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实践中亲子鉴定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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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若干法律问题

亲子鉴定若干法律问题

亲子鉴定若干法律问题社会上争议的相关法律问题主要是:1、做亲子鉴定的条件;2、是否可以强制进行亲子鉴定;3、拒绝做亲子鉴定的结果。

司法实践中,上述问题已经严重影响法院审案的权威性,尽快在立法环节上取得突破,是解决矛盾、稳定家庭乃至社会的迫切要求。

目前仅有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做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做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但上述规定不明确,不能满足司法实践需要。

目前司法实践的实际做法是:一、亲子鉴定,双方自愿原则最高法院对该问题只是作了原则性规定,即“双方同意做的,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做亲子鉴定,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基于前述理由,法院可以进行自由裁量。

如果具备下列条件:1、有明显证据证明亲子关系存在嫌疑。

2、法官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义务方不予配合;3、不做亲子鉴定将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或者无法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利。

法院一般会准许亲自鉴定的申请。

二、一方申请鉴定,且确实应当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仍然有权拒绝亲子鉴定在司法实践中除当事人自愿作鉴定外,都是由法官根据案情自由决定是否要求当事人作鉴定。

如果法官做亲子鉴定的要求被当事人拒绝,法官也不能判令其承担法律责任。

亲子鉴定案件多属民事案件,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有限的,以损害当事人人身权利的方法获取证据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亲子鉴定过程中,要提取当事人的血液或精液,这就必然涉及当事人的基本权利,而我国《宪法》及其他法律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司法鉴定注意事项主要有哪些

司法鉴定注意事项主要有哪些

Live your life with your heart, and don't take the eyes of others as the yardstick.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司法鉴定注意事项主要有哪些1、当事人应与鉴定人员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的伤情资料、物证和检材,如实接受鉴定人员的询问、调查和检验。

2、当事人不得私自更改鉴定书的内容,否则该鉴定书无效。

3、如果对鉴定的结论不服,可以申请由双方共同认可或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指定的鉴定部门重新进行鉴定。

一、司法鉴定注意事项主要有哪些1、当事人应与鉴定人员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的伤情资料、物证和检材,如实接受鉴定人员的询问、调查和检验。

2、在鉴定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提供伪证,如提供伪证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3、当事人不得私自更改鉴定书的内容,否则该鉴定书无效。

4、如果对鉴定的结论不服,可以申请由双方共同认可或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指定的鉴定部门重新进行鉴定。

5、鉴定结束后,当事人应对返还的有关材料、物证、检材妥善保管,以备后用。

二、司法鉴定时间是如何规定的1、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

但是,在实际的鉴定实践中,往往比这个规定的时间要长,有的到四十五天,或者两个月。

因此,以鉴定会完成后,实际通知的时间为准。

2、如果委托鉴定的内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也就是说两个月应当是延长过的鉴定期限了。

如果鉴定机构还要把时间后拖的,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况,应当属于超时鉴定的违规行为。

患者及其家属应当积极督促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

3、如果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的时间,出具鉴定报告。

4、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是不计入到鉴定时限的。

亲子鉴定的重要性与应用

亲子鉴定的重要性与应用

亲子鉴定的重要性与应用亲子鉴定是指通过对比儿童和父母的DNA样本,确定儿童与父母之间的亲缘关系的一种科学方法。

它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广泛的应用。

本文将探讨亲子鉴定的重要性以及其在不同领域的应用。

一、亲子鉴定的重要性1. 确定生物亲缘关系:亲子鉴定可以明确判断儿童与父母之间的生物关系,特别在涉及到遗产继承、监护权、配偶不忠等法律纠纷中具有重要作用。

它确保了亲子关系的公平和公正,有助于保障每个人的权益。

2. 维护社会稳定:亲子鉴定可以防止非法通婚,减少婚姻和家庭纠纷的发生。

它能够排除一些非亲生儿童的存在,维护社会道德和伦理规范的稳定。

3. 辅助医学诊断:亲子鉴定在医学领域中也有重要的应用。

通过确定亲子关系,医生可以更准确地诊断和治疗遗传性疾病,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二、亲子鉴定的应用1. 法律领域:亲子鉴定在法律领域中应用广泛。

