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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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启用新《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京房地权字[1996]第346号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启用新《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京房地权字[1996]第346号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启用新《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启用新《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京房地权字〔1996〕第346号1996年6月1日)各区、县房地局、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现将启用新《房屋所有权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新印制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执照》于1996年7月1日正式启用。

原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制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执照》、《北京市房产所有证》、《北京市房产共有执照》于1996年6月30日停止颁发使用。

二、原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已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执照》、《北京市房产所有证》、《北京市房产共有执照》继续有效。

三、1996年7月1日以后,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共有权人,使用统一颁发的新印制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执照》。

四、《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执照》经发证机关和填发机关盖章后方有效。

新启用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执照》不再套印颁发机关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公章。

各区县房地局、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须根据本市房产确权的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审查后,同意确权发证的,在《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执照》填发机关处盖章,同时填写《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清册(一)》及复印一张《北京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报市房地局。

经市局审核并重点抽查后,加盖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公章,由区县房地局或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向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权人颁发。

特此通知。

d19317--010709wwj ——结束——。

北京市贯彻实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京政发[1984]98号

北京市贯彻实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京政发[1984]98号

北京市贯彻实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正文:---------------------------------------------------------------------------------------------------------------------------------------------------- 北京市贯彻实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京政发(1984)98号1984年8月11日)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结合本市情况,对实施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应由房屋所有人持有关证件亲自向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房管机关)办理。

登记的姓名须与户口簿的姓名一致,不得以别名、化名或他人名义登记。

房屋所有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登记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房屋所有人出具的委托书,须经本人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证明;不在本市居住的房屋所有人出具的委托书,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在国外或港、澳、台居住的房屋所有人出具的委托书,须经本市公证处公证。

二、房屋所有权转移(包括买卖、继承、赠与、交换、析产等)、现状变更(包括改建、扩建、拆除等)和新建房屋,房屋所有人须自转移或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所在区、县房管机关申请所有权登记,换领或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三、房屋所有人因故不能按期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可以申请缓期登记。

凡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登记的,逾期每满一个月,处以相当房屋所值千分之五的罚款。

四、个人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必须以自用为目的;必须有本市常住户口。

如所购房屋是出租房,须由购房人妥善安置原租住人,一时不能安置的,须与原租住人建立租赁关系。

在城市私有房屋的买卖中,不得高价买卖,严禁倒买倒卖或居间牟利等非法活动。

违者,没收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非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

五、受赠私有房屋,除经市人民政府特许者外,受赠人须有本市常住户口。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权[2002]477号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权[2002]477号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权[2002]477号)各区县局国土房管局、北京市房屋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为贯彻实施《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房屋权属管理的规定,规范我市房屋权属登记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登记程序、公用面积分摊、面积测量,按照商品房产权登记的办法进行。

在所发房屋所有权证中加盖“经济适用房”长条章以示区别。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建设安置房,用于安置房改危改区内被拆迁人的,其房屋产权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在所发房屋所有权证中加盖“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长条章。

三、房改危改区内自住私有房屋(不含已购公有住房,以下同此)的被拆迁入,参照直管公房承租人就地或异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的安置房,其所购房屋按照商品房产权管理,在所发房屋所有权证中加盖“按商品房产权管理”长条章。

四、房改危改区内执行本市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住房的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安置房的建设综合成本价的差价就地换购住房的,或者按照自住私有住房有关规定购买就地安置房的,其所购房屋按照商品房产权管理,在所发房屋所有权证中加盖“按商品房产权管理”长条章。

五、市政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房屋被拆迁人为私有住房所有权人的,用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补偿款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部分,其产权按照商品房产权管理。

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之变更登记指南

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之变更登记指南

·变更登记·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拉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1、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2、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3、房屋翻建的;4、法律、法规规定得其他情形。

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材料(一)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书(网上打印的原件)(二)申请人身份证明:1、单位申请人:(1)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2)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无需核验原件)(3)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2、个人申请人:(1)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无需核验原件)(2)委托办理,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原件) (三)变更登记分别应提交的证明文件申请人为外省市居民的,不提交暂住证或居住证。

1、权利人名称、房屋坐落名称发生变更;翻建、扩建楼房的面积变更(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2)单位名称变更的,提交相应的更名文件;个人姓名变更的,提交更名后的户口本或公安部门的证明文件;境外个人姓名变更的,提交公安部门、外事部门的证明文件;(3)地址变更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地址证明或其他地址变更证明;(4)扩建楼房按照初始登记的相关要求办理;(5)房屋所有权人姓名变更、房屋坐落名称变更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或坐落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中没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房屋面积变化的提交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原件)。

