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合作社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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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几点思考

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几点思考

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几点思考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必然性和重要性(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现阶段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

在我国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新形势下,如何实现千家万户小生产与千变万化大市场的有效对接,不断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帮助农民增收致富,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积极培育和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随着农业生产专业化、社会化水平逐步提高,也要求产品必须标准化,农民必须组织化。

以专业合作社为代表的一种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不改变产权关系,不削弱农民独立自主经营地位,不影响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前提下,通过资本联合、劳动联合、销售联合等方式,把千家万户的农民组织起来,共同发展和闯市场,较好地解决了目前集体经营在组织建设上比较薄弱的问题,实现了有统有分,统分结合,成为现阶段农村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生了历史性变化,农村经济有了较快发展。

但是,农业和农村经济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后,农业生产还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农产品流通不畅,转化能力低,出现卖难;农民增收滞缓的矛盾日益暴露出来,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严重地影响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

推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创新,可以统一利用资源,使生产要素实现优化组合,有利于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农产品竞争力,带动农民共同致富。

因此,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既可以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载体,带动农村二、三产业发展,优化农村产业结构,又可以扩大农业规模,促进农业结构规模化调整,带动农民增加收入,实现农业增效。

(三)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效形式。

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加盟,形成″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的运行格局,不仅能较好地填充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断层”,还可以有效地协调公司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关系,降低龙头企业与广大农户的交易成本,大大消除广大农户与企业交易过程中不平等带来的种种问题,从而实现公司与农户利益的“双赢”。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与思考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与思考
管理人 员队伍 很有必 要 。 23强化指导 服 务 . 按 照 “ 展 、规 范 、整合 、提 质 ”的总 体 要求 ,把 发 发 展农 民专 业 合作社 与农 业产业 化 、龙 头 企业 、绿色 食 品等 有 机 结 合起 来 ,指 导相 同类 别 的合 作 经济 组 织 搞 好 整合 ,
针对 不 同的 采用 者类 型 ,推 广 新 品种要 抓 住种 植 户 心 种子是 农业 生产 中特 殊 的生产 资料 ,发展 农业 靠科 技 , 种子本 身既 是科学 技术 的产物 ,又是 其它科 学技术 的载 体 , 理 ,分清 种植 户对待 新 品种 的态 度 ,有 的放矢 ,对 症下 药 , 因此 种 子是 实现 农业 增产 增 收 的内在 因素 。农 民种植 大 多 主要 多做 早期 采 用种 植 户的工 作 。他们 对 待新 品种 的态 度 数 品种 需要 年年 购 买种 子 ,新 品种 的推 广应 用就 成 为 了种 很重 要 ,影 响力 大 ,带动 性 强 。一个新 品种 能得 到 生产 者 子 产业 中的重 中之 重 。消费 者对 新 产 品采 用的 过程 ,实 际 的认 可 和采 用有 一个 思 想认 识 的过程 和熟 悉 品种 的 应用 过 就 是解 决 问题 的过 程 ,是 指消 费者 在采 用新 产 品过 程 中所 程 ,受 到种 植 户 自身文化 素 质 、身体 素 质 、职业 背 景 、年 经 历 的过 程 。一般 要经 历 五个 阶段 ,即认 识阶 段 、说 服 阶 龄 层 次 、性 格特 点 、社 会经 济条 件 、生 产条 件 等诸 多 因素 段 、决 策 阶段 、实 施 阶段 和证 实阶 段 ,这 五个 阶 段又 受 到 很 大 的影 响 。其整个 过程是 :新 品种 一理 解一体 验一行 动

浅谈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几点思考

浅谈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几点思考


要继续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作 为组 织 制度 的创 新 ,本 地 区农 民 专业 合 作社 普 遍 存
在缺经费 、 少信息 、 经营知识和经验不足等问题 。有 的合作 社 白手起家 , 缺乏启动资金 , 多数是 租或借的办公场所 , 想
办 的 事办 不 了 , 以进 一步 发 展 壮 大 。所 以 , 级 政 府 及 职 难 各 能 部 门要 尽 可 能 在 资 金 扶 持 、 收 减 免 、 行 贷 款 等 方 面 拿 税 银
作社 。在一定程度上鼓励具有技术优势的基层推 广部 门及 其人员牵头创办合作社 。支持种养大户 、 民经纪人 、 农 乡村
干 部发 起 组 建 合 作 社 ,积 极 引 导 龙 头 企业 和 专业 农 户 共 同
由于多数农 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处于初级阶段 ,内部管 理还不规 范 , 诸如章程不完 善 , 与成员的利益连接 不紧密 , 没有进行 二次分配 ,或分配 比例小 ,组织机构不健全 等问 题; 部分合作社虽社理事会 、 监事 会等必要机构 , 但流 于形 式。 随着合作社的发展壮大 , 对以生产 、 技术 、 信息 等服务为 主要内容 的合作社进行改造 ,使其从松散 型问题 向紧密型
日常 管 理 和 营 销 策 划等 方 面 还 相 对 较 弱 等 一 系 列 问题 。 迫
理论及 市场影 响理论知识的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培训 工作 。通过宣传《 农民专业 合作社》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 品安全法》 食 等相关法律 , 高农 民农 产品安全 生产的主 提 观能动性和 自觉性 ,提高生产者的质量安全生产 的主观能 动性 和 自觉性 , 提高生产者 的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 , 宣传观 念 经营理念 , 加强风 险共 担 , 培育农 民群众 的合作 意识 、 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困境与法律思考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困境与法律思考
性、 地 域性 和社会 性 , 因此从 发 展之初 即以蓬 勃态 势

