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论未成年人犯罪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建构
Hale Waihona Puke 关 键 词 :未成 年 人 犯 罪案 件 ; 复 性 司 法 制 度 ; 区矫 正 ; 科 消 灭 恢 社 前 中图 分 类 号 : 6 DF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 编 号 :6 3—0 9 2 1 0 0 3 17 9 2( 0 0) 7— 1 1—0 1
行 刑社 会 化 , 现 代 发 达 国 家 普遍 实 行 的 、 被 联 合 国预 防 与 控 制 犯 是 并 罪 组织 予 以肯 定 和 倡 导 的 体 制 和方 法 。它 是指 司法 机 关 在 执 行 刑 罚 的过 程 中 , 了有 利 于 对 罪 犯 的 改造 矫 正 和再 社 会 化 , 罪 犯 放 到 社 会 环 境 中 为 把 接 受社 区矫 正 , 度 弱 化 监 狱 的 封 闭性 , 织 和鼓 励 社 会 各 方 面 的 积 极 力 适 组 量 帮助 罪 犯 更 好 的 重 返 社会 。 这对 近年 西 方 国家 兴 起 的 以 实 现 正 义 和 重 塑 和谐 为 基 本 目标 的 预 防未 成 年人 犯 罪 的恢 复 性 司 法 制 度 模式 建 立 起 了
论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恢 复 性 司法 制 度 的 建构
摘 要 :恢复性 司法制度 , 是在行刑社会 化的国际刑罚趋 势下诞 生的 司法制度 , 一种 中国所逐 步引进借鉴 的与 中国传统法律 思想有 是 定观念契合的国际先进刑 事司法模式。它以恢复正义和重塑和谐 为基本 目标 , 处理 未成年人案件 中表现 出巨大的优 越性 , 未成年 人 在 对 的回归效果极佳。本 文首先结合我 国未成年人犯 罪的特 点介绍 了恢复性 司法制度 , 接着分析指 出了当前司法制度在 处理 未成年人犯 罪方面 的不足之处 , 然后提 出了在我 国建构 未成年人犯罪恢复性司法制度 的建议 。
美国治理少年犯罪的恢复性司法及其借鉴
美国治理少年犯罪的恢复性司法及其借鉴1. 引言1.1 美国治理少年犯罪的挑战美国是一个多元化和复杂的社会,少年犯罪问题一直是社会治理的难题之一。
尽管美国政府一直在不断改进和完善法律体系和相关政策,但少年犯罪率依然居高不下,给社会治理带来了巨大挑战。
少年犯罪的高发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美国社会中一些深层次问题的存在,比如家庭稳定性问题、教育资源不均衡、贫困和社会排斥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了一些未成年人在心理和行为上出现偏差,从而触犯法律。
美国的刑事司法系统对待少年犯罪问题的方式也存在一定争议。
传统的惩罚式司法模式对于少年犯罪者的惩罚力度较大,但对于其改造和重返社会缺乏有效的辅导和帮助,这往往导致了一些问题少年再次犯罪的情况。
美国治理少年犯罪的挑战在于如何平衡惩罚和恢复之间的关系,如何更好地辅导和帮助那些有潜力改过自新的少年,从而实现社会的更好治理。
【字数:253】1.2 恢复性司法的定义与特点恢复性司法是一种以恢复和修复为目的的司法理念和实践方法。
其核心理念是将犯罪视为对受害者、社区和整个社会造成的伤害,而不仅仅是对法律的违反。
恢复性司法强调修复受害者的权利和尊严,同时也关注犯罪者的责任感和改造可能性。
在恢复性司法中,犯罪者被要求承认自己的错误,并积极参与赔偿受害者,进行道歉和弥补的行为,以实现社会和解和修复。
恢复性司法的特点包括强调社区参与和合作、关注受害者的需求和权利、重视犯罪者的改造和责任承担、注重社会和解和修复以及追求公平和公正。
该司法模式与传统的惩罚式司法有着明显区别,更加注重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以及对社会和解的促进。
恢复性司法强调的是整个社会的责任,而不是简单地将犯罪者视为孤立的个体,倡导着更具人文关怀和社会责任感的司法实践。
在治理少年犯罪中,恢复性司法的实践可以帮助少年犯重建社会联系,理解自己的错误,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并通过积极参与社会和解的过程来实现自我修复和社会再融入。
1.3 借鉴意义借鉴美国的恢复性司法模式,对其他国家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恢复性司法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
恢复性司法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国际上已经被广泛接受并应用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领域,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也应贯彻和体现这一理念。
恢复性司法的构建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建立健全各项配套机制。
恢复性司法最早是在未成年人犯罪领域产生发展起来的。
直至今天,从国际范围来看,在该领域中的实践也是最为成熟的。
可以说,恢复性司法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领域具有天然优势。
一、恢复性司法:渊源、概念及国际发展情况“恢复性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这一概念是“舶来品”,最早使用这一术语的是美国学者巴尼特(R.Barnett)。
其含义可以解释为,修补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使之回复到犯罪之前的平和状态。
具体而言,这些社会关系中有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加害人与社区的关系、被害人与社区的关系、社区的凝聚力以及国家秩序等。
通过被害人与加害人以及受犯罪影响的其他人之间的协商、会谈,使加害人认真悔过并通过负责任的行动来弥补被害人因犯罪而遭受的损失,化解各方之间的矛盾,使已经受损的社会关系得到修整和恢复,同时使国家利益、个人利益、被害人和加害人的权利实现最大限度的平衡。
恢复性司法的最初实践是加拿大安大略省基奇纳市对一起少年犯罪案件的处理(也称为基奇纳试验)。
受此案启示,以利益相关者(尤其是被害人)参与、调解、协商、补偿为基本特征的恢复性司法开始在加拿大、英国、芬兰、美国、澳大利亚、日本、德国等国的未成年人犯罪中广泛运用,并逐步扩展于普通刑事司法领域。
联合国也积极参与恢复性司法实践,并制定了数个决议草案来鼓励会员国家适用恢复性司法。
二、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贯彻恢复性司法的必要性(一)从未成年罪犯角度考察从未成年罪犯这一角度出发,较之传统的刑事司法模式,恢复性司法从两个方面来看是十分有必要的:首先,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相对特殊。
未成年人不管是在生理上还是在心理上都处于成长阶段,处于对社会的感知当中,社会经验欠缺,看待事物也不全面。
恢复性司法在未成年人司法领域的适用问题探究
恢复性司法在未成年人司法领域的适用问题探究摘要:恢复性司法近年来在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兴起,尤其在未成年人犯罪领域的适用受到了较多关注。
我国部分法院也开始对恢复性司法进行尝试,但在制度的移植过程中却遇到了较多本土化的问题。
本文即通过对恢复性司法的理性剖析,结合法院的实际经验,试探讨恢复性司法在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的适用中存在的疑难问题。
关键词:恢复性司法未成年人犯罪疑难问题一、恢复性司法的概念及其特征(一)恢复性司法的概念及内涵“恢复性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这一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学者巴内特(Barnett)提出,随后被引入到少年司法制度当中,并且成为其中重要的一部分。
恢复性司法是对刑事犯罪通过在犯罪方和被害方之间建立一种对话关系,以被告人主动承担责任消弭双方冲突,从深层次化解矛盾,并通过社区等有关方面的参与,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一种替代性司法活动。
来自荷兰的刑法学教授约翰·布拉德介绍说,对恢复性司法所做的最新诠释是:“恢复性司法是重在修复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的司法理念,而这一理念只有通过将所有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全部吸纳进来的合作性程序才能得到最好的实现。
”最著名的恢复性司法项目是“被害人—和解—被告人”项目与“会商”项目。
在“会商”项目中,关注被害人和关注被告人的社区成员均受邀参加会议。
在会议中,他们共同讨论犯罪行为及其造成的后果,并充分商讨如何给予犯罪后果以最好的补救。
国际上对恢复性司法较为通行的定义是:恢复性司法是指在一个特定的案件中,关涉各方共同解决犯罪问题,处理犯罪后果的过程及其对未来的意义。
“恢复性司法”的内涵在于:恢复性司法的基本理念在于:犯罪不应当被认为是对公正规则的违反或者对抽象的法道德秩序的侵犯,而应当被认为是对被害人的损害、对社区和平与安全的威胁及对社会公共秩序的挑战。
对犯罪的反应应当致力于减轻这种损害、威胁和挑战。
纯粹报应性的犯罪反应不仅不能减轻社会的损失总量,无法有效地满足被害人的赔偿需要和促进社区冲突的解决,而且在促进公共安全方面的作用也是有限的。
美国治理少年犯罪的恢复性司法及其借鉴
美国治理少年犯罪的恢复性司法及其借鉴一、美国的少年犯罪现状美国是一个多元化的国家,其少年犯罪问题也相对严重。
据统计,每年有数以万计的未成年人因犯罪行为被捕,其中绝大部分为非暴力犯罪。
根据美国司法部的数据显示,美国少年犯罪率自90年代中期以来有所下降,但仍然较高。
少年犯罪问题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仅是对社会治安的影响,更是对未成年犯罪者本人和其家庭的影响。
二、美国的恢复性司法模式1. 基本理念恢复性司法是一种注重社会和谐、关注未成年犯罪者心理健康的司法模式。
其核心理念是将未成年犯罪者视为社会的一部分,强调对其进行心理疏导、教育和职业培训,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走向正轨。
该模式强调未成年犯罪者的个人成长和社会责任感,致力于遏制未成年犯罪行为,促进未成年犯罪者社会复原。
2. 核心特点恢复性司法的核心特点包括:个性化定制、多元化的干预形式、社会参与和家长参与。
在处理未成年犯罪问题的过程中,司法机构会根据未成年犯罪者的个性和犯罪情况,制定个性化的处理方案。
司法机构也会采取多种形式的教育和矫正措施,包括心理疏导、职业培训、社会服务和康复辅导等。
社会参与和家长参与也是恢复性司法的重要特点,强调社会各方的合作,共同帮助未成年犯罪者重新融入社会。