2、房屋分割(析产)变更(共有房屋分为单独所有或者登记为一处的房屋分为二处以上)(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2)分割(析产)协议(原件,共有房屋分为单独所有);或者书面申请(原件,登记为一处的房屋分为二处以上);(3)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原件)。

北京市建委关于印发《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建权[2005]1166号

北京市建委关于印发《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建权[2005]1166号

北京市建委关于印发《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建委关于印发《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建权〔2005〕1166号)各区县建委、房屋管理局、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市房地产交易所:为规范房屋交易权属登记行为,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建委制定了《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附件: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规范(试行)一、登记内容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主要内容:房屋所有(共有)权人、坐落、幢号、建筑面积、用途、产别、结构、层数、间数(平房)等。

转移登记的还包括房屋转移类型、受让人性质等。

房屋抵押登记的主要内容: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坐落、抵押部位、抵押建筑面积、担保(借款)金额、抵押物价值等。

登记部门在房屋交易权属管理信息系统中设置房屋所有权登记薄、房屋抵押登记薄,将登记内容记载在登记薄中。

二、登记程序(一)受理申请(二)权属审核(三)公告(登记部门认为需要的)(四)核准登记,颁发证书或证明(注销登记除外)三、登记种类(一)初始登记:新建房屋竣工后,权利人申请初始登记。

(二)转移登记: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调拨、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以房地产清偿债务、以其他合法方式使房屋权属发生变更的,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

(三)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权人)名称改变、房屋坐落的地址变更、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房屋登记状况变更的,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科关于从严审查住所使用证明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科关于从严审查住所使用证明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科关于从严审查住所使用证明文件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科关于从严审查住所使用证明文件的通知为落实北京市“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建设宜居城市”的总体目标,维护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结合现阶段我市环境整治工作的具体要求,近日,北京市工商局决定,自6月19日起对各类市场主体(含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提交的住所使用证明文件从严审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暂停利用居民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注册(一)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提交的住所使用证明文件中,凡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写明房屋用途为“住宅”的,不予登记注册;对购置的商品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其提交的购房合同中写明房屋用途为“住宅”(公寓、别墅)的,不予登记注册;对《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合同中房屋用途的表述无法辨别为住宅或商业用的(如商住、综合等),不予登记注册。

(二)市场主体申请从事的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项目并已取得审批部门批准的,如其登记时使用的房屋为“住宅”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三)经营范围含有“房屋租赁”、“出租房屋”、“写字间出租”、“出租场地”、“出租商业设施”等类似项目的企业为其他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提供住所使用证明的,登记机关通过查阅企业登记档案能够确认该房屋为“住宅”用途的,不予登记注册;企业登记档案未记载的,除要求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还应要求其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提交房屋主管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确认该房屋是否为“住宅”,对属“住宅”用途的房屋不予登记注册。

(四)按照有关规定,企业在住所外设立的不单独办理营业登记的仓库、车间需向所在地的工商所办理备案,仓库、车间备案时提交的房屋使用证明中房屋用途为“住宅”的,不予备案。

北京市《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北京市《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北京市《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1.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房屋登记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1.2 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1.3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1.4 房屋登记分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房屋登记机构。

受市建委委托,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各区县建设委员会、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区、县登记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房屋登记工作。

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负责办理全市范围内的下列房屋登记:军队房屋、武装警察部队房屋、保密房屋的房屋登记;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登记;其他应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直接办理的房屋登记。

前款范围以外的其他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委员会、房屋管理局负责具体办理。

1.5 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市、区、县房屋登记部门应当在市建委建立的北京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管理系统上统一办理房屋登记事务。

2.一般规定2.1 房屋登记范围(一)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二)集体土地范围内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

2.2 房屋登记种类(一)所有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二)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的设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确定登记;(三)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及注销登记;(四)预告登记,包括预购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相同)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五)其他登记: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

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1988.3.18)

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1988.3.18)

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房登记办发[1988]第3号市房办字[1988]111号)各区、县房屋登记发证办公室:《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关于办理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的通告》、《关于开展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计划安排》,已经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讨论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1988年3月18日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城乡建设部《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及北京市关于房屋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郊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包括全民所有制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的房屋,集体所有制房屋,私人房屋,社会团体房屋等。

第三条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除外国政府、企业、个人及中外合资企业所有的房屋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外,其他房屋均由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

