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5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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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NGS-QL-ZS005
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甲方(委托单位):
乙方(受托单位):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协议双方就委托代征集贸市场和其他零散税收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征范围内的集贸市场和其他零散税收(增值税),乙方严格按甲方要求征收税款。
二、甲方负责对乙方代征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业务培训和日常工作指导;乙方负责选派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同志担任代征工作,并报甲方备案;代征人员从事代征工作需佩带《国税代征员证》。甲方对不能胜任代征工作的代征人员建议乙方予以辞退,乙方应予以辞退。
三、乙方按日到甲方结报代征的税款,结报日是节假日的,于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结报,不得压票压款,不得贪污、挪用、截留税款;按规定时间填报《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定期向甲方如实报告代征情况。
四、乙方在代征过程中无税收处罚权,纳税人拒绝缴纳税款时,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协助甲方做好查处工作。
五、乙方应当按照国税机关的票证管理规定,领取、使用、保管、缴销有关税收票证。
六、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税收票证的使用、保管及税款的代征、结报情况。
七、甲方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支付乙方代征税款手续费。
八、甲方因情况发生变化,可单方解除协议。乙方因情况发生变化,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应提前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方可解除协议。
九、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
2、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乙方的责任,并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协议暂定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十二、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市国税局征管处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定日期:年月日签定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