例如,在离婚案件中,通过亲子鉴定可以确保子女的监护权被正确分配;在遗产纠纷中,亲子鉴定可以确定继承人的身份。

2. 动植物繁育:亲子鉴定在动植物繁育领域也得到了应用。

繁殖中心可以利用亲子鉴定技术,确保动植物品种的纯正性和血统的准确性,提高繁殖效率。

3. 科学研究:亲子鉴定在科学研究中具有重要意义。

比如,考古学家可以通过对古代遗物和现代人的亲子鉴定,追溯人类的进化和迁移历史;动物保护学家可以通过亲子鉴定,了解野生动物群体的亲缘结构和繁殖情况,进一步制定保护策略。

4. 医学诊断:亲子鉴定在医学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例如,在供体器官移植和造血干细胞移植中,通过亲子鉴定可以找到合适的配对,提高手术成功率;在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和治疗中,亲子鉴定可以提供重要的依据。

三、亲子鉴定的技术方法1. STR分型:STR(Short Tandem Repeat)分型是一种常用的亲子鉴定技术。

它通过分析DNA片段的长度,比较儿童和父母的遗传信息,确定亲子关系。

2. SNP分析:SNP(Single Nucleotide Polymorphism)分析是一种新兴的亲子鉴定技术。

民事诉讼中亲子鉴定相关问题探析——兼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

民事诉讼中亲子鉴定相关问题探析——兼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
关键 词 : 亲子 鉴 定 ; 姻 法 ; 婚 离婚
中 图 分 类 号 :9 39 D 2 .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52 1 (0 2 0 .0 10 29 .9 0 2 1 )20 6 .3


亲 子 鉴定 的 由来 及 发展
术鉴定 结论作 为该 类案 件的证据 判决依 据 的 已经 超
定在 司法实践 中, 特别是在 民事诉讼 中发挥 着重要作 用。我 国长期 以来在 亲子 鉴定方 面没有 明确的 法 律规 范, 司法作 用未能充分发 挥。2 1 年 8月发布的《 姻法司法解释( 》 其 01 婚 三) 对案件 当事人、 审判机 关
及 法 官 莫衷 一 是 的 亲子 鉴 定 举 证 责 任 及 证 据推 定均 做 出了 明 确 规 定 , 更 大 程 度 地 发 挥 亲子 鉴 定 在 民 将 事 审 判 中的作 用。
证据 而且 拒不 同意 做 亲子 鉴定 的 , 民法 院 可 以 推 人 定请 求否 认亲子关 系一 方或者 请求 确认 亲子关 系一
方 的主张成 立 , 不 配合 法 院 进行 亲 子 鉴 定 的 一方 而
第 2 卷 第 2期 8
21 0 2年 6月
沧州 师范学 院学 报
J u a o a g h u N r lU ies y o r l f n z o oma nv ri n C t
Vo . 8. 1 2 No. 2
J n. 0 2 u 2 1
民事诉 讼 中亲 子鉴 定 相 关 问题 探 析
女 之间是 否是 亲生关 系。对 可疑 的父 子关 系或母 子
庭 民事 审 判实践 中常 常需要 亲子鉴定 的几 种情况 。

对当前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对当前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明确的问题,决定》第二条规定了由国家统 《

管理 的三 类主 要的 司法鉴定 对 象 :即法医 培 训的工 作 ,切实提 高司 法鉴定 人 的思想道 意识, 严格按 程序办 事 , 保证鉴定质 量。 切实 ( ) 司 法鉴 定人 队伍 , 全 司 法鉴 二 整合 健
定机 构的设置

改 革起着至 关重要 的作用 , 义深远 。 意 但是 司 实施还 远远 不够 ,由于 目前 我国 的司法鉴 定
为了维 护 司法鉴 定 的统 一性 和权 威 性 ,
定了 《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办
法》o自从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司法鉴定管 理 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 ( 决定》实施以来 , )
于地方 各级人 民法院 设立 司法技 术辅助 工作
避免出现同一鉴定客体存在多个不同鉴定意
( ) 统一鉴定 意见 的程序设 定 三 对
职业 资格和 执业 活动 , 高司 法鉴定 质量 , 提 保 司法鉴定相关内容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有
障司法公正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 《 《
置、 内设机 构和 人员 编 制规 定 》司法 部 特制 ,
决定》 的出台和 类鉴定、 物证类鉴定和声像资料鉴定。 但是在 德 素质和 司法 鉴定业 务能 力 ,树立依 法依 规 法鉴定制度 的完善仅仅依靠《
我们 日常 的司法 实践 中 ,除 以上三 类主 要的
司 法鉴定种 类外 , 有 不少发 生在诉 讼 中的 还 专 门性问题 需要进行 专 门性 的司法鉴 别和 判 断 。如 , 工程质 量检 测、 建设 建设 工程造 价鉴 定及产 品质量 检测 等。 这就造成 鉴定 机构 不 健全 , 以满足各 类司法工作 的现 实需要。 难 ( )对 司法鉴 定的配 套法律 不完 善 , 二 给