3. 成效评价恢复性司法模式在治理少年犯罪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根据美国司法部的数据显示,采取恢复性司法措施的未成年犯罪者在脱离监管后再犯率普遍较低,很多未成年犯罪者还能够取得良好的社会声誉,成为社会的积极分子。
这说明恢复性司法模式能够有效地遏制未成年犯罪行为,促进未成年犯罪者的社会复原。
三、借鉴意义1. 强调心理健康恢复性司法模式强调对未成年犯罪者心理健康的关注和疏导,这一特点对其他国家也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许多未成年犯罪者犯罪行为的根源往往是心理问题,加强心理疏导和心理健康教育对于预防和治理少年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2. 多元化的干预形式恢复性司法模式强调对未成年犯罪者的个性化定制,采取多种形式的干预措施。
美国治理少年犯罪的恢复性司法及其借鉴
美国治理少年犯罪的恢复性司法及其借鉴【摘要】本文旨在探讨美国治理少年犯罪的恢复性司法,并探讨其在其他国家的借鉴意义。
引言部分介绍了背景和研究目的。
接着对美国恢复性司法的概念和实践进行了阐述,重点探讨了其在治理少年犯罪中的应用及对少年犯罪的影响。
结合实践经验,分析了恢复性司法对治理少年犯罪的启示,并探讨了未来发展方向。
通过研究,我们可以发现恢复性司法在减少少年犯罪率、促进犯罪者社会重新融入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对其他国家的司法体系改革也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关键词】美国,恢复性司法,少年犯罪,治理,借鉴,影响,启示,发展方向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少年犯罪问题已经成为全球各国普遍面临的社会问题之一。
在美国,少年犯罪问题尤为突出,每年都有大量的未成年人涉及各种犯罪活动。
传统的惩罚性司法模式在解决少年犯罪问题上效果有限,往往会使少年犯罪者陷入恶性循环无法自拔。
美国逐渐开始重视恢复性司法这一新兴的治理模式。
恢复性司法强调的是对犯罪行为的修复和再教育,而不仅仅是简单的惩罚。
它致力于通过建立社区参与、重建受害者和犯罪者之间的关系以及提供有效的康复程序来解决犯罪问题。
在美国,恢复性司法已经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并在治理少年犯罪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这种新的司法模式不仅能够有效降低少年犯罪率,更能够促进犯罪者的社会重新融入。
在本文中,将深入探讨美国恢复性司法的概念、实践以及在治理少年犯罪中的应用,以期为其他国家在处理少年犯罪问题上提供借鉴和启示。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探讨美国恢复性司法在治理少年犯罪中的实践和效果,分析其对少年犯罪的影响和作用机制。
通过比较不同国家的恢复性司法模式,评估其在少年犯罪预防和处理中的借鉴意义,为我国相关政策和实践提供启示和建议。
具体目标包括:揭示恢复性司法的概念内涵和特点;探究美国实践中恢复性司法的主要形式和运作机制;分析恢复性司法在治理少年犯罪中的应用情况和效果;探讨恢复性司法对少年犯罪个体、社会和制度的影响;总结和归纳其他国家恢复性司法经验,提出发展建议和政策建议。
恢复性司法下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研究
恢复性司法下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研究【摘要】本文主要研究恢复性司法在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中的作用。
通过对恢复性司法的概念和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进行分析,探讨了恢复性司法对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的重要性。
结合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策略,探讨了恢复性司法在实践中的运用。
研究认为,恢复性司法可以帮助未成年人意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促使其主动改正,并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未来,需要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犯罪防控工作,提高恢复性司法的应用效果,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关键词】恢复性司法、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研究、研究背景、研究意义、概念、特点、作用、策略、重要性、展望、结论1. 引言1.1 研究背景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低龄化、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依然严峻,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不断增加,犯罪形式日益新颖,犯罪手段愈发隐蔽。
1.2 研究意义深入研究恢复性司法在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中的具体实践和效果,可以为相关政策制定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证依据。
通过分析案例和实地调研,可以更好地了解恢复性司法对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的实际影响,为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策略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研究恢复性司法在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中的作用,可以为未成年犯罪者的再教育和社会融入提供有效途径。
恢复性司法注重恢复犯罪者与受害者及社会的关系,通过对犯罪者的心理疏导和社会适应培训,促进其回归社会、接受教育和工作。
研究恢复性司法在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中的意义,将有助于探索更加有效和可持续的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策略,为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解决提供有益启示。
2. 正文2.1 恢复性司法的概念恢复性司法是一种重点关注罪犯个体特点和背景的司法理念。
它强调的是对罪犯进行个性化的矫治和教育,以期最大程度地减少可能再次犯罪的风险。
恢复性司法关注的是犯罪行为背后的原因,试图通过心理矫治和社会帮助,让罪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正他们的行为。
对未成年人犯罪“恢复性司法”模式的思考
一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7 . 2 5 5 . 0 2
该案 中, 被告人 赵某 盗窃 被害人 7 5 0 0 元, 公 安机关 将部 分赃款 赃 法理 论或 实践 中获 得某 种正 当性 吗 , 换 言之 , 刑事 和解 是 一种恢 物退 还 被害 人 。在庭 审 最后 阶段 ,被 告 人赵 某 向被 害人 鞠躬 道 复性 司法 吗 ? 歉, 表示“ 我深 刻认 识 到 自己犯 了大错 , 现 在 非常 后悔 , 请 孙奶 奶 学界在 推崇 恢复性 司法 的 同时 , 往往 对传 统刑事 司法 进行批
这 种模 式是 时下恢 复性 司法 的主流 。其 他法 院的类 似报 道 在司 法实 践中早 已存在 , 却直 到近年 来才 成为 媒体广 为宣 传的对 也基 本 如此 。比如 , L省某 基 层法 院审 理一 起未 成年 人 盗窃 案 。 象, 成 为人 们讨 论 的焦点 。但 是 , 刑 事和 解制 度能 够从 恢 复性 司
比如 , H省 的一 份报 纸报 道 了该 省某基 层法 院运 用 “ 恢 复 性
都是有 积极 意义 的 。 二、 恢 复性 司法制 度 的内在 逻辑 因此, 尽管 一些 实务部 门包括 ~些 理论研 究者 都将刑 事和解
司法 ” 解 决 一起 未成 年人 犯罪 的案 例 。报道 称这 是 该法 院在 “ 探
▲ { I } l j . : l 缸金 2 0 1 3・7 ( 中)
南宁市兴宁区检察院采取措施完善未成年人检察帮教机制
南宁市兴宁区检察院采取措施完善未成年人检察帮教机制作者:陈立毅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2年第12期2009年以来,南宁市兴宁区检察院在荣获“全国青少年维权岗”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捕、诉、防一体化”办案机制的创新,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贯穿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把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有机结合,取得良好效果。
四年来,在检察环节开展跟踪帮教260人次,本地、外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重新犯罪率从3%、9%降为0。
一、强化三个功能,治理未成年人偏差和犯罪行为一是强化家庭(社区)监管功能,加强家长(监护人)亲子教育。
兴宁区检察院注重引导家长或者社区工作者积极学习有关亲子教育方面的知识,改进家庭教育方式,充分发挥家庭、社区环境教育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的不可替代作用,进一步提高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控制功能。
二是改进学校教学理念,加强对学生法制教育。
注重发挥学校对学生的教化作用,配合学校,加强对学生的日常心理辅导和法制教育,通过派出检察官长期担任兴宁中学、运德子弟学校等学校的法制副校长和法律辅导员,定期为师生上法制教育课,提高了法律意识,掌握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方法。
三是强化心理咨询室功能,加强对学生的心理辅导。
进一步督促有条件的学校设立心理咨询室和法律咨询室,对班主任、心理辅导老师或法制宣传员进行培训。
通过介入引导纠正偏差行为,做好对问题学生的教育感化工作。
如因参与抢夺他人财物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蒙某在经历三个月的拘禁生活后回到学校,在学校老师心理辅导下,洗心革面,认真学习。
