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堂3论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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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3考试论文作业

法律讲堂3考试论文作业

课程名称:法律讲堂(3)班级:印刷091班学号:200901030109姓名:孙晶莹论文要求:1、列举本学期所学通识教育讲座的5个专题的题目(每个10分)①:《秦兵说方—规避房产纠纷》②:《细说物业管理》③:《我们都是消费者》④:《消费者选择权》《谁泄露了我的隐私》⑤:《细说房屋面积》《疑假卖假该不该》2、叙述某个专题的具体内容,并谈谈个人的心得体会。

(不少于1500字)(专题内容占20分,心得体会占30分)答:法律讲堂(3)—<<我们都是消费者>>在这节课上首先学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了解到了安全消费,商家该如何保障的问题。

(1)食品安全问题。

(2)安全保障义务,及措施。

消费者享有知情权,这样有利于降低消费者的消费成本。

消费者的知情权包括:1、商品的原产地,生产日期,有效期,产品的生产规格,厂家的姓名,商品房的销售许可证,销售细节。

2、消费者有权知道产品的真实价格3、生产产品的主要成分(原材料)。

例如,红葡萄酒里面有防腐剂,而外包装没有写有防腐剂成分,这就对消费者造成了一定的欺骗行为,使消费者买到假冒伪劣产品的几率增大。

4、生产产品的用途和性能5、产品原产品的产地6、产品的等级规格,质量等级等。

7、产品的生产日期8、售房权属证书,销售证书原件,复印件不等于原料。

生产厂家应该及时向消费者进行产品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消费者及时准确的了解信息。

厂家应向消费者披露真实全面客观的产品信息,并且将有关商品的全面信息进行定期及时公示,是消费者及时知道。

而且,公示应做到使消费者清楚明白,简单易懂,易理解。

如果实话只说一半,那么就是再向消费进行间接撒谎,欺骗消费者。

消费者享有自己的隐私权。

例如有的商家进行一些活动之后,保留有消费者的联系方式,住所地址,身份证号等,然后进行对消费者的隐私进行买卖活动,从中赚取利益,而出卖消费者的利益。

这不仅是消费者的隐私权益受到不应有的破坏,而且降低了自己的知名度和信誉。

明清案件法律讲堂(3篇)

明清案件法律讲堂(3篇)

第1篇一、引言明清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的晚期,法律制度逐渐成熟。

这一时期的法律体系,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本讲堂将围绕明清案件展开,探讨当时的法律体系、审判程序、刑法特点等,以期为大家带来一场法律知识的盛宴。

二、明清时期的法律体系1. 法律渊源明清时期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大明律》、《大清律》、《会典》、《条例》、《例案》等。

其中,《大明律》和《大清律》是明清两代的法典,是当时法律体系的核心。

2. 法律体系结构明清时期的法律体系结构为:律、例、案。

律是法典,例是律的补充,案是具体的案例。

这一体系既保证了法律的稳定性,又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三、明清案件审判程序1. 诉讼程序明清时期的诉讼程序分为:起诉、受理、审理、判决、执行五个阶段。

(1)起诉:当事人向官府提出诉讼请求。

(2)受理:官府对起诉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审理:官府对案件进行审理,查明事实、收集证据。

(4)判决:官府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5)执行:判决生效后,官府负责执行。

2. 审判组织明清时期的审判组织为:中央司法机关和地方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都察院、刑部。

(2)地方司法机关:府、州、县各级地方官府。

四、明清刑法特点1. 刑罚种类繁多明清时期的刑法种类繁多,包括死刑、流刑、杖刑、徒刑、罚金等。

2. 刑罚残酷明清时期的刑罚残酷,如凌迟、斩首、绞刑等。

3. 刑罚适用严格明清时期的刑法适用严格,法律对各种犯罪行为都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4. 刑法体系完善明清时期的刑法体系较为完善,对各种犯罪行为都有相应的处罚规定。

五、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某年,甲因盗窃乙的财物,被乙告发。

官府受理此案,经过审理,查明甲确实犯有盗窃罪。

2. 审判过程(1)起诉:乙向官府起诉甲犯有盗窃罪。

(2)受理:官府审查乙的起诉,决定受理此案。

(3)审理:官府对甲进行审理,查明甲确实犯有盗窃罪。

(4)判决:官府根据法律规定,判决甲犯有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律讲堂案例范文(3篇)

