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车辆定点维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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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司车辆维修通知

通知公司车辆维修通知

通知公司车辆维修通知
尊敬的公司员工们:
大家好!根据公司车辆维护计划安排,现对公司所有车辆进行例
行维修保养。

为了确保车辆在最佳状态下运行,提高行驶安全性和舒
适性,特此通知相关事宜,请大家务必配合。

维修时间安排
根据计划,公司车辆维修将于本周末开始,具体时间为周六上午8:00至下午5:00。

请各部门负责人提前通知相关驾驶员,确保车辆在
规定时间内到达维修点。

维修内容
机油更换:对所有车辆进行机油更换,确保发动机正常运转。

滤芯更换:更换空气滤芯和油品滤芯,提高空气净化和润滑效果。

轮胎检查:检查轮胎磨损情况,调整气压并更换磨损严重的轮胎。

制动系统检修:检查制动系统工作情况,确保制动灵敏可靠。

灯光检查:检查车辆各灯光是否正常亮起,确保夜间行车安全。

维修注意事项
请驾驶员提前清理车辆内部物品,以便维修人员操作。

维修期间请勿私自开启车辆引擎或调整座椅等设备。

如有特殊需求或发现其他问题,请及时告知维修人员或相关负责
人员。

维修后的检验
维修完成后,将对每辆车进行简单的路试和检验,确保各项工作
完好无损。

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维修人员或相关负责人员。

结束语
感谢各位员工的配合与支持!公司将不断努力提升车辆管理水平,为大家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

希望大家能够理解并遵守以
上规定,共同维护公司车辆设施的完好和安全。

祝工作顺利!
此致
敬礼!
公司管理部敬上。

滁州市直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办法

滁州市直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办法

滁州市市直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直单位公务用车维修管理,规范公务用车维修行为,堵塞漏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滁州市市直实行预算管理的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下简称送修单位)的公务车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维修是指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的送修单位公务用车需维护、修理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到经过公开招标确定的定点维修企业进行车辆维护和修理。

但下列情况除外:(一) 新购置的公务用车在保修期内,免费维护保养可到汽车生产企业指定的企业进行。

(二) 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维修的公务用车,可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 在本市地域范围外发生故障、拖回修理不经济的公务用车,或定点维修企业无能力维修的公务用车,报经市财政局同意,可到非定点维修企业进行维修。

(四)驻外市直单位已和当地定点维修企业签订维修协议实行定点维修的,报经市财政局同意,可在约定期限内按协议执行。

第四条市财政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并公布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原则上每2年招标一次。

第五条各送修单位可自行选择经过公开招标确定的定点维修企业,原则上低于20辆公务用车的单位只能选择1家定点维修企业,每增加20辆公务用车可增选1家定点维修企业,最多不得超过4家定点维修企业。

双方签订维修合同的10个工作日内,送修单位将合同副本及本单位车辆基本信息备案表(详见附件1)交至市财政局备案。

第六条为保证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的相对稳定性,送修单位不得随意更改定点维修企业,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更改的,需报经市财政局同意后,重新签订定点维修合同。

第七条定点维修企业应严格按照其服务承诺,为各单位提供公务用车的维修、保养及相关服务。

第八条申请公务用车维修时,送修单位应填制《市直单位公务用车维修项目申请表》(详见附件2)。

定点维修企业根据送修单位的要求对车辆进行认真检查,按招标价格和合同约定的材料管理费率、工时费折扣率等进行维修费用概算,并填写《市直单位公务用车维修项目概算表》(详见附件3),待送修单位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承修的定点维修企业方可实施车辆维修作业。

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关于继续实行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关于继续实行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关于继续实行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9.20•【字号】•【施行日期】2010.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关于继续实行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的通知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为继续做好本区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工作,根据《静安区财政局关于执行2010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静财采[2009]17号)的有关规定,经政府采购程序后确定:上海市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上海沪西大众汽车维修站(大众系列)、上海大众汽车静安特约维修有限公司(大众系列)、上海嘉万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大众系列、综合类车型)、上海市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汽车修理三厂(通用系列)、上海名流汽车售后服务有限公司(通用系列)、上海冠松汽车普陀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通用系列)、上海交运云峰龙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荣威系列)、上海安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荣威系列)、上海市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十七厂(综合类车型)、上海众国高级汽车维修配件有限公司(综合类车型)、上海冠松汽车闸北售后服务有限公司(综合类车型)等11家企业为本区公务车辆的定点维修单位。

