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协议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编号:
期货交易所
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
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
本协议由下述双方签订:
甲方:
地址:
邮编:200122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电子邮件:
乙方: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电子邮件:
签约日期:2014年月日
签约地点:上海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乙方的申请,指定乙方为甲方上市品种
的指定交割仓库,核定库容见附件一。此后库容增减情况由甲乙双方根据市场发展另行商定。现就乙方为甲方的会员及其客户、其他期货
市场参与者提供储存服务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称“本协议”):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期货交易所石油沥青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其它由甲方制定的规则、规定或办法以及其相应的修订、变更条款。
二、乙方保证具有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法律或文件所要求的相关资质,于本协议签订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前述资质证明。因乙方不具有任一项资质而使甲方遭受任何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同时,乙方在双方合作期内丧失前述资质的,应当立即通知甲方,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如因此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乙方必须严格履行作为甲方指定交割仓库的义务,开展作为甲方指定交割仓库的日常业务,并保守与甲方、甲方的会员或其客户、其他期货市场参与者关于期货交易、仓储服务有关的一切商业秘密。且乙方的前述保密义务在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或解除后仍然有效。乙方应负责约束其雇员及关联公司同样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所约定的所有保密义务并就任何违反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甲方有权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及其他关于指定交割仓库的管理规定,对乙方进行监督和管理。
五、乙方应与甲方的会员或其客户、其他期货市场参与者另行签订仓储服务的合同(“仓储合同”)。本协议书并不构成乙方应当与甲方的会员或其客户、其他期货市场参与者签订的仓储合同。乙方与甲方的会员或其客户、其他期货市场参与者签订的仓储合同不得违反《上海期货交易所石油沥青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其它由甲方制定的规则、规定或
办法以及其相应的修订、变更条款。
六、乙方应按甲方的有关规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取方法等)向签署仓储合同的货主收取仓储费用,见附件二。
七、乙方应按甲方规定详细核对入出库沥青的品种和数量,正确安排储罐进行收发,并对相关凭证进行验核,检验无误后方可准许入出库。
八、乙方认可甲方的指定检验机构(甲方指定检验机构名单见附件三),并配合货主在名单中选择的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取样和计量。乙方若对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检和量检报告有异议,可由乙方委托名单中的另一家指定检验机构检验,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甲方。甲方应协助乙方做好相关工作。
九、入库沥青的质量检验,费用支付和责任划分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石油沥青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条款执行。
十、乙方应根据核定库容情况明确指定专用的期货交割储罐(经甲方审核同意方可调整期货储罐),按照生产企业的不同分罐储存,并确保期货沥青与现货沥青分罐储存。
十一、在沥青存储期间,乙方应按规定保管好指定交割仓库内的商品,确保沥青安全以及储存沥青的的数量和质量。否则,乙方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
十二、乙方收发沥青的溢短量应当控制在±3%以内。沥青出入库过程中发生的溢短量须由乙方在沥青入出库后三个工作日内,按入出库交收完成日的前一天交易日最近月份合约的结算价进行结算。
十三、沥青出库时乙方应对罐内沥青进行加温,出库温度应当不低于130摄氏度,并不得高于160摄氏度。
十四、乙方可从货主入出库数量中计扣定额损耗2‰,但乙方应承担油品入出库期间因管输、泵耗、挥发等原因产生的自然损耗。
十五、乙方须对专门用于期货储存的核定库容的沥青购买相关的商业保险。
十六、乙方应保持计量器具的精确度,并按规则进行定期校准检定。在指定交割仓库进行的实物交收,品质和重量检验以指定检验机构签发的检验报告为准。
十七、乙方不得随意将标准仓单标的实物移库。但在乙方停业,或被取消指定交割仓库资格,或破产被清算等情况下,乙方应将在库的标准仓单标的实物移至经甲方允许的其它指定交割仓库,因涉及标准仓单标的移库事项而发生移库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八、乙方必须对期货交割沥青单独设帐管理。
十九、乙方必须向甲方缴纳风险抵押金(由基本风险抵押金和业务风险抵押金组成)作为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担保。
(一)乙方在被指定为指定交割仓库时,必须一次性向甲方缴纳20万元人民币的基本风险抵押金。
(二)乙方须在每次协议续期后2个月内,再向甲方缴纳期货储存业务收入的10%作为业务风险抵押金。
本款所指期货储存业务收入=前一协议(“前一协议”指甲方与乙方在本协议前签订的《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期间甲方每周对外公布的乙方周末期货库存量的算术平均值×甲方规定的日仓储费标准×前一协议期天数。
(三)风险抵押金达到核定库容沥青总价值(沥青按5000元/吨计)10%后,乙方不再缴纳。
(四)若未发生乙方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情形,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风险抵押金之后的每年将风险抵押金的利息返还给乙方(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若发生乙方因违约或其他事由而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情形,甲方首先用乙方所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