第四条城镇房屋所有权人(含自然人和法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申请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全民所有制房屋,由国家授权的县团级以上(含县团级)的管理单位申请登记;集体所有制房屋,由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组织申请登记;私有房屋及其他房屋,由所有权人申请登记;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期限,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房屋所有权因卖买、赠与、继承、析产、交换、调拨、投资等产权转移以及翻建、改建、扩建、增建、拆除等现状变更的,公有房屋应自转移变更之日起1年内;私有房屋应自转移变更3个月内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或变更登记。

新建的公有房屋应在竣工后6个月内申请所有权登记,新建的私有房屋应在竣工后3个月内申请所有权登记。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6.22•【字号】京建交[2009]475号•【施行日期】2009.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交[2009]475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9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修改公布实施,现将执行该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下发之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房的预售或完成初始登记的现房销售应当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但是独栋别墅、整栋楼房和车库(位)的预售、现房销售可以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也可以按照建筑面积计价或者按照套(单元)计价。

保障性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限价商品住房预售或现房销售时按建筑面积计价和结算房价款。

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的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文件应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户银行出具。

三、《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进度说明”中的“施工进度说明”需经施工单位确认。

四、商品房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持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进行商品房现房销售。

商品房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可自商品房取得竣工备案表之日起四个月内继续进行商品房预售。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时应网上填报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预售项目楼栋施工计划、施工进度以及房屋的交用日期,并按月更新楼栋的施工进度,预售项目施工进度节点日期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进行网上变更。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采取在预售场所、商品房坐落地显著位置以及其他能够使购房人明确知晓的方式公示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和共用建筑面积处置情况。

北京市房产证办理流程步骤

北京市房产证办理流程步骤

02
根据个人需求和实际情况,可 选择办理房屋评估、公证等附 加事项。
03
在完成所有附加事项后,务必 妥善保管相关证件和资料,以 备后续使用。
05
注意事项与常见问题 解答
办理过程中需注意问题
资料准备
确保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包括身份证 、购房合同、发票等。
时间规划
房产证办理需要时间,提前规划好时间,避免 因为时间紧迫而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THANKS
感谢观看
房屋权属证明
提供购房合同、赠与书、继承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 复印件。
其他相关证明
如婚姻状况证明、房屋测绘图等,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
缴纳相关费用
01 根据所在区县的规定,缴纳相应的房产证办理费 用,包括登记费、印花税等。
02 可选择现金、银行卡等方式进行支付,确保费用 及时到账。
03
保留好缴费凭证,以备后续查询和核对。
03
审核与审批流程
审核申请材料真实性
01
核查房产证申请表
确认申请人填写的信息是否真实、 完整。
核查房产证明材料
审核房产购销合同、发票等原始凭 证,确认房产来源合法。
03
02
核查身份证明材料
核对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确保身份信息无误。
核查测绘图纸
核实房产测绘图纸与实际房产是否 一致。
04
审批是否符合发证条件
确认申请人资格
核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房产证办理资格,如年 龄、户籍等要求。
确认房产情况
核实房产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抵押、查封等 情况,确保房产权利清晰。
确认申请材料齐全
检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 形式。
确认符合规划、建设等要求

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规定

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规定

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公布日期】1988.07.02•【字号】市房登记办发[1988]第10号•【施行日期】1988.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民法商法总类正文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规定(市房登记办发(1988)第10号1988年7月2日)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对登记发证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进行处理。

有些问题国家和市政府已有明文规定的,应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有些问题尚无规定的,我们将在登记发证工作过程中,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有关问题的处理规定,经领导批准后执行。

现就目前遇到的一些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地域范围。

城镇房屋登记发证的地域范围,应对城镇房屋实施行政管理的范围相一致。

各区县街镇应在1985年第一次全国城镇房屋普查已划定的地域范围的基础上,具体划定房屋登记发证的地域界线。

划定的原则是以城镇规划(建成)区域为界,不包括农村。

《登记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矿区是指城镇地域范围以外相当于县团级的机关、部队、学校、工矿企事业单位驻地及与其相连接的城镇居民点。

对城镇地域内农民所有的房屋,本着先易后难的精神,可以推迟到1989年再考虑进行登记发证。

二、房管机关直管房屋的登记问题。

1.直管公产。

区县级公产,由各区县房管局进行登记;市级公产,由各区县房管局,房修一,房管一、二公司进行登记;中央级公产,现由房修一,房管一、二公司代为经管、所有权属于中央单位的,应由中央单位进行登记。

