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函05-321号路局管线文件
路外工程管理办法(京铁师【2010】441号
北京铁路局文件京铁师〔2010〕441号关于印发《北京铁路局路外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局属各运输站段:现将《北京铁路局路外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北京铁路局路外工程管理办法》(京铁师〔2010〕134号)、《电力线路跨越铁路工程管理办法(试行)》(京铁师〔2005〕334号)、《路外单位在铁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杆塔及通信设备管理办法》(京铁师〔2010〕158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1—北京铁路局路外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地方经济发展和铁路改革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北京铁路局路外工程管理工作,更好地协调配合地方与铁路关联工程建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确保铁路运输安全,依据《铁路法》、《公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铁道部令第21号)、《北京铁路局工程设计鉴定管理办法》(京铁师〔2009〕480号)、《关于北京铁路局工程管理所增设路外工程管理办公室的通知》(京铁编〔2010〕38号)以及铁道部和路局关于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结合北京铁路局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范围:一是路外企事业单位、军事部门在北京铁路局管内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简称专用线)。
二是路外单位在北京铁路局管内投资修建的上跨或下穿铁路营业线的立交桥及各种市政管道、电力、石油、天然气、水利、通讯等各种管线工程(下称“管线过轨工程”),以及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种建设物、构筑物。
三是地方电力部门修建、改建或拆除电力线路需跨越北京铁路局管内营业线的电力工程。
—2—合资铁路执行本办法,地方铁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路外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职责:1.专用线建设过程中的职责:路局总工程师室负责专用线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文件审查等前期工作,主要职责是:(1)负责受理专用线的接轨申请;(2)负责组织专用线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参加专用线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3)协助建设单位办理专用线接轨行政许可及延期手续。
管线保护函专项施工方案
南海区红沙高新产业基地配套道路3、4、5号路工程管线保护函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审核人:审批人:编制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编制日期:年月日目录一、工程概况 3二、编制依据 3三、设计要点 3四、施工进度计划、机械配置及劳动力安排 3五、盖板保护涵施工工艺、方法 4六、质量控制措施 9七、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11八、施工环保措施与文明施工 16九、管线保护涵数量表 19一、工程概况南海区红沙高新产业基地配套道路3#、4#、5#路工程设计道路的等级定位为三级公路兼城市道路功能,设计车速为40km/h,道路全长约7.92km。
根据前期管线相关部门协调,采用保护方案为盖板涵保护。
二、编制依据1、《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2、《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D60-20043、《公路圬工桥涵设计规范》JTGD61-20054、《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D62-20045、《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GD63-20076、《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F50-20117、《公路涵洞设计细则》JTG/TD65-04-20078、《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01-2004三、设计要点3号路管线纵横交错,其中中压燃气管线、高压燃气管线并排及转向,经与管线部门沟通协调,由于高压燃气供整三水区使用,改迁涉及影响面广,难度大,工期长,费用高,需要进行保护。
管线保护的设计原则为:1、佛山高压燃气管线佛山高压天然气管线位于道路的人行道应力影响范围外以及人行道外侧不进行管线保护涵保护。
对于人行道应力影响范围内和车行道内高压燃气管线采取管线保护涵保护,管线保护涵承台基础边缘距管线中心距离不小于1.75m,高压燃气管顶至盖板涵底板高度不小0.7m(含0.2m基础沉降高度)。
2、南海中压燃气管线道路行车范围内管线覆土深度小于1m需要新建保护涵结构,南海中压天然气管线与佛山高压天然气管线在一起的地方采用一起保护措施,不在一起的地方单独保护。
北京铁路局路外工程管理办法
北京铁路局路外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铁路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北京铁路局路外工程管理,更好地协调配合铁路和地方企事业的关系,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维护铁路行业标准,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确保铁路运输安全,依据《铁路法》、《公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发布〈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条件暂行规定〉的通知》(铁运[2002]17号)等相关法规及文件,结合北京铁路局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路外工程系指军事部门、路外单位、铁路系统在北京铁路局管内投资修建的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简称专用线),上跨或下穿铁路的立交桥及各种市政管道、电力、石油、天然气、水利、通讯等各种管线工程(下称“管线过轨工程”),以及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种建设物、构筑物。
第三条路外工程建设的配合协调工作,由北京铁路局总工程师室归口管理。