农 民专 业 合 作社 发 展现 状
农业 产 业 具有 生 产 周期 长 、 抗 击 市 场 风 险能 力 弱 等特点 , 并 且 由于农业 资金 投入 少 、 农 民的经 营能 力 不强 , 造成 我 国的农 产 品生产 效益不 高 、 附加 值过 低 。针 对 以上状 况 , 我 国农 业 必 须 向产 业 化道 路 转 变, 农 民专 业合作 社 是 农 村社 会 变 革 和农 业经 营模 式 改革 的必 然结 果 。此外 , 随着 农 业 生 产 资料 的 购
以及统一设立标准的基础上 , 平衡 合 作社 成 员 的权 并 l 】 义务 、 健 全 包括 监 督 机 构在 内的 合 作 杜 治 理 机 帝 ] , 再 对 特 定 成 员加 诸 特 别 义 务 , 以期 对合 作 社 面 临 的 法 律 困境 有 所 帮 助 。
关键词 : 农 民 专 业 合作 社 ; 合作社成 员; 治理机制 ; 法律 责任 中图分类号 : F 3 2 1 . 4 2 。 D F 0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9 —9 1 0 7 ( 2 0 1 3 ) 0 4 —0 1 4 2 —0 6

要: 《 农 民 专 业合 作 社 法 》 施 行 5年 以来 , 为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的 发 展 产 生 了积 极 影 响 。 随 着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不 断 全 面 深入 的 参 与 到 市 场 经 济 活 动 之 中 , 该 法 必 然 遭遇 到 一 些 法 律 困境 。 合 作 社 成 员 的 来 去 自由 的 准 入 制度
Vo 1 . 1 3 No . 4 J u 1 .2 0 1 3

完善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立法思考

完善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立法思考
筹 措 资 金 , 业 协 同组 合 中央 会 可 向非 会 员发 行 优 先 于会 农
《 民专业 合 作社 法 》 1 条 第 1 农 第 4 款规 定 : 有 民事行 具 为能力 的公 民 , 以及 从 事 与农 民专 业合 作 社 业 务 直 接 有关 的生产 经 营活 动的企 业 、 单 位 或者 社会 团体 , 够 利用 事业 能 农 民专业 合 作社 提 供 的服 务 , 认并 遵 守 农 民 专业 合 作 社 承 章程 , 履行 章程规 定 的人 社手 续 的 , 以成 为 农 民专 业合 作 可
社 的成 员 。 但是 , 有 管理 公共 事 物职 能 的单 位 不能 加入 农 具
员 的出资券 , 向社会 发行 农业 金 融债券 可 。 为 了解 决合 作 社发 展 中遇 到 的资 金 、 术 问题 , 合作 技 给
社 多 种形 式 的 发 展 留下 空 间 , 国应 将 新 的理 念 贯 穿 于立 我
民专业合 作社 。 笔者 认 为该款 规定 存在 以下 2 问 题 : 个 ( ) 民事 行 为 能力 的公 民 不能 成 为农 民 专业 合 作 社 1无 成员 的 规定 , 利 于对 处 于 特定 情 况 下 的弱 势 个 体 农 民进 不 行保 护 。 现实 生 活 中也 存 在农 户 中只 有 无 民 事行 为 能 力人 的情 况 , 这种 农 民更需 要合 作 社 的帮 助 。 民事 行 为 能力人 无 可 以通 过委 托代 理人 等 方式 ,处 理 与合 作社 的权利 义 务关 系 。 为合 作 社 的成 立宗 旨是 为 成 员 提供 农 业 生产 资料 的 因 购买 , 产 品的销 售 、 农 加工 、 运输 、 藏 以及 与农 业生 产 经 营 储 有 关 的技 术 、 息 等 服务 , 不 是 以盈 利 为 目的 。 民加 入 信 而 农 合 作社 是 为 了利 用 其资 金 、 术 、 息 等 资 源 , 技 信 达到 自救 的 目的 。 民 专业 合 作社 成 员 以 其账 户 内记 载 的 出资 额 和 公 农 积金 份额 对合 作社 承 担有 限责 任 ,这 与我 国合伙 企业 法 里 普通合伙 人 的责任形式 不 同 , 通合伙 人 要承担 无 限连带 责 普 任 , 以我 国合伙 企 业 法规 定 合 伙 人 应 当为 具 有 完 全 民事 所 行为 能 力 的人 。 边 国家如 日本 的 《 周 农业 协 同组 合 法 》 农 对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思考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思考
农 业 ,0 O (9 . 2 1 ,o )
2 充分考虑市场需求 , . 合理选择产品合作社。
要 紧紧 围绕具有较 大市场潜力及 发展前景 的农业 产
品来发展专业合作社 。也 可考虑具有 特色 的农 产品及其 生产基地 。比如利用无公 害水果 , 公害蔬 菜 , 色生产 无 绿 基地等深受市场欢迎的农 业品种进行合作化建设 , 通过建
便 推 进我 国农 业 的 发展 。
[ 关键词】 民专业合作社 ; 农 意义 ;措施
[ 中图分类号]3 1 1 6 6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6 3 88 2 1 )3 o 3 2 17 —3 7 (0 1 O —0 6—o


