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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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8月1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

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七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

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

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四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四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一、验收工作的组织1. 验收工作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成立验证小组。

2. 验收小组由技术、管理、监督、评估等相关人员组成,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3. 验收工作应进行全过程监督,包括前期准备、建设施工、工程质量、环境保护等方面。

4. 实施验收前应征得项目建设单位的同意。

二、验收程序1. 建设单位应在竣工前30天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 验收小组对资料进行审核,如有不完整或不合格的部分,应通知建设单位进行补充或改进。

3. 验收小组进行现场核查,包括查验施工质量、安全措施、设备设施运行情况等。

4. 验收小组进行实地考察,对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现场布置是否合理等进行评估。

5. 验收组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意见,并逐项进行确认和记录。

6. 如有需要,验收组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技术评测,确保评判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7. 验收组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建议和意见,形成验收报告。

8.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验收报告,决定是否通过验收,并做出相关处理。

三、验收标准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2. 验收标准应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

3. 验收标准应根据不同类型的水利工程进行细化和具体化,确保验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4. 验收标准应定期修订,根据科技进步和实际需要进行更新和完善。

四、验收结果1. 验收组根据验收结果做出判断,判定项目是否合格。

2. 如项目合格,应向建设单位颁发验收合格证书,并在相关媒体上公示。

3. 如项目不合格,验收组应向建设单位提出改进或整改意见,要求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五、验收后的管理1. 已经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应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运行维护和管理。

2. 验收合格的项目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 验收合格的项目的质量保修期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 6号第一次修改2016年8月1日水利部令第48号第二次修改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第三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

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七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

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

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7水利部30号令)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7水利部30号令)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11月9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其施行.部长汪恕诚二00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

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七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有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

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

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11月9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其施行.部长汪恕诚二00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

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七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有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

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

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主要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工程竣工验收以及项目整体竣工验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是:(一)国家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二)经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和工程其他审批、核准备案、变更文件;(三)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四)工程建设有关合同。

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应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第七条当验收条件同时具备时,相关验收活动可合并进行;分期建设的工程,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分期进行相关验收活动。

第八条验收不予通过的,验收主持单位应明确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

有关单位应及时完成整改,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和相关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和合同约定,履行各自验收责任,并对所提交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负责。

第二章阶段验收第十条阶段验收一般包括拦河蓄水工程导(截)流验收、下闸蓄水验收、机组启动验收,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等。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阶段验收环节。

第十一条阶段验收应具备以下主要条件:(一)工程建设形象面貌满足下一阶段工程建设(运用)的要求;(二)已完成的工程质量满足设计及技术标准的要求;(三)下一阶段工程建设(运用)的准备工作已经落实;(四)工程档案资料齐全,满足验收要求;(五)拦河蓄水工程下闸蓄水验收前,应通过相应的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六)中型及以上拦河蓄水工程下闸蓄水验收前,应完成蓄水安全鉴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最新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最新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

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七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

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

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第八条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

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九条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的验收资料,并对提交的资料负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3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3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是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技术、质量、安全等各方面的审查、检验和测试,对工程的合格程度进行评定的过程。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水利灌溉工程、水资源开发工程、河湖整治工程、水利设施建设工程等。

第二章验收责任和机构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责任由水利设施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机构由省级水利部门确定,并由项目建设单位聘请经验丰富、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或专家进行验收。

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相关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方法和要求;具备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所需的设备和仪器;具备与进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任务相适应的检测能力。

第三章验收程序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主要包括申请验收、资料准备、验收评审、实地检查、技术交流、验收结论等步骤。

第九条申请验收: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在水利工程建设完成后,应向省级水利部门递交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工程设计文件、工程施工记录、材料、设备购买验收报告、竣工图、竣工决算资料等。

第十条资料准备: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配合水利部门及验收机构,提供相应的工程资料和资料真实性核查。

第十一条验收评审:验收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评审,确认是否符合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

第十二条实地检查:验收机构应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检查,详细了解工程建设情况,对各项指标进行检查和测试。

第十三条技术交流:验收机构应与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进行技术交流,尽量解决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第十四条验收结论:验收机构根据评审、检查、测试的结果,及技术交流的情况,形成验收结论。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3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3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引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对工程质量、功能性能、安全可靠性以及交付情况进行评估和验收的过程。

对于保障工程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确保工程安全以及促进工程项目按期交付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工作,提高验收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验收管理机构】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机构由建设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具体职责如下:(1)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建设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工程建设;(2) 相关职能部门包括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在验收过程中应负责提供技术支持、监督和检查验收工作的实施情况。