具体负责审批专用线的接轨申请以及立交桥、管线过轨跨越的申请;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共同负责审查接轨、跨越、施工方案和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审批、竣工验收;协调相关单位配合建设单位完成工程建设,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受路外投资、建设单位委托北京铁路局作为建设单位的路外工程,可由北京铁路局建设主管部门承担建设单位职责。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专用线,其管理范围:车辆交接时,包括工业站(接轨站)、企业站(交接站)、两站间的区间线路及相关工程;货物交接时,包括工业站(接轨站)、厂内站或装卸点、两站(点)之间的区间线路及相关工程。
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的接轨站、交接站、两站间区间线路及相关工程的修建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专用线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铁路的发展规划,与路网相协调,适应工业企业生产的运输需要。
应根据其地理位置、运量大小、货物流向、运距长短、接轨车站及相关干线通道能力等因素,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论证,并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及有关规范、规程、规章的要求。
重点学习路局对触碰“红线、岗位退出办法”》及重点文件内容摘要2015-8
《重点学习路局对触碰“红线、岗位退出办法”》及重点文件内容摘要》一、房建系统“红线”情节特别严重:1.行车重要房屋屋面严重漏雨,危及行车安全。
房屋设备侵限,未及时发现。
2.进入燃油、燃气锅炉房携带火种。
3.2米以上房屋建筑物构件存在坠落隐患,未采取处置措施。
4.有限空间作业未经审批,不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具,盲目施工。
情节严重:1.地区性锅炉房因设备故障造成供暖中断6个小时及以上。
2. 排水管路堵塞,危及邻近房屋建筑物安全使用,未及时采取措施。
3.生活水箱(池)未定期清洗、消毒,经检测发现存在非一次供水原因造成有害物质超标。
4.高空作业不按要求使用安全带,上下抛递工具、材料。
5.作业人员与带电体安全距离不够。
6.房屋设备发生下沉、倾斜且影响安全使用时,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
二、施工安全“红线”情节特别严重:1.擅自改变施工方案。
情节严重:1.隐蔽设备未经确认盲目施工。
三、消防安全“红线”情节严重:1.在油库、加油(气)站(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违章动用明火的。
四、道路交通安全“红线”情节特别严重:1.机动车驾驶员酒后驾车。
五、通用“红线”情节特别严重: 1.酒后上岗,擅自离岗。
情节严重:1.扒乘运行过程中的机车、车辆,以车代步。
2.在区间、站内线路、道岔上施工,检修作业及设备检查时按规定应设防护但未设专人防护。
3.停电作业时,不执行停电、验电、接地封线制度。
4.瞒报、漏报、谎报、迟报事故和相关事件(含职工工伤)。
5.当班睡觉、打牌。
6.现场检查弄虚作假。
7.在重点工作任务盯岗期间擅自脱岗。
《摘自《兰州铁路局“红线”及对触碰“红线”人员处理办法》(兰铁劳卫〔2014〕80号)》二、《兰州铁路局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兰铁劳卫【2015】35号)第六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第三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予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六)违反《劳动合同书》约定,不服从用人单位工作分配或因工作需要调整工作岗位的;(七)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管理办法》(铁建设[2010]36号)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10〕36号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集装箱、投资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和深化施工图审核工作,现将《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自2010年3月1日起实行。
铁道部原发《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暂行办法》(铁建设〔2004〕81号)、《关于铁路重点旅客车站施工图文件审核的通知》(铁建设函〔2005〕325号)、《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投资检算管理暂行办法》(铁建设〔2007〕1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深化施工图审核工作的通知》(铁建设〔2009〕78号)同时废止。
2010年4月1日前签订的施工图审核合同,施工图审核费用不再调整;2010年4月1日后签订的施工图审核合同按本办法执行,较初步设计批复增加的费用在预备费中解决。
请各单位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建议及时反馈铁道部建设管理司。
二○一○年三月八日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勘察设计文件质量,严格控制工程投资,规范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基建大中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核是指建设单位收到设计单位完成的施工图后、交付施工单位施工前,对施工图进行检查核对的活动。
第四条施工图审核是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工程投资、建设工期组织建设的重要程序,审核后的施工图是工程招标、工程实施、验工计价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五条建设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审核工作,具体审核工作可委托具有铁路设计甲级资质或铁路工程咨询(监理)甲级资质的单位实施.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审核的有关事宜纳入勘察设计合同,明确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按照审核意见修改施工图等内容和要求。
大型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实施管理办法