法律讲堂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8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甲将位于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号的房屋出租给被告乙,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月1日止。

租金为每月5000元,支付方式为每月一付。

合同中还约定,被告乙在租赁期间应爱护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将房屋转租、转借他人使用。

合同签订后,被告乙按照约定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

然而,在2018年4月,原告甲发现被告乙将房屋擅自转租给丙,且未告知原告甲。

原告甲认为被告乙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遂要求被告乙立即停止转租行为,并赔偿其损失。

被告乙辩称,其转租行为是为了方便朋友丙居住,且已经向原告甲说明,但原告甲并未表示反对。

此外,被告乙还表示,其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租金,原告甲无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被告乙是否构成擅自转租,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2.原告甲是否有权要求被告乙赔偿损失?三、案例分析1.被告乙是否构成擅自转租,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本案中,被告乙未经原告甲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丙,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因此,被告乙应承担违约责任。

2.原告甲是否有权要求被告乙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乙擅自转租房屋,导致原告甲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给原告甲造成了损失。

因此,原告甲有权要求被告乙赔偿损失。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乙擅自转租房屋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甲要求被告乙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法律讲堂的三个案例(3篇)

法律讲堂的三个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合同违约与损害赔偿【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交货期限、货物质量标准等条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货款,导致乙公司无法及时收到款项,进而影响了乙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乙公司遂向甲公司提出违约赔偿请求。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行为。

关于赔偿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在本案中,乙公司因甲公司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受损、银行贷款利息损失等。

因此,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因违约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及利息等损失,共计20万元。

二、案例二:知识产权侵权与维权【案情简介】丙公司开发了一款名为“智能办公助手”的软件,并在国家版权局登记了著作权。

丁公司未经丙公司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办公设备上安装了“智能办公助手”软件,并投入市场销售。

丙公司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丁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本案中,丁公司未经著作权人丙公司许可,擅自使用其作品,侵犯了丙公司的著作权。

关于赔偿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因侵权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在本案中,丙公司因丁公司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维权费用等。

法律讲堂案例以及感想(3篇)

法律讲堂案例以及感想(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20年6月,某市某小区发生了一起高空抛物致人伤亡的悲剧。

当天下午,该小区一住户从高层窗户抛下一个重约10公斤的花盆,正好砸中楼下正在散步的李某,导致李某头部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调查,该花盆是从该住户的卧室窗户抛出的,住户王某对其行为供认不讳。

二、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王某从高空抛掷花盆,导致李某死亡,其行为符合高空抛物罪的构成要件。

2. 犯罪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王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却仍然故意实施,导致李某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3.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王某应当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王某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赔偿李某家属经济损失。

同时,王某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案例感想1. 高空抛物危害极大,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本案中,王某的高空抛物行为导致李某死亡,给李某家属带来了无法挽回的损失。

这一案例警示我们,高空抛物行为具有极高的危害性,不仅威胁到他人的生命安全,还可能给自己带来严重的法律责任。

2. 法律法规需不断完善,加大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打击力度本案中,王某虽然被判处有期徒刑,但仍有可能因为刑罚过轻而引发社会舆论的质疑。

因此,我国法律法规需不断完善,加大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犯罪成本,以警示他人。

3. 公民应提高法律意识,共同维护社会和谐高空抛物行为不仅危害他人,也给自己带来风险。

公民应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高空抛物行为,共同维护社会和谐。

法律讲堂三个案例(3篇)

法律讲堂三个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货到付款,但乙公司收到货物后,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乙公司无权拒绝支付货款。

但乙公司已实际占有货物,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货款100万元,并赔偿甲公司违约金10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乙公司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二、案例二:侵权责任纠纷案案情简介:张某在驾驶摩托车过程中,与王某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导致张某受伤。

