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币基金机关专家评估大连纳税人服务体系.doc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3.02•【字号】大国税发〔2005〕33号•【施行日期】2005.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国税发(2005)33号各区、市(县)国税局、地税局、各稽查局,国税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大连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辖区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所涉及的税种为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所有税种(不包括代征的基金和规费等)。
第四条税务机关通过评估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履行纳税义务情况,按设定的评定标准,将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设置为A 、B、C、D四个信用等级,并在A级设立AA 、AAA两个附加信用等级,实行分等级管理,合理有效地配置征管资源。
第五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税务机关按标准实行定量、定性考核的考评方法对纳税信用等级进行评定。
第七条纳税人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跟踪评估和分类管理制度。
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后,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据纳税人的纳税诚信情况,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适时调整其纳税信用等级。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4.02.09
•【字号】大国税发[2004]23号
•【施行日期】2004.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4]23号2004年2月9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补充要求如下:
一、各征收分局应立即将辖区内2003年1月1日后成立的商贸(科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名单挑选出来,并于2004年2月20日前通过FTP网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二、对于有以“四种抵扣凭证”(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发票、运输发票、农产品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新办商贸(科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按照国税发明电[2004]7号文件要求进行专项人工纳税评估,具体对照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和增值税纳税情况,重点审查其经营情况的真伪性,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市局。
三、从2004年3月1日起,各征收分局要将有以“四种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新办商贸(科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全部纳入增值税纳税评估范围,按月实施增值税纳税评估。
四、各征收分局应认真做好此项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工作成果以书面和电子形式于2004年3月20日前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此项工作将列入市局的年度考核。
附:增值税纳税评估情况统计表(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信息交换与共享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信息交换与共享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1.16•【字号】大地税发[2007]105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信息交换与共享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大地税发[2007]105号)市国税各征收分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市地税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县市区地税局:为健全我市国、地税机关的工作协作机制,夯实税源管理基础,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税收征管信息交换与共享管理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税收征管信息交换与共享管理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我市国、地税机关的工作协作机制,夯实税源管理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地税机关协作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4]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1号)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国、地税机关税收征管信息互换工作,是税务机关不断拓展外部信息来源渠道,积极掌控纳税人应税信息的重要方式,是不断建立和完善我市新税收征管体系的重要基础。
加强我市国、地税机关税收征管的协作工作,确定长效机制,共享税收征管信息,可以有效提高我市“科学化、精细化”税收征管工作水平。
第三条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成立税收征管信息交换与共享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负责人由国、地税机关分管征管工作的局领导担任。
