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违法违规行为计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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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限制网上签约
2分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约定条款
企业销 售管理
FKF201017
不合理,减轻或免除开发企业 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 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
利内容
《关于加强本市商品房交易市场动 态监管的通知》(京建交〔2006〕 334号)附件《日常监督检查的违 法违规行为》第一条第(30)项
《关于加强本市商品房交易市场 动态监管的通知》(京建交〔 2006〕334号)第三条
限制网上签约
2分
《关于加强本市商品房交易市场动
FKF101003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 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参加房 地产交易展示活动
《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限制网上签约
2分
罚款1万元
1分
企业销 售管理
FKF101004
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 商品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
销售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行为类 不良行为代


违法违规行为描述
行为认定依据
处罚处理依据
处罚处理 记分分值
责令限期整改
1分
企业销 售管理
FKF101001
物业销售前,未将业主临时管 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 予以说明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

一款
限制网上签约
2分
罚款1万元
1分
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
企业销 售管理
FKF101002
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 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处置标准参考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处置标准参考

万元以下罚款:
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建设(房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
地产)主管部门责
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 《房地产经纪管理 令限期改正,记入 4
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 办法》第三十三条 信用档案;对房地
项的;
产经纪人员处以
1 万元罚款;对房
地产经纪机构处
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建设(房
地产)主管部门责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
令限期改正,记入 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
《房地产经纪管理 信用档案;对房地 2 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
办法》第三十三条 产经纪人员处以 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
1 万元罚款;对房 委托人同意的;
构成价格违法行
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
为的,由县级以上
《房地产经纪管理
8 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
人民政府价格主
办法》第三十四条
格;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
管部门按照价格
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
法律、法规和规章
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的规定,责令改
正、没收违法所
得、依法处以罚
款;情节严重的,
依法给予停业整
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
构成价格违法行
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
为的,由县级以上
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
人民政府价格主
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
管部门按照价格
产价格和信息。
法律、法规和规章
《房地产经纪管理
6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
的规定,责令改

《北京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细则全文)

《北京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细则全文)

《北京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房地产经纪活动,提高房地产经纪行业服务质量,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8号)、《关于修改<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房地产经纪活动包括以下内容:(一)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政策、市场行情等信息咨询;(二)与委托人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发布房源、客源信息等;(三)协助洽谈交易条件和订立房地产交易合同等。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房地产经纪活动监督管理和对区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考评。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构建全市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和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备案信息公示,交易信息查询,合同网上签约,信用档案公示等服务。

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价格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和北京经纪人协会(以下并称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接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工商局的指导和监督,主动、及时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引导行业依法竞争,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北京市建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北京市建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北京市建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根据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对北京市建筑企业
的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制定了《北京市建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记分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项目经理未经培训上岗或未持有效证书上岗,扣1分。

二、建筑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扣1分。

三、建筑施工单位拒不接受安全监督检查或不配合检查,扣2分。

四、建筑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整改,扣2分。

五、建筑施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导致事故发生,扣
5分。

六、建筑施工单位违反用地规划、环保等法律法规,扣3-10分
不等。

七、建筑施工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未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扣3-10分不等。

以上是《北京市建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的内容,建筑
企业如果违反规定将会受到相应的扣分处罚。

累计扣分达到一定数值,将被列入信用记录,影响企业的信誉和市场竞争力。

同时,建筑施工
单位也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尽可能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
发生。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违法违规投诉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建交[2009]286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4.29【实施日期】2009.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违法违规投诉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建交〔2009〕286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现将《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违法违规投诉处理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附件: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违法违规投诉处理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的日常监管,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投诉的管辖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下同)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投诉的处理实行地域管辖的原则,由投诉涉及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所在部门注册所在地(未注册的由经营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收到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诉,转交有管辖权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二、投诉的方式当事人可以通过直接投诉、网上投诉、电话投诉和信访投诉等方式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

(一)直接投诉,是指当事人直接前往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

(二)网上投诉,是指当事人通过“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的“网上投诉”栏目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

(三)电话投诉,是指当事人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便民热线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