广东省司法厅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亲子鉴定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广东省司法厅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亲子鉴定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广东省司法厅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亲子鉴定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12.17•【字号】•【施行日期】2020.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亲子鉴定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亲子鉴定工作,铲除“司法黄牛”滋生土壤。

我厅与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讨论,参照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的委托程序,重点针对办理出入境、医学出生证明、公证等非诉讼用途的亲子鉴定程序提出进一步规范措施,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亲子鉴定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于12月29日前反馈我厅(联系人:骆寿强,联系电话:************,邮箱:**************.cn)。

广东省司法厅2020年12月17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亲子鉴定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委: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亲子鉴定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132号)、《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亲子鉴定业务有关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16〕4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规范亲子鉴定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适格委托人】我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公证机构等单位办理出入境、出生医学证明、公证等业务,需要法医物证亲子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鉴定书”)作为证明材料的,应由鉴定书使用单位作为司法鉴定委托人,委托具有法医物证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实施鉴定。

二、【严控个人委托】用于诉讼或向本省和外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公证机构等单位申请办事的亲子鉴定业务,我省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原则上不得接受个人委托。

论亲子关系诉讼中亲子鉴定的若干问题研究

论亲子关系诉讼中亲子鉴定的若干问题研究

论亲子关系诉讼中亲子鉴定的若干问题研究【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人们的思维观念、婚姻观念不断发生嬗变,非婚男女性关系、同居和婚外情现象不断增加,由此引发的亲子关系诉讼案件也越来越多,亲子鉴定因其高度的准确性和直接性成为一种关键性的证据。

然而,我国目前在亲子鉴定方面的法律规范较为缺乏,给法院在审理亲子鉴定案件时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增加了难度,如何规范亲子关系案件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关键词】亲子诉讼;亲子鉴定一、亲子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及其审查判断亲子鉴定结论在亲子关系诉讼中是关键性的证据,在审查亲子鉴定结论的效力时,应遵循严格审查的原则,其审查要点为:1、客观真实性标准。

客观真实性是民事证据效力认定的前提,亲子鉴定结论亦应以客观真实性为前提。

实践中,影响亲子鉴定结论客观真实性的因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主观方面,如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人的资格、鉴定人的能力与水平等;二是客观方面,如检验方法、检验程序、仪器设备等,这些都会影响鉴定结论的真实性。

我国目前对鉴定机构尚缺乏统一、专门的管理,对鉴定人资质、鉴定技术质量标准等规范不够。

法院在审查亲子鉴定结论时,应该全面考虑各种主、客观因素可能对鉴定结论的客观真实性造成的影响,尤其是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结论的审查,更应采取严格的审查标准。

2、证据锁链标准。

所谓证据锁链标准,是指审查亲子鉴定结论是否与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在亲子诉讼案件中,当事人一般都会提供较多的间接证据或者进行相应的事实陈述以证明亲子关系的存在。

如男女之间亲密关系的事实陈述,证明当事人之间亲密关系的照片、书信,共同租房的租赁协议,证人证言,居委会证明等书证物证。

法院在裁判亲子关系案件时,除依法认定亲子鉴定结论的效力的同时,还要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进行综合审查,相互印证。

只有亲子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时,才能形成法官裁判的内心确信。

3、人类学理论、产科学理论相辅助原则。

人类的外形相貌具有遗传性。

司法鉴定制度的法律问题与改革建议

司法鉴定制度的法律问题与改革建议

司法鉴定制度的法律问题与改革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对公正正义的追求,司法鉴定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其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也不容忽视。

本文将探讨司法鉴定制度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期能够为司法鉴定制度的今后改革提供一些借鉴。

首先,我们需要注意司法鉴定制度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司法鉴定应该是公正、客观的科学活动,但实际中往往受到一些外部因素的影响。

比如,在某些案件中,鉴定意见可能受到委托人的财力、社会地位等因素的左右,这就会影响鉴定结果的公正性。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一个独立的鉴定机构,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其次,司法鉴定中的专业性问题也需要引起重视。

鉴定人员应该具备一定的专业背景和技能,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然而,现实中往往出现了鉴定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鉴定人员培训和评估机制,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督,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