二、抓好三个环节,扎实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一是抓好环境预防环节,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积极健康的成长环境。
联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聚集地和高发地进行整治,开展未成年人及其家长喜闻乐见的活动,寓教于乐,积极鼓励心理学、教育学、法学等专业在校大学生和离退休人员、社会热心人士,参加社会义工,为社区未成年人及家长提供专业指导。
恢复性司法模式纳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制度之探讨
恢复性司法模式纳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制度之探讨摘要:”恢复性司法”是刑事犯罪处理过程中通过在犯罪方和被害方之间建立一种对话关系,以犯罪人主动承担责任消弭双方冲突,从深层次化解矛盾,并通过社区等有关方面的参与,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一种替代性司法活动。
未成年人具有认知能力低、控制能力差、主观恶性小、可塑性强等特点,适用恢复性司法能够更好的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挽救。
本文通过恢复性司法的法律渊源、特点、内涵的简要介绍,对恢复性司法模式纳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制度提出自己的构想。
关键词:恢复性司法宽严相济未成年人犯罪“恢复性司法”是目前国际上一种新型的刑事司法制度,是指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通过犯罪方与被害方之间面对面的直接接触,在双方建立一种对话关系,以犯罪人向被害人进行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其他主动承担责任的方式消除双方冲突,从深层次化解矛盾,在修复被害方社会关系的同时使犯罪人重新回归社区的一种替代性司法活动,是对传统刑事司法模式的一种修正和有益补充。
目前,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实践已在全世界范围内展开,司法成效十分显著,而该司法模式在我国刑事司法体制中尚属空白。
笔者认为将恢复性司法模式引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制度中进行研究十分必要。
一、恢复性司法纳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制度的必要性恢复性司法作为一项刑事司法改革措施,在《恢复性司法概要》一书中的界定,认为”恢复性司法是与某一特定的犯罪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各方会聚一起,共同解决如何处理犯罪后果及其对未来的影响问题的过程。
”①恢复性司法起源于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的北美,最早可以溯源于六十年代少年司法系统内被害人和加害者调解程序。
世界上第一个恢复性司法案例发生在1974年的加拿大安大略省基切纳市。
它起源于这样一个案例:有两个年轻人对数个受害人实施了一系列破坏性犯罪活动,他们打破窗户,刺破轮胎,损坏教堂、商店和汽车等,共侵犯了22个被害人的财产。
两名犯罪人在法庭上承认了被指控的罪行,并承诺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的制度原则与方案设计
第24卷 第2期华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 o l .24 N o .22024年03月J o u r n a l o fN o r t hC h i n aU n i v e r s i t y o f S c i e n c e a n dT e c h n o l o g y(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E d i t i o n )M a r .2024收稿日期:2023-10-09基金项目:湖南省未成年人检察理论研究基地项目 我国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完善研究 (22W J J D Y B 02)㊂作者简介:鲍博(1996-),男,浙江宁波人,博士研究生㊂研究方向:刑事法学㊂文章编号:2095-2708(2024)02-0013-06D O I :10.3969/j.i s s n .2095-2708.2024.02.013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的制度原则与方案设计鲍博(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18)关键词: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刑事和解制度;修复会议摘 要:为有效贯彻对罪错未成年人 教育㊁感化㊁挽救 的方针,通过对国外相关制度进行借鉴,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成为我国理论界因应未成年人犯罪的时兴观念,但司法实践经验仍有所阙如㊂为加快推进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的本土化建构,应在现有刑事和解制度的基础上,从加害人㊁被害人及刑事法治的不同角度确立一系列指导原则,再以之为基础设计制度方案㊂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可由适用条件㊁参与主体㊁适用阶段及修复会议等要素组成,并通过修正司法实践及调查问卷中暴露的问题不断进行自我完善㊂中图分类号:D 925.2 文献标识码:A 在传统刑法观念中,犯罪被视为一种恶害,刑罚则是作为 报偿恶害的恶害 而存在,具有震慑犯罪的重要功能㊂随着晚近以来人权保障观念不断强化,刑罚作为一种教育刑㊁预防刑的观念逐渐受到重视,其重心逐渐转向于妥善补偿受害人及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㊂恢复性司法(R e s t o r a t i v eJ u s t i c e )正是在这种理论背景下被提出,并广泛运用于西方国家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实践中㊂从概念上,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指将受到特定冲突伤害的未成年人聚集起来,运用调解㊁赔偿㊁矫治等修复程序,共同找到纷争解决的方法,消除涉罪未成年人的再犯可能性,促使其复归社会的司法选择模式[1]㊂经过国内学者的长期研究,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的本土化建构已初具雏形,但目前学界的研究成果主要侧重于对宏观法理的探讨,微观程序设计的部分则较为阙如,不利于将理论构想落地实施㊂对此,本文拟从两部分提出因应对策:首先,从多角度提炼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的制度设计原则;其次,以此为指导建构可供实务适用的流程方案㊂一、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的制度设计原则(一)从加害人的角度1.确保优于传统制度的特殊预防效果虽然未成年人犯罪直观表现为未成年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冲突,但在传统司法制度的架构中,加害人与被害人直到庭审阶段才能初次会面㊂此时案件的基本事实已经查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也已提出,使法官的心证在上述因素影响下基本形成,被害人的态度㊁人身状况等因素将不再作为判决的主要参考依据,不利于实现对加害人的特殊预防㊂通过适用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可以让案件双方自刑事程序发动起随时享有会面的机会,使加害人在一种自由㊁非标签化的对话气氛中,近距离感受他人受到的伤害与痛苦,对自己的错误行为产生反思,并真挚的表达歉意及提出补偿方案㊂经过上述流程,加害人在复归社会后将更加为他人着想,并有意识的避免实施类似不当行为㊂其背后的科学依据可以参考德国精神病学家贝恩哈尔㊃博格特实施的MR I扫描实验:博格特通过扫描162名暴力型罪犯的大脑,发现42%的人控制杏仁核和下丘脑的区域存在异常,而在52名普通人中这个数值仅为8%[2]㊂这一方面可以解释未成年人实施暴力犯罪的原因;另一方面也显示恢复性司法能够对症施策,基于大脑结构的可调整性,通过人为干预对加害人的异常脑区进行修补完善㊂为此,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的制度设计应当凸显其特殊优势,如尊重案件双方的会面权利,积极营造平等的会面气氛,以及重视对加害人的人格塑造过程等㊂2.帮助加害人修复受损社会关系常言道: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课堂 ,家庭的经济拮据㊁对后辈疏于照顾等原因是促成未成年人犯罪相当关键的因素,但理性的刑事政策不应是将未成年人与家庭越推越远,而是要确保家庭发挥第一顺位的教育㊁沟通功能,为此需要维持家庭的完整性㊂但按传统司法制度,未成年犯罪人将统一进入少管所服刑,难以得到家庭及社会层面的有效帮助㊂与之相比,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将双方当事人㊁利害关系人㊁司法部门㊁社会矫正机构㊁社区志愿者等不同立场的社会代表汇聚一堂,共同为加害人制定疗愈措施,增长加害人对不同社会主体的认知,在兼听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转变情感态度,藉此重塑加害人与被害人及家庭㊁社会的关系㊂各方主体通过聆听加害人的真挚陈述,将会对其产生更深层次的理解,化原本争执㊁猜疑的心态为共同解决问题的态度㊂为确保该目的顺利实现,在制度设计中应当明确规定参与社会主体的种类及程序㊂(二)从被害人的角度1.尊重被害人的正当权利通过提供加害人及被害人直接对话的机会,恢复性司法能够体现对被害人正当权利的尊重㊂如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2条指出: 缔约国应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㊂ 在恢复性司法中,司法机关赋予作为重要参与主体的被害人在和解过程中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并将发言的内容及影响作为评估治疗效果的重要标准㊂此外,我国‘民法典“第1004条规定了公民的健康权,恢复性司法能够使被害人在专业人员的监督㊁鼓励下,自信的重新面对加害人,有助于避免其产生创伤后应激障碍(P T S D),或对已形成的应激障碍进行脱敏性治疗,体现对公民健康权的基本保障㊂2.