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个合同法案例看对合同效力问题的认识
合同效力案例分析报告
合同效力案例分析一、无权处分导致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案情]甲乙为兄弟关系,父母早亡,另无兄弟姐妹,均未结婚。
甲外出经商,托乙照看房屋,乙因赌博欠债,无力还款,竟以自己名义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5月9日一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5月5日甲因他事回家,知晓此事,未表示反对,但因心脏病突然发作,不治而亡。
5月6日,丙因另外购买了便宜的房屋,欲不履行与乙的买卖合同,提出该房屋不属于乙所有,故买卖合同无效。
遂与乙发生争议。
[问题]1.在甲死亡以前,乙与丙所签订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案及解析]1.乙以自己名义与丙所签订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
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也就是说,无处分权人在未取得处分权时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
该合同如果权利人本人予以拒绝,则为无效合同;如果权利人本人事后予以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则该合同为有效合同。
本案中,乙并非房屋所有人而以自己名义将甲的房屋出售与丙,因此所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
甲知此事以后,未表示反对,后甲因心脏病发作突然死亡,乙因继承而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该合同可视为有效合同。
2.丙应履行该房屋买卖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乙因继承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乙与丙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由于甲死亡,其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其遗产应由作为其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的兄弟乙继承,乙因继承而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因而具有了处分权,其与丙所签订的合同,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为有效合同。
据此,丙应当依照双方的约定履行合同,否则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二、无权代理导致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案情]甲公司的经营围为建材销售,一次,其业务员某外出到乙公司采购一批装饰用的花岗岩时,发现乙公司恰好有一批铝材要出售,某见价格合适,就与乙公司协商:虽然此次并没有得到购买铝材的授权,但相信公司也很需要这批材料,愿与乙公司先签订买卖合同,等回公司后再确认。
合同法学习心得
这学期在合同法这门课上通过对合同法的一些学习,让我对合同法的理论有了一定的了解,对一些合同签订后产生的纠纷有了形象的认识.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我们要知道民法中的“人”分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法人即一些公司、组织、企业,而非法人组织指合伙企业、分公司.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区别在于:1、法人拥有独立财产.2、法人能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在学习合同法之前先要知道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第一,契约神圣即如果契约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而订立的,则由其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应当是神圣的,法院保证其履行且当事人不得违反之.第二,契约自由(合同法的灵魂)可以理解为合同订立的自由,指当事人可以根据自主意志决定是否订立合同、选择与谁订立合同、如何订立合同以及如何解决合同纠纷等等问题.从社会的角度来看,我认为契约自由是凌驾在法律之外的,是社会中每个拥有自主能动性的平等公民所应得的对公平、平等、尊重的渴求的满足,也反应社会环境对人权的重视.合同自由是为了排除第三人对合同的非法干预.倘若没有“合同自由”,那么合同法的其他原则如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公平原则,都没有意义.所以契约自由也是合同法的灵魂之所在.第三,契约正义是指契约当事人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缔约和履约,合同的内容应体现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合同当事人一方不能滥用其经济实力或权利而损害另一方利益.第四,契约相对性是指其效力的相对性,即只有表示愿意接受契约约束的当事人才受契约的约束,契约的效力不及于未加入契约关系的第三人.合同的分类有许多,由于自身水平有限,我想简单说一些对于我来说比较“常见”的:1、按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给付义务分为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2、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合同可分为诺成合同和要物合同.(除“使用借贷、消费借贷、保管”为要物合同外其他为诺成合同)3、以成立是否符合法律或者当事人要求的形式要件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对于租赁合同来说,6个月以上为要式合同)4、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5、以合同的履行是否涉及第三人为标准分为束己合同和涉他合同.从整个顺序来看,学习的内容包括:合同的成立、生效、合同效力的介绍、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转让和保全、违约责任.合同的成立:包含“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构成要件:必须由特定人做出,向相对人做出,具有明确缔约目的,内容具体明确(此要件作为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承诺: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指定的方式,对要约内容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构成要件: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且承诺必须在有效期内作出,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或者行为方式.