各行政事业单位须根据本单位公务车辆的车型选择定点维修单位维修,报销时需凭发票、《上海市静安区公务车辆定点送修单》和《上海市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入账,非上述定点单位的维修发票不得在财务部门报销入账,本次实行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的有效期为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止,请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静安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单位名单(略)静安区财政局2010年9月20日。

政府采购机动车辆定点维修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机动车辆定点维修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机动车辆定点维修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机动车辆定点维修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机动车辆定点维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州本级公务用车车辆维修管理,规范预算单位公务用车维修行为,确保维修质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州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州本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在州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核定编制以内的车辆维修。

第三条车辆维修采取定点采购方式。

(一)定点维修厂由采购办委托州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年一招,确定五家。

其中,具有二类维修车辆资质的维修厂招标采购三家,具有三类维修车辆资质的维修厂招标采购两家。

(二)采购中心与中标定点维修厂签定《机动车辆维修服务合同》,报采购办备案。

第四条机动车辆维修费用由州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列入当年部门预算。

发生车辆维修费用,由预算单位与定点维修厂自行结算,维修项目及维修预算由各单位负责审定。

压滤机滤布厂家财政预算安排的车辆维修费用超支不补,节约单位留用。

第五条预算单位应及时与定点维修厂结算车辆维修费用,不得无故拖欠维修费用,并纳入会计诚信考核。

第六条预算单位必须在政府采购中标维修厂办理车辆维修事宜。

未按规定在定点维修厂维修的,按违反《政府采购法》和财务规定处理。

第七条定点维修厂服务要求: (一)热情承接机动车辆维修任务,按合同承诺给予优惠。

(二)委托加工服务项目按照实际价格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承诺的优惠率计费,不准收取附加费。

(三)承修车辆保修期内发生故障(指原修理部位)免费修理,返修率不得超过5%。

(四)车辆维修结算单应注明更换被维修车辆的零部件、消耗材料、维修工时、应收费用及优惠金额。

经送修单位签署意见后生效。

(五)应分单位建立车辆维修档案,记录车辆维修情况。

(六)在每月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州政府采购中心报送车辆维修数据。

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做好2014年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做好2014年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做好2014年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公布日期】2014.01.13•【字号】榕机管[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做好2014年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工作的通知(榕机管[2014]7号)市直各单位:2014年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工作经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投标(招标编号:FZ2013FW002),确定维修企业44家(详见附件,4S店4家、一二类维修企业30家、轮胎经营维修企业10家)。

参加定点维修单位范围为我市使用和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市直单位)。

中标有效期从2014年1月15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市直单位所有公务车辆(以下简称车辆)必须在定点维修企业维修,如因定点维修企业技术或设备、个别厂牌型号车辆的条件所限不能进行车辆维修的,应提供所需维修企业资质,经单位领导、机关局车管处同意后方可到定点以外的汽车维修厂维修。

对不符合程序在非定点维修企业修保车辆的行为,依据有关文件精神予以查处。

2、各单位可根据定点维修企业投标书的报价和服务承诺,结合本单位的车型等实际情况(具体报价和服务承诺可到政府采购网上查询),自主选择定点维修企业与之签订福州市公务车辆协议维修服务合同(范本可到福州市政府采购网下载)。

公安系统的执法执勤车辆,为保证维修质量,与定点维修企业签订的合同应严格遵守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各项承诺,且不高于全年包干的投标价格。

3、公务车辆轮胎的更换和维修,必须在名单所列的10家轮胎经营维修企业中选择并签订合同,其延伸的相关服务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要求由企业免费提供。

4、定点维修企业必须使用政府采购网的送修单、结算单,并按权限确认。

阳江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的通知

阳江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的通知

阳江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3.06.25•【字号】•【施行日期】2003.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阳江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的通知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定点维修企业:为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维修管理,确保车辆的维修质量,杜绝公务用车维修中的不正之风,节约维修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阳江市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规定,决定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

为做好这一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经按规定组成的评标委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法定程序,对各投标企业的的规模、实力、技术、价格、服务等因素综合评定,确定市冠贤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市溢信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市和顺进口汽车维修中心、市阳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市振阳警用汽车维修保养点、市冠铭汽车修配厂共六家企业为市级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

二、为方便各单位汽车的维修,促进定点维修企业之间的竞争,提高修车质量和服务水平,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在定点范围内自由选择维修企业。

