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府〔2008〕38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01•【字号】苏府公[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苏府公〔2011〕2号)为适应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市政府对2010年6月1日前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2010年12月13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下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特予公告。
一、继续施行的规章目录1.苏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1994年3月10日,市政府第2号令)2.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3月16日,市政府第24号令)3.苏州市除四害管理办法(1997年4月12日,市政府第25号令)4.苏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1997年4月18日,市政府第26号令)5.苏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办法(1997年4月12日,市政府第27号令)6.苏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2000年6月9日,市政府第10号令)7.苏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2000年12月29日,市政府第12号令)8.苏州市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2001年1月9日,市政府第13号令)9.苏州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规定(2001年5月25日,市政府第15号令)10.苏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2001年12月25日,市政府第19号令)11.苏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20号令)12.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2002年2月5日,市政府第21号令)13.苏州市城市管线规划管理办法(2002年3月25日,市政府第23号令)14.苏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2年6月18日,市政府第25号令)15.苏州市观前地区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6月27日,市政府第26号令)16.苏州市统计管理办法(2002年8月26日,市政府第27号令)17.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办法(2003年4月10日,市政府第33号令)18.苏州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法(2003年5月10日,市政府第34号令)19.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03年6月4日,市政府第35号令)20.苏州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管理办法(2003年6月4日,市政府第36号令)21.苏州市公墓管理办法(2003年6月6日,市政府第37号令)22.苏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规定(2003年7月24日,市政府第40号令)23.苏州市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2003年9月16日,市政府第42号令)24.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1月22日,市政府第44号令)25.苏州市环古城河水上游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0日,市政府第45号令)26.苏州市教师申诉办法(2003年12月6日,市政府第46号令)27.苏州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办法(2004年5月18日,市政府第51号令)28.苏州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04年7月1日,市政府第57号令)29.苏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04年7月21日,市政府第78号令)30.苏州市供水办法(2004年12月1日,市政府第79号令)31.苏州市人民调解办法(2004年12月1日,市政府第80号令)32.苏州市实施行政许可规定(2004年12月13日,市政府第81号令)33.苏州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4日,市政府第82号令)34.苏州市古村落保护办法(2005年6月8日,市政府第83号令)35.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2005年10月9日,市政府第84号令)36.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5年11月2日,市政府第86号令)37.苏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05年12月5日,市政府第87号令)38.苏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9日,市政府第88号令)39.苏州市旅游船艇交通安全管理办法(2005年12 月30日,市政府第89号令)40.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2005年12 月30日,市政府第90号令)41.苏州市地下文物保护办法(2006年7月4日,市政府第91号令)42.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06年9月30日,市政府第93号令)43.苏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2006年9月30日,市政府第94号令)44.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6年11月22日,市政府第95号令)45.苏州市医疗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市政府第96号令)46.苏州市合同格式条款管理办法(2007年3月31日,市政府第97号令)47.苏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规定(2007年7月25日,市政府第98号令)48.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2007年9月8日,市政府第101号令)49.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2007年10月17日,市政府第102号令)50.苏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008年3月3日,市政府第103号令)51.苏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2008年3月3日,市政府第104号令)52.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08年7月4日,市政府第105号令)53.苏州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2008年8月21日,市政府第106号令)54.苏州市金鸡湖保护管理办法(2008年12月24日,市政府第107号令)55.苏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2009年11月3日,市政府第109号令)56.苏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09年12月30日,市政府第110号令)57.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2010年1月8日,市政府第111号令)58.苏州市航道管理办法(2010年1月14日,市政府第112号令)59.苏州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0年1月14日,市政府第113号令)60.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2010年2月22日,市政府第114号令)二、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苏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苏府〔1989〕50号)2.关于成立“苏州市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的通知(苏府〔1989〕64号)3.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1992〕19号)4.《苏州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苏府〔1992〕87号)5.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1995〕36号)6.市政府《批转市建委、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府〔1995〕76号)7.关于印发《苏州市农科教结合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1995〕113号)8.苏州市内部审计规定(苏府〔1996〕10号)9.苏州市群众防空组织工作规定(苏府〔1997〕104号)10.关于严格保护耕地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意见(苏府〔1997〕107号)11.苏州市市级技术中心认定管理试行办法(苏府〔1997〕115号)12.关于批转市人事局《苏州市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府〔1998〕43号)13.关于调整市区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苏府〔1998〕100号)14.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1999〕1号)15.批转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国家行政机关奖励工作综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府〔1999〕12号)16.批转市社保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埠员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的通知(苏府〔1999〕30号)17.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苏府〔1999〕31号)18.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1999〕34号)19.关于印发《苏州市契税征收规定》的通知(苏府〔1999〕66号)20.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的通知(苏府〔1999〕84号)21.关于对城镇事业单位实行失业保险的通知(苏府〔1999〕97号)22.关于印发《苏州市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府〔1999〕98号)23.印发《关于吸引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来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0〕1号)24.批转市科委等部门《关于支持市属国有科研机构转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2000〕28号)25.