经鉴定,张某受伤构成十级伤残。

张某将王某及王某所在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20万元。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驾驶汽车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导致交通事故,侵犯了张某的人身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王某及王某所在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20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中,王某在驾驶汽车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导致交通事故,侵犯了张某的人身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王某及王某所在公司赔偿张某各项损失,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三、案例三:知识产权侵权案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研发了一款软件,并取得了软件著作权。

后发现另一家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站上非法使用了该软件。

科技公司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某科技公司对其研发的软件享有著作权,另一家公司未经许可使用该软件,侵犯了某科技公司的著作权。

法律讲堂的三个案例(3篇)

法律讲堂的三个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调节器,它规范着人们的行为,维护着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法律实践中,各种案例层出不穷,其中不乏引人深思、具有教育意义的案例。

本文将选取三个典型案例,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以期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二、案例一:劳动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张三于2018年1月入职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职位。

合同约定,张三的月薪为1万元,年终奖根据公司业绩进行分配。

2019年12月,公司业绩不佳,年终奖发放比例降低,张三的年终奖只有5000元。

张三认为自己的年终奖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发放,遂向公司提出要求补发年终奖。

公司则以张三工作表现不佳为由拒绝补发。

张三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律分析】1. 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张三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

2. 年终奖的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年终奖的发放标准由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本案中,张三与公司已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年终奖的发放标准,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发放。

3. 劳动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案中,张三与公司因年终奖发放发生争议,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判决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三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补发张三的年终奖。

三、案例二:侵权责任纠纷案【案情简介】李四在自家门口铺设了一块水泥地砖,由于施工质量问题,地砖松动,导致过路行人王五踩到地砖时摔倒受伤。

王五要求李四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李四认为,王五自己不小心摔倒,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

【法律分析】1.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讲堂法制案例(3篇)

法律讲堂法制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不断完善,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篇法律讲堂将以一起侵犯著作权案件为例,对著作权法律制度进行深入剖析,以期提高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二、案件背景原告甲为某知名作家,其创作的一部长篇小说《岁月如歌》在我国文学界享有盛誉。

2018年,甲发现被告乙在其经营的一家书店中出售一本名为《岁月如歌》的小说,经鉴定,该小说与甲的作品在内容、结构、语言等方面高度相似。

甲认为乙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焦点1. 被告乙是否构成对原告甲著作权的侵犯?2. 如果构成侵权,被告乙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案例分析1. 被告乙是否构成对原告甲著作权的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其中,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本案中,被告乙未经原告甲许可,在其书店中出售与甲作品高度相似的小说,侵犯了甲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2. 如果构成侵权,被告乙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乙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甲的著作权,判决乙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作品,消除影响,并赔偿甲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五、启示与建议1. 提高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著作权是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全社会都应尊重和保护著作权。

2. 企业和个人在经营活动中,应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审查,避免侵犯他人著作权。

3. 著作权人应加强自身权益的保护,发现侵权行为后,要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权行为,为创作者营造良好的创作环境。

六、结语著作权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创作者的权益和我国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本案的分析,我们应充分认识到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共同努力,为我国著作权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法律讲堂案例小说(3篇)

法律讲堂案例小说(3篇)

