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生产公司仓库(和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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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生产公司
仓库(和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和范围
1.1为了加强对仓库(和罐区)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和泄漏事故,制定本规定。
1.2本制度规定了公司仓库(和罐区)基本安全条件、储存、出入库和装卸、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2、职责:本制度由公司各相关部门负责实施。安全管理部门、保卫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3、仓库(和罐区)人员管理要求
3.1仓库(和罐区)保管人员应经培训教育和考核,熟悉各区域贮存的危险化学品种类、特性、贮存地点、保管业务知识和消防安全制度,事故的应急处理程序及方法。
3.2仓库装卸人员应进行必要的教育,懂得装卸安全知识和防护措施、应急措施。
3.3无关人员不得出入仓库(和罐区)。
4、仓库(和罐区)设施基本安全要求
4.1仓库(和罐区)的消防安全条件,包括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等,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要求。
4.2仓库(和罐区)应有必要的避雷设施,并且应根据物品的性质和不同的储存方法设置相应的防爆、防火、防潮、导除静电和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仓库通风良好。
4.3储存易燃物品的库房(和罐区),电器设备必须采用相应的防爆类型,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符合安全要求。
4.4危险品库房采暖的热媒温度不应过高,热水采暖不应超过80℃,不得使用蒸汽采暖和明火采暖、电热采暖。采暖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
4.5严禁在危险品库房内设置休息室和员工宿舍。
4.6仓库(和罐区)应根据库存的物资特性,配备足够的相应消防器材。
4.7储存甲、乙、丙类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5、仓库(和罐区)储存管理
5.1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储存方式、方法、数量必须符合国家
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5.2仓库物品应该分类、分堆贮存,堆垛不得过高、过密,堆垛之间以及堆垛与墙壁之间,应该留出一定的间距通风道及通风口,不得混杂乱放。
各类储罐的实际储量不得超过该储罐总容量的90%。
5.3剧毒和易制毒化学品必须严格执行“五双”(双人管理、双锁、双人收发、双人押运、双人使用)管理规定。
5.4相互接触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同库贮存:
(1)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贮存;
(2)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具有还原性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3)有毒物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
(4)腐蚀性物品,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
5.5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
5.6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物质应采取避光措施。
5.7各类库存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和发生其它危险。
5.8对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化学品,应定期进行测温、化验,防止自燃爆炸。
5.9各类带压气瓶严禁在露天曝晒或靠近明火和暖气中,并不得倒置。
5.10危险化学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化学品不得露天堆放。
5.11对温度、湿度有要求的库房和储罐,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发现变化及时调整。
5.12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储罐和钢瓶,要有防晒设施。气温超过30℃时,安装有喷淋降温雨淋的各类储罐,应开启。
5.13库房门窗在下班时要关好。离开仓库后必须关闭仓库门窗离开时必须关掉电源。
6、出入库和装卸管理
6.1货物出入库应严格出入库管理规定。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出库,危险化学品应有明显的产品标识,不明性质的物品不得验收入库和发放出库。
6.2装卸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检查运输的状况、安全设施、货物包装等是否齐全、完好,对车辆和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清扫,不得留有残渣和污物。不符合要求的,在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前不能装卸。
6.3进入危险化学品贮存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火罩。
6.4装卸易产生静电危害的各类易燃液体和可燃气体,汽车罐车卸车前应静置2分钟以上,罐车应静电接地以消除静电。
6.5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房(和罐区)停放和修理。
6.6同一车辆不得运输互为禁忌的物品。
6.7装卸操作人员应根据装卸危险性和物质危害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作业结束后及时清洗、消毒。
6.8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鞋、帽。
6.9装卸、搬运物品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6.10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和运输车将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6.11对装卸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由固定人员担任。
7、仓库(和罐区)消防安全管理
7.1仓库应当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消防器材必须设置在显眼和便于取用的地点,附近不得堆放物品和杂物,并确保任何时候都完好、有效。
7.2仓库(和罐区)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7.3对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7.4仓库(和罐区)内严禁烟火,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杜绝一切可能产生火花的因素。如因工作需要,必须用火时,按照“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过审批。
7.5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7.6仓库(和罐区)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