提升被害人对纠纷解决的满意度因为恢复性司法有意回避刑罚的报应功能,学界存在应用恢复性司法可能导致被害人及其家属满意度降低的顾虑,但历年来国内外的实证考察显示,恢复性司法(或称刑事和解制度)能够取得令人满意的实施成效㊂早年美国研究表明:在接受恢复性司法的群体中,83%的被害人认为调解程序很公平,只有10%的被害人仍然担忧加害人再度对其不利㊂事实上,前述未成年加害人的再犯率为18%,明显低于适用传统司法程序的加害人的27%[3]㊂英国德比郡警察局于2009年的调查显示,94.8%的回访被害人对恢复性司法的经历感到比较满意(f a i r l y s a t i s f i e d)或相当满意(v e r y s a t i s f i e d),这一数据证明运作良好的恢复性司法较诉讼与调解的效果更佳[4]㊂在我国,贵阳市H区人民检察院对在2014-2018年间适用的刑事和解案件的120名受害者进行回访调查,其中80%的受害人表示满意,余下20%的受害人表示基本满意[5]㊂因为被害人的态度对评价恢复性司法的成效具有关键作用,应使满意度调查成为恢复性司法的必要程序,并通过设计严谨㊁科学的调查问卷以有效降低其误差㊂(三)从刑事法治的角度1.契合 和为贵 等传统法治思维内涵在我国数千年的历史长河中,曾涌现出多种深刻的法治思想观念,至今仍对现代刑法的发展起到重要指引作用㊂在纠纷解决的领域, 和为贵 是其中的典型代表㊂ 和为贵 语出‘论语㊃学而“: 礼之用,和为贵㊂ 此处的礼可以理解为一种制度规范,只有社会和谐㊁人际关系和睦,才能保证国家秩序的有序运作[6],而这种和谐关系并不必然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实现㊂在民间,曾存在部分通过 私了 方式和解刑事案件的案例㊂例如,四川茶馆在历史上具有调解争议的重要功能㊂当多方存在纠纷时,族长㊁士绅等当地有威望的人往往通过茶会的形式主持和解,若各方可以达成和解协议,便不再诉诸于官府㊂又如在少年犯罪中,儒家文化主张 慈幼 的理念,即爱护未成年人㊁重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并通过国家的力量对处于困顿中的未成年人进行扶助㊂因此,在我国施行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具有根植于民族深41华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层的文化基础[7],且上述精神应在制度建构中得到充分贯彻㊂2.遵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根本性㊁长期性的刑事政策,需要得到严格遵循[8]㊂具体而言,在罪质较轻㊁初犯㊁偶犯及犯罪人具有坦白㊁自首等法定或酌定情节的场合,刑罚设置中应当展现出 宽 的侧面,对本应受到重罚的犯罪人判处较轻的刑罚;如果认为不需要实施监禁刑,可以采用非犯罪化㊁非刑罚化㊁非司法化等基于矫正目的的措施,将刑罚的减免作为一种奖励,促使犯罪人悛悔改正,不再选择实施犯罪㊂在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中,同样应充分体现 轻轻 的刑事政策意旨,将未成年犯罪人为促成和解作出的真挚努力㊁实施的赔偿方案等视作减免罪责的重要参考标准,并按其表现在和解方案中给予相应的优待㊂3.促进司法资源合理配置从功利的角度,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的广泛应用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㊂一方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使司法机关受到的办案压力日益增加;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又多具有冲动㊁单纯的特征,对犯罪危害性的认知具有幼稚性[9],刑罚报应的收益较成年人为低,也就不必付出与成年人等同的诉讼成本㊂通过恢复性司法将少年犯罪进行分流,对预期刑罚较重,或侵害国家重要利益的案件以法定诉讼程序处理,但对除此以外的轻罪适用恢复性司法等特别和解程序,在确保司法资源合理配置的同时,让具有丰富经验的人员专职从事恢复性司法工作,提升处理同类案件的效率及准确性㊂在制度设计上,应当充分利用恢复性司法的经济性优势,如在司法程序中提供进入恢复性司法的便捷通道㊁放宽恢复性司法的准入条件及发挥社工机构等人员的专业作用等㊂二、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的制度设计方案(一)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的适用条件1.适用原则第一,共识原则㊂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的各方当事人应对基本案件事实存在共识,并愿意为弥补伤害而承担责任,这是各方当事人能够坐下开展交流的先决条件㊂第二,知情同意原则㊂有别于公权力主导的传统诉讼程序,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需要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的知情权,包括详细告知当事人恢复性司法的基本概念㊁程序及法律后果㊁与传统司法程序的区别,以及当事人享有随时退出的权利,且不会因此蒙受法律上的不利代价等,让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适用㊂第三,对等环境原则㊂应确保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在各方对等的环境中实施,既包括提供绝对安全的物理场合,也包括使谈话过程在轻松平等的氛围中进行,避免将任意一方预先设定在道义上的不利地位,使其感觉受到心理上的压制㊂2.适用犯罪类型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67条指出,适用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犯罪限于 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㊁第五章规定的犯罪,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及过失犯罪㊂但实践经验表明,为数众多的涉未成年人常见罪名分布在上述范围以外,如分则第六章规定的寻衅滋事罪㊁聚众斗殴罪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㊂从罪质上而言,寻衅滋事罪等罪名未必比盗窃罪㊁诈骗罪等传统罪名的法益侵害性更重,如寻衅滋事罪的顶格刑期为五年有期徒刑,但盗窃罪的顶格刑期可以达到无期徒刑㊂如果轻微的盗窃罪可以适用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举重以明轻,轻微的寻衅滋事罪也应得以适用才是㊂另一方面,寻衅滋事罪因为罪状抽象等原因,被广泛质疑为一种 口袋罪 ,即寻衅滋事罪的入罪标准可以任由司法者进行解释,可能产生出入人罪的危险㊂通过应用恢复性司法,可以对案件的各种细节进行复盘检视,并为未成年行为人提供出罪的机会,是避免寻衅滋事罪遭受滥用的有效手段㊂纵观世界各国或地区的恢复性司法,基本不存在犯罪类型的限制;我国亦有学者认为,无论何种情形均不能放弃对罪错未成年人的挽救和国家社会应承担的责任,因此 原则上所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都可以适用 [10]㊂本文基本持相同观点,唯认为不能过度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而不当弱化刑罚的正义应报功能,可能适用犯罪中刑罚上限的限制可以放宽,但考虑到严重犯罪伴随的恶劣影响,这种机制还是应当得到保留,如可以将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的适用类型设定为 涉嫌可能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所有犯罪 ㊂51第2期鲍博: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的制度原则与方案设计(二)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的参与主体及适用阶段1.参与主体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的参与主体可分为两部分:参与方与组织方㊂参与方是指与本案存在直接关系的人,包括本案的当事人,即双方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也包括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如辅助修复当事人社会关系㊁预防再犯的社区㊁学校人员及律师等法律咨询人员等㊂组织方是指与本案不存在直接关系,为组织对话程序而加入的人,如公检法等司法系统人员㊂考虑到 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为确保恢复性司法取得最佳效果,也可以延聘专业的社工服务机构人员从事组织及主持工作㊂2.适用阶段世界多数国家及地区并未对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的适用阶段进行限制,但也有部分国家仅限在量刑阶段适用[11]㊂鉴于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在侦查㊁审查起诉㊁审判等任意阶段进行,出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目的考量,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的适用阶段更应贯穿于刑事诉讼全程,只要满足前述基本原则的要求,并得到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同意,司法机关就应当对诉讼程序的转介进行积极配合,不得基于各种理由延宕实施㊂(三)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的基本流程1.会前阶段若双方当事人决意通过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解决纠纷,应当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所在阶段的司法人员进行形式及实质审查㊂在形式审查阶段,司法人员通过审核申请书㊁案件事实㊁当事人基本情况等因素,判断发动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的形式要件是否具备㊂在实质审查阶段,司法人员需要与各方当事人开展面对面访谈,分析当事人是否具备解决问题的诚恳态度㊁对案件事实是否存在共识㊁加害人是否具备赔偿能力等,评估恢复性司法取得成功的可能性,并向其介绍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的概念㊁程序㊁法律后果等基本内容㊂审查通过以后,司法人员将与当事人及社区㊁法律服务㊁专业社工机构人员等进行联络,共同约定修复会议的时间㊁地点㊁参会主体等,并针对性的提前布置会场,确保会议在轻松平等的气氛中进行㊂2.