【二、验收标准】2. 验收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项目建设的基本要求:如工程规模、防洪标准、设计水平等;(2) 工程质量要求:如工程结构安全、材料使用、施工工艺等;(3) 工程设计要求:如设计方案、设计深度、设计标准等;(4) 工程功能性能:如工程使用性能、可靠性、维修保养等;(5) 工程交付情况:如工程文件资料详实完备、验收报告完整等。

【三、验收程序】3. 验收程序应包括以下步骤:(1) 准备阶段:建设单位准备项目竣工资料和申请验收文件,并提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2) 资料审查阶段:相关职能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确保符合建设标准和文件完备;(3) 现场检查阶段:相关职能部门组织验收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包括工程施工质量、设计是否符合要求等;(4) 技术评审阶段:相关职能部门成立评审组,对工程技术进行评审,确定是否符合验收标准;(5) 验收决策阶段:评审组根据现场检查和技术评审的结果,作出是否通过验收的决策;(6) 验收报告编制阶段:评审组编写验收报告,包括评审结果、存在问题和建议;(7) 报告审核阶段:相关职能部门对验收报告进行审核,确保报告的客观性和准确性;(8) 验收结果公示和反馈阶段:验收结果在相关部门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改)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改)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发布,2014年、2016年、2017年修改)(水利部规章,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6号第一次修改;2016年8月1日水利部令第48号第二次修改;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第三次修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

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七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

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

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最新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最新版)

•索引号:111000/2006-00233•发布机构:水利部•名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信息所属单位:政法司;建设司•发文日期:2018年01月15日•文号: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8月1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

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doc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doc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 年修订)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 年12 月18 日水利部令第30 号发布2014 年8 月19 日水利部令第 4 6 号第一次修改2016 年8 月1 日水利部令第48 号第二次修改2017 年12 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第三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 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

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七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

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

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4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4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引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对工程质量、功能性能、安全可靠性以及交付情况进行评估和验收的过程。

对于保障工程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确保工程安全以及促进工程项目按期交付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工作,提高验收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验收管理机构】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机构由建设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具体职责如下:(1)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建设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工程建设;(2) 相关职能部门包括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在验收过程中应负责提供技术支持、监督和检查验收工作的实施情况。

【二、验收标准】2. 验收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项目建设的基本要求:如工程规模、防洪标准、设计水平等;(2) 工程质量要求:如工程结构安全、材料使用、施工工艺等;(3) 工程设计要求:如设计方案、设计深度、设计标准等;(4) 工程功能性能:如工程使用性能、可靠性、维修保养等;(5) 工程交付情况:如工程文件资料详实完备、验收报告完整等。

【三、验收程序】3. 验收程序应包括以下步骤:(1) 准备阶段:建设单位准备项目竣工资料和申请验收文件,并提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2) 资料审查阶段:相关职能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确保符合建设标准和文件完备;(3) 现场检查阶段:相关职能部门组织验收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包括工程施工质量、设计是否符合要求等;(4) 技术评审阶段:相关职能部门成立评审组,对工程技术进行评审,确定是否符合验收标准;(5) 验收决策阶段:评审组根据现场检查和技术评审的结果,作出是否通过验收的决策;(6) 验收报告编制阶段:评审组编写验收报告,包括评审结果、存在问题和建议;(7) 报告审核阶段:相关职能部门对验收报告进行审核,确保报告的客观性和准确性;(8) 验收结果公示和反馈阶段:验收结果在相关部门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修正)现行有效水利部水利部令第49号发文日期:2017年12月22日生效日期:2017年12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人验收第三章政府验收第一节验收主持单位第二节专项验收第三节阶段验收第四节竣工验收第五节验收遗留问题处理与工程移交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

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七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

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

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三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三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一、验收工作的组织1. 验收工作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成立验证小组。

2. 验收小组由技术、管理、监督、评估等相关人员组成,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3. 验收工作应进行全过程监督,包括前期准备、建设施工、工程质量、环境保护等方面。

4. 实施验收前应征得项目建设单位的同意。

二、验收程序1. 建设单位应在竣工前30天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 验收小组对资料进行审核,如有不完整或不合格的部分,应通知建设单位进行补充或改进。

3. 验收小组进行现场核查,包括查验施工质量、安全措施、设备设施运行情况等。

4. 验收小组进行实地考察,对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现场布置是否合理等进行评估。

5. 验收组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意见,并逐项进行确认和记录。

6. 如有需要,验收组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技术评测,确保评判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7. 验收组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建议和意见,形成验收报告。

8.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验收报告,决定是否通过验收,并做出相关处理。

三、验收标准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2. 验收标准应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

3. 验收标准应根据不同类型的水利工程进行细化和具体化,确保验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4. 验收标准应定期修订,根据科技进步和实际需要进行更新和完善。

