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业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施工图审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施工图审查改革试点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建质[2014]162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4.08.15
【实施日期】2014.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施工图审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建质〔2014〕16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业改革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4〕64号),现就开展我省施工图审查改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完善勘察设计质量监管制度,规范勘察设计质量行为。
坚持强化勘察设计人员执业资格的导向,落实勘察设计企业和人员工程质量职责,推进行业信用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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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3年)
(91)建建工字第25号 建城[1991]352号
—9—
序号
文件名称
97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98 关于加强地铁和轻轨交通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通知
99 关于加强城市机动车辆停车场建设的通知
100
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贯彻《全民所有制建筑安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 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30 关于印发《对建筑企业资质审查中几个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31 关于建筑企业资质审查中几个问题的意见
32 关于发布《混凝土建筑构件厂营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33 关于印发城乡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技术业务人员培训工作规划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34
关于印发《建筑企业升级实施办法》(试行)和《国家级建筑企业及混凝土建筑构件企业 标准》(试行)的通知
(84)城园字第203号
89 关于颁发《在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判废暂行规定》的通知
(85)城公字第180号
90 关于颁发《城市煤气工作暂行条例》和《发展城市煤气的技术政策》的通知
(85)城字第325号
91 关于颁发《城市节约用水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86)城城字377号
92 关于加强城市煤气安全工作的通知
—3—
文号 建办[1999]50号 建办[2001]103号 建办〔2004〕107号 建办〔2011〕35号 建办厅〔2010〕36号 建办综〔2003〕33号 建法〔2004〕110号 (85)城科字第212号 (87)城科字第268号 (87)城科字第543号 (87)城科字第83号 (88)建科字第330号
52 关于换发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53 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开展农村住房建设试点工作
行业资讯Industry Information佞房和尿乡寒设部开展农衬佞房寒设试点工乍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住房建设i式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农村住房建设试点工作。
《通知》指出,要明确试点内容:一是探索支持农民建设宜居型农房机制;二是探索组织农房设计力量下乡服务机制;三是探索建立农村建筑工匠培养和管理制度。
并做好试点组织实施:—是选好试点县(市、区、旗)。
二是建立设计师下乡长效机制。
三是推行政府、专家、农民"共同缔造”的农房建设理念。
四是科学设计农房功能空间布局。
五是推广应用农房现代建造方式。
六是以农房建设促进村容村貌提升。
七是组织试点验收。
八是总结推广经验。
(王倩倩)[主房和尿乡建设部尿市段计试点经验交流会在珠海召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设计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广东省珠海市召开城市设计试点经验交流会,总结交流城市设计试点经验,探索行之有效的机制、方法和技术,塑造城市特色风貌,打造宜人亲民的城市公共空间和环境,不断提升城市品质。
2017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在全国57个城市开展了城市设计试点工作。
两年来,各试点城市在文化传承、风貌塑造、绿色发展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黄艳出席会议并讲话,6个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直辖市规划委(局)分管负责人和30个试点城市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上,部分省和试点城市主管部门交流了工作经验。
(王倩倩)住房和尿乡建设部安委会部署今年安全主产6项重点工伦近日,按照王蒙徽部长批示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统筹安排20彳9年安全生产6项重点工作。
一是加强制度和标准规范建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1.01.19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
•【施行日期】2011.01.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94号)
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我部认真组织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确定废止或失效规范性文件290件,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877件。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试点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经研究,决定选择部分地区和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目的通过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健全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制度,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培养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提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全面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积累经验。
二、试点地区、企业选择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湖南、广东、四川8省(市)以及中国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等40家企业(名单见附件)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
试点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开始,时间为2年。
我部将根据试点情况,对试点地区和试点企业进行调整。
三、试点工作要求(一)制订试点工作方案。
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试点企业要加强组织领导,制订试点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积极稳妥推进相关工作。
试点工作方案于2017年6月底前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创新管理机制。
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研究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制度,制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和合同范本等文件,创新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
(三)实现重点突破。
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试点企业要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选择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探索适用的试点模式,在有条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实现重点突破。
(四)确保项目落地。
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引导政府投资工程带头参加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积极参与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
