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中的保险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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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保险法的发展历程
保险立法经过了从私法到公法的发展过程。20世纪30年代以来,鉴 于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深刻变化,国家干预主义逐渐取代自由放任主义 ,这对立法产生的影响是公法、私法出现了相互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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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法律基本知识
这一客观存在使保险法逐步丧失传统商法的特点,具有经济法的特质。 其一,保险是风险集散的特有制度,是风险主体间的互助协作,具有社 会性、公益性,其中安全性是第一属性,营利性是第二属性,可见保险 是以社会为本位的。其二,保险合同权责的依据主要不是保险合同法, 而是国家对保险关系主体权责直接的法律界定,体现了国家干预和国家 意志。其三,保险关系包括保险监督管理关系和保险合同关系,体现了 经济法的纵横统一。
11.1.2保险的分类
保险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作多种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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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法律基本知识
1.按照保险设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划分 可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基于社会保障政策的需
要,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举办的一种福利保险。社会保险属法定保险,一 般由社会保障立法予以规范,其费用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资金或企事业 单位资金和经费。商业保险是指社会保险以外的普通保险,它以营利为 目的,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一般受保险法规范。我 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以商业保险为限。 2.按照保险标的划分 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财产保险是以物质财产或财产性利益为保 险标的,以实物的毁损和利益的灭失为保险事故的各种保险。包括家庭 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海上 保险等。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健康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理意外事 故作为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身保险又可分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 险和人寿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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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法律基本知识
5.按照保险人的人数划分 可分为单保险和复保险。单保险是投保人对于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
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一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复保险,或称 重复保险,是投保人对于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 与数个保险人分别订立数个保险合同的行为。 此外,按照保险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保险可分为国内保险和涉外保险; 按照保险标的的价值,保险可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按照所保对 象与被保险人的利害关系,保险可分为积极保险和消极保险;按照保险 利益存在的时间,保险可分为现在保险、追溯保险和未来保险。
第十一章
1 第一节 保险法律基本知识 2 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法规 3 第三节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法规 4 第四节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法律法规
第一节 保险法律基本知识
11.1.1保险的概念及特征
保险法所称的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 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 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的实质不是保 证危险不发生、不遭受损失,而是对危险发生后遭受的损失予以经济补 偿。其最大的功能在于将个人与生活中因遭遇各种人身危险、财产危险 及对他人之责任危险所产生之损失,分摊消化于共同团体。保险具有减 少社会问题、维持社会安定、促进经济繁荣之作用。
2)保险是一种具有经济补偿性质的法律制度 保险是一种双务有偿的合同关系。保险是一种因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
关系。这种债权债务关系是基于保险法律规范和保险事实而产生的保险 法律关系,其实质是当事人互为约定承担给付义务,即投保人承担给付 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保险法律关系 中,保险人的责任与一般民事赔偿责任的区别在于,投保人所遭受的损 失是由不可抗力等危险事故造成的,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和给付 责任是基于保险合同设定的一种义务,具有对损失进行经济补偿的性质 ;而一般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是当事人的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所导致的法 律后果。
保险法最早可追溯到公元前罗马法中关于共同海损的规定,而现代意义 上的保险法则形成于十四世纪以后的海上保险法。目前,世界上存在以 德国保险法为代表的德国法系、以法国保险法为代表的法国法系和以英 美等国为代表的英美保险法系。保险法的立法体例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① 制定单行保险法律,如英国、美国、丹麦、瑞士、德国、中国、泰 国等;
1.保险的特征 1)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障制度 保险是为维护社会的安定,通过运用多数社会成员的集合Baidu Nhomakorabea量,根据合
理的计算,共同建立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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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法律基本知识
用于补偿少数社会成员因特定危险事故或因特定人身事件发生而造成的 经济损失,是“集众人之力救助少数人灾难”的经济保障制度,其基本 原理是聚合风险,分散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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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法律基本知识
3.按照保险责任发生的效力依据划分 可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自愿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平等协商
,自愿签订保险合同而产生的一种保险。这种保险责任发生的效力依据 是保险合同,投保人享有投保或不投保的自由,保险人则可决定是否承 保。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国家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必须进行的 保险。其保险标的多与人民生命、健康和国家重大经济利益有关。 4.按照保险人是否转移保险责任划分 可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原保险又称第一次保险,是指保险人在保险责 任范围内直接由自己对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的保险。再保险又称分保或 第二次保险,是原保险人为减轻或避免所负风险把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 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再保险的目的主要是分散风险、扩大承保能 力、稳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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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法律基本知识
3)保险以特定的危险为对象 危险的存在是构成保险的一个要件,无危险则无保险。作为保险对象的
危险必须具备如下特征: (1)危险发生与否具有不确定性。不可能发生或者肯定要发生的危险
,不能构成保险危险。 (2)危险发生的时间不能确定。 (3)危险所导致的后果不能确定。 (4)危险的发生对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来说,必须为非故意的。 另外,危险的种类、范围、性质亦需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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