我 国 发 展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的 客观 条 件
社是我国今 后发 展农业 的必然选择 。
参考文献 :
行 合理规划 , 对生产模式 做 出科学 调整 , 其不 断 向农 民 使 专业合 作社转 变 , 更好 的促进农村产业的持续高 效发 以便
展。
[] 1 李圣军. 晓明. 民专 业合 作 社的运 行机 制及创 新 孙 农 [ ] 中国农民合作社 ,0 0 (9 . J. 2 1 ,0 ) [] 2 马政 强. 农民专业合作社合 作效益 问题研 究[ ] 甘 肃 J.
国主义。共 同捍卫和维护祖 国统 一是各族 人民 的根 本利 益 所在。各族人 民只有 把 自己的命 运 同祖 国的命运 紧密
联 系在一起 , 才能走 向繁荣和发展。要教育各族人民增强 国民意识 和公 民意识 , 加强民族 团结 、 把 维护祖 国统一 作 为 自己的神圣职 责。只有这样 , 民族才能藉国家发展而繁
以对其辖区农 民专业 合作社建设提供政策支持 ; 为促进农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五周年来的几点思考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五周年来的几点思考
“ 记 县 长 谈 合 作 ” 系 列 十 九 书
我 们 也 感 觉 到在 一 些 细节 上 还 有 必 要
做 进 一步 的探讨 。
对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实施五周年来的几点思考
◎ 邹 浩 同类 ” 性 的 界 定 问 《 民专 业 合作 社 法 》第 二 条 规 农
程。
以 《 民专业合作社法 》为规范 ,形 的 耕 地 , 统 一 耕 种 ,统 一 经 营 。 克 农
几 年 来 , 黑 龙 江 省 克 山 县 按 照 式 多样 ,互利 互 惠 ,风 险共 担 ,在推 山 县 的 仁 发 合 作 社 就 是 比 较 成 功 的 “ 组 建 后 规 范 ,培 育 典 型 示 范 带 进 土地 流 转 、发 展 订 单 农 业 、提 升标 例 子 ,很 受 农 民 欢 迎 和 认 可 。 尽 管 先
的村集体 领办型为主要模式 的各种农 生产关系的重要载体和基础支撑。
民专 业合 作 社 4 2 ,其 中涉及 种 植 业 5个
为 灵 活 组 建 是 合 作 社 组 建 的 基 本 前
总 体 上 看 , 《 民专 业 合 作社 提 , 只 要 坚 持 民 办 、 民管 、 民 受 益 农
中 农 合 社 国 民 作
229 第期 0年月 9 1
发 展 哪 种 ,引 导 其 扩 大 合 作 范 围 向 多层 次 、 多领 域 、 多行 业 发 展 。
基层观察
- ■ 一 ! 一
_
那 么 是分 别 按 照 每 项 来 确 定 相 应 的 分 济 组 织 的 独 立 地 位 ,培 养 逐 步 规 范 ,
极扶持各 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创 业 化 向纵 深 发 展 方 面 发 挥 着 桥 梁 和 纽 资 方 式 也 各 不 相 同 ,如 按 照 合 作 社 建 了以昆丰大豆专业合作社为代表 的 带的作 用 ,有力地促进 了农村资金 、

积极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 规范化建设的思考和对策

积极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 规范化建设的思考和对策
各项 工 作 制 度 不健 全 :有 的产权 机制 、利 益 机 制 和盈 余 分 配 等仍
处 于不 规 范 状 态 .社 员 利 益 得 不
பைடு நூலகம்
返利 ) 为根 本 的分 配 机 制 , 分调 充
动 生 产 者 和 管 理 者 的 积 极 性 和创
造性 。
到有 效 保 障 :个 别 合 作 社 甚 至 出
作 社发 展 才 有 活 力和 希 望 .农 民
理 事 会 和 监 事 会 成 员都 要 由社 员
民主 选举 产 生 :要 有 民 主决 策 制
度, 充分 发挥 社 员在 合作 社 中的 主 人公 地 位 和作用 . 过 召开全 体社 通 员 ( 表 ) 会 来 民 主讨 论 和决 策 代 大
股金分 红 总额 的 1%~ O ,以体 5 2%
身 利 益 ,相 关 主 管部 门要 把 规 范
化 建 设 列 入 重 要 的议 事 日程 , 科
是 确 定社员类 别 和性质 。
目前 合 作 社 社 员 大 致 可 分 为 三 类: 一类 是 合 作 社 的发 起人 , 一类
是 生产 大 户 。 类 是 分 散 的农 户 。 一
速 度较 快 、 行 质量 良好 、 运 内部 管
权 利 、 务 和 职 责 , 使 社 员 正 确 义 促
行 使 自己的权 利 。
理 机制 比较健 全 的合作社 。但 是 ,
三足 简化 合作 社 内部结 构 . 不 要 照 搬 股 份 制 企 业 的组 织 结 构模
随 着合 作 经 济 的快 速发 展 。合 作
现 了这 样 那 样 的 问题 ,产 生 了不
五 是 要 建 立 和 实 施 民 主管 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产权制度的法律思考

农民专业合作社产权制度的法律思考

企 业法 人,在 充满竞 争 的市场经 济环 境 中,要得 到可持 续发展 , 明晰产权 关系 是关键 。当 前,合作 社 内部 产 权不 明晰 、权 责不 明确是 导致很 多农 民专业 合作 社不 断萎缩 的主要 原 因。产权 制度不 完善 已经 成为 制约

的制度 ,其基 本特 征是 归属清 晰、权 责 明确 、保护 严格 、流转 顺畅 。产权 主体 归属 明确 和产权 收 益 归属 明确 是现代 产权 制度 的基础 ;权 责 明确 、保护 严格是 现代 产权 制度基本 要求 ;流转 顺畅 、财产权 利和 利益
对称 是现代产权制 度健全 的重要标志 。
理 的角度 来分 析产权 概念 ,产权应 该 是人与人 之 间财产 所有关 系 的法律表 现形 式 。它包 括狭 义 的所 有权 、
占有 权 、支配权 、使用权 、收益权和处置 权 。 产 权制度 是指 由一 系列对产 权关 系进 行规 范、约束 和保护 的规 则结合 而成 的制度 安排 。现 代产权 制度 是 市场经 济存 在和发 展 的基 础 ,是 建设 社会主 义 市场 经济 体制 的 内在 要求 。现代产 权制度 是权 责利 高度 统
农 民专 业合 作社 有 了长足 的发 展 ,并在农 村经 济社 会 发展 中发挥 了很 大作 用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农 民专业
合 作社 法 》的颁 布和 实施 ,第一 次 以单行 法 的形式 明确 了农 民专 业合 作社 的法 人地位 。农 民专业 合作 社要
得 到可 持续 发展 ,必须 具 备规 范而 完善 的产权 制度 。但 是 ,当前产 权制 度不 完善 已经严 重制 约 了我 国农 民 专 业合 作社 的进 一步 发展 。本文 拟通 过分 析 当前我 国农 民专 业合 作社产 权制 度 的立法现 状及 不足 之处 ,对 农 民专业合 作社产 权制度 的立法 完善进 行初步 的探索 。 农 民专 业合作社 产权制 度概述

