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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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单》。
3、出口收汇核销单申报时限规定
六类企业(国税发[2004]64号)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 (免)税时(即90天内),必须同时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的; (三)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 准确情况的; (四) 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未满两年的; (五)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六)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规定在 报关出口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果其 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 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内
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申报,税务机关应
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
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 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7]1150号
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 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 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 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对 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及外贸出口的影响,国 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进出口税收政策调整是 一项重要政策措施。为保持我国对外贸易的稳定健康发展, 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工作,总局下发了《关于应对国际金融 危机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24号), 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防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发生 为防止不法份子利用提高出口退税率之机骗取出口退税,各 地税务机关在落实提高出口退税率的政策、加快出口退税进 度的同时,必须继续做好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除认真审核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资料、 单证及其相关电子信息外,还应对出口企业的出口增长及生 产经营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发现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要 认真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1.07•【文号】国税发[1999]6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1月7日国税发〔199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正确贯彻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有关规定,特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规定如下: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是指一个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终了后三个月内,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按照出口退(免)税政策和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出口企业在上一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重新审核、计算、清理和检查。

二、清算范围包括出口企业在上一个年度内当年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以及以前年度应退未退结转上年办理的退(免)税款。

出口企业是指外贸(工贸)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或“先征后退”办法)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包括1994年1月1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烟草进出口公司和卷烟生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1994〕031号等文件规定特准退(免)税的企业等。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国务院常务会议2022年4月8日正式决定,在上海和广州、深圳、珠海、东莞等城市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

同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6部委共同制定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随即下发《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22〕470号),对试点地区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出口退税问题予以明确。

经国务院批准,2022年6月,6部委又联合下发了《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2〕186号),增加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试点地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银发〔2022〕203号)文件规定,2022年9月我省被列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

我省正式启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对于全省出口企业规避汇率风险、节省结汇成本、加快结算速度、方便贸易往来,提升出口商品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下发关于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国税函〔2022〕260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以赣国税函〔2022〕296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22〕494号)。

一、试点企业评审工作(一)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第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试点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且未发生欠税的;3.近2年未发现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等不规范业务;4.近2年未发生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5.近2年未发现虚开发票(含农产品收购发票)和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等问题;6.评审期间未涉及有关税务违法案件检查。

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知识及政策内容

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知识及政策内容

第一部分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知识及政策内容目录:◆出口退(免)税的基本规定…………………………………………………………1-10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主体范围………………………………………………1-2二、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管理 (2)三、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2-4四、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4)五、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 (4)六、出口货物退(免)税证明管理 (5)七、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5-7八、出口企业退(免)税办税员管理……………………………………………7-10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基本规定……………………………………………10-31一、“免、抵、退”税的概念 (10)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基本要素…………………………10-11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计算…………………………………………11-13四、“免、抵、退”税的计算举例…………………………………………………13-16五、免税进口料件处理的两种办法:购进法和实耗法………………………16-17六、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17-20七、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申报期限……………………………………20-21八、对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规定…………………………………………21-22九、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特殊规定……………………………………22-37(一)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小型企业、六类企业的管理规定………………22-24 (二)四类视同自产产品的管理规定…………………………………………24-25 (三)委托代理出口的有关规定………………………………………………25-26 (四)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口或供应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26-27 (五)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退税规定………………………………27-33十、其他有关规定 (33)出口退(免)税的基本规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见国税发【1994】031号)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货物范围、税种、税率、计税依据及具体计算、期限和地点及预算级次作了明确规定。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管理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管理