此外,司法鉴定制度中的程序问题也值得关注。

在一些案件中,鉴定程序可能会存在不规范的情况,比如鉴定意见不及时提出、鉴定结论不明确等。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明确鉴定程序的规定,并加强对鉴定程序的监督。

此外,我们还可以借鉴一些国家的经验,建立起一个高效、规范的鉴定流程。

最后,司法鉴定制度中的责任追究问题也需要重视。

在一些案件中,如果鉴定结果出现错误,鉴定人员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在现实中,对于鉴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往往存在不足。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健全的鉴定责任追究制度,对鉴定人员的错误行为进行惩处,以提高其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综上所述,我们需要关注司法鉴定制度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推动其改革。

通过建立独立、公正的鉴定机构,加强对鉴定人员的培训和评估,规范鉴定程序,并建立起一个鉴定责任追究制度,我们可以有效地解决司法鉴定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为保障公正正义做出更大的贡献。

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对法治建设的日益重视,司法鉴定作为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司法鉴定的公正、准确、独立是法治社会的重要保证,因此,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迫在眉睫。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管理体制、技术手段等方面提出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一、法律依据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首先需要明确的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工作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然而,由于司法鉴定的领域广泛、专业性强等原因,这些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

因此,应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司法鉴定的范围、程序、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为司法鉴定提供更加明确、稳定的法律依据。

二、管理体制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还需要健全的管理体制。

当前,我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主要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但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主要是行政管理,对于专业性强的司法鉴定工作来说,无法提供有效的指导和监督。

因此,应建立起由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的管理体制,包括司法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司法机关等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落实。

同时,应明确不同部门之间的职责和权限,建立科学的分工机制。

司法行政部门应负责对全国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公正、公平的管理,公安部门应提供相关数据和证据,司法机关应负责对司法鉴定结果的审查和采纳等。

只有各个部门之间明确分工,密切合作,才能形成有力的管理体制,保证司法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技术手段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还需要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

目前,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各种先进的科技手段在司法鉴定中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

例如,在DNA鉴定、物证鉴定等方面,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能够提高司法鉴定的准确度和精度。

因此,应适时引进和应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升司法鉴定的技术水平。

同时,应完善司法鉴定人员的技能培训和考核体系,提高司法鉴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水平。

亲子鉴定应注意什么问题 - 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应注意什么问题 - 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应注意什么问题 - 亲子鉴定亲子鉴定应注意什么问题核心内容:对于对婚生子女进行亲子鉴定,应有其中一方当事人进行申请,而另一方同意,法院才可启动亲子鉴定程序。

在另一方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时,该方可能需承担不能举证的不利后果。

下面,法律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亲子鉴定的注意事项。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这一司法解释,对于婚生子女涉及亲子鉴定问题的,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法院无权强迫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

法院要启动亲子鉴定程序,首先要有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其次要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在当事人没有申请的前提下,即使法官对案情有所怀疑,也不能主动启动鉴定程序。

《批复》规定:“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在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而另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情况下,根据《批复》从严掌握的原则,法院仍然不能启动亲子鉴定程序。

这是因为亲子鉴定需要父、母、子三方基因样本来鉴定,基因样本的涉及人身权问题,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不能采取强制性的手段获取样本。

二、对于亲子关系应当首先适用婚生子女推定规则。

婚生子女,是指在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

按照一般的亲子法原理,凡是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的子女,不管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均为婚生子女;凡是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不管是否婚前受胎,也为婚生子女。

许多国家的法律对婚生子女的推定制度作了规定,我国虽然没有明确设定婚生子女推定制度,但在审判实践中,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受胎所生的子女推定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已经成为认定的默认规则。

三、否认父母与子女的婚生关系,需要证据证明。

有关当事人要求否认父母与婚生子女的关系,目的常常是为了否定相应的权利义务。

要对婚生子女进行否认,就需要足够的证据来予以推翻。

亲子鉴定的规定亲子鉴定法律规定

亲子鉴定的规定亲子鉴定法律规定

亲子鉴定的规定亲子鉴定法律规定亲子鉴定的规定一:关于亲子鉴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地方法院审判意关于亲子鉴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地方法院审判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草稿) 第九条【条文主旨】拒不配合做亲子鉴定的处理当事人起诉请求确认父子关系的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双方存在血缘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拒不配合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一方的主张成立。

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1987 年 6 月15 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情况和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HLA)作亲子关系鉴定的问题根据近几年来审判实践中试用此项技术的经验参考卫生部及上海市中心血站所提供的意见同意你院采用此项技术进行亲子关系的鉴定。

