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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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加强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加强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加强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09•【字号】明政办〔2021〕34号•【施行日期】2021.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应急正文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加强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明政办〔2021〕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三明市加强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9日(此件主动公开)三明市加强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行动计划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强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闽政办〔2021〕11号)要求,为全面提升我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进一步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加快推进公共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定如下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总结并固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做法,以制度建设为根本、内涵建设为核心、项目建设为抓手,着力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推动建立体系健全、权责清晰、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现代化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

到2022年,基本建成体系完整、职能明确、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常态化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

二、主要任务(一)健全公共卫生监测预警体系1.构建多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

加强疾控机构、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同监测和信息共享,完善监测哨点布局,构建覆盖客运场站、大型超市、农贸市场、学校、药店等重点场所和医疗机构门诊等重点部位的监测哨点布局。

完善不明原因疾病和异常健康事件监测机制,强化急性呼吸道感染和肠道感染病例监测、自然疫源性疾病、食源性疾病等疾病“症候群”哨点监测。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23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23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23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06•【字号】明政办复〔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23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政策解读:郑雪珍、廖世星、唐清香、林清娥、范文华、苏启绵代表:你们提出的《关于推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工作的有关建议》(第0232号)收悉,市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分别作出批示,要求市直有关单位认真研究、及时办理。

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一、关于加大设备及工作经费等投入问题。

(1)针对总医院配置公共卫生服务车方面。

2017年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全国医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省委医改专题会议精神,开展以组建总医院为标志的紧密型医联体,整合县域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打破行政、财政、人事等方面的壁垒,赋予总医院办医自主权;将医保资金、财政投入和基本公共卫生经费等捆绑作为总医院的经费,并建立“总额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机制,所有新增设施配备均由总医院自主决定。

目前仅有明溪县总院于2018年5月配置了公共卫生服务车(购买9辆北京牌七座汽车为8个乡镇卫生院作为公共卫生服务车使用),服务车司机由总院或乡镇卫生院获取驾驶证的人员兼职,不另行招聘驾驶员,参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管理,并按派车单规定路线行驶。

此项做法已作为2018年度全市基本公共卫生考核县级突出亮点的加分项目在全市通报。

(2)按核定编制数给基层卫生院核拨工作经费方面。

从2014年起,我市从乡镇卫生院内部人事分配制度入手,改革工资总额核定办法,实行全员目标年薪制,打通编内外人员使用界限,实现同工同酬。

即打破原来人员工资按定员定额核定,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做法,改为人员工资核定总额由三部分构成:所有人员(含编外人员)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由财政核拨;扣除成本后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服务的收入(参照福建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偿参考标准,根据卫生院承担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数量、质量及群众满意度,经考核后拨付,这部分收入扣除物耗直接成本后,剩余纳入工资总额,促进公共卫生的开展和物耗成本的节约);鼓励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所得收入的医务性部分,扣除运行成本后的80%用于发放工资。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7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7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7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深入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5号),进一步加强全省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疫苗集中采购,加强储存运输管理(一)实行疫苗省级集中采购。

第一类疫苗和第二类疫苗均实行省级集中采购。

第一类疫苗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使用计划,报省卫生计生委和省财政厅备案后,通过省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集中采购。

第二类疫苗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阳光挂网、县级带量采购。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我省预防、控制传染病需要组织制定第二类疫苗省级集中采购目录;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对第二类疫苗生产企业资质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疫苗生产企业进行带量谈判、集中采购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内的接种单位。

鼓励各市组织辖区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疫苗生产企业开展集中议价;条件成熟时,选择部分用量稳定的第二类疫苗,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上报用量需求,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后与疫苗生产企业统一进行议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43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43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4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5号),进一步加强我省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大力推进健康福建建设,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加强疫苗流通管理(一)做好疫苗采购和供应。

各地要按照省卫计委、发改委制定的《福建省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闽卫疾控〔2016〕159号)加强对第一、二类疫苗的采购管理工作。