关于批转市教委《苏州市终身教育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府〔2000〕30号)26.关于印发《苏州市征用土地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0〕41号)27.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0〕48号)28.关于印发《苏州市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0〕57号)29.关于印发《苏州市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府〔2000〕124号)30.关于印发《苏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1〕31号)31.关于印发《苏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1〕32号)32.关于印发《苏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1〕60号)33.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1〕71号)34.关于印发《苏州市公布审计结果试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1〕81号)35.关于批转苏州市加快发展私营个体医疗机构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2〕4号)36.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收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2〕24号)37.关于批转苏州市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2〕32号)38.关于印发《苏州市区特困人群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府〔2002〕36号)39.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2〕45号)40.关于印发《苏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2〕55号)41.关于批转市房管局财政局苏州市市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2〕66号)42.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府〔2002〕73号)43.批转关于我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2〕81号)44.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2〕103号)45.批转关于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2〕110号)46.关于印发苏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2〕136号)47.关于印发苏州市区税收属地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府〔2002〕138号)48.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阳澄湖涉渔活动管理的通告(苏府通〔2003〕1号)49.关于印发《苏州市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20号)50.印发《关于留学人员来苏州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府〔2003〕28号)51.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32号)52.苏州市城市规划若干强制性内容的暂行规定(苏府〔2003〕64号)53.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规划若干控制性内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府〔2003〕64号)54.苏州市关于印发苏州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65号)55.关于印发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66号)56.关于印发《苏州市在地统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3〕88号)57.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97号)58.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98号)59.关于适当调整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的通知(苏府〔2003〕103号)60.关于印发苏州市古城河水上交通管制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117号)61.批转《关于收购改造市区营运中巴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2003〕121号)62.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居民低保家庭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126号)63.关于调整苏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区位基准价的通知(苏府〔2003〕127号)64.关于印发加快苏州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3〕128号)65.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135号)66.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属国有独资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154号)67.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2003〕162 号)68.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3〕164号)69.批转关于市区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3〕165号)70.关于鼓励和吸引国(境)内外研发机构的意见(苏府〔2003〕168号)71.关于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若干意见(苏府〔2003〕172号)72.批转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苏州市农村特困人群医疗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174号)73.关于印发苏州市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细则的通知(苏府〔2003〕182号)74.关于印发《苏州市古建筑抢修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2003〕187号)75.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紫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府〔2003〕188号)76.关于印发苏州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苏府〔2003〕194号)77.关于城区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会用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苏府〔2004〕1号)78.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控制燃煤大气污染的通告(苏府通〔2004〕3号)79.批转关于加快苏州中心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4〕19号)80.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苏府〔2004〕23号)81.关于做大做强民营经济的意见(苏府〔2004〕24号)82.关于全面提升民营经济发展载体功能的意见(苏府〔2004〕25号)83.关于加快构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共性服务平台的意见(苏府〔2004〕26号)84.关于印发苏州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4〕35号)85.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4〕36号)86.关于批转苏州市区机动车辆清洗站设置标准的通知(苏府〔2004〕49号)87.关于切实加强学校教育法制工作的意见(苏府〔2004〕51号)88.关于印发苏州市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4〕55号)89.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办法的通知(苏府〔2004〕56号)90.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强制执行程序的通知(苏府〔2004〕57号)91.批转关于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中若干问题的意见通知(苏府〔2004〕64号)92.关于苏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的通知(苏府〔2004〕66号)93.印发关于苏州市设立苏州之友荣誉奖的规定的通知(苏府〔2004〕67号)94.印发关于市属医院实行管办分离改革的试行意见的通知(苏府〔2004〕70号)95.关于印发《苏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4〕73号)96.关于印发苏州市创建全国消费放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2004〕74号)97.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4〕91号)98.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府〔2004〕94 号)99.关于印发苏州市当前限制和禁止发展产业导向目录的通知(苏府〔2004〕123号)100.关于印发苏州市平江金阊沧浪区农村村民住房预拆迁预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2004〕134号)101.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2004〕139号)102.关于批转苏州市企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4〕140号)103.关于印发苏州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划的通知(苏府〔2004〕144号)104.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建筑业企业工资担保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4〕149号)105.关于印发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2005〕1号)106.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黑车”、“黑驾培”进行专项整治的通告(苏府通〔2005〕1号)107.关于批转《苏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5〕4号)108.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5〕6号)109.