3、出口企业在办理认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凡 在出口退税申报期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可按规定 批准退税;凡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税务机 关须视同内销予以征税。(国税发[102]号)
4、如一张报关单上有一条记录,出口企业在出口 申报(单证不齐)时,错将报关单一条录入两条, 出口企业应在单证收齐的月份,前期不做单证不 齐,当期出口申报调整中要将两条错误记录作为 单证不齐在当期进行冲减,并在当期录入一条正 确的作为单证收齐的记录,帐务不用调整。
(二)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试点)退税规定
1、货物运往物流中心的方式: (1)物流中心外企业将货物销售给物流中心内企 业的;
(2)物流中心外企业将货物销售给境外企业后, 境外企业将货物运入物流中心内企业仓储的。
2、区外企业退税附送单证 (1)出口发票;(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 税专用);(3)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企业);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要求 二、加工贸易退(免)税申报要求 三、海关特殊监管区退(免)税要求
第一部分 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要求
一、申报时间的规定
1、生产企业的退税申报期为每月1-15日 (逢节假顺延)(国税发[2002]11号)
2、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 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 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 税手续
第三部分 海关特殊监管区退免税规定
一、出口保税区、保税区与港区联动、保 税物流中心、出口监管仓库的相关规定
二、出口加工区退免税政策规定
三、出口加工区税收政策优势分析
(一)出口到保税区的退免税规定
1、自1995年7月1日起,对非保税区的货物 出口到保税区一律不予退(免)税。非保税 区内企业在销售货物时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消费税 (视同内销);

注会《税法》知识点:出口货物和服务的退(免)税

注会《税法》知识点:出口货物和服务的退(免)税

注会《税法》知识点:出口货物和服务的退(免)税知识点:出口货物和服务的退(免)税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对增值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对消费税出口货物免税。

2013新政策:总局第61号公告《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总局第65号公告《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一、出口退(免)税的基本政策(一)出口免税并退税——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二)出口免税但不退税——增值税免税政策(三)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增值税征税政策二、出口货物和劳务及应税服务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范围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1.“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的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新增:营改增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也按照上述“免、抵、退”税办法。

2.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新增:外贸企业外购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免征增值税,其对应的外购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三)增值税出口退税率1.一般规定:除单独规定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征税率。

2.特殊规定:(1)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出口退税政策解读

出口退税政策解读
出口退税政策有关 政策
一、出口退(免)税有关政策
1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 范围




目前我国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企业有下列五类: (一)经对外贸易备案登记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 (工)贸企业。 (二)经对外贸易备案登记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 企业和生产型的集团公司。 (三)外商投资企业。 (四)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 及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 (五)特准退税的企业。如: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对 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外轮供应公司和远洋运输供 应公司、在国内采购货物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企 业、国际招标机电产品的中标企业等。
明》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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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规定
(二)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范围和方法

是否应加收滞纳金?
《征管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 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 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 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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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规定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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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货物出口后退(免)税计算方法

例1: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2007 年3月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 明价款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进项税款34万 元,货物已验收入库。上期期末留抵税款3万元。 当月内销货物销售额100万元,货款117万元。本月 出口货物销售折合人民币20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 应退税额、应免抵税额。

出口企业确有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无法申报出 口退税的,按现行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手 续。外贸企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仍 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报关出口后60日 内)。 2009年1月1日以后,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申报出 口退税期限相同。

出口退税政策解读及案例解析

出口退税政策解读及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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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视同自产货物
视同自产产品
大型制造企业①
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 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中小型制造企业
1、符合条件的外购货物② 2、符合条件的自产配套出口产品 3、认定的集团公司内部间购买的自产货物
4、符合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5、中标机电、承包、援外、投资等 6、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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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劳务:加工修理修配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 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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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应税服务:国际运输、研发和设计服务
提供国际运输服务 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 对外提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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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率及税种
①增值税 • 退税率:3%、5%、6%、9%、11%、13是2016B • 购进环节承担的增值税,部分或者全部返还。
特定企业
中免集团 中标机电 海洋工程结构物 外轮供应、远洋运输供应 航空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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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运输服务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对外研发服务
设计服务
一般纳税人、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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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对象
①货物 • 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 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 视同出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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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退税
1、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
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 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 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未抵 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2、适用于
生产企业。
3、计税金额 为出口销售 额(F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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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退税
出口环节不计提、不申报销项税额,直接按照实际出口销售额与汇 率的乘积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出口货物退(免)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
当期免抵税额=26-12=14(万元)
▪ 【例】: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
17%,退税税率为13%。2005年6月有关经
营业务为:购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400万元,外购货物准 予抵扣的进项税额68万元通过认证。上期 末留抵税款5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 售额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本 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 试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
第二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
▪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 退”方法。
▪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先征后退 计算方法。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 退”方法。
▪ “免税” ,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 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
▪ “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 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 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 应纳税额
▪ (1)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 额=200×(17%-13%)=8(万元) (2)当期应纳税额=100×17%-(348)-3=17-26-3=-12(万元) (3)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 =200×13%=26(万元) (4)按规定,如当期末留抵税额≤当 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即该企业当期应退税额=12(万元) (5)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
2.援外出口货物(自1999年1月1日起,对一
般物资援助项下出口货物,仍实行出口不退税政
策;对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作项目
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比照一般贸易出口,实 行出口退税政策);
3.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 香、铜及铜基合金(出口电解铜自2001年1月1日 起按17%的退税率退还增值税)、白银等。

