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如何办理户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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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

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

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2007年6月3日根据《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改<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管[2007]489号)修改)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有住房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的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

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

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订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

(六)过户申请书。

过户申请人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过户的,可以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过户,并提交经公证的代理履行承租房屋义务的保证书。

没有符合过户条件的,出租人可以收回该公有住房使用权。

第三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没有符合第二条规定过户条件的,承租人的兄弟姐妹等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公告,公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的,提交具结书后可以申请过户。

第四条夫妻离婚涉及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的,应当按照法院判决书或者离婚协议书办理。

申请办理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三)过户申请书;(四)诉讼离婚的,提交法院判决书或者法院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五)协议离婚的,提交经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在同一套或者同层毗邻非成套公有住房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同一承租人或者与其配偶、子女、父母分别承租的,可以申请办理并户。

大连公有住房规定

大连公有住房规定

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重申公有房屋承租权过户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大房局发[2000]41号 2000年3月29日)最近以来,随着房改的深化和房地产市场的活跃,公有房屋承租权过户也相对增多。

由于个别单位和房管人员对政策把握不准,业务生疏,以致出现了执行政策任意性和收费的随意性,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为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承租权过户管理,维护广大住户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有住房承租人已故或迁离本市,与原承租人同居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有抚养关系或尽赡养义务的同居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有住房承租权,可以无偿过户;1.所在单位没有实行货币化分房;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有经济来源;3.与原承租人在同一户籍并实际居住二年以上;4.他处确无房屋居住的;5.同居人二人以上并均具有上述继续承租条件的,同居人之间经协商推定1人申请过户。

二、承租人同时承租二处住房,要求将其中一处住房承租权过户给子女(包括具有公证文书的养子女或继子女)的,且子女符合下列条件的,其住房承租权可以无偿过户:1.子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有经济来源;2.子女在要求过户的房屋内实际居住并具有居住地户籍;3.他处确无房屋居住的。

三、房屋开发建设单位一次性调迁安置住户,调迁直管公房的,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调迁单位自管公房的,应征得房屋所有权单位的同意。

允许调迁安置的住房,可以无偿办理承租权过户。

四、夫妻离异,经法院调解或判决将原承租的住房给离异其中一方的,房屋承租权可以无偿过户。

五、申请房屋承租权过户应交验下列证件或证明:1.承租权过户申请书;2.身份证、户口簿;3.<公有住房租赁证>;4.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介绍信;5.有抚养或赡养关系的。

由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证明;6.与原承租人同居者在二人以上的,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共同居住人同意其中一人可以过户的证明;7.相关的法律文书。

六、重申单位内调直管公房一律由局房地政处受理,各房地产处按<内调通知单>办理更名手续。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变更户名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变更户名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变更户名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0.12•【字号】厦房房政〔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变更户名工作的通知厦房房政〔2021〕12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市直管公房住宅租赁管理,进一步规范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变更户名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变更户名适用于执行标准租金的直管公房住宅。

二、拟承租直管公房住宅的人员为变更户名的申请人。

申请变更户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8周岁且在本市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

(二)承租人及其配偶无多头占房的情形。

(三)承租人名下直管公房无欠缴租金。

三、变更户名的情形及对应条件:(一)承租人死亡,其直系亲属申请变更户名。

申请人应当按变更户名顺序确定,变更户名第一顺序为配偶,第二顺序为父母、子女,第三顺序为孙子女、外孙子女。

申请人应当取得前顺序以及同顺序中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直系亲属的同意。

(二)承租人离婚,原配偶申请变更户名。

申请人应当取得承租人的同意或生效法律文书。

(三)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直系亲属申请变更户名。

申请人应当实际居住于拟变更户名的直管公房住宅,并由承租人及其配偶通过公证形式指定。

(四)承租人在世,其直系亲属申请变更户名。

申请人应当实际居住于拟变更户名的直管公房住宅,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并由承租人及其配偶通过公证形式指定。

但承租人名下仅有一套直管公房住宅,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的,不予变更户名。

(五)房屋被征收安置承租两套以上直管公房住宅,其共同安置对象申请变更户名。

申请人应实际居住在拟变更户名的直管公房住宅,且承租人及其共同安置对象应当就变更户名方案达成一致。

承租人应当至少继续承租其中一套以上直管公房住宅。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公房承租权确定及使用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公房承租权确定及使用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公房承租权确定及使用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审理公房承租权确定及使用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民一(2004)44号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一、二庭,各区县法院一、三、四庭,各人民法庭:为统一公房承租权确定及使用权转让案件的审理,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对以下问题进行解答:一、公房原承租人死亡,相关人员对承租权确定产生争议,直接诉讼至人民法院时,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答:根据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后,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或者没有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有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我们认为,公房租赁关系首先是一种合同关系,当事人享有自主选择合同相对人的权利。