苏州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第二轮有偿使用实施意见(苏府〔2005〕7号)110.关于批转苏州市市级城市建设偿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5〕11号)111.印发关于扩大苏州市区房改售房范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5〕22 号)112.关于批转苏州市区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等不动产税收征管办法的通知(苏府〔2005〕23号)113.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的通知(苏府〔2005〕34号)114.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5〕51号)115.关于印发苏州市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2005〕58号)116.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苏府〔2005〕63号)117.关于批转苏州市区失管房地产处理意见的通知(苏府〔2005〕76号)118.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5〕82号)119.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备案暂行办法和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度)的实施意见(苏府〔2005〕87号)120.关于印发《苏州市少年儿童住院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5〕110号)121.市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苏府〔2005〕117号)122.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补充政策的通知(苏府〔2005〕118号)123.关于印发《苏州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5〕121号)124.关于印发苏州市特色产业基地建设若干意见及认定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5〕127号)125.关于印发苏州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5〕128号)126.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苏府〔2005〕132号)127.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府〔2005〕137号)128.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5〕138号)129.关于促进苏州市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苏府〔2005〕142号)130.关于印发苏州市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6〕2号)131.关于印发苏州市实施免费义务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府〔2006〕26号)132.关于印发苏州市区景观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6〕33号)133.关于印发市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实施方案领导小组和基础设施标准的通知(苏府〔2006〕35号)134.关于公布苏州市市级新增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法定授权组织以及原部分行政许可项目调整为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苏府〔2006〕55号)135.关于印发苏州市服务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6〕56号)136.关于印发苏州市服务业布局规划的通知(苏府〔2006〕57号)137.印发关于实行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撤销退出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73号)138.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府〔2006〕74号)139.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6〕80号)140.印发关于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83号)141.关于印发苏州市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90号)142.印发关于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6〕91号)143.印发关于苏州市治理无证无照经营的工作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100号)144.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苏府〔2006〕102号)145.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维护信访秩序的通知的通知(苏府〔2006〕114号)146.关于印发苏州市遗体捐献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6〕116号)147.关于印发苏州市调整淘汰部分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125号)148.关于印发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2006〕144号)149.关于批转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府〔2006〕152号)150.关于印发苏州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苏府〔2006〕154号)151.关于印发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6〕158号)152.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6〕174号)153.市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苏府〔2007〕10号)154.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25号)155.市政府关于发布苏州市区城市管理区域范围的通知(苏府〔2007〕26号)156.扩大市区禁煤区的通告(苏府通〔2007〕31号)157.关于划定常熟太仓昆山吴江市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的通告(苏府通〔2007〕32号)158.市政府批转关于平江沧浪金阊三城区环卫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35号)159.市政府关于实施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的意见(苏府〔2007〕37号)160.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39号)161.关于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苏府通〔2007〕40号)162.市政府转发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办法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56号)163.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65号)164.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委托代征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68号)165.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70周岁以上老人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74号)166.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工业用地项目公开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84号)167.市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市级新增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法定授权组织及新增调整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苏府〔2007〕89号)168.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居民常用药品政府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97号)169.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99号)170.市政府关于印发市区处理私改遗留问题优惠房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100号)171.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101号)172.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102号)173.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的意见(苏府〔2007〕107号)174.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意见(苏府〔2007〕108号)175.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苏府〔2007〕109号)176.市政府关于全市工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苏府〔2007〕110号)177.关于印发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府〔2007〕111号)178.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排水户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114号)179.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115号)180.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苏府〔2007〕124号)181.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126号)182.市政府关于调整苏州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意见(苏府〔2007〕128号)183.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139号)184.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修订)的通知(苏府〔2007〕147号)185.市政府印发关于鼓励企业走出去进一步推进国内经济合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149号)186.市政府批转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市区住宅配套幼儿园中小学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152号)187.