同时,切实抓好试点项目的工作推进,落地一批具有影响力、有示范作用的试点项目。
(五)实施分类推进。
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引导大型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积极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拓展业务范围。
在民用建筑项目中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鼓励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65号——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65号——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7.12.12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65号
•【施行日期】2017.12.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765号
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对本部门印发的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对95件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宣布失效。
凡宣布失效的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自本公告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特此公告。
附件:决定失效的文件目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12月12日附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77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的通知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773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提高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决定在北京、上海、浙江3省(市)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
现将《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7年11月9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进一步深化建筑业简政放权改革,提高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效率,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探索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制定本试点方案。
本方案所指告知承诺审批,是指对提出资质行政审批申请的申请人,由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行政审批机关根据申请人承诺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制度。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办发[2017]19号文件部署,准确把握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方向,不断创新和改进政府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机制,围绕“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能、服务企业发展”的总体思路,探索建立“诚信规范、审批高效、监管完善”的告知承诺资质审批新模式,推动资质管理向“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转变,激发建设工程企业发展活力,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助推建筑业更好更快发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
2021年第1期(总第397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建市〔2020〕94号),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优化审批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按照分批分步推进的原则,我部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范围及时间(一)试点地区选择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广东省、海南省等6个地区开展试点。
(二)试点期限试点时间为半年,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二、试点内容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将原由我部负责审批的其他资质审批权限(包括重组、合并、分立,详见附件)下放至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新资质标准出台前,按现行资质标准进行审批,审批方式由试点地区自行确定。
三、相关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配齐配强资质审批专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完善资质审批系统功能,确保“接得住、管得好”。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试点地区开展业绩核查等工作。
(二)规范审批行为。
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企业资质审批相关管理规定,细化审批标准和要求,严格依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进行审批,并将通过审批的企业资质(仅限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电子申报数据报我部备案。
我部将进行随机抽查,发现违规审批的,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试点资格。
(三)维护统一市场。
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增设或变相设置准入条件、限制取得试点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下放审批权限审批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揽业务。
我部将对发生上述问题的地区和部门予以通报。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试点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依法依规严肃惩戒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企业,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3.23•【字号】陕建发〔2021〕57号•【施行日期】2021.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21〕57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住房和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行政审批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我省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
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时间2021年3月15日至6月30日。
二、试点内容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原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其他资质审批权限(包括重组、合并、分立、变更)下放至我省。
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详见附件。
三、申报途径2021年3月15日起,注册地在我省的企业可通过陕西省政务服务网登录,就上述试点范围内的资质向我厅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有关办事指南、申报流程和材料清单,可通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具体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查询。
四、业绩和人员入库1.企业开展资质申请前需将用于申请资质的项目业绩、人员信息录入至相关平台,供资质审核时提取使用。
其中,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代表工程业绩录入“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项目业绩应符合法定建设程序,相关工程建设资料齐全,否则不予认可。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署,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办厅函〔2023〕29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信息互联、数据共享、业务协同,为全国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提供宁夏实践,制定本试点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改革要求,坚持全域统筹、系统谋划、一体推进,加快推动全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流程再造、制度重塑。
