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涉外争议解决法律资讯2014年7月刊
涉外法律业务介绍2014
– 观点更新: – 律协的态度:合作/竞争: – 大所的措施:规划与人才竞争
6. 收费
四 谁在做涉外法律业务/做谁的法律顾问
1. 律师事务所
– 境外律所 – 境内律所
2. 律师
五 涉外律师在做什么
1. 外商直接投资中的作用 2. 境外投资业务中作用 3. 国际公平贸易中的作用 4. 国际争议解决中的作用
五 涉外律师在做什么(以境外投资为例)
东风汽车的巴西投资项目
1. 项目背景
– 为什么投资 – 投资合作的内容
• 分销;建厂 • 组装、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
2. 客户要求
– 全方位服务
五 涉外律师在做什么
1. 制作法律服务方案/标书 2. 理解项目
– 判断将涉及的所有法律/法律关系 – 列明律师的详细工作内容 – 重点提示 – 组织与分工
• 转让 • 直接退出 • 清算 • 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借鉴:回赎权、共同出售权、强制随售
权、购股权、股权质押、托管、表决信托等等
五 涉外律师在做什么
5. 尽职调查
– 外商直投与境外投资尽调的区别
6. 文件准备与谈判
– 哪些文书:核心文件、申请文件 – 形式与内容 – 简单与复杂
7. 法律意见书
– 中国式法律意见书与境外法律意见书之区别 – 格式及主要内容。
– 清算 – 其他
• 外汇、税务、知识产权、劳动法律等等
二 案例(境外投资)
2. 境外投资(FDI Outbound)
– 境外投资、并购
• 东风 • 武钢 • 武汉重冶
– 境外上市、上市公司私有化、红筹回归
• 武汉卓尔发展 • 武钢某项目
– EPC/劳务输出 – 其他:IP。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涉外法律事务与国际争端解决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涉外法律事务与国际争端解决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和国际交往的不断深化,涉外法律事务和国际争端解决在法律服务工作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本文将从涉外法律事务和国际争端解决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涉外法律事务涉外法律事务是指与国外主体有关的法律事务,其中包括涉外合同、外商投资、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跨境并购等方面的问题。
针对涉外法律事务,在法律服务工作中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了解国际法律框架了解国际法律框架是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基础。
法律服务机构应当深入研究国际法律体系,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仲裁机构等相关内容,为客户提供准确的法律咨询和服务。
2.解读涉外法律法规各国的法律法规有一定的差异,法律服务机构需要深入研究不同国家的涉外法律法规,及时掌握新的变化,为客户提供确切的法律意见和风险评估。
3.处理跨国合同纠纷跨国合同纠纷是涉外法律事务中常见的问题之一。
法律服务机构需要帮助当事人制定合适的涉外合同,并在纠纷解决阶段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例如协助进行国际商事仲裁或在相关国家法院提起诉讼。
4.处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知识产权保护是涉外法律事务中的重要环节。
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了解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则和流程,为客户提供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并在侵权纠纷中提供法律支持。
二、国际争端解决国际争端解决是指涉及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外国与国家之间产生的争议的解决方式。
国际争端解决可以通过外交途径、法庭途径、仲裁途径等形式进行。
1.外交途径外交途径是国家之间解决争端的常见方式。
通过外交手段,各国可以进行对话、协商、谈判等方式解决争端,以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2.法庭途径法庭途径是国际争端解决的一种常见方式,主要通过国际法院等国际法律机构进行争端的裁决与调解。
各国可以根据国际法律程序,提起诉讼或请求裁决,以期得到公正的判决和解决。
3.仲裁途径仲裁途径是国际争端解决的重要方式之一。
通过仲裁,争端各方可以选择独立公正的仲裁机构,在仲裁庭进行争端解决。
从涉外案件法律适用现状看冲突规范选择投稿
从涉外案件法律适用现状看冲突规范选择投稿一、涉外案件适用冲突规范现状(一)适用外国法裁判的案件极少我国法院在涉外民商事审判实践中,适用外国法的案件比例极小。
国内学者的抽样调查表明,我国法院在涉外司法实践中,适用中国法的概率平均在97%左右[1]。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2],从2014年1月1日起,各级法院受理的案件,除特殊情形外,生效裁判文书均须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在业已公布的10000多份涉外民商事裁判文书中,适用外国法的判决还寥寥无几[3]。
(二)“无法查明外国法”现象泛滥根据在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案例库中的搜索结果,排除适用外国法的主要理由是无法查明外国法。
法院认定无法查明的理由主要有三:①当事人未提供外国法导致外国法无法查明,法院依据《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适用中国法;②当事人未提供外国法且法院也无法查明外国法,法院从而适用中国法审理案件;③当事人提供了相关外国法,但是由于不符合形式要件、不能证明案件事实、无法确定外国法证据效力等原因,法院未予采纳。
无法查明外国法在各国的立法例中都作为例外情况而适用,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却是一种常态,成为了排除外国法适用的工具。
法官无法查明认定权的滥用不仅有碍外国法查明制度的有效实施,也影响到法院的司法权威和涉外民商事审判的质量。
二、我国现阶段立法模式下适用外国法存在的问题(一)冲突规范的认定存在较大裁量空间由于我国立法未对外国法查明标准作详尽规定,法院对于外国法的来源、呈现形式、提供主体等认识存在差异,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同案不同判、外国法查明认定标准不一的情形。
同样是由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书,在一起案件里法官予以肯定并采纳,在另一起则不予承认。
在国际私法的领域研究中,有的观点将适用外国法和促进交往、公正审判等同,适用本国法和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不公正审判等同。
事实上上述四个概念不存在一一对应的必然因果关系,即使是在根据《法律适用法》得出适用外国法的结论下,依然可以通过错误的适用外国法或选择性的适用外国法达到地方保护、不公正审判的目的。