第1篇第一章:谜一样的遗嘱在一个阳光明媚的周末,李律师的法律讲堂准时开课。

今天,他带来的是一个特别的案例,一个关于遗愿的故事。

李律师站在讲台上,目光扫过下面认真的面孔,缓缓开口:“各位,今天我们要探讨的是一个关于遗愿的故事。

故事的主人公,是我们本市的知名企业家,张先生。

”张先生生前留下了一份遗嘱,这份遗嘱在张先生去世后引起了家族内部的轩然大波。

遗嘱的内容很简单,张先生将全部财产留给了他的侄子李明,而他的亲生子女却被排除在外。

“为什么?”台下的学生纷纷议论起来。

李律师笑了笑,说:“这就是今天我们要解答的问题。

张先生为何要在遗嘱中如此安排?他的亲生子女为何无法接受?这一切,都要从张先生生前的经历说起。

”第二章:张先生的秘密李律师讲述了一个关于张先生的故事。

张先生年轻时,曾经是一个充满梦想的青年。

他努力工作,创业成功,成为了一名企业家。

然而,在他成功的同时,他也失去了一个重要的东西——家庭。

“张先生的妻子在生下女儿后不久就因病去世,而他的儿子在一场意外中不幸丧生。

”李律师的声音低沉,“这些打击让张先生心灰意冷,他决定离开家乡,重新开始。

”张先生离开家乡后,结识了李明的父母,并和他们成为了好朋友。

李明的父母对张先生十分照顾,他们把李明视为己出。

在张先生最困难的时候,是李明的父母帮助他渡过了难关。

“张先生对李明的父母充满了感激,他视李明如己出。

”李律师说,“这就是他为何在遗嘱中留下如此安排的原因。

”第三章:家族的冲突然而,张先生的遗嘱并没有得到家族成员的认同。

他的亲生子女无法接受这个事实,他们认为这是张先生对他们的背叛。

“我爸爸为什么要这样做?”张先生的女儿在法庭上痛哭流涕,“他明明是我们最亲的人,为什么要把财产留给一个外人?”李律师看着她,平静地说:“张先生的女儿,我想您可能误解了您父亲的意思。

他这样做,并不是因为他对您们有意见,而是因为他有他的理由。

”第四章:遗愿的实现在法庭的审理过程中,张先生的遗愿逐渐被揭开。

法律讲堂案例全集(3篇)

法律讲堂案例全集(3篇)

第1篇一、案件一:遗嘱继承纠纷【案情简介】张老先生生前育有二子一女,长子张甲、次子张乙、女儿张丙。

张老先生在生前立下遗嘱,将自己的房产留给长子张甲。

张老先生去世后,张乙和张丙不服,认为遗嘱内容不公平,要求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割遗产。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是遗嘱人对其遗产的处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在本案中,张老先生立下的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得到尊重。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继承人之间可以协商解决遗产分配问题。

如果继承人之间无法协商一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张老先生的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得到尊重。

但考虑到张乙和张丙的实际需要,法院判决由张甲承担主要遗产份额,张乙和张丙分别获得相应份额。

二、案件二: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情简介】李先生驾驶一辆轿车与行人赵女士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赵女士受伤。

赵女士要求李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李先生认为,事故发生时,赵女士横穿马路,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虽然赵女士存在违规行为,但李先生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李先生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赵女士存在违规行为,但根据法律规定,李先生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李先生承担赵女士损失的80%。

三、案件三: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王先生与李女士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王先生租赁李女士的房屋,租金为每月5000元。

合同到期后,王先生未支付租金,李女士要求王先生支付租金及违约金。

法律讲堂的经典案例(3篇)

法律讲堂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系邻居,张某有一套闲置的房屋,李某想租住该房屋。

双方经过协商,于2010年10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租住张某的房屋,租金为每月3000元,租期为一年。

合同中还约定了租金支付方式、房屋使用范围、维修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约定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并搬入房屋居住。

2011年4月,张某发现房屋的厨房墙壁出现裂缝,认为李某在使用过程中对房屋造成了损害。

张某要求李某承担维修责任,但李某拒绝,认为房屋在签订合同时并无损坏,裂缝是房屋本身的缺陷。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应当承担房屋维修责任?2. 房屋裂缝是否属于房屋本身的缺陷?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李某是否应当承担房屋维修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1.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租赁物应当符合约定的用途。

因租赁物的使用不当,致使租赁物损坏的,承租人应当承担维修责任。

”本案中,李某在使用房屋过程中,并未违反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因此不应承担维修责任。

2. 关于房屋裂缝是否属于房屋本身的缺陷的问题,法院认为,房屋在签订合同时,张某已向李某明确表示房屋存在裂缝,李某明知该情况仍同意租住。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租赁物有瑕疵,不影响租赁物用途的,租赁人不得解除合同,但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因此,李某不得以房屋裂缝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或减少租金。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李某不承担房屋维修责任,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1.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 李某在使用房屋过程中,并未违反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因此不应承担维修责任。

3. 房屋裂缝虽属于房屋本身的缺陷,但张某已向李某明确表示该情况,李某明知该情况仍同意租住,故李某不得以房屋裂缝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或减少租金。

法律讲堂3张玉堂(优秀范文5篇)

法律讲堂3张玉堂(优秀范文5篇)