会中阶段修复会议可以分为对话阶段与协商阶段㊂在对话阶段中,除双方当事人以外的所有人均应暂时离开会场,由当事人进行一对一的交流,在确保落实未成年人表意权的同时,让当事人尝试自我疗愈创伤并解决问题㊂在无人干预的环境下,当事人可以放下负担并畅所欲言,使加害人了解到被害人因此罹受的创伤,加深歉疚之情并愿意承担修复责任;被害人通过聆听对方意见,能够知晓加害人的心路历程及存在苦衷,随之产生对加害人的理解及怜悯心理㊂一旦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成年人层面的纠纷解决也会更加易于开展㊂在协商阶段中,由司法人员及专业社工人员牵头,其他人员作为见证,组织双方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㊂协议结果应当包括金钱赔偿与非金钱赔偿的两种形式㊂金钱赔偿直观表现为赔偿被害人支出的医疗费㊁营养费㊁法定代理人的误工费等直接经济损失,以及社区与学校受到的间接经济损失;非金钱赔偿包括加害人公开道歉㊁承诺不再实施不良行为㊁承担一定时间的社区服务等㊂考虑到加害人未必具备赔偿能力,及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的核心目的在于教育而非惩戒,应将非金钱赔偿作为和解协议的首要事项,金钱赔偿则作为次要考虑的内容㊂若双方始终难以在赔偿的方面取得共识,只能终止恢复性司法的适用,转回普通诉讼程序进行处理㊂当然,当事人的会议表现及最终是否达成和解不能成为影响判决结果的因素㊂3.处理结果和解协议签订以后,在 和为贵 宽严相济 及 教育为主㊁惩罚为辅 等法治思维的指导下,根据‘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当案件处于侦查阶段,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已经逮捕的,应当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当处于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已经提起公诉的,应当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㊂若以前文提出的七年有期徒刑为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发动的临界点,当被害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时,以适用非自由刑或缓刑为原则,以短期自由刑为例外;当被害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时,应当谨慎决定长期自由刑的适用,并在服刑期间对加害人从宽适用减刑及假释[12]㊂最后,可以对受到刑事处罚的加害人实行前科消除制度,避免加害人在升学㊁就业等方面蒙受不利影响,61华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促使其健康成长并顺利复归社会㊂(四)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的问卷设计1.会前调查问卷问卷调查是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中必不可少的一环㊂作为一种 舶来品 ,恢复性司法在我国更多表现为理论上的概念,实践经验尚不成熟,需要经历不断试错的过程㊂通过向各方当事人进行问卷调查,有助于对症施策,修复各种潜在的问题,实现具有本土特色的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的整体建构㊂问卷可以分为三种,问卷一是对于加害人的会前调查问卷㊂内容包括恢复性司法是否满足共识原则㊁知情同意原则的基本要求,加害人的自我认知及悔过态度等㊂如将问卷设计如下(每张问卷设有多个问题,每个问题按同意程度的高低设有 非常同意 至非常不同意 的五个选项,由被调查者择一勾选,下同):表1 对加害人的会前调查问卷非常同意同意一般不同意非常不同意1.我对认定的案件事实没有异议2.我知道恢复性司法的基本概念3.我相信恢复性司法能起到效果4.我的行为伤害了对方5.我的行为伤害了我的家庭6.我的行为伤害了社会7.我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会后调查问卷作为对照,在修复会议结束后向加害人和被害人分别发放问卷二及问卷三,探查各方当事人对修复会议的感受及会议前后的心理变化情况㊂问卷二及问卷三的内容大体相同,唯需要基于加害人与被害人的不同立场进行微调㊂如将问卷设计如下:表2 对加害人的会后调查问卷非常同意同意一般不同意非常不同意与表一相同8.我觉得谈话气氛是轻松平等的9.我充分表达了自己的意见10.我觉得被害人很尊重我11.我觉得其他参与人很尊重我12.我对会议达成的结果感到满意13.我将尽力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14.我会向其他人推荐恢复性司法表3 对被害人的会后调查问卷非常同意同意一般不同意非常不同意1.我觉得谈话气氛是轻松平等的2.我充分表达了自己的意见3.我觉得被告人很尊重我4.我觉得其他参与人很尊重我5.我对会议达成的结果感到满意6.我担心被告人会对我打击报复7.我支持对被告人从宽处理8.我会向其他人推荐恢复性司法71 第2期鲍博: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的制度原则与方案设计若调查结论大体如设计时所预估,说明我国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总体有效,可以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继续施行;但若有部分,甚至多数结论与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的设计目的相悖,说明现有的制度效果并不理想,对此应当作出针对性的修正,并参照嗣后的司法实践及问卷调查结果不断对路线进行微调,最终寻求到合适的实施方案㊂三、结语与展望尽管由本文所述,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具备传统诉讼程序难以企及的优势,但在我国尚未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恢复性司法的推广应用始终会受到掣肘㊂对此,应在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刑事和解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编制‘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工作办法“进行细化规定㊂‘办法“可以由如下部分组成:基于传统法治精神的立法目的㊁准用条件㊁参与各方的人员构成及权利义务㊁具体流程㊁结案报告的撰写㊁满意度调查与后续追踪㊁法律后果及转回普通程序的制度等㊂在立法层面以外,恢复性司法于社会层面的宣传工作需要得到协同推进㊂通过向社会成员深入阐释恢复性司法的法理,促使社会成员消除对恢复性司法的 以钱赎刑 加害人主义 等认知误区,并积极加入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保护事业中㊂要让社会成员深切了解,作为一种公权力介入解决纠纷的方式,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难免有其局限性㊂预防未成年犯罪并拯救罪错未成年人,终究是整个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㊂参考文献:[1]孙华红,元冰凌,赵刘佳.论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的构建 以检察机关的实践为样本[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6,(05):74-81.[2]环球科学.有暴力倾向的人,大脑有什么不同?[E B/O L].(2019-07-28)[2023-09-02].h t t p s://w w w.163.c o m/d y/a r-t i c l e/E L6S715C0512L S0O.h t m l.[3]刘仁文.恢复性司法:来自异国的刑事司法新动向[E B/O L].(2003-11-12)[2023-09-03].h t t p://i o l a w.c s s n.c n/z x z p/200311/t20031108_4587417.s h t m l.[4]J o s h u a W a c h t e l.R e s t o r a t i v e J u s t i c eB a c k e db y o v e r95%o fC r i m e V i c t i m s[E B/O L].(2012-06-16)[2023-09-03].h t t p s://w w w.i i r p.e d u/n e w s/r e s t o r a t i v e-j u s t i c e-b a c k e d-b y-o v e r-95-o f-c r i m e-v i c t i m s.[5]龙鹃.贵阳市H区人民检察院刑事和解制度适用调查研究(2014-2018年)[D].贵州民族大学,2020.[6]李蕴辉. 和为贵 语境下我国刑罚制度的创新[J].政法论丛,2007,(03):29-36.[7]胡剑.论恢复性司法理念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的暗合与分野[J].北京青年研究,2019,28(03):80-84.[8]陈兴良.刑事法治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9]张远煌.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看现行刑罚制度的缺陷[J].法学论坛,2008(01):18-24.[10]曾建东,陈新美.恢复性司法视角下未成年人司法的反思与构建[J].法治论坛,2010,(01):252-267.[11]莫洪宪,郭玉川.论我国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的构建[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9(02):33-37.[12]孙国祥.从理念到践行:未成年人犯罪轻缓刑事政策的司法实现途径[J].