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内部审计规定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56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56号2003年7月3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省审计厅二00三年七月)为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监督机制,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监督的作用,根据《审计法》及《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内部审计工作的意义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是为促进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服务的。
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是加强内部控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强化经营管理,防范经营风险的需要;是促进内部管理向科学、严格的方向发展的重要环节。
搞好内部审计工作,对于规范各部门各单位的财政财务行为,加强和改善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目标任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内部审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审计法》及《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江苏省内部审计规定》,以富民强省为主线,增加价值为中心,改善运作为重点,防范风险为导向,切实加强内部审计组织、业务、作风建设,全面履行内部审计监督职能,不断提升内部审计层次和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廉政建设,全心全意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卫办[2005]19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卫办[2005]19号2005年4月11日)各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现将我厅制定的《江苏省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遵照执行。
江苏省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各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独立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是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是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与约束机制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和独立性的原则,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
暂时不具备设置审计机构条件的部门、单位,应当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称或大专学历、有五年以上的审计、会计、经济工作经历,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规以及本系统、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开展审计工作。
各单位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人定期听取汇报、部署工作,及时批复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合法权益。
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务——操作指南辅导
《苏州市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
6、送达审计通知书。《指南》第十三条
送达对象: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
送达时间: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送达。特殊情况审计组可以直接持审计 通知书实施审计,但必须经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批准。
发文流程:一般由主审负责起草,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核,报主管部门 负责人签字批准后,以内审机构名义发文,由内审机构盖章。
主管部门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机构批准 抄报市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苏州市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
2、接受委托。
《指南》第九条 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前必须首先取得组织 人事机构出具的书面指令(委托)。 委托方式可分批分次委托,也可集中委托,也就是说组织人事机构可 能按人出具委托书,也可按批出具委托书。 委托书应明确委托审计内管干部姓名、任职单位、职务及审计时间范 围。
“以《规定》颁布实施为契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 推动内管干部审计工作的深入发展。”
《苏州市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
二、加强基层干部监督管理,完善“惩防体系”建 设的现实需要
(一)下属单位发现的问题日见增多,呈现出“问 题下移”的现象 。
2011年6月审计署结果公告披露,中央部门2010年度预算 执行审计中发现的违规问题有80%以上发生在所属二、三 级单位。
1999年,《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 规定》(中办发[1999]20号),县级以下;
2004年,《关于将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扩大 到地厅级的意见》(审经责发[2004]65号),地厅级;
《苏州市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
2010年,《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 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各级各类。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开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开展省属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国资[2013]7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3.06.14
【实施日期】2013.06.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开展省属企业内部控
制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苏国资[2013]73号)
各省属企业: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构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有关事项的通
知》(国资发评价〔2012〕68号)要求,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印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有关规定,结合省属企业实际,现将全面开展省属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切实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全面建设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既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推动企业管理变革、提
高经营效率、防范各类风险的迫切需要。
各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工作,将建设内部控制体系作为强基固本、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集团层面要成立专门的内部控制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内部控制工作的组织协调,并确定牵头部门,具体负责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实施工作;要建立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强化对子企业内部控制建设的组织指导;要按照内部控制建设与监督评价职责相分离的原则,明确内部审计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内部控制体系的审计评价工作。
二、稳步推进,全面开展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工作。
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审发[2008]33号
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审发〔2008〕33号)各市、县(市、区)审计局:推进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贯彻落实审计法、增强审计工作透明度的重要要求,也是审计机关贯彻中央和省推进政务公开总体部署的具体体现。
为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二月十五日江苏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审计机关以专门文书方式,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的公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公告工作。
第四条审计机关依法公布审计结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务公开的要求,逐步公布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一)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查出问题纠正和整改情况的报告;(二)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三)本级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四)专项资金、基金的审计结果;(五)国有企业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和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结果;(六)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结果;(七)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八)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九)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核查结果;(十)其他需要公告的审计结果。