对农业合作社发展的思考

对农业合作社发展的思考
农 村经 济
对农 业合 作社发 展 的 思考
冯 丽 丽
( 津 商业 大 学 , 津 3 0 3 ) 天 天 0 14 摘 要 : 文根 据 发 达 国 家 合 作 社 发 展 的 成 功 经验 , 先 从 三 个 方 面 阐 明发 展 合 作 社 的 必 要 性 , 次 对 比 美 国和 我 国合 本 首 其 作 社 发 展 现 状 , 出 差 距 以及 我 国 合 作 社 存 在 的 问题 , 后 提 出我 国合 作 社 发 展 的 对 策 。 找 最 关 键 词 : 作 社 ; 交 易 成 本 ;一 体 化 经 营 ; 内部 机 制 ;对 策 合 当前 , 业 国 际化 日益 发 展 , 国 农 产 品 市 场 面 临 着 日 农 我
品结 构 、 高 产 品 产 量 和 质 量 ; 范 生 产 流 程 、 作 规 程 、 提 规 操 技
美 国不仅 有很多在 国际农产 品市场上竞 争力很 强的 、 在 美 国家喻户 晓的 、 品牌竞 争力 很 强 的 、 提供 产 、 、 一体 化 加 销 服务 的综 合性合作 社 , 以及 遍 布 全 国从 事 农 资供 给、 产 品 农 销售 的大大小小 的专业合作 社 , 有提供各 种服务 的其他合 还
5亿人 ( 国总人 口约 为 3 0 美 . 6亿 ) 有 些会 员 参加 多个 合 作 ,
社 。据美 国农 业部 2 0 0 6年 统计 , 农产 品营销 合作 社和 农资 供给合作 社分别 占有 农业 部 门总 收入 和农 资 购买 总量 的三 分之 一 。美 国农业合作社 在市场 上起着重要 作用 , 不仅 因为 在农 业部 门的经营活 动 占中有 重大 比例 , 更重要 的是在 非完 全竞 争市场上 能够获 得更 多 的竞 争利 润 。我 国合作 社社 员 占农业 人 口比例低 , 加入农 户只 占总农 户数 1 7 , 动农 .6 带 户只 占总农户 的 6 7 , . 6 而且 多数 农业 合 作经 济 组织 会 员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规范问题的思考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规范问题的思考

2021.04 总第143期《中国农民合作社》65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社(简称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就是把当年已经确定的盈余余额加上上一年度的未分配盈余,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合理分配。

围绕合作社盈余分配的法律规定,本文进一步探讨了合作社盈余分配的重要意义、现实表现,对规范合作社盈余分配提出了相关建议。

合作社盈余分配的重要意义盈余分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合作社提出的基本要求,相关法律条款涉及合作社成立的章程、成员账户管理、票据使用、账务处理流程、会计核算、收益分配管理等诸多内容,直接关系到合作社成员各方面的利益,对合作社规范、可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

合作社盈余的产生,离不开合作社与成员之间的交易,合作社有了成员的合作支持,才能取得规模采购、规模销售的优势,从而节省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议价能力,这是全体合作社成员合作的结果。

规范盈余分配,就是将合作社在节省交易成本和提高市场议价等方面形成的盈余,通过盈余分配的形式再分配给成员,增加成员收益,调动成员参与合作社的积极性,切实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是体现合作社的本质特征。

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全体成员同意的其他办法返还或分配给本社成员,不能自行分配,坚决杜绝虚提盈余以及不及时、不足额甚至不向成员返还现象的发生。

盈余分配原则充分体现了合作社“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基本属性和本质特征。

三是彰显法律制度的刚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合作社建立盈余分配机制,将提取的盈余及时返还支付给成员,并且必须依法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盈余分配,这是对合作社法律底线的坚守。

四是促进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论思考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论思考

阶 段 ,许 多现 实 问题 亟待 解 决 。如 专业 合 作 社 内 缺 乏 资 金 支持 及 内部 管 理 制 度 规 范 等 问 题 。 通 过 以上 分析 .从 农 民专 业 合 作 社 的 定位 及 资 金 方 面 、人 才 方 面 、 法律 责 任 等 方 面 提 出 了完 善 农
民 专 业合 作 社 的 建议 和 措 施 。 关 键 词 :农 民专 业 合 作社 ;农 民 专 业合 作 社 法 ;对 策 与 建议 中 图分 类 号 :F 7 . 262 文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7 -1 X (0 7 0—3 60 6 18 6 2 0 ) 405 -4
维普资讯
山西农 业大 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第 6 ( 4 卷 第 期) 007 076
J. S a x rc Un v ( o i l c e c i o hn i Ag i . i . S ca in eEd t n)No 4Vo . 6 2 0 S i . i 0 7
立在 一定程度 上 能改善这 种状 况 ,但 它 的发展 ,更 有赖 于 国家宏观 政策的 指导和 扶持 。
Th o e i a e t to e i lz r e s Co pe a i e e r tc lM dia in On Sp c a ie Fa m r" o r tv s d XU Hu — ei . a isa d Tr de h n rc lu a iest T i uS a xi0 0 0 ・ T eC le eo o o c n a ,S a xi Ag iu t r lUn v ri y。 a g h n 3 8 1
t r e s e n u e ton . e m a ur s a d s gg s i s

关于农业合作社的法律思考

关于农业合作社的法律思考

关于农业合作社的法律思考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业合作社已经成为了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农业合作社作为一种新型社会经济组织形式,其合法性与规范性也成为了社会热议的话题。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农业合作社的法律思考,以期为相关政策法规制定和落实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

一、农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农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1、法人地位: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规定,农业合作社可以作为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

这意味着,农业合作社在进行经济活动和与其他主体签订合同等行为时有法人地位,拥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2、经济合作联合社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规定,农业合作社可以通过联合组成经济合作联合社,作为经济组织实施经济活动。

其作用不仅是让个体农户或农业企业共同拥有经济产权、实现产权划分,而且还能精简直接让农产品进入市场。

3、税收地位:农业合作社依据我国税法规定,其营业业务所得可按照法律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农业合作社的规范化经营为能使农业合作社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必须规范其经营行为。