大成涉外争议解决法律资讯-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大成涉外争议解决法律资讯D a c h e n g N e w s l e t t e r C r o s s-b o r d e r D i s p u t e R e s o l u t i o n2015年6月JUNE 2015主编:谭家才本期责编:韦龙艳编委(按姓氏拼音排序):刘蓉蓉刘逸星李新立潘激鸿周姣璐王峰目录★资讯News一、最高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涉外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held a public trial for a contract dispute over cross-boarder equity transfer.二、上海法院首次引入外籍调解员全国首份《调解优先承诺书》诞生Foreigner Mediators were first introduced to Shanghai People’s Court.The Chinese 1st Mediate-First Pledge was signed.★律师视点Lawyer’s Viewpoints三、《民事诉讼法》2015年新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定简析An Analysis Focuses on Civil Procedure of Case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 According to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effective 2015) .四、企业反舞弊调查的策略与禁区Investigation Strategy for Corporate Compliance & Anti-Fraud and Relevant Forbidden Zone.★大成(上海)涉外争议解决律师团队介绍Brief Introduction of Dacheng (Shanghai) Cross-border Dispute Resolution Team【新法资讯】最高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涉外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6月1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上诉人美国向艺实业有限公司、台湾万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全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建全通资源再生工业园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两案。
司法部关于《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2024.07.29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司法部关于《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国公民、组织依法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维护我国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司法部会同有关方面起草了《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邮件发送至:************.cn,邮件主题请注明“《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3.信函寄至: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司法部立法三局(邮编1000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7月29日至2024年8月28日。
司法部2024年7月29日。
大成涉外争议解决法律资讯2014年7月刊
大成涉外争议解决法律资讯D a c h e n g N e w s l e t t e r C r o s s-b o r d e r D i s p u t e R e s o l u t i o n2014年7月 JULY 2014主编:谭家才本期责编:李新立编委(按姓氏拼音排序):刘蓉蓉刘逸星李振宏李飞鹏黎智勇马乃东潘激鸿王金一韦龙艳张冰周姣璐目录★新法资讯Laws & Regulations Update一、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Shanghai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 Releases The China(Shanghai)Pilot Free Trade Zone Arbitration Rules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案件审判指引(试行)》Shanghai No. 1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releases China(Shanghai)Pilot Free Trade Zone related cases Trial directions (for Trial Implementation)三、上海第二中级人民发布自贸区仲裁案件司法审查和执行工作意见Shanghai No. 2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Releases Guidelines for Judicial Review and Execution of Arbitration Cases Heard by China (Shanghai)Pilot Free Trade Zone Arbitration Court四、世贸组织上诉机构裁定美国对华二十五起双反调查违反世贸规则The Appellate Body of WTO ruled that 25 Countervailing and Anti-dumping Measures against China by US Violated Rules of WTO★律师视点Lawyer’s Viewpoints五、英国反贿赂法中商业组织不履行预防贿赂义务罪评述Commentary on “Failure of Commercial Organization to Prevent Bribery” of UK Bribery Act 2010六、从一起合资企业纠纷谈管辖及法律适用条款的效力Validity of the Clauses Regarding Jurisdiction and Applicable Law at a Joint Venture DisputeBrief Introduction of Dacheng (Shanghai) Cross-border Dispute Resolution Lawyers’ Team【新法资讯】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2014年4月9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正式发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该规则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如何确定涉外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协 议 的 主 体 是 四 方 ,即 甲 医 院 、中 国 乙 公 司 、日本 丙 公 司 和 中 国 丁 工 通
的全 套 C T设 备 ;3 日本 丙 公 司和 中 国 .