四、验收结果1. 验收组根据验收结果做出判断,判定项目是否合格。

2. 如项目合格,应向建设单位颁发验收合格证书,并在相关媒体上公示。

3. 如项目不合格,验收组应向建设单位提出改进或整改意见,要求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五、验收后的管理1. 已经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应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运行维护和管理。

2. 验收合格的项目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 验收合格的项目的质量保修期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水利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三篇)

水利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三篇)

水利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验收结果的可靠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水利建设项目的验收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水库、河道、泵站、灌溉工程、排水工程等。

对于特定类型和规模的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三条验收管理工作应以质量为中心,注重过程控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保障使用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验收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信原则,科学决策,严格执行,增加透明度和公众参与。

第五条水利建设项目的验收应由专业人员进行,验收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和资质。

第六条验收工作应与水利建设项目的所有相关方沟通和协作,建立合作机制,共同推动工程的顺利验收。

第二章验收程序第七条验收程序包括前期准备、验收申请、评审、现场检查、终验和验收结论等环节。

第八条前期准备阶段应明确项目的验收要求和目标,制定验收方案和实施计划,确定验收机构和专家组成员,确保验收工作有序进行。

第九条验收申请阶段由申请人向验收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支付相应的验收费用。

第十条评审阶段由验收机构评审申请材料,确定专家组成员,并组织评审会议,审查项目的设计文件、施工记录、质量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现场检查阶段由专家组成员组织实地考察,查阅相关记录和资料,进行工程质量的抽查和实测,获取实际情况。

第十二条终验阶段由专家组成员根据实地考察和评审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改进建议。

第十三条验收结论应准确、明确、全面地反映项目的质量状况,包括合格或不合格的判定,以及需要改进的地方和建议。

第三章验收标准和要求第十四条验收标准应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项目的特点制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施工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二)工程质量满足验收标准和技术规范;(三)工程设备安装、调试和运行正常;(四)工程安全和环境保护符合相关要求;(五)工程建设资金的合理利用和管理。

2023年水利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2023年水利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2023年水利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2023年水利建设项目的验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利建设项目验收应坚持科学、公正、严谨和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水利建设项目验收按照“先验后建,先评后验”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水利建设项目验收应遵循风险防控、全过程监管和综合评估的原则。

第六条水利建设项目验收分为前期准备、施工阶段、竣工验收和投运验收等环节,各环节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第二章验收的基本原则第七条水利建设项目验收应符合项目建设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

第八条水利建设项目验收应具备合理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九条水利建设项目验收应建立完善的技术规范和管理标准。

第十条水利建设项目验收应强化主体责任,确保各方面的参与和沟通。

第十一条水利建设项目验收应加强技术监督和质量控制,防范和纠正施工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二条水利建设项目验收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逐步验收、分项验收和综合验收等方式。

第十三条水利建设项目验收应注重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推广,促进创新和提高。

第三章验收的具体要求第十四条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准备阶段的验收应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的审查。

第十五条水利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验收应包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设备和材料的质量、进度控制等的检查。

第十六条水利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包括工程质量、安全与环境保护达到设计要求的评价。

第十七条水利建设项目投运验收应包括设备操作和维护的培训、试运行和运行管理等的监督。

第十八条水利建设项目验收后应编制验收报告,进行总结和评估,并及时处理验收中发现的问题。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第十九条水利建设项目验收应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水利建设项目验收监督应加强信息共享和数据管理,提高监督的效能和准确性。

第二十一条水利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制度体系,加强对各项验收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水利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水利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水利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1. 验收的目的水利建设项目验收的目的是确保项目建设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达到预期的效果。

验收过程中,需要评估项目的设计、施工、材料使用、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等方面,确保项目的安全、稳定和可靠运行。

2. 验收的程序水利建设项目验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a) 预验收:在项目竣工之前,进行初步验收,评估项目是否达到验收的基本要求。

包括对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是否合理、材料及设备的配备是否符合要求等方面的评估。

b) 需索证验收:对于具有特殊性质的项目,需要取得相关的证明文件,如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用地审批等方面的证明文件,才能进行验收。

c) 正式验收: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全面的评估和检查,评估项目是否符合设定的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

包括对工程质量、施工工艺、设备运行等进行检查。

d) 验收报告: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后,应出具验收报告,明确项目的验收结果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和建议。

3. 验收的要求水利建设项目验收应符合以下要求:a) 验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背程序和规定进行验收。

b) 验收小组应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对项目的各个方面进行评估和检查。

c) 验收应重点关注工程质量、施工工艺、材料和设备的使用、环境保护等方面。

d) 验收结果应明确项目的验收合格与否,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整改的地方,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

e) 验收过程应严格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进行,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4. 验收的效果水利建设项目验收的效果应为项目合格或不合格。