在第一类疫苗的招标采购中,为保证疫苗供应安全,原则上可在选取1家疫苗生产企业作为中标或中选单位的同时,再选取1家疫苗生产企业作为备选单位。

在第二类疫苗的招标采购中,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当地疾病防控工作需要和群众需求,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布的《福建省第二类疫苗成交品种目录》中遴选采购品种,向入围疫苗生产企业采购疫苗,保障本地第二类疫苗供应。

(二)规范疫苗冷链配送管理。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应当按国家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要求,冷链储存、运输疫苗,保证疫苗质量。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疫苗配送企业的检查监督。

(三)加强疫苗监管能力建设。

加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查检验工作力量,健全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加强规范化培训,提高检查专业化水平。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17•【字号】明政办〔2017〕125号•【施行日期】2017.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明政办〔2017〕1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各药品生产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99号)精神,提高药品质量疗效,规范药品流通和使用行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和看病就医的需求,提升全民健康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药品质量疗效,促进医药产业结构调整(一)加强药品上市前指导为提高药品质量疗效,国家严格药品上市审评审批工作,省上严格药品上市前审查,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辖区内药品上市前的指导工作。

支持我市抗肿瘤原料药新品种和辅助药物的研发;鼓励享有国家保密处方的中成药类药品痛血康胶囊上市后的临床研究,蕲蛇酶注射液氨基酸序列测定的研究,引导我市有实力的药品生产企业与国内研发机构合作对接共同开发三类、四类新药;加强对企业的研发指导,建立有效的与申请企业事前沟通交流机制,确保生物医药项目申报快,并全程跟踪落实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过程,抓好药品注册前的基础性工作;加快培训一批药企现场核查员,熟悉掌握技术审评审批业务,确保企业注册申报的软硬件材料合规。

对药品原料药出口型企业引导其做好流向地的产品认证工作。

在药品注册申报前,加强厂房选址、布局、生产工艺流程、提取车间、生产批记录、检验等环节的规范性指导工作。

加强新落户药品生产企业申报资料及相关数据的初审,严防数据造假行为,确保上市药品的安全有效。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8•【字号】明政办[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明政办〔2010〕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近年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把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制定实施经费投入、队伍建设和设施设备配置等相关政策措施,以“六位一体”服务功能为主要内容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网络逐步完善,服务质量和水平明显提高。

2010年是实施《三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2007~2010年)》的关键一年,根据省卫生厅确定,我市2010年前必须完成22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任务,并通过示范带动,努力实现标准化建设要求。

为此,现就做好2010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通知如下:一、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营造发展环境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具体举措,是政府履行社会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意义,坚持公益性质,强化政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宣传,让社区居民了解社区卫生服务的性质和功能,形成全社会关心、扶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良好氛围。

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成员联席会议或专题会议,及时协调解决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齐心协力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二、要进一步突出公益性质,注重各项保障要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为目标,以示范化建设为抓手,通过进一步加大经费投入、队伍建设、政策配套和设施设备完善力度,努力促进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向规范化、标准化发展,更好地为社区居民提供便捷、安全、价廉、优质的社区卫生服务。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17•【字号】黔府办函〔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8〕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5号),进一步加强全省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疫苗管理工作机制(一)健全免疫规划疫苗调整机制。

省卫生计生委要抓紧组建贵州省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防病工作需要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疫苗针对疾病监测,综合评估相关疾病负担、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经贵州省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通过后,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全省免疫规划疫苗调整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后公布实施。

(二)建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贵州省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政策协调与衔接,及时通报工作进展与信息,共同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协同应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各市(州)、贵安新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协调机制。

(三)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

各地要加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报告和调查处置工作,进一步充实各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与鉴定专家组,定期培训,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及鉴定水平。

2018年起,建立通过商业保险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为全省第一类疫苗受种者统一购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础保险,鼓励疫苗受种者或疫苗受种者监护人为受种者购买补充保险。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138号建议的答复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138号建议的答复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138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03•【字号】明政办复〔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138号建议的答复张文君代表:《关于疫情常态化管理中社区治理的建议》(第0138号)收悉,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先后作出批示,要求各有关单位抓好督办落实。

