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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4年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培训会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4年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培训会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4年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
业工作培训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4.04.21
•【字号】皖教秘学[2014]12号
•【施行日期】2014.04.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4年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培训会的通知
(皖教秘学〔2014〕12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总结交流2013年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验,全面推进今年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研究,定于近期召开2014年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培训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4月24日-25日。

24日上午报到,下午培训。

二、培训地点
巢湖远洲豪廷大酒店,地址:巢湖市金湖大道与姥山路交汇处。

接待人:蒋经理(138****8353)。

三、参训人员
各普通高等学校就业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1人。

四、培训内容
高校就业工作经验交流;2014年高校就业工作部署;讨论高校就业年度质量报告编制内容等。

五、有关事项
请各高校于4月22日12:00前,将参会人员名单(姓名、性别、单位、职务、手机号)通过电子邮件报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处。

联系人:詹生琪,电子信箱:*********************.cn,电话:*************。

安徽省教育厅
2014年4月21日。

2019年湖北省技能高考技能考试大纲(汽修类)

2019年湖北省技能高考技能考试大纲(汽修类)

2019年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技能高考汽车维修类技能考试大纲(湖北省技能高考汽车维修类专业委员会制定)一、考试性质2019年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技能高考,汽车维修类技能考试(含专业知识、技能操作考试),是由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成人中专)相关专业毕业生参加的选拔性考试,汽车维修类技能考试的专业知识、技能操作考试,考核部分本专业领域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应当具有一定的信度、效度和必要的区分度。

二、考试依据(一)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4年修订)》(人社厅发〔2014〕62号,2014年5月9日公布施行)。

1.职业(工种)名称:汽车维修工(1)职业定义:使用工、夹、量具,仪器仪表及检修设备进行汽车的维护、修理和调试汽车的人员。

(2)职业等级:初、中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职业编码:4-12-01-01 (3)职业能力特征:具有一定的学习、计算和表达能力;具有一定的空间感和形体知觉;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

(二)参照首批《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公布(教职成厅函〔2014〕11号);第二批《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试行)》(教职成厅函〔2014〕48号)。

1.中等职业学校汽车制造与检修专业教学标准,专业代码:051700;2.中等职业学校汽车电子技术应用专业教学标准,专业代码:051800;3.中等职业学校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教学标准,专业代码:082500;(三)《湖北省职业教育汽车运用与维修技术专业中高职衔接教学标准(试行)》,湖北省教育厅,2016年12月27日。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最新颁布施行的汽车维修质量检验技术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

1.《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方法》GB-T 15746-20112.《汽车维修术语》GB/T 5624-20053.《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 18344-20164.《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技术条件》GB/T3799.1-2005和GB/T3799.2-2005三、考试办法汽车维修类专业技能考试包括专业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试两部分。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4年中等职业与成人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4年中等职业与成人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4年中等职业与成人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皖教职成[2014]2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4.04.17【实施日期】2014.04.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4年中等职业与成人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皖教职成〔2014〕2号)各市、省直管县教育局,省属中专学校,高职学院中专部:现将《安徽省2014年中等职业与成人教育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研究,贯彻落实。

附件:安徽省2014年中等职业与成人教育工作要点安徽省教育厅2014年4月17日安徽省2014年中等职业与成人教育工作要点总体工作思路: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即将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为主线,按照教育规划纲要和省政府教育统筹综合改革的总体部署,强化分类指导,突出改革创新,着力解决影响我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整体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努力提升我省职业教育的基础能力和服务能力。

一、以职业院校升学考试改革为切入点,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1.改革中职对口升学考试办法。

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我省职业院校升学考试改革试点方案。

保持本科高校对口招生院校、专业和计划同上年大体相当、略有增加,取消对口本科新生预科制,加强对口招生院校的指导,做好政策解读。

及时总结经验,提前谋划好下一步跟进完善措施。

按照“知识+技能”要求,稳步推行高职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面向中职应历届毕业生自主招生。