法律讲堂3张玉堂(优秀范文5篇)第一篇:法律讲堂3 张玉堂课程名称:法律讲堂3 班级:物理102班学号:201012020225 姓名:张玉堂1、《法律讲堂3》的5个专题的题目分别是:①:《秦兵说房—规避房产纠纷》②:《细说物业管理》③:《我们都是消费者》④:《消费者选择权》⑤:《细说房屋面积》2、叙述专题《消费者选择权》的具体内容并谈心得体会答:○1《消费者选择权》内容:但是在消费环境当中果真能够实现这种美丽的语言所描述的选择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的时候享有选择权。

那么什么是选择权?如果我们闭上眼睛认真想一想,作为一个消费者我们到底有多少个选择权呢?有的观众会说,我有选择出租车的权利;第二个权利,我有选择我购买的大米的权利;第三个权利,我有选择我手机的商家的权利;第四个权利,我还有权利选择,我乘坐哪个公司的飞机。

这样的权利如果列举起来的话可能不胜其烦,一万个权利能打住吗?十万个权利能打住吗?都打不住。

所以我们就从权利的质的属性上来归类的话,大致上可以分为四类:一类是消费者自主选择经营者的权利,也就是选择经营的主体的权利;第二个选择商品和服务的种类的权利;第三个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数量的权利;第四对商品和服务进行比较进行鉴别的权利,说白了,就是挑三拣四的权利,那么这四个必要的选择权的权能够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选择权的外延。

2《消费者选择权》的心得体会:○我们先看选择经营者的权利,也就是选择交易伙伴的权利。

选择交易伙伴,这是消费者选择权的首当其冲的权利。

一个好的企业还有一个好的产品,大家想一想哪个更重要?是产品重要还是企业重要。

在企业管理界近年来流行着这样一种说法,说一流企业做品牌,二流企业做市场,三流企业做产品,应当说产品很重要,但是对我来说企业的素质,企业的资格更重要。

如果一个企业没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没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人控制,横行霸道的话。

那么这个企业早晚要出问题,这样的产品虽然现在质量没有问题,但是你不能担保明天它的产品质量不会出问题。

法律讲堂案例分享(3篇)

法律讲堂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法作为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法律,对于规范合同行为、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例,探讨合同法在实务中的应用,以期为法律工作者和广大民众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案例一:合同无效案例分析【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方购买乙方价值100万元的货物,合同总价款为12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照约定支付了30万元定金。

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发现甲方不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遂以甲方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

甲方不同意,遂将乙方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本案中,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是甲方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本案中,甲方不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实务建议】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应充分了解对方的主体资格,确保合同有效。

对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当事人,应谨慎对待,避免合同无效带来的风险。

三、案例二:合同解除案例分析【案情简介】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3年,租金为每年30万元。

合同签订后,丙公司按时支付了租金。

但在租赁期间,丁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设备出现严重故障,无法继续使用。

丙公司要求丁公司承担维修费用,丁公司拒绝。

随后,丙公司以丁公司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案例分析】本案中,丁公司因设备故障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属于合同履行不能的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讲堂于敏季风案件(3篇)

法律讲堂于敏季风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各类案件层出不穷,其中于敏季风案件因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社会影响广泛而备受关注。

本文将围绕于敏季风案件,从案件背景、法律问题、司法判决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一份全面的法律讲堂。

二、案件背景于敏季风案件是一起因夫妻感情破裂而引发的离婚纠纷。

原告于敏与被告季风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然而,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家庭矛盾等原因,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2019年,于敏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季风的婚姻关系。

三、法律问题1. 夫妻感情破裂是否构成离婚的法定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在本案中,原告于敏主张夫妻感情破裂,法院需对此进行认定。

2. 如何界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法》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未作明确界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夫妻性格差异、家庭矛盾、经济纠纷、子女抚养问题等。

在本案中,原告于敏与被告季风因性格不合、家庭矛盾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法院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构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3. 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在本案中,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存在争议,法院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判决子女抚养权。

4. 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本案中,原告于敏与被告季风对婚后财产分割存在争议,法院需依法进行判决。