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自然人的缔约能力有年龄标准和精神标准)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合同效力的四种状态: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合同履行的保障分为:抗辩权、保全、担保、违约责任.抗辩权: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分为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合同的保全:指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债权人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的法律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债权包括基于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撤销权和代位权的区别:代位权是对债务人消极不行使权利而使财产减少而危及债权人的行为的救济,而撤销权是对于因债务人的积极行为而使财产减少而危及债权人的行为所作的救济(如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以完全不合理的低价赠与别人以逃避还债).合同的终止的几种情况: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清偿)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消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务债权同归一个人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我国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一般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几种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合同:旅客随身携带品运输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多式运输合同、有偿的委托合同)有偿的保管合同为过错责任原则,无偿的保管合同为推定过错原则.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两个:违约行为、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免责事由:法定抗辩事由(不可抗力和债权人过错)、约定抗辩事由(免责条款))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分为:1、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条件是必须证明有损失)损失分为直接损失(既得利益的减少)和间接损失(可得利益的减少)赔偿的规则:a合理预见规则(损失应该是一个理性人能够预见的)b减轻损害规则(受害方有义务防止损失扩大)c责任相抵规则d损益同销规则f双倍赔偿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违约金(以赔偿性违约金为原则,惩罚性违约金为例外)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不能同时适用5、定金(注意与订金的区别,后者只能作为预付款,定金超过20%的也作为预付款)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物的20%(这断了一些不法分子希望用定金来谋求不当之财的念头)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并用学习了这期的合同法案例,我对签订合同有了明确的法律意识,作为公民,我们应该自觉维护自身利益,比如对于一些格式条款我们应该更加谨慎小心对待.通过对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的学习,我知道怎么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而且,由于诉讼费的收取,在写诉状的时候一定要具体,尽量把情况都写上去,但是不能夸大损失,因为万一败诉,夸大部分原告要承担一部分诉讼费.总之,学完了这门课,对于合同法的一些常识性问题有了一些了解.对于课程报告的一点说明:文章的格式可能是有点散乱,由于自身能力有限,没能把他们串起来,只是按照书上的顺序,把一些要点和笔记列出来,但绝对是原创.参加“合同法实务培训”心得体会2015年4月8日,供应部全体员工参加了由公司组织的“合同法实务培训”.此次培训由内蒙古鹿城律师事务所的老师主讲,主要讲解了一些合同法的基本知识及实务问题.作为一名供应部业务人员,通过这次培训让我从合同签订及合同的履行控制方面并结合相应事例系统地学习了一遍,令我深刻理解到合同在企业中所处的重要位置,要增强企业的合同风险防范意识,把可能发生的合同纠纷中的风险降到最低.结合培训的内容,我认为在以后的合同签订工作方面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一、合同审查方面1、认真审查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能力.为防范欺诈行为,减少交易风险,签约前必须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信用情况等.2、认真审查合同是否有效,履行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合同交易事项本身是否合法有效、具体条款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文件签署是否有效.二、合同签订方面1、争取合同起草权.合同由谁起草,谁就掌握主动权.起草方可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考虑合同中的每一条款,选用对己方有利的措词,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2、用词要严谨.签订合同对合同条款要认真推敲,防止发生歧义和误解,要做到字斟句酌、反复推敲,而且要注意合同的条款有无重复,或前后是否自相矛盾,以免使对方钻了空子.3、尽可能的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交易内容应尽可能具体、明确、可操作;实现我方合同目的的核心条款是否明确、可控;合同履行的流程、期限是否清晰,能否保障交易内容的实现,是否存在由对方单方控制的风险;履行相应义务后,确认是否能取得相应证据;是否需要增加相应的一般条款.三、合同履行控制方面1、严格依合同约定履行,并注意主体的一致性.2、对方的履行及时检验.3、我方的履行保留证据,要求对方及时确认.4、根据履行需要及时的通知、告知、协助.5、合同如有变更应及时办理确认.6、对方发生违约时应及时主张权利、催告履行,行使抗辩权.7、遇有特别事件或重要事实协商解决之同时,保存证据.8、必要时解除合同.四、充分重视法律专业人员的利用,运用法律武器进行自我保护订立合同是一件技术要求高、风险也很大的经营行为,无论对于合同的效力,还是履约能力或陷阱条款,因缺乏经验而难以准确进行把握.只有充分借助专业人员,才能更好地预防合同纠纷.五、增强合同管理意识1、风险意识:认识到合同事务中存在风险,保持警惕,不可疏忽.2、法律意识:依据法律处理合同事务,保护自身合同权益.3、合同意识:重视合同的签定,并依据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事务,保障合同权益.4、证据意识:在处理合同事务的过程中,注意收集、保存相应证据,防止发生争议时,有关重要事实无法证明.5、时效意识:及时、尽快的行使合同权利.这次培训虽然时间有限,但是让我受益匪浅,让我在今后的工作中时刻提醒自己注意合同的风险防范,提高法律意识,降低风险,把所学的知识运用到日常工作中,更好的服务公司.。