通过改革,构建合理的技术技能人才发展通道,树立人人成才、多样化成才的观念和“大职教”的观念,带动职业教育各项改革。

2.促进中高职有效衔接。

鼓励职业院校在专业设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设置等有效衔接基础上,建立弹性分段学制。

遴选一批职业院校进行试点,促进中高职专业设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课程设置、教材体系和师资等方面的贯通衔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中考和中招工作网上咨询活动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中考和中招工作网上咨询活动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中考和中招工作网上咨询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5.20•【字号】皖教秘[2014]208号•【施行日期】2014.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中考和中招工作网上咨询活动的通知(皖教秘〔2014〕208号)各市、县(区)教育局:考试招生已经成为我省教育领域信息公开的重中之重。

为让广大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更加全面、准确、及时地了解各市的中考和中招政策,合理填报志愿,确保中考和中招工作公正、公平、公开,省教育厅决定开展2014年度安徽省中考和中招工作网上咨询活动(以下简称咨询活动),具体由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省教育科学研究院、省教育信息咨询中心负责。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内容咨询活动依托安徽教育网中考和中招工作网上咨询平台(以下简称咨询平台,网址:http://)举行,主要包括信息发XXX在线答疑两方面内容。

信息发布版块主要由各市、县(区)教育局和各普通高中、中职中专公布本地本校的中考和中招政策文件、招生计划、录取办法、省示范高中指标到校情况、录取结果公示等内容,并提供近三年中考和中招有关资料信息。

在线答疑版块主要由各市、县(区)教育局和各普通高中、中职中专针对网友提出的问题进行在线回复。

在线答疑采取日常回复和举行中考和中招工作咨询周活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日常回复由各地各校指定专人在每个工作日的下午3时至5时对网友提出的问题进行集中解答,原则上回复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咨询周活动将于6月28日至7月10日举行,届时将由各市、县(区)教育局和各普通高中、中职中专分别每日上线开展2至4个小时的网上实时互动交流。

各地各校的上线时间可在咨询周期间的每日9时至21时之间自行确定,并提前报省教育厅。

二、参加程序请各市、县(区)教育局和各普通高中、中职中专(由教育局负责通知)于5月26日前登陆咨询平台在线提交申请表和《中考和中招工作网上咨询周时间安排表》(见附件),并自行填写用户名和密码(请注意确保密码安全)。

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4年)安监总政法〔2018〕28号

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4年)安监总政法〔2018〕28号

16
安监总厅安健函〔2014〕7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摸 底调查的通知
17
安监总管一〔2014〕69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全国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 2013年工作总结和2014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18
安监总管一函〔2014〕79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矿长谈心对话活 动的通知
40
安监总厅统计函〔2014〕9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4年上半年工矿商贸行业领域较 大事故及查处结案情况的通报
41
安监总厅统计函〔2014〕160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4年1-9月工矿商贸行业领域较 大事故及查处结案情况的通报
42
安监总厅统计函〔2014〕179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报送2014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和 结案情况的通知
10
安监总厅安健函〔2014〕80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新疆维吾 尔自治区两家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处理意见的函
11
安监总厅安健函〔2014〕105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执 法检查的通知
12
安监总安健〔2014〕111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国防科工局关于对军工建设项目职业卫 生“三同时”实行行业归口监督管理的通知
13
安监总安健〔2014〕27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 动的通知
14
安监总安健函〔2014〕132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集中开展石棉开采与选矿企业粉尘 危害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5.20•【字号】皖教职成[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皖教职成〔2014〕3号)各市、省直管县教育局,省属中职学校,有关高职院校:为贯彻国家和我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切实稳定中等职业教育规模,实现普通高中和职业教育招生规模大体相当、协调发展的目标,现就做好2014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和统筹,确保中职招生规模的稳定稳定中职招生规模,事关中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事关现代教育体系的架建,事关经济社会的转型升级。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承担起对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管理责任,严格落实《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到2020年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总体保持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总体要求,将中职招生纳入本地高中阶段招生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确保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