(四)信访投诉,是指当事人通过信访渠道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的投诉。

房地产经纪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投诉

房地产经纪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投诉

记者找到李女士报警的派出所,民警称,在处理这样的问题时,警方权力和手段有限,“按照法律,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我们只负责治安纠纷,至于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属于欺诈,我们没有能力分辨,那是越权行为。”
投诉繁琐
做好打持久战的心理准备
从派出所回来后,李女士左思右想,觉得向法院提起诉讼是最佳渠道。可咨询了律师之后,她却发现事情并不像想得那么简单,问题就出在她草率签下的那份合同上。李女士算了算,打官司需要搜集证据、需要大量的时间精力、律师费诉讼费加起来最少要几千元,有可能耗费几个月甚至半年到一年,成本太大了。
投诉的繁琐和等待的时间让李女士有些灰心,尤其是当她上网查询发现,这家黑中介劣迹斑斑,对她实施的那几招手段已骗了很多人,不少人表示已经向很多主管部门投诉过,但是为什么这家黑中介至今还这样嚣张地存在着呢?
被逼无奈
非常规手段出奇制胜
似乎所有的途径都无法把自家的房子从黑中介手中及时“解放”出来,李女士和老公决定无奈之下用“非常规手段”解决这个问题,于是,使事件发生逆转的戏剧性一幕上演了。
4、理论储备
为了跟建委的工作人员斗智斗勇,还得充分武装自己的理论知识,我去投诉的时候,问到任何跟政策相关的问题得到的回答要么是含糊其辞,要么就是我记不清了,甚至还说你自己到网上查去,最可恶的他们还会欺骗你。所以还应该带上以下东西,并且要事先仔细阅读,尤其是“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的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违法违规行为计分标准,尤其是靠后面的部分,就是那些会对中介罚款处罚的条款——这个才是能够制约中介的法宝:
但租户小林就没那么幸运了。他仅住了两天就被迫搬走,虽然三个月房租退了,但是800元的中介费他们死活不退。他也打了建委举报热线,还打了12345市政府热线,都说让等待答复。记者在网上查到,不少像小林这样被黑租户表示,最有用的手段竟然是“骚扰”,例如狂发帖指名道姓骂这家无良公司,或有空就拨打中介业务电话……有时候竟然会见效,黑中介不胜其烦退钱了事。这大概也属于一种“非常规手段”,小林打算试试。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附件《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印发V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政策解读一、《通知》出台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答:《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租赁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5月25日通过,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相关规定,明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合理确定裁量阶次、范围和幅度,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适当,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起草了租赁条例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必要的干扰? 口影响,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本次裁量基准共涉及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职权20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职权1项,均为新增职权。

涉及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职权中,针对住房租赁企业的14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10项,以自有住房从事住房租赁业务企业的5 项,互联网信息平台的4项,个人的7项;处罚种类包含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限制从业等;根据市场主体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将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区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公示期限设5档,区间在3个月至36个月之间;可依申请缩短公示期设3档,区间在3个月至12个月之间。

同时,为了保证全市执法标准的统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涉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1项行政处罚职权也制定了处罚裁量基准,以便于相关执法业务的开展。

三、《通知》出台的主要考量是什么?答:制定裁量基准是为了合理规范而非剥夺裁量权,根据过罚相当、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从违法行为的目的、动机、方式以及违法行为的性质、对象、次数、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考量,合理确定裁量情节和阶次,避免僵化、机械执法。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执法实践中已经或者可能遇到的具体情况,对租赁条例中规定的适用条件、情形等进行细化、量化,做到符合客观事实,具有可操作性。

