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庆水保险实习 保险法律法规与政策
保险概述
保险学 Insurance
一、损失学派 二、非损失学派 三、二元学派
第二章 保险概述
第一节 保险学说流派简介
该学派认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两 者具有不同性质,没有共同点。主要分支 有二:否定人身保险说和择一说
该学说认为:人身保险是真正的保险,但与财产保险是不 同的,应分别给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下定义。两者总称为保 险。如德国的法学家爱伦贝堡和我国《保险法》中的定义就是 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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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 Insurance
一、损失学派
第二章 保险概述
第一节 保险学说流派简介
该学派认为,保险应该有一个统一的性 质,而损失仅能涵盖财产保险,不能涵盖人身 二、非损失学派 保险,因此应该在损失概念之外另寻解释。 主要分支有:技术说、欲望满足说、财产 共同准备说、相互金融说及所得说等。 三、二元学派 该学说是从技术特点出发,对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作统一 解释。认为:保险是根据偶然事件发生的概率,计算保险费, 当偶然事件发生时(即风险损失),履行支付一定金额义务的 合同。 代表人物:费芳德(C.Vivanta) 这一分支仅从表象上阐述了保险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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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 Insurance
一、损失学派 二、非损失学派 三、二元学派
第二章 保险概述
第一节 保险学说流派简介
该学派认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两 者具有不同性质,没有共同点。主要分支 有二:否定人身保险说和择一说
该学说认为:人身保险本质上是一种投资,并不体现保险 的性质,它是和保险不相同的另外一种合同。如经济学家科恩 (G.Cohn)、埃斯特(L.Elster)、威特(J.D.Witt)等就持 有这样的观点。
保险业务
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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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产损失保险
含义 财产承保范围 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责任 保险期限
第四章 保险业务
第一节 财产保险业务
3.财产损失保险的分类:①企业财产保险
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的除外责任: a. 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b.核辐射或污染 c.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d.各种间接损失 e.被保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失 f.地震造成的一切损失 g.行政或执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h.保险标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 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i.综合险中的b、c、d项的保险责任 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除外责任: 上述的a、b、c、d、e、f、g、h。
第四章 保险业务
第一节 财产保险业务
3.财产损失保险的分类:①企业财产保险
企业财产保险是我国财产保险业务的 主要险种之一,其适用范围很广,一切工 商、建筑、交通、服务企业、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等均可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即对 一切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均适用。又称为 团体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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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产损失保险
1.财产损失保险的概念
2.财产损失保险的共同点 3.财产损失保险的分类
第四章 保险业务
第一节 财产保险业务
保险标的的有形性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高度一致性 业务经营的复杂性 防灾防损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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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产损失保险
1.财产损失保险的概念
第四章 保险业务
保险基本原则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㈠告知 1.含义 2.告知的形式 3.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对投保人来说,有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 对保险人来说,有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 我国规定采用询问回答告知和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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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保险基本原则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㈡保证 1.含义 2.分类 3.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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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保险基本原则
保险学 Insurance
第六章 保险基本原则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㈡保证 1.含义 明示保证:用文字来说明的保证; 默示保证:有关法律、惯例所包含的保证; 2.分类 确认保证:对过去和现在某一特定事实存 3.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在与否的保证; 承诺保证:对现在和将来作为和不作为的 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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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告知
㈡保证
第六章 保险基本原则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㈢弃权与禁止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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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保险基本原则
第六章 保险基本原则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三、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冯庆水保险实习 保险类机构概览
保险类机构概览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背景:平安保险,全称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第一家以保险为核心的,融证券、信托、银行、资产管理、企业年金等多元金融业务为一体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
公司成立于1988年,总部位于深圳。