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19)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已于2019年12月1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政隆2019年12月25日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属于本省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机关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单位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单位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五条下列单位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与内部审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一)管理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社会公共资金数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二)地方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三)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型企业;(四)依法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其他单位。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应当明确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部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其中应当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实施办法》的通
知
佚名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5(000)010
【摘要】<正>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我厅制定的《江苏省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遵照执行。
江苏省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各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独立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总页数】4页(P40-4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7
【相关文献】
1.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J], ;
2.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J], ;
3.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J], ;
4.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的通知[J], ;
5.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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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内部审计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江苏省内部审计规定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江苏省内部审计规定》已经1998年9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8年10月6日江苏省内部审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部审计监督,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组织(以下简称部门、单位)加强自我约束和监督,依法检查会计帐目及相关资产,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其他经济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内部审计制度。
第四条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法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的内部审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内部审计的具体办法和制度;(二)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三)开展内部审计理论研究,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组织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部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本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人员和内部审计机构第五条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的部门、单位根据需要配置内部审计人员。
下列部门、单位根据需要依法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一)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政府部门;(二)受政府授权或委托经营国有资产的控股集团公司;(三)国有金融、保险机构;(四)国有大中型企业;(五)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股份制企业;(六)财务收支金额较大的国有事业单位;(七)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八)其他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部门和单位。
江苏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苏审发〔2012〕184号
江苏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苏审发〔2012〕1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部门、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人员)(以下简称内管干部)的管理监督,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管干部,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主管单位)内部管理的,负有经济责任事项的所属单位、内设机构和子企业的正职领导干部(主要领导人员),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内管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规定对所在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承担内部审计职能的机构,下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对内管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组织协调第五条地方各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对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经验,积极推动主管部门有效开展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要定期向上一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本地区开展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情况。
第七条主管单位应当加强对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由主要领导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内部审计等部门领导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健全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完善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切实发挥经济责任审计服务干部管理监督、促进单位发展目标有效实现的重要作用。
第八条主管单位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年度预算予以保证。
江苏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苏审发〔2012〕184号
江苏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苏审发〔2012〕1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部门、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人员)(以下简称内管干部)的管理监督,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管干部,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主管单位)内部管理的,负有经济责任事项的所属单位、内设机构和子企业的正职领导干部(主要领导人员),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内管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规定对所在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承担内部审计职能的机构,下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对内管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组织协调第五条地方各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对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经验,积极推动主管部门有效开展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要定期向上一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本地区开展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情况。
第七条主管单位应当加强对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由主要领导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内部审计等部门领导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健全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完善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切实发挥经济责任审计服务干部管理监督、促进单位发展目标有效实现的重要作用。
第八条主管单位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年度预算予以保证。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已于2019年12月1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政隆2019年12月25日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属于本省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机关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单位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单位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五条下列单位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与内部审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一)管理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社会公共资金数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二)地方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三)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型企业;(四)依法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其他单位。