到2024年11月,基本建立工程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维全生命周期数据汇聚融合、业务协同工作机制,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管理模式、实施路径和政策标准体系,为全面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促进工程建设领域高质量发展探索有效经验。
二、阶段安排(一)部署启动阶段(2023年11月-12月)。
组建试点工作专班,对照国家要求,结合宁夏实际,制定试点工作方案,细化任务清单,明确部门职责,设计试点项目,全面启动试点工作。
(二)全面实施阶段(2024年1月-9月)。
按照试点工作方案,上下一体、高效有序开展试点工作。
配套制定一批政策规范,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改造升级系统功能,新建一批业务模块,完成与相关系统数据共享,推进项目赋码落图、数据归集共享、审管联动和智能辅助审查等重点任务取得积极成效,及时对试点成果进行过程性总结评估。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4年10月T1月)。
采取第三方评估、系统数据分析和企业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全面梳理总结试点工作成效,挖掘典型案例,完成试点工作总结报告,凝炼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宁夏经验。
同时,梳理查找工作不足,及时纠偏,改进方法,提出深化试点成果的方法路径,扩大试点工作成效,为常态化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打下坚实基础。
三、重点任务(一)推进全流程数字化报建审批。
按照“四级四同”要求,修订《宁夏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及材料清单(2023版)》,出台《宁夏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环节清单》,统一规范申请表单、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2024年6月底前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取消施工许可证资金到位证明施工合同备案-废止《建筑节能审查》
住建部:取消施工许可证资金到位证明施工合同备案废止《建筑节能审查》住建部官网接连发布三份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和废止有关文件的决定。
大调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废止《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和《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建标函〔2005〕121号)。
此几份通知是直接响应2018年6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全面清理各类证明事项,年底前先行取消申请施工许可证时需提交的资金到位证明等一批证明事项和2018年5月份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中提出的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
建筑业迎来大变革!!其中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里明确提出:一、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删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把“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删除此款内容,加上之前上海、北京、厦门等地发文部分工程项目不再强制监理,所以这些种种迹象的表明值得大家玩味。
二、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中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修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原条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高级经济实务(建筑与房地产)【新教材变动】第1章建筑与房地产市场-补充-建筑业与建筑市场2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与专业人员职业资格(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1.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管理工程勘察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基本类别和等级构成见表1-1。
表1-1 工程勘察资质分类分级具有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工程测量和勘探测试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具有工程勘察甲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本专业资质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勘察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具有工程勘察乙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本专业资质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乙级及以下规模的工程勘察业务。
2.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工程设计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资质类别分为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业和事务所资质。
综合资质不分专业、不分等级;行业资质分为14个类别,除公路行业资质只设甲级外,其他行业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专业和事务所资质根据各行业中专业工程性质分为70个。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和行业资质基本类别和等级构成见表1-2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工程监理综合资质、专业资质两个类别。
综合资质不分等级;专业资质分为10个类别,各专业分甲、乙两个等级。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基本类别和等级构成见表1-3。
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企业可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以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
具有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以及相应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
具有工程监理乙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及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以及相应类别和级别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
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4个序列。
其中综合资质不分类别和等级;施工总承包资质设有13个类别,分为2个等级(甲级、乙级);专业承包资质设有18个类别,一般分为2个等级(甲级、乙级),部分专业不分等级;专业作业资质不分类别和等级。
2023-2024城乡建设行业政策衔接情况梳理清单
2023-2024城乡建设行业政策衔接情况梳理清单序号摘要相关政策备注一、住房和房地产板块(住房和房地产板块,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新形势)1稳定房地产市场,坚持因城施策、一城一策、精准施策,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优化房地产政策,持续抓好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工作,稳妥处置房企风险,重拳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
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 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2023年4月27日发布)②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建房〔2023〕52号,2023年8月18日发布)2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建立“人、房、地、钱”要素联动的新机制,完善房屋从开发建设到维护使用的全生命周期基础性制度,实施好“三大工程”建设,加快解决新市民、青年人、农民工住房问题,下力气建设好房子,在住房领域创造一个新赛道。
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印发《关于加快住房公积金数字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建金〔2022〕82号,2023年1月10日发布)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住房公积金2022年年度报告》的通知(建金〔2023〕28号,2023年5月31日发布)③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整合住房公积金个人证明事项推动“亮码可办”工作的通知》( 建办金〔2023〕29号,2023年7月26日发布)④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版永久居留身份证办理房屋交易网签备案工作的通知》(建办房函〔2023〕342号,2023年12月4日发布)二、城乡建设板块(城乡建设板块,要深入践行人民城市理念,把增进民生福祉、推进共同富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3积极推进城市更新行动,做实做细城市体检。