该权利未经授权,他人不得代行。

因此在数人同时有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且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由作为出租人的公房产权单位或国家授权经营管理公房的单位从中予以确定。

当事人直接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确定的,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对出租人确定的承租人资格提出异议而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

诉讼中,对承租人资格有争议的各方为案件的原、被告,出租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安全审理以维持出租人的确定为原则,除非原先有证据证明出租人所确定的承租人明显不符合《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及相关意见要求的,人民法院可判决撤销,依法重新确定。

二、公房原承租人死亡后,除了在该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可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外,还有哪些共同居住人可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答: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及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第十二条之规定,公有居住房屋原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必须在该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才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这是因为,原有公房配给制度主要是为保障承租人家庭成员的居住利益,有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一般是原承租人的近亲属,属于原公房配给制度的保障范围。

公房承租人变更争议

公房承租人变更争议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公房承租人变更争议公房承租人变更争议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当给予变更。

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的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1) 原承租人的配偶;(2) 原承租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居住时间长短);(3) 原承租人的父母;(4) 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居住时间长短)。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上款规定书面确定承租人。

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局面确定承租人:(1) 原承租人的配偶;(2) 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3) 原承租人的父母。

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实际操作】申请变更为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没有其他住房。

另外,满足条件的当事人还须写出书面申请,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后方能成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

在现实生活中,房管所通常要求拟变更公房承租人的家庭成员就承租人变更事宜达成书面一致,甚至有的房管所要求对家庭成员达成书面一致的情况进行公证,否则不予变更。

北京市直管公房承租人更名的条件

北京市直管公房承租人更名的条件

北京市直管公房承租人更名的条件北京市直管公房承租人更名的条件我在2008 年5 月26 日修改的《北京市直管公房租赁中承租人变更、拆迁补偿与继承法律问题研究》中将北京市申请变更直管公房承租人的条件归纳为以下几点: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2、申请更名者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3、申请更名者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4 、申请更名者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5、申请更名者没有其他住房;6、家庭成员就承租人变更事宜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根据现在搜集到的材料,北京市直管公房承租人更名的条件可以做进一步的精确归纳。

以下是从北京市东城区景山房管所信访接待室墙上张贴的直管公房申请更名的审批条件和工作程序》中抄录的关于承租人更名的条件:1、在租赁期限内,原承租人外迁或死亡(外迁是指房屋承租人另有正式住房,不在继续在原房居住且有承租人户籍转移证明);2、要求更名的当事人与原承租人必须是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直系亲属;3、原承租人无欠费(房租、供暖费、物业费等)及其他遗留问题;4、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指同一户籍、18 岁及18 岁以上的家庭成员);5、在户口冻结区内,住户要求更名必须征得冻结单位意见,没有冻结单位书面意见书,不能办理更名手续。

正常死亡更名需有冻结单位(建设单位)同意证明,按以上1—4 条件办理。

直管公房申请更名的审批条件和工作程序》关于承租人更名的条件的规定在以下方面对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做了更细致的规定:1、对“外迁”做了明确的解释;2、要求更名的当事人必须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且必须是直系亲属;3、对无异议家庭成员的范围作了明确的限定。

非同户籍、18 岁以下的家庭成员被排除在无异议家庭成员范围之外。

4、在户口冻结区内,需取得冻结单位的同意。

其中,对无异议家庭成员的范围作出明确限定,对于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及相关行政诉讼具有直接影响。

就笔者了解的情况,有的家庭,原承租人可能去世已经十几甚至更长的时间了,仍然不能完成承租人的更名。

生前承租的公房死后该如何处理

生前承租的公房死后该如何处理

生前承租的公房死后该如何处理公房作为历史遗留问题,一直为大家所关注。

什么是公房呢?对于不了解公房的人来说,公房能继承吗?很多人想知道,生前承租的公房死后该如何处理?律伴小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什么是公房公房是指由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

在住宅未出售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

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

公房的大量存在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住房福利化的结果。

公房能继承吗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产,但这里的“房产”,是指所有权归死者所有的“私房”,包括产权房和已经转为私房的公房。