劳动合同纠纷-无效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无效劳动合同案例分析同《劳动法》相比较,《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无效的规定主要有三个变化:一是合同无效原因增加了两种;二是增加了在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情况下,劳动者报酬如何支付的规定;三是在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方面,不仅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民事赔偿责任,也规定了劳动者的民事责任,即由于劳动者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的,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一、劳动合同法新增两种无效合同【案例】2008年初,天宇公司进行改制。
按规定,改制后的天宇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能少于原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
员工小张的原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为三年六个月。
新企业的领导为减少用工成本,抓住小张在工作中多收钱款未开发票的错误,要求小张与公司签订期限只有一年的劳动合同。
否则就给其曝光。
劳动合同签订后,小张非常后悔。
要求与单位签订至少三年半的劳动合同。
单位对此不予理睬。
小张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小张的请求会得到劳动仲裁的支持吗?关键是他的那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是否能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劳动法》规定了两种无效的劳动合同:一种是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另一种是采用胁迫、欺诈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里除了保留这两种无效合同的界定外,又增加了两种无效合同,其一就是“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
小张在与天宇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利用小张在工作中多收钱款未开发票的错误,减少了他的劳动合同期限,小张虽不情愿,但迫于公司将其错误行为“曝光”的压力,不得不接受这个条件。
因此,这种劳动合同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时,就可能被认定为是“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无效合同。
《劳动合同法》新增的另一种无效合同是“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的合同。
如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变化及劳动者的工作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劳动者必须服从单位的安排”,违反了劳动合同变更必须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实际上剥夺了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权利,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
合同效力案例
合同效力案例最近,我在合同教育培训机构工作,为学生提供有关合同法的培训。
我们经常使用案例来帮助学生理解合同相关的法律原则和实际应用。
以下是一个关于合同效力的案例:案例:小明是一家家电公司的销售经理。
他与一位客户李先生达成了一份书面合同,合同规定小明将向李先生销售一台价值5000元的电视机,并在购买后提供售后服务。
合同还约定,李先生需在一个月内支付合同款项。
然而,一个月后,李先生仍未支付款项。
小明联系了李先生,但他声称由于财务问题,暂时无法支付。
小明决定提起诉讼,要求李先生支付合同款项,并履行合同义务。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与李先生之间达成了书面合同。
合同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销售电视机和提供售后服务。
因此,合同对于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法律规定,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其履行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小明没有收到合同款项,因此他有权要求李先生支付款项。
然而,李先生声称由于财务问题,无法支付款项。
在这种情况下,小明可以选择解除合同。
对于无力支付款项的一方,合同解除后,另一方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
在本案中,小明可以向李先生要求支付违约金。
此外,小明还可以追究李先生的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李先生应在一个月内支付款项。
由于他未履行合同义务,小明可以要求补偿因此而产生的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合同的重要性和效力。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中得到明确规定,一旦违反合同,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合同或要求赔偿。
虽然最终解决合同纠纷可能需要通过法院的介入,但合同的效力有助于确保合同双方的权利得到保护。
因此,在商业活动中签订和履行合同是非常重要的。
以上是一个关于合同效力的案例。
通过案例学习,学生们能更好地理解合同法的应用,并在实际问题中运用所学知识。
《合同法》案例分析
案例:唐文,男,2000年2月3日生。
2011年1月13日他在网络上向上海易购8848网上购物商城有限公司订购一价格1238元的随身听。
该公司于8月14日送货上门,他支付了货款。
8月20日其父唐海丰发现儿子是偷拿家里的钱购买随身听的,很恼火,遂与该公司交涉,要求退还该物品。
该公司以合同已经生效为理由不退。
于是唐海丰作为法定代理人向上海市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此交易无效。