三、定点维修对象及时限。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凡属公务用车需要维修的,必须到上述定点维修企业进行汽车维护、修理。

各单位到定点维修企业维修车辆时,定点维修企业凭单位车管领导在《阳江市公务用车送修单》(见附件一)的签置意见及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统一制发的《阳江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卡》受理业务并作进厂登记。

没有办理维修卡的车辆,不得享有政府采购权利,不得享有定点维修规范之保证。

为做好该证的发放工作,市级各主管部门必须于7月10日前将属下各单位的所有车辆按要求填制《阳江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卡申请表》(见附件二),报市政府采购中心(阳江市石湾路财政局二楼、联系电话:3418693)。

公司公共设施维修通知

公司公共设施维修通知

公司公共设施维修通知
尊敬的公司员工:
大家好!为了确保公司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员工的工作生活环境质量,公司决定对部分公共设施进行维修和保养。

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维修范围
本次维修主要涉及公司大楼内部和周边公共区域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
电梯系统
空调系统
水电设施
卫生间设备
停车场及通道
绿化及景观设施
二、维修时间安排
为尽量减少对员工工作和生活的影响,维修时间将安排在每周六和周日的非工作时间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日期:每周六、周日
时间:上午8:00至下午5:00
请各位员工在维修期间尽量避免使用受影响的公共设施,以免发生意外。

三、注意事项
在维修期间,请遵守现场维修人员的指引,确保人身安全。

若在维修过程中发现任何异常情况,请及时向物业部门或管理人员反映。

请妥善保管个人财物,避免遗失或被盗。

四、致歉说明
由于维修工作可能给员工带来一些不便,我们深表歉意。

同时也希望各位员工能够理解和支持公司的维修工作,共同营造一个更加舒适、安全的工作环境。

感谢各位员工的配合与理解!
特此通知。

公司管理部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计划、管理方案

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计划、管理方案

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计划、管理方案一、项目实施内容1、定点维修有效期从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

2、服务范围(1)维护、检修承包范围负责车辆的日常保养、定期保养、日常检查、中小修故障处理、轮胎修理(含轮胎修理所需材料)等。

(2)其他服务项目①提供24小时(含节假日)免费拖车服务。

②免费为委托方的车辆代办年检、保险、理赔等有关事项。

③提供快捷、便利的外出救援服务。

④免费为委托方的车辆建立技术档案和免费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确保车辆具有良好的技术状况。

⑤做到一车一档,每次检查、维修、保养的内容要求详细记录,并及时将更新的档案交予委托方备案存档。

⑥增加技术力量,确保维修质量,全面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标准,为委托方提供由委托方自由选择优秀维修技师进行维修的服务。

二、汽车维修工作流程三、质量管理和保证措施1、服务质量要求①按照国家有关行业标准、《车辆使用维护说明书》要求,向遂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车辆提供维修保养服务。

②对遂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车辆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的零部件尽量不予更换,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在征得遂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意后方可更换。

2、汽车维修质量管理(1)汽车维修质量管理的概念汽车维修质量管理是为保证和提高汽车维修质量所进行的调查、计划、组织、协调、控制、检验、处理及信息反馈等各项活动的总称。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是一种经常性的和有计划的工作过程,应贯穿于汽车维修服务全过程,其目的在于完善工艺方法和维修组织形式,以保证修竣出厂汽车的技术状况及其使用性能的最佳水平。

(2)汽车维修质量管理职能①制定汽车维修质量方针和目标汽车维修质量方针即汽车维修质量管理的政策性法规,如交通部发布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职责和工作要求及必须遵循的规章和标准、质量管理制度等。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目标指经过全面质量管理汽车维修质量所要达到的质量评价指标,如竣工出厂检测一次合格率、返修率等。

关于统一公司用车车险及定点维修的通知

关于统一公司用车车险及定点维修的通知

关于统一公司用车定点维修及保险的通知各部门及分公司:为统一规范公司公务车辆管理,节约公务用车成本,经多方比较及询价,已确定合格供应商,要求公司所有公务车辆均到以下供应商维修保养车辆及保险。

一、车辆维修供应商1、供应商名称: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地址:878号联系人:先生;电话:;肖鹰女士,电话:;相关约定(详见附件1):2、供应商名称: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地址:路39号联系人:先生,联系电话:;钟先生,电话;相关约定(详见附件1):公司车辆必须统一在以上供应商处维修,否则,费用自理。