2.拨用产。

系指房管机关免租拨给单位使用的公产,由所在区县房管局进行登记。

3.代管产。

产权未定,暂缓办理登记。

北京房产证办理流程

北京房产证办理流程

北京房产证办理流程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房产证。

办理房产证的具体流程如下:
3.初审: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购房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核验是
否齐全、真实有效。

如果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会进行下一步的手续办理;如果材料存在问题或不符合要求,会要求购房者补充材料或进行修改。

5.调查核实:房地产管理部门会派员到房屋所在地进行实地勘查,核
实房屋的真实情况和产权归属。

如果房屋情况与购房者所提供的材料相符,产权归属明确,将继续办理下一步手续。

6.公告公示:在房产证办理期间,要在房屋所在区域的报纸或政府指
定的公告栏进行公告公示,公示时间通常为15天。

公示期间内,任何人
可以对房屋产权提出异议。

如果没有人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可以办理下
一步手续。

7.审批核定: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对购房者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批核定。

核定后,将发布《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通知书。

8.领取房产证:购房者凭借《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通知书到房地产管
理部门领取房产证。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快办理出售公有住房权属审查、面积测算、买卖过户、登记发证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快办理出售公有住房权属审查、面积测算、买卖过户、登记发证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快办理出售公有住房权属审查、面积测算、买卖过户、登记发证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公布日期】1998.05.26•【字号】京房地权字[1998]第473号•【施行日期】1998.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快办理出售公有住房权属审查、面积测算、买卖过户、登记发证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5月26日京房地权字〔1998〕第473号)各区县房地局(土地局)、市局各有关业务处所:为适应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快房改售房权属审查、买卖过户、登记发证工作的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房屋权属审查售房单位所售房屋的产权,房地权属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确认后,出具确权证明。

确权证明要按统一格式(见附件)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一)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凡与现状相符未发生权属纠纷的,不再进行产权确认。

(二)新建、翻建、扩建的房屋,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以确认产权;1984年4月10日以前建设但手续不全的,单位出具书面具结后,可以确认产权。

(三)合建、联建的房屋,有关各方提交计委立项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合建、联建协议,可以分别确认产权。

出地方在计委立项的,可以先确认其相应部分的产权;出资方应当以出资额为限,办理交易手续后,可以确认其产权。

(四)集资建设的房屋,提交集资建房的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集资建房协议书,可以确认产权。

本规定第(二)、(三)、(四)条在房屋产权审查确认时,申请人在1991年5月31日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无权属纠纷、又无法提交土地来源证明文件的,可以由申请人出具书面具结;1991年6月1日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土地来源证明文件。

(五)调拨及单位合并、分立沿用的房屋,应提交调拨或单位合并、分立的文件,可以确认产权;证件不全、确无权属纠纷的、由申请人出具书面具结后,可以确认产权。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手册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手册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手册一、登记范围与目的不动产登记是指将不动产权利、负担和其他事项依法记载在公开的不动产登记簿册上,以达到明确权属关系、保护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1.登记范围不动产登记的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在建工程物业所有权、无居民海岛所有权、林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并登记包括抵押权、查封、租赁、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负担及其他事项。

2.目的(1)明确权属关系:通过登记,能够清晰地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和权属状况,避免因权属争议引发的纠纷和纷争。

(2)保护权益:登记是不动产权益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能够确保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并便利产权人对不动产进行交易、抵押及租赁等权利行使。

(3)维护社会秩序:不动产登记有助于建立健全的不动产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登记主体与流程1.登记主体(1)权利人:指不动产权利的享有人。

权利人可以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单一的权利人、共有的权利人、共同处分权的权利人等。

(2)登记机构:指依法设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具体的登记工作。

在北京市,登记机构为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其所属的不动产登记分中心。

(3)委托机构:指由权利人委托的代理人、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可协助权利人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事务。

2.登记流程(1)登记申请:权利人或其委托机构需准备好相关材料,如不动产权属证书、身份证明、申请书等,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给登记机构。

(2)资格审查: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核对不动产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并依法保护权利人的隐私。

(3)登记手续办理:审核通过后,权利人或其委托机构需支付相应的登记费用,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包括签署登记簿册、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等。