信息交换与共享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国税局征收管理处、市地税局征收管理处、市国税局信息中心、市地税局信息中心组成,具体协调、组织和落实信息交换与共享管理工作。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管理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纳税服务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大地税发﹝2006﹞124号【发文日期】2006-09-06【实施时间】2006-09-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纳税服务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六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依法履行纳税服务义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地税系统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和税务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向纳税人提供的纳税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帮助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促进其依法诚信纳税的基础性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事项和措施是指税收信息服务、税收程序服务和纳税服务监督。
第四条 纳税服务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无偿、公平、公正、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税务部门应当坚持依法治税,认真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营造法治、公平、文明、高效的税收环境。
第六条 税务部门应当遵守税务人员纳税服务规范和行为准则,明确纳税服务岗位职责,加强纳税服务培训,提高税务人员纳税服务水平。
第七条 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的情况保密。
第八条 税务部门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有利于征管和方便纳税。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规划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规划(2009—2030年)的通知大政发[2009] 7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规划(2009—203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规划(2009-2030年)为切实贯彻落实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全面加快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提升大连核心城市功能,为辽宁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和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特制定本规划。
一、重要性与必要性国务院批准实施的《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明确了大连在区域发展中的核心地位和龙头作用,并提出大连建设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东北亚国际物流中心和区域性金融中心的战略定位。
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关系到大连核心功能和龙头作用的发挥、辽宁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加强东北亚区域经济合作的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是建设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的需要。
建设东北亚重要的国际航运中心是东北振兴规划和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赋予大连的战略定位,而航运中心建设与金融中心建设是密不可分的。
世界各国航运中心发展的经验表明,著名的国际航运中心同时必然是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无论是国内的上海、深圳,还是亚洲的香港、新加坡,亦或是欧美的伦敦、鹿特丹、纽约,都是航运、金融同步发展,相辅相成,互为支撑。
大连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物流中心,同样需要体系发达、功能完备的金融中心的支撑,三个中心建设必须同步推进。
是提升城市核心功能和竞争力的需要。
大连核心城市建设需要核心功能的提升,有效调度、整合、配置资金、信息、人才、技术等资源要素,是城市核心功能的集中体现,也是城市竞争力所在。
金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市场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掌控了金融资源,就掌握了经济发展的主动权和国际竞争的主导权。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12.05•【字号】大地税发[2008]90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大地税发〔2008〕90号)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优化纳税服务,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国税发〔2005〕40号)以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及其所属的直属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主管地税机关)对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缴纳的各种税、费、基金开展的纳税评估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纳税评估是指主管地税机关运用数据信息比对分析方法,按照规定程序,对纳税人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综合评估,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纳税评估工作由日常评估和专项评估构成。
日常评估是指根据日常评估指标体系和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的纳税人当期应申报而未申报税款差额进行核实处理的管理行为;专项评估是指根据专项评估指标体系的预警值偏离分析和内外数据信息比对,对特定行业、特定税种的纳税人及特定的管理对象上年和以前年度涉税疑点问题,进行分析核实处理的管理行为。
第五条纳税评估工作由评估对象确定、分析调查、评估处理、质量控制等四个环节构成。
第六条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期满之后进行。
同一纳税年度内,已列为稽查对象的纳税人原则上不再列为评估对象。