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

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

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第一章出口货物退(免)税概述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概念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家对出口货物已承担或应承担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实行退还或免征。

出口货物退税是指国家将出口货物出口前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实际承担的增值税、消费税,在货物报关出口后退还给出口企业,使出口货物不含税即零税负。

出口货物免税是指对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货物出口后不再退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国普遍接受的旨在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项税收措施。

二、出口退(免)税的方法退(免)增值税:1、“退税”;2、“先征后退”;3、“免、抵、退”税;4、“免抵”税;5、“免税”。

退(免)消费税:1、“先征后退”;2、“免税”。

目前采用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方法:1、外贸企业出口应征增值税的货物,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货物出口后实行退税办法;出口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实行退税的办法。

2、生产企业出口应征增值税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的办法;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第二章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规定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和内资生产企业;2、外商投资企业;3、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4、特准退税企业;5、指定经营贵重货物出口的企业。

(2004年7月1日起我国实行新《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修订后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1、享受出口退(免)税货物的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和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3)必须是财务上已作销售处理的货物;(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2、出口免税货物范围(1)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2)计划内出口卷烟;(3)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出口退税政策

出口退税政策

为了应对亚洲金融危机以后带来的各种不利影响,
促进出口,我国在1998年以后又提高了部分出 口产品退税率,变为5%、13%、15%、17%四 档。 由于出口退税率提高,外贸出口连续三年大幅 度、超计划增长,所以在1999年我国财政出现 欠退,到2002年时,累计拖欠退税款已经形成 较大规模。
率下调影响越明显,两者相关度系数高达 -70%。利润空间偏小使得行业抗风险 能力偏低。
(1)出口主导型企业经营处于徘徊期。 玻璃纤维出口退税率由现在的13%降低到5%.出口退税 率下调8%,致使成本增加了8个百分点,等于减少利润 8个百分点。 服装、鞋帽及箱包、工艺品等轻纺在内的一系列商品, 都下调了退税率。出口企业面临着是内销还是外销的重 新选择,处于“不确定”的徘徊期。
30.00%
15.00% 7.00%
20.00% 6.00%
-2.90%
-6.00%
纯碱
13.00%
0.00%
5.00% 0.00% 5.00% 5.00%
12.00%
37.00% 2.00% 26.00% 40.00%
27.00% 8.00%
14.00% 4.00% 14.00% 5.00% 12.40% 4.30% 13.50% 4.10%
中国、马来西亚、智利、阿根廷等国都实行出口 退税。
2、出口企业免抵退税法
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
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 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 税办法。 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 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 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 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以退还的进项税 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增值税税额; 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 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 以退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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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1)免征出口环节的增值税
(2)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和抵扣额 =1508.2(17%-15%)=24.6(万元)
(3)当期应纳税额
=82017%-(320+0.47%+0.2 7% - 24.6)-23
=-179.042(万元)
(4)当期免抵退税额
=150 8.2 15%=184.5(万元)
可编辑ppt
5
免税不退税的出口货物:
(1)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 (即原材料进口免税,加工自制的货物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计划内卷烟
(非计划内照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 调拨货物等
(5)国家规定的其他免税货物,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 自产农产品、饲料、农膜等。
(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
条件: 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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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适用企业和出口货物:
1、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 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 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 3、特定出口的货物: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 货物; (2)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和 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3)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 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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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适用企业:
委托外贸出口货物的非生产型企业和商贸企业
不免不退的出口货物:
禁止或限制出口的货物:

023第二章增值税法出口货物退免税25页PPT

023第二章增值税法出口货物退免税25页PPT
纳税人购进并持有普通发票的部分货物外,都是出口货物退 (免)税的货物范围,均应予以退还已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 征应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免税并退税的企业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 自产货物
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 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特定出口的货物
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
银行。 本月出口货物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
要求:计算当期免抵退税额
答案:(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 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税率)=100×(17%-13%) =4(万元)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 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 税额抵减额=200×(17%-13%)-4=8-4=4(万元)
定义: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退税计税依据 的比例
现行退税率
17%、15%、14%、13%、11%、9%、 8%、6%、5%
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
“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
适用范围:自营或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
先征后退的计算方法
收购货物出口的外贸企业
免抵退税计算方法
基本原理
“免”——自产货物出口部分在出口环节(生产销售
(3)当期应纳税额=100×17%-(34-4)-6=17-30-6=-19 (万元)
(4)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材料出口货的退税税率= 100×13%=13(万元)
(5)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13%-13=13(万元) (6)按规定,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即该企业应退税=13(万元) (7)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该企业免抵税额=13-13=0(万元) (8)8月期末留抵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为6万元(19-13)。

出口货物退(免)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

浅析出口货物退(免)税中图分类号:f745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3-037-03摘要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一种退还或免征间接税的税收措施。

本文通俗易懂,深入浅出。

首先对出口货物退(免)税作了总体介绍,并分析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两种计算方法,相信能对学习和研究此部分的同学给予帮助,特别是报考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同学。

最后总结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应纳税额免抵退税额出口退税一、出口退税的概念出口产品退(免)税,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产品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

出口产品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产品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