落实以下几方面措施,可以达到规范化经营的目的。

1、设立自治会、监事会、理事会等监督机构,对农业合作社的经营进行严格监督,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2、制定有关内部规章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确保各项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规定、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3、确定专项经营管理制度,例如小额贷款、种植技术等方面的管理,以确保业务操作符合法律要求。

4、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将优秀经营成果及时通报,使之宣传和推广,以优异的业绩来带动其他农业合作社的茁壮发展,同时,制度还要对不诚信的经营者进行处罚,以维护良好的合作社形象。

三、农业合作社消费市场建设农业合作社需要接受市场的考验,其与市场的联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其发展前景。

建立完善的消费市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与大型企业合作,达成市场合作协议,扩大合作社的市场份额。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法律思考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法律思考

农 村合 作 经 济组 织 是 指 以从 事农 业 生 产 、加


工 、经 营 和 服 务 的 农 民 和 组 织 为 主体 ,按 照 自愿 、 民 主 、平 等 、互 利 原 则 发 起 设 立 ,实 行 自主 经 营 、 自负 盈 亏 、 自 我 服 务 、 民 主 管 理 的 经 济 组 织 的 总
市场 主 体 地 位 ;增 加 农 民 收 入 ;提 高 农 村 产 业 化 ; 完 善 农 业 服 务 体 系 ;促 进 农 业 和 农 村 经 济 的 发 展 。
的紧密程 度 ,主要类 型有农 产品行业协会 、农 村专 业协会 、农 民专业合作 社和股份合作社 等。
( ) 农 产 品 行 业 协 会 。农 产 品 行 业 协 会 属 于 1
2 1 / 1 总第 4 5期 0 1 0 0
文 章编 号 :10 —18 (0 1 1 0 6 0 0 1 4 X 2 1 )O — 14— 5
商 业 研 究
农 村 合 作 经济 组 织发展 的法律 思 考
曹 苏 日
( 西安 财经 学 院 文法 学 院 ,西安 7 06 ) 1 0 1
我 国 农村 合 作 经 济 组 织 的类 型 和 发展 现 状
1 .我 国农 村合 作经 济组 织 的类 型。农村 合作
经济组织 经过 2 0多 年 的 发 展 ,呈 现 了不 同 的 组 织 类 型 和 组 织 模 式 。从 我 国 实 践 来 看 ,根 据 成 员 合 作
称 。发展农村合作经 济组织 的意义 在于 :提高农 民
t n h sp a e n i o t n oe i g iu t rlp o u t n d v l p n 。r e o e s n n o n o sr ci n o i a l y d a mp ra trl n a r l a r d ci e eo me t i fp a a tS i c me a d c n tu t f o c u o s o

对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思考

对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思考
0 0多 家 农 民 专 面 ,领办专业合作社的领 头人有 农民、 县 现 了一批农 民专业合作社 。 本人 在参与临 前 临 泉 县 农 村 己注 册 了 2
泉县农 民专业合作社 建设 调研 的过程 中, 业合 作社 , 在农 业基础 设施建设 、 惠 农政 直和乡镇事业单位 在职 人员、 农资经营销 发现 当前农 民专业合作社存在 一些 问题 , 策宣传、 农业增产 、 农业增效、 农 民增收等 售 ( 企业) 公司负责人等 。 这些农 民专业合
器。 “ 产 业 的发 展 不 仅 是 单 个 企 业 的行 为 , 结合的模式, 促进要素 向园区集聚 。 从 整 个 产 业 链 的发 展 角 度 来 看 , 它 更 需 要
Hale Waihona Puke 化 企 业提 供信 息服 务和 法 律 保 障 。 构 造 文
( 五) 政府 职能创新 : 创意产业发展 的 化、 产业、 资本经营融合互动 的运行机制 ,
对 当前 农 民专 业合作 社 发 展 的思考
口文 / 彭建涛
( 中共临泉县委党校 安徽 ・ 临泉)
种植 、 农机服 务、 农产 [ 提要] 伴 随着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农 效 带 动 了农 业 的 专 业 化 生 产 和 专 业 化 合 涉及到农业的养殖、
民专业合作社 法 的正式施行 , 临泉县 涌 作 ,加 之 外 出 务 工 农 民 纷 纷 返 乡 创 业 , 目 品销 售 、 沼气服务 、 植 物 病 虫 害 防 治 等 方
领域 , 由于具有共性或 互补 而联系在一起 化 政策 , 同时积极地 筹措资金 , 注重 对文 社会进步潮 流 ,积极 地发展文 化创 意产
所 形 成 的 产 业 上 的 聚 集 。交 易 成 本 的 降 化产 业 的投 入 与扶 持 , 这 些 都 表 明政 府 是 业 。 在 发 展 创 意产 业 过 程 中 , 要认 清 形 势 ,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析与思考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析与思考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析与思考摘要: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为了切实增加农民收入,全国范围内作为保护和改善农民经济利益的互助性专业合作社不断涌现,但在我省普遍发展缓慢、效果不明显。

本文就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主要成绩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提出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功经验的推广建议和未来发展方向的思考。

试图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功模式系统推广,帮助农民持续增收。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模式推广;农民增收中图分类号:f321.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8-0-01近年来,随着农业基础地位的不断稳固,支持农业发展的方式、方法越发趋于多样化,其中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代表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有效的连接了“小农户”和“大市场”,将农产品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化整为零,有效提升了竞争力,已经得到广泛推广和普遍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出了简要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从概念上规定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另一方面,从服务对象上规定了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由此可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未来的农业生产和交易中将占有重要的地位,将成为政府扶持农民、促进农业发展的主要工具。

2012年2月1日,2012中央一号文件正式公布。

这是中央一号文件连续第九年聚焦“三农”,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央文件首次对农业科技进行全面部署。

随着政策的不断倾斜,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步伐日益加快,2010年6月,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31.17万个,平均2个行政村就有一个,参加农户达到2600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2%。

很多学者认为,农业是弱势产业,农民是弱势群体,在市场竞争不断加剧的情况下,规模小、分散的农户面临极大的风险和挑战。

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立法的若干思考与设想

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立法的若干思考与设想

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立法的若干思考与设想我国的破产立法和其他民商事法律相比,其革新的进程可能稍显缓慢。