大连国税局出台新框架下的国际税收工作重点
⽇前,⼤连市国税局召开全系统国际税收⼯作会议,会上确定了新框架下的国际税收⼯作重点,为今后⼀段时间国际税收⼯作管理指明⽅向。
今年,是两法并轨实施的第⼀年,新企业所得税法第⼀次为国际税收搭建了⼀个⽐较完善的法律框架。
这⼀背景必然予以国际税收⼯作重新定位,外资企业的“独门独院”管理⽅式即将退出历史舞台,但国际税收管理的业务范围却⽆形中扩⼤了,企业中涉及到外国承包⼯程、提供劳务等越来越多地成为⽇常税收管理的内容,税源国际化的倾向已成为⼀个不争的事实。
在这⼀背景下,⼤连国税研究出台了国际税收⼯作重点,围绕着“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四位⼀体的互动机制主线展开,体现在以下⼏个⽅⾯:⼀是加强国际税源监控,⼆是完善跨国反避税⼯作机制,三是深⼊开展⾮居民税收管理,四是完善居民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五是做好外事管理和国际交流合作⼯作,六是加强培训⼒度,建设⼀⽀⾼素质的国际税收⼈才队伍。
在这次⼯作会议上,梳理出今后⼀段时间的⼯作重点及部署了⼯作要求,更是以会代训为全系统70多名从事国际税收业务的⼈才提供了新思路、新办法、新知识。
从反避税案例、⾮居民企业管理办法讲解到如何应⽤数据进⾏反避税选案和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特别纳税调整”讲解。
讲解之后,⼜专门安排了两个⼩时的讨论,⼤家既可以解开⽇常⼯作中的难题,⼜可以对新知识进⼀步消化理解。
⼤连市国税局李国庆副局长在会议上强调到,2008年是国际税收管理⼯作承前启后的重要⼀年,也是全⾯充实和加强国际税收⼯作的有利时机。
要强化对国际税收⼯作的认识,认识到国际税收⼯作是保障国家安全的需要,是营造良好税收环境的需要,是深⼊实⾏经济全球化的需要,是贯彻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需要。
进⼀步完善机制,培养⼈才,不断提⾼国际税收⼯作⽔平,努⼒开创⼤连国税国际税收⼯作新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诚信纳税人评定管理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诚信纳税人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诚信纳税人评定管理【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大国税发﹝2002﹞78号【发文日期】2002-04-12【实施时间】2002-04-1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纳税评估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诚信纳税人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二年四月十二日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诚信纳税人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激励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学性,提高税收法律法规遵从度和税收征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并连续履行纳税义务两年以上(含两年)的各类内外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诚信纳税人的评定由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通过审核纳税人遵守和履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后确定。
第四条 诚信纳税人的评定,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评定组织 第五条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设立诚信纳税人评定委员会,负责诚信纳税人评定管理工作。
第六条 评定委员会由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局长丁永安任主任,副局长董?、孙阿宁、李国庆、许增文,纪检组长王振石任副主任,成员有刘洪波、王美琦、崔金发、梁维忠、王大鸣、潘伟、张薇、于永力、梁振业。
设立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征管处。
第三章 评定内容及评定标准 第七条 诚信纳税人评定内容,主要包括纳税人连续两年以上(指税务机关接受纳税人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以下简称评定年度)的税务登记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账簿管理、发票管理、税务检查情况。
具体如下: (一)税务登记管理; 指纳税人是否按规定期限办理开业、变更税务登记,并按规定保管和使用税务登记。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涉外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大国税发[1999]第60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涉外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
正文: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涉外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9]第60号1999年5月11日)
对外分局、开发区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布置和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51号)要求,市局将从今年起统一布置和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根据总局的检查内容和要求,你局永道会计财务咨询公司大连代表处(对外分局)、美国德勤会计师行大连办事处(开发区分局)属于本次检查的对象。
具体检查要求如下:
一、分别对上述企业应纳各税的缴纳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其各项中介服务收入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二、一般检查1998年度的纳税情况,发现有涉嫌偷逃税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于6月15日前完成对上述企业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并认真进行总结,6月20日前将总结报告及《会计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税收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上报市局涉外处。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物所税收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结束——。