法医司法鉴定常见问题及解决策略

法医司法鉴定常见问题及解决策略

法医司法鉴定常见问题及解决策略法医司法鉴定是在法律领域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的专业领域,它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对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中的法医学问题进行科学鉴定,为司法机关提供客观、准确的科学依据,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但是在法医司法鉴定的实践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复杂的问题和挑战,比如鉴定标准不一、证据不足、技术手段不完善等。

为了解决这些常见问题,本文将围绕法医司法鉴定的实践经验和技术方法,探讨一系列解决策略,通过科学的鉴定方法和标准,提高鉴定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障司法公正和权益保护。

一、现状1.专业人才不足法医司法鉴定不仅需要扎实的专业知识,还需要具备较强的逻辑思维、分析判断和沟通能力,部分专业人才可能在综合素质方面存在欠缺,影响了其在鉴定过程中的表现和准确性;法医司法鉴定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在实际案件中不断积累经验,熟悉各种情况下的鉴定方法和处理技巧,但是一些专业人才由于工作时间较短或者缺乏实践机会,导致其经验相对有限。

2.评估标准不够完善由于法医司法鉴定涉及多个学科领域和复杂的案件类型,尚缺乏统一的评估标准,不同的鉴定机构或专业人员可能对同一案件的鉴定结果有不同的判断,导致评估标准的不统一性;部分评估标准可能过于主观,缺乏科学性和客观性,导致鉴定结果受个体主观因素影响较大,从而影响鉴定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3.检验技术落后法医鉴定机构由于资金和技术条件限制,无法及时更新和购置最新的鉴定设备和技术,导致其检验技术无法跟上科技发展的步伐;随着科技的进步,新的鉴定方法和技术不断涌现,但一些机构可能还停留在传统的鉴定方法上,未能及时采纳和应用新的鉴定技术。

4.缺乏信息化系统应用法医鉴定机构仍然采用传统的纸质档案管理方式,信息存储和检索效率低下,容易造成信息丢失和遗漏;由于缺乏信息化系统的支持,鉴定机构之间的数据共享存在困难,影响了鉴定工作的协同和高效进行,且传统的手工录入方式使得案件信息录入工作变得繁琐耗时,容易出现错误,影响了鉴定工作的准确性。

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近年来,司法鉴定在我国司法体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也存在一些与司法鉴定相关的管理问题。

为了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提高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特制定以下意见:一、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工作的核心推动力量,其管理直接关系到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为此,应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组织建设和人员管理。

建立健全司法鉴定机构的人员激励与考核机制,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工作积极性。

同时,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日常监督和评估,定期进行质量抽查和评估,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及时进行整改和督促,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建立健全司法鉴定专家库司法鉴定专家是司法鉴定工作的核心参与者,他们的专业水平和道德素养直接影响司法鉴定结果。

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专家的管理,应建立一套科学的专家库管理系统,明确专家的准入标准和退出机制。

加强对司法鉴定专家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专家队伍的整体素质。

同时,加强对专家的监督管理,对违规行为及时处理,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加强对司法鉴定过程的监督司法鉴定过程中的操作和程序直接关系到司法鉴定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为了确保司法鉴定过程的规范性和透明性,应加强对司法鉴定过程的监督。

建立健全司法鉴定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把握司法鉴定过程中的每个环节,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加强对司法鉴定现场的监督,避免干扰和非法操作的发生。

同时,加强对司法鉴定结果的复核和再审查,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四、加强司法鉴定信息的共享管理司法鉴定工作涉及大量的信息和数据,为了提高司法鉴定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应加强对司法鉴定信息的共享管理。

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司法鉴定信息的互联互通。

加强对司法鉴定信息的保密管理,确保司法鉴定信息的安全性和私密性。

同时,建立健全司法鉴定信息的审核与备案机制,加强对司法鉴定信息的审核和监督,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亲子鉴定中的取样和注意事项

亲子鉴定中的取样和注意事项

亲子鉴定中的取样和注意事项亲子鉴定是一种利用生物学技术来确定两个人之间是否存在亲缘关系的手段。

在亲子鉴定中,取样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因为样本的质量和数量都会影响到鉴定的结果。

同时,在进行亲子鉴定时,有一些注意事项需要遵守,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一、取样方法1.血样采集血样采集是亲子鉴定中最常用的取样方法之一。