四、司法判决1. 夫妻感情破裂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于敏与被告季风性格不合、家庭矛盾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离婚法定事由。

法律讲堂相关案例(3篇)

法律讲堂相关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我国一家知名的手机生产企业,拥有多项专利技术。

乙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是一家手机配件制造商,生产销售与原告专利技术相似的手机配件。

原告发现被告侵权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1.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2.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三、法院审理过程1.被告抗辩:被告认为,其生产的手机配件与原告专利技术相似,但并非完全相同,因此不构成侵权。

2.法院认定:法院认为,被告生产的手机配件在技术特征上与原告专利技术存在相同之处,且被告在明知原告拥有专利权的情况下,仍生产、销售与原告专利技术相似的手机配件,其行为已构成侵权。

3.赔偿数额:法院根据原告的损失、被告的获利以及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四、案例分析1.知识产权侵权认定本案中,被告生产的手机配件与原告专利技术存在相同之处,已构成侵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专利技术的独创性、实用性和新颖性,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2.赔偿数额确定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原告的损失:原告因被告侵权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2)被告的获利:被告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非法利益。

(3)侵权行为的情节: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持续时间等。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体现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

五、启示与建议1.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及时申请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2.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密切关注市场动态,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3.企业应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员工进行知识产权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

4.当企业发现自身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时,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本案提醒我们,知识产权保护至关重要。

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法律讲堂案例联播(3篇)

法律讲堂案例联播(3篇)

第1篇导语: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为了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公民法治意识,本台特推出《法律讲堂案例联播》栏目,通过真实案例,以案说法,让法律知识走进千家万户。

一、案例一: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情简介:2021年3月,甲驾驶一辆小型轿车与乙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乙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乙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乙花费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

乙要求甲赔偿全部损失,甲认为乙的损失部分应由其自行承担。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甲作为机动车驾驶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乙作为非机动车驾驶人,承担次要责任。

因此,甲应承担乙的损失大部分,但乙的部分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结果:法院判决甲赔偿乙损失4万元,乙自行承担1万元。

二、案例二:劳动合同纠纷案情简介:张某于2019年6月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2020年6月,公司因经营困难,决定裁员,张某被列入裁员名单。

张某认为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讲堂经典案例及启示(3篇)

法律讲堂经典案例及启示(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司法实践不断丰富,许多经典案例不仅揭示了法律的严谨和公正,更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启示。

本文将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经典案例,分析其法律问题,并从中提炼出有益的启示。

二、经典案例一:杭州保姆纵火案(一)案例背景2016年6月22日,杭州保姆纵火案震惊全国。

保姆莫焕晶因个人经济问题,在雇主家中纵火,导致雇主夫妇及三个年幼的孩子死亡。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也暴露出家庭保姆管理、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漏洞。

(二)法律问题1. 莫焕晶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 莫焕晶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3. 家庭保姆管理、消防安全等方面是否存在漏洞?(三)案例启示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身份、地位,都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 加强家庭保姆管理,提高家庭消防安全意识。

3.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经典案例二:刘洪伟故意伤害案(一)案例背景2018年,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刘洪伟因与邻居发生纠纷,持刀将邻居砍伤,导致邻居死亡。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暴露出邻里关系紧张、社会治安等问题。

(二)法律问题1. 刘洪伟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 刘洪伟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3. 如何化解邻里纠纷,维护社会和谐?(三)案例启示1. 邻里之间应相互尊重、和睦相处,避免因琐事引发矛盾。

2. 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3. 完善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及时化解邻里纠纷。

四、经典案例三:西安女子地铁玩手机遭掌掴案(一)案例背景2019年,西安一女子在地铁上玩手机,因声音过大被另一乘客掌掴。

此案引发了社会对公共场所秩序的关注。

(二)法律问题1. 地铁乘客是否应遵守公共场所秩序?2. 乘客之间发生纠纷,如何妥善处理?(三)案例启示1. 公共场所乘客应自觉遵守秩序,尊重他人。

2. 乘客之间发生纠纷,应通过文明方式沟通解决,避免暴力行为。

3. 加强公共场所秩序管理,提高公民文明素质。

法律讲堂文字案例(3篇)