市政府批转关于实行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161号)188.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乡村旅游区(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162号)189.市政府关于批转2008年度苏州市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165号)190.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我市农村客运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166号)191.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167号)192.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公共交通场站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169号)193.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社会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苏府〔2008〕1号)194.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8〕7号)195.关于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通告(苏府通〔2008〕31号)196.市政府批转市粮食局财政局《苏州市水稻价外补贴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2008〕36号)197.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府〔2008〕38号)198.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出口名牌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府〔2008〕40号)199.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8〕46号)200.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道路客运非法经营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的通告(苏府通〔2008〕47号)201.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2008年~2012年)》的通知(苏府〔2008〕48号)202.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苏州市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苏府〔2008〕61号)203.市政府印发关于苏州市引进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苏府〔2008〕62号)204.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快苏州商业特色街区建设改造提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府〔2008〕65号)205.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的通知(苏府〔2008〕69号)206.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发展预拌砂浆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府〔2008〕72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2008年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2008年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文 件 号】苏府[2008]32号【颁布部门】苏州市政府【颁布时间】20080320【实施时间】20080320【时 效 性】有效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2008年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苏府〔2008〕3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2008年改革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三月二十日苏州市2008年改革工作要点2008年,全市改革工作要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紧贴全市改革开放进程,着眼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目标,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积极推进各方面体制创新,进一步完善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体制机制。
一、以建设服务型政府为目标,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精神,做好第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加大非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力度,审核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
加快建立“一个窗口对外”的审批机制,推进部门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办理。
规范工作流程,简化审批程序,大力推行网上审批,进一步改善审批方式。
继续加强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
(市发改委、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牵头)(二)依法规范政务公开。
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规范深化政务公开,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工作制度、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等配套措施,探索建立符合苏州实际的长效管理机制。
(市监察局牵头)(三)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
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制。
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四)加快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发展。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借鉴先进城市的做法,对行业协会现状进行梳理,规范政府与行业协会的关系,拟订促进行业协会发展、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的政策意见,做好部分政府职能向行业协会的转移、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等方面的改革试点工作。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
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3.04.19
•【字号】苏人保法[2013]11号
•【施行日期】2013.04.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
性文件的通知
(苏人保法〔2013〕11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园区组织人事局、高新区人事局,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证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根据《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12〕239号)的相关要求,我局对2000年至2012年由我局(包括原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发布或主办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决定废止《关于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54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宣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单位使用农村劳动力工作的通知》等23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对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请各地各部门认真对照执行。
附件:1.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三年四月十九日附件1
附件2。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7•【字号】苏府[2008]135号•【施行日期】2008.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苏府〔2008〕13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近年来,我市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先后出台了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系列政策性措施。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推进,部分年龄大、文化低、劳动技能差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生活保障仍有一定的困难。
为不断改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推进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统筹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和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统筹兼顾,完善政策,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建立统筹城乡的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目标原则(一)目标。
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6〕29号),通过积极扩大被征地农民就业,逐步提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有序衔接征地保障、农村社会保障和城镇社会保险等政策,建立全面覆盖所有被征地农民的保障体系,使被征地农民全部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实现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就业保障)的统筹协调发展。
(二)原则。
1.稳定现有政策体系。
现行的在实践中形成的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政策,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和保障被征地农民受益的基本办法,应在稳定的基础上发展完善。
2.完善扶持政策框架。
