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标投标挂钩办法》的通知铁总建设(2014)290号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摘自《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标投标挂钩办法》的通知铁总建设(2014)290号》

第九条发生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自总公司事故通报发布之日起,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根据情节在12-18个月内,建设单位不接受施工企业投标;在6-12个月内,建设单位不接受监理企业投标。

(二)发生重大事故的,根据情节,在6-12个月内,建设单位不接受施工企业投标;在3-6个月内,建设单位不接受监理企业投标。

(三)发生较大事故的,进行如下处理。

1、死亡7-9人的,在3个月内,建设单位不接受施工企业投标;在2个月内,建设单位不接受监理企业投标。

2、死亡5-6人的,在2个月内,建设单位不接受施工企业投标;在

1.5个月内,建设单位不接受监理企业投标。3.死亡3-4人的,5

个招标项目不接受施工企业投标;2个招标项目不接受监理企业投标。

(四)发生一般事故的,进行如下处理。

1、死亡2人的,2个招标项目不接受施工企业投标;1个招标项目不接受监理企业投标。

2、死亡1人的,1个招标项目不接受施工企业投标。(五)建设单位应

对生产安全事故(含未造成人员死亡的)进行分析,并对其他责任

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报总公司,总公司研究后进行处理。

第十条由于工程建设引起铁路交通事故的,自事故责任认定之日起,对事故责任单位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特别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建设单位在12-24个月内不接

受责任单位投标,其中认定为全部责任的24个月,主要责任的20个月,重要责任的16个月,次要责任的12个月。

(二)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建设单位在8-18个月内不接受责任

单位投标,其中认定为全部责任的18个月,主要责任的15个月,重要责任的12个月,次要责任的8个月。

---摘自《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标投标挂钩办法》的通知铁总建设(2014)290号》

(三)较大事故,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建设单位在4-9个月内不接受责任

单位投标,其中认定为全部责任的9个月,主要责任的8个月,重要责任的6个月,次要责任的4个月。

(四)一般事故。

1、A类事故,若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3个招标项目不接受施工

企业投标;2个招标项目不接受监理企业投标。若负重要责任的,2个招标项目不接受施工企业投标;1个招标项目不接受监理企业

投标。

2、B类事故,若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2个招标项目不接受施工

企业投标;1个招标项目不接受监理企业投标。若负重要责任的,1个招标项目不接受施工企业投标;监理企业一个季度内发生二次负重要责任的,1个招标项目不接受监理企业投标。

3、C类事故,一个季度内发生二次,若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自第二起事故责任认定之日起,1个招标项目不接受施工企业投标。(五)由于工程建设引起的旅客列车事故,重大事故比照特别重大事故、

较大事故比照重大事故、一般A类事故比照较大事故、一般B类事故比照一般A类事故进行加重处理。因旅客列车冲突、脱轨、火灾、爆炸造成旅客死亡的事故加重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指不接受投标时间或招标项目个数,包括已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但未发中标通知书的项目。

第十二条五年内(自第一起事故发生之日起)连续发生二起特别重大事故的、一年内(自第一起事故发生之日起)连续发生二起重大事故的、六个月内(自第一起事故发生之日起)连续发生二起较大事故的或三个月内(自第一起事故发生之日起)连续发生一般事故(不含铁路交通一般C、D 类事故)的,从第二起事故起,不接受投标的时间或次数加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