未购买并办理产权证的公房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公民对该房屋仅享有使用权和租赁权,并没有所有权,而使用权和租赁权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是不可以继承的。

所以公有住房不属于遗产,其所有权人为国家,被继承人在系争房屋内仅享有承租使用权,因此该房产不应作为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纳入遗产范围。

生前承租的公房死后该如何处理公民死后其生前承租的公房的处理分两种情况:1、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有同住人的情形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用户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3)原承租人的父母;(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2、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无同住人的情形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除以上情形之外的公房承租人死亡,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

国有资产房产证名字变更手续流程

国有资产房产证名字变更手续流程

国有资产房产证名字变更手续流程
一、准备材料
1. 原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2.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变更前后双方的身份证)
3. 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变更前后双方的户口本)
4.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仅适用于婚姻状况变更的情况)
5. 变更申请书(需详细说明变更原因、变更后的姓名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办理流程
1. 联系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房产管理中心,了解具体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

2. 准备好以上所列材料,并确认是否需要其他额外材料。

3. 前往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房产管理中心办理窗口,提出房产证名字变更申请。

4. 提供相关材料,并填写《国有资产房产证名字变更申请表》。

5. 工作人员核对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

6. 缴纳相关费用(如有)。

7. 等待办理进程,一般需要等待一定的审批时间。

8. 审批通过后,领取新的房产证。

三、注意事项
1. 办理房产证名字变更需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2. 若变更涉及婚姻状况变更,需提供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3. 办理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疑问,可咨询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解答。

4. 办理过程中如需缴纳费用,应及时缴纳,并妥善保留相关收据。

5. 办理完成后,应及时核对新的房产证上的信息是否准确无误。

通过以上步骤,您就可以顺利办理国有资产房产证名字变更手续。

在办理过程中,确保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费用,能够提高办理成功率。

同时,注意事项中的注意事项也需要特别关注,以免因疏忽而延误办理进程。

希望本文的介绍能够对您办理国有资产房产证名字变更提供帮助。

北京市公房租赁人变更登记流程

北京市公房租赁人变更登记流程

北京市公房租赁人变更登记流程标题:北京市公房租赁人变更登记流程指南一、前言北京市公房租赁人变更,是指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因承租人死亡、迁出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将公房的租赁权转让给新的承租人的法律行为。

为确保公房使用权流转的合法、公正与公开,根据《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以下变更登记流程。

二、变更登记所需材料1. 原承租人与新承租人双方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身份证、户口本等。

2. 公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 原承租人同意变更租赁关系的书面声明或遗嘱公证(如原承租人去世)。

4. 新承租人的住房情况证明,确认其符合公房承租资格。

5.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例如亲属关系证明、单位开具的居住和工作证明等。

三、变更登记流程1. 申请:新承租人需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住建委或指定的公房管理机构提交上述所需材料,提出租赁人变更申请。

2. 受理审查:相关部门收到申请后,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是否满足变更条件。

3. 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会进一步调查核实实际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原承租人的情况、新承租人的实际居住状况、家庭住房情况等。

4. 审批决定:经过核实无误后,有关部门将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应的审批文件。

5. 办理变更手续:对于获得批准的申请,申请人应按照通知要求,携带相关证件前往指定地点办理租赁人变更手续,签署新的租赁合同。

6. 登记备案:最后,新租赁合同将在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完成公房租赁人变更程序。

四、注意事项- 所有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否则可能会影响变更结果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具体操作过程中如有疑问,应及时咨询当地公房管理机构或住建部门,以便顺利办理变更手续。

以上即为北京市公房租赁人变更登记的一般性流程,具体操作可能会因政策调整或地区差异略有不同,请以实际办理时的相关法规和机构要求为准。

承租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

承租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

承租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和《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契约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的相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承租住房,是指产权人为XXX大学(简称学校)且学校与住户建立合法租赁关系,由住户承租使用的公有住房。

我校承租住房为56号楼、副41号楼以及住宅区内的部分未房改的公有住房。

二、承租人去世后,允许其配偶申请办理承租人更名手续。

三、如承租人与配偶均已去世,允许其共同居住(同一户口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的子女,持承租人其他子女同意并经公证的相关材料,申请办理承租人更名手续。

四、夫妇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凭人民法院的相关判决(调解)书,允许申请办理承租人更名手续。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住房,不予变更承租人:
1、擅自转让、转租他人使用的;
2、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
3、拖欠租金和水电暖费用的;
4、其他严重损害产权人权益的。

