 1日起 , 自 98 下列特定 货物 销售行为的征收 率 由 6 %调减为 4 ①寄售 商店代销寄售物 %: 品( 包括居 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 内)② 典当业销售死 当物 品 ; ;
增值 税政策 的通 知》 财税  ̄0 17 ( 20 ]8号 ) 定 : 旧物资是 指 规 废
分使 用价值 的旧生产 资料 和 旧生 活资料 。 从定 义可 以看 出 , 旧货是企业单位或个人 出售给 旧货经营单位 ,再 由旧货经营
录所列货物 ; 企业按 固定 资产管理 , ② 并确 已使用 过的货物 ; ③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值 的货 物。 对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 的 , 无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其中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自然人)。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本文探讨的是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作为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情况。
一、相关税收政策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相关税收政策包括: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二、1994年至2001年的相关规定这个时期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是6%,税收政策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待遇一致:纳税人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分为两个类别:销售消费类固定资产一律征收增值税;销售货物类固定资产,满足一定条件时免税。
适用的文件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
固定资产以旧换新的财税处理
税务与会计固定资产以旧换新的财税处理⊙秦文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简并了征收率,将原部分征收率4%改为3%。
销售旧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政策经历了按简易征税到一般计税的诸多变化。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财税处理。
一、税法规定1.一般纳税人于2009年1月1日前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经使用后又销售的,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2.一般纳税人于2009年1月1日后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经使用后又销售的,如果其属于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销售时可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否则一率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3.如果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4.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综上,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凡是购进固定资产时按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则销售时按照17%征税;凡是购进固定资产时按规定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则销售时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发票规定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可以放弃享受优惠政策,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规定,“销售商品采用以旧换新方式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关于纳税人销售旧货及使用过的资产的
关于纳税人销售旧货及使用过的资产的纳税规定及会计处理一、转让销售旧货及旧机动车及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的纳税规定、会计处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要进行固定资产的更新,因此旧的设备或固定资产就需要出售。
纳税人出售旧的固定资产〔不动产除外〕会涉及增值税问题,目前与此相关的税收文件有三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方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12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
目前,许多会计人员对企业出售旧固定资产和旧材料适用何种政策不是十分清楚,因此造成企业多缴纳税款,或者是少计税款,增加了企业负担和涉税风险,因此我们有必要将这一系列政策理清楚,下面围绕上述三个文件进行分析,并且对该类问题在实务中如何处理进行分析。
〔一〕相关税收文件及分析国税函发[1995]288号的原文如下:十、问:根据(94)财税字第026号通知的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方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在实际征收中“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的具体标准应如何掌握?答:“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从文件中我们可以看出,〔1〕对于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应按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销售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3〕销售不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固定资产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等文件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简易计税方法本身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十四条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部分简易征收项目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特殊规定外)(一)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特殊规定外,简易征收项目(含“营改增”简易征收项目)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自开票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特殊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简易征收项目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等文件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2009〕456号)。
出售固定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分析示例【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出售固定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分析示例【会计实务经验之谈】一、案例分析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09年10月出售一台于2009年4月购入的已使用过的机器,原价为100000元,折旧年限为5年,采用直线法折1日,净残值率为5%,售价为122850元(含增值税),该机器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会计处理如下:(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借:固定资产清理90500累计折旧[100000×[(1-5%)/5]×6/12]9500贷:固定资产100000(2)收到价款时出售时应交纳增值税=[122850/(1+17%)]×17%=17850(元)借:银行存款122850贷:固定资产清理105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850(3)结转净损益借:固定资产清理14500贷:营业外收入14500如果该机器购入时间为2008年10月,假设机器原值为117000元,并假设A企业为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则出售时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会计处理如下:(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借:固定资产清理81000累计折旧[100000×[(1-5%)/5)]19000贷:固定资产100000(2)收到价款时出售时应交纳增值税=[122850/(1+4%)]×4%/2=2362.5(元)借:银行存款122850贷:固定资产清理120487.5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362.5(3)结转净损益借:固定资产清理39487.5贷:营业外收入39487.5二、小规模纳税人出售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固定资产核算根据财税[2009]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律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9]90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税率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你公司2016年2月1日前销售使用过的机床,按简易计税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后,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你公司2016年2月1日后销售使用过的机床,按简易计税办法并放弃减税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
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导读:我们就来看看对于营改增以来,一些争议或未明确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是如何来统一操作规则的!税收政策的争议,向来小编认为不要讨论什么太多科学严谨性,明确口径、规则,体现公平性及减少纳税人的税务管理成本(纳税计算的痛快)才是上策,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对于营改增以来,一些争议或未明确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是如何来统一操作规则的!一、蜂窝数字移动通信用塔(杆),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14885-1994)中的“其他通讯设备”(代码699),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按照现行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固定资产出售的会计处理
固定资产出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出售固定资产时,一般需要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1. 注销固定资产原值和累计折旧: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如有)
贷:固定资产
2. 收到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 结转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
如果固定资产清理产生净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
如果固定资产清理产生净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会计处理仅为一般性示例,具体的会计处理可能因企业的会计政策和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在进行固定资产出售的会计处理时,企业应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和法规进行准确的会计记录和报告。
如果你有具体的会计问题或需要更详细的信息,建议咨询专业的会计师或财务顾问。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开票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开票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依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那么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呢?其实这个并不能一概而论,必须要分状况讨论。
1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选择3%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应开具增值税一般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另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一般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放弃3%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按3%征收增值税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句话的要点在于:1、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按2%或按3%征税;2、如果采纳2%征增值税,则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只有放弃优惠按3%征收,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外必须要注意的是:1、不管纳税人选择按2%还是3%,其进项都是不能抵扣的;2、该规定只适用于符合简易征收的转让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行为;3、该规定不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均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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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纳税人销售旧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Post By:2010-3-10 9:02:00
增值税转型后,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否纳税、如何纳税往往引起争议。
现实中发现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特别是销售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未作税务处理,或者计算税款错误的现象非常普遍。
固定资产主要分为不动产和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两类,营业税纳税人销售不同性质的固定资产,应采取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
销售不动产的处理方法较为简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对于销售其他自己使用过的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税务处理方法就比较复杂。
首先,应明确该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属于销售动产,应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当然是不经常发生的应税行为,因此,对营业税纳税人销售旧固定资产,应按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管理,缴纳增值税。
其次,应清楚如何计算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例如,某房产中介公司属于营业税纳税人,2009年2月将自己已使用2年的一批家具(原值50万元)以48万元价格售出。
该企业财务负责人认为,该销售行为符合《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1995]288号)规定的免税条件,不用纳税。
《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规定,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适用暂免征收增值税政策,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笔者认为,该企业对该销售行为未进行纳税申报存在税务风险。
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已将《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中的上述内容废止,纳税人应按新规定计算纳税。
根据以上分析,该房产中介销售旧家具,应缴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480000÷(1+3%)×2%=9320.3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