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家庭烹饪油烟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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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烹饪油烟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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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

DB** /**—202*

餐饮服务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

202*-**-*发布202* -**-*实施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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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加强对餐饮服务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管理,根据杭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杭州市行政辖区内餐饮服务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等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并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适时修订。

本标准实施之日后,新制定或新修订的国家、浙江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限值,以及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发布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公告的,按照从严原则,根据适用范围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杭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解释。

餐饮服务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餐饮服务业油烟和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限值、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行政管辖区现有餐饮服务单位的餐饮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和控制以及新建餐饮服务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及其经营期间的餐饮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餐饮油烟排放。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83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 554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HJ 2526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便携式饮食油烟检测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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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1077 固定污染源废气油烟和油雾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方案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1.

餐饮服务

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服务活动。2.

餐饮服务单位

直接或间接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餐饮服务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饭店:以饭菜为主要经营项目的餐馆,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快餐店: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餐馆;

小吃店: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餐馆;

食堂:设于机关、学校、企业、工地等地点(场所),为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单位。

(二)从事生产学生盒饭、社会盒饭、桶饭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即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单位。

(三)中央厨房: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饮服务单位的单位。

3.

标准状态

温度为273 K,压力为101 325 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餐饮油烟浓度值及排风量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4.

餐饮油烟

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的产物。

5.

非甲烷总烃(NMH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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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选用检测方法规定的条件下,对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及其衍生物的总和(以碳计),简称“NMHC”。

6.

餐饮油烟净化设施

对餐饮油烟进行净化处理的单一设备及其组合设备。

7.

环境敏感目标

对环境变化易产生反应的对象。本标准指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场所,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8.

油烟在线监控系统

由对油烟污染物实施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的仪器设备、数据采集终端、污染物排放过程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排放控制要求

自本标准生效之日起,产生餐饮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

表1 餐饮服务单位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

单位:mg/m3

产生餐饮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安装适配的餐饮油烟净化设施,按规范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和排风机,并保证在操作期间内正常运行。未安装餐饮油烟收集和净化设施、作业期间未开启餐饮油烟净化设施、拆除或者闲置餐饮油烟净化设施、油烟管道存在明显破损、通过旁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行为视同油烟超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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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油烟净化设施应与排风机联动,其额定处理风量不应小于实际处理风量。

餐饮服务单位产生特殊气味并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造成影响时,应采取有效的除异味措施,油烟排气筒排放的臭气浓度不得超过120(无量纲)。

餐饮油烟净化设施应由餐饮服务单位负责运行控制,定期自行或委托专业人员进行维护保养,并记录相关台账。

餐饮服务单位应按照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安装油烟在线监控系统。

商业楼宇、餐饮集聚区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将油烟通过预处理后经管道收集至集中配置的后续油烟净化设施及除异味设施。

采样监测要求

5.1餐饮油烟排放口应设置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以及排污口标志。

5.2 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3倍风管直径,或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1.5倍风管直径处,对矩形风管,其当量直径D=2×A ×B/(A+B),式中A、B为风管边长。

5.3当风管截面积小于0.5 m2时,采样点取动压中位值处;超过上述截面积时,则按GB/T 16157有关规定进行。

5.4 对餐饮服务单位餐饮油烟、非甲烷总烃及臭气的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时,采样时间应在其作业高峰期。餐饮油烟、非甲烷总烃及臭气的分析测定应按照表2规定的方法执行。

表2 餐饮服务业大气污染物测定方法

5.4.1 采集油烟样品时,采样次数为连续采样3次,每次10 min。油烟和排风量的监测采样按照GB/T 16157 的规定执行。

5.4.2采集非甲烷总烃样品时,应符合HJT 397的规定,采样次数为连续采样3次,每次10 min。

5.4.3 油烟和非甲烷总烃采样分析结果平均值,3次采样分析结果之间,其中任何一个数据小于最大值的四分之一,则该数据为无效值,不能参与平均值计算,数据经取舍后,至少2个数据参与平均值计算。若数据之间不符合上述条件,则需重新采样。

5.4.4餐饮油烟、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将实测排放浓度折算为基准风量的排放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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