大型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型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程序,确保大型涉路工程建设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并与公路发展规划相适应,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公路法》、《行政许可法》、《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路政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公路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公路系统管辖的国、省道(含高速公路)的大型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大型涉路工程是指下列项目的建设涉及两市(含)以上,或者虽在一市范围内,但该项目的实施将导致公路改造、改线或者影响公路发展规划实施的工程。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及用地的;(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三)需要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第四条大型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实行工程设计方案预先审查制度,工程设计方案未经预先审查不得办理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手续。
前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和施工图阶段设计方案。
第五条省厅公路局负责全省大型涉路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建设行政许可及相关工作。
大型涉路工程既涉及普通国省道又涉及高速公路的,由路政一处牵头负责,路政二处配合;大型涉路工程只涉及高速公路的,由路政二处牵头负责。
市级公路局负责辖区内大型涉路工程建设现场的勘察、设计方案、建设行政许可受理资料的审核、许可后的监督实施、资产的接收等工作。
县级公路局、高速公路管理处(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具体负责辖区内大型涉路工程建设现场的勘察、行政许可的受理、赔(补)偿费的收取、建设过程的监督和管理、资产的具体接收等工作。
大型涉路工程建设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
第二章涉路工程工可阶段设计方案的审查第六条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涉路工程建设单位需提交以下资料:1、建设单位申请;2、涉公路工程与公路交叉时的交叉方案、交角、净空、净高,被交叉公路的现状等级、宽度,以及规划的等级和宽度等相关资料;3、其它相关资料。
交通运输建设项目档案(公路)现行管理文件
5
公路文件
1、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 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65号)
3
通用文件
10、《关于印发〈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 〈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和〈交通档 案进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07】436号) 11、《国家档案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档发 【2006】2号) 12、《转发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粤 档发【2006】32号)
7
已废止的管理文件
1、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 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01】390 号) 2、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 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 3、 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公路建设工程项 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交办函【2002】404号)
附件二、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四条、第五点 第三章、竣工验收、第十三条、第四点、第五点
2、《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 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10】382 号)
6
公路文件
3、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文 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办 函【2010】1888号) 4、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建 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办 【2012】406号)
2012现行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及修改文号
2004.1.1;
126
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TB10417-2003
2004.1.1;
127
铁路运输通信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TB10418-2003
2004.1.1;
128
铁路信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TB10419-2003
2004.1.1;
129
铁路电力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铁路工程不良地质勘察规程
TB10038-2012
2012.4.9;
37
铁路天然建筑材料工程地质勘察规程
TB10084—2007
2007.8.9;
38
铁路图像通信设计规范
TB10085—2009
2009.9.14;
39
铁路数字调度通信系统及专用无线通信系统■
TB10086—2009
2009.9.14;
12
铁路桥涵混凝土和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TB10002.4-2005
2005.6.14;
13
铁路桥涵地基和基础设计规范■
TB10002.5-2005
2005.6.14;
14
铁路隧道设计规范■
TB10003-2005
2005.4.25;
15
铁路机务设备设计规范■
TB10004-2008
2008.12.6;
2007.12.29
60
铁路路基土工合成材料应用设计规范■
TB10118—2006
2006.6.25;
61
铁路瓦斯隧道技术规范■
TB100120—2002
2002.7.1;
62
铁路站场道路和排水设计规范■
国家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十三批清理结果的通知-国铁科法〔2018〕28号