问:1、此案中的唐文是自然人还是公民?唐文在网上订购随身听的行为是否有效?2、唐海丰提起诉讼是否有法律依据?法院应如何判决?[相关法律]《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人身和财产方面能够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的资格,亦称权益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资格。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下面哪些言辞属于要约?A、甲对一直想购买其珍藏的猴年邮票的乙说“我正在考虑是否要将这张邮票卖给你。
”.B、某建筑公司发传真给某水泥厂,上面写着“请速运20吨150型号水泥来我司。
”C、某大学生张三勤工俭学出售IC卡,他在各个学生宿舍都散发了销售传单,上面写着“面值100、50、30元的IC卡9折优惠,如需要请呼191--88888”D、赵六素来想购买好友郭七祖传的一副黄庭坚真迹,郭七都不肯割售。
一日,两人共饮都有七分醉意,赵六以言语相激,说郭七自己不懂欣赏书法却不肯出售黄庭坚真迹,郭七不胜赵六之激,便说,“好,你拿30万块钱来,这副画就归你。
合同法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以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的效力:1.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
三个月后,乙企业以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甲企业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乙企业将不能按期供货。
甲企业表示反对,并声称,如乙企业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1)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无法律效力?(2)为什么?参考答案:(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2)依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不要式合同,不采取书面形式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
依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起生效。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生效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理应按照《合同法》的合同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借款合同(代位求偿权)2.2000年1月1,某甲向某乙借款6万元,约定2001年1月1日还本付息(利息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
半年后,甲财产状况严重恶化,遂将其贵重财产无偿低价转让给其友丙。
债务到期后,乙要求甲偿还债务,甲还不上,申请强制执行甲的财产状况时,发现甲的财产已经所剩无几,无奈之下,乙只好诉请法院保护其权利。
试分析:乙可以行使什么权利?行使该权利需满足那些条件?参考答案:某乙可以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要行使代位权,必须具备的条件有:(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4)债务人已经陷于履行迟延。
(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
承揽合同3、2000年4月13日,平安机械厂与光明钢铁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
光明公司从平安厂购买应用于M设备的部件三套,每套单价1000元。
因为平安机械厂生产的部件不能完全符合M设备的要求,故光明公司要求平安厂按其提供的图纸进行生产,平安厂同意,并在合同中注明这一点。
合同效力案例分析
合同效力案例分析合同效力是指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在日常生活和商业交往中,我们经常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合同,而合同效力的问题也成为一个关键问题。
一、合同效力的基本原则1.自愿性原则合同效力的第一原则是自愿性原则,即合同是当事人自由意愿的产物,合同双方应当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合同,不得强迫他人签订合同或违背自己的意愿。
2.法律约束原则合同效力的第二原则是法律约束原则,合同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
3.公平原则合同效力的第三原则是公平原则,合同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的公平性,不得对一方当事人造成不合理的损失。
1.口头合同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口头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双方之间进行了交涉和约定,具备了合同成立的要件。
因此,这个口头合同具有合同效力。
2.合同格式条款案例背景:甲方是一家电商平台,乙方是一名消费者。
甲方在销售合同中使用标准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的权益。
分析: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篮子锁定格式条款应当符合公平原则。
对于不符合公平原则的格式条款,法律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撤销,或者作为无效条款进行处理。
在这个案例中,甲方使用了限制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令消费者处于不平等地位,这样的合同条款是不具备合同效力的。
3.恶意逃避法律责任的合同案例背景: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乙方每月工资为2000元。
实际上,甲方每月只支付乙方1500元,并以乙方太多休假和迟到早退为由拒绝支付完整工资。
分析: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在这个案例中,甲方明知乙方每月的工作时间,并承诺按照约定支付工资。
但甲方故意逃避支付完整工资,并以不合理的借口来为自己的违约行为开脱。
这个合同明显属于恶意逃避法律责任的合同,是无效的。
总结:合同效力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的公平性。
案例:合同法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案例1:同时履行抗辩权案例2001年1月,甲、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当年9月1日向乙公司交付房屋100套,并办理登记手续,乙公司则向甲公司分三次付款:第一期支付2千万元,第二期支付3千万元,第三期则在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房屋时支付5千万元。
在签订合同后,乙公司按期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5千万元。
9月1日,甲公司将房屋的钥匙移交乙公司,但并未立即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