抓紧解决部分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面临的具体困难,研究扶持政策的完善和落实,相对统一各地区的政策框架和制度,确立公平合理的政策导向。
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收费项目通知^苏政发(2008)78号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
苏政发〔2008〕78号
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进一步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省有关部门清理审核、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取消和停止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9项、政府性基金项目2项,规范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62项,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对取消和停止征收的5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2项政府性基金(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末级项目口径统计为101项),各地和有关部门不得继续征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
—1 —
拒缴。
对涉及到部门和单位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各地和有关部门按照公共财政、分级负担、平稳过渡、规范管理的原则统筹安排,妥善解决。
列为规范调整的6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通过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形式另行公布。
附件:取消和停止征收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2 —
附件:
取消和停止征收的部分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3 —
—4 —
主题词:行政事务收费项目管理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8月27日印发
共印980份
—5 —。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2•【字号】苏政办发[2008]38号•【施行日期】2008.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3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精神,完善农业保险经营机制和发展模式,建立农业保险长效发展机制,统筹城乡发展,服务“两个率先”,促进我省农村和谐稳定,现就2008年全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稳定农业生产、减少受灾损失、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努力探索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途径,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
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宣传,提高农民风险意识;逐步扩大保险品种,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统一保险条款费率,规范农业保险工作流程;建立巨灾风险基金,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切实做好保险理赔,确保农业保险试点取得实效,为“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服务。
二、基本原则(一)科学发展。
坚持以人为本,把农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切实做好防灾、减灾及灾后理赔工作,保护好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把国家支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坚持全面发展,把农业保险引向农业生产、农村经营以及农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切实为民办实事;坚持协调发展,促进区域间、品种间的均衡发展。
坚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在实践中逐步建立我省农业保险长效发展机制。
(二)统筹兼顾。
兼顾各方利益,统筹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抓住有利时机,立足长远,稳步推进农业保险健康发展。
尊重实践经验,分类指导,在探索中不断总结农业保险保障体系建设的途径和办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制定规章计划项目和准备项目的通知-苏府[2008]57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制定规章计划项目和准备项目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制定规章计划项目和准备项目的通知(苏府〔2008〕5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人民政府2008年制定规章计划项目和准备项目》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保证计划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项目起草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苏州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规定》要求,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规章起草工作小组,明确任务和职责,落实专人负责,必要时也可邀请专家参加起草小组。
要根据调研、起草、论证、协调等几个阶段对立法项目起草过程进行分解,并明确各阶段的时间进度要求。
二、主动搞好协调和论证。
规章内容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要主动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力求形成共识。
经反复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在规章草案上报市政府时要提交书面说明。
在起草过程中,可采取多种形式征求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增强立法的民主性。
对其中一些重大的或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规章,要采取立法听证等形式征询群众的意见。
三、注意把握报送时间和程序。
起草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见附件1)上报规章草案及有关材料。
上报前应经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同意,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并附起草说明和规章草案对照表。
向市政府上报规章草案、起草说明各3份;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规章草案、起草说明、草案对照表、立法依据、参考材料各3份,并附电子文本,电子信箱:*************。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苏州市2008年政府工作任务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苏州市2008年政府工作任务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3.27
•【字号】苏府[2008]33号
•【施行日期】2008.03.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苏州市2008年政府工作任务的通知
(苏府〔2008〕3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现将《苏州市2008年政府工作任务分解表》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市政府将对今年各项工作任务实施动态管理,具体工作由市发改委牵头负责。
各地、各部门应于年中和年末分别组织一次自查活动,并将自查结果报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承担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组织和领导,及时协调解决任务执行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今年政府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苏州市2008年政府工作任务分解表。
苏州市政府关于下达2008年度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任务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关于下达2008年度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2•【字号】苏府[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苏州市政府关于下达2008年度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任务的通知(苏府〔2008〕1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努力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经市政府同意,现下达2008年度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任务,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1.2008年度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任务2.2008年度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任务分解表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附件1:2008年度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任务书指标考核说明:1.计划生育率:①执行“一票否决”的情况;②列入常委会研究内容每年1~2次;③计划生育工作内容列入政府工作报告;④各市、区政府对相关部门的人口计生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查;⑤开展两次流动人口专项整治。
2.财政人均人口计生事务支出:①户籍人口达到22元,资金来源包含财政拨款和预算外资金收入,不包含“农村奖扶经费”、“特殊扶助经费”、“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经费”、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②非户籍人口基数以公安登记上年度暂住人口为准。
3.出生人口性别比:①建立定期通报制度;②开展打击“两非”活动;③综合治理性别比偏高;④非户籍出生人口性别比≤现有值-(现有值-107)×20%。
附件2:。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苏州市对口援助工作计划的通知-苏府办[2008]27号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苏州市对口援助工作计划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苏州市对口援助工作计划的通知(苏府办〔2008〕27号)各市和吴中、相城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财政局:市政府同意《2008年苏州市对口援助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三月三日2008年苏州市对口援助工作计划对口支援和东西扶贫协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