国家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十三批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十三批清理结果的通知国铁科法〔2018〕28号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国家能源集团,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有限公司,神华铁路货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各地方铁路公司:为进一步做好“放管服冶改革工作,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清理部门规章和文件的要求,根据铁路改革发展实际,按照“先易后难、有序推进,边清理、边出成果、边向社会公开冶的原则,国家铁路局对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进行第十三批清理。
现将第十三批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关于《关于公布实行掖行李包裹事故处理规则(试行稿)业的通知》〔(83)铁运字1638号〕等97件文件的意见《关于公布实行掖行李包裹事故处理规则(试行稿)》〔(83)铁运字1638号〕等97件文件交由中国铁路总公司管理,见附件1。
中国铁路总公司可继续执行,亦可修改或停止执行,修改或停止执行之日起,原文件废止。
上述文件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及规章废止或修改时,中国铁路总公司应及时废止或修改上述有关文件,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加强管理,健全相关制度办法,不断总结完善,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二、关于《N1002型内燃铁路起重机段修规程(试行)》(铁机函〔1996〕156号)等12件文件的意见《N1002型内燃铁路起重机段修规程(试行)》(铁机函〔1996〕156号)、《货车运行状态地面安全监测系统(TPDS)超偏载监控报警管理办法》(铁运〔2006〕352号)、《时速200公里过渡综合检测列车运用管理办法(暂行)》(铁运〔2007〕60号)、《DL1型大吨位预制梁运输专用车组运用管理办法》(铁运〔2007〕166号)、《机车运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铁运〔2011〕65号)、《机车车载安全防护系统(6A系统)中央处理平台及六个子系统暂行技术条件》(铁运〔2012〕227号)、《铁道部关于实施铁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决定》(铁办〔2005〕115号)、《关于印发掖200~250km/h动车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业的通知》(铁运〔2007〕84号)、《关于印发铁路暴风雨雪雾等恶劣天气应急预案(暂行)的通知》(铁运〔2008〕236号)、《关于印发铁路突发大客流及旅客列车大面积晚点应急预案(暂行)的通知》(铁运〔2008〕237号)、《关于印发动车组故障应急处置预案(暂行)的通知》(铁运〔2008〕239号)、《关于印发掖高速铁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业的通知》(铁运〔2012〕33号)12件文件交由中国铁路总公司管理。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0.12.21
•【字号】浙交[2010]280号
•【施行日期】2010.1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交〔2010〕280号)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厅管厅属各单位,温州、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
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要求,此次我厅共对366件省厅及厅管厅属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继续有效的有326件、已废止的有18件、已于本次宣布失效的有22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此次清理结果与我厅新发布文件不一致的,以新文件为准,本次宣布失效的文件在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失效。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已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已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附件1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章》
JNG/01-2014济南铁路局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总则《济南铁路局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是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以下简称《技规》)的规定、结合我局普速铁路具体情况和运输生产实践经验制定的普速铁路行车组织基本规章,也是我局贯彻落实中国铁路总公司《技规》,加强普速铁路技术管理,保证安全生产的基本规则。
全局干部职工除认真贯彻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技规》及中国铁路总公司颁布的技术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外,都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则的规定。
在路局没有正式文件修改以前,任何部门、单位、个人均不得违反本规则的规定,不得制定与本规则相抵触的规定。
本规则适用于局管内200 km/h以下的铁路(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铁路除外)。
用语说明1.车组、车列:(1)车组:若干车辆连挂在一起,称为车组。
①2~5辆为小车组。
②6辆及其以上为大车组。
—1—(2)车列:若干车组连挂在一起,称为车列。
分为列车车列和调车车列。
①列车车列:按照列车的性质和编组计划的要求编成并连挂在一起的车列或到达列车摘机后的车列,均称为列车车列。
②调车车列:调车机车附挂,连挂在一起的若干车组,称为调车车列。
2.隔开设备:安全线、避难线、平行进路和能起隔开作用的有联锁的防护道岔。
3.按站间组织行车:在自动闭塞区间,不改变原闭塞方法,但按站间区间放行列车,未接到列车到达前方站的电话记录号码不得开行后续列车,称为按站间组织行车。
4.军用、超重、超长列车:(1)军用列车:按规定条件运送军队与军用物资的列车称为军用列车;军用列车分为军用人员列车和军用物资列车。
(2)超重列车:实际牵引重量超过运行图规定本区段牵引定数81t及其以上的货物列车称为超重列车。
(3)超长列车:实际牵引长度超过运行图规定本区段换长1.3的货物列车称为超长列车。