因此,乙公司表示剩余款项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付。
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9月1日)7日后,乙公司仍然没有付款,甲公司遂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则以乙公司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为由抗辩。
问题:本案例涉及到同时行使履行抗辩权的条件和法律后果,请用相关内容进行分析。
案例解析:在本案中,从表面看,甲公司违背合同约定,未按期办理房地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已构成违约;而乙公司也违背了合同约定,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7日后,仍然没有付款,构成了履行迟延。
但是,在考虑其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时,尚应考虑其是否享有法定的抗辩权。
从本案看,乙公司按期向甲公司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5千万元,并无违约情形,甲公司并无理由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因此,其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对乙公司而言,由于其第三期款项的支付与甲公司交付房屋并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是应当同时履行的义务。
由于本案中合同标的物是房屋,房屋属于不动产,与动产买卖合同不同,不动产的买卖中出卖人除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之外,还应当完成产权移转登记,才真正履行完给付义务,由于不动产所有权的变动以登记为要件。
尽管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但是因为没有办理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买受人不能因出卖人的交付而获得房产的所有权。
因此,办理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主给付义务。
合同效力问题三论——以《合同法》三个法条为中心
在规制合 同的效 力时 ,合 同法》 注意力集 中于合 《 将 同 的效力 待定 、 无效 以及 可撤销 , 而对于合 同的有 效则
本文 为 武 汉 工 程 大 学科 学研 究 基 金 项 目“ 私法 体 系化 研 究 ” 阶段 性 研 究 成 果 , 项 目立 项 编 号 :6 9 0 1 的 该 10 8 8 。
果。 考虑到法律行 为在本质上乃设权行为 。 以 , 所 合同的 成立 、 有效 、 生效 可以换 一个 角度而表述为想生权 、 能生
权 、 出权 生
款前 段“ 依法成 立 的合 同 . 当事人具 有法律约束力 ” 对 . 规定 的其实就是合 同的有效 . 而合同生效的“ 则指效 效” 果, 即当事人追求 的那种私法上效果 : 三 . 同有效 意 其 合
重 的是 . 界 不 但 缺 乏 对 于 “ 同生 效 ” 学 合 的界 定 . 且 还 而 普 遍 地 将 合 同生 效 和 合 同 有 效 混 为 一 谈 ②
述依其所 涉法条 的顺 序进行 ; 同时 , 鉴于 《 同法 》 合 的合 同定义 系采私法合 同说① 为求与立法 吻合 . 文立论 的 . 本
至此 , 们 不 难 得 出 这 样 四点 结 论 : 一 , 同有 效 我 其 合 和 合 同生 效 是 两 个 不 同 的 概 念 ,前 者 乃 后 者 的 前 提 . 是 先 有 效 , 后 才 生 效 , 不 是 相 反 ; 二 , 同 有 效 的 然 而 其 合 “ ” 效 力 , 法 律 效 力 或 称 法 律 约 束 力 . 8条 第 1 效 指 即 第
生 效 的 , 照 其 规 定 。 依 ”
果 , 而 达 成 了 意 思 表 示 一 致 : 同成 立 仅 为 事 实 判 断 。 从 合
合同效力与无效案例分析
合同效力与无效案例分析合同效力与无效案例分析案例一:张先生的售房合同事件发生时间:2008年3月15日细节:2008年3月15日,张先生与李女士签订了一份售房合同。
根据合同内容,张先生同意将其位于北京市中心的一处房产以3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女士,并约定双方在2008年5月15日进行过户手续。
合同约定在签订后立即生效。
然而,不久后,北京市政府发布了新的楼市调控政策,严格限制了房屋买卖的价格。
根据政策,张先生的房屋市场评估价值只有200万元,远低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
李女士得知政策后,决定寻求法律援助。
经过律师的调查和分析,发现该合同存在以下问题:首先,该合同中规定的出售价格明显超过了房屋市场评估价值,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其次,合同中并未规定类似政策调控的情况下的变更或解除条款。
针对这些问题,律师提出了以下观点:1.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合同内容不合法、不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根据合同中明显的价格不合理性,李女士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2.变更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合同,若达成一致则法律效力仍然存在。
在这种情况下,李女士可以与张先生重新协商达成一致的价格,并签订变更合同。
综上所述,由于张先生的售房合同存在价格不合理性以及未考虑政策调控等问题,合同可以被认定为无效。
李女士可以寻求变更合同的方式重新协商价格,以满足双方的合理需求。
案例二:王先生的劳动合同事件发生时间:2005年7月1日细节:2005年7月1日,王先生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王先生将在A公司担任销售经理职务,并享受相应的薪酬待遇。
合同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约定了违反合同的责任和赔偿方式。
然而,在第一年合同期限届满后,A公司以王先生业绩不佳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仅支付了王先生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
王先生觉得自己受到了不公正待遇,于是咨询了一位律师。
从一起案例评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问题
从一起案例评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问题【案情简介】王先生今年33岁,从外地来深圳工作已10年。
6年前,他和妻子结婚后生育婚生子,一家三口租住龙华新区。
王先生告诉南都记者,孩子已5岁多,眼看着越来越大面临上学问题,夫妻俩决定买房。
“我老婆没有工作,我攒了点钱,父母凑了点,还找朋友借了一些钱。
”去年4月5日,他与刘某桥签订房屋转让合同,购买了龙华新区潜龙花园的一套房产,这套房产带小学和中学学位。
这一购房时间点卡得非常及时。
去年3月30日,深圳发布楼市新政,购房政策有所放宽。
新政后楼市并无立刻反应,从当年5月份楼市才开始一路狂飙。
王先生正好是在房价暴涨之前买入。
这套71平方米的两房住宅转让价为176万元但市场价目前已超过300万元。
进入到5月,深圳楼市开始暴涨,大量卖家违约,引发交易诉讼潮。