北京房地产经纪行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北京房地产经纪行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 责令改正,移送人
法定代表人、
2
责令改正
2
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签订 人力社保部令第 8 号)第八条 改委、人力社保部令第 8 号) 力社保部门处理
总经理
劳动合同
第二款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 《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地产经 《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地产
正的,向社会公示
第(二)项
第八条
分支的)
《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地产经 《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地产
法定代表人、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
纪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京 经纪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 收回备案证明,公
总经理;
注销营业执照或被吊销营业执
-
-
2
建交〔2009〕369 号)第三条 (京建交〔2009〕369 号) 告备案证明作废
2 名以上(含)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纪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京 经纪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
公示 1 个月后仍未
建交〔2009〕369 号)第一条 (京建交〔2009〕369 号)
2
改正的,注销备案
第(一)项
第三条第(二)项
总经理; 分支负责人
-
2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中华人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 《 房 地 产 经 纪 管 理 办 法 》
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 照
条第(一)项 《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地产经 纪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京
经纪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
(京建交〔2009〕369 号) 情节严重、仍未改
第八条
正的,向社会公示
总经理; 2 分支负责人(涉及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12•【字号】京建发[2012]550号•【施行日期】2012.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试行)》的通知(京建发〔2012〕550号)各机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结合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条款裁量基准(一)(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在法定处罚权限范围内行使裁量权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7〕17号)和《关于规范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京建发〔2011〕216号),全面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并结合《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试行)》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2年12月12日注:①规划许可证过期失效的,视为未取得规划许可证;②建筑加层部分工程合同价款,一般为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对相关部分工程约定合同价款;若双方在施工合同中未对该部分工程合同价款做出特别约定,按照工程建筑面注:1.在“违法情节与后果”栏目中标注的“以下”、“以上”均含本数;2.一个违法行为分别符合两个处罚标准的,适用高限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房地产行业是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支柱行业,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处罚,并实施了记分制度。

本文将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制度进行探讨。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制度的背景随着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始逐渐变得不合规,存在一些违法违规行为,比如未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房屋质量不合格、欺诈销售、恶意哄抬价格等。

这些行为对购房者利益造成了影响,也破坏了房地产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为了有效遏制这些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购房者利益,国家出台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制度。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制度的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制度是由国家住建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该制度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详细的分类,并对每种违法违规行为对应的记分数进行了规定。

其中,记分的数值大小不仅仅是为了惩罚事故的严重性,还与企业未来在该地区的开发项目和政府招投标评定中的得分有关,记分最终会根据实际情况影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具体而言,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未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强制收取购房者定金等违规行为,记1分。

2、房屋质量不合格、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等严重违规行为,记3-6分。

3、欺诈销售、虚假宣传等恶意违规行为,记3-8分。

4、恶意哄抬价格、捏造实际销售情况等恶性违规行为,记5-10分。

5、重大安全事故等严重违规行为,记8-12分。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制度的意义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制度的出台,衡量了房地产市场中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所带来的危害和损失,并为其设定了一定的控制、管理和惩罚机制,可以更好地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和利益,支持住房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在企业的市场竞争中,良好的行为表现也将有益于企业的市场口碑和声誉。

北京链家经纪人红黄线制度

北京链家经纪人红黄线制度

4.1.2 红线行为有哪些?
红线
行为详解严 ຫໍສະໝຸດ 损 害 客 户 协助客户造假 代替客户签署合同文件;伪造客户签字;
利益
协助客户提供虚假信息;给客户提供造假渠道,承诺造假;具体行为包括:协助客户做
税/做资质
制作虚假网签
侵犯客户利益 泄露客户隐私、恶意骚扰、报复客户;具体行为包括堵锁眼,通过互联网等渠道散布客
户隐私
私配客户房间钥匙;私自使用客户房间;私自动用、处理客户房间内物品;
收取客户好处费;索要公司业务正常收费范围之外的费用;包括以店面成本为由向同事/
客户索要 POS 刷卡手续费,向使用店面物资的人员索要费用
严 重 损 害 公 司 职务侵占
挪用代理费;具体行为包括:不及时上缴客户代理费临时挪为己用,将客户上缴代理费
伪造他人签字;具体行为包括代替离职员工签署离职单,模仿他人笔记签字,未经授权
代替他人签字
散 布 谣 言 , 诋 散布、传播有损公司利益的谣言;诋毁公司;
毁公司
泄 露 公 司 信 息 泄露公司资源;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具体行为包括:泄露公司房客源信息、网签信息、
资源
各种涉密数据和保密制度;
与同业合作;具体行为包括:出租同业公司的全程房、将同业公司的全程房收为自如房
触 犯 国 家 法 律 在职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刑事拘留,违反社会道德、公序良俗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法规
4.1.3 触犯黄线对应的处罚是什么?
触犯黄线,记过,留岗查看一年,且留岗查看期间不予晋升,同时当月扣除对应 12 倍基础分;
一年内累计两次触犯公司黄线,等同于红线,予以辞退处理。
4.1.4 黄线行为有哪些?
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内饮酒、赌博等一切扰乱工作秩序的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信息扣分标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信息扣分标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信息扣分标准
行为类别
及代码
不良行为描述
扣分
分值
资质
管理
1.1
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5
1.2
未按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3
1.3
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5
1.4
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5
1.5
未按规定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的
3
2.11.4发生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或出现质量安全隐患时,拒不整改,或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每次
4
2.12
授意施工单位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每次
2
2.13
不按时缴纳或补齐缓交报建费的
3
2.14
建筑工地违反夜间施工许可管理规定的,每次
2
2.15
未按照规划和规定时间配建、移交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公建配套设施的,每个项目
3
4.10
拒不支付未售出房屋物业费的
3
4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行为
4.1
销售物业前,未拟定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
2
4.2
不按照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的
5
4.3
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
3
4.4
未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规定向物业企业进行书面移交、查验问题不予整改的
3
4.5
不按时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和相关资料的
4
2.4
未经批准、改变规划条件、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每次
5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关于实施《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自律规则》的通知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关于实施《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自律规则》的通知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关于实施《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自律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10.09•【字号】•【施行日期】200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关于实施《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自律规则》的通知(2004年10月9日)各会员单位:由行业协会秘书处起草的《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自律规则》,经广泛听取意见修改后,已于2004年9月22日的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现决定于2004年11月1日起在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正式实施。