现将办理意见反馈如下: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社区治理工作,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区是党和政府联系、服务居民群众的‘最后一公里’”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部署,把加强城市社区治理作为创新社会治理、夯实基层基础、建设和谐社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推动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关于夯实社区力量,自下而上推动社区自治方面。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我市持续健全社区治理的组织领导机制,成立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建立市(厅)级领导联系市区社区制度,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城市社区治理的若干措施》《三明市加强城市社区治理工作三年(2021-2023)行动方案》等系列文件,基本形成了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治理工作格局,逐步完善社区服务、人员待遇保障和规划建设等专项机制,为社区治理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二)配足配齐社区工作人员。

根据社区人口数量、辖区面积和服务内容等因素,合理确定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班子成员职数,常住人口1000户以下的社区安排5―7名工作者;1000户至3000户的社区安排7―9人;超过3000户且流动人口多、工作任务较多的社区,经县(市、区)委组织部批准,可适当增加1―2人,最多不超过11人。

今年以来,梅列等4个县(区)新招聘社区工作者63名,永安等3个县(市)拟招聘社区工作者58名,其他5个县将结合2021年社区换届选举工作,配足配齐社区工作者。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222017号提案的答复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222017号提案的答复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222017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09•【字号】明政办复〔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222017号提案的答复民建三明市委员会:《关于完善婴幼儿托育服务体系,健全三孩政策配套措施的建议》(第222017号)提案收悉,由市卫健委牵头,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发改委、教育局、人社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税务局、金融监管局、应急局等单位共同办理。

现将提案办理情况答复如下:2019年以来,我市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上关于做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实施意见,把完善婴幼儿托育服务体系、加强托育服务工作作为实施三孩生育政策的重要配套措施,摆到重要工作日程,认真抓紧抓好,托育服务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2021年,全市已建托育机构达40个,提供托位数4665个,其中新建、改扩建普惠性托育机构9个,提供普惠性托位1124个。

2022年,计划新建、改扩建托育机构19个,新增普惠性托位1730个,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覆盖到11个县(市、区)城区,加快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取得新进展。

一、强化政府主导,构建规划布局体系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婴幼儿托育服务工作,连续三年把托育服务发展项目纳入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认真组织实施。

市委主要领导亲自协调托育服务项目建设,强调抓好托育服务从市直机关抓起,要求市教育局牵头抓好市直机关托育园建设。

市政府主要领导召开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市直机关托育园建设项目,协调市编办、财政、教育等部门,解决建设方案、人员编制、资金投入、承建单位、项目选址等实际问题和困难。

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组建工作专班,负责总投资346万元的市直机关托育园项目实施,项目已完成投资190万元,落实事业编制5名。

三明发布疫情防控重要通知

三明发布疫情防控重要通知

三明发布疫情防控重要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农业农村局•【公布日期】2021.01.27•【字号】•【施行日期】2021.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三明发布疫情防控重要通知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1月21日,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针对当前疫情严峻形势,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冬春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

具体通知如下一、坚持人物同防1.强化常态化核酸检测。

核酸检测是疫情防控的关键“武器”。

要加快核酸检测能力建设,增加大通量核酸检测设备,加强核酸检测人员储备,大力开展核酸混检操作规程培训。

要大力开展人群筛查,在按照规定做好“应检尽检”“适时抽检”的基础上,春节期间要组织好省外入(返)明人员,特别是返乡小吃从业人员、“应检尽检”人员的核酸检测,做到全覆盖。

2.有序组织好疫苗接种。

疫苗是战胜疫情的重要手段。

各地要调整充实疫苗接种工作专班,按照省上规定的10类重点人群优先顺序,有序稳妥推进疫苗接种工作。

尤其是,卫健部门、宣传部门要密切配合,根据官方口径做好疫苗安全性、有效性等方面的科普宣传,有针对性地消除公众疑虑;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履行好组织责任,确保做到“应种尽种”。