王先生告诉南都记者,他购买的这套房产涨价幅度当时至少在40万元,对方也提出要加价,否则后续过户时不会配合。
双方有过一阵拉锯战。
最终王先生在总价176万基础上增加了1万元。
同一天,双方签订了正式的二手房交易合同,并在房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产权变更。
去年6月2日,王先生拿到了写着自己名字的房产证。
此后,买卖双方签订了《交楼确认书》,确认交楼。
一方面王先生开始向银行按月偿还长达25年的按揭贷款,另一方面王先生也在装修房子。
此时太太已经怀上二胎,他们也打算在新房里迎接孩子的降临。
同年8月他突然接到法院传票,才得知卖家的儿子以母亲系精神病为由诉请法院宣告交易无效,退还房产。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刘某桥因遭打劫导致头部重伤昏迷,随后送至医院治疗,同年12月出院。
2006年4月,司法鉴定书作出结论,刘某桥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后一年,目前突出的临床症状为颅脑创伤后遗忘综合征,个人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及社会功能明显障碍,精神残疾评定为重度(一级)。
刘某桥时任深圳市委统战部处级干部。
2012年,深圳市福田区残疾人联合会向刘某桥发放了《残疾人证》,并指定刘某桥的母亲为其监护人。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例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例确认合同效力是一种常见的法律争议,它涉及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法律能力以及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在本文中,我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探讨确认合同效力的相关案例,并提供个人观点和理解。
一、关于确认合同效力的背景确认合同效力是指当事人争议合同是否有效,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情况。
在合同法中,规定了合同的效力原则,例如主体能力、合法性和真实意思表示等。
当事人对于合同效力存在争议时,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等程序来解决,并最终确认合同的效力。
二、确认合同效力的案例分析1. 案例一:张某与李某签订的购房合同争议张某和李某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但后来发现该合同存在违法行为。
张某认为合同无效,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购房款。
而李某则认为合同有效,并拒绝履行退款义务。
本案涉及主体能力和合法性等问题,法院最终认定该合同无效,并判决李某返还购房款给张某。
2. 案例二:王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争议王某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但后来因公司原因解除合同。
王某认为公司违反了劳动法规定,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获得相应的赔偿。
公司则主张合同有效,并拒绝支付赔偿金。
本案涉及合法性和真实意思表示等问题,最终仲裁机构确认了合同的效力,并判决公司支付一定的经济赔偿给王某。
三、对确认合同效力问题的个人观点和理解确认合同效力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主体能力、合同的合法性以及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
在我的观点中,合同的效力与公平和诚实的原则密切相关。
当事人在签订合应该确保自己具有相应的法律能力,并对合同条款有明确的理解。
合同的内容应当合法,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另外,当事人应该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思,并确保没有被欺诈或胁迫等行为影响判断和选择。
总结与回顾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例涉及了合同法的多个要点,包括主体能力、合法性和真实意思表示等。
在法律制度下,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合同效力的争议,并最终确认合同是否有效。
在个人观点中,我认为合同的效力与公平和诚实的原则密切相关,当事人应该具备法律能力、确保合同合法和真实表达意思等。
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交付了货物,但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存在以下情况: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乙某在签订合同时,未获得公司董事会授权,乙某的签字亦非乙某本人所签。
甲公司据此认为,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请求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二、案情分析1. 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定义效力未定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在成立时,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需经过其他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来确定其效力的法律行为。
2. 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乙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在本案中,乙某未获得公司董事会授权,且签字并非本人所签,构成欺诈行为。
3. 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乙某的行为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乙某的行为构成欺诈,导致甲公司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因此,甲公司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乙某未获得公司董事会授权,且签字并非本人所签,构成欺诈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公司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乙公司应返还甲公司货款100万元,并赔偿甲公司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1. 合同当事人应当认真审查对方主体资格,确保合同主体合法、有效。
2. 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合同,避免因合同瑕疵导致合同无效。
从一则案例看无效合同的认定及处理