(4)登记备案:登记机构按照登记情况将相关信息录入不动产登记簿册,并及时予以公示。

三、注意事项与常见问题1.注意事项(1)及时办理:权利人应在取得不动产权利后尽快办理登记手续,以确保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房管系统关于加强作风建设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房管系统关于加强作风建设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房管系统关于加强作风建设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2.23•【字号】京建法[2009]97号•【施行日期】2009.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房管系统关于加强作风建设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建法〔2009〕97号)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各区县建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按照市委关于开展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的总体部署和市政府提出的加快审批速度、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具体要求,市建委制定了《北京市建设房管系统关于加强作风建设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北京市建设房管系统关于加强作风建设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附件:北京市建设房管系统关于加强作风建设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在全市建设房管系统扎实开展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目标,市建委决定进一步加大全市建设房管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管理创新力度,加强市和区县建委(房管局)以及处室之间的审批联动,加快审批速度,取消、简化和下放一批审批事项。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取消、简化和下放的具体措施(一)加强审批联动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四项审批事项整合为一项审批事项。

建设单位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同时提交四项审批事项要求提交的材料,内容重复的材料提交一次即可。

(二)取消审批事项1.取消危旧房改造项目备案、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缴纳手续和建设项目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等3个事项。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手册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手册

一、概述
不动产登记是指将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事实记载于专门的登记簿上,并向社会公开,以便公众查询。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旨在保障不动产物权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登记范围
1. 房屋所有权登记:包括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等各类房屋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

2. 土地使用权登记:包括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租赁土地使用权等各类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等。

3. 抵押权登记:包括房屋抵押权和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登记。

4. 其他不动产物权登记:包括地役权、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等其他不动产物权的登记。

三、登记程序
1. 申请: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合同等。

2. 受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 审核: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核,核实不动产权属关系、权利状态等。

4. 登簿:审核通过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不动产物权的事实记载于登记簿上,并向申请人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5. 公开查询:申请人可以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复制登记信息。

四、注意事项
1. 申请人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申请材料,不得伪造、篡改材料。

2.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办理登记,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北京房产证上加名字的流程

北京房产证上加名字的流程
审核材料
工作人员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包括身份证、房产证、结婚证(如有)等,确保材 料齐全、真实有效。
缴费领证
审核通过后,申请人需缴纳相应的登记费用,然后领取新的房产证。
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税务变更
房产证上加名字后,涉及税务方面的 变更,需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如缴纳契税、个人所得税等。
银行贷款变更(如有)
03
完成以上步骤后,相关部门将对申请 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颁发 新的房产证,上面会加上申请人的名 字。整个流程可能需要一定时间,具 体时长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异。建议 提前咨询当地房地产交易中心或相关 部门,了解详细流程和所需材料,以 确保顺利办理。
03
审核与审批环节
审核申请材料真实性
核对申请人身份证明
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一
房产证上加名字需要哪些材料?
解答
通常需要提供原房产证、身份证、结婚证或亲 属关系证明、购房合同或赠与公证书等。
问题二
房产证上加名字的费用是多少?
解答
费用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异,一般包括工本费、印 花税等,建议咨询当地房管局或律师。
问题三
房产证上加名字需要多长时间?
解答
办理时间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异,一般需要15个工作日 左右,建议提前咨询相关部门。
受骗。
准备好相关材料
提前准备好所需材料,确保材料的真 实性和完整性,避免因材料问题而延 误办理时间。
关注政策变化
关注相关政策变化,及时调整自己的 计划和策略,以便更好地适应未来发 展趋势。
THANKS
感谢观看
了解产权份额
02 如房产证上已有多个产权人,需了解各自所占的产权
份额。
确认房屋是否有抵押、查封等情况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房屋权属证书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房屋权属证书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房屋权属证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7.28•【字号】京建权[2008]527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房屋权属证书的通知(京建权〔2008〕527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填写说明的通知》(建办住房[2008]36号),现将启用2008年版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08年8月1日起,本市正式开始启用2008年版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

2008年版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登记证明为《房屋预告登记证明》。

二、本市启用2008年版房屋权属证书后,市、区(县)房屋登记机构现存的2006年版房屋权属证书仍可以继续使用。

三、房屋登记机构已颁发的其他版本房屋权属证书和2008年版房屋权属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四、自2008年8月1日起,启用2008年版房屋权属证书后,申请登记为共有的房屋,不再发放《房屋共有权证》,登记机构应当向共有人分别颁发2008年版《房屋所有权证》,并在房屋所有权证首页上注明“共有”字样,同时在附记中填写:所有共同共有人的姓名(名称),所有按份共有人姓名(名称)及所占份额。

向抵押权人、地役权人发放《房屋他项权证》。

向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权利人、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权利人、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发放《房屋预告登记证明》。