资本结构:中国平安通过旗下各专业子公司及事业部,即保险系列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寿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产险)、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养老险)、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健康险);银行系列的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银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平安产险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平安小额消费信贷);投资系列的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平安信托)、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及中国平安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平安证券(香港))、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资产管理)及中国平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平安资产管理(香港))、平安期货有限公司(平安期货)、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平安大华)等,通过多渠道分销网络,以统一的品牌向超过7,000万客户提供保险、银行、投资等全方位、个性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中国平安拥有约486,911名寿险销售人员及175,136名正式雇员。
截至2011年12月31日,集团总资产达人民币22,854.24亿元,归属母公司股东权益为人民币1,308.67亿元。
从保费收入来衡量,平安寿险为中国第二大寿险公司,平安产险为中国第二大产险公司。
平安寿险在2012年前七个月已经实现保费833.1亿元,同比增长5.67%,7月单月实现保费79.4 亿元,单月同比增长19.4%,增速较前持续提升。
事实上,2012 年寿险行业遭遇营销员增员更为困难,增员费用提升,高利率环境抑制投资型保险需求。
[业务概览:投资保险企业;监督管理控股投资企业的各种国内、国际业务;开展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批准开展国内、国际保险业务;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保险风险
课堂讲授内容
第二章 保险概述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四章 保险业务
第五章 保险合同 第六章 保险基本原则 第七章 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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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 Insurance
第一章 风险
讲授人:冯庆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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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庆水 E-mail: 2141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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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 Insurance
一、风险的概念 二、风险的特征 三、风险的结构
第一章 风险
第一节 风险及其特征
1. 风险因素 2. 风险事故 3. 损失
内涵: (1)意外性即非故意、计划和预期的 (2)货币计量性 三者关系: 风险因素引发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导致 风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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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 Insurance
一、危险单位的概念 二、危险单位的划分
第一章 风险
第三节 危险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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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 Insurance
一、危险单位的概念 二、危险单位的划分
一个投保单位为一个危险单位 一个投保标的为一个危险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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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 Insurance
一、风险管理的概念 二、风险管理的程序 三、风险处理的常见方式
第一章 风险
第四节 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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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生参加实习责任保险的试行规定
关于学生参加实习责任保险的试行规定为加快建设学生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风险管理机制,有效防范和妥善化解学生实习责任风险, 切实保障广大实习学生权益, 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根据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晋教职…2010‟17号)的精神,决定在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学生中试行“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通则1、“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是由职业院校为其注册学生向保险公司投保,在按照一定的费率交纳相应的保险费之后,注册学生在学校安排的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而致伤、致残或死亡,职业院校根据有关法规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赔付的一种保险。
2、“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保障对象为我院全日制普通专科生,最高保障限额为50万元/人,保障内容为学生顶岗实习期间遭受人身伤害的校方责任、学生顶岗实习期间遭受人身伤害的工伤责任、学生教学实训期间的校方责任、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
3、“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分教学实习责任保险和顶岗实习责任保险,教学实习保险费按短期费率(月)计算,顶岗实习保险费每生每年70元。
二、部门职责1、学生处负责学生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责任保险投保和理赔;负责办理学生教学实习责任保险费的借款手续和报销。
2、教务处负责确定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投保学生名单和保险期限。
3、财务处负责支付或垫付学生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责任保险费。
4、专业系负责与实习单位、与学生本人或家长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负责在财务处下拨本系切块经费中办理学生顶岗实习责任保险费借款(按本系顶岗实习学生总人数计算保险费总金额)手续、应急借款手续和还款。
三、投保流程1、教学实习责任保险。
教务处提前半个月将参加教学实习的学生名单按系、专业、班级确认、签章后报学生处。
教学实习责任保险费由学生处统一办理借款手续,并由财务处按院长批示转账。
实习责任保险条款
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相关政府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包括但不限于:初等、中等、高等职业院校,职业教育中心,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社区教育类学校,成人教育类学校,就业训练中心)、有关教育培训机构、学生实习管理机构以及实习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含港澳台地区),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被保险人的学生(以下简称被保险人的学生)在实习期间内,因遭受除本保险条款第四条列明情形之外的意外事故而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的学生在实习期间内,因发生下列情形导致的伤残或死亡,经人民法院判决,或有关仲裁机构裁决,或实习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认定,或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对被保险人需要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实习工作时间和实习工作场所内,因实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事故伤害;(二)实习工作时间前后在实习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实习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意外事故伤害;(三)在实习工作时间和实习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实习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四)因实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实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五)在实习工作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六)在实习工作时间和实习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意外伤害;(八)在往返于实习单位和学校(住所)的途中(不含实习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九)在实习期间,由于火灾、爆炸、煤气中毒、高空物体坠落受到意外伤害;(十)除本条第(六)项的情形外,实习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被保险人未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被保险人应依法承担责任的;(十一)因从事诊疗、护理实习工作遭受意外事故受到疾病感染或染上急性传染病;(十二)在被保险人提供或管理的场所就餐时发生食物中毒;(十三)学生实习期间遭绑架、失踪或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十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保险公司