各地要采取多种措施切实稳定中职招生规模。

要继续拓宽招生对象与范围,把招收非应届初中毕业生、应历届高中毕业生、返乡农民工、退役士兵等城乡劳动者作为提高中职服务能力、稳定中职招生规模的一个重要渠道。

要实行全日制教育与非全日制教育并举,深入摸清非应届初中及应历届高中毕业生底数,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引导他们接受中职教育。

鼓励各中等职业学校充分利用自身专业优势,积极面向外省扩展生源。

继续坚持中职招生“五个放开”政策,鼓励中职学校自主招生。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4年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皖教秘发〔2014〕76号),今年全省中职招生计划共28.25万人,各地要根据人才需求情况,在综合考虑学校办学条件的基础上,及时会同发展规划部门科学分解下达招生任务,确保与普通高中招生规模的大体相当。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招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招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皖教秘[2014]180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4.05.04【实施日期】2014.05.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4〕180号)各民办高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为依法规范学校招生宣传行为,促进我省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办高校工作的若干意见》(皖发〔2008〕14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招生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办〔2002〕5号)等要求,2014年继续实施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备案院校范围1.安徽省内具有2014年招生资格的民办普通高校。

2.由省教育厅批准设立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3.具有合法资质、来安徽省招生的省外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二、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载明的内容各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学校性质、办学层次、办学条件、培养目标、招生专业和人数、招生类型、学历层次、学习年限、学习形式、招生办法、收费项目和标准、国家资助政策、退费办法、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等事项,做到合法、真实、准确、规范。

三、报备时须提供的材料(一)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须报送材料1.招生简章和广告样稿(一式2份),含文字、图片、音像制品等;2.《安徽省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见附件),一式2份;3.有效的《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当场审验后带回;4.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备案文件复印件;5.省外民办高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来皖招生宣传还。

应急管理部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4年)

应急管理部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4年)

46
安监总厅应急函〔2014〕169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项目 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47
安监总厅应急函〔2014〕126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餐饮企业安全生产的应急预案推荐 收费咨询等问题的复函
48
安监总明电〔2014〕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工矿商贸企业春季消防安 全工作的通知
序号
发文字号
文件标题
60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4〕128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液氯等危险化学品槽车充装有关问 题的函
61
安监总管三〔2014〕3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双马化工有限公司“ 4•16”粉尘爆炸事故情况的通报
62
安监总厅管三〔2014〕112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岁末年初化工和危险化学 品及烟花爆竹较大以上事故的通知
49
安监总厅管二函〔2014〕175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 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50
安监总煤行函〔2014〕81号
国家安全监管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开展中央企 业煤矿安全检查的通知
51
安监总厅煤行函〔2014〕185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通报4个重 点行业重点县(市、区)2014年前三季度事故情况的函
69
厅函〔2014〕27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防静电设施 安全抽检工作的通知
70
厅函〔2014〕286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请做好相关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 焰火产品的函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4.08•【字号】皖教秘师[2014]21号•【施行日期】2014.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师〔2014〕21号)各市、省直管县教育局: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关于201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相关事项的通知》(教试中心函〔2013〕222号)、《教育部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3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的通知》(教试中心函〔2013〕187号),为加强组织管理,严肃工作纪律,确保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安全、平稳和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面试工作时间安排(一)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时间为2014年4月14日至18日。

(二)现场确认。

现场确认时间为2014年4月21日至22日。

(三)面试时间。

面试时间为2014年5月17日至18日。

二、面试考区和考点设置(一)面试考区设置。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考区设在市(省直管广德县纳入宣城市考区、宿松县纳入安庆市考区)。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实习指导课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考区设在合肥市。

(二)面试考点设置。

各市按照《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皖教师〔2013〕21号,以下简称《细则》)规定的设置条件和要求,遴选设置面试考点,其中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考点原则上设在幼儿园,于2014年4月30日前报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备案。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实习指导课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考点设在合肥学院。