法律讲堂文字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出租方)与乙(承租方)于2019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某小区的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租金为每月3000元,乙应于每月1日前支付当月租金。

合同中还约定,租赁期满后,如乙继续租赁,应提前一个月与甲协商续租事宜。

2019年10月,乙在租赁期间发现房屋存在漏水问题,经与甲协商,甲同意对房屋进行维修。

然而,在维修过程中,甲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时完成维修工作。

乙认为甲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其正常居住,遂要求解除合同。

甲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是否应承担房屋漏水问题的维修责任?2. 乙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三、法律分析1. 关于房屋漏水问题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应当符合约定的用途。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用途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同时,根据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是承租人主张出租人应当履行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房屋的维修责任,因此,甲不应承担房屋漏水问题的维修责任。

2. 关于乙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协商续订租赁合同。

当事人一方提出续订租赁合同的,另一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答复。

一方未在合理期限内答复的,视为拒绝续订。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租赁期满后,如乙继续租赁,应提前一个月与甲协商续租事宜。

然而,甲未能按时完成维修工作,影响了乙的正常居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因出租人原因导致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乙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未能按时完成房屋漏水问题的维修工作,影响了乙的正常居住,故甲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讲堂经典案例及启示(3篇)

法律讲堂经典案例及启示(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三,男,50岁,某市居民。

张三一生勤劳善良,无儿无女,晚年孤身一人。

他一直热心公益,捐赠了大量资金用于扶贫、教育等事业。

在离世前,张三立下了一份遗赠,将自己的全部财产捐赠给当地一所孤儿院。

然而,这份遗赠在执行过程中引发了一系列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二、案例经过1. 遗赠内容张三在遗赠中明确表示,将自己的全部财产捐赠给当地一所孤儿院,用于改善孤儿的生活条件,资助孤儿完成学业。

遗赠中还详细列出了捐赠的具体用途和孤儿院的管理方式。

2. 纠纷产生张三离世后,孤儿院的负责人发现,张三的财产被其亲戚篡改,部分财产被用于偿还亲戚的债务。

孤儿院负责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执行张三的遗赠。

3.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张三的遗赠合法有效,应依法执行。

但鉴于财产已被篡改,法院判决将张三的财产按比例捐赠给孤儿院,其余部分由亲戚偿还债务。

4. 案件执行判决生效后,法院依法执行了张三的遗赠。

孤儿院获得了部分财产,改善了孤儿的生活条件。

同时,亲戚也履行了还款义务。

三、案例启示1. 遗赠的重要性本案中,张三通过遗赠将财产捐赠给孤儿院,体现了其关爱社会、热心公益的高尚品质。

这提醒我们,每个人都应珍惜自己的财产,合理规划遗产,为社会作出贡献。

2. 遗赠的合法性在设立遗赠时,必须确保遗赠的合法性。

本案中,张三的遗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支持了其遗愿。

这提醒我们在设立遗赠时,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遗赠的合法性。

3. 遗赠的执行在遗赠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纠纷。

本案中,法院依法判决,维护了孤儿院的合法权益。

这提醒我们在执行遗赠时,要依法处理纠纷,确保遗赠的顺利执行。

4. 遗嘱的重要性在设立遗赠的同时,我们还应重视遗嘱的设立。

遗嘱是遗嘱人对其遗产的分配方式,可以避免遗产纠纷。

本案中,如果张三设立了遗嘱,可能就不会出现财产被篡改的情况。

5. 家庭成员的关爱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爱对社会的和谐稳定至关重要。

法律讲堂之案例(3篇)

法律讲堂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甲,男,35岁,某公司职员。

2018年5月,某甲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信用额度为10万元。

某甲在获得信用卡后,便开始恶意透支,用信用卡进行大额消费,购买高档商品、支付餐饮费用等。

至2019年8月,某甲累计透支金额已达30万元,且逾期未还。

某银行多次催收无果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案件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甲是否构成恶意透支信用卡的刑事责任。

一方面,某甲在信用卡透支后,逾期未还,且累计透支金额较大,符合恶意透支信用卡的构成要件。

另一方面,某甲在透支信用卡过程中,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仅是为了满足个人消费需求,故部分观点认为其不构成恶意透支信用卡的刑事责任。