研究建立城市设计制度,再改造一批城镇老旧小区,重点解决加装电梯平层入户、停车难等问题,建设一批完整社区,补齐一老一幼等设施短板,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和适老化改造,打造一批儿童友好空间建设样板,大力推进城市地下管网改造,实施城市排水防涝能力提升工程,深入推进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提质增效,持续推进“口袋公园”、城市绿道建设,探索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配套建设公园、公厕和等候区等场所设施,为接送孩子的家长提供便利。
福田区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福田区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扩大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起草说明一、起草目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建市〔2017〕98号)中关于发展工程质量保险的政策精神,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16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业改革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4〕64号)中关于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和完善工程监理的政策精神,实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对于落实工程质量责任、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切实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着重要作用。
我区在2017年的政府代建项目中引入了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具有跨时代的重要意义,走在了全国前列,多个省市的主管部门已到我区开展调研学习。
然而由于项目类型的限制,仅限于政府代建项目,使得更多的工程尚未得到这项保障。
因此,我局经过专题研究论证,多次会同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在福田区政府投资代建工程项目基础上,将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范围扩大至可承保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制定了《福田区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扩大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二、实施意义(一)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行制度下,缺乏有效的赔偿机制。
一种情况是项目公司“工完场清”,找不到责任主体;另一种情况是,责任主体依然存在,但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长期以来实行低价格、低利润的政策,致使行业积累严重不足,赔偿能力不够,从经济上无法履行其全额赔偿责任,这些情况使得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无法得到切实保障。
通过实施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完善了工程质量保障体系,充分发挥了利用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
一旦发生质量问题,所有权人即可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这种做法快捷、可靠,更重要的是消除了因责任主体消失或难以履职而导致的所有权人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04.12•【文号】建办科函〔2021〕164号•【施行日期】2021.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的通知建办科函〔2021〕164号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江西、山东、湖南、广东、四川、陕西省,广西、新疆、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为适应城市发展新形势新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改进和完善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推动城市更新过程中既有建筑改造利用科学开展,经充分协商,决定于2021年6月至2022年6月,在北京、广州等31个市县(详细名单附后)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目的创新适应城市更新过程中既有建筑改造利用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机制,探索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简化优化路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二、试点内容对试点市县的城镇老旧小区、旧商业区、旧厂区改造,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活化利用,以及利用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探索开展以下工作:(一)完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依据。
既有建筑改造不改变使用功能的,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受条件限制确有困难的,应不低于建成时的消防技术标准。
既有建筑改为他用的,试点市县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新旧消防技术标准,共同研究确定不同功能类型的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技术要点,作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依据。
连片改造中综合运用消防新技术、新设备、加强性管理措施等保障消防安全的,试点市县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论证。
重磅 _ 细则来啦!住建部正式试点取消造价 房建 市政资质
重磅| 细则来啦!住建部正式公布:试点取消造价资质、房建/市政资质需当场审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并印发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方案涵盖“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优化审批服务”、“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优化审批服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优化审批服务”等8项内容。
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一)审批部门。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二)具体改革举措。
1.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暂时调整适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关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的规定。
同时,各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设区的市范围内,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不得再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资质方面要求。
2.工商登记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企业,拟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方可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按规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3.工商登记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企业,需要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资质到期延续及需要办理资质升级和变更等业务的,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办理。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体系,逐步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加大抽查比例并开展联合惩戒。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施工图审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质[2014]162号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施工图审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施工图审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质〔2014〕162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业改革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4〕64号),现就开展我省施工图审查改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完善勘察设计质量监管制度,规范勘察设计质量行为。