三、面试工作环境准备(一)管理用户申报。

面试考务管理工作统一使用“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信息系统”(http:// )。

考生报名审核、考场编排等项工作均需在该系统上完成。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春夏期间学生安全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春夏期间学生安全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春夏期间学生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4.16•【字号】皖教秘思政[2014]20号•【施行日期】2014.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春夏期间学生安全工作的通知(皖教秘思政〔2014〕20号)各市、省直管县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厅属中专学校:当前,春夏之际,气温逐渐升高,学生户外活动增多,交通、溺水、食物中毒等安全事故进入易发高发期。

为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做好春夏季中小学生和幼儿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教基一〔2014〕5号),就有关工作进行了强调和部署,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做好春夏期间我省学生安全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广泛开展安全教育宣传活动。

积极开展交通安全月活动,教育学生在校外活动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乘坐存在安全隐患的各类车辆。

进行防溺水安全预警教育,集中开展一次防溺水安全教育,开展“预防学生溺水宣传教育周活动”。

组织开展“5.12”防灾减灾日专题活动,广泛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加强卫生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结合不同传染病发生和流行的季节特点,把健康教育与学生的学习生活实际紧密联系起来,培养学生的健康意识与卫生意识。

二、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整治。

定期组织开展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建立隐患排查整治台账,要做到一校一册,力求底数清、情况明。

不能及时整改到位的要制定整改计划,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自身整改不了的,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积极协调配合公安、交通等部门进行有效整改。

重大隐患实行督查督办制度。

三、尽早启动防溺水工作。

认真落实“十个一”安全教育宣传活动,即:上一堂专题教育课、节假日前集中开展一次安全教育、组织一次安全知识竞赛或展板宣传活动、召开一次家长会、开展一次家长专访活动、印发一份致家长一封信或宣传材料、布置一篇防溺水家庭作业、建立每周一次专题教育制度、每日一次安全提醒制度、课前课后安全提示制度,做到覆盖每个学生及其家长。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4年教育管理干部省级培训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4年教育管理干部省级培训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4年教育管理干部省级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4.04.01•【字号】合教[2014]56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4年教育管理干部省级培训工作的通知(合教〔2014〕56号)有关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有关市管学校: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中小学校长省级培训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师〔2014〕13号)和各县(市)、区及各市管学校上报的2014年干训需求计划,现就我市2014年教育管理干部省级培训送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安徽师范大学举办的教育干训班(一)第二十一期高(完)中校长提高培训班1.培训对象:各地参加过高(完)中(含民办高中)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正、副校长;2.送培人数:14人;3.培训时间:2014年4月8日-5月18日;4.报到时间及地点:4月8日(星期二)到安徽师范大学留学生公寓13号楼(老校区内、东操场边)报到。

(二)第十八期中等职业学校校长任职资格培训班1.培训对象:各地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新任且没有参加任职资格培训的正、副校长;2.送培人数:10人;3.培训时间:2014年11月1日-12月30日;4.报到时间及地点:11月1日(星期六)到安徽师范大学继续教育接待中心(中医院老院区北50米左右、奥顿酒店对面)报到。

(三)第二期教育管理干部培训者高级研修班1.培训对象:各地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管理者及骨干教师;2.送培人数:3 人;3.培训时间:2014年4月20日-5月30日;4.报到时间及地点:4月20日(星期天)到安徽师范大学留学生公寓13号楼(老校区内、东操场边)报到。

(四)第五期幼儿园骨干园长提高培训班1.培训对象:各地参加过幼儿园(含民办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正、副园长;2.送培人数:10人;3.培训时间:2014年4月8日-5月18日;4.报到时间及地点:4月8日(星期二)到安徽师范大学继续教育接待中心(中医院老院区北50米左右、奥顿酒店对面)报到。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政工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政工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政工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9.04•【字号】皖教秘人[2014]151号•【施行日期】2014.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政工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皖教秘人〔2014〕151号)厅属各高等学校、中专学校,直属事业单位:为认真做好2014年政工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省政工职评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度全省政工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皖政评办字〔2014〕1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岗位职数政工人员专业职务仍然实行评聘合一。

