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模板)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管理等事项的内部控制,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透明,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和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储第六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报备。
上述三方监管协议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若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转让日内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1.1 目的及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对募集资金的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利用,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相关部门和人员。
1.2 法律依据本制度的制定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3 定义•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发行股权、债券、优先股等方式,从投资者处获得的资金。
•募集资金管理:指在募集资金使用、报告披露、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流程。
•监管机构:指相关行政、监管机构,如证券监管部门、银行监管部门等。
二、募集资金管理流程2.1 募集资金计划2.1.1 目标和策略公司应制定明确的募集资金目标和策略,包括募集资金规模、用途、募集方式等。
该计划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向监管机构报备。
2.1.2 计划编制公司应由财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编制募集资金计划,明确资金需求、来源、流向等,包括详细的时间表和责任人,确保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2 募集资金筹集与使用2.2.1 募集方式公司可以通过公开发行、私募或与机构合作等方式进行募集。
募集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监管机构批准。
2.2.2 资金安全管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资金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包括但不限于开立专项账户、设立专人负责资金监管、采取多重审批制度、定期验收等措施。
2.2.3 募集资金使用公司应按照募集资金计划的相关要求,合理安排和使用募集资金。
资金使用应严格审批和控制,确保用途合法、合规。
2.3 资金报告披露2.3.1 确立报告制度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资金报告披露制度,明确报告的内容、报告频次、报告对象等要求,并及时向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2.3.2 定期报告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编制和报送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等相关报告。
2.3.3 不定期报告公司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重大经营变动、资金使用情况、风险状况等重要信息。
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切实保证募集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结合*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部”)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总部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品种)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三条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特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发行股票、上市配股、增发等)债券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适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立即按照募股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三条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制订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的规定,及时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放第六条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制度。
公司应当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存储募集资金,并与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专用账户的设立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与信息披露第八条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使用审批手续。
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主管经理签字后报财务部,由财务部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字后予以付款;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九条公司应按承诺的投向和计划使用募集资金,相关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向公司财务部提供具体的工作进度和计划。
某某股份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doc 4)
某某股份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doc 4)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湖北多佳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募集资金是指本公司依法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以招股、配股、增发新股等形式,通过证券市场向社会公开进行股本融资所筹集的货币和股东以非货币资金入股的实物资产。
募集的货币资金需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实物资产需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且其资产所有权已转移至本公司。
第三条公司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使用专户,将全额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使用专户内,并按照招股(配股、增发新股)说明书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进度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制度。
第四条公司应负责、谨慎地使用募集资金,以最低投资成本和最大产出效益为原则,把握好投资时机、投资金额、投资进度和项目效益的关系。
第五条根据公司中长期发展需要制订投资计划,按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实施进度,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授权总裁负责募集资金承诺投入项目的组织实施,总裁依据董事会决议审批项目资金使用额度。
第六条公司应成立项目管理部门,建立项目预算、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管理制度,同时对项目进度、项目工程质量等进行检查监督;项目完工后,应编制项目决算书,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和资金支出审查,办理项目竣工手续。
第七条出现以下情况,项目管理部门及项目建设负责人应向公司董事会作出详细的书面解释说明:1、项目实际进度达不到计划进度且无法按期完成进度;2、项目所需的实际投资金额超出计划;3、项目产生的实际收益未达到预期承诺投资收益。
公司董事会就以上事项的说明作出相关决议,如果产生重大差异的,应向公司股东作出详细的说明,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在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开披露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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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权益,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司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投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以提高股东回报、增加公司资产收益为目的。
第四条公司必须按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五条公司授权的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放第六条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公司募集资金具体应按以下规定执行:(一)专用账户的设立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在公司申请公开募集资金时,将该账户的设立情况及相关协议与申报材料一并报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财务总部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
(三)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第八条公司应按董事会承诺的投向和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各项工作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开披露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
第九条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前言为了规范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用途合法合规,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募集资金的使用范围公司募集的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研发和技术创新:包括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创新性工作,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地位。
2.生产和销售:包括生产设备更新、上下游产业链的扩张、开拓新市场等,以满足市场需求,提升产能和产品质量。
3.运营和管理:包括人员培训、企业文化建设、信息化建设、市场推广等,以提高公司运营水平和管理效率。
二、募集资金使用的原则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合规: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2.有效用途:募集资金应该用于实际有效的项目和用途,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3.谨慎稳健: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的过程中应该谨慎稳健,降低风险,以保证资金的安全。
三、募集资金使用的程序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遵循以下程序:1.预算编制:公司应该针对所属的各个部门或项目,编制具体的募集资金使用预算。
2.决策审批:公司应该在资金使用计划各个阶段,提前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估,由董事会决策或授权决策,下达资金使用任务书。
3.资金拨付:公司应该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资金到指定的部门或项目。
4.监督检查:公司应该设立专门的监督检查机构,按照制度,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存在问题的部门或项目,及时跟进整改。
四、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包括:1.资金流向的追踪:对于每一笔资金使用记录,都应该详细记录,包括使用部门、使用时间、使用方式、使用对象等。
2.财务报告的公开透明:公司应及时公布财务报告,包括收支情况、账目明细等,向投资人进行全面透明的披露。
3.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定期汇报:公司应该定期将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给股东和监管机构,接受监管和审查。
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3年修订)
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第四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五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
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四)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股份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四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五条募集资金的使用本着规范、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用途使用。
第六条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凡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应视具体情况按公司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放募集资金的存放第八条为方便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将开设专门账户管理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九条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户管理,公司在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存储募集资金。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第十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两周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某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某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权、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公司必须按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七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2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第八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第九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股份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股份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股份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股份公司募集资金活动,保障资金安全,合理使用募集资金,制定本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章存储管理第一条股份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设立募集资金的专项账户和专项资金存管账户,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第二条股份公司应及时将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并将专项账户信息及时报送银行存管机构,由银行存管机构对专项账户进行管理账单的定期报告。
第三条股份公司应委托独立的承揽服务机构进行募集资金的存管,承揽服务机构应定期对存款账户的余额、定期存款的本息收支情况及专项账户存款明细进行核查,确保专用账户的资金稳妥。
第四条股份公司应在会计核算系统内设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项目进行核算,并设立相应的核算科目,确保资金流向真实可查。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五条股份公司应按照发行文件和募集说明书中对募集资金使用的要求,严格按规定用于募集目的,禁止将募集资金用于非募集目的及不合法活动。
第六条股份公司应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具体情况制定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并及时向过审监管机构报告。
第七条股份公司应及时编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详细反映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比例、使用情况、使用效果、使用收益等,并应按规定向股东、监管机构及公众公示报告。
第八条股份公司应及时将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报告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并定期进行评估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九条证券监管机构应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进行监管,对股份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情况进行检查、监管。
第十条股份公司应建立募集资金使用绩效评估制度,并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募集资金的使用效果,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纪律处分第十一条股份公司如违反本制度规定去使用募集资金,监管机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并对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晶澳科技: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募集资金运用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按照《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
公司必须按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放第四条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在商业银行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实行募集资金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五条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公司应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2)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3)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4)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5)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6)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7)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8)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新宙邦: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XXXX年3月) XXXX-03-05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公司应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第六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证券交易所同意。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中小企业板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
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第五条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及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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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年十二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珠海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及《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珠海XX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
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亦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开设
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必须以同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八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取由公司财务部门办理。
第九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十条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股转公司的要求,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股转公司报备。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公司在股票发行取得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当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