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劳卫[2007]41号 铁路企业复员退伍军人专业学历教育实施办法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铁劳卫[2007]41号铁路企业复员退伍军人专业学历教育实施办法

[日期:2007-05-22] [字体:大中小]

关于印发《铁路企业复员退伍军人专业学历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铁劳卫[2007]41号

各铁路局,各专业运输公司:

现将《铁路企业复员退伍军人专业学历教育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二○○七年三月五日

铁路企业复员退伍军人专业学历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铁路现代化发展需要,切实提高企业新接收复员退伍军人素质,按照国家和铁道部就业准入制度规定,落实“先培训,后上岗”制度,根据《铁路职工教育培训规定》(铁劳卫[2006]24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当年新接收的复员退伍军人,均应纳入铁路局(公司,下同)劳动力调剂站(以下简称劳调站)管理,统一安排进入职业学校进行中专及以上的专业学历教育,经专业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鉴定,取得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后,择优安置,

持证上岗。

第三条复员退伍军人岗前专业学历教育实行分类培养机制,以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专业学历层次为依据,分专业进行高职或中专学历教育;按照各单位专业培训需求计划,由铁道部劳动和卫生司统一组织入学考试,择优录取,分层次实施专业学历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复员退伍军人专业学历教育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度。铁道部劳动和卫生司负责统一组织,各铁路局劳资、职教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委托职业院校进行培养。

第五条铁道部劳动和卫生司负责组织确定复员退伍军人专业学历教育的主办院校及培养专业,制定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统一命题,安排进行入学考试;负责对复员退伍军人专业学历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各铁路局委托劳调站与新接收复员退伍军人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社会保险关系,负责复员退伍军人专业学历教育期间的管理和工资考核发放;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职工参加专业学历教育的权力和义务,对拒不参加专业学历教育或在专业学历教育期间发生打架斗殴等事件被学校开除学籍的,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款。各铁路局劳资部门依据企业生产经营用工需求,提出培训专业学历层次目标、分专业培训人数及工种(岗位)用人素质要求;组织复员退伍军人毕业后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第七条铁路局职教部门按照铁道部下达的专业招生计划,负责组织学员填报专业志愿和入学考试,协助铁道部劳动和卫生司和主办院校做好录取及学员的建档等工作;负责与主办院校签订委托培养协议,明确培养目标、培养质量、考核办法、费用标准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定期组织对复员退伍军人培训质量进行督导检查;负责协调落实复员退伍军人学员的现场实践教学和专业技能训练等工作。

第八条主办院校负责向所在省、市招生主管部门提报、落实招生计划,办理录取、注册手续;负责具体实施复员退伍军人岗前专业学历教育,组织落实教学工作和学员管理等日常工作,建立正常教学秩序,确保教学质量,并加强学员日常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督促学员完成学习任务。

第三章专业录取

第九条复员退伍军人分专业学历教育前,由企业职教部门组织安排进行半年左右文化课补习;补习结束后,按铁道部劳动和卫生司统一命题组织考试;专业录取由铁道部劳动和卫生司根据各专业招生计划,统一协调划定当年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第十条复员退伍军人专业学历教育各专业(工种)岗位的基本条件(包括年龄、性别、身体条件、文化程度、技能要求、现实表现等),按铁道部公布的职业标准或岗位标准执行。专业录取前,复员退伍军人可根据本人考试成绩、身体条件等填报专业志愿,每人可填报最多不超过2个专业志愿、1个服从分配志愿。

第十一条专业录取由企业职教部门和主办院校按照铁道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及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依据复员退伍军人入学考试成绩和个人填报的专业志愿择优录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合理确定各专业录取人员名单,报铁道部劳动和卫生司审定备案后,由主办院校向所在省、市招生主管部门办理注册录取手续。

第十二条凡达到铁道部规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本人第一志愿和第二志愿均未录取、或本人不愿意按企业岗位需求填报专业志愿的,统一由各单位根据企业岗位需求、本人身体条件等情况安排学习专业;经本人申请,也可以参加下一年度铁道部统一组织的入学考试。

第十三条凡因个人原因或因专业对性别、身体条件的特殊限制,需要由企业安排学习专业的学员,均须服从企业安排;对拒不服从企业安排、也不愿参加下一年度学习的,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凡本人考试成绩低于铁道部规定最低录取控制线的,不得参加当年专业学历教育,但可参加下一年度铁道部统一组织的入学考试。凡本人连续两年参加入学考试达不到铁道部规定最低录取控制线的,企业不得安排在运输业岗位工作。

第四章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复员退伍军人参加高职和中专专业学历教育的,脱产学习2年;因学习成绩不及格被学校留级的,只能延长学习期限

一年;再次留级的,由学校退回委培企业,由企业安排在非运输业岗位工作。

第十六条复员退伍军人专业学历教育工作由铁道部劳动和卫生司根据专业学历培养目标,协商确定办学条件好、培养质量高的全日制铁路职业院校负责。

第十七条企业职教部门应指导承担铁路企业复员退伍军人岗前专业学历教育任务的各高、中等院校,按照铁道部劳动和卫生司颁布的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以适应铁路发展对技能型、复合型人才培养的需要为原则,制定各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必须体现岗位职业的针对性、内容的实用性和技能的操作性。教学大纲中理论知识学习与实作技能培训的比例,高职暂按5:5、中专暂按4:6的比例设定。专业课教学大纲应及时把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规章和应急问题的处理能力等纳入教学内容,并根据企业技术进步和劳动组织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企业职教部门要指导主办院校健全和完善符合成人教育和复员退伍军人学员特点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实施培训,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铁路运输企业有关业务部门及站段;须积极配合主办院校,落实学员实习岗位,保证为复员退伍军人专业学历教育提供实践教学的条件,确保实习安全和实习质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