坚持强化勘察设计人员执业资格的导向,落实勘察设计企业和人员工程质量职责,推进行业信用建设。
二、工作目标1.进一步落实和强化施工图审查制度,推动勘察设计企业强化内部质量管控能力,促进勘察设计企业加强自身质量管理,明确其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牢固树立工程质量安全的“红线”意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2.采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探索勘察设计单位信用差别化管理的经验,形成施工图审查制度的正向激励机制。
3.健全勘察项目负责人对勘察全过程成果质量负责制度。
研究勘察现场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重大设计变更管理制度,探索建筑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告知制度和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制度。
三、开展自行组织施工图审查活动试点工作选择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和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作为我省自行组织施工图审查活动(简称“自审”)的试点单位。
自审工程范围,仅限于试点单位设计的除本文第五条以外的工程项目。
四、试点方式1.经建设单位认可,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勘察设计项目,可由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门,或安徽省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组织实施;2.经建设单位认可,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承担的勘察设计项目,可由安徽多维施工图审查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9.02.02•【文号】建办村〔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0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办村〔2019〕1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部署,我部决定开展农村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共建共治共享的理念和方法,坚持政府引导、村民主体的基本原则,在尊重农民安居需求和农房建设实际的基础上,通过农村住房建设试点工作,提升农房建设设计和服务管理水平,建设一批功能现代、风貌乡土、成本经济、结构安全、绿色环保的宜居型示范农房,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提升乡村风貌。
(二)任务目标。
到2020年,各省(区、市)试点县(市、区、旗)建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农房,农房设计服务、工匠培训管理等农房建设管理体系初步建立,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农房设计和建设管理经验。
条件较好的省(区、市)争取在2019年底前建成一批示范农房。
到2022年,多数县(市、区、旗)建成示范农房,试点经验得到推广应用,农房设计服务、工匠培训管理等农房建设管理机制初步健全。
到2035年,农房建设普遍有管理,农民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普遍改善,农民基本住上适应新的生活方式的宜居型农房。
二、明确试点内容(一)探索支持农民建设宜居型农房机制。
大力开展农村住房建设试点,积极探索如何支持群众建设一批农民喜闻乐见且功能现代、风貌乡土、成本经济、结构安全、绿色环保的宜居型示范农房,按照宜点则点、宜面则面的原则建设宜居型示范农房和示范农房组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经验,通过示范引领,推动提高农房设计和建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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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召开全国建筑业改革发展暨工程质量安全会议,下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业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副部长王宁在讲话中提出了今后一段时间建筑业改革发展需要重点研究解决的8个问题。
将工作重心由“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淡化前置管理,重视事中和事后监管”,宽进严管。
一、关于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问题
要坚决消除市场壁垒,废除各种不合理的规定和要求,坚决取缔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各类保证金。
跨省承揽业务实行一次性网上备案,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后通报各地市,不得再次备案。
规范备案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是关于提高建筑设计水平问题
提出建筑设计要注重与优秀文化的结合,系统挖掘地方建筑文化特质,梳理有地域特色的建筑符号和建筑材料,创造性地运用到建筑设计中,要注重建筑设计与地域文化的协调,通过建筑空间布局、造型样式、材质色彩等,恰当地表达地域文化内涵。
要从“树立设计企业创新主体观念、提倡精品设计,加强建筑设计创新人才的培养,优化建筑设计市场环境,积极探索大型公共建筑设计方案决策和后评估制度”4个方面入手,提高建筑设计水平。
三、是关于工程招投标改革问题
放开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招标的限制,赋予非国有投资业主自主招标决策权,允许其自主选择是否进行招标发包、自主选择是否进入有形市场交易。
由项目业主对选择的设计、施工等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一方面,强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管、加强对业主发包行为的监管。
审查其是否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核查业主是否依法履行建设程序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合同履约等行为。
严格审查招标公告资质条件,严禁建设单位设置明显高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和脱离市场实际的不合理条件,以及以各种形式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的条款。
探索评标方法的改革,采取评定分离,改变以往评标专家对评标定标起决定性作用,突出业主定标权。
四、是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问题
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正在征求意见,即将完成修订。
总目标是:简政放权,
逐步淡化行政审批。
做好已有的企业资质标准修订工作,将进一步下放资质审批权限、改进行政审批方式。
在资质类别设置方面,对于市场能自主选择的,取消资质类别设置,对业务范围相近的资质进行合并,同时简化考核内容,重企业、人员信用状况、安全质量等指标。
一级建造师注册和招标代理甲级资格认定的审批权将下放。
建设工程企业的延续审查工作下放省级住建主管部门,下一步,将建立权责明晰的分级审查机制,将综合指标和非注册人员指标的审查委托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改进行政审批方式,优化审批流程,推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五、是关于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问题
重点做好加快企业、人员、项目三大基础数据库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等工作。
六、是关于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建设问题
重点搞好顶层设计,加强政策引导,建立多元化建筑用工体系;健全劳务人员培训与技能鉴定机制,建立统一的劳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七、是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问题
通过采取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加强技术研发推广与标准制订、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研究配套的质量安全监管制度等措施,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
八、是关于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问题
重点抓好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项目负责人对勘察设计、施工全过程质量负责制度,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及时公开企业和人员的质量安全信息。
研究改革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式,采取随机突击检查的方式;研究制订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规定,确保工程在使用阶段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