丁工 厂应 赔 偿 甲 医院 的各 项 损 失。
安 装调 试 无 法 正常 结 束 的情 况下 , 负 有安 装 调 试 义 务的 日本丙 公司 和 中 国
分 别 提 供 的 设 备 运 抵 甲 医 院 。为 了保 证 C T
设备 的安 装调 试工 作顺 利进行 , 9 5年 8 19 月,
甲 医 院 、中 国 乙 公 司、 签 署 安 装 调 试 CT设 备 协
议 。协 议 约 定 ,设 备 的 安 装 由 日本 丙 公 司和
走 ,致 使 调 试 工 作 中 断 。 2 0 年 2月,甲 医 院 向 中 国 法 院 起 诉 , 06
以该 C T设 备 质 量 不 符 合 合 同规 定 的 标 准 为
▲ 外 贸 实 践中,涉外 经 济 合 同 纠纷 不 可 避 免
由 , 求 :1 退 回 日本 丙 公 司和 中 国 丁 工 厂 要 .
中 国 丁 工 厂 负责 进 行 , 在 1 9 应 9 5年 1 月 前 交 O
付 使 用 ;安 装 调 试 后 , 甲 医 院 人 员使 用 1 在 0
日后 进 行 一 次 性 验 收 ;如 设 备 发 生 质 量 问
题 , 别 由 日本 丙 公 司和 中国 丁 工 厂 负责。 分
在 设 备 安 装 调 试 过 程 中,由 于 日本 丙 公
卖 合 同 和 安 装 调 试 协 议 之 间 不 存 在 主
章 , 法 律 地 位 已 明 确 。因此 ,甲 医院 其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涉外案件处理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涉外案件处理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交流日益频繁,涉外案件处理在法律服务工作中变得尤为重要。
涉外案件的处理不仅需要熟悉国内法律体系,还需要掌握国际法律规则和具备跨文化交流的能力。
本文将讨论法律服务工作中涉外案件的特点及其处理方法。
一、涉外案件的特点1. 跨国性:涉外案件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和司法体系。
相比于国内案件,涉外案件的处理需要借鉴和协调多个国家的法律制度,调查涉及的事实和证据跨越国界。
2. 法律多元性: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法律体系和法律规则,针对同一涉外案件,可能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适用。
涉外案件的处理中,需要分析不同国家的法律适用规则以确定适用的法律。
3. 语言文化差异:涉外案件常常伴随着语言和文化差异的问题。
律师需要具备跨文化交流的能力,熟悉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法律观念和实践。
二、涉外案件的处理方法1. 法律研究与分析:首先,律师需要深入研究和了解国际法律规则以及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
必要时,可以寻求国际法律专家的帮助。
其次,需要分析涉案事实和适用法律,如区分国内法和国际法的适用。
2. 跨国合作与协商:在涉外案件处理中,律师通常需要与其他国家的律师或法律机构进行合作与协商。
通过与国际律师组织、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等建立联系,以获取对外国法律和司法实践的了解,并在案件处理中提供支持。
3. 跨文化交流与沟通:涉外案件处理中,律师必须能够有效地与不同文化背景的当事人进行交流和沟通。
这包括了解他们的习俗、价值观和法律观念,并在沟通中避免语言和文化障碍。
4. 纠纷解决机制的选择:涉外案件处理中,需要根据案件性质和相关法律规定选择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如仲裁、调解、诉讼等。
律师需要针对每种机制的特点和优劣势进行评估,并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建议。
5. 合规风险评估与预防:律师在涉外案件处理中需要帮助当事人评估风险并提供预防措施。
这包括了解当事人在跨国经营或合作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以及通过合规管理来预防潜在纠纷。
探讨涉外商事纠纷解决的法律途径
探讨涉外商事纠纷解决的法律途径涉外商事纠纷解决的法律途径涉外商事纠纷是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而日益频繁的现象。
在国际贸易与投资活动中,不同国家间的商事活动常常会引发纠纷,因此,建立一套有效的法律途径来解决涉外商事纠纷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涉外商事纠纷解决的法律途径。
一、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是一种公正、高效的解决商事纠纷的方式。
相较于传统的司法诉讼,仲裁程序更为简洁,节省时间和成本。
当涉及不同国家的商事纠纷时,国际商事仲裁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根据《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公约》,世界各国都可以在其管辖权范围内采用仲裁程序解决涉外商事纠纷。
此外,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等国际商会仲裁机构也提供独立、公正的仲裁服务,为各方提供一个公正的裁决机制。
二、跨境诉讼除了仲裁外,跨境诉讼也是解决涉外商事纠纷的一种选择。
在涉外商事纠纷中,有时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向国外法院提起诉讼,并在对方国家的法院中解决纠纷。
不同国家采取的诉讼程序有所不同,因此在选择跨境诉讼之前,当事人需要了解目标国家的法律和诉讼程序,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跨境诉讼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律师的专业知识和国际法律事务经验也至关重要。
三、多边和双边投资协定多边和双边投资协定是促进涉外商事纠纷解决的重要渠道。
各国之间签订的投资协定通常会包含有关争端解决的条款,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便捷的解决纠纷的机制。
例如,根据《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公约》,各国可以依据该公约,在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投资争端时,将争端提交给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进行仲裁。
此外,一些国家还通过双边投资协定来提供类似的争端解决机制,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加稳定、可预测的投资环境。
四、国际商事法庭近年来,一些国家开始设立国际商事法庭,以解决涉外商事纠纷。
这些国际法庭通常由具备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经验和专业知识的法官组成,通过专业的审理手段,为当事人提供公正、透明的裁决。
例如,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是一个独立的国际法院,专门处理商事纠纷。
涉外经济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宁夏:张庭贵
的管辖 及法律 适用 ,也可 以选择仲裁 。 只要 经过
选择的国家与合同争议有实际联系,且不违反我
张庭贵同志:
涉外合同纠纷处理方面的重要问题是管辖权 和适用法律的问题。因为涉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是外国法人或公司,合同有时会涉及到外国法律 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而外国的法律和中国的法 律是不同的。因此 ,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
求依 法处理 。
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
系的国家的法律 。 ”以明示方式选择处理 涉外合同
争议的法律可以选择我国法律,也可以选择外国
法律。选择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当事人选
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不得违反国家主权原则,不
李文成 ( 律师)
34 质量监督・ 消费指导删。 .
人一般尽量 约定合 同适 用本国法 律 ,这样 对 当事 人来说是有利的。
国的法律、法规。只有在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情况
下才适用最密切联 系原则来确定。
2 .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 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在 当事人 选择 中国法律 时 ,如 果 中国是某个 与合 同有关 的国际 条约的参 加国 ,则优先 适 用国际条 约的规定 。在中国法律和 国际 条约均没有规定 时 ,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涉 外 经 济合 同纠纷 如何 解 决
编辑同志: 去年,我们厂与一家外商签订 了机械设备的 购销合同,但对方在履行合同的期限和产品质量 问题上发生了违约行为,经多次协商,至今未达 成一致意见。请问,现在我们应当怎样国法律的强制性 或禁止性规范,否则选择无效。 对于涉外合同,除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之外 , 我国法院对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性采取如下原则: 1 .当事人协议原则
涉外法律常识跨国和国际争端解决
涉外法律常识跨国和国际争端解决涉外法律常识跨国和国际争端解决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涉外法律问题和跨国争端的解决变得日益重要。
了解涉外法律常识和跨国争端解决的规则和机制,对于保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国际关系的稳定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涉外法律常识和跨国争端解决的相关内容。
一、涉外法律常识1.国际法与国内法:国际法是指各国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国内法则是指某个国家内部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具有普遍性和约束力,各国应当遵循国际法的规则。
2.主权原则:主权原则是指各国拥有独立的决策权和自主的国内法律体系,其他国家不得干涉其内政事务。
主权原则是国际关系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3.国际协议:国际协议是指两个或多个主权国家之间达成的共识,可以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约,也可以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定。
国际协议在跨国争端解决中具有重要作用。
4.国际法院:国际法院是处理国家之间纠纷的司法机构,其裁决对各国具有约束力。
国际法院在解决跨国争端中发挥着重要的角色。
二、跨国争端解决1.谈判与协商:谈判与协商是解决跨国争端的首选方法,各方可以通过平等和友好的方式进行谈判,以达成共识并解决问题。
2.调解与和解:如果谈判无法达成一致,各方可以通过调解或和解的方式解决争端。
调解和和解是一种非正式的解决方法,可以减少争端的持续时间和成本。
3.仲裁:仲裁是一种通过独立的仲裁机构来解决争端的方法。
仲裁裁决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是一种有效和公正的解决争端的方式。
4.诉讼:如果其他解决方法无法有效解决争端,各方可以通过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国际法院将依据国际法和相关条约对争端进行裁决。
三、重要案例分析1.南海仲裁案:南海仲裁案是菲律宾向国际法院提起的针对中国南海主权争端的仲裁案。
国际法院于2016年作出裁决,认定中国南海部分岛屿无主权归属,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2.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世界贸易组织(WTO)设立了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用于解决国际贸易纠纷。
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听证和裁决的方式维护各成员国在国际贸易中的权益。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公司部法律资讯(第十二期)
志存高远海纳百川跬步千里共筑大成公司部法律资讯(第十二期)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公司部编辑部如有问题,请反馈至公司部编辑部:chengzhou.tu@ 1目录公司部介绍证券领域金融领域税收领域司法领域其他领域联系我们《公司部法律资讯》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公司部编辑部主编:涂成洲高级合伙人/律师/教授执行主编:赵静梅编辑:卢剑2691978103-5一、公司部介绍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公司部组建于2013年5月,公司部由涂成洲、陈南沙、吴学励、王志伟、高阳、徐进初、张清华、陈庆新、曾凡新、胡长青、贾玉臣、徐凯、陈秋红等律师组成,涂成洲律师为公司部主任,曾凡新律师、王志伟律师为公司部副主任,徐凯律师为公司部秘书。
大成深圳分所公司部倡导以整体协同为基本,以专业分工、细作精耕、单元合作为特色。
公司部主要以公司综合法律服务为基础,以股权设计、企业治理结构、企业风险防控为主线,向客户提供优质、精准的法律服务。
大成深圳分所公司部欢迎广大同行与我们进行业务交流与合作,共同提升业务水平,扩大业务范围!返回目录如有问题,请反馈至公司部编辑部:chengzhou.tu@2二、法律资讯证券领域1、2014年6月7日,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13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等九个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配套修订。
处理涉外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涉外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
处理涉外案件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我国的国家利益和形象。
因此,了解和掌握处理涉外案件的法律依据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处理涉外案件的法律依据。