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标准
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标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11.12•【字号】•【施行日期】2003.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标准(2003年11月12日)一、纳税信誉等级级别评定标准(一)A 级信誉等级评定标准:考评分在95分以上且在两个评定年度中符合下列条件1、办税人员或代理办税人员的办税资格合格;2、纳税资料、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被评为符合;3、在一个评定年度中因计算错误造成的未缴、少缴税款占当年应缴税款的比例小于百分之二;4、至申请提交之日没有未结案的税收违法案件;5、未有C级所列条件。
(二)A A 级信誉等级评定标准为:考核评分在95分以上且已被评为A级信誉等级一年以上的。
(三)A A A级信誉等级评定标准为:考核评分在95且已被评为A A级信誉等级一年以上的。
(四)B 级信誉等级评定标准:考评分在70分以上不足95分,且未有C级所列条件。
(五)C 级信誉等级评定标准:考评分不足70分或者在评定年度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按规定到国家税务局或者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2、国家税务局或者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年检不合格的;3、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验证、换证的;4、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或一个纳税年度中累计3个月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的;5 、有偷、骗、逃、抗税行为的;6、有未接受处理的税务违章行为的;7、有未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的;8、一个评审年度按期纳税申报率在90%以下、纳税申报准确率在70%以下、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在80%以下情况的;9、有严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违法、违规记录,且受到主管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10、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不能按期抄报税的;11、应税收入、应税所得核算混乱,有关凭证、账簿不完整、不真实的;12、有其他严重经济违法行为并被判违法犯罪的。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量的实施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量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19•【字号】大政发〔2017〕27号•【施行日期】2017.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量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7〕2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国发〔2016〕6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量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7〕14号)精神,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切实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金融与产业深度融合,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落实国发〔2016〕62号文件精神(一)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等金融机构。
加快推进大连“中佳银行”筹建申报准备工作。
(牵头单位:大连银监局,配合单位:市金融局)(二)建立“银政企保”紧密合作的融资担保体系,提升对民营和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能力。
鼓励地方政府、产业园区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尝试设立支持投资、信贷、保险、担保、保理联动的投贷保联动引导基金。
(牵头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推动建立由银行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共同参与的商业化银担合作新模式,重点为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贷款融资提供担保。
(牵头单位:市金融局,配合单位:大连银监局、市经信委)(三)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改革试点。
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研究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
建立完善的投贷联动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参与投贷联动试点。
(牵头单位:市金融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监局)推动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等试点金融机构优先在我市试点地区开展投贷联动业务。
2023年度辽宁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评估试题(含答案)
2023年度辽宁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评估试题(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标志着以“合成”为特征的第三次税收征管重大变革正式启动,也是我国进入“以数治税”时期的重要体现的是( )A.1997年税收征管改革,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提出“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B.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提出推动“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的工作要求C.2018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全国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五年工作方案(2018年-2022年)》D.202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2.纳税服务的宗旨是()。