五、2008年版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按照建设部《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填写说明》填写。

附1:2008年版《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样本(略)附2:《关于印发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填写说明的通知》(略)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97年修正)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97年修正)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31•【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施行日期】1987.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1987年8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09号文件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为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的保护管理,维护管理秩序,促进房屋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凡本市城区、近郊区、远郊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公有房屋(以下简称公房),均按本规定管理。

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是全市房屋的行政管理机关,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是本区、县房屋的行政管理机关(市和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及其下属管理机构统称房管机关)。

一切单位和个人,管理和使用公房,都必须遵守本规定,接受各级房管机关的监督管理。

三、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房屋,都是公房。

全民所有的公房,所有权属于国家。

集体所有的公房,所有权属于集体单位。

公房分别不同情况,按下列原则管理:(一)机关、团体、学校等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全民所有的公房,由房管机关所属的管房单位直接管理,或按现实情况由各该单位自行管理。

(二)国有企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公房,除由房管机关所属单位或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以外,属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固定资产,由企业负责管理。

(三)集体所有制单位自建、自购的房屋,属本单位所有,由本单位管理。

集体所有制企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公房,分别不同情况,按以上第(一)、(二)项规定管理。

(四)居民租用的公房,由出租公房的单位管理。

(五)外地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本市建、购的房屋,由建、购单位管理。

(六)楼房住宅小区范围内的公房,分属若干单位管理的,由区、县房管机关指定房屋数量较多的单位牵头,与其它单位组成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本小区住宅管理的有磁事宜。

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城市规划管

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城市规划管

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
理的若干规定
【法规类别】房产地产权属管理财产所有权
【发文字号】市房登记办发[1988]第6号、[1988]城规发字第11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发布日期】1988.06.08
【实施日期】1988.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若干规定
(市房登记办发(1988)第6号、(1988)城规发字第115号1988年6月8日)
各区县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划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共同拟定的《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若干规定》,业经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市长助理黄纪诚同志批准。

现将“若干规定”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为妥善处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中违章建筑的问题,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维护
国家利益,兼顾集体、个人利益,为城市规划管理和房屋行政管理积累资料,根据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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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审批
审批责任单位: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权属处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2、《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1998]57号令);
3、《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市房登记办发(1988)第3号市房办字(1988)111号)。

审批收费标准及依据:
每建筑平方米0.3元。

收费标准依据京政办发(1988)6号文件。

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
审批步骤: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根据不同情况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一)初始登记
1、房屋面积测量成果报告(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竣工项目地价款核实复函(出让宗地)(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3、商品房需提交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材料(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来源证明材料(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5、房屋竣工证明文件(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6、立项批复(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8、申请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二)转移变更登记
1、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2、购买的房屋,提交购房合同、买卖契证(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3、交换的房屋,提交产权交换协议书(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4、受赠的房屋,提交赠与公证书(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5、继承的房屋,提交继承公证书(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6、析产的房屋,提交析产证件(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7、调拨的房屋,提交批准调拨的文件(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8、作价入股、合并、兼并、转移的房屋,提交相应证明文件(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9、房屋面积变化的,提交测量面积成果报告(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10、改建、翻建、扩建的房屋,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11、申请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初审
标准: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时限: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复审
标准:同初审标准。

时限:6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核准
标准:同初审标准。

时限:六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告知
工作标准:
1、制发的证件完整、正确、有效;
2、及时通知申办人领取证书;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一次性告知单:
房屋所有权登记(核准类)一次性告知单
申办需提交材料:
(一)初始登记
1、房屋面积测量成果报告(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竣工项目地价款核实复函(出让宗地)(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3、商品房需提交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材料(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来源证明材料(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5、房屋竣工证明文件(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6、立项批复(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8、申请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二)转移变更登记
1、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2、购买的房屋,提交购房合同、买卖契证(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3、交换的房屋,提交产权交换协议书(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4、受赠的房屋,提交赠与公证书(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5、继承的房屋,提交继承公证书(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6、析产的房屋,提交析产证件(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7、调拨的房屋,提交批准调拨的文件(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8、作价入股、合并、兼并、转移的房屋,提交相应证明文件(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9、房屋面积变化的,提交测量面积成果报告(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10、改建、翻建、扩建的房屋,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11、申请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申办者权利: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即有权得到受理。

投诉部门及电话: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察处65124573
注:一次性告知单仅在申办材料不齐全、审批终结时由受理人员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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