通常,鉴定中心会要求被鉴定人前往医院或专门的采样机构进行血样采集。

在采集血样时,需要由专业医生或护士进行操作,以避免样本被污染或发生其他问题。

同时,在进行血样采集前,被鉴定人需要提供详细的个人信息和身份证明,以确保样本的来源和身份的准确性。

1.口腔拭子采集口腔拭子采集是一种简单易行的取样方法,适用于年龄较小的孩子或无法采集血样的被鉴定人。

在进行口腔拭子采集时,被鉴定人需要用棉签擦拭口腔内部,然后将棉签放入专门的保存液中保存。

需要注意的是,口腔拭子采集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相对较低,因此在鉴定过程中可能需要结合其他取样方法进行比对。

1.毛发采集毛发采集也是一种常用的取样方法。

在进行毛发采集时,需要将被鉴定人的头发拔下数根,然后放入专门的保存液中保存。

需要注意的是,头发的毛囊部位要清晰可见,以避免影响到鉴定结果。

二、注意事项1.取样前的准备在进行取样前,被鉴定人需要了解相关的准备工作。

例如,被鉴定人需要在取样前保持干净整洁,避免剧烈运动等可能会影响鉴定结果的因素。

同时,被鉴定人还需要提供详细的个人信息和身份证明,以避免样本混淆或身份错误等问题。

1.鉴定机构的合法性和资质在进行亲子鉴定时,选择合法和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非常重要。

在选择鉴定机构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鉴定机构需要具备相关的资质和认证;其次,鉴定机构的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最后,鉴定机构需要拥有先进的设备和试剂等必要的实验条件。

只有选择合法和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才能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1.样本的保存和处理样本的保存和处理也是影响亲子鉴定结果的重要因素之一。

亲子鉴定前要注意事项

亲子鉴定前要注意事项

亲子鉴定前要注意事项亲子鉴定是指通过对母亲、孩子和父亲的基因检测,验证孩子与父母之间的生物学亲缘关系的一种科学方法。

在进行亲子鉴定前,有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首先,选择合适的鉴定机构。

现在市场上存在许多亲子鉴定机构,但并不是所有的机构都具备专业性和可靠性。

我们应该选择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比如ISO9001认证、国家法医鉴定认证等。

这些机构通常拥有合格的技术人员和先进的设备,能够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其次,了解鉴定的费用和流程。

亲子鉴定通常需要收取一定的费用,费用的高低与鉴定机构、鉴定的样本种类有关。

在选择机构时要了解清楚鉴定的费用,并确保费用的合理性。

此外,还要了解鉴定的流程,包括采集样本的方式、样本的保存和运输等方面,以便做好准备和适应相应的流程要求。

再次,确保参与鉴定的各方的知情权。

亲子鉴定涉及到个人隐私,需要事先征得参与鉴定各方的同意。

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人,要确保其法定监护人了解鉴定的目的和意义,并确认其同意进行鉴定。

而对于成年人来说,同意进行鉴定的自愿性和机密性也是重要的。

另外,注意鉴定结果的使用和保密。

亲子鉴定的结果只能用于法律程序或者特殊需要下,不能上网公开或者用于其他目的。

在进行亲子鉴定前需要和鉴定机构约定好相关的保密措施,以确保结果的隐私性和安全性。

最后,要保持理性和客观的态度。

亲子鉴定结果可能对所有参与方的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包括法律关系、经济责任以及亲子关系等。

无论结果是什么,参与各方都应该保持冷静和理性,尊重和接受鉴定结果,并妥善处理好相关的事务和关系。

总之,在进行亲子鉴定前,我们应该选择合适的鉴定机构,了解鉴定的费用和流程,确保各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注意鉴定结果的使用和保密,保持理性和客观的态度。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亲子鉴定的结果准确、可靠,并且对参与方产生积极的影响。

司 法鉴定建议书

司 法鉴定建议书

司法鉴定建议书尊敬的相关部门/负责人:您好!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司法鉴定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为了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的质量和公信力,保障司法公正,特提出以下司法鉴定建议:一、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的规范化建设1、严格准入制度对新申请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应从人员资质、设备条件、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其具备开展司法鉴定工作的能力和条件。

同时,对已设立的机构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机构,应责令其整改或予以撤销。

2、完善内部管理司法鉴定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岗位职责,规范鉴定流程,加强对鉴定过程的监督和控制。

例如,建立完善的案件受理、鉴定实施、报告出具等环节的操作规范,并严格执行。

3、加强人员培训定期组织司法鉴定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和技能,提高其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