开展对口支援西藏林周县、陕西榆林市、重庆云阳县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既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交给我市的政治任务,更是我市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2008年,我市各级、各部门要在巩固帮扶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口支援工作力度,全面加强与对口地区的交流与合作,积极推进对口支援和东西扶贫协作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对口支援和东西扶贫协作工作的组织领导。
坚持以政府援助为基础,以企业合作为重点,突出援建项目带动,探索建立有利于优势互补、提高效率的新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对口支援和东西扶贫协作。
通过资金援助、企业合作、人才交流、劳动力转移和教育、卫生、科技帮扶等形式,着力帮助对口地区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增强受援方自我发展能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二、工作重点(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积极探索对口支援工作新思路。
东部发达地区对口支援西部和边疆地区,是党中央做出的重要战略决策,是关系到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政治任务,也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帮助西部欠发达地区实现快速发展的有效措施。
经济适用房认定
苏地税函〔2008〕380号关于贯彻苏政发〔2008〕44号文件精神的通知各省辖市房管局(建设局、房改办)、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44号)的精神,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对政府或经批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本通知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1、纳入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2、土地采取划拨的方式供应;3、销售价格经价格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确定;4、向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认定标准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对未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被冠以经济适用住房名称的其他性质住房,不得享受该项政策。
三、销售经济适用住房营业税的减免,由各省辖市局(包括苏州工业园区、常熟市地方税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或省辖市局确定市以下地税机关负责审批。
需要办理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减免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向当地地税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营业税减免税申请表》(报批类),并附报有关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主要包括:1、立项批准机关对经济适用住房立项的批准文件;2、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的批准文件;3、物价部门核定的有关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批件;4、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5、列明该项目的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6、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清册(包括购房人名称、准购面积、合同号、订立合同日期、楼栋号、实际购买面积、单价、销售金额);7、地方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铺、车库、车位等取得的收入,不得享受该政策。
凡经审核批准予以免征营业税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纳税人应单独核算。
对弄虚作假、偷逃税款的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2008年纳税人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2008年纳税人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1•【字号】苏府[2008]84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2008年纳税人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8〕8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制定的《苏州市2008年纳税人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意见》。
现予以批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七月一日苏州市2008年纳税人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十届六次会议精神,推进全市政风行风建设,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08年全市纳税人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全国、全省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富民强市目标,以群众是否满意为主要标准,不断创新政风行风建设的新举措;以规范权力运行为主线,不断深化政务事务公开;以纳税人评议为载体,切实加强政风行风建设。
今年,评议工作要与作风建设、效能建设和创建文明城市有机结合,认真解决政务事务信息公开方面、办事服务廉洁、效能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贡献。
二、评议对象和方法评议对象为52个单位和行业(见附件),其中,银行、证券、保险三个被评行业为全省确定的重点。
市政府纠风办会同市保险行业协会统一组织对全市保险行业进行行风评议;苏州银监局、市证券同业公会按全省要求,统一组织对全市银行及证券行业进行评议;其他单位和行业自行组织评议。
苏州市区的评议工作由市政府纠风办统一组织。
各县级市的评议工作参照本意见,结合各地实际,自行组织实施。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苏州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苏州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5•【字号】苏府办[2008]23号•【施行日期】2008.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苏州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苏府办〔2008〕2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2008年苏州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2008年苏州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苏州市2008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市委十届五次扩大会议精神,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狠抓制度落实,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执法行为,强化行政监督,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建设“和谐苏州”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一、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机制(一)建立健全以政府为主体,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重大事项决策前必须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凡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必须实行社会公示和听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
行政决策实施前,必须经过政府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所有重大决策都必须按规定要求集体讨论决定,杜绝在行政决策中擅权、专权和滥用权力。
(二)建立行之有效的决策纠错机制。
重点建立健全决策后的跟踪落实、督办检查、信息反馈、绩效评估等制度。
通过采取政府内部考核和公众评议、专家评价、跟踪反馈等方式方法,及时总结并纠正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偏差,最大限度地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三)实施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2008年食品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2008年食品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02•【字号】苏府办[2008]55号•【施行日期】2008.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2008年食品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8〕5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2008年食品安全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四月二日苏州市2008年食品安全工作意见为进一步做好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巩固全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08年食品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为中心任务,完善食品监管体制机制,推进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确立科学监管理念,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为我市全面实现“两个率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以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为主线,紧紧围绕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等四个环节,强化监管监测,促进食品生产经营秩序稳定好转,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人民群众饮食消费安全感普遍增强,食品企业的安全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1.