验收合格的项目可以投入使用,并享受相应的运维服务和维修保障。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需要进行整改和修复,直到达到验收的要求为止。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直至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使用。

5. 验收的监督管理水利建设项目验收应由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已验收的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和整改督导,确保项目得到有效运行和维护。

最新水利工程验收规范

最新水利工程验收规范

最新水利工程验收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8月1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

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七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

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

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1、参照国家水利工程有关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为项目验收提供依据和参考。

2、建设项目验收质量须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质量标准,以及
项目设计、施工合同等文件规定。

3、验收工作由相关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指定的验收单位负责进行,
主要涉及的工作有项目施工质量的检测、验收文件的审核、项目实物的实
地考察等。

4、变更和修改某项工程技术指标、特殊施工技术等,须经主管部门
的批准。

5、验收结论由验收单位出具书面文件,并提交主管部门审核和批准。

6、对水利工程有关部门和业主不作出正式验收或不出具正式验收文件,不得收取项目款,不得进行相关资质评定工作,不得办理技术合格证
及许可证明等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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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政府验收
(二)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地方项目,以中央投资 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地方项目, 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以地方投资为主的, 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 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 (三)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可以根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 据工程实际情况, 据工程实际情况,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共同主 持。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报告的批准文件中明确。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报告的批准文件中明确。
第二章 法人验收
第十二条(法人验收内容)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 第十二条(法人验收内容)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 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 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 人验收。 人验收。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设法人验收 的环节。 的环节。 第十三条(验收计划)项目法人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 第十三条(验收计划)项目法人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后 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 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 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验收程序启动)施工单位在完成相应工程后, 第十四条(验收程序启动)施工单位在完成相应工程后, 应当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 应当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经检查认为建设 项目具备相应的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项目具备相应的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第十一条(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法人验收 监督管理机关对项目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 管理。 管理。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 法人的, 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 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 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 政主管部门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政主管部门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提交资料的责任) 第九条(提交资料的责任)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 当提交真实、完整的验收资料,并对提交的资料负责。 当提交真实、完整的验收资料,并对提交的资料负责。 第十条(监督管理) 第十条(监督管理)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 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 水利部授权, 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 理工作。 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争议问题处理)验收中发现的问题, 第七条(争议问题处理)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 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 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 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 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 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 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 监督管理机关决定, 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决定。 决定。 第八条(不合格处理)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 第八条(不合格处理)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 验收不予通过的, 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 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 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 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二章 法人验收
第十七条(验收成果) 第十七条(验收成果)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 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 个工作日内, 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 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法人验收鉴定书是政府验收的备查资料。 法人验收鉴定书是政府验收的备查资料。 第十八条(工程交接和保修期) 第十八条(工程交接和保修期)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 收和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 收和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应当与 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的有关交接手续。 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的有关交接手续。 工程保修期从通过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算起, 工程保修期从通过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算起, 保修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 保修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章 政府验收
第二节 专项验收 第二十一条(专项验收范围)枢纽工程导( 第二十一条(专项验收范围)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 下闸蓄水等阶段验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 下闸蓄水等阶段验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应当完成相应 的移民安置专项验收。 的移民安置专项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 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 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经有关部 门同意,专项验收可以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 门同意,专项验收可以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 第二十二条(专项验收成果) 第二十二条(专项验收成果)项目法人应当自收到专项验 收成果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个工作日内, 收成果文件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报 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是阶段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成果文件的组 成部分。 成部分。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验收组织机构) 第六条(验收组织机构)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 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 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 成员同意。 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 书上签字。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 书上签字。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 收结论持有异议的, 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 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三章 政府验收 第三节 阶段验收 第二十三条(阶段验收内容) 第二十三条(阶段验收内容)工程建设进入枢纽 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调)排水 工程导( 水库下闸蓄水、 工程通水、 台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 工程通水、首(末)台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应 当组织进行阶段验收。 当组织进行阶段验收。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可 以增设阶段验收的环节。 以增设阶段验收的环节。Fra bibliotek 第三章 政府验收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 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 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 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 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 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 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 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 收主持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收主持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 中央项目, 中央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 机构; 机构;
第三章 政府验收 第一节 验收主持单位 第十九条(验收主持单位)阶段验收、 第十九条(验收主持单位)阶段验收、竣工验 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主持。竣工验收主持单 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主持。 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主持阶段验 收。 专项验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验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验收分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 第三条(验收分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性质 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 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 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 工验收。 工验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 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进行, 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进行,不得交付使用或 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30号) 水利部令第 号 2007年4月1日施行 年 月 日施行
2010年4月 年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 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 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 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 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级堤防工程)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 、 、 级堤防工程 的验收活动。 的验收活动。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验收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 第五条(验收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 (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 概算文件; 概算文件;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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