自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生效后,直至2007年,我国才颁布实施了第二部破产法,也即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在《破产法(试行)》总则中,将立法目的定位为“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全民所有制企业自主经营,加强经济责任制和民主管理,改善经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而在新法中,立法目的则定位为“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将破产法的保护范围正式扩大到所有企业形式。

在新旧两部法律中,都明确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法律所保护的对象。

正如韩长印教授在《美国破产法》的译者前言中曾指出,以美国破产法学界为例,就企业破产立法的目的而言,一直存在着两种观点,一种将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作为立法目的;另一派则强调破产的损失分担,认为凡是受到企业破产的消极影响的所有利害关系人都应当为立法所考虑。

而后者则成为当前的主流观点。

然而,由于企业本身的不同形式,一部有着统一的立法目的的破产法是否能够完全适应全部情形,其确定的新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是否能真正达到立法的目的,仍然存在着可商榷的空间。

当前我国民商法学界对于企业的破产法律问题,主要关注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主要的企业方面,而本文则试图结合合作社这一特殊的企业形式,来探讨企业的破产问题。

由于在合作社中,目前只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相关的立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业合作社法》),因而本文将只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研究对象。

而信用合作社、消费合作社等则不在讨论范畴之列。

根据《农业合作社法》的界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特殊的非赢利性的企业。

它“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发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思考

发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思考

合作社对这种股金支付 年新建农 民专业合作社 7 余 家。合 对合作社的精髓认识不足 , 0 合作社的 入资本股金 ,
作 社 产生 的 显著 效 益 , 发 了农 民兴 核 心制 度 没有 严 格执 行 , 重影 响 了 激 严 红 利 。局 限于 向本社 成 员 范 围集 资 , 办 、 入合 作社 的热 情 。农 民 专业 合 合作 社 的发展 。财务管 理不 规范 。有 远不 能适应 市场 经济发 展 的需要 。资 加 作 社 对促 进 阳谷 县 现代 农 业 的发 展 、
发展壮 大农 民专业 合作社 的思考
/ 广 富 张
《 民专 业 合 作 社 法 》 布 5年 农 颁
固 , 已思 想 严 重 , 乏 合 作 意识 和 交 易 量 参 与盈 余 分 配 的权 利 与 股 金 利 缺
来, 山东 省 农 民专 业合 作 社 进入 快 速 大 局 观 , 员 意 见 难 以统 一 , 以 发 额没有 直接 关 系。一 个最 低 限度 的股 成 难 发 展 阶段 。截 至 目前 , 山东 省在 工 商 挥 规模 经 营效 益 , 在很 大 程 度上 制 约 金 已经 确保 完 全社 员 的权 利 , 由此形 管 理 部 门登 记 注 册 的农 民专 业 合 作 了合 作社 的发展 。 社达 5 万家 , . 7 居全 国第 一 。 阳谷县 今 成一 个 趋 势 :尽 可 能少 的 资本 投入 。 内部运 行机 制不健 全 。多数农 民 依靠社 员投 资 的制约 。鼓 励其 成员投
的主要 问题
的 多少 进 行盈 余 分 配 , 重 影 响 了成 灵 通 , 了解 行 情 , 大 程 度 上 阻碍 严 不 很
影 多数 合作Biblioteka 社 发 展规 模 偏小 , 产业 员 与合 作 社交 易 的积 极 性 , 响合 作 了合 作社 的发展 壮大 。 化 程度 较 低 , 力 较 弱 , 能 很好 地 社 的发展 。民 主管 理有 待加 强 。有 的 实 不 有 发 展 壮大 农 民 专业 合 作 社 的 与市 场连 接 。 成员 人 数少 。 多数 合 作 合作 社 一 股独 大 ,少 数 人说 了算 , 经 建议 社 是 几 个 、十 几 个 农 户 的松 散 式 结 的合 作 社 在财 务 收 支 、社务 公 开 、 合 , 挥 的作用 和 影 响非 常有 限 。资 营决策 等方 面缺 乏透 明度 。 发 有 关 部 门要 加 强 对农 民 专 业 合 些 市 场 主 体 为 谋 求 利 益 改 头 作社规 范化 运行 的指导 。坚 持农 民是 营权 、 屋设施等实物作价入股 , 房 以 换面为 农 民专业 合作社 。其 目的是 为 合作 社 主体 的 组 织 原 则 。从 根 本 上 现 金 方 式 人 股 的不 多 ,从 而 造 成 可 了 获 得 法 律政 策 对农 民专 业 合 作 社 讲 , 民 专业 合 作 社 是 农 民 的 , 民 农 农 产 规 模 小 。多 数 成 员 采 取 以土 地 经

以合作社为圭体发展农业产业化——民生视角下的思考

以合作社为圭体发展农业产业化——民生视角下的思考
合 员 ”摆 放 自己 的农 产 品 ,从 价 格 、
的治理机 制 ,是 不利于农户的 ,并且
需 要 强 调 的是 ,要 给 这 个 新 主体 持 续 下去 可 能会 对 农 户 造 成 持 久 的 利 益 侵害 。
质量 、品种等方面开展销售实 战 ,培 足 够 的重 视 ,并 强 力推 动 它 的 发展 。
“ 司+ 户 ”模 式的 公 司和 主导 “ 公 农 合 最 近 农协 虽 然 在 进 行机 构 精 简 、 专 业
农 业 产 业 化 的 组 织 形 式 有 早 期 的 作 社 + 农户 ”模 式 的合作 社 。从 上 面关 化 和 市 场 化 等 方 面 的 改 革 ,但 服 务 农
为 人 们 熟 知 的 “ 司 + 户 ”模 式 , 公 农
理 论 研 究
2 1 年1 0 2 0月 第 1 期 0
无疑 ,农业是弱势产业 ,农 民是 弱势群 体 ,是 自我强大 还是依赖别人 齐 驱 ,就 是 我 国农 业 产 业 化 实 践 演 进 的保 护 ,优 劣立判 。 “ 合作 社+ 户 ”模式通 过 自己的经济组 织进 行 的基 本线 索 。 农
农 业 产 业 化 经 营 ,是 实 现 农 业 经 接 农 户 的交 易 成 本 目标 的 ,甚 至 受 控 额 分 别高 达 4 % D 1 。 农 场主 合 作社 4 {4 名 济 增 长 和 “ 农 ”发 展 的 重 要途 径 。 三
自从 1 9 年 山东 聊城 率 先 实施 以来 , 1 9
程 ,形 成 产 前 、产 中、 产 后 紧 密 衔 接 式 中 。 因此 ,农 业 产 业 化 经 营 ,可 以 位 、全 过 程 、手 把 手 的 服 务 者 ,农协 的 产 业 链 条 。 这 样 增 加 了附 加价 值 ,