保险学 Insurance
一、概说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一节 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二、国有独资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
1. 含义
2. 法律特征
3. 组织机构
四、相互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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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 Insurance
一、概说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一节 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二、国有独资公司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国家保险监管机
关批准设立、经营保险业务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保险公司的重要组织 1. 含义 形式之一。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新设立的中资保险公 2. 法律特征 司基本上采取这种组织形式。 3. 组织机构
四、相互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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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业大学金融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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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 Insurance
一、保险公司的设立 二、保险公司的变更 三、保险公司的终止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二节 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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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 Insurance
保险学 Insurance
第三章 保险公司
讲授人:冯庆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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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 Insurance
教学目的与要求:
第三章 保险公司
本章以保险公司为核心,重点介绍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及其依 法设立、变更、终止的过程。并就保险公司所具有一般企业共同的 特征以及其自身独有的特征予以分析和说明。在对我国《保险法》 规定的股份有限责任保险公司和国有独资有限责任保险公司进行详 尽介绍的同时,就保险业所特有的组织形态如相互保险公司、相互 保险社、保险合作社等也予以了扼要介绍。最后还介绍了保险公司 的业务范围。
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
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方案明细表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相关政府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包括但不限于:初等、中等、高等职业院校,职业教育中心,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社区教育类学校,成人教育类学校,就业训练中心)、有关教育培训机构、学生实习管理机构以及实习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含港澳台地区),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被保险人的学生(以下简称被保险人的学生)在实习期间内,因遭受除本保险条款第四条列明情形之外的意外事故而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的学生在实习期间内,因发生下列情形导致的伤残或死亡,经人民法院判决,或有关仲裁机构裁决,或实习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认定,或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对被保险人需要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实习工作时间和实习工作场所内,因实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事故伤害;(二)实习工作时间前后在实习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实习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意外事故伤害;(三)在实习工作时间和实习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实习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四)因实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实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五)在实习工作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六)在实习工作时间和实习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意外伤害;(八)在往返于实习单位和学校(住所)的途中(不含实习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九)在实习期间,由于火灾、爆炸、煤气中毒、高空物体坠落受到意外伤害;(十)除本条第(六)项的情形外,实习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被保险人未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被保险人应依法承担责任的;(十一)因从事诊疗、护理实习工作遭受意外事故受到疾病感染或染上急性传染病;(十二)在被保险人提供或管理的场所就餐时发生食物中毒;(十三)学生实习期间遭绑架、失踪或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十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实习保险责任合同7篇
实习保险责任合同7篇篇1甲方(实习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实习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就实习活动达成合作意向,为明确各方在实习期间的保险责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实习保险责任合同条款,以兹共同恪守:一、定义与解释1. 实习保险:指丙方为乙方在实习期间提供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 实习期间:指乙方在甲方单位从事实践活动的时间段。
二、保险责任范围1. 甲方责任:(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3)在乙方实习期间,甲方应配合丙方处理与保险相关的事宜。
2. 乙方责任:(1)乙方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规范操作。
(2)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意外情况,配合甲方及丙方处理保险事宜。