六、承租人因个人需求申请转让承租住房使用权的,按照《XXX市公有住宅使用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XXX号)相关规定执行。

七、申请租借学校公寓性质住房的,按照《XXX大学教职工公寓管理办法》(校后勤字XXX号)相关规定执行。

八、国家、省市及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如有变更,本办法将按照新调整的文件执行。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后勤基建处
XXX。

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

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

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市交易互换中心、市直属房地产公司,各区房地产公司:为了适应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市场发展的形势,进一步加强直管公房的租赁管理工作,卞房地局对《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该《规定》从2 000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停止执行附:《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为加强直管公房的租赁管理,保证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作如下规定:一、过户非住宅过户是指承租人、单龟(以下简称承租人)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改制等原因,要求改由系统内其它企事业法人承租使用的行为;民用住宅过户是指承租人因死亡、迁居、申请购房或经司法仲裁机关裁决不再承租,改由享有合法共同承租权的其它家庭成员承租使用的行为。

(一)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申请过户:l、非住宅用房承租人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或改制需继续租用的;2、民用住宅承租人因死亡或迁居,与承租人同户籍且同住三年以上已成年的近亲属需继续租住的;3、民用住宅按房改政策出售时,由承租人配偶申请购房的;4、原承租人经司法仲裁机关裁决不再承租,改由享有合法共同承租权的其它家庭成员承租使用的。

(二)承租人申请过户所必备的条件:1、非住宅承租人申请过户,须持有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出具的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改制等原因申请过户的证明材料及原承租人与新承租人系同一系统的证明材料。

企业兼并、改制还需持有市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等要求过户的证明文件.2、民用住宅承租人申请过户,新承租人必须是与原承租人同户籍,并与原承租人同住三年以上已成年的近亲属,且因他处无住房或住房面积在特固标准以内。

需继续租住的新承租人的/顷序依次为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及其他近亲属。

如有同一顺序多个依法享有共同承租权成员的应在家庭成员中签订书面仂。

单位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需要什么

单位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需要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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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需要什么
导读:变更给共同居住人。

需满足条件:1.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2.新的承租人必须是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

公房的承租人一般只有一个人,其他人是共同居住人,也有人称之为同住人,其实两者是有区别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现实中可能由于各种各样的情况需要变更承租人。

现分情况列举如下:
第一种情况,变更给第三人。

这里所说的变更是由承租人去变更的;所谓第三人,即与该租赁房屋无相关人员,可以是路边
卖唱的,也可以是街上遛狗的,总是非亲非故。

此种情况需满足两个条件即可变更:
1.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2.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第二种情况,变更给共同居住人。

需满足条件:
1.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
2.新的承租人必须是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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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死后变更流程

公房承租人死后变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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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有居住房屋变更、分列租赁户名的若干规定

关于公有居住房屋变更、分列租赁户名的若干规定

关于公有居住房屋变更、分列租赁户名的若干规定为了进一步贯彻《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加强公有居住房屋的租赁管理,现对公有居住房屋(以下简称公房)变更、分列租赁户名作出如下规定:一、公房变更租赁户名的条件公房变更租赁户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二)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三)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四)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与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

按照前款第(一)项变更租赁户名后,在五年内不得再依该规定变更租赁户名。

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变更租赁户名的,共同居住人的实际居住生活的时间以提出申请时间为节点;按照前款第(三)项、第(四)项变更租赁户名的,共同居住人的实际居住生活的时间以承租人死亡时间为节点。

本规定所称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房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连续一年以上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但承租人、共同居住人在本处结婚的配偶、在本处出生的子女,且在本处实际居住的,可以不受实际居住生活连续一年以上以及他处住房条件的限制。

本规定所称的“其他住房”,是指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用单位补贴房款的一半以上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征收(拆迁)后所得的安臵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臵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居住困难”,是指以本市当年度公布的申请廉租住房面积标准核定,低于该标准的为居住困难。

公房承租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租赁户名:(一)欠租未缴清的;(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未拆除并恢复原状的;(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房屋用途未恢复的;(四)因违法使用公房已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或者因纠纷进入诉讼、仲裁程序的;(五)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变更租赁户名,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不一致的;(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房承租人变更手续流程