3.做好对重点人群全流程管控。

对境外入明人员实行“14+7+14”健康管理,即口岸城市14天集中医学观察结束后,“点对点”接回属地隔离点继续实行7天医学观察,解除集中隔离后,做好14天居家健康监测;对高风险地区入(返)明人员实行“14+14”健康管理,即集中医学观察14天后,做好14天居家健康监测;对中风险地区入(返)明人员实行“14+7”健康管理,即14天居家医学观察后,继续做好7天居家健康监测;对外省入(返)明人员和小吃从业者、“应检尽检”人员等返乡人员,持有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抵达目的地核酸检测呈阴性,做好14天居家健康监测。

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市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第211007号提案的答复

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市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第211007号提案的答复

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市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第211007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07•【字号】•【施行日期】2021.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市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第211007号提案的答复明发改函〔2021〕13号农工党三明市委员会:《关于把握“后疫情”时代,加快三明经济发展的建议》(第211007号)由我委会同市工信局、科技局、文旅局办理。

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一、“后疫情”时代我市经济发展情况今年以来,全市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全力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抓好“五促一保一防一控”,巩固拓展提升“三明实践”,扎实推进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建设。

1-4月,全市经济运行延续稳步恢复态势,工业、投资、贸易、财政等主要经济指标继续实现两位数增长,其中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分别同比增长17.9%、22.3%,固定资产投资增长33.1%、居全省第2位。

(一)“数字经济”方面。

一是推进数字社会治理。

加大“智慧医疗”“智慧交通”“数字城管”等政府管理、服务平台推广应用力度,打造医改综合管理监测平台,探索完善医疗保险参保患者门诊慢性病医保便捷服务机制,开展交通运输数据资源汇聚工程(一期)建设,实现数字城管覆盖市区区域范围约26平方公里等等,积极探索市域社会治理新模式。

特别是去年以来,成立全国首家专业数字治理机构—三明市网络生态治理中心,探索“e体+”网络生态治理新模式,引进18家国内互联网安全行业领军企业,持续为打击治理网络违法犯罪提供技术支撑,办案成果获公安部通令嘉奖。

创新提出的“数字抗疫”技战法被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推广。

二是推进数字政务应用。

不断优化提升“e三明”政务服务平台,全市累计注册用户121万人,提供各类城市服务258项,网上办事”板块累计办理业务13.5万件,群众满意度达100%。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明政文[2009]207号【发布部门】三明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12.29【实施日期】2009.12.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涉及产权保护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明政文〔2009〕20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现将《三明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三明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三明市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三明市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就加强全市妇幼卫生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要进一步增强做好妇幼卫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妇女儿童约占总人口的三分之二。

妇幼卫生是国家基本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健康状况和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也是各级政府绩效考核的指标之一。

我市妇幼卫生工作在各地、各部门共同努力下,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市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孕产妇死亡率、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等主要指标持续下降。

但妇幼卫生投入不足,基础设施相对落后,服务体系不够健全,工作队伍不够稳定,妇幼卫生服务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还不相适应,特别是随着疾病谱变化,一些妇女常见病的防治任务十分艰巨。

做好妇幼卫生工作,保障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直接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幸福,关系到全市人口素质与人均期望寿命的提高,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进程,关系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目标的实现。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三项制度”促进全面复工复产的通知-明政办〔2020〕15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三项制度”促进全面复工复产的通知-明政办〔2020〕15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三项制度”促进全面复工复产的通知正文:----------------------------------------------------------------------------------------------------------------------------------------------------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三项制度”促进全面复工复产的通知明政办〔2020〕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分区分级疫情防控措施,更好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着力解决“复工未满员、复工未满产、复工未复销”问题,把疫情对经济影响降到最低,实现年度目标任务,现就建立健全“三项制度”促进全面复工复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每日报告制度。

对省市重点项目、规上工业企业、限上商贸企业、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四类”重点项目和企业)复工复产情况和存在突出问题,建立复工复产进度表和问题清单,实行每日报送制度,由牵头部门分头负责收集汇总,整理后统一报送至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组,除特殊原因外,确保3月5日全面复工复产。