5.小作业:非集中区的道岔区,调车进路上的道岔不能全部开通于该进路,仅在其已开通的范围内进行的调车作业,称为小—2—作业。
桥梁限载标志和标线要求20130809
对干线公路其他桥梁,清扫保洁资金可在公路日常养护资金 中统筹考虑;经常检查、小修保养和定期检查资金由相关工作责任
单位统筹安排,资金总额每年每延米应分别不低于 60 元、 80 元和
100 元。特殊检查资金根据检测内容和桥梁具体情况,按照工作
需要专项安排。农村公路桥梁参照执行。同时,加大桥梁预防性
养护资金投入,及时处置安全隐患,努力延长桥梁使用寿命。
决责权利不对等、待遇低难以留人等问题。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应 建立奖励或表彰机制。鼓励各级桥梁养管单位组建专门从事桥梁
养护工作的专业队伍,加快提升桥梁养护专业化水平。 (五)例行检查制度。桥梁检查是确保桥梁安全运行和正常开
展桥梁养护工作的基础,是保证桥梁养护得以科学开展的前提。 桥梁养管单位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 JTG Hll2004 )和《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 CJTG T/H21-2011 )等相 关规定,组织桥梁养护工程师和专业桥梁检测单位对所辖桥梁进 行例行检查。
全形势的逐步好转。特别是 2001 年部组织开展危桥改造工作以
来,已累计投入 438. 8 亿元,完成 2. 2 万座危桥改造任务。进入
“十二五”期,全国首次实现了危桥总量和比重双下降。但是随着
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重载交通快速增加,加之严重违法超限
超载车辆屡禁不绝,桥梁超负荷运行现象较为普遍。今后一个时
一 5 一
(四)养护工程师制度。各桥梁养管单位和监管单位应按照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交公路发〔 2007 〕 336 号)的规定,
设置桥梁养护工程师,并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协助桥梁养护工程 师开展工作。桥梁养护工程师团队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
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桥梁养 护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桥梁养护工程师队伍,解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交公路发[2007]3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交公路发[2007]358号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2007-07-03发布 2007-10-01 实施人民交通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交公路发[2007]358号主编单位: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实行日期:2007年10月01日人民交通出版社2007.北京交 通 部 文 件交公路发[2007]358号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 计文件编制办法》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图表示例》的通知各省(区、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现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图表示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交公路发[1995]1036号)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图表示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二00七年七月三日主题词:公路设计办法通知抄送:北京市政局、上海市公路处交通部办公厅 2007年7月9日印发前 言前 言《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交公路发〔1995〕1036号)自1996年颁布实施以来,对指导全国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起到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公路勘察设计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理念不断提升,技术不断进步,水平不断提高。
同时,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也对设计质量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
为了更好地利用公路勘察设计新技术、新成果,提高设计质量,建设“安全、耐久、节约、和谐”的公路工程,需要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公路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内容和水平。
为此,根据交通部《关于下达2006年度公路工程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439号),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原编制办法的基础上,吸收了近年来勘察设计的经验,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并经过反复斟酌修改,完成了修订工作。
交通部公路司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注意事项》的函
交通部公路司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注意事项》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9.07•【文号】交公便字[2005]225号•【施行日期】2005.09.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部公路司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注意事项》的函(交公便字[2005]2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政工程局:根据“2005年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准备会”会议精神,我司起草了《2005年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注意事项》(附后,以下简称《检查注意事项》)。
现将《检查注意事项》印发给你们,请在全国检查过程中遵照执行。