公房承租人变更手续流程

公房承租人变更手续流程
1. 办理人携带有效期内身份证件前往所在市房管局办理手续;
2. 提交公房合同、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登记证及其他必要的证件;
3. 房管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并出具《房屋承租人变更审批表》;
4. 持《房屋承租人变更审批表》及相关证件前往所在地的房产管理所
办理公房租赁变更手续;
5. 房产管理所向公安部门登记房屋承租人变更信息,并出具《房屋租
赁变更证书》;
6. 持有《房屋租赁变更证书》至测绘部门申请变更房屋使用权,变更
完成后由测绘部门出具《公房权属变更证书》。

公房承租人死亡怎么处理

公房承租人死亡怎么处理

公房承租⼈死亡怎么处理每⼀个⼈都会经历⽣来死别,这是属于⾃然的⼀种变化。

⽽有些⼈在⽣前是公房承租⼈因某些意外⽽突然离世,那么他所承租的公房应该如何处理呢?这是很多⼈关注的⼀个问题。

为了给⼤家解开这疑惑,店铺⼩编收集了以下资料。

公房承租⼈死亡怎么处理公民死后其⽣前承租的公房的处理分两种情况:1、公房承租⼈死亡时,公房有同住⼈的情形承租⼈死亡的,其⽣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的共同居住⼈协商⼀致,要求变更承租⽤户的,出租⼈应予同意。

协商不⼀致的,出租⼈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户⼝的共同居住⼈中,按照下列顺序书⾯确定承租⼈:(1)原承租⼈的配偶;(2)原承租⼈的⼦⼥(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3)原承租⼈的⽗母;(4)其他⼈(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2、公房承租⼈死亡时,公房⽆同住⼈的情形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死亡的,其⽣前的共同居住⼈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的,可以继续履⾏租赁合同;其⽣前的共同居住⼈在该承租房屋处⽆本市常住户⼝,或者其⽣前⽆共同居住⼈的,其⽣前有本市常住户⼝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租赁合同。

除以上情形之外的公房承租⼈死亡,租赁关系终⽌时,出租⼈有权收回房屋。

(⼀)其⽣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的共同居住⼈的,由共同居住⼈协商⼀致确定的⼈选继续承租;(⼆)不能按第1条协商的,出租⼈可按下列在共同居住的中确定变更承租⼈:1、原承租⼈的配偶;2、原承租⼈⼦⼥,按他处住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3、原承租⼈的⽗母;4、其他⼈,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其⽣前在本处⽆本市常住户⼝的共同居住⼈,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致确定的⼈选继续承租;(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致的,出租⼈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1、原承租⼈的配偶;2、原承租⼈的⼦⼥,按他处居住情况;3、原承租⼈的⽗母;4、原承租⼈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上⽂所提的共同居住⼈,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活⼀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难的⼈(结婚、出⽣不受前述条件限制)。

单位自管公房承租人变更条件

单位自管公房承租人变更条件

单位⾃管公房承租⼈变更条件
很多单位都有相应的公房,也有⼈进⾏承租。

那么在承租⼈去世或者是进⾏外迁之后,对于承租⼈之间的变更需要满⾜什么样的条件呢?这是⼤家要弄清楚的问题,才能知道具体的规定,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单位⾃管公房承租⼈变更条件
1、原承租⼈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为同⼀户籍;
3、是原承租⼈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共同居住⼀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房。

6、另外,满⾜条件的当事⼈还须写出书⾯申请,经出租⼈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后⽅能成为合法的公房承租⼈。

直管公房,是指由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政府授权经营管理单位依法直接进⾏经营和管理的国有房屋。

直管公房承租⼈死亡后,承租⼈的共同居住⼈对政府公房管理部门依职权变更直管公房承租⼈不服的情形,对此,当事⼈可以向⼈民法院提起⾏政诉讼。

看完本⽂之后,⼤家对于这个问题都清楚了吧,这也是⽐较重要的⼀点。

我们想要进⾏变更承租⼈的时候就要满⾜这样的条件,才能按照规定进⾏办理,这也是在需要进⾏办理的时候⽐较重要的⼀点。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关于《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关于《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标题】关于《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内容分类】房产管理【颁布日期】2008-9-25
【实施日期】2008-9-25
【失效日期】
【文号】津国土房管[2008]818号
关于《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委、局、集团公司,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房产总公司,公用公房经营管理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的管理,切实维护公有住房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4]第72号),结合实际情况,现就《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津国土房管[2007]489号)中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申请变更承租人的规定补充如下:
一、承租人子女已故的,已故子女的配偶、子女也可以申请过户。

二、承租人死亡时,户籍在承租人承租的公有住房内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外的亲属,经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同意,共同签订同意过户协议书,公证后也可以申请过户。

