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方式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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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从方式来分主要分为三大类别。汇款,信用证和托收。每一类还可以分为若干小类。

一.汇款使用的支付工具有不同,汇款可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我们常用的是电汇(T/T)。

电汇汇款是汇款人委托银行以电报,电传,环球银行间金融电讯网络方式,指示出口地某一银行作为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电汇是一种最快捷的汇款方式,它在收取汇费时还要加收电报费。通常用于紧急款项,或大额款项的支付,资金调拨、各种支付指示等。

一般我们采用的是30%预付款,70%见提单副本付款。(这种结算方式是基于商业信用上的)。

优点:便捷,快速,安全性比较好。对卖方比较有利。

缺点:电汇收费较高。对于买方来说,控制了其资金的流通,比较被动。尽管如此,在交易过程中还是存在风险。

风险:余款得有保障。在一般情况下,卖方这时唯一能够约束买方的就是把整套提单留在自己的手里;等到确认剩余的货款已经收到,或者确认剩余的货款的收回有一定的保障之后,才将提单寄给客户。如果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并没有约定卖方必须什么时候将提单的正本寄给客户。所以卖方完全没有必要一拿到提单就把它寄走。如果合同规定的是其余货款在装船后 30天之内付款,所以出口商完全可以把提单先保留在自己手里,而在船的航行期间,和卖方继续联系其余货款的支付问题。等到客户把余款付出之后,卖方再把提单寄出去也不迟。但是,如果卖方对买方没有任何可以约束的,对方又没有音信的情况下,要尽可能和对方沟通,并且做好最坏的打算。

另外如果,遇上空运的情况。就很难防止风险的发生了。因为空运可以用提单副本提货。

空运到对方机场,主动权就完全掌握在对方手里了,所以这种情况下,无论如何都是要让客人先付清余款才能发货的。

另外除了以上三种汇款还有一种是货到付款。也就是记账赊销(O/A)。货到付款又可以分为售定和寄售两种。

①售定一般用于生鲜家禽的出口。这种货物有时效性,不能托太久。所以常常是先出

货,后付款。这种风险很大。对卖方很不利。

②寄售。直白的说就是,委托人在国外找一个受委托人,在国外帮助销售物品。售出

后,从货款中扣除佣金后全部汇交给委托人。这种也存在很大的风险,首先,货要

保证能够售出并盈利;其次,委托人要调查清楚受委托人的资信和能力。这些都是

存在风险和以外的。

二.信用证(L/C)

它是一种有条件的银行付款承诺。所以这个是基于银行信用,银行做担保的比较保险的方法。它是开证行根据买方的要求和指示向卖方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即期或在一个可以确定的将来日期,兑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所谓“带有条件”是指受益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规定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而言。

所谓“兑付”是指付款,承兑并支付或承担延期付款责任,到期付款。

对于银行而言,它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单据和货物是分离的。也就是说,如果单据都符合条款,那么银行不会在乎货物是否符合。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银行只看单据,不看货物。

只要求受益人所提供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而对于所装货物的实际情况如

何,是否中途遗失,是否如期到达目的港,货物与单据是否相符等等概不负责。如果单据与信用证有不符点,则按信用证上所规定的做出相应的处罚,或者,买方不接受不符点,有可能会拒付。

信用证是一种相当于托收和汇款来说比较保险的国际结算方式。它解决了,买卖双方不能够完全互相信任的问题。

风险:

1.对于卖方来说,由于交货期,交货数量,规格,品质等等不符点而造成风险在具体

操作中常常出现,任何一个不符点都会导致信用证失去保证作用。导致卖方收不到货款,即使卖方完全按照信用证规定出货,也有可能由于疏忽而造成单证不符,遭到开证行拒付。

2.另外,信用证里常常会出现对卖方不利的软条款,这种信用证就成为了变相的可撤销

信用证。对卖方很没有保证。

3.不诚信的买方可以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绕过通知行直接寄给卖方,骗取货物。

4.有些目的港由于路途较近,货物出运后很快就抵达了目的港,如果卖方之前接受信用

证规定的“1/3正本提单寄给客户,2/3提单送银行议付”的条款,则埋下了一个风险的种子。因为,三份正本提单中只要有任何一份生效,其他两份自动失效。如果一份正本提单直接寄给客户,等于直接把物权拱手让给了买方。这以后,银行是不负任何责任的。

5.买方如果申请开立不合格信用证,并拒绝或者拖延修改,此时卖方若贸然发货,将造

成单证不符的被动局面。

6.比较不可能出现的。如果开证行到底了或者无力偿付信用证款项,那么这时候,卖方

就只能凭借买卖合同来要求付款了。

因此,基于以上风险,在信用证的结算方式里,我们应该尽可能的避免对卖方不利的软条款。把主动权掌握在自己的手上。要留意一些有可能埋下种子的风险条款。尽可能的让对方修改或者删除。

三.托收。是指卖方在货物装运后,开具的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随附或者不随附货运单据),委托卖方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者是代理行代卖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基于商业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托收又分为三种方式,有光票托收,跟单托收和直接托收。一般我们常用的是跟单托收。

《托收同意规则》中说到,托收应不包含在将来日期付款的汇票,并带有指示说到,商业单据凭着付款而交出。一般情况下,商业单据分为两种:凭着承兑而交单(D/A);凭着付款而交单(D/P)。

1.D/A 是凭着元气汇票的承兑而交出单据,付款。就是承诺某个时间之内兑现。但是我们

无法掌握他到底什么时候兑现。但是提单已经在买方手中了。这种方法我们一般不用。风险:这个方法风险比较大,建立在商业基础上,很有可能就钱货两空了。时间承诺就是风险。

2. 相对于此,D/P的风险会小一些。D/P又分为即期和远期的。

① D/P AT SIGHT是指,单据凭着汇票付款或是简单的付款而交出,代收行即不再承担进一步的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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