望各会员单位,接到通知及《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自律规则》后,要认真学习,提高在职人员的行业自律意识,以便更好地贯彻执行本规则。

附: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自律规则(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2004年9月22日)为提高我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的公信力,促进房地产中介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特制定本行业自律规则。

第一条在本市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具备从业资格,并在营业场所公示其工商执照、资质(备案)证书及会员证书。

第二条房地产中介机构要将从业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及照片在营业场所公示。

从业人员上门服务的亦要出示相应证件。

第三条在营业场所公示服务程序或业务流程,服务项目及各项收费标准。

第四条承接房地产中介业务时,应核实委托方主体资格。

承接商品房销售代理业务时应核实开发商的营业执照及五证是否齐全;承接二手房销售及租赁业务时,应验明产权人的身份证及产权证或有效证明,由代理机构的执业经纪人分别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经纪人签署合同时应将自己的姓名、执业证编号填写清楚,同时加盖机构公章。

第五条按合同约定收取中介服务费,开具规定的有效发票并依法纳税。

第六条因房地产中介机构或经纪人员的过失,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中介机构应按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因委托人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合同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规定

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规定

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6.08.16•【字号】京房地市字[1996]第530号•【施行日期】1996.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京房地市字[1996]第530号)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加强对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六日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房地产经纪人的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机构,均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经纪活动,是指在房地产转让、抵押和租赁等活动,向当事人居间提供信息、咨询、代理等有偿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人须向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市房地局发给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和健全的财务制度;(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三)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四)取得《北京市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和《北京市房地产经纪人助理资格证》的人员须占总人数的50%,其中具有房地产经济初级职称的人员2名以上。

第四条凡年满18周岁、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和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统一培训、考试、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分为“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助理”。

房地产中介店违规行为处罚办法

房地产中介店违规行为处罚办法

房地产中介店违规行为处罚办法1. 背景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发展,房地产中介店在市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帮助买卖双方进行房屋交易的中介服务。

然而,由于行业监管不力和缺乏规范,一些房地产中介店存在违规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为了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运行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并执行房地产中介店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势在必行。

2. 目的本文档旨在制定一套房地产中介店违规行为处罚办法,从制度层面上明确中介店的责任和义务,并规定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和相应的处罚措施,以促进房地产中介市场的健康发展。

3. 违规行为的分类和认定标准为了对房地产中介店的违规行为进行准确定义和认定,本文档将违规行为分为以下几类:3.1 虚假宣传行为虚假宣传行为是指房地产中介店在房屋销售或出租过程中,对房屋信息进行故意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故意对房屋的面积、位置、价格等信息进行虚假宣传;•在广告、宣传资料中使用虚假图片、描述等;3.2 不当竞争行为不当竞争行为是指房地产中介店为了获取不当竞争优势,采取违法、不诚信的手段进行有损于其他中介店或消费者的行为。