全市蔬菜高毒农药残留检测合格率达95%以上;2.生猪及其产品中“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非法使用得到遏制,“瘦肉精”平均检出率较上年下降1个百分点;3.水产品药残检测合格率达98%以上;4.农产品质量安全达标率达95%以上,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比重达25%,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达到无公害农产品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5.进一步清理食品小企业、小作坊,对纳入监管范围的100%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强化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6.米、面、油等加工食品的安全质量指标合格率达90%以上,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使用添加剂行为得到明显规范;7.大中型市场、商场、超市和专业批发市场的食品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质量承诺、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和市场开办者的质量责任等六项制度的实施率达100%;全市农副产品市场基本建立起目标明确、责任清晰、制度完善、规范有序的市场标准化管理模式,农副产品市场检测设施配备率和检测实施率达到100%;8.学校食堂、餐饮企业、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全面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有效控制重大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9.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系统,发挥12345举报投诉网络作用,食品案件办结率达100%;10.大力推进农村食品安全工作,年内完成1个国家级、2个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并通过验收。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08年苏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08年苏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9•【字号】苏府办[2008]94号•【施行日期】2008.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08年苏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08〕9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2008年苏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2008年苏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执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巩固三年来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成果,全面落实《江苏省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保证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的饮用水安全,防止因蓝藻暴发而影响我市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根据国家、省有关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成“高水平小康社会”的要求,切实保障群众身体健康,“让广大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确保不发生蓝藻大面积暴发导致水质黑臭,确保饮用水安全。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分管水利和环保的副秘书长,市监察局、环保局和水利(水务)局局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专项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研究制定我市工作方案,听取各地情况汇报,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统一组织协调专项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监察局、环保局、水利(水务)局相关处室组成,负责日常事务,制定工作方案,协调有关工作,调度、汇总、编发并上报各地整治情况简报,组织对典型案件的查处和各地整治情况的抽查、互查和督办。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出口名牌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府[2008]40号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出口名牌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出口名牌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府〔2008〕4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苏州市出口名牌评选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苏州市出口名牌评选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出口名牌对开拓国际市场、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导向作用,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出口名牌,促进我市对外贸易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参照中国出口名牌和江苏省出口名牌评选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苏州市出口名牌的评选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企业为主体,以培育和发展自主出口名牌为目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动态评选和分类评比的原则。
第三条各级政府及外经贸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出口名牌培育工作,出台相关配套扶持政策,因地制宜开展推广和宣传活动,鼓励、支持企业积极申报苏州市出口名牌,争创江苏省出口名牌、中国出口名牌。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申报苏州市出口名牌,应符合以下资格条件:(一)企业在苏州市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纺织服装、五矿化工、机电产品、轻工工艺类企业上年度出口额不低于300万美元;食品农产品类企业上年度出口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三)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为正,上年度经营盈利。
(四)申报商品在国内和海外市场已注册商标,或正在办理商标注册事宜(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报商品的商标持有人为中方。
(六)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2008年度全市国土资源管理考核工作的意见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2008年度全市国土资源管理考核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1•【字号】苏府办[2008]17号•【施行日期】2008.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2008年度全市国土资源管理考核工作的意见(苏府办〔2008〕17号)各市和吴中区、相城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落实问责制,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遏制违法用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苏州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苏府办〔2007〕1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2008年度加强耕地保护、土地利用和查处违法用地等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适用范围:在全市行政辖区范围内,除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外的其余各县级市、区,开展年度国土资源管理考核工作。
二、考核目的: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针,正确处理“吃饭”与“建设”、“保护”与“发展”在土地利用上的关系,加快推进土地利用由“粗放”向“集约”转变,在全社会形成珍惜土地、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和依法用地的良好风尚,遏制浪费和违法用地行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考核内容:(一)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
考核当年度各地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包括耕地保有量考核、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考核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等。
(二)土地利用责任目标考核。
重点考核各地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消耗土地资源的情况,包括盘活利用存量土地考核,单位建设用地投入产出考核,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情况考核和征地补偿安置情况考核等。
(三)预防和查处违法用地责任目标考核。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50项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的通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50项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03•【字号】苏政发[2009]29号•【施行日期】2009.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50项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的通报(苏政发〔2009〕2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2008年初,根据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省政府工作报告,省政府将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分解成50项重点工作,明确由省政府领导成员和责任部门负责落实。