A.聚财为国,严格执法B.严格执法,以人为本C.聚财为国,以人为本D.聚财为国,执法为民3.新常态下,税务工作人员工作压力愈加增大,下面哪些因素会导致压力增大()。
A.单位设置宣泄室、减压室B.个人能力无法达到工作要求C.参加集体活动D.整理桌面保持工作环境整洁4.纳税人享有主动了解,全面、准确、适时知晓税收法律法规的权利,这种权利属于纳税人的()A.税收政策知情权B.涉税程序知情权C.应纳税额核定知情权D.救济方式知情权5.下列各项中,应计入产品成本的是()。
A.固定资产报废净损失B.支付的矿产资源补偿费C.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D.基本生产车间设备计提的折旧费6.纳税人使用网上申报系统,在规定的申报期内,()进行纳税申报。
A.可以全天24小时B.只能在每天上午C.只能在明天下午D.只能在工作时间内7.集中受理或办理纳税人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叫做()服务。
A.一站式B.一窗式C.一户式D.一次式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为人的情形有()。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2—2013年度纳税信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2—201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国税发[2014]26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1.29
【实施日期】2014.0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2-201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的通知
(大国税发[2014]26号)
各区、市(县)国税局、地税局,各稽查局,国税直属税务分局,地税直属税务分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诚信纳税意识,营造诚信纳税氛围,扎实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大连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大国税发〔2005〕33号)规定,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14年1月27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2— 201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一、评定工作的内容
各单位要按照《大连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将纳税人评定为A、B、C、D四个等级。
(一)A 级纳税人的评定需由纳税人分别向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按。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增值税【发文字号】大国税发[1999]第28号【发布部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1999.03.03【实施日期】1998.1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流程》的通知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国税发[1999]第28号1999年3月3日)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现将《关于印发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增值税的管理,维护增值税制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发[1997]38号)、《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年应纳增值税的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要求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包括外省市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均应依照本办法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第三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年度内的货物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税劳务销售额;所称“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是指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即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
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是指年货物生产和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其年应税销售额50%以上的纳税人。
改革和完善纳税服务体系的探讨
改革和完善纳税服务体系的探讨张焱(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部,辽宁大连116025)摘要: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是人们享受国家(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而支付的价格费用”,由此可见,税收是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价格”。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提供的旨在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享受纳税权利的服务活动的总称。
要更新观念体系,重新审视和定位纳税服务的价值,改进服务手段,全面提高纳税服务工作效率,创新服务方式,满足纳税人日益增长的个性化服务需求,整合服务资源,建立平面化多功能的纳税服务平台。
关键词:税收;纳税;服务体系中图分类号:F810.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 (2013)04-0065-02收稿日期:2013-03-11作者简介:张焱(1973-),男,辽宁大连人,硕士,研究方向:税收。