厅属各高校、中专学校和事业单位要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定的政工专业职务职数、结构比例内进行评议、推荐。

二、评审条件1.省教育厅直属高校政工专业职务评审标准条件仍然暂按省教育厅关于《安徽省高等学校党务政工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推荐细则》执行。

厅属事业单位和中专学校政工专业职务评审范围和条件按照省委宣传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皖宣字〔2011〕22号)规定的范围、对象和标准条件执行。

2.申报人员的专业工作年限及任职年限,统一计算至2014年12月31日。

3.申报对象的学历、学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2〕4号)和《中组部关于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组厅字〔2002〕9号)等文件规定办理。

4.申报高级政工师的代表作品应是取得中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以来,独著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报纸理论版)上的有关党务或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专题学术论文(工作研究论文);不符合直接申报条件的其它专业技术系列人员须转评同级政工专业职务后方可申报晋升高一级政工职务;转评人员其论文、论著应是在转任政工岗位后公开发表的。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情况网络旬报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情况网络旬报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情况网络旬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8.14•【字号】皖教秘职成[2014]63号•【施行日期】2014.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情况网络旬报工作的通知(皖教秘职成〔2014〕63号)各市、省直管县教育局,各省属中专学校、有关高职学院(中专部):根据教育部要求,为及时了解各市及省属中专学校、有关高职学院中专部2014年招生工作进展情况,决定从8月18日至11月8日,开展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情况网络旬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旬报时间各单位务必于每月8日、18日、28日下午5点以前完成上报工作(节假日不顺延)。

二、报送要求1.各市、省直管县教育局负责汇总上报。

省属高职院校和中专学校按照属地原则,系统自动汇总到各市。

各市、县及相关院校须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按照附件提供的格式(附件2),登陆http://218.22.22.20:88/ ,或通过“安徽职业与成人教育网”登录“信息平台”中的“招生管理”模块填报(登陆帐号为各单位事业统计代码(可在登录页面点击“查询帐号” 进行查询),初始密码为111111。

在原招生旬报系统中已更改的密码可继续使用;也可在登录页面输入学校名称,点击“忘记密码”查询)。

网络填报系统于8月11日以后正式开放。

2.原则上各市、县所属职业院校均应通过系统进行在线填报。

“信息平台”具备市级用户添加功能。

各市、省直管县可在本级用户中添加所属职业院校名称,并组织职业院校实行网络填报。

为防止重复统计,市属高职院校中专部上报数据由各市负责汇总并上报。

3.严格遵守统计法规,坚持实事求是,报表数据必须与中职学生学籍管理系统信息一致,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请各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按时上报。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同意省内其他市普通中专学校来合肥市招生的通知-合教秘[2014]282号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同意省内其他市普通中专学校来合肥市招生的通知-合教秘[2014]282号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同意省内其他市普通中专学校来合肥市招生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同意省内其他市普通中专学校来合肥市招生的通知(合教秘[2014]282号)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有关省内其他市普通中专学校,局机关有关处室:根据省教育厅、省发改委《关于下放普通中专教育招生计划管理职能的通知》(皖教秘发〔2014〕58号)精神,结合省内其他市教育主管部门来函协商,以及省内其他市普通中专以往在我市实际招生情况,经研究,同意安徽省淮北卫生学校等17所省内其他市普通中专学校2014年在我市招生,指导性招生计划共计649人(详见附件)。