附件:1、2005年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注意事项2、全国公路检查管理规范化评分系统(略)交通部公路司二00五年九月七日附件1:2005年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注意事项(交通部公路司)一、关于检查步骤和方法(一)路况检查部分1、检查的前期工作路况检查可与管理规范化检查结合进行,检查组应统筹安排相关的检查检查人员。
各省份要尽快与部公路所联系检测设备标定事宜,没有检测设备的省份要尽快落实经部公路所统一标定的检测设备。
所有省份应制定检测车辆突发故障的应急预案,并与周边相关省份联系备用检测车辆相关事宜。
检查组要按照《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尽快确定路况检查、管理规范化检查的时间,组长单位及时报我司。
我司传真:************2、路况检查路线路况检查普通干线公路备选路线源自各省公路局报部的《2004年公路统计年报》,高速公路源自各省公路局报部的《2002年全国公路统计年报》中的高速公路明细表。
若现实际名称、编号、桩号等重要依据与上述资料不符,请受检单位向检查提供详细的对照表。
检查组在确认对应明细时,要以行政区划等为基本依据进行对照。
若检查组对具体高速公路路段提出疑义,受检省份应提供确实为2002年年底前建成通车(关键是路段位置)的证明材料。
陕西省公路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公路局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公路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公路局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公路发〔2005〕321号陕西省公路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公路局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局,各公路管理局,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公路管理处,省局直属各单位、直管各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处(办)、直管各公路收费管理处(站),各收费公路经营企业,西安绕城高速公路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机构:《陕西省公路局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已经2005年8月4日第2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公路局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陕西省公路局(以下简称省公路局)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陕政发〔2001〕22号)、《交通部公文处理办法》(交办发〔2001〕170号)、《陕西省交通厅行政公文处理实施办法》和《陕西省交通厅行政公文分类及应用规定》(陕交发〔2002〕1号),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省公路局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省公路局在实施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领导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细则并加强对本单位、本部门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省公路局办公室是省公路局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省公路局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全省公路系统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省公路局机关各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省公路局直属单位、各公路管理局的办公室或承担办公室工作的部门,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北京铁路局路外工程管理办法
北京铁路局路外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铁路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北京铁路局路外工程管理,更好地协调配合铁路和地方企事业的关系,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维护铁路行业标准,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确保铁路运输安全,依据《铁路法》、《公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发布〈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条件暂行规定〉的通知》(铁运[2002]17号)等相关法规及文件,结合北京铁路局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路外工程系指军事部门、路外单位、铁路系统在北京铁路局管内投资修建的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简称专用线),上跨或下穿铁路的立交桥及各种市政管道、电力、石油、天然气、水利、通讯等各种管线工程(下称“管线过轨工程"),以及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种建设物、构筑物。
第三条路外工程建设的配合协调工作,由北京铁路局总工程师室归口管理。
具体负责审批专用线的接轨申请以及立交桥、管线过轨跨越的申请;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共同负责审查接轨、跨越、施工方案和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审批、竣工验收;协调相关单位配合建设单位完成工程建设,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受路外投资、建设单位委托北京铁路局作为建设单位的路外工程,可由北京铁路局建设主管部门承担建设单位职责.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专用线,其管理范围:车辆交接时,包括工业站(接轨站)、企业站(交接站)、两站间的区间线路及相关工程;货物交接时,包括工业站(接轨站)、厂内站或装卸点、两站(点)之间的区间线路及相关工程。
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的接轨站、交接站、两站间区间线路及相关工程的修建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专用线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铁路的发展规划,与路网相协调,适应工业企业生产的运输需要.应根据其地理位置、运量大小、货物流向、运距长短、接轨车站及相关干线通道能力等因素,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论证,并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及有关规范、规程、规章的要求。