二、我国处理涉外案件的法律体系1. 国内法律体系(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为处理涉外案件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依据。
(2)法律: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处理涉外案件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在处理涉外案件中,一些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等也具有重要意义。
(4)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法律适用问题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
在处理涉外案件中,司法解释对于明确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具有重要意义。
2. 国际法律体系(1)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书面形式订立,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处理涉外案件具有重要的法律依据作用。
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等。
(2)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被各国普遍接受的习惯做法。
在处理涉外案件中,国际惯例可以作为补充国内法律的依据,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
三、处理涉外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1. 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由订立、变更和解除合同。
在处理涉外合同纠纷时,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适用合同自由原则。
涉外案件审理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我国与世界各国的交流与合作日益密切,涉外案件也日益增多。
在审理涉外案件时,法律依据的准确运用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梳理我国在审理涉外案件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为相关法律工作者提供参考。
二、涉外案件审理的法律依据1. 国际条约我国加入或签订的国际条约是审理涉外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
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国际人权法:如《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
(2)国际商事仲裁法: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等。
(3)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如《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等。
(4)国际海事法:如《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
2. 国内法律法规我国国内法律法规也是审理涉外案件的重要依据。
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在审理涉外案件时,应遵循宪法原则,保障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2)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
(3)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
(4)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有关涉外案件处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3. 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被广泛认可的习惯做法。
在缺乏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国际惯例可以作为审理涉外案件的法律依据。
4.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法律适用问题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对于审理涉外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5. 国际法院判例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其判例在审理涉外案件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三、涉外案件审理的法律适用原则1.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在涉外民商事关系中,当事人有权选择适用的法律。
处理涉外法律案件事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地位不断提升,涉外法律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跨境合同纠纷为例,探讨涉外法律案件的处理过程。
案例一: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国外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是一家位于我国某沿海城市的国际贸易公司,主要从事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
被告是一家位于某国的贸易公司,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销售。
2019年,双方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口一批化工产品,总价为100万美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和品质向被告交付了货物。
然而,在被告收到货物后,双方在货物的质量问题上产生了争议。
被告认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原告承担退货责任。
原告则认为货物符合合同约定,拒绝退货。
随后,双方就退货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二、案件处理过程1. 调解阶段在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原告向我国某地国际商会调解中心申请调解。
调解中心受理案件后,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充分听取了双方的诉求,并查阅了相关证据。
经过多次调解,双方最终就退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同意退货,原告退还部分货款。