同时,鼓励鉴定人员开展学术交流和研究活动,促进司法鉴定行业的整体发展。

二、提高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1、采用先进的技术和方法鼓励司法鉴定机构积极引进和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方法,如DNA 鉴定、指纹识别、声像鉴定等,提高鉴定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加强对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和验证,确保其在司法鉴定中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2、建立科学的鉴定标准制定统一、明确、科学的司法鉴定标准和规范,避免因标准不一致导致的鉴定结果差异。

对于一些复杂、疑难的鉴定事项,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研究,确保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3、加强质量控制建立司法鉴定质量控制体系,对鉴定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质量监控和评估。

例如,定期对鉴定设备进行校准和维护,对鉴定样本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检验,对鉴定报告进行审核和复查等。

三、增强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独立性1、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渠道,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同时,定期公开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诚信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司法鉴定建议书

司法鉴定建议书

司法鉴定建议书
尊敬的xxxx先生/女士:
我是xxxx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员,根据您委托我们对xxxx(案件/争议)进行鉴定,现将鉴定结果和建议书向您呈报如下:
一、鉴定目的及背景
您委托本鉴定机构对xxxx进行鉴定,旨在明确xxxx的相关问题,为法院或相关部门提供可靠的鉴定意见,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公平处理。

二、鉴定方法和过程
针对您的委托要求,我们在鉴定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方法和步骤:
1. 调查收集相关资料:我们详细了解了与案件有关的背景、文件、证据等信息,并与相关当事人进行了沟通和交流。

2. 实地勘查:我们前往事发地点进行实地勘查,了解现场环境,并采集了相关物证。

3. 专业分析:我们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仔细分析,并运用相关法律和科学知识进行技术评估。

4. 鉴定结论:在充分评估和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得出了以下鉴定结论。

三、鉴定结论
xxxx(简略描述鉴定结论)
四、鉴定意见及建议
基于鉴定结果,我们针对本案向您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1. (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关建议和处理意见)
2. (根据具体情况继续提出相关建议和处理意见)
3. (根据具体情况继续提出相关建议和处理意见)
五、结尾语
根据我们的鉴定结果和建议,您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解决相关问题。

我们希望这份建议书对您有所帮助,并为案件的最终处理做出贡献。

请您妥善保管这份建议书,并在需要时联系我们获得进一步的咨询和协助。

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再次感谢您对本机构的信任和支持。

此致
xx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员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司法亲子鉴定报告模板

司法亲子鉴定报告模板

司法亲子鉴定报告模板
背景
在案件审理中,亲子关系的确认非常重要,对于亲子关系的认定和确认需要进行鉴定。

司法亲子鉴定作为一种专业的科学技术手段,是确认亲子关系的主要手段之一。

司法亲子鉴定报告是评价鉴定结论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主要依据,因此司法亲子鉴定报告的撰写非常重要。

司法亲子鉴定报告模板
一、鉴定请求和任务
1.鉴定请求:[在此处填写请求人姓名、身份证号、鉴定要求等信息]
2.鉴定任务:[在此处填写鉴定任务的相关信息,包括鉴定对象、鉴定
内容、鉴定期限等信息]
二、鉴定过程和方法
1.鉴定过程:[在此处填写鉴定过程的相关信息,包括鉴定人员、鉴定
设备、鉴定场所、鉴定方式等信息]
2.鉴定方法:[在此处填写鉴定所采用的方法,包括血型比对、DNA检
测等]
三、鉴定结果和结论
1.鉴定结果:[在此处填写鉴定结果的相关信息,包括鉴定对象的相关
信息、鉴定所得数据等]
2.鉴定结论:[在此处填写鉴定结论所得的相关信息,包括亲子关系确
认与否、鉴定结论可信度等]
四、鉴定意见和建议
1.鉴定意见:[在此处填写鉴定人员的鉴定意见,包括鉴定结果的可靠
性、鉴定所采用的方法是否合理等]
2.鉴定建议:[在此处填写鉴定人员对于鉴定结果的建议,包括对于亲
子关系的认定、鉴定方法的改进等]
结语
以上是本司法亲子鉴定报告模板的全部内容,该模板旨在为司法亲子鉴定报告的编写提供参考。

在撰写司法亲子鉴定报告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保证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鉴定过程中交流沟通技巧

司法鉴定过程中交流沟通技巧

司法鉴定过程中交流沟通技巧在司法鉴定过程中,交流沟通技巧对于确保信息准确传达和理解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些司法鉴定过程中的交流沟通技巧:
1. 倾听和尊重:倾听被鉴定对象、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的陈述,并尊重他们的观点和意见。