从一则案例看无效合同的认定及处理作者:康传娟来源:《现代经济信息》 2017年第21期从一则案例看无效合同的认定及处理康传娟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摘要:城镇规划区内的房屋如果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经批准,被出租的,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如果无效,应该如何处理,以及诉讼时效如何起算,本文作了解释。
关键词:租赁;无效合同;诉讼时效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31-0-01一、案情简介2010年3月份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乙公司向甲公司租赁一套房屋,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010年4月至2015年4月,租金每年为12万元,付款方式按年计算。
乙方必须在使用前一个月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甲方。
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为: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义务时,需向对方偿付年度租金的5%作为违约金。
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到期应付租金的千分之五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约定将房屋交付给了乙方,但是乙方只支付了2010年的全部房租以及2011年房租8万元。
2015年4月合同到期后,乙方仍有一些机器设备在租赁房屋内未搬出。
甲方于2015年5月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关系、乙方腾空房屋并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40万元以及违约金10万元。
乙方认为甲方的起诉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具体理由:第一,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因为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是临时建筑,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而且也一直未领取房产证。
第二,甲方主张房租已经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
第三,由于甲方与社区居民之间存在纠纷,导致居民封堵厂门,造成乙方损失30万元,甲方曾经承诺承担乙方损失。
另外乙方搭建的厂房及设备已被甲方控制,乙方的损失巨大。
基于上述三点理由,乙方要求法院驳回甲方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1)双方的合同是否有效?(2)如果无效,应该如何处理?(3)甲方要求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应该从何时开始计算?(4)对于乙方的损失,甲方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二、法理分析首先,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无效合同的例子无效合同的案例
无效合同的例子无效合同的案例无效合同的例子无效合同的原因(一)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合同的举例例如以买卖合同的方式来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者私分国有资产。
无效合同案例分析合同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即无效是否是无效合同案例5分无效。
由于人身伤害触犯刑法,伤害者无权要求被害人放弃起诉权。
但是,已支付的赔偿,可以向法庭提出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无效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例子 1.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是以担保主合同债权为目的的,如果主合同债权因主合同无效而不存在,则担保合同也就失去了担保的对象,因而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2.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
(1)担保人主体资格不合格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一是国家机关不得为担保人。
民事法律行为生效举例合同6篇
民事法律行为生效举例合同6篇篇1民事法律行为生效举例合同一、引言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民事法律关系或者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和意思行为。
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和形式,则该法律行为即为生效,产生效力。
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常见形式,而合同的生效对合同的履行和解决纠纷有着重要的意义。
同时,合同的生效也是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具备一定的条件的,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和形式,合同才能生效并产生法律效力。
本文将结合具体的案例,阐述一些关于合同生效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应用。
二、合同生效的法律规定1. 合同的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成立于当事人的要约和承诺交付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时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成立的时间,通常是指合同最后一方当事人在接受另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时,合同即为成立。
2. 合同生效的时机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之后,双方首先要签署合同文书并确定合同的内容,然后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条件进行履行,合同才能生效。
合同的生效时机一般是在履行条件或者时间上的约定完成后。
3. 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一旦合同生效,即产生法律效力。
合同的法律效力体现在当事人有权依法要求对方履行合同和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依法终止合同或者请求司法机关进行强制执行。