3. 丙方责任:(1)丙方应为乙方在实习期间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丙方应对保险事故进行及时理赔,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三、保险内容1. 保险期限:自乙方实习开始之日起至实习结束之日止。
2. 保险范围:包括乙方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死亡、医疗费用等。
3. 保险金额:具体保险金额由丙方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
4. 理赔程序:保险事故发生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和丙方,按照丙方的要求提交相关理赔材料。
丙方应在合理期限内完成理赔工作。
四、合同变更与解除1. 本合同一经签订,除非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否则不得随意变更。
2. 在保险期间,如乙方实习岗位或工作内容发生变化,应提前通知丙方,以便丙方调整保险方案。
3. 本合同在保险期限届满时自动终止。
如需续签,甲、乙、丙三方应重新协商并签订新的保险合同。
五、违约责任1. 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乙方发生意外事故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保险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保险法学Insurance Law一、课程基本情况课程类别:专业方向课课程学分:2学分课程总学时:32学时(讲课:32学时)课程性质:选修开课学期:4先修课程: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适用专业:法学教材:保险法,高等教育出版社,樊启荣著,2010年版,第1版开课单位:公共管理学院法律系二、课程的教学目标和任务《保险法》是高等院校法学专业主要课程之一。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之间法律关系的重要民商事法律,也是国家对保险企业、保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律,在保护保险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是保险业发展的基石。
保险法学以保险法作为主要研究对象,系统地阐述了保险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课程内容具有明显的法律科学和经济科学交叉渗透的特点。
所选用的教材在保险理论和结构体系上均有所创新,反映了近年来保险立法和保险学研究的成果。
本课程总的指导思想在于让学生掌握保险法的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和基本技能,理解保险法在我国法治和经济建设中的重要意义。
通过学习,使学生提高保险法方面的理论水平,熟悉相关的具体制度,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技能,培养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急需的保险法方面的专门人才,进而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
三、教学内容和要求1.保险概述(2学时)(1)掌握保险的分类;(2)熟悉保险的职能;(3)理解保险的概念;(4)了解保险的作用;重点:保险的分类难点:保险的职能意义2.保险法概述(4学时)(1)掌握保险法的基本原则;(2)熟悉我国重要的保险立法;(3)理解保险法的概念和地位、渊源和体例;(4)了解保险法的产生和演进的过程;(5)初步了解国外保险立法的概况;重点:保险法的基本原则难点:保险法的基本原则3.保险合同概述(4学时)(1)掌握保险合同的分类;(2)熟悉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3)理解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重点:保险合同难点: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4.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2学时)(1)掌握保险合同有效和生效的区别;(2)理解保险合同订立和成立的要件;重点:保险合同有效和生效难点:保险合同订立和成立5.保险合同的履行(2学时)(1)掌握保险合同的解释方法和原则;(2)熟悉投保人的义务和保险人的义务;(3)理解保险给付的失效;重点:投保人的义务和保险人的义务难点:保险给付的失效6.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2学时)(1)掌握保险合同的解除条件及法律效果;(2)熟悉保险合同中止与复效的条件;(3)理解保险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重点:合同中止与复效难点:保险合同的解除条件及法律效果7.财产保险合同概述(3学时)(1)掌握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和分类;(2)熟悉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3)理解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4)了解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特征、取得方式和行使;重点: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难点: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8.财产保险合同分论(2学时)(1)掌握财产损失保险合同;(2)熟悉责任保险合同;(3)理解信用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4)了解再保险合同;(5)初步了解海上保险合同;重点:财产损失保险合同难点:责任保险合同9.人身保险合同概述(3学时)(1)掌握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和分类;(2)熟悉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3)理解人身保险合同受益权的性质、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4)掌握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重点: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和分类难点: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10.人身保险合同分论(2学时)(1)掌握人寿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种类;(2)熟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种类;(3)理解健康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种类;重点:人寿保险合同难点:健康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种类11.保险业监管法基本理论(2学时)(1)掌握保险业监管法的概念和性质;(2)熟悉保险监管立法模式和保险监管机构及其职责;(3)理解保险业法的作用;重点:保险监管机构及其职责难点:保险业法的作用12.保险业监管法具体制度(4学时)(1)掌握保险组织监管;(2)熟悉保险经营规则;(3)理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4)了解保险中介经营及其监管;重点:保险组织监管难点:保险中介经营及其监管四、课程考核(1)作业和报告:作业:4次,课程论文:1篇;(2)考核方式:开卷考试(3)总评成绩计算方式:平时成绩20%、期末考试成绩80%五、参考书目1、保险法,法律出版社,李玉泉著,2003年8月第2版2、保险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陈欣著,2000年版。
保险法学-理论与实务第二版课程设计
保险法学-理论与实务第二版课程设计课程介绍本课程为保险法学理论与实务课程的第二版,旨在通过深入的讨论和案例分析,使学生更深入地理解保险法律规定及其实践应用。
课程涵盖了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的组织与监管等方面。
课程目标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应能够: - 深入了解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掌握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和相关法律规定; - 了解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以及监管制度; - 熟悉保险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和争议。
课程安排本课程共分为十二次课程,其中前四次课程为理论课程,后八次课程为案例分析课程。