展示出对他们的关注和尊重,有助于建立信任和有效的沟通。

2. 清晰表达:以简洁明了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使用简单易懂的语言,避免使用过于专业化的术语,确保信息能够被所有相关方理解。

3. 提问技巧:运用开放性问题(如“请您详细描述一下”)和封闭性问题(如“是/不是”)来获取所需信息。

这样可以促使被鉴定对象或当事人提供具体而详尽的描述,同时也确保获得准确的答案。

4. 避免假设和主观判断:在交流过程中,不要过早地做出假设或主观判断。

应该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依据实际证据和事实进行分析和鉴定。

5. 要求澄清和解释:如果对某些信息或观点感到困惑或不
清楚,可以请求对方进行澄清和解释。

确保所有相关方对所传达的信息有共同的理解。

6. 注意非语言沟通:除了言语表达外,还要注意非语言沟通,如姿势、面部表情和身体语言等。

这些细微的信号能够帮助判断他人的情绪状态和意图。

7. 专业知识与普及教育:作为司法鉴定人员,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并能以简单明了的方式将复杂概念传达给非专业人士。

在交流中,尽量避免使用过于专业化的术语,提供必要的普及教育,以便让相关方更好地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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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实践中亲子鉴定的几点建议
婚姻案件中,诉讼中请求亲子鉴定的案件数量越来越多。

这种诉讼中一方提出的亲子鉴定要求,在什么情况下支持亦或不支持,如果一方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法院是否能强制做亲子鉴定,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有观点认为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坚持如下原则:
一、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
婚姻诉讼中,只有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提出作亲子鉴定的申请时,才能考虑是否做亲子鉴定。

如没有提出这一申请,法院不应依职权主动干预。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6日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有如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由上可见,我国民事诉讼模式已由原先的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迈进一大步。

审理案件中,法院原则上不应主动涉及当事人的举证。

特殊情况下,可以主动进行调查取证。

但在亲子鉴定问题上,涉及私权,不应由法院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

二、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做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3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必须坚定”,意味着在特殊情况下,不配合的一方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但是何谓“必须”鉴定的情形呢?没有明确的规定。

有观点认为,主张亲子关系成立的证据如明显优于亲子关系不成立的证据,构成“必须”的情形。

但如何对证据审核认定,应依《证据规定》来进行。

根据《证据规定》,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
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教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这里涉及法官的自由心证,同时也要求法官应公正、公平、无私地对双方的证据进行审核认定。

对涉及亲子鉴定相关证据的认定,应更加严格。

这涉及法律、家庭、亲情、子女及社会稳定。

三、不得强制做亲子鉴定
《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人身权是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

亲子鉴定在具体操作时需要双方及其子女的配合,如果允许强制鉴定,必须对人身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

这实质是对人身权的侵害。

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地位是平等的,因此法院不应通过强制的方法来进行鉴定。

再者,也完全没有必要强制做亲子鉴定,不配合做亲子鉴定,可以用证据规则的“不利推定”原则来进行处理。

四、特殊情况下,可以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山东高院意见中规定的,“如果非婚生子女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当充分的证据证明未与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且非婚生子女尚未成年,需要抚养和教育的,如果未与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应当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

”这里涉及对“相当充分的证据”的认识。

这种认识,应当从一般人的正常认识及证据的高度优势性等方面综合考虑。

同时,应遵循上述对“必须鉴定”情形下证据的审核认定原则。

再者,要注意,这种推定的前提是为了对未成年的子女进行抚养教育。

五、视情况征求子女意见
亲子鉴定不仅仅是涉及到夫妻二人的事情,实际上更多的是涉及到该子女当前和将来的成长和生活。

子女是无辜的,夫妻双方所作的一次亲子鉴定,有可能对他们带来一辈子的负担和包袱,因此在是否作亲子鉴定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征求子女的意见。

本人认为应该充分考虑子女的意思表示。

六、应从严掌握
亲子鉴定可能会带来更大的危机。

夫妻之间的信任关系是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关系,当进行鉴定时,它摧毁了夫妻最后的信任底线。

亲子鉴定是一把利剑,结果往往是两败俱伤,而对孩子的伤害和影响更大。

同时,亲子鉴定涉及到亲情、婚姻、财产、名誉、社会道德、伦理等多方面的问题,应从有助于建立和睦、团结的家庭,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及成材角度出发,必须从严掌握。

综上,关于亲子鉴定,必须慎重,从严。

在没有相关规定出台之前,应严格按上述最高院意见及相关高院意见精神办理。

该问题还有待我们作进一步的探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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