一、纳税服务的历史演变纳税服务这个概念由来已久,最早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
其基本含义是征税主体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方式,为纳税人服务。
具体服务项目包括提供教育信息,帮助依法纳税等。
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伴随着世界范围内政治、经济、社会和科技革命的变化和发展,各国政府均面临新的、严峻的挑战,西方各主要发达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都兴起了一场被称之为新公共管理的运动,以提高政府的治理能力,并达到最终提升国家竞争力的目标。
新公共管理理论形成于西方政府改革运动中,其核心价值是把市场化的动作机制和管理手段引入公共管理中来,主张以市场机制改造政府,提高公共服务品质。
突破了以往行政管理学研究的瓶颈,对政府管理产生了深远的、根本性的影响,对我国的影响同样也是巨大的,选择新公共管理模式已成为我国改革行政系统的样板,目前已在各地初露端倪,如建设“服务型政府”、“企业型政府”、“学习型社会”的提出,追根溯源,都是源于公共管理相关理论。
与政府职能转换相得益彰的是税务部门纳税服务理论也随之不断发展,并在新的纳税服务理论的指导下,纳税服务的实践也在不断深化。
国际纳税服务体制经验以及运用.doc
国际纳税服务体制经验以及运用一、发达国家纳税服务的发展历程自20世纪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兴起了一场“新公共管理”运动,随之陆续出现了从强势行政到公共管理、从行政管理到行政服务等新的管理理念。
在管制行政下,政府及行政人员以管理者的面目出现,它的职能是以管理为特征的。
随着世界各国科学技术的进步,市场经济高度发展,出现了对政府行政职能新的需求,政府担负起促进公共利益、增进社会福利、提高人民物质和精神生活质量的责任,因此,行政不再仅仅是国家实现法律与行政事项目标的手段,更主要的是应发挥积极服务的职能。
于是,德国行政法学者厄斯特?福斯多夫提出了“服务行政”的理念。
服务行政是指以服务为特征,以全社会人民为服务的对象,政府应平等地提供良好的服务。
由于税务部门是组织国家财政收入的政府职能部门,其服务的理念也应随之不断地发展与深化。
美国于20世纪50年代最先提出了“服务纳税人”的理念,其是指征税主体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方式为纳税人服务。
这一理念充分体现了对纳税人权利的尊重,也符合了现代服务行政管理的要求,因此,很快辐射到了北美、拉美、欧洲、东亚、东南亚和澳洲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并成为了一种国际潮流。
二、国际纳税服务体系的先进经验与借鉴(一)政府立法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利西方国家注重对纳税人权利的尊重和保障,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了纳税人与义务相对等的权利。
以美国和澳大利亚两国为例,1996年6月30日,美国签署通过了新的《纳税人权利法案》,新法案对纳税人享有的十项重要权利以及在程序方面应享有的权利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该法案有效地保证了美国联邦税务局能够在纳税人负担最小的基础上,公平高效地执行税法,现已成为美国纳税人保护自身权利的重要法律依据。
1997年7月,澳大利亚开始实施《纳税人宪章》(Taxpayers’Chatter),该宪章是由联邦议会委员会提议,联邦税务局通过对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工商界人士、税务执业者和其他政府机构广泛咨询后完成的。
纳税服务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纳税服务评价体系的实践与探讨内容摘要:纳税服务评价体系主要是指税务机关在组织税收征管、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等税收活动中,内部组织对纳税人服务质量的整体评估和考核活动的总和。
如何有效开展纳税服务评价,使评价结果更趋客观公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评价、考核方法是否科学。
客观公正的纳税服务评价不仅可以正确评价纳税服务的工作成果,而且还是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的重要手段。
如何建立科学的纳税服务评价体系,已成为值得研究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纳税服务评价体系实践探讨一、建立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评价体系的意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专家曾把税收体系结构形象地比喻为一座“金字塔”,纳税服务处在“金字塔”最底层,起着基础支撑作用。
在税收工作中,纳税服务也日益受到重视。
良好的纳税服务对取得纳税人的理解与信任、提高纳税遵从度、形成和谐征纳环境,树立良好的税务社会形象起着重要的作用。
探索并建立内容规范、标准统一、指标量化的纳税服务评价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纳税服务评价体系的建立,有利于将纳税服务工作落到实处寓管理于服务中,是现代国际税收管理的潮流,更是我国《征管法》对税务机关提出的法定义务。
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平和可操作性的纳税服务评价体系,确保各部门的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使各部门工作在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上运行,增强约束力,通过内外评价体系,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机制,有效地将纳税服务工作贯穿于税收工作全过程。
(二)纳税服务评价体系的建立,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与遵从度纳税服务要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
纳税人的需求简单说有四方面:一是税收公平;二是希望能获取税收知识;三是能方便、快捷履行纳税义务;四是纳税成本最小化。
因此,建立纳税服务评价体系,以“纳税人满意”为开展纳税服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多方位、多形式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尽量减少纳税人为履行纳税义务所负担的成本(包括时间和金钱),将有利于税务机关的持续改进和不断满足纳税人的需求与期望,共同形成和谐征纳的良好氛围,从而提高税收遵从度。
crs共同申报规则
crs共同申报规则CRS共同申报规则是指根据全球共同报告标准(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CRS)而制定的申报规则。
CRS是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OECD)共同推动的一项国际税收合作标准,旨在促进国际税收透明和反避税。