具体课程安排如下:第一次课程:保险法概述•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法的适用范围•保险法的历史发展第二次课程:保险法的主体•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第三次课程: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投保•保险标的•保费•保险责任第四次课程: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保险标的的确定与变更•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人的义务•保险责任的限制和免责事由第五至十二次课程:案例分析通过对保险法律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分析,深入探讨保险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和争议,其中包括以下主题: - 保险合同纠纷案例 - 保险合同解除案例 - 保险公司违约案例 - 保险事故赔偿案例 - 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 - 保险公司代理人责任案例 - 保险监管案例 - 保险反诈骗案例评分标准学生的成绩将由以下因素决定: - 平时表现(20%):包括课堂参与和课后作业完成情况; - 期中考试(30%):对上半学期所学内容进行考查; - 期末考试(50%):对全学期所学内容进行考查。
教学方法•理论课程:通过PPT和教材讲解,以及课堂问答的方式进行教学;•案例分析:教师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讨论案例背景、法律适用和判决依据等。
参考教材•《保险法学》(第二版),周玮、马霞编著•《保险法律实务案例精解》,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总结本课程旨在通过理论课程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加深学生对保险法理论和实践的理解与应用,为未来从事保险业相关工作的学生打下坚实的基础。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策划方案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策划方案咱们得明确一下实施方案的目的。
这目的简单粗暴,就是为了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安全,降低学校因实习过程中发生意外而承担的风险。
就让我来详细分解一下这个方案。
一、实施方案的背景和意义1.背景分析随着职业教育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中等职业学校开设了实习课程,让学生在实际工作中锻炼自己。
然而,实习过程中,学生面临的安全风险较大,一旦发生意外,学校、学生、家长都会受到很大的影响。
2.实施方案的意义通过为学生购买实习责任保险,可以有效减轻学校在实习期间的安全责任,降低意外事故带来的损失。
同时,这也是对学生权益的一种保障。
二、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1.保险范围保险范围应涵盖学生在实习期间可能发生的各种意外,如工伤、意外伤害、疾病、交通事故等。
2.保险金额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合理设定保险金额。
一般来说,保险金额应不低于学生在实习期间可能发生的最大损失。
3.保险期限保险期限应与实习期限相匹配,确保学生在整个实习期间都能得到保障。
4.保险公司选择选择具有良好信誉、业务实力强的保险公司,确保保险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5.保险费用保险费用由学校、学生和家长共同承担,具体比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6.保险理赔确保理赔流程的简洁明了,一旦发生意外,学生和家长能够及时得到赔偿。
三、实施方案的实施步骤1.制定方案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习责任保险实施方案。
2.宣传推广通过各种渠道,向学生、家长和教师宣传实习责任保险的重要性,提高大家的保险意识。
3.报名购买学生在报名实习时,需同时购买实习责任保险。
4.保险理赔发生意外时,学校、学生和家长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四、实施方案的监督与评估1.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实施方案的落实。
2.评估机制定期对实施方案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反馈机制建立反馈渠道,收集学生、家长和教师的意见和建议,不断优化实施方案。
注意事项:1.保险条款要清晰明确注意保险条款中可能存在的模糊地带,比如某些特定情况的免责条款。
冯庆水保险实习 保险法律法规与政策
保险法律法规与政策1.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于保险的规定?答: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问:投保人和保险人指的是什么?答: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3.问:被保险人指的是什么?答: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4.问: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有哪些?答:(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金额;(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5.问:什么是受益人?答: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6.问: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无效条款。
答:(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7.问:再保险的定义?答: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8.问:再保险人的注意事项?答: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9.问: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哪些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答:(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
保险学 Insurance
三、途径
第七章 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
第二节 保险展业
保险展业的途径主要包括:直接展业和间接展业 ㈠直接展业 ㈡间接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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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庆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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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费率的含义
第七章 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
第一节 保险定价
◆保险费率是保险的价格,是计算和收取保险费的标准和
依据。
◆保险费率是指单位保险金额在一定时期内应交保险费的
比率。通常以每千元保险金额的一定比率来表示。 ◆保险费的计算公式: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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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
第一节 保险定价
二、财产保险的保险费率 财产保险的保险费率由三部分组成: 1.净费率 2.第一附加费率 净费率是以正常损失率为基础的,净保费用于对正 3.第二附加费率 常损失进行的赔偿和给付,计算:
一定时期内保险赔偿总额与总保险金额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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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
第一节 保险定价
二、财产保险的保险费率 财产保险的保险费率由三部分组成: 1.净费率 ◆净费率和第一附加费率都是以实际损失率为 2.第一附加费率 基础的,要随实际损失率的变动而变动; 3.第二附加费率 ◆第二附加费率则是以经营管理费用以及利润
为基础的,在正常情况下它是一个常数,通常 用占净费率的一定比例来表示。 ◆假定第二附加费率为净费率的20%,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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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保险责任合同
实习保险责任合同甲方(实习单位):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乙方(实习生):姓名: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丙方(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同意接收乙方为实习生,并为了保障乙方在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决定由甲方为乙方投保实习责任保险。
现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实习保险责任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范围与期限1.甲方为乙方投保的实习责任保险,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实习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或罹患职业病导致的医疗费用、伤残赔偿、死亡赔偿等。