其中,省市重点项目复工复产相关情况由市发改委负责收集汇总,规上工业企业复工复产相关情况由市工信局负责收集汇总,限上商贸企业复工复产相关情况由市商务局负责收集汇总,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复工复产相关情况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收集汇总。

报送时间为每日下午6:00前。

二、建立健全每周调度制度。

市政府围绕“四类”重点项目和企业复工复产存在的问题,由分管领导牵头,每周组织开展一次调度会,点对点协调解决具体问题,切实打通复工复产操作链。

其中,省市重点项目复工复产周调度会由黄建波常务副市长负责召集,限上商贸企业复工复产周调度会由张元明副市长负责召集,规上工业企业复工复产周调度会由程鹏鹰副市长负责召集,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复工复产周调度会由市政府党组成员陈瑞喜同志负责召集。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闽政办[2006]22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闽政办[2006]22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闽政办[2006]22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34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性。

贯彻实施《条例》,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对于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十分必要。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本着对儿童和人民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卫生、财政、药品监督、教育、物价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管理,做到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有经费保障,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确保《条例》得到贯彻落实。

二、严格执行《条例》规定的疫苗分类管理要求,切实保障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第一类疫苗的预防接种,加强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第二类疫苗的使用管理。

根据我省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现阶段我省规定的第一类疫苗包括:卡介苗、乙肝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麻疹疫苗、百白破联合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等7种疫苗。

自《条例》实施之日起,接种单位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保障预防接种所需经费,确保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

根据《条例》规定,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第一类疫苗的购置和运输及冷链设备的补充、更新经费以及第一类疫苗异常反应补偿费用由省级财政负责解决,并对困难地区预防接种工作给予必要经费补助。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84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84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8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疫苗管理工作机制省卫生计生委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要建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协调机制,加强政策协调和衔接,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与信息,共同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协同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形成工作合力。

各地区要建立协调机制,制定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各项措施,切实加强政府对预防接种工作的领导,确保完成本地区预防接种工作目标。

(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市政府)二、健全服务网络运行机制各地区要完善预防接种服务网络,在本辖区内根据服务对象、服务半径、人口密度、地理条件和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等情况,合理设置预防接种单位,提高预防接种服务可及性,在农村地区大力推进乡镇集中接种,在城镇尽可能做到集中接种。

要确定服务模式,延长服务时间,探索建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机制。

各地区要加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及鉴定水平。

(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各市政府)三、加强疫苗流通全过程管理(一)规范第二类疫苗采购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43号)要求,大力推进健康厦门建设,切实保障疫苗质量,确保接种安全,维护公众健康,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加强疫苗流通全过程管理(一)规范疫苗采购供应。

市区各相关单位要按照《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福建省发改委关于印发福建省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卫疾控〔2016〕159号)要求,规范做好辖区第一、二类疫苗的采购供应工作。

在确保第一类疫苗接种的基础上,各区应根据疾病防控工作需要和群众需求,保障本辖区第二类疫苗供应。

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出入境预防接种工作的管理,做好出入境人员接种所需疫苗的采购、储存和使用等工作。

(二)加强疫苗储运管理。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配送企业、疫苗仓储企业应当按照《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2017年版)》要求,规范疫苗储存、运输,加强疫苗质量管理,保障预防接种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定期评估辖区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冷链设施设备的装备和运行状况,确保冷链装备能够满足预防接种工作需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配送企业、疫苗仓储企业配备符合《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2017年版)》等要求的储运设施设备、温度监测系统,加强对疫苗储运过程中的温度管理,特别是温度异常的管理。

(三)提升疫苗质量监管能力。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工作,提高疫苗质量检查水平,切实保障疫苗流通质量安全。

加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检验工作力量,健全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加强规范化培训,提高专业化水平,提升疫苗监管能力,切实保障疫苗质量。