一年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强化责任意识,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组织协调,狠抓工作落实,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在各责任部门自查的基础上,省政府办公厅组织开展了专项抽查,并对农村新一轮五件实事、改善民生的十件实事完成情况进行问卷调查,邀请部分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和省政府参事视察检查交通、水利重点工程建设情况。
总体来看,50项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较好,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全面实现。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目标分解1.地区生产总值增长11%。
(省发展改革委)(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地区生产总值突破3万亿元,增长12.5%左右。
2.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4.4%。
(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建设厅、统计局)(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4.6%左右。
3.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削减3%、3.6%。
(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建设厅)(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削减4.48%、7.2%。
4.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长15%。
(省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地方一般预算收入2731亿元,增长22.1%。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夏季爱国卫生运动和传染病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夏季爱国卫生运动和传染病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3•【字号】苏政办发[2008]56号•【施行日期】2008.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夏季爱国卫生运动和传染病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5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2008年夏季爱国卫生运动和传染病防治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以人为本、科学防治的要求,大力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积极实施改水改厕、卫生创建、环境整治等一系列改善卫生状况的工程,取得了良好成效。
但也要清醒地看到,爱国卫生运动在部分地区尚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城乡环境卫生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一些地方脏乱差的现象比较突出,长效工作机制亟待建立完善。
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流动人口增加,以及生态环境和气候变化,疾病结构发生了改变,卫生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这对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保障人民健康、增进社会和谐的高度,自觉增强做好爱国卫生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造福群众,切实做好健康教育、环境整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重点工作,确保爱国卫生运动深入持久广泛开展。
附件:2008年夏季爱国卫生运动和传染病防治工作方案二○○八年七月三日附件:2008年夏季爱国卫生运动和传染病防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开展夏季爱国卫生运动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6号)和省爱卫会全体成员会议精神,切实做好2008年夏季爱国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农业和粮食生产政策扶持力度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农业和粮食生产政策扶持力度的
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苏政发[2008]38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4.25
【实施日期】2008.04.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农业和粮食生产政策扶持力度的通知
(苏政发〔2008〕3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新出台的扶持农业和粮食生产十项政策,结合江苏实际,省政府决定,在年初已确定的各项支农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农业和粮食生产政策扶持力度,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生产积极性。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农资综合补贴标准。
农资综合补贴由2007年的每亩粮食种植面积30元提高到62元。
二、扩大水稻、小麦良种补贴。
水稻良种补贴实行全覆盖,补贴标准由每亩8元增加
到15元。
小麦良种补贴规模扩大到1700万亩,仍按每亩10元进行补贴。
油菜、棉花良种补贴办法不变。
三、推进粮食高产技术普及化。
积极开展粮食高产增效创建活动,大力推广“统一供种、统一育秧、统一机插(机播)、统一病虫防治、统一肥水管理”专业化服务,建设35个粮食高产创建万亩示范区和300个千亩展示片。
对示范区、展示片专业化服务每亩分别补贴40元、20元。
四、全面实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提高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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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府…2008‟38号
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我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企业退休人员(以下简称“持证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奖励对象
一次性奖励对象为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时未享受加发5%养老金待遇的持证退休人员。
终身无子女的退休人员参照执行。
符合以上奖励条件、已死亡的退休人员,予以补发。
2008年1月1日后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待省政府修改•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后按有关精神执行。
二、奖励标准
一次性奖励金的标准为每人3600元。
三、资金来源
一次性奖励资金的来源,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由在苏部省属企业自行解决,苏州市属企业由苏州市本级承担,市(县)、区属及以下企业由市(县)、区承担。
关于市本级的资金来源,继续向省争取在生育基金结余中列支,目前先由财政垫支,待省政府有关政策修改后再作调整。
各市(县)、区可参照执行。
四、资格确认及发放程序
(一)持证退休人员凭本人•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职工退休养老证‣,向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在苏部省属企业提出申领,填写•苏州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申领表‣;已死亡的由配偶或子女凭有效证明及相关材料代为申领。
对退休后居住外地的人员,到退休时户籍地或居住地或单位所
在地的人口计生部门办理一次性奖励登记手续。
(二)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审核•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等证明的有效性,并将人员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企业退休人员身份及退休时间、生存状态、养老待遇发放情况等事项;在苏部省属企业负责审核本企业人员资格。
(三)经过审核的名单在居住地社区或在苏部省属企业张榜公示5天,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的,由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将申报材料报市(县)、区一次性奖励工作办公室确认。
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符合一次性奖励通知书”,并由社区或企业工作人员做好解释工作。
(四)人口计生、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市(县)、区一次性奖励工作办公室审核确认的名单,共同做好奖励金的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工作。
对养老金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奖励对象,在财政资金拨付到位后,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养老金发放账户代为发放;对其余人员,由人口计生部门收到财政资金拨付后负责发放。
对在苏部省属企业的奖励对象,由企业按标准直接发放给本人。
五、组织管理
(一)加强领导。
市和市(县)、区应建立专门的工作班子,一次性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人口计生部门。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在苏部省属企业要积极筹措资金,及时发放到位。
(二)宣传培训。
人口计生、劳动保障部门应对参与资格确认
和资金发放等工作的人员组织专门培训,明确要求,把握政策,严格程序,规范流程。
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持证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工作的宣传,使广大群众了解有关政策规定。
(三)组织实施。
人口计生、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周密安排,有序推进。
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半年内,将奖励金发放到位。
(四)监督管理。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及时兑现奖励金,切实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维护实行计划生育群众的合法权益。
对弄虚作假等行为,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八年四月七日
主题词:人口计划生育奖励意见
抄送:市委办公室、宣传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四月八日印发
共印:一五○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