2. 仲裁阶段由于退货过程中存在一定争议,原告决定将案件提交仲裁。
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提供的证据和事实,最终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生效后,被告履行了退货义务,原告也按照仲裁裁决退还了部分货款。
3. 执行阶段在仲裁裁决生效后,被告仍未履行退货义务。
原告遂向我国某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和拍卖,最终使原告的债权得到了实现。
三、案件分析1. 证据的重要性在处理涉外法律案件时,证据的收集和整理至关重要。
本案中,原告能够提供完整的货物交付证据,为仲裁裁决和法院执行提供了有力支持。
2. 法律适用问题在处理涉外法律案件时,法律适用问题尤为关键。
处理涉外案件依据的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涉外案件在我国日益增多。
涉外案件涉及国家主权、国际关系以及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处理涉外案件必须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
本文将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方面,探讨处理涉外案件依据的法律。
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1. 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处理涉外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涉外民事案件包括:涉及外国国籍当事人、无国籍当事人、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及外国法律问题或者适用外国法律的案件。
2. 海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是我国处理涉外海事案件的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海事案件的管辖、诉讼程序、证据规则等。
3. 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是我国处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律依据。
这些法律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取得、保护、侵权责任等内容。
4. 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是我国处理涉外投资案件的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外商投资的准入、监管、退出等内容。
5. 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我国处理涉外反垄断案件的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垄断行为的认定、法律责任等内容。
三、国际条约1.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我国处理涉外货物买卖合同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
该公约规定了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违约责任等内容。
2.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CLC)《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是我国处理涉外油污损害案件的法律依据。
该公约规定了油污损害的赔偿、责任限制等内容。
3.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是我国处理涉外贸易案件的法律依据。
该协定规定了国际贸易的基本原则、规则和程序。
四、国际惯例1.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国际商会仲裁规则是我国处理涉外仲裁案件的重要依据。
该规则规定了仲裁的适用范围、仲裁程序、仲裁裁决的效力等内容。
涉外商事纠纷解决方式
涉外商事纠纷解决方式涉外商事纠纷是指在跨国经济活动中,当事人因合同履行、商业往来等产生争议并寻求解决的情况。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涉外商事纠纷的数量和复杂性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国采取了多种解决方式。
本文将对涉外商事纠纷解决方式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诉讼解决方式诉讼是涉外商事纠纷解决的一种常见方式。
当事人依法将争议提交给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由法院根据法律、证据和相关的国际公约判决案件。
这种方式相对较为正式,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可以通过律师进行代理,争取自己的权益。
但是,诉讼方式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诉讼程序通常比较繁琐,耗费时间和精力。
特别是在跨国纠纷中,涉及不同法律体系和跨国调查取证等难题,给解决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其次,诉讼费用较高,对于一些中小企业而言,可能承担不起。
此外,诉讼解决方式通常是以胜败判定为依据,对当事人的关系和合作可能会产生不可逆转的破坏。
二、仲裁解决方式仲裁是另一种常见的涉外商事纠纷解决方式。
仲裁是指当事人按照协议或者约定,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由仲裁庭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
与诉讼相比,仲裁具有一定的优势。
首先,仲裁程序相对简化,时间和费用上相对较少。
其次,仲裁程序对于涉外纠纷有一定的专业性,可以根据不同国际组织发布的标准进行裁决。
最后,仲裁裁决具有国际公约所认可的执行力。
然而,仲裁方式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受到限制,仲裁协议一旦确定,双方均要履行。
其次,仲裁的裁决并不是绝对有效,仍然需要在一些国家进行执行程序,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
此外,在一些复杂的涉外纠纷中,由于仲裁庭的构成方式、程序等因素,仲裁的公正性和效力可能受到质疑。
三、协商谈判解决方式协商谈判是涉外商事纠纷解决的最直接和灵活的方式。
当事人可以通过平等协商、沟通交流等方式,共同寻求解决方案。
协商谈判方式适用于一些较为简单的争议,例如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瑕疵。
这种方式的优势是可以快速解决问题,同时维护双方的关系和合作。
涉外合同纠纷
涉外合同纠纷第一条:定义和解释1.1 “涉外合同”指的是合同当事人中至少一方为外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合同的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合同签订地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有直接联系的合同。