二、规范预防接种服务管理(一)合理设置预防接种门诊。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鲁政办发[2017]7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鲁政办发[2017]7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76号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17(0)32
【摘要】为深入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5号),进一步加强全省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总页数】8页(P7-1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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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三明市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三明市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三明市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02•【字号】明政办[2013]67号•【施行日期】2013.05.02•【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三明市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明政办〔2013〕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我市人感染H7N9禽流感的防控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市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和工作职责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詹积富市政府副市长常务副组长:包著彬市卫生局局长副组长:蔡金明市政府副秘书长成员:洪华堂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邱伟市教育局副局长郭明星市经贸委副主任肖文波市公安局副局长林起棉市民政局副局长张煊华市财政局副局长高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林应平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曾荣儿市农业局副局长伊方保市林业局调研员左为怀市卫生局调研员颜建塔市体育局纪检组长雍建章市工商局副调研员吕水源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肖美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郑培南三明高速公路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朱三木省高速公路三明分公司副总经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左为怀兼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做好有关工作,收集、汇总、报送人感染H7N9禽流感工作信息,承担市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成员单位职责市卫生局:牵头做好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有关工作。

负责组织开展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工作,开展抗病毒药物等医药用品需求评估,提出需求品种、数量;组织疫情风险评估工作;组织应急知识普及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制定宣传报道方案、做好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落实学生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加强学生、教职工防控知识宣传。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224025号提案的答复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224025号提案的答复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224025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4.19•【字号】明医保函〔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三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224025号提案的答复杨秀玉代表:《关于将6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接种流感疫苗纳入市级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建议》(第224025号)收悉。

现答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规定受种的疫苗,这类疫苗费用全额由财政负担,如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

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您建议中提到的流感疫苗属于第二类疫苗,也是非免疫规划疫苗。

目前北京、深圳、广州等地均已陆续出台政策,明确由财政支持免费为老年人接种流感疫苗。

二、我局积极探索拓宽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功能,个人账户可以通过家庭共济的方式,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也可支付预防性免疫二类疫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为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我局曾探索建立流感疫苗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报销政策,流感疫苗在普通门诊报销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70%,按79元/支为医保支付限价。

根据《国家基保局、财政部发布关于建立医疗保险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等文件要求,国家统一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各地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

2021年10月我市对接国家医保信息平台管理,因流感疫苗属于非医保项目,不属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致使目前流感疫苗报销政策无法继续执行。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222017号提案的协办意见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222017号提案的协办意见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
222017号提案的协办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2.03.30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3.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222017
号提案的协办意见
市卫健委:
《关于完善婴幼儿托育服务体系,健全三孩政策配套措施的建议》(第222017号)收悉,我单位的协办意见如下:
一、全力支持营利性婴幼儿托育机构注册登记。

一是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办理营利性婴幼儿托育机构,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全力做好婴幼儿托育机构登记的指导工作。

二是全力做好登记便利化工作,支持托育机构的市场化经营,进一步压减除住宿、餐饮以及开展学科培训外企业开办时间,全力做好企业开办“一窗通办”服务改革举措,实现企业开办1个环节、4个工作时办理。

三是强化信息互通,及时将有关信息推送给卫生健康部门,以便营利性托育机构做好后续备案有关工作。

二、从严把好托育机构食品安全关。

对提供集中用餐服务的托育机构,从严审
查其食品经营条件,坚决把好托育机构用餐服务的准入关。

同时,将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托育机构,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D级管理,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频次,确保婴幼儿饮食安全。

领导署名:肖世宣
联系人:周明星
联系电话:8288613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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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
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明政办[2018]84号
【发布部门】三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7.30
【实施日期】2018.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通知
(明政办〔2018〕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43号),做好我市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疫苗针对传染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部门联动,落实要素保障
(一)健全协调联动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重要性,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

发挥防治重
大疾病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沟通和协调作用,强化部门间的工作合力,研究解决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推进部门间政策协调与衔接。

要按照省卫计委、教育厅、民政厅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的通知》(闽卫疾控〔2016〕99号)要求,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后续关怀救助工作,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鼓励建立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逐步建立包括基础保险、补充保险在内的多层次保险补偿体系,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效率。

(二)落实财政投入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发展需要和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冷链系统等发展建设支出,尤其是为县级疾控中心配备疫苗冷藏车、备用制冷机组、发电机组或安装双路电路,保障冷链储存、运输疫苗。

要科学合理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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