CRS共同申报规则的实施对于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跨国逃税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CRS共同申报规则要求金融机构在开户或者进行金融交易时,对客户的身份和税收居民地进行认证和申报。
这意味着金融机构需要收集客户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出生日期、国籍等,并将这些信息报送给所在国的税务机关。
CRS共同申报规则要求金融机构对于非居民客户要进行额外的尽职调查。
金融机构需要确定客户是否为非居民,如果是,则需要进一步了解客户的税收居民地信息。
这一信息将用于确定客户是否需要向相关国家的税务机关报告其金融账户信息。
CRS共同申报规则还要求金融机构对于特定的账户类型进行特殊处理。
例如,对于保险产品、养老金计划和投资基金等特殊账户,金融机构需要收集更多的信息,并向税务机关报告相关信息。
这样可以确保这些账户不会被用于逃避税收。
CRS共同申报规则对于金融机构的合规要求也是必不可少的。
金融机构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客户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同时,金融机构还需要培训员工,提高他们对CRS共同申报规则的了解和遵守程度。
对于国家税务机关而言,CRS共同申报规则的实施也对其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国家税务机关需要建立信息交换机制,确保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客户信息,并对这些信息进行审核和处理。
此外,国家税务机关还需要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分享和交换涉税信息,以便更好地打击跨国逃税行为。
CRS共同申报规则的实施对于国际社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打击跨国逃税行为,减少税收漏洞,提高税收公平性。
其次,它可以促进国际税收透明,增强各国税务机关的信息共享和协作能力。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服务外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大财企[2008]217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发布日期】2008.05.09
【实施日期】2008.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专项资
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财企〔2008〕2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我市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积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促进贸易增长方式的转变,我们制定了《大连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二○○八年五月九日
大连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7年度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07]343号),为鼓励我市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特制定大连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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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专家评估大连纳税人服务体系-“你们的工作足够充分,在国际上也是有意义的。
”昨天上午,大连金石滩国际会议中心,来自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专家戴尔。
哈特女士这样评价中国的纳税人服务体系。
几天以来,来自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专家戴尔。
哈特女士和罗纳德。
罗茨先生往返于大连市地税局和大连市国税局的几大纳税人服务机构。
他们在进行一项有关纳税服务和纳税人权利保护情况的评估。
评估工作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技术援助项目安排而进行,纳税服务项目是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对中国进行的技术援助项目之一。
纳税服务项目9月7日正式启动。
8天以来,哈特女士和罗茨先生先后实地考察了北京市地税局、大连市地税局、大连市国税局。
对于在大连的考察结果,哈特女士在亲自宣布评估结果时,用了“你们理应为自己的工作得到赞赏”这样一句话。
昨天上午,在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度UNDP纳税服务研讨会上,哈特女士说:“中国的税务机关应该按照目前的方向继续努力,无需进行大的改变。
”她称,近年来,中国的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了多样化的纳税服务方式。
在网站服务方面,有一些服务是他们在其他国家所未见过的创新性服务,如网上信息发布、网上申报缴税、网上欠税提醒,特别是网上录像培训等。
提到始于2002年的12366服务热线,哈特女士称,虽然12366到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但纳税人打进电话后能得到优质服务,所咨询的问题能得到满意解答。
“尤其让我们欣赏的是,他们还对问题进行了分析,比如纳税人为何要问此问题,怎么做可以减少此类问题再被提出的频率。
他们还很好地处理了纳税人的电话投诉。
”哈特女士建议要大力发展网上申报,提高网上申报率和缴税率,减少上门办税者的数量。
她在调查报告中称,2001年起,由于中国税务机关实施了卓有成效的电子服务,这让中国全国的办税服务厅因此减少了19%。
半岛晨报国际货物运输的组织结构_商务指南频道_运输导航_物流_货物_运输(一)货主(Cargo Owner)货主是指专门经营进出口商品业务的国际贸易商,或有进出口权的工贸、地贸公司以及“三资”企业统称为货主。
他们为了履行国际贸易合同必须组织办理进出口商品的运输,是国际货物运输中的托运人(Shipper )或收货人(Consignee)。
在我国主要有下列企业:1.各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和地方外贸专业公司。
2.各工农贸公司。
3.有进出口权的工厂、集体企业。
4.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合营企业。
(二)承运人(Carrier)承运人是指专门经营海上、铁路、公路、航空等客货运输业务的运输企业,如轮船公司、铁路或公路运输公司、航空公司等。
他们一般拥有大量的运输工具,为社会提供运输服务。
在海上运输中船舶经营人(Operator)作为承运人。
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指出:“承运人是指本或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