合肥市教育局2014年6月13日附件:2014年省内其他市普通中专学校来合肥市招生指导性计划表序号学校代码学校名称专业名称专业代码学制招生计划备注1690安徽省淮北卫生学校护理013200 助产023 康复技术033 医学检验技术043 口腔修复工艺053 药剂063 中药073 医学影像技术083 医疗器械维修与营销093 中医康复保健103 2505马鞍山幼儿师范学校学前教育01352学校地址位于和县3629马鞍山工业学校数控技术应用0138 4754芜湖应用技术学校数控技术应用01315 机电技术应用023 电子技术应用033 计算机应用043 会计电算化053 旅游服务与管理063 中餐烹饪与营养膳食073 5630芜湖工业学校机电技术应用01315 数控技术应用023 汽车运用与维修033 汽车整车与配件营销043 景区服务与管理053 6758芜湖机械工程学校园林技术01310 服装设计与工艺02310 金属表面处理技术应用03310 汽车运用与维修04310 7759芜湖汽车工程学校园林技术01360 农业机械使用与维护023 农村电气技术033 建筑工程施工043 工程造价053 机械加工技术063 数控技术应用073 模具制造技术083 汽车制造与检修093 焊接技术应用103 电机电器制造与维修113 电气运行与控制123 汽车美容与装潢133 计算机应用143 电子技术应用153 会计163 电子商务173 旅游服务与管理183 农村土地纠纷调解193 美术设计与制作203 8645芜湖河运学校船舶驾驶01320 轮机管理023 旅游服务与管理033 计算机应用043 电子技术应用053 电子商务063 机电技术应用073 船舶制造与修理083 石油与天然气储运093 办公室文员103 9792芜湖机电学校汽车制造与检修01320 数控技术应用023 机电设备安装与维修033 机电技术应用043 计算机应用053 电子技术应用063 会计073 旅游服务与管理083 建筑工程施工093 工程造价103 10749芜湖师范学校计算机动漫与游戏制作01310 学前教育023 11745蚌埠科技工程学校数控技术应用01310 模具制造技术0635 计算机平面设计0835 12608安徽蚌埠工艺美术学校服装设计与工艺 0134 工艺美术 03313 计算机动漫与游戏制作0734 电子商务1033 13775蚌埠市建设学校建筑工程施工01310 14573蚌埠市体育运动学校运动训练专业01310 15607安徽省第一轻工业学校生物化工01310蚌埠市制浆造纸工艺0335工业分析与检验073516611安徽科技贸易学校汽车制造与检修01320蚌埠市会计06330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16330食品生物工艺1732017515舒城师范学校学前教育01325 合计649——结束——。

石油天然气开采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石油天然气开采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附件1陕西省石油天然气开采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一、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二、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作为发包单位,使用无资质、超资质等级或者范围、借(盗)用资质的承包单位,或者未开展承包单位作业安全准入评估、考核。

三、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在含硫化氢环境中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硫化氢防护培训合格证;钻井及井下作业人员未取得井控培训合格证。

四、未按规定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

五、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合格;安全附件未按规定校验合格。

六、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七、井场、站场、管道等位于湿陷性黄土易塌陷、滑坡等地段,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八、站场、钻井井场与周边设施之间间距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九、钻井、井下作业工程未按照设计要求正确配备、安装井控设施、设备,储备加重材料;使用的井架、防喷器等未经检测、检验合格。

十、放射源、火工品未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落实管控措施。

十一、抽油机外露的旋转部位距离地面低于2米未安装防护装置,或抽油机刹车装置不可靠。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三、油气站场设施、设备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安装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或未经定期检测合格。

十四、进出天然气站场的天然气管道未设置截断阀,或截断阀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五、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未设置压力、液位、温度远传监控和超限位报警装置;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十六、控制室、机柜间、值班室等人员值守的场所设在输油泵房、计量间、压缩机房等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内。