法学论坛,2008(04):97-102.I n s t i t u t i o n a l P r i n c i p l e s a n dS c h e m eD e s i g no fR e s t o r a t i v e J u s t i c e f o rM i n o r sB a oB o(C o l l e g e o fL a w,Z h e j i a n g G o n g s h a n g U n i v e r s i t y,H a n g z h o u,Z h e j i a n g310018,C h i n a)K e y w o r d s:m i n o r s;r e s t o r a t i v e j u s t i c e;c r i m i n a l r e c o n c i l i a t i o ns y s t e m;R e p a i rm e e t i n gA b s t r a c t:I no r d e r t o i m p l e m e n t t h e p o l i c y o f"e d u c a t i o n,p e r s u a s i o n,a n d r e s c u e"f o rd e l i n q u e n tm i n o r s e f-f e c t i v e l y,a n d r e s t o r a t i v e j u s t i c e f o rm i n o r s h a s b e c o m e a p o p u l a r v i e w p o i n t i nC h i n a's t h e o r e t i c a l c o mm u n i-t y i n r e s p o n s e t o j u v e n i l e c r i m eb a s e do n l e a r n i n g f r o mr e l e v a n t f o r e i g ns y s t e m s,b u t s t i l l l a c k i n gp r a c t i c a l e x p e r i e n c e.I no r d e r t oa c c e l e r a t e t h e l o c a l i z a t i o nc o n s t r u c t i o no f r e s t o r a t i v e j u s t i c e f o rm i n o r s,as e r i e so f g u i d i n gp r i n c i p l e ss h o u l db ee s t a b l i s h e df r o m d i f f e r e n t p e r s p e c t i v e so f t h eo f f e n d e r,v i c t i m,a n dc r i m i n a l r u l eo f l a wo n t h e b a s i s o f t h e e x i s t i n g c r i m i n a l r e c o n c i l i a t i o n s y s t e m,b a s e d o nw h i c h,a s y s t e m p l a n s h o u l d b ed e s i g n e db a s e d o n t h e m.T h e r e s t o r a t i v e j u s t i c e f o rm i n o r s c a nb e c o m p o s e d o f e l e m e n t s s u c h a s a p p l i c a-b l ec o n d i t i o n s,p a r t i c i p a n t s,a p p l i c a t i o ns t a g e s,a n d r e h a b i l i t a t i o n m e e t i n g s,a n dc a n b ec o n t i n u o u s l y i m-p r o v e db y r e v i s i n g j u d i c i a l p r a c t i c e s a n da d d r e s s i n g i s s u e s e x p o s e d i ns u r v e yq u e s t i o n n a i r e s.81华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浅析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中引入恢复性司法的可能性
浅析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中引入恢复性司法的可能性[摘要]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建设是中国法治社会建设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随着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不断发展,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在这一领域采用了“恢复性司法”制度。
实践证明,这一制度对于恢复因犯罪而破坏的社会关系,帮助未成年人重返社会,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是行之有效的。
在我国未成年人司法领域引入这一制度对于我国法治建设、弥补立法空白、节约司法资源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而且,恢复性司法的自身优势决定了其在我国未成年人司法领域中的适用是具有可行性的。
笔者认为,完全照搬西方的一套制度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中国是不合适的,因此建立一套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制度对于我国法治社会的发展和和谐社会的建设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关键词]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恢复性司法;重要性;可行性;中国特色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概况近年来,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法治精神的理念日渐深入人心。
作为中国法治重要组成部分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领域也正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
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特殊性决定了必须采用不同于成年人的刑事司法政策才能真正有效起到事前预防犯罪、事后矫治犯罪的目的。
(一)未成年人犯罪定义未成年人犯罪,根据刑法,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的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
[1]具体包括: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及立法情况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正式形成的标志是1984年上海长宁区少年法庭的成立。
经过20余年的发展,截止2005年全国法院已建立2420个少年法庭,少年法庭的法官约7200名。
在未成年人立法领域,近年来我国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恢复性司法下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研究
恢复性司法下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研究【摘要】本文研究恢复性司法在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中的应用,通过对恢复性司法概念和原则、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分析等进行深入探讨。
在实践案例分析中,揭示了恢复性司法在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中的重要作用。
针对现有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强调了恢复性司法对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的重要性。
展望未来研究方向,希望未来可以进一步探讨恢复性司法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中的作用,并总结本文的研究成果,为未来相关研究提供参考。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好地认识恢复性司法对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的重要性,为相关部门提供科学依据和决策建议。
【关键词】。
1. 引言1.1 研究背景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影响着未成年人的成长和社会的稳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恢复性司法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成为一种新的司法理念和实践方式。
在未成年人犯罪防控领域,恢复性司法的应用正在逐渐展开,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改进。
1.2 研究意义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防控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未成年人作为国家和社会的未来,其健康成长和良好发展是社会的共同责任。
而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存在不仅给当事人本身造成伤害,也对家庭、学校和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甚至可能引发连锁性犯罪问题。
研究未成年人犯罪防控工作的意义不仅在于规范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更在于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研究的重要意义还在于推动恢复性司法理念在未成年人司法领域的广泛应用。
恢复性司法追求的是对犯罪行为的积极干预和修复,强调矫正犯罪行为的同时重建犯罪者与社会的关系,为未成年犯罪者提供更加人性化和有效的教育和帮助。
通过研究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中恢复性司法的应用,可以为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解决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为构建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1.3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探讨在恢复性司法框架下,如何有效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未成年人帮教与恢复性司法
一
长。 其 法定代理人提 问 , 其犯 罪原 因 对 世。 这样的未成年人在社会上不能 做深入的 了解。 ( 2 )加强 学校 日常教 育管理 。 较好 地 与别人 交流 、 通 。 们过 沟 他
1 因家庭原 因导致 的未 成年 、
人 犯 罪
旱地 、 目地流入 社会 , 盲 一旦 在 物
、 .