农村农业合作社纠纷解决的法律途径

农村农业合作社纠纷解决的法律途径

农村农业合作社纠纷解决的法律途径农村农业合作社作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为农民提供了良好的合作机会,有力地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农村农业合作社纠纷时有发生。

本文将探讨农村农业合作社纠纷解决的法律途径,以帮助相关各方更好地理解和应对合作社纠纷。

一、通过协商解决合作纠纷协商是解决农村农业合作社纠纷的首选途径。

当出现合作纠纷时,各方可通过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进行协商,力求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协商解决的优势在于灵活性高、费用低、维护各方合作关系,能尽可能减少矛盾的扩大。

协商解决的过程中,各方可聘请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意见,并可以邀请相关专家、行业协会代表等进行调解或提供法律咨询。

如双方能够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可将解决方案制定成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这样的解决方式,更有利于农村农业合作社的良好运营和合作关系的恢复。

二、通过仲裁解决合作纠纷若协商解决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协商解决不适用的情况下,各方可选择仲裁作为解决合作纠纷的法律途径。

仲裁是一种独立、公正、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

在农村农业合作社纠纷中,可以通过行业协会等独立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仲裁的优势在于高效、成本相对较低,并且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仲裁裁决可以与法院的判决等效力相同,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从而能够更迅速地解决农村农业合作社纠纷,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通过诉讼解决合作纠纷如果仲裁裁决被一方或多方拒绝执行,或当事人认为仲裁机构存在违法行为时,农村农业合作社纠纷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农村农业合作社纠纷的诉讼由人民法院受理并处理。

诉讼作为一种法律程序,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判决和裁定。

尽管诉讼相对于协商和仲裁来说费用较高,周期较长,但在纠纷较为复杂、关系较为紧张时,诉讼能够提供公正、客观的审理平台,使当事人获得公正的判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法律途径选择的思考在选择适当的法律途径解决农村农业合作社纠纷时,各方需要综合考虑纠纷的性质、纠纷当事人的意愿和合作关系的重要性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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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业合作社的法律思考李润芳【摘要】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原有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对农业生产力的潜力挖掘走到了尽头,我国农业生产的发展面临着巨大的危机和挑战。

发展农业和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目前最为可行的办法就是建立完善的农业合作社。

由于我国原有的社区性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先天性的缺陷决定了我们很难将其改造成传统的合作经济组织,因此发展和引导农村领域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就成为最为可行的路径。

在发展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过程中首要的是解决其名称的确定、登记、成员的身份和章程问题。

【关键词】重构;农业合作社;路径选择;法律问题一、问题的提出中国农民一直都是多灾多难,农业、农民和农村问题可以说一直都是伴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

但是在我们经济迅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的今天,这些问题以从未有过的严峻程度凸现在我们的面前,触动着我们的敏感神经。

农村真穷,农民真苦,农业落后。

“三农”问题已成为当今中国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时间也成为了理论界的热门话题,农业的落后和农民的贫穷已经被提升到关涉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的层面加以讨论。

从历史的角度而言,自七十年代末,中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内容的双层经营模式,农村经济和农民生活都有了很大的改善。

但我们发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现在已经无法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要求,更无法满足农民在实现温饱之后对更高生活水平的追求。

从一些经济数据来看,农民的生活水平在上个世纪80年代末期之后就再也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改善,并且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倒退的。

我们也许可以将这些归结为我国农村人口太多、农民素质太低的缘故,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的一点的是,农业生产力的落后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因为我们没有供给一种可以在更大程度上解放农业生产力和挖掘农业生产潜力的制度,这是造成农业生产落后的最大原因。

国务院在改善农民的生活水平和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方面所作的最直接的措施是减免农业税。

但是在我们看来目前更为紧迫的工作是挖掘农业生产自身的潜力,而制约农业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重要瓶颈就是我国农业合作社制度的缺失。

发达国家农业的发展历史研究向我们证明,没有一个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周到服务的农业合作社,一个国家的农业是不可能走向现代化的,即使将来的农业人口再少也无法实现农民富裕。

目前的形势更为严重是,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农业面临的是国际化的激烈竞争。

没有一个完善的农业合作社为依托的农业生产在这种世界一体化格局的竞争中必然处于劣势。

当然,我们也承认建立一种完善的农业合作社制度不能完全解决面前农村中存在的所有问题,如前文所指出的农村的教育事业、水渠的修缮等,这些应该属于整个国家财政转移支付的内容,而不可能是农业合作社所承担的职能,因为合作社的主要职能就是为单个农业生产提供服务,而绝不是整个社区的公益事业建设。

但是如果我们的农业生产力水平提高了,财政收入的大幅提高和物质财富的充裕必然为农村地区公益事业的建设提供援助,继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些社会问题。

事实上我国理论界(主要是经济学家)从没有忽视对农业合作社的研究,特别是对国外农业合作社的介绍、具体制度的构建上都不乏提出了真知卓见。

但是在我看来在对这个问题的讨论中我们存在着一个根本性的缺陷,那就是我们陷入了一种后现代学者所称的宏大叙事方式情结之中。

这种缺陷反映到实践中具体体现为,虽然现有的研究成果对国外经典的农业合作社的优点和运作模式耳熟能详,并且也对我国目前现存的由农业合作化形成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的缺陷有清晰的认识,但是这些理论成果对我国农业合作社的构建没有丝毫推动。