三、法律分析1. 恶意透支信用卡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恶意透支信用卡的构成要件包括:(1)有透支信用卡的行为;(2)透支金额达到一定数额;(3)逾期未还;(4)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 本案中某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恶意透支信用卡的刑事责任(1)某甲有透支信用卡的行为。

根据案件事实,某甲在信用卡透支后,累计透支金额已达30万元,符合恶意透支信用卡的构成要件。

(2)某甲逾期未还。

某甲在信用卡透支后,多次逾期未还,符合恶意透支信用卡的构成要件。

(3)某甲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本案中,某甲在透支信用卡过程中,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仅是为了满足个人消费需求。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占有目的并非恶意透支信用卡的必要构成要件。

因此,某甲的行为仍符合恶意透支信用卡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某甲的行为符合恶意透支信用卡的构成要件,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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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名称:法律讲堂3
班级:数学102
学号:201012010206
姓名:马蕊
论文要求:
1、列举本学期所学通识教育讲座的5个专题的题目(每个10分)
①:《秦兵说房—规避房产纠纷》
②:《细说物业管理》
③:《我们都是消费者》
④:《消费者选择权》
⑤:《谁泄露了我的隐私》
2、叙述某个专题的具体内容,并谈谈个人的心得体会。

(不少于1500字)
(专题内容占20分,心得体会占30分)
答:在《消费者选择权》这个专题中,讲述了介绍了谈消费者的选择权如何实现,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在消费领域中,即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中所享有的权利法。

消费者的权利是保护消费者的内容。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不得进行欺骗性的有奖销售或以有奖销售为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或进行巨奖销售;政府及其部门不得滥用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或本地产品流向外地,也是对消费者选择权的有力保护。

心得体会:
消费者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意向和兴趣自主选择满意的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叫消费者的选择权。

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具有以下的内容:
一是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就是要使商品或服务的经营渠道多样化,除此需要国家专营的商品或服务外,允许国家、集体或私人自由经营,对消费者来说有权自主选择经营者。

从而使那些提供服务和商品都比较好的经营者受到鼓励,促进商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在经营者之间实行自由竞争,实现优胜劣汰,更好地为消费者提供满意的商品和服务。

任何人都无权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权利。

如果违背法律强迫消费者选择一家或几家经营者,就是对消费者合法的权益的侵犯。

例如,某乡党委书记指定全乡农民购买烟酒都必须从小舅子所开的批发店购买,否则,将对各村村长进行处罚。

该书记强迫农民从其小舅子处购买烟酒的行为就是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又如:某单位领导的亲属开了一家酒店,单位职工请客都必须在某亲属的酒店进行,否则领导有权
利用职权扣发职工的奖金。

诸如此类都是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的权利。

二是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

不同品种的商品对不同消费者来说能够满足需要的程度是不同的,如果限定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品种就会使众多的消费者满足不了自己的需要,从而达不到消费的目的。

三是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是否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取决于消费者是否有需要和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能否满足这种需要,这些只有消费者自己最清楚。

现实生活中,经营者为了获取经济利益,总希望消费者能够购买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接受自己提供的劳务,有时要采取各种促销手段,以刺激和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只要这些促销手段不强迫消费者决定,而是把决定权仍交给消费者,就不算对消费者权利的侵害。

四是选择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挑选、鉴别、比较。

挑选最满意的商品和服务是消费者满足自己需要的手段。

任何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的挑选行为提出异议,无论商品的贵贱,有的经营者对高档贵重物品不允许挑选,或规定不决定购买的不能挑选或挑选后必须购买,这都是对消费者权利的侵害。

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充分体现了法律保护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愿性。

买或不买,买谁的及买哪样的最终都必须由消费者自主决定,这种自主决定权必须得到尊重。

实际生活中出现的大量导购人员也只应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起指导帮助作用,不能以任何借口强迫消费者违背自己的意愿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当然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也不是绝对的,必须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的要求。

自主选择是在经营者提供的范围内选择,而不能片面强调权利强求他人超出经营范围提供商品或服务,更不能要求经营者进行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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