1.2 “合同纠纷”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因合同的履行、解释、变更、解除、终止等事项产生的争议。
第二条:适用法律2.1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2.2 对于涉外合同纠纷的解决,双方应优先考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条:争议解决方式3.1 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合同纠纷。
3.2 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语言为中文。
第四条:仲裁裁决4.1 仲裁裁决为终局性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4.2 仲裁裁决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第五条:费用承担5.1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5.2 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律师费用。
第六条:合同变更6.1 合同的任何变更、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七条:合同解除7.1 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7.2 若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八条:合同终止8.1 合同履行完毕,合同自动终止。
8.2 合同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律规定的原因终止。
第九条:其他9.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公平、诚信的原则协商解决。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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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涉外争议解决法律资讯D a c h e n g N e w s l e t t e r C r o s s-b o r d e r D i s p u t e R e s o l u t i o n2014年7月 JULY 2014主编:谭家才本期责编:李新立编委(按姓氏拼音排序):刘蓉蓉刘逸星李振宏李飞鹏黎智勇马乃东潘激鸿王金一韦龙艳张冰周姣璐目录★新法资讯Laws & Regulations Update一、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Shanghai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 Releases The China(Shanghai)Pilot Free Trade Zone Arbitration Rules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案件审判指引(试行)》Shanghai No. 1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releases China(Shanghai)Pilot Free Trade Zone related cases Trial directions (for Trial Implementation)三、上海第二中级人民发布自贸区仲裁案件司法审查和执行工作意见Shanghai No. 2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Releases Guidelines for Judicial Review and Execution of Arbitration Cases Heard by China (Shanghai)Pilot Free Trade Zone Arbitration Court四、世贸组织上诉机构裁定美国对华二十五起双反调查违反世贸规则The Appellate Body of WTO ruled that 25 Countervailing and Anti-dumping Measures against China by US Violated Rules of WTO★律师视点Lawyer’s Viewpoints五、英国反贿赂法中商业组织不履行预防贿赂义务罪评述Commentary on “Failure of Commercial Organization to Prevent Bribery” of UK Bribery Act 2010六、从一起合资企业纠纷谈管辖及法律适用条款的效力Validity of the Clauses Regarding Jurisdiction and Applicable Law at a Joint Venture DisputeBrief Introduction of Dacheng (Shanghai) Cross-border Dispute Resolution Lawyers’ Team【新法资讯】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2014年4月9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正式发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该规则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依照《仲裁规则》第三条,适用范围不限于涉自贸区的争议,无论争议是否涉自贸区,凡当事人约定适用该《仲裁规则》或者约定将争议提交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院仲裁解决的,均适用该规则。
自贸区仲裁规则全文共10章85条,吸纳和完善了诸多国际商事仲裁的先进制度:如增加了“临时措施”和“紧急仲裁庭”制度;增设了“小额争议程序”;突破了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的“名册制”限制,确立了仲裁员开放名册制;纳入了“友好仲裁”制度;细化了“合并仲裁制度”、“其他协议方加入仲裁程序”及“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等制度;通过设立仲裁庭组成前的调解员调解程序进一步完善了“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制度;进一步强化了仲裁中的证据制度等。
目前该会已发布英文、日文、韩文、意大利文、法文等译本,并将陆续发布俄文、德文、西班牙文、葡萄牙文等译本。
(摘自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官网/NewsEvents.aspx?tid=10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案件审判指引(试行)》2014年4月2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涉中国(上月1日起正式试行。
上海自贸试验区地处浦东,属上海一中院辖区。
《指引》共一百条,包括总则、涉自贸区案件的立案与送达、审理、执行、审判机制、审判延伸等七章内容,其中审理部分又根据合同、公司、金融、知识产权等八大类案件具体分节规定。
该《指引》旨在为建设中的自贸区已经和可能出现的各类诉讼案件的受理、审理、裁判及执行等环节提供指引性思路。