2.保险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与乙方的实习期限一致。
二、保险金额与费用1.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具体分配根据保险条款执行。
2.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并已全额支付给丙方。
三、保险责任1.在保险期限内,若乙方在实习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丙方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乙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向甲方和丙方报案,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3.丙方在收到报案后,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赔付、伤残赔偿、死亡赔偿等。
四、免责条款1.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保险事故,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2.乙方在实习期间从事与实习无关的活动导致的保险事故,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3.其他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
五、争议解决1.甲、乙、丙三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合同_合同协议_表格模板_实用文档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安徽农业大学金融系 冯庆水 NhomakorabeaE-mail: 2141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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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一、保险合同的含义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 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条件:
☆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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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保险合同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根据保险价值是否预先确定 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人系身保险合同:以人的寿命和身
◆根据保险当事人的不同
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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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
第五章 保险合同
Insurance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一、保险合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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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一、保险合同的含义
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
三、保险合同的特性 四、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五、保险合同的种类
◆最大诚信 ◆双务性 ◆射幸性 ◆补偿性 ◆条件性 ◆附和性 ◆个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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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取得受益权的惟一方式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 的指定,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 险人同意。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条款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凡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初等、中等、高等职业院校、有关教育培训机构、学生实习管理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学员) (以下简称为“学生”)在参加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者安排的实习期间,因被保险人或者其雇员、代表的疏忽或者过失导致学生遭受意外伤害而导致伤残或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不含香港、澳门特殊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学生在实习期间内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者死亡,对被保险人需要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从居住地往返于学校或者实习单位及从学校往返于实习单位的途中遭受意外伤害;(二) 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内及因公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伤害或者下落不明;(三) 工作时间先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豫备性或者者收尾性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四)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个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遭受伤害;(七)在实习期间,由于火灾、爆炸、煤气中毒、高空物体坠落遭受意外伤害。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实习期间,因疏忽或者过失造成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残或者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允许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以下简称为“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对被保险人为缩小或者减少损失实际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允许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以下简称为“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实习险实施方案
实习险实施方案一、前言实习是大学生走向社会的第一步,也是获取实践经验的重要途径。
然而,实习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风险,因此,为了保障实习期间学生的安全和权益,制定实习险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实习险的意义实习险是为实习期间的学生提供一定的保障,一方面可以减轻学生和家长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实习单位的责任感和安全意识。
实习险的意义在于保障学生的权益,促进实习单位和学校之间的合作,建立和谐的实习关系。
三、实施方案1. 保障范围:实习险的保障范围应包括学生在实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住院津贴、伤残赔偿、身故赔偿等。
2. 保险金额:对于不同实习单位的学生,保险金额可以根据实习地点、实习单位性质等因素进行合理调整,以满足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基本保障需求。
3. 保险期限:实习险的保险期限应覆盖学生在实习期间的整个时间段,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的每一天都能得到保障。
4. 保险责任:实习险的保险责任应明确具体,包括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赔偿条件、赔偿限额等,以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5. 保险费用:实习单位可以根据实习险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向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也可以与学校共同承担实习险的费用。