十七、站场集中(中央)控制室等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设置门窗与洞口。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工作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工作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10.11•【字号】津安监管法〔2014〕62号•【施行日期】2014.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机关工作正文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工作制度的通知津安监管法〔2014〕62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暗查暗访工作,近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工作制度的通知》(安监总厅〔2014〕9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工作制度通知如下:一、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认真学习《通知》要求,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转变作风开展安全生产暗查抽查工作制度》,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暗查暗访工作制度,明确暗查暗访工作对象、主要内容、方式方法和具体要求等,建立本部门暗查暗访工作机制。

二、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严格按照“四不两直”的要求,扎实开展暗查暗访工作。

检查前,要制定严密的检查方案,突出检查重点,明确任务分工,做好保密工作;检查中,要严格依据检查方案开展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好录音、摄影等记录,对于查出的重大隐患和问题,要现场作出处理决定,依法下达相应的执法文书;检查后,要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跟踪督办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确保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到位。

近期,市执法监察总队将按照提升基层干部执法能力第三阶段活动的有关要求,与各区县联合开展暗查暗访工作,重点检查关停并转企业。

三、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加强信息收集和统计分析工作,按照《天津市安全生产暗查暗访情况统计表》的要求,填写月度暗查暗访工作情况,并于每月1日前报送至市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处。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组织2014年“国培计划”项目申报和评审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组织2014年“国培计划”项目申报和评审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组织2014年“国培计划”项目申报和评审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皖教秘师[2014]22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4.04.24【实施日期】2014.04.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徽省教育厅关于组织2014年“国培计划”项目申报和评审的通知(皖教秘师〔2014〕22号)有关高等院校和教师培训机构:根据《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14〕1号)要求,现就我省2014年“国培计划”项目的招投(邀)标工作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我省2014年“国培计划”项目采取公开招标、邀标方式,面向省内外遴选符合资质条件的高水平院校(机构)承担培训任务。

其中,承担集中培训任务的省外院校不少于25%。

二、遴选条件1.承担置换脱产研修、短期集中培训和转岗教师培训任务的高等院校(包括师范大学、师范学院、教育学院、高等师范专科学校等,下同)须具有承担国家级教师培训项目,或3年以上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省级培训项目经验,培训效果良好,社会信誉度高。

2.承担远程培训任务的高等院校和远程教育专业机构须具备培训资质并具有承担国家级教师远程培训经验,社会信誉度高,培训成绩突出。

三、培训项目(一)培训对象我省2014年“国培计划”中西部项目的培训对象为农村和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城市薄弱学校)的教师和校长等,其中,县以下农村教师不少于三分之二(以未曾参加“国培计划”培训的教师为重点)。

“幼师国培”项目的培训对象为农村和县镇幼儿园(以农村新建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重点)教师、保育员和园长。

(二)实施时间2014年6月至12月。

(三)项目安排结合我省实际,2014年“国培计划”中西部项目设置置换脱产研修、短期集中培训和教师远程培训三个类别11个子项目,“幼师国培”项目设置短期集中培训、转岗教师培训和置换脱产研修三个类别6个子项目。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征求《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征求《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征求《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发文字号】皖教秘基[2014]61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4.07.28【实施日期】2014.07.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征求《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意见的通知(皖教秘基〔2014〕61号)各市、省直管县教育局:《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颁布以来,学前教育得到了高度重视。

2011年6月,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我省启动实施《安徽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各地积极推进,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实施多渠道办园。

截至2013年,全省共有幼儿园6075所,学前教育资源有效扩大。

为适应新形势下我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厅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订了《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该标准参照了国家《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玩具配备目录》《幼儿园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以及《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安徽省一类园评估指标体系》《安徽省关于做好全省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并参照了有关省市的办园标准。

《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适用于我省各类幼儿园,是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幼儿园的依据,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市、县教育局组织教育行政人员、幼教教研员、各级各类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等,进行认真讨论,提出修改意见。

修改意见以市和直管县为单位, 9月10日前反馈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联系人:汪祥贵,信箱:wangxianggui@。

安徽省教育厅2014年7月28日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标准的目的)为促进幼儿园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类幼儿园,是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幼儿园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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