等产生深刻的 负面影响 , 个别情况 下会 导致一 些 未成年 人走 上犯 罪 的道路 。 过近年来对未成年被告 通 轻 处罚和非 监 禁化 已成 为 国际 司 人犯 罪原 因的调 查 , 我们 发现与 未 法发展的趋 势, 未成年犯 罪可在 成年人 犯 罪有 关的 家庭 因素 主要 对 广泛意 义上适 用恢复性 司法程序 。 包括 以 下几 类 : 恢 复性 司法制度 是 一种在 庭 外调 父母 无 原则地 溺爱和袒 护孩 解刑事案件 的方式 , 的前提 必须 他 子。这些未成年人一旦 离开 了家庭 是首先其行 为构成犯 罪 , 经过恢 复 的温床 , 步入 社会 , 容 易遭 受 失 便
( 首 先 应该 明 确 规 定 什 么性 质 的 取 比较 极端 甚 至违 法犯 罪 的手段 年人犯 罪总人数的 1 %左右 , 一) 0 走上 犯 罪,准予采用恢复性 司法程序 , 解 决 其 面 临 的 问题 。 犯罪道路的主要是那些失业、 失学
不能随意滥 用; ( 二)规 范执行恢 复 性 司法调解的主体 资格 。 必须 由专业人士 充 当 中立 的第 三
质上得 不到满足 ,便会采 取偷 窃 、 家庭 对 未成 年人 的影 响是 最 ①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学校 抢劫等手段 来满足 自己的私欲 。 直接 的 。家庭 环 境 的 不 良影 响 和 家 教 学计 划。学校要拥 有一支受过专
新时代少年司法理念
新时代少年司法理念
新时代少年司法理念是指在当前社会背景下,针对少年犯罪问题提出的司法理念。
新时代少年司法理念的核心是以人为本、综合治理、教育为主、预防为主、救助为重,旨在更好地保护和教育未成年人,预防和减少少年犯罪。
首先,新时代少年司法理念强调以人为本。
在司法处理少年犯罪问题时,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和可塑性,尊重他们的人权和人格发展,注重帮助他们走向正确的道路,而不是简单地通过惩罚来解决问题。
其次,新时代少年司法理念主张综合治理。
这意味着不仅要依法打击少年犯罪行为,还要通过社会、家庭、学校等多方面的力量,全面推动少年犯罪的预防和治理。
各个部门和社会各界都应该积极参与,形成合力,共同关心和保护未成年人。
第三,新时代少年司法理念重视教育为主。
将未成年犯罪问题视为教育问题,通过教育手段,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法治意识,引导他们积极参与社会生活,成为有用之才。
第四,新时代少年司法理念强调预防为主。
通过加强社会宣传、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等手段,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预防少年犯罪的发生。
最后,新时代少年司法理念注重救助为重。
对于已经犯罪的未成年人,应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救助和改造,帮助他们重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重新融入社会。
总的来说,新时代少年司法理念是一个综合的、人本的、教育为主的、预防为主的、救助为重的理念,它旨在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预防和减少少年犯罪。
“恢复性司法理念”值得推崇
遇到 同 样情况的太 市委组织部可谓 良 原 心 用苦。1 1 0月 8日,山西太原市委 组织部 等八 部门联合 下发的一份文件 , 在农 给正
村任职 的大学生们一个 “ 定心 丸” ,他们
值得欣慰 的是 ,当前许 多人已经越 模式 ,发端于 2 世纪 7 年 代的北美 ,目 O O
来越 意识到 发展我国 废纸 回收 业的重要 前已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用 。 恢复性司法 以 着重于对被害 性 。全国人 大代表李建 华甚至 曾提交议 恢复原有社会秩序 为目的 ,
为女首 富的这 一句质疑而被低估 。 恢复性 司法作 为一种新 型刑事 司法
为一热。确实 ,新 农村建设 需要 有文化、
懂技术、会经 营的知识 型 “ 官” 村 ,但大 学生 “ 官” 目前的现 状却并不 乐观 。 村
此前 , 曾有媒 体报道 , 江苏省 阜宁6 4 名 大学生回 乡当 “ 村官” 。结果 ,几年后 就有 5 人 离职 。为留住 大学生 “ 官” 5 村 ,
的好友 , 其实 是对方花钱雇来的 “ 说客 ” 。 中 ,放 “ 烟幕弹 ”的情况很盛行 。
企业 的经营定 位和 招聘 选 择 ,可 以
哪怕仅仅是 出于决策 据知情 者介绍 ,在欲 报 考公 务员的学 生 有它的偏好性 因素 。
者对 “ 湖北 河南人” 的不喜 欢, 对某些应
尽管公 务员招考相当公正 、 严格 , 但 聘者一概拒 之门外, 也是 企业的 自由 。 但 在社会上的各种考试 、 晋职 当中 , 腐败情 是 , 企业的 自主用人 , 不等于企 业可 以公 况却 从来都没断绝过 。在职 公务员都 常 开对某些特定人群随意表露它的轻视和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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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1999年6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为保证检察机关正确贯彻执行该法,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重大意义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接班人。
在我国,未成年人近四亿,占全国人口近三分之一。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较为突出,而且呈上升之势。
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未成年人的关心、爱护和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高度重视。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认真组织检察人员学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全面领会立法精神,熟悉法律的具体规定,提高贯彻执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作用。
二、要高度重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充分运用检察职能,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包括以未成年人为侵害对象的各种犯罪活动,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对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提供条件,构成犯罪的,应依法坚决打击。
要积极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协助有关部门整治社会环境,积极帮助广大未成年人学法、知法、守法,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提高他们抵御违法犯罪的能力。
未成年人审判理念
未成年人审判理念《未成年人审判理念:以教育为本,以康复为重》未成年人审判理念是关于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处理方式的理念和原则。
在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应该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处理方式。
传统上,对待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观念是以严惩为主,往往忽视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和社会环境因素,导致了一些不良后果。
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致力于建立以教育为本,以康复为重的未成年人审判理念。
首先,以教育为本的未成年人审判理念强调的是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导。
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和心智的限制,对社会和法律的认识往往不够全面和深入。
因此,在其犯罪行为受到处理的时候,应该注重对其进行法律知识和道德观念的教育。
通过教育,可以增强未成年人对社会规范和价值观的认知,帮助他们重新认识自己的错误,并且提供机会让他们改正自己的行为。
其次,以康复为重的未成年人审判理念强调的是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社会康复。
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往往与其身心发展、家庭环境、社会影响等因素密切相关。
因此,在处理他们的犯罪行为的时候,应该注重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和社会帮助,帮助他们解决心理问题,重新融入社会。
通过康复,可以使未成年人意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改善他们的心理状态,提高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增强他们的自我控制和自我管理能力。
总之,未成年人审判理念的建立是社会进步的体现,也是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障。
以教育为本,以康复为重的未成年人审判理念充分考虑了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和社会环境因素,为他们的成长和发展提供了更多的关爱和帮助,有助于避免其再次犯罪,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希望未成年人审判理念能够得到更多国家和社会的认同和支持,为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提供更好的制度保障和社会支持。
美国治理少年犯罪的恢复性司法及其借鉴
美国治理少年犯罪的恢复性司法及其借鉴
美国治理少年犯罪采用的恢复性司法是指通过心理医生、社工、志愿者等多方面集结
资源,针对犯罪少年进行全面的帮扶、教育和重建工作,以使这些少年从根本上改正他们
的错误行为,恢复到社会中去。
恢复性司法的出现是因为传统惩罚型司法存在的问题,如
无法真正预防再犯、对少年犯罪者无法起到正面影响等。
恢复性司法旨在打破少年犯罪再
循环的恶性循环,让他们有机会重新审视自己,为未来的生活打下基础。
在美国的恢复性司法中,社区是重要资源,社区的资源可以帮助少年犯罪者实现正常
的生活和肆意发挥自己的潜能。
同时,在社区中,少年犯罪者可以认识到自己犯罪的后果
和影响,增强自责感和自信心。
治理少年犯罪需要重视社区,需要建立合作伙伴关系,调
动社区资源,积极发挥志愿者的作用,共同推动少年恢复性司法的发展。
另外,恢复性司法也强调重建与修复。
对于少年,法律途径的惩罚只是一局部的治疗,但原因往往更深层次,可以通过心理、教育等方面的全面干预达到根治。
恢复性司法更注
重实质性帮助,从家庭、学校、心理、法律等全方位角度考虑,认真研究犯罪背后的根源,积极协助少年重新发现自我。
总的来说,恢复性司法是一项高质量的未成年人司法服务,为代表国家和社会的规范
制定了高水平、高要求的标准。
其优点在于包括提供真实的道歉机会、使受害人得到更多
的赔偿、缓解受害人、促进犯罪者与社会和解、对犯罪者进行教育等。
恢复性司法需要运
用到犯罪背后的原因上,将特定的社区资源应用到每一个少年恢复的过程中,从而使少年
得到治疗和重建,彻底消除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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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摘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艰巨又复杂的任务。
文章首先探讨了恢复性司法理念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积极作用,其次阐述了新《刑事诉讼法》蕴含的恢复性司法理念,最后对检察机关应如何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恢复性司法;新刑事诉讼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恢复性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体系恢复性司法是指通过犯罪人、被害人、社区等利害关系人的积极参与来消除犯罪所来的影响,弥补被害人的损失,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
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程序以及其他一些条文的规定都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的理念。
一、恢复性司法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积极作用(一)有效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根据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课题组选取北京、湖北、贵州三地的未成年犯管教所进行的抽样问卷调查显示,犯罪未成年犯中实施过一次犯罪行为的只占43.1%,而有二次以上犯罪经历的未成年犯达到了全部未成年犯的56.9%。
①未成年人较高的再犯罪率表明简单对未成年人处以监禁刑并不能顺利地改造未成年人。