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审计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的规定》的通知-厅发[2010]12号
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审计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审计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的规定》的通知(厅发〔2010〕12号)厅各部门:现将《江苏省审计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Ο年三月二十六日江苏省审计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活动,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制度,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证本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和报送工作的统一有序高效进行,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规章以外,由本厅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的总称。
其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及备案,适用本规定。
本厅制定发布的内部工作规范,部署阶段性工作的文件,人事任免决定,向上级部门的请示、报告,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批复及具体审计项目的通知、报告、决定等,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纳入审计执法评议考核内容。
第四条各处室、业务局、或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起草单位)可以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规范性文件,但应当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予以控制。
规范性文件的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五条起草单位起草规范性文件以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为主,并不得创设下列事项:(一)行政许可;(二)行政处罚;(三)行政强制;(四)行政征收征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机构编制事项和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印发《江苏省实行审计全覆盖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印发《江苏省实行审计全覆盖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2.23•【字号】•【施行日期】2017.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实行审计全覆盖实施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和《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精神,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更好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实施审计全覆盖,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审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审计机关要积极构建与审计全覆盖相适应的工作机制,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分类实施,注重实效。
坚持党政同责、同责同审,通过“定期审”“轮流审”和“跟踪审”等方式,在一定周期内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所有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和单位,以及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全面审计。
区别不同审计对象,分类确定审计重点和审计频次,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
对重点部门、单位要每年审计,其他审计对象1个周期内至少审计1次,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以及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1次,对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突发事件开展跟踪审计,对问题多、反映大的单位及领导干部加大审计频次,努力实现有重点、有步骤、有深度、有成效的审计全覆盖。
通过审计全覆盖发现国家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维护财经法纪,促进廉政建设;反映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风险隐患,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总结经济运行中好的做法和经验,注重从体制机制层面分析原因和提出建议,促进深化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二、主要任务(一)对公共资金实行审计全覆盖。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厅机关、直属及归口管理单位财务审计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厅机关、直属及归口管理单位财务审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3.10.31•【字号】苏司规[2013]3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厅机关、直属及归口管理单位财务审计办法》的通知(苏司规〔2013〕3号)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各直属、归口管理单位:现将《江苏省司法厅厅机关、直属及归口管理单位财务审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司法厅2013年10月31日江苏省司法厅厅机关、直属及归口管理单位财务审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厅内部财务审计监督工作,规范财经管理活动,防范行政、事业管理风险,保障和推动司法行政工作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务审计,是指本厅内部审计部门,在职责权限范围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财务管理规定,对厅机关、直属及归口管理单位有关财政、财务、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所开展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坚持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内部控制为主线的审计工作原则。
通过对财经活动及相关行政、事业管理过程、结果的调查、分析和复核,对厅机关、直属及归口管理单位在决策、制度、执行、监督等方面的管理状况予以客观评价,发现潜在性风险,提出有关加强管理、控制风险、增进效益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司法行政工作职能发挥和效能提升。
第四条厅审计处作为内部审计的职能部门,在厅主要负责人领导下,依法、依规、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职权,组织实施有关财务审计项目,注重开展实时性、前置性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审计人员开展审计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审计业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在实施有关财务审计项目过程中,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江苏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苏审发〔2012〕184号
江苏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苏审发〔2012〕1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部门、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人员)(以下简称内管干部)的管理监督,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管干部,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主管单位)内部管理的,负有经济责任事项的所属单位、内设机构和子企业的正职领导干部(主要领导人员),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内管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规定对所在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承担内部审计职能的机构,下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对内管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组织协调第五条地方各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对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经验,积极推动主管部门有效开展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要定期向上一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本地区开展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情况。
第七条主管单位应当加强对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由主要领导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内部审计等部门领导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健全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完善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切实发挥经济责任审计服务干部管理监督、促进单位发展目标有效实现的重要作用。
第八条主管单位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年度预算予以保证。
江苏省工会系统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江苏省工会系统内部审计实施办法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党和政府以及工会财经方针、政策,加强工会经费的收、管、用及财产管理,促进工会系统的廉政建设,推动工会管理民主化、群众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审计机构1.省总工会设立审计处,省辖市总工会设立审计科(处);县(市)总工会、省产业(局、公司)工会配备专职或兼职审计员,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承担内部审计职能。
关于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问题,请各级工会与当地编委联系研究解决。
2.各级工会审计机构应与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在工会负责人和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地方同级审计部门的指导。