不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恶意诋毁其他中介店的声誉;•夸大或歪曲自身优势,误导消费者;•非法获取其他中介店涉密信息,进行恶意竞争;3.3 违规操作行为违规操作行为是指房地产中介店在房屋交易过程中,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进行操作,损害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违规操作行为的认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未取得合法的经营许可证,违规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未按照规定进行必要的履行程序,导致交易纠纷的发生;•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泄露给第三方,侵犯消费者隐私;4. 处罚措施对于房地产中介店的违规行为,将采取一系列的处罚措施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具体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4.1 警告对于违规行为轻微的房地产中介店,首次违规行为将给予书面警告,并要求其立即整改,以避免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记分标准

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记分标准
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4分
31
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的
4分
32
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
8分
33
收取费用未出具收费凭证的
4分
34
与当事人串通,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逃税避税
4分
35
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20
未建立业务登记台帐或未按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的。
4分
21
未按规定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4分
22
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8分
23
对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披露工作,不予配合的
4分
24
机构在提交及使用信用信息时,弄虚作假及虚假宣传的
4分
25
签订经纪服务合同中未载明相关规定事项的。
15分
5
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或者拒绝协助房产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相关工作的
8分
6
因违反政策规定,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和责令限期改正的
5分
7
在经营业务范围内,机构每投诉一次,按主管部门要求按期得到有效解决的
5分
8
在经营业务范围内,机构每投诉一次,不能积极配合行政管理部门有效处理的
8分
9
未按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备案变更、注销手续和年度综合考评的
15分
15
经纪机构未按规定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
4分
16
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按规定应当公示的内容
4分
17
不实行明码标价、不与委托方达成书面收费约定,对服务对象多收费、乱收费的

房地产行业信用记分规则及标准

房地产行业信用记分规则及标准

房地产行业信用记分规则及标准(征求意见稿)一、记分规则(一)计算公式诚信得分=年度初始诚信评分+诚信加分、扣分(二)年度初始诚信评分第一个评定年度的初始诚信评分为100分,随后每个评定年度初始诚信评分按如下规则计算:1.房地产中介服务(含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机构年度初始诚信评分=上个年度末诚信评分值×20%+行业协会对企业的自律评分×20%+60分2.行业协会对企业的自律评分行业协会对企业的自律评分是指行业协会根据日常检查、行业评比所掌握的情况,对年度内企业自律情况的综合评价得分,满分100分。

二、计分标准(一)诚信加分1.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在诚信系统申报信息完整的,每一评定年度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2. 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实行加分奖励,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5分:⑴在考评年度内获得国家级行政机关表彰、奖励的,每项加10分;获得国家级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等单位表彰、奖励的,每项加8分;⑵在考评年度内获得省级行政机关表彰、奖励的,每项加8分;获得省级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等单位表彰、奖励的,每项加5分;⑶在考评年度内获得地市级行政机关表彰、奖励的,每项加5分;获得地市级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等单位表彰、奖励的,每项加3分;⑷在考评年度内获得县(区)级行政机关表彰、奖励的,每项加2分;获得县(区)级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等单位表彰、奖励的,每项加1分。

3.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各项工作,每次加1分,每一评定年度本项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二)诚信扣分扣分标准详见表格所列标准。

三、记分程序关于扣分1.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违规情况的轻重程度行使自由裁量权,除了记分值为0.5分的项目外,其它项目分三个阶段在记分值范围内累计扣分:发现违法、违规情况的予以初次扣分并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不合格的除给予再次整改期限的再次扣分,拒不整改的或再次整改不合格的继续扣分直至该项分值被全部扣完。

北京记分处罚91种房地产经纪违规行为

北京记分处罚91种房地产经纪违规行为

北京记分处罚91种房地产经纪违规行为
《中国建设报》
【期刊名称】《建筑设计管理》
【年(卷),期】2013(000)012
【摘要】近日从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获悉,该委就《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今后,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都将被记分量化管理,9大类91种常见违法违规行为将被记分处罚。

【总页数】1页(P55-55)
【作者】《中国建设报》
【作者单位】《中国建设报》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遏制房地产经纪的违规行为
2.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将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有关内容纳入《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3.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有关内容的通知
5.西安70家房地产经纪机构违规被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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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一、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备注:
1、由于一种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出现另一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最严重的行为处理、处罚、记分。

2、因同一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理的,在其整改期间不再重复记分。

3、“处理措施”中所指限期整改日以自然日计算。

4、《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标准》以最新制定的版本为准,新版本执行之日旧版本自行失效,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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