员工私家车辆自愿参加公司定点维修或保险的,可享受公司的统一的优惠价格和以签单方式结算相关费用。

个人车辆自愿在以上供应商处享受公司统一优惠价的,请填写附表2,维修时以签单方式,在结算周期内到公司结算清维修费用即可。

公务及私家车辆维修保养流程:①向公司综合办公室申报及填写维修保养审批单(联系电话:12345678)——②将车辆送往定点维修点凭卡维修保养——③签单确定维修保养项目及费用——④将维修保养结算单送交综合办公室统一保管——⑤在结算周期内到公司结算清所有维修保养费用。

二、车辆保险供应商供应商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联系人:女士,电话;叶海斌先生,电话:;沈菊芬女士,电话:公务及私家车辆,均可享受当地行业自律范围内最低优惠折扣。

需要保险的公务车辆或私家车辆可以通过综合办公室统一团购或自行与上述人保业务员联系,直接办理保险手续即可,售后服务及理赔详情见附件3。

附件1:汽车定点服务协议为保持甲方车辆处于良好车况,降低汽车服务费用,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就甲方车辆定点维修服务事项达成以下协议:一、结算方式1.以签单方式结算费用,费用结算周期为 3 个月。

车辆维修费用在 800 -3000元以内,结算工时费时打 8.5 折;车辆维修费用在3000-5000元以内,结算工时费时打 7.5 折;车辆修费用在5000元以上,结算工时费时打 6.5 折。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对中央国家机关公务车辆维修实行定点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对中央国家机关公务车辆维修实行定点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对中央国家机关公务车辆维修实
行定点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3.09.28
【实施日期】2003.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对中央
国家机关公务车辆维修实行定点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财务司: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02]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3]14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2003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3]19号)精神,规范车辆维修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经财政部同意,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定点汽车维修厂(名单见附件一),对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的公务车辆维修实行定点管理。

现将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维修范围
在京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所有公务车辆必须到中央国家。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管理暂行规定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管理暂行规定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管理暂行规定莆委办[]号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机关公务车辆维修的管理,规范公务车辆维修行为,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实现节能降耗工作目标,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市级机关公务车辆维修适用本规定。

市级机关公务车辆是指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公务车辆(含特殊公务车辆)。

第三条市级机关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维修企业。

第四条市级机关公务车辆维修工作实行定点维修、分散管理。

即市级机关所属公务车辆必须到政府采购确定的定点维修企业维修,各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车辆的具体维修工作。

新购置的公务车辆,在保修期内应到汽车生产厂家指定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保养。

第五条市级机关公务车辆在定点维修企业维修享受时间优先、价格优惠和服务优质。

凡在定点维修企业内维修的车辆在市区一定范围内施救一律免费(具体范围由投标企业承诺)。

范围以外的(限本市内),由车主单位与定点维修企业协商同意后,可就近进行维修,经费结算需开具正规发票,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管理处)审核后方可报销。

政府集中采购第六条市管理处负责市级机关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政府集中采购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包括提出定点维修企业投标资格、条件和标准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政府采购公告、组织招标,签订定点维修协议、审核维修单据及维修企业履约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根据公务车辆的数量、型号和分布情况,本着优质、高效、便捷的原则选定定点维修企业。

市级机关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政府集中采购定点期限为两年以上。

合同期满后,市管理处根据履约情况与市财政局协商确定续标或另行组织招标,并在莆田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上公布。

维修管理第八条各单位在定点采购维修企业范围内自行选择家汽车维修企业,在本规定和招标约定标准前提下,签订维修合同,维修合同一年一订。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管理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管理工作的通知
99
东北洪庆加油站
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
100
华清东路站(路北)
西安市华清东路
101
东北华伟加油站
西安市幸福南路8号
102
东北长鸣路加油站
西安市雁塔区长鸣路月登阁村口
103
东北灞桥加油站
灞桥区灞桥正街1号
104
东北田家湾加油站
西安市咸宁东路400号
105
东北新房加油站
西安市新房路
106
东北新筑大桥加油站
44
西安周至楼观台加油站
周至县楼观镇楼观台路口向西100米
45
西安周至汇通加油站
周至108国道楼观台路口
46
西安户县涝峪口加油站
西安市户县西汉高速涝峪口出口处东侧
47
西安户县方家寨加油站
西安市户县迎宾大道方家寨村西侧
48
西安雁引路加油站
西安市长安区西汤公路镇南堡村西
49
西安长安云龙加油站
西安市长安区雁引路北留村段
14
西北加油站
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高速引线渭河桥南
15
富饶加油站
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终台路)X223与X318交汇处东南角
16
新南加油站
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新村一零八国道路南
17
香山寺加油站
关中环线与二一九县道交汇处
18
马召加油站
108国道转盘南30米路东
19
周至加油站
西安市周至县310国道周至县驾校隔壁
60
机场路加油站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直城门桥西北角
61
尚宏路加油站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尚宏路辅路
62
东四村加油站
尚贤路西50米