6. 保险购买:实习单位可以委托学校或者指定的保险代理机构进行实习险的购买,也可以要求学生自行购买实习险并提供有效的保险证明。
7. 保险通知:实习单位应在学生入职时向学生详细介绍实习险的保障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责任等相关内容,并告知学生实习险的购买情况。
8. 保险理赔:对于实习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学生应及时向实习单位和学校报告,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便及时进行理赔。
四、结语实习险的实施方案是为了保障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安全和权益,促进实习单位和学校之间的合作。
通过制定合理的实施方案,可以有效降低实习过程中的风险,为学生提供更加安全和稳定的实习环境。
希望各实习单位和学校能够充分重视实习险的实施,确保学生的实习期间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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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律法规与政策1.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于保险的规定?答: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问:投保人和保险人指的是什么?答: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3.问:被保险人指的是什么?答: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4.问: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有哪些?答:(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金额;(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5.问:什么是受益人?答: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6.问: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无效条款。
答:(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7.问:再保险的定义?答: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8.问:再保险人的注意事项?答: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9.问: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哪些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答:(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10.问:保险人死亡后有哪些情形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答:(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11.问:保险标的转让的注意事项?答: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12.问:哪些情况下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答:(一)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
13.问:什么叫重复保险?答: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14.问:责任保险定义?答: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5.问: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答:(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16.问:设立保险公司要提交的材料?答:(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筹建方案;(四)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五)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17.问:设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提交的材料?答:(一)设立申请书;(二)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材料;(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四)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18.问:哪些情形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答:(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19.问:保险公司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形?答:(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四)撤销分支机构;(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六)修改公司章程;(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问: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什么顺序清偿?答:(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三)保险公司欠缴的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四)普通破产债权21.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有哪些?答:(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22.问: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哪些情形下统筹使用?答:(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3.问: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哪些形式?答:(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24.问: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的行为?答:(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25.问: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的行为?答:(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26.问: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哪些措施?答:(一)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二)限制业务范围;(三)限制向股东分红;(四)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五)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六)限制增设分支机构;(七)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八)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九)限制商业性广告;(十)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27.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的情形?答:(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
28.问: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措施?答:(一)对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三)询问当事人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等资料;(五)查阅、复制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以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予以封存;(六)查询涉嫌违法经营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以及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银行账户;(七)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冻结或者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