比如,案件审理方面,针对注册资本实缴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度防止出现“皮包”公司而对债权人合法权益保护进行专门规定;为加大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度身定制”的法院聘请技术专家辅助查明技术事实条款;为遏制不诚信当事人重复提起“撤销仲裁”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诉讼而就仲裁司法审查的双重救济施以的规范,以及为提高执行效率,借鉴国外“执达员制度”将区内执行案件辅助性事务交由选聘的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实施的规定等。
(摘自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官网/platformData/infoplat/pub/no1co urt_2802/docs/201405/d_2598575.html)自贸区仲裁案件司法审查和执行工作意见2014年5月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仲裁案件司法审查和执行的若干意见》。
该《若干意见》是针对自贸区仲裁案件司法审查和执行的专项工作意见。
对自贸区仲裁案件司法审查和执行,实现了前所未有的“全面提速”与“加大力度”。
比如,在小额争议仲裁案件的立案方面,凡是当事人对仲裁庭适用小额争议程序作出的裁决提出立案申请的,做到当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当日立案。
在司法审查的期限方面,当事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一般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有关期限较我国《仲裁法》的规定缩短了一半;对于小额争议仲裁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十日内组织听证或询问当事人,并在立案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裁定;对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或小额争议程序的仲裁案件,且事实清楚、仲裁程序争议不大的,以及当事人已以相同理由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并被驳回的仲裁案件,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可以采用简易听证程序或书面审查,一般在立案之在保全、执行等法律措施方面,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前所未有地加大了工作力度,努力做到多措并举,确保涉《自贸区仲裁规则》案件得到公正、高效、便捷的司法审查和执行。
(摘自人民网/n/2014/0505/c134768-21140454.html)世贸组织上诉机构裁定美国对华二十五起双反调查违反世贸规则2014年7月7日,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7日裁定,美国商务部在2006年至2012年间对华发起的25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违反世贸规则。
世贸组织当天公布了中国诉美国关税法修订案世贸争端案上诉机构报告,作出了上述裁决。
上诉机构驳回美方上诉请求,支持中方在双重救济方面的主张,认为美国商务部在2006年至2012年间对华发起的25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中未能进行避免双重救济的税额调整,违反世贸规则。
与贸易总协定》第10.2条的解释和对美关税法修订案的适用存在错误。
但由于专家组对于案件事实分析不足,上诉机构未能完成对美关税法修订案是否符合世贸规则的分析。
2012年9月,中国就美关税法修订法案中违反世贸规则的错误做法,提出与美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进行磋商,正式启动世贸争端解决程序。
2012年11月,中国提请成立专家组,同年12月,专家组成立。
2014年3月,世贸组织专家组裁决,美25起反倾销反补贴措施违反世贸规则,但认为美关税法修订案未违反世贸规则。
2014年4月8日和17日,中美双方分别就专家组裁决提出上诉。
中国商务部说,本案涉案产品年出口金额逾72亿美元,涉及中方重大贸易利益,中方敦促美方尊重世贸组织裁决,尽快改正滥用贸易救济措施的错误做法,确保中国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
(摘自中国法院网/article/detail/2014/07/id/1335349.sht ml)【律师视点】英国反贿赂法中商业组织不履行预防贿赂义务罪评述文/谭家才2011年7月1日实施的英国《2010年反贿赂法》,被认为是迄今为止处罚最为严厉的贿赂犯罪立法。
其不仅对商业行为中的“通融费”采取“零容忍”政策,还突破了传统刑事责任“等同原则”,采用“组织责任原则”。
具体而言,要求商业组织承担预防行贿的责任,构建预防行贿体系,在其第7条专门规定了商业组织不履行贿赂义务罪。
本文将简要叙述该罪的主要内容以及商业机构如何通过具体程序来构建预防行贿体系。
一、商业组织不履行贿赂义务罪主要内容商业组织不履行贿赂义务罪是指商业组织疏于构建内部行贿预防制度而导致行贿行为发生,所需要承担与此相应的刑事责任。
尽管相关人员发生了某个具体的贿赂案件,如果商业机构能够证明其有适当的程序用于预防相关联的人贿赂,则构成减轻或免除其相应的处罚。
就适用范围而言,商业组织不履行贿赂义务罪仅限于预防行贿(包括《贿赂法》第1条普通行贿罪以及第6条行贿外国公职人员罪),不包括预防受贿。
该罪的犯罪主体(即商业组织)包括了在英国注册的公司和合伙企业以及虽不在英国注册但全部或部分业务在英国的任何公司或合伙企业。
比如,一个德国公司在英国从事经营活动,而该公司在中国的代理人有行贿行为,则该公司也要受到《贿赂法》的约束。
该罪有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两部分组成。
其“积极要件”是指相关人员实施行贿行为。
“消极要件”是指商业组织没有构建预防行贿的程序。
该罪在客观行为上要求商业组织未能构建预防行贿的“充分程序”而导致“相关个人”为商业组织利益向他人行贿。
“相关个人”是指为了或代表商业组织而提供服务的人员,该类人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确定,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组织的雇员、代理人或分支机构。
二、商业组织预防贿赂程序指引《贿赂法》没有具体规定“充分程序”的内涵。
为了充分适用和理解该内涵,英国国务大臣于2011年3月颁布了《指南》,提出了构建“充分程序”的6项原则。
即相称原则(商业机构预防相关人员贿赂的程序应当与其面临的贿赂风险和业务的性质、规模和复杂性相对称,应当清晰、务实、可行而且得到有效的观察和执行)、高层责任原则(商业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包括但限于董事会、所有权人或其他任何其他同等的机构或人员有义务预防相关人员贿赂,应在商业机构培养杜绝贿赂的文化)、风险评估原则(商业机构应对其相关人员实施的内部和外部的潜在贿赂风险影响的性质和范围进行评估,并应当定期公告和记录)、尽职调查原则(为了减少可知的贿赂风险,商业机构应当采取一项基于风险的方法,对于那些为了或者代表机构履职或将要履职的人员适用尽职调查程序)、沟通原则(商业机构应当通过包括培训在内的内部和外部传达方式确保与风险相对称的预防贿赂政策和程序深入到整个机构且得到理解)、监督和复查原则(商业机构应当监控和检查预防管理人实施贿赂的程序,且在必要时加以改进),为商业组织构建“充分程序”提供了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