3.工会内部审计机构,对同级的工会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以及下一级工会组织的经费收支、经济活动和财产管理,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能。
二、主要任务1.对工会经费拨交,上解进行审计。
对工作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2.对工会资金、财产的管理进行审计监督3.对工会经费收支预、决算以及各种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监督。
4.对工会企、事业基建、技改项目预、决算等进行审计监督。
5.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会员意见大的经济事项进行专案审计。
6.根据国家的审计法规,对工会本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度进行审计,并帮助其完善有关规章制度。
7.办理工会负责人,经费审查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审计部门交办的审计事项。
三、内部审计职权范围1.检查会计凭证、帐簿、报表、预算、决算、资金、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2.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3.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或提供不真实材料的,经工会负责人批准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对正地进行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以及严重损害工会经济利益的行为,有权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华润置地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No.:0000000000000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审计机构及人员 (3)第三章审计部门职责 (4)第四章审计部门权限 (4)第五章被审计单位权利与义务 (5)第六章内部审计类型 (6)第七章内部审计一般程序 (7)第八章审计质量控制 (8)第九章审计档案管理 (9)第十章附则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业务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内部控制,建立持续改进的经营管理机制,实现公司发展战略目标,规范华润置地江苏省公司(以下称江苏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在《华润置地有限公司内部审计条例》的框架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内部审计,是江苏公司审计机构根据本条例有关规定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公正的监督、评价及咨询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所辖城市公司、业务部门的经营活动合法性、经济性,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合法性、适当性和有效性,以及财务信息的可靠性与完整性,提出改善建议,总结最佳实践,以促进江苏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内部审计是江苏公司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各城市公司完善内控体系与提高营运效率的业务伙伴,是公司风险管理水平持续提高的推动力量,为江苏公司实现战略目标提供增值服务。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江苏各城市公司,以及其相关责任人员。
第二章审计机构及人员第五条江苏公司设立审计部门,向公司总经理及主管审计领导报告工作,负责江苏各城市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江苏各城市公司不再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第六条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通过外部招聘,内部人员交流等方式招揽人才,建立与江苏公司发展相适应的审计人员队伍,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审计部门也可以临时聘用外部专家和抽调内部人员协助开展审计工作。
第七条审计人员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关行业工作经验,并具有与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审计人员应获得必要的专业培训,审计人员也应积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自身学习,通过不断后续教育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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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有关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五)按照部门、单位的要求,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采取制止措施;
(二)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经济效益;
(四)内部控制制度;
(五)经济责任;
(六)资产运行状况及质量;
(七)建设项目预算、决算;
(八)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对所属行业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并按照规定加强管理。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试、聘任以及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作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由审计机关和所在部门、单位给予表彰。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改正、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实施打击报复。
第九条 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的部门、单位应当保持内部审计人员的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换。
第三章 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是:
(一)财务计划或者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社会审计组织应当尊重内部审计机构的评价和处理意见。经过测评认定的内部审计工作成果,可以作为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的部门、单位应当根据要求向本级国家审计机关报送报表及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内部审计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二)实施审计前,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
(三)根据批准的项目审计计划实施审计;
(四)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送本部门、单位负责人审定;
(五)经本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下达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
(六)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下达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所在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提出申诉。
(六)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七)对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向所在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报告,并提出处理或者改进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二)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三)开展内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审计理论研究,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组织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部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本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人员和内部审计机构
第五条 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的部门、单位根据需要配置内部审计人员。下列部门、单位根据需要依法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19981006(颁布时间)
19981006(实施时间)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文号)
江苏省内部审计规定
(1998年9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10月6日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内部审计人员和内部审计机构
第三章 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利
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五章 奖 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审计监督,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组织(以下简称部门、单位)加强自我约束和监督,依法检查会计帐目及相关资产,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行为。
(一)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政府部门;
(二)受政府授权或委托经营国有资产的控股集团公司;
(三)国有金融、保险机构;
(四)国有大中型企业;
(五)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股份制企业;
(六)财务收支金额较大的国有事业单位;
(七)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八)其他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其他经济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内部审计制度。
第四条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法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的内部审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内部审计的具体办法和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国家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0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记录备案(来源)
地方规章(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符合一定的条件。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