”由此可见,承运人包括船舶所有人(Shipowner)和以期租(Time Charter)或光租(Bare Charter)的形式承租,进行船舶经营的经营人。
在我国主要有下列运输企业:1.水上运输企业(1)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及下属各公司;(2)中国海运集团及下属各公司;(3)各地方轮船公司;(4)长江、珠江、黑龙江各航运公司;(5)中外合资、合作及合营的轮船公司;(6)外商独资的轮船公司;(7)中国外运集团所属的船公司。
2.铁路运输铁道部下属各铁路局和分局或公司。
3.公路运输交通部公路局管辖的各运输公司,以及中外合资、合作和联营企业的运输公司。
4.航空运输(1)中国国际航空公司;(2)中国民航总局管辖的其他各航空公司;(3)地方民用航空公司;(4)中外合资、合营的航空公司;(5)外国各航空公司。
(三)运输代理人(Forwarding Agent or Ship|s Agent)运输代理人有很多种类型,主要有以下两种:1.货运代理人(Forwarding Agent,Freight Forwarder)货运代理人是指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代办货物运输的业务机构。
有的代表承运人向货主揽取货物,有的代表货主向承运人办理托运,有的兼营两方面的业务。
它们属于运输中间人的性质,在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起着桥梁作用。
我国的货运代理人主要有以下企业:(1)中国外运集团及其在各地的公司;(2)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及其在各港的货代分公司;(3)中远集团货运公司及在各地的分公司;(4)中外合资、合作的代理公司;(5)外国货运代理公司在中国各地的分支机构;(6)经外经贸部正式审批的其他种类的货运代理公司:如仓储、公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各进出口公司,以及航运公司等成立的货代公司。
2.船舶代理人(Ship|s Agent;Owner|s Agent)船舶代理是指接受船舶经营人或船舶所有人的委托,为他们在港船舶办理各项业务和手续的人。
船舶代理人在港为委托人揽货,在装卸货港口办理装卸货物手续、保管货物和向收货人交付货物,为船舶补充燃料、淡水和食品,以及代办船舶修理、船舶检验,集装箱跟踪管理,等等。
海运经纪人(Broker)是以中间人的身份代办洽谈业务,促使交易成交的一种行业。
在海上运输中,有关货物的订舱和揽载、托运和承运、船舶的租赁和买卖等项业务,虽然常由交易双方直接洽谈,但由海运经纪人作为媒介代办洽谈的作法已成为传统的习惯。
我国海运经纪人的角色也属于船舶代理人的业务范围。
我国的船舶代理人主要有以下企业:(1)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及在各港的下属公司;(2)中国船务代理公司及在各港的下属公司”;(3)经交通部批准的其他船舶(务)代理公司。
(四)装卸公司和理货公司装卸、理货业是一些接受货主或船舶营运人的委托,在港口为船舶进行货物的装卸、清点、交接、检验货损程度和原因并作出公证等项作业的行业。
1.装卸公司(Stevedore)装卸业是办理将货物装船和从船上卸下的行业。
经营这种行业的人被称为装卸人或装卸业。
装卸人对于所在港口经常装卸的货物的包装、性质以及装卸方法都富有经验,对各种类型的船舶也都深有了解,能参与制定装卸计划,委托人对他们的装卸技术也有所信任。
但是,由于装卸和积载的质量,对于船舶和货物的安全有密切的关系,所以,这种作业都是在船方的监督和指挥下进行的。
我国的港口装卸业目前有以下公司:(1)各口岸港务局下属的港务(或装卸)公司;(2)各港口的地方装卸公司;(3)中国外运集团系统的港务公司;(4)各货主码头的装卸公司;(5)中外合资、合营的港务公司。
2.理货人(Tally man,Checker)理货人是在船舶装货或卸货时,对货物的件数进行清点,并对货物的交接作出证明的行业。
理货通常是由船公司或货主各自委托他们的代理人,即分别由站在船公司立场(Ship side)的理货人和站在货主立场(Doct side)的理货人会同进行的。
在代表双方的理货人的会同确认下,才能证明货物交接的正确性。
这种正确交接的证明有较强的公证性,所以理货人不但要有较全面的知识和熟练的方法,而且必须具有诚实、公正的品质。
我国的理货人主要是由中国外轮理货公司及其在各港的分支机构进行,而货主往往通过委托代理人的驻港人员进行。
世界上从事国际货物运输的机构不胜枚举,他们在工作性质上有区别。
但在业务上又有密切的联系,但主要不外乎上述四种机构。
此外,国际货物运输与海关、商检、卫检、动植检、港口当局(海上安全监督局和港务局)、保险公司、银行和外汇管理局、包装、仓储等机构有着较为密切的联系,共同组成了国际货物运输组织系统。
二、我国国际货物运输行政管理机构(一)国务院下属的综合性机构1.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是直属国务院负责协调全国海陆空交通运输的机构,并与相关联的货主、海关、边防、商检、卫检、动植检等之间进行协调的综合性机构。
该小组下设口岸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简称国务院口岸办),负责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并负责制定和平衡全国的年度外贸运输计划。
在全国各主要口岸,均设有相应的口岸委,行使相应的职能。
2.国务院经贸办公室作为一个综合性的机构,负责对部分大宗货物运输工作的平衡和协调工作。
(二)交通运输部门的管理机构1.交通部的机构(1)交通部水运司:主要负责对全国海上运输、船舶代理、集装箱运输和场站等企业的审批;负责有关运输法规制定;全国各港口运输计划的平衡和协调工作;各港口安全监督宏观管理工作。
(2)各港的港口安全监督局:主要负责各港口船舶的进出港的安全监督、联检、船员考核、危险货物进出口的监督等工作。
(3)各地方交通管理部门:各省、市的交通厅、局,主要负责公路运输和地方航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2.铁道部的机构(1)运输局:主要负责全国铁路的运输管理和国际货物联运工作,如货运计划的制定,审批月度要车计划、装卸车计划、客货运输和车辆调度等。
(2)货运局:负责客货运输规章,客、货运价及运价里程表的制定和修改,货物管理和装卸作业;货物安全运送以及货运事故的处理等。
(3)外事局:主要负责国际铁路联运工作,如主管国际铁路联运专门会议、国境铁路会议和运输工作会议;督促国际联运规章、双边铁路协定及议定书的执行,处理国境站日常涉外工作等。
(4)铁道部下属各路局:负责各路局的运输计划和规章的执行,以及对管内下属分局、车站的正常管理。
3.国家民航总局对全国各地民航公司和经营民航货运代理企业经营权的审批,法规的制定以及航空管理工作。
(三)外经贸部门的机构在外经贸系统,有一个比较庞大的外贸运输组织机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组成部分:1.外经贸部外贸货运协调司是外经贸系统外贸运输的归口和领导部门,负责全国货运代理企业的审批、管理和发证工作;负责外贸运输计划的制和组织实施,拟定和参加对外运输协议的签订等。
2.各地方外经贸委的仓储运输机构主要负责本地区外贸运输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如货代企业的初审上报和所辖货代企业的日常管理,制本地区的外贸运输计划上报、下达和组织实施等工作。
3.在香港或国外港口的外贸运输机构主要办理我国进出口货物的转运、联运、船务代理以及其他有关运输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