关于公务车定点维修的请示

关于公务车定点维修的请示

关于公务车定点维修的请示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总则1.1 定义与解释1.2 合同范围本合同适用于甲方委托乙方对其公务车辆进行定点维修服务的事项。

1.3 合同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二章:维修服务内容2.1 维修服务定期保养与检查故障诊断与修复零部件更换2.2 服务质量乙方应确保维修服务的质量符合行业标准,并提供合格证明。

2.3 维修记录乙方应详细记录每次维修的服务内容、使用的零部件及费用,并定期向甲方报告。

第三章:费用与支付3.1 维修费用维修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等,具体费用标准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3.2 支付方式甲方应在每次维修服务完成后__个工作日内支付维修费用。

3.3 发票提供乙方应在收到款项后_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正规发票。

第四章:维修服务期限与地点4.1 维修服务期限本合同项下的维修服务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4.2 维修服务地点乙方应在其经营场所内提供维修服务。

第五章:违约责任5.1 乙方违约若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维修服务或服务质量不符合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提供服务或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5.2 甲方违约若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维修费用,乙方有权暂停维修服务,并要求甲方支付逾期付款的滞纳金。

第六章:维修服务标准6.1 维修技术标准乙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汽车维修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进行维修服务,确保维修质量。

6.2 零部件质量乙方提供的零部件应保证为原厂或符合原厂质量标准的正品,并提供相应的质量保证。

6.3 维修时间乙方应在双方约定的合理时间内完成维修服务,若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维修时间,应提前通知甲方。

第七章:维修服务变更与终止7.1 服务变更如甲方需变更维修服务内容,应提前通知乙方,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确认变更事项。

7.2 合同终止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20•【字号】潭政办发[2005]3号•【施行日期】200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暂行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0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现将《湘潭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一月二十日湘潭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公务用汽车维修费用的管理,规范车辆维修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的湘潭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下简称送修单位)核准定编的车辆包括大客车、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面包车、各类货车、客货两用车及各特种车辆,都必须实行统一定点维修(含汽车装饰及保养,下同)。

第三条参与保险的公务用车辆出险,其维修必须在定点修理厂家进行,维修费用按有关保险理赔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工作由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市监察局依法对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工作实施监察。

第五条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对申请参与定点维修的厂家进行公开招标,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单位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对参与投标的定点维修厂家的经营业绩、收费价格、维修设备、技术力量、场地面积、服务质量、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考察评标、综合评定,确定定点维修厂家。

定点时间为一年。

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工作的通知

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工作的通知

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工作的通知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总则1.1 定义与解释1.1.1 本合同中所用的术语和定义如下:(a) “公务用车”指甲方用于日常办公和业务活动的车辆。

(b) “定点维修”指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为甲方的公务用车提供维修服务。

(c) “维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车辆保养、故障排除、零部件更换等服务。

1.1.2 本合同中的条款和附件构成双方之间关于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工作的全部协议。

第二章:维修服务范围2.1 维修服务内容(a) 定期保养:包括更换机油、机滤、空滤等常规保养项目。

(b) 故障维修:针对车辆出现的故障问题进行诊断和修复。

(c) 零部件更换:根据车辆状况更换磨损或损坏的零部件。

2.1.2 乙方应确保所有维修服务符合车辆制造商的标准和规范。

第三章:维修服务期限与地点3.1 维修服务期限3.1.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3.1.2 合同期满后,如双方无异议,本合同可自动续约,续约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3.2 维修服务地点第四章:维修服务费用与支付4.1 维修服务费用4.1.2 乙方更换零部件的费用应按照市场价格和车辆制造商的建议零售价执行。