三、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仅有一人的,应当做过户声明,并进行公证。

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中有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外的其他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申请过户时,其他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应当达成一致过户意见,
并承诺保证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该公有住房的生活居住,对上述意见和承诺进行声明公证(声明书见附件)后,可以申请过户。

精品word--沪房管法〔2009〕396号

精品word--沪房管法〔2009〕396号

关于印发公有居住房屋变更、分列租赁户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管法〔2009〕396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集团:为进一步规范公有居住房屋变更、分列租赁户名工作,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我局制定了《关于公有居住房屋变更、分列租赁户名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九日关于公有居住房屋变更、分列租赁户名的若干规定为了进一步贯彻《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加强公有居住房屋的租赁管理,现对公有居住房屋(以下简称公房)变更、分列租赁户名作出如下规定:一、公房变更租赁户名的条件公房变更租赁户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二)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三)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四)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与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

按照前款第(一)项变更租赁户名后,在五年内不得再依该规定变更租赁户名。

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变更租赁户名的,共同居住人的实际居住生活的时间以提出申请时间为节点;按照前款第(三)项、第(四)项变更租赁户名的,共同居住人的实际居住生活的时间以承租人死亡时间为节点。

本规定所称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房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连续一年以上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但承租人、共同居住人在本处结婚的配偶、在本处出生的子女,且在本处实际居住的,可以不受实际居住生活连续一年以上以及他处住房条件的限制。

本规定所称的“其他住房”,是指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用单位补贴房款的一半以上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变更引发的涉老纠纷的调解处理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变更引发的涉老纠纷的调解处理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变更引发的涉老纠纷的调解处理(一)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变更引发的涉老纠纷概述所谓公房是指所有权归国家,实际使用人为个人,由相对独立的实体进行管理(如各地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某些房地产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对公房进行管理),或部队、学校等国有单位所有并自行管理的房屋。

其中,公房权利人包括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以下简称同住人)。

根据上海现行的相关规定,公房承租人是同公房出租人建立租赁关系的公民,承租人应持有统一印制的《租用公房凭证》。

公房同住人指公房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1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目前,上海仍有大量的公房,其承租人或同住人多为老年人,因此公房承租权和老年人的居住生存利益息息相关,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各类涉老纠纷中占据了不小的比重。

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未列入可出售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可以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因此承租权变更引发的涉老纠纷主要体现为两大类型:一是承租权转让引发的纠纷,即承租人将承租权转让给同住人以外的第三人引发的纠纷;二是租赁户名变更引发的纠纷,即承租人死亡后同住人之间为了如何变更租赁户名产生的纠纷或者承租人与同住人协商一致将租赁户名变更给其中一个同住人产生的纠纷。

公房承租权的变更不能随心所欲,必须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公房承租权转让给第三人时,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同住人的同意,并得到出租人同意,但出租人须在政府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权利。

之所以要求取得同住人同意,是从维护同住人居住生存利益角度出发。

因此,原则上未征得同住人同意的公房承租权转让合同无效。

但对于购买公房承租权的第三人已实际入住公房的,则应本着尊重现状的精神,合理保护该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利益。

例如,该公房的同住人已经搬离公房,第三人已经实际入住公房的,表明该同住人已经以实际行动同意承租人转让公房的承租权,不能再以未取得自己同意而主张该转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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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悔梦归处,只恨太匆匆。

2.有些人错过了,永远无法在回到从前;有些人即使遇到了,永远都无法在一起,这些都是一种刻骨铭心的痛!
3.每一个人都有青春,每一个青春都有一个故事,每个故事都有一个遗憾,每个遗憾都有它的青春美。

4.方茴说:“可能人总有点什么事,是想忘也忘不了的。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如何办理户名变更
[ 2010-3-8 21:10:00 | By: jopppi ]
公房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公房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公房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如果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

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中确定承租人,具体按照下列两种标准确定:
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二、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公房原承租人死亡,相关人员对承租权确定产生争议,直接诉讼至人民法院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相关人员对出租人确定的承租人资格提出异议而诉讼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

诉讼中,对承租人资格有争议的各方为案件的原、被告,出租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安全审理以维持出租人的确定为原则,除非原先有证据证明出租人所确定的承租人明显不符合《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及相关意见要求的,人民法院可判决撤销,依法重新确定。

租赁关系变更后,原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3.石村不是很大,男女老少加起来能有三百多人,屋子都是巨石砌成的,简朴而自然。

4.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5.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6.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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