原因在于进行这一研究的学者没有意识到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所面临的特殊问题是我们历经了农业合作化的过程,是在一个已经异化了合作社的基础上重构一种新的制度,这远远要比发达国家发展农业合作社所遇到的问题困难和复杂的多,两者根本就没有相似性和可比性。

因此,如果纯粹从经验借鉴角度而言,也许我们去关注那些经历了相同的农业合作化的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在建立农业合作社过程中的做法更具有现实意义和针对性。

在笔者看来要克服对农业合作社讨论的空泛化我们首要的任务是对建构我国农业合作社具体路径选择做出反思,而正是这种反思的缺失造成了理论的苍白和无力,导致许多讨论犹如隔靴搔痒而无法对实践发生实际的指导作用。

就重构我国农业合作社的具体路径而言,目前摆在我们目前的选择是改革原有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加强对新出现的农村新型合作社经济的引导和规X,或者结合两者双管齐下。

从可资借鉴的经验来看,俄罗斯是采取改造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和设立真正的农业合作社的办法。

[1]但是由于我国与俄罗斯在改革模式、基本国情上的根本差异决定了这一模式不一定必然适合我国,因此对重构我们农业合作社的具体路径的选择也必然不是一个借鉴所能够解决的,而必然要对我国农业合作社的存在状况及其制度环境做出准确的剖析的基础上再进行选择。

二、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的致命性缺陷与重构的法律困境我国农村现存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改革的产物,它与人民公社制度相比在一定程度上适应市场经济,对促进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但与发达国家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比较,我们发现它仍存在诸多的缺陷。

其一,作为我国农村基层农村经济组织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力量单薄,组织职能弱化,相当一部分村级合作经济组织有名无实或疏于协调、管理。

据统计,1993年全国社区性经济组织中统一经营薄弱的(即基本上不为农户提供任何服务,集体收入的来源主要是农民上交的土地承包款),占总数的比重为18.6%(绝对量为12.9万个,年收入万元以下的农业经济组织占28.4% [2])。

另由于我国农村地方生产比较单一,因而有的村、组建立了合作经济组织,挂出了牌子;有的则由村委会、村民小组代行其职能,没有明确建立合作经济组织,没有挂出合作经济组织的牌子。

也就是说,在我国农村并未全部实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模式,由于合作经济组织的缺乏,在大部分地区只有农户的分散经营,而没有为农户分散独立经营提供服务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其二,作为双层经营模式的存在基础的集体所有权本身存在的问题,使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受到严重的阻碍。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农民自下而上地自发地创造的一种农业经营模式。

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之所以最先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开始,这是因为一方面,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中国农村是最苦最穷的地方。

家庭联产承包制也是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最直接的部位。

在人民公社高度集中的体制下,农民没有生产自主权,没有产品的处置权,劳动的收益得不到保证。

农民需要挣脱这种体制的束缚,要支配自己的劳动,支配生产,支配收益,就积极往联产承包方面努力。

另一方面,也因为联产承包制只涉及到农村,只关系到农民,没有更多地涉及城市和工业的利益,换言之,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利益格局并没有受此影响,因此只要放宽政策,靠农民自身行动就可以实现。

这一改革在当时的政治环境下应该是非常合理和理性的。

但这一改革仅仅涉及到经营体制和产业结构上的问题,只解决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没有解决作为历史遗留问题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

“双层经营体制虽然承认了农户的土地使用权,但作为农民家庭经营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其所有权依然外在化。

”[3]用法律语言讲,农民没有得到土地权利中的核心——所有权,所获得的使用权也是非物权性的,所以农民所享有的土地权利很不稳定,随着现行组织经营的制度环境变化,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有丧失的可能性,因而会导致其生产经营的短期化倾向。

集体所有的土地存在两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虚位。

集体所有权按其本来含义,应当是全体集体成员的共同所有。

但集体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地区都可能有不同的含义。

原来土地属于生产队集体所有,那是1962年确定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实行“四固定”时划分的。

农村改革时,以原生产队为单位在原有土地的基础上分别承包到户,也就是说,目前实际上还承认集体土地是以队为基础。

我国《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集体所有。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我国《农业法》第11条规定:“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可见,我国立法文件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规定是非常多元的,有时专门的理论工作者似乎都无法理解和把握。

有学者对上述文件的基本精神解释为:在存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下,以该组织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在不存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下,以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为集体土地所有主体;集体土地原属于乡(镇)所有的,在乡(镇)集体土地经济组织已不存在,而由乡(镇)政府代管的情况下,按照“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原则,村一级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有权成为本村X围内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

[4]此学者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解释,是因为立法文件对土地所有权主体规定的模糊,使人们对集体所有权主体无法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在实践中,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并非由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来行使,而是由村党支部来行使。

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缺失或组织职能不健全,则由乡(镇)政府或少数乡(镇)干部所把持。

另一方面,即使集体所有权归属于村民委员会或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但由于这些组织本身组织结构上的问题,造成了所有权的行使并不能代表这些组织内农民的集体意志,而造成了实际的“村长所有”或“长官所有”,产生了广大农民对土地的疏离感。

他们通常认为自己不是土地的主人,而仅仅把自己看作是类似佃户的土地租用者。

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模糊性使农民生产经营的热情降温,也削弱了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民之间的亲和力。

所以土地所有权不明晰,中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就很难向前迈前一步。

其三,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结构上存在着重大隐患。

农村社区合作组织以行政村和居民小组(相当于原生产队)为单位组织,X围较小,力量有限。

社区组织具有地域性和封闭性,多考虑本社区的利益,外面的力量难以进来,或者进来后享受不同等的待遇,本社区的劳动力一旦离开就丧失他享有的权利,不利于生产要素优化组合,提高经济效益。

很多社区合作组织不健全,集体经济实力薄弱,不能为家庭经营提供服务,也无力举办集体乡镇企业,对家庭经营缺乏凝聚力,难以推动当地的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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