恢复性司法倡导的让犯罪人主动为自己的犯罪承担责任,并在家庭、社区、社会组织的帮助下去犯罪化对于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有积极作用。
(二)促进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当今社会,被判处监禁刑的犯罪未成年人所失去的不仅是自由,还有正常学习、工作的中断。
当他重新回到社会时,再次就业或继续求学的困难、被社会抛弃的阴影将会严重影响他的生活。
适用恢复性司法给了未成年人继续留在原来的环境中生活、工作、学习的机会,待其义务期限届满时,未成年人不会出现适应社会困难的情形,能够实现顺利回归。
(三)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恢复性司法注重保护被害人的权益,通过加害人向被害人真诚道歉,赔偿合理损失使被害人获得精神及物质上的抚慰,从而愿意谅解加害人。
这样既减轻了被害人的痛苦和仇恨,减少了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对立性,缓解了双方关系紧张的局面,也有利于消除社会中潜在的不稳定因素,预防了刑事案件中受害者成为施暴者的情况。
二、新刑事诉讼法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理念(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在新刑事诉讼法中的设立完善了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让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运用恢复性司法有了系统的法律依据。
第一,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批捕案件中应坚持以不予批捕为常态,以批捕为例外。
该条规定的“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也有助于检察人员对逮捕必要性做出更审慎的考量。
近年来,一些地方开展的辩护律师参与未成年人案件审查的实践表明,在审查批捕时听取律师意见,可以有效降低羁押率。
②第二,新刑事诉讼法首次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出了规定,明确了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被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在考察期限应该遵守的规定以及附条件不起诉的后果。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鼓励犯轻罪未成年人积极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挽救,通过赔偿被害人、为社区提供服务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以及社会的接纳,由此为自己争取非罪化处理。
(二)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程序新刑事诉讼法还设立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程序。
虽然该程序是针对普通刑事案件设立,但是拟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满足适用该程序的条件,那么就可以运用该程序来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未成年人在和解过程中的表现以及对和对解协议书的履行可以作为检察机关判断其是否真诚悔罪的客观标准,从而对其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做出准确判断。
(三)执行程序中关于社区矫正的规定新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体现了行刑社会化的思想:一是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没有脱离社会,可以继续工作学习,掌握必备的生存技能;二是在社区矫正人员的帮助和监督下,服刑人员能够充分认识自己的错误,规范自己的行为,真正实现回归社会。
行刑社会化是恢复性司法理念的有机组成部分,社区矫正在理念和目的上与恢复性司法都具有相同或类似的地方,反映了恢复性司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
③三、检察机关贯彻恢复性司法应采取的做法当前,全国检察机关加强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机构的建设,采取“捕、诉、监、防”一体化的工作模式,各检察机关未检部门要在履行“捕、诉、监、防”的职责中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探索构建恢复性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体系。
(一)“捕”——看紧万不得已使用的笼子第一,坚持对未成年人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检察机关在审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要在查清有犯罪事实发生,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前提下,仔细考量逮捕必要性,优先考虑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逮捕仅在万不得已时适用。
第二,为外地户籍未成年人争取适用非羁押措施。
由于不具备监护条件,外地户籍未成年人犯罪后大多被适用逮捕措施。
检察机关办理这类案件时要积极为外地未成年人争取有效监护和社会帮教,尽量降低外地未成年人审前羁押率。
第三,建立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
检察机关要就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审查内容、审查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定期对被逮捕未成年人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也应告知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权利。
(二)“诉”——找到处理个案最匹配的钥匙第一,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对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可以作为是否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因素予以考虑。
对于符合和解条件的公诉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建议双方当事人和解,积极为双方提供咨询,并严格审查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
第二,为未成年人争取酌定不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
对于双方达成和解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把犯罪未成年人在和解中的表现以及履行和解协议的态度作为是否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是否有悔罪表现的因素予以考量,可以比照没有达成和解的案件适当放宽酌定不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为未成年人争取非罪化处理。
(三)“监”——撑开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伞第一,检察机关应与公安机关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立案通报机制。
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立案通报后应立即对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以及立案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处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建议公安机关撤案。
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未成年人轻微刑事案件,要考虑进行立案监督的必要性。
第二,检察机关在侦查活动监督中要着重监督公安机关是否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管分押和分别教育、是否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人提供辩护、讯问时是否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是否对未成年人刑讯逼供等。
第三,检察机关重点要对法院影响未成年人行使诉讼权利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对于法院对未成年人量刑偏轻的案件,检察机关拟提出抗诉时,要慎重考虑提出抗诉的必要性。
第四,检察机关除了监督对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是否实行分押分管、分别教育以外,还应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的未成年人接受社区矫正进行监督,包括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是否分别实行矫正、是否存在脱管漏管、帮教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等。
(四)“防”——编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网第一,注重对犯罪未成年人的特殊预防。
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帮助其认识错误。
此外,检察机关从批捕阶段开始就应根据未成年人的个人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帮教措施,联合志愿者组织、社区等组织进行落实,并根据需要对帮教措施进行调整,要将帮教措施延伸到刑事诉讼结束或刑罚执行完毕后一段时间,直到确定未成年人已经实现去犯罪化。
第二,联合其他部门加强未成年人犯罪的一般预防。
首先,检察机关要定期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分析,向党委、政府提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建议。
其次,检察机关还应加强与综治、社区、学校等部门的联系,推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社会化、一体化体系建设。
最后,要注重宣传工作,号召全社会加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队伍,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没有犯罪诱惑的成长环境。
恢复性司法引入我国的时间还不长,我国的司法机关已经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领域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做出了很多有益尝试。
虽然恢复性司法在本土化过程中还可能出现一些问题,但只要我们坚守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原则,不断完善恢复性司法的具体制度,恢复性司法定会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发挥巨大作用。
[注释]①黄子玉:论未成年犯的再犯罪.中国法院网.http:///article/detail/2013/03/id/931794.shtml。
②宋英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3月第1版,第328页。
③桑爱英:恢复性司法视野下的社区矫正制度,载《法制与社会》,2010年11月,第36页。
[参考文献][1]狄小华,刘志伟.恢复性少年司法理论与实践[M].群众出版社,2007-7,(1).[2]宋英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精解[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3,(1).[3]荣德昱,钱永祥.试析恢复性司法在我国青少年犯罪矫治中的实践与探索[C].和谐社会建设与青少年发展研究报告——第三届中国青少年发展论坛暨中国青少年研究会优秀论文集(2007)》:421-430.[4]谢敏仪.浅议恢复性司法理念在新刑事诉讼法的体现——从公诉工作的视角剖析[J].载法制与社会,2012-9:297-298.[5]桑爱英.恢复性司法视野下的社区矫正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0-11:36-37.[6]汪耕耘.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程序构想[J].中国检察官,2012,(11).[7]艾静.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硕士学位论文[D].中国政法大学,2007-3.[8]黄子玉.论未成年犯的再犯罪[EB/OL].中国法院网.http:///article/detail/2013/03/id/93179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