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国道321线内江市球溪至隆昌段改建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国道321线内江市球溪至隆昌段改建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5.09•【字号】川交公路[2002]80号•【施行日期】2002.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国道321线内江市球溪至隆昌段改建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川交公路[2002]80号二00二年五月九日)内江市交通局,内江市物价局:国道321线球溪至隆昌段公路,经省计委川计交(2001)1645号文批准改建立项。
该项目全长112.4公里,其中内江城区过境段20公里按一级公路,其余92.4公里按二级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改建,工程估算投资约为79854万元,其中无偿投资为内江市自筹25000万元,其余商请银行贷款或引资解决。
根据国家和我省收费公路的有关政策规定,经省交通厅、物价局审查,该项目符合收费经营公路标准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省政府收文(2002)第250号批示精神,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同意该项目按经营性收费公路立项,待工程交工验收,经审查批准后收取车辆通行费。
全段建成后,主线只设两个收费站。
二、该项目改建工作由内江市交通局领导,内江交通实业开发总公司作为改建工作的投资主体,负责其具体改建工作。
三、希尽快落实建设资金,搞好前期准备工作,严格按省交通厅公路局批复的工作概算和技术标准控制工作造价,确保工程质量。
工程交工验收后,由你市交通局、物价局根据工作决算、贷款、合资总额、交通量等情况,提出收费标准、站点设置、人员配备方案,报省交通厅、物价局审批后实施收费。
工程建设期间,不得擅自设站收费。
建设部公告第525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525号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结束——
建设部公告
(第525号)
现批准《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73-2006,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2.0.1、2.0.4、2.0.5、2.0.6、3.0.1(3、5)、3.0.3、6.0.1、6.0.2、6.0.3(款)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建设部公告第525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的公告
制定机关
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
2006.12.11
施行日期
2007.05.01
文号
建设部公告第525号
主题类别
标准化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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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公路危旧桥梁排查和改造技术要求》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公路危旧桥梁排查和改
造技术要求》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1.02.25
•【文号】交办公路函〔2021〕321号
•【施行日期】2021.02.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公路危旧桥梁排查和改造技术
要求》的通知
交办公路函〔2021〕321号为进一步推进全国公路危旧桥梁改造工作,保障公路危旧桥梁改造实施效果,不断提升公路桥梁安全保障水平,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公路危旧桥梁排查和改造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技术要求》)印发给你们,用于指导公路危旧桥梁改造工作。
请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与《技术要求》编制单位的沟通衔接,按照《技术要求》和相关工作要求,加快推进工作落实。
工作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部。
部公路局联系人及电话:李健,010-********;部公路科学研究院联系方式:152****8241、************(传真),邮箱:****************。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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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铁工函〔2005〕321号关于加强各种管线穿越铁路路基管理的通知
局属各站段:
路局直管站段后,为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对局管内各种管线穿越铁路路基作如下要求:
一、明确各种建筑物、电线路、管道及渡槽跨越铁路、横穿路基或在桥梁上下、涵渠内通过铁路审批权:
1.专用线接轨和建筑物过轨审批按《关于明确专用线接轨和建筑物过轨审批程序的通知》(上铁师函[2005]211号)文执行。
2.各种管线过轨技术条件仍按路局《关于各种管线穿越铁路路基的暂行规定》(上铁工[1987]174)文执行。
二、各种管线穿越路基及道口拓宽审批由路局(工务处)负责归口办理,涉及到路网、用地和规划线路的,应与总师室共同商定。
三、安全协议、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安全审批报送路局(工务处)审核、批准。
施工方案严格按部、局营业线施工安全有关规定执行。
四、路局《关于加强各种管线穿越铁路路基管理的通知》(上铁工电[1999]213号)文废除。
五、任何单位未经路局同意不得承接外委工程,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外委工程承发包和施工资格。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工务管线管理通知
---------------------------------------------------------------- 抄送:路局总师室,工务处,投资中心。
---------------------------------------------------------------- 上海铁路局办公室 2005年5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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