4.2 支付方式4.2.1 甲方应在维修服务完成后____日内,按照乙方提供的发票金额进行支付。

4.2.2 支付方式为____(如:银行转账、现金等)。

第五章:维修服务质量管理5.1 服务质量保证5.1.1 乙方应保证维修服务的质量,确保车辆在维修后能够正常运行。

5.1.2 乙方应提供维修服务记录,包括维修项目、更换零部件的型号和数量等信息。

5.2 服务投诉处理5.2.1 如甲方对乙方的维修服务不满意,有权提出投诉。

5.2.2 乙方应在接到投诉后____小时内给予答复,并在____小时内解决问题。

第六章:维修服务的变更与终止6.1 维修服务的变更6.1.1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维修服务内容或范围,应提前____日书面通知乙方。

珠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监察局关于公务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的通知

珠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监察局关于公务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的通知

珠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监察局关于公务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监察局,珠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00.06.23•【字号】珠管字[2000]018号•【施行日期】2000.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监察局关于公务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的通知(珠管字[2000]018号)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的招、投标工作已经结束。

经综合评审,最终确定三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汽车维修中心、珠光汽车维修厂、香洲汇利河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拱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拱运汽车修理厂、万事得汽车维修中心等13家维修企业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的第一批定点维修单位(具体名、址及相关资料见附件一)。

为了使我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市直及各县、区(含各功能区)的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车辆,无论用什么资金购买,无论什么类型的车辆,一律实行定点维修。

二、实施时间公务车辆定点维修从二000年六月一日起试行,七月一日起正式实施。

三、送修办法(一)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车辆特点及各维修企业的特色,在定点企业中自行选定维修单位。

但为方便车辆维修档案的建立和保证维修质量,具体到每台车辆,最好固定在一个修理厂维修。

(二)车辆送修时,必须填写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统一印制的《珠海市公务车辆送修单》(见附件五),并经单位主管领导或车管人员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方可送修。

当次维修预算金额超过3000元(含3000元)时,需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确认。

定点维修单位接收送修车辆,要核对送修单上相关内容,对车对卡无误后,方可组织维修。

(三)送修车辆必须在经费已经落实和足够的情况下,方可进厂维修,对维修经费不足或经费没有到位的车辆,定点维修单位将拒绝维修;对已竣工的送修车辆,在办理好结算手续后,方可提车出厂。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
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财采[2003]100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3.04.15
【实施日期】2003.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财采[2003]100号)
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各定点维修企业:
为加强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费用支出管理,规范公务用车维修行为,保证公务用车维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三年四月十五日
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费用支出管理,规范公务用车维修行为,保证公务用车维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使用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公务用车维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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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车辆定点维修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继续实行定点维修。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过政府采购确定车辆定点维修单位
二、明确车辆定点维修的实施范围
各单位自20XX年3月1日起,所有纳入区和街道、乡(镇)、管委会财政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应纳入区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单位的机动车辆,一律要求到此次重新公布的定点维修厂家维修。

各单位按“自主选择,就近维修”的原则,可在定点厂家中任意选择一到两家,作为本单位公务用车的定点维修单位。

为便于管理,原则上不要同时在几个定点维修公司修车。

各基本建设项目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批准设立的其他非常设性临时机构的公务车辆维修,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各单位机动车辆不按规定实行定点维修的,财政不负担其车辆维修费用开支,区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各街道、乡(镇)财政所和有关单位财务部门不得报销车辆维修费用。

三、车辆定点维修管理程序及费用结算
(一)各单位车辆定点维修,按岳政办发]2号文件中原有程序送修。

需进4S店维修的车辆,经单位申报在单位车管领导严加控管后签署意见,并经财政驻厂监理审批方可送修。

(二)车辆维修费用原则上按月结算,一辆车月维修费用在100元以下的可两个月结算一次。

车辆定点维修厂家将《区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委托单》和《区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结算明细表》电脑单送驻厂监理员进行初审后,再送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会同监理员进行终审。

定点维修公司凭终审后的资料和含税发票与各单位直接结算维修费用。

(三)费用结算原则。

一是终审原则:每台车辆修理费用结算以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终审确定的金额为准。

二是有效原则:车辆送修单位在维修完毕后,在收到《区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情况反馈单》5个
工作日内未反馈情况的,视同无异议。

驻厂监理员初审金额不高于定点维修厂家报送金额的为初审有效;区采购管理办终审后,终审金额不高于监理员初审金额的为终审有效。

四、其他事项
(三)各单位应认真做好车辆送修、维修换件、维修费用情况登记,做好资料归档,切实加强公务车辆维修管理。

(四)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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