二、出口退税的条件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

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

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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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8.8-2009.2五次退税率调整情况
序号
文号 财税[2008]111
执行时间 2008年8月1日
提高退税率货物名称 纺织品、服装 竹制品 纺织品、服装、玩具 日用及艺术陶瓷
提高退税率幅度 11%至13% 5%或不退税至11% 5%至14%、13%至14%、11%至14% 5%至11% 5%至9% 9%至11%、11%至13% 5%至11%、0至13%等 5%至9% 11%至13% 5%、9%至11%、13% 9%至11%、11%至13%、13%至14% 11%至13% 13%14%至17% 11%13%至14 14%至15%
出口货物退(免)税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 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出口货物只有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才能 向主管退税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否则, 不予办理退(免)税。
第三部份
出口货物退( 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政策规定
2009年1月1日 2009年2月1日
六大产业出口退税率2009年4月再提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提高轻纺 电子信息等商品出口退税 率的通知》(财税[2009]43号),明确从2009年4月1日起提高纺织品、服 装、轻工、电子信息、钢铁、有色金属、石化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此 次调整共涉及3802个税号。 具体调整为:将CRT彩电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6%; 将金属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将甲醇、部分塑料及其制品、木制相框等木制品、车辆后视镜等商品的 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将锁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 将商品次氯酸钙及其他钙的次氯酸盐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
1
2
财税[2008]138
2008年11月1日
塑料制品 家具 其他高附加值产品 林产品、橡胶制品 箱包、鞋、帽、伞、家具、寝具
3
财税[2008]144
2008年12月1日
化工产品 部分机电产品 其他产品 航空惯性导航仪、工业机器人等 摩托车、缝纫机、电导体等 纺织品、服装
4 5
财税[2008]177 财税[2009]14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规定在 报关出口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果其 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 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内 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申报,税务机关应 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 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4]113号 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 [2004]113
3、免税但不退税 免税但不退税 这种方法适用于出口企业开展来料加工业务、 进料深加工业务,以及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货物等。 即对出口的货物在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但不予以 退税。
出口货物退( 出口货物退(免)税货物范围
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 已出口的凡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 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 物外,都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均应予以退还已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 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一般地讲,享受出口 货物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同时 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2007-2009退税率调整有关文件
财税[2007]90号,自2007年7月1日起 (一)取消553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商品 的出口退税 (二)下调226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商品的出口退 税率 (三)10项出口商品由退税改为免税。 此次共调整了2831项商品的退税率,约占海关税 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
六类企业转非六类企业管理需要的条件
1、出口满两年 ; 2、期间未出现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 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 不准确等情况,而被退税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过或处罚; 3、无偷骗税行为;
免予提供纸质核销单的核销时限规定
国税发〔2008〕47号第2条、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对于 各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 企业,由《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山东等五地试 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 税发〔2006〕188号)第四条中规定“核销日期”超过出口 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180天 (远期结汇除外)调整为210天。
非六类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 第1、3、4条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出口企业在申报出 口货物退(免)税时,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由180天内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口 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 为准,下同)起210天内。
逾期无核销单信息的处理
出口企业可以通过网上退税申报端口查询已 申报核销单核销情况,对核销单逾期无信息 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反馈,并到当地外汇管 理局开具加盖“已核销”章的纸质“企业已 核销情况查询清单”。外汇管理局同时将电 子数据补传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根据纸质 “企业已核销情况查询清单”和补传的电子 数据为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出口货物退(
嘉兴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2009年3月
第二部份
出口退( 出口退(免)税的概念、方法和货物范围 税的概念、
出口退( 出口退(免)税的概念和方法
出口退( 税的概念: 出口退(免)税的概念: 出口退(免)税是国家对出口的货物予以退还或 者免征国内生产、流通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 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7]1150号
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 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 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 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核销期限的规定
企业办理延期申报
出口之日起90日内 延期申报截止日 出口之日起180日内 出口之日起210日内
非六类 企业
2008年6月1日以前 2008年6月1日以后
外汇管理局核销单核销期限
出口企业核销单核销期限为自报关出口之日 起六类企业90天,其他企业210天(外汇管 理局自动核销节假日也开通,所以到期期限 为节假日的不作顺延),逾期未核销的不予 办理相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已办理的 予以追回,并按有关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规 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对 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及外贸出口的影响,国 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进出口税收政策调整是 一项重要政策措施。为保持我国对外贸易的稳定健康发展, 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工作,总局下发了《关于应对国际金融 关于应对国际金融 危机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9]24 [2009]24号 危机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24号), 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防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发生 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 为防止不法份子利用提高出口退税率之机骗取出口退税,各 地税务机关在落实提高出口退税率的政策、加快出口退税进 度的同时,必须继续做好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除认真审核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资料、 单证及其相关电子信息外,还应对出口企业的出口增长及生 产经营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发现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要 认真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
退税的方法
我国现行的退税方法主要有三种: 1、 免税并退税 这种方法适用于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 外贸企业。即对外贸企业出口销售的货物予以免征 增值税,并对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予以退税。
2、免、抵、退税 免 这种方法适用于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 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即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 免征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对出口自产货物所耗 用的原材料、另部件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予以抵 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对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予 以退税。
2.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期限规定 申报期限规定
国税发〔 国税发〔2006〕111号 〕 号
外商投资企业应自购买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填写《外商投资 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请表》向其所在地 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国产设备的退税手续。
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
国税发[2008]121号 号 国税发 三、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 后,应自购买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到 主管税务机关认证,未经过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予办 理退税。 四、已办理退税的国产设备的5年监管期,以税务机关开具该 国产设备的《收入退还书》上的日期为起始日期开始计算。 在监管期内,外商投资企业须将已退税设备有关存放区域、 固定资产核算账册凭证编码的资料及设备的数码照片报主管 税务机关备查;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检查该国产设备的运营 情况,如发生政策规定应补税情形的要依法予以补税。
逾期核销的处罚
国税发[2004]64号 国税发[2004]64号): [2004]64 对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 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国税发[2006]102号 国税发[2006]102号 [2006]102 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
二、申报期限的规定
出口退( 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规定 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规定 出口收汇核销单申报期限规定 出口退( 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的规定
1、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限规定 出口货物退( 出口货物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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