三、合同生效案例分析1. A公司与B公司签订销售合同A公司与B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销售数量、价格、交付方式等具体内容。
双方在协商确认后签订了合同书,并在书面上写明生效日期为双方盖章之日起。
在确认了合同内容无误后,A公司和B公司盖章签字,合同即为生效。
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进行生产和交付,合同顺利履行。
2. 个人购房合同小明购买了一套房产,与房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
合同约定了购房的价格、面积、装修标准等具体内容,小明在收到合同书后进行了认真阅读,并确认合同内容无误后签字。
合同法案例分析
案例:私企老总甲因其妻无法怀孕,自愿与乙达成借腹生子协议如下:甲支付乙定金2万元;乙在租期两年内一直住在甲的高级别墅里,并自愿与甲进行性生活,直到甲生下孩子才能离开高级别墅;两年后,如果乙为甲生男孩则可获得报酬20万,生女孩可获得报酬10万元;乙生完孩子,拿到钱后,双方以及乙与孩子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
问:“借腹生子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产物,其是否有效呢?【参考结论与法理分析】本案中 , 双方订立的 " 借腹生子 " 协议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 因其违反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合同法的根本准则 , 是制定、适用、解释和研究合同法的依据和出发点。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具有不确定性、根本性、指导性和强行性的特点。
本案中的借腹生子协议 , 是平等主体之间自愿订立的 , 从合同自由的角度上说 , 应当是有效的。
但借腹生子协议严重违反了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 具体表现为 : 采用婚外性生活的方式实施借腹生子违反了性道德协议规定乙在孩子出生之前不得离开别墅 , 从而限制了乙进行自由活动的基本人权,协议要求乙在孩子出生接受价款后断绝母子关系 ," 自愿 " 放弃亲权 , 不仅与人身权不得抛弃的原则相违背 , 同时也侵犯了乙的基本人权。
基于此 , 本案的借腹生子协议无效。
●1、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
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
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
甲要求乙赔偿损失。
对此,应如何处理?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答案:(D)●2、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甲将房屋无偿提供给乙居住,乙则无偿教甲的女儿学钢琴。
对于该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属于无名合同B.属于实践合同C.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D.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答案:(ACD)● 3.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合同的,有哪些?A、保管合同B、委托合同C、借款合同D、互易合同答案(ABC)例、甲乙订立一房屋租赁合同,租期5年,从1997年3月1号起,每月5号付当月租金。
合同无效纠纷案例分析
合同无效纠纷案例分析合同无效纠纷案例分析事件一:合同效力问题时间:2008年5月事件概述:王先生是某公司的高级销售经理,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员工合同,约定双方关系为长期劳动关系,合同期为五年。
然而,两年后,该公司突然解雇了王先生,并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其剩余薪资和福利。
细节描述:王先生在与公司签订合同之前,曾为该公司提供了一份完整的职业经历背景,包括过往工作经历、资质证书和学历证明等。
公司核实后对王先生的背景表示满意,并与其签订了员工合同。
然而,王先生在与公司的合作期间逐渐发现,该公司存在着严重的财务问题,资金链紧张且多项债务未能得到清偿。
两年后的一天,公司突然通知王先生被解雇,并称其被录用时,提交的职业背景材料存在虚假。
公司表示,如果王先生拒绝承认提交虚假材料的事实,将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其刑事责任。
王先生对此感到非常震惊,并表示提交的职业背景材料均为真实合法,绝无虚假。
王先生聘请一位律师代表自己提起诉讼。
在庭审中,律师通过调取王先生的职业成绩单、荣誉证书和学历证明等证据来证明其所提交的背景材料的真实性。
同时,律师要求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其所称的虚假材料的内容和来源。
然而,该公司无法提供任何相关证据,仅以口头陈述作为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王先生胜诉,确认其所提交的职业背景材料真实合法,并认定合同有效。
法院指出,根据中国劳动法的规定,雇主在业务关系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告知员工并与其协商,而不能随意解除合同。
此外,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一旦成立,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毁约。
律师点评:此案例中,公司试图利用王先生所提交的虚假材料来解除合同,并以合同无效来拒绝支付其剩余薪资和福利。
然而,公司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虚假材料的存在,且未在解除合同之前与王先生进行协商沟通,违反了劳动法相关规定。
法院在判决中维护了王先生的权益,确认其合同有效,并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赔偿。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合同的效力问题需要在签订合同前慎重考虑,并确保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一致。
类似合同却不具备合同效力案例
类似合同却不具备合同效力案例标题:类似合同却不具备合同效力的案例——购房协议引发的争议引言: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公民和企业的权益,并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然而,在日常生活中,有时人们会签订一些看似合同却不具备合同效力的协议,引发一系列纠纷。
本文将以一个购房协议争议案例为例,详细揭示其事件经过,并最终进行律师的点评。
一、事件背景:2010年1月10日,小李与开发商A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协议约定小李将以200万元购买A公司开发的一套商业用房,双方约定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前,小李需先支付30%的定金作为购房意向金,并在2月10日前缴清剩余房款。
可是问题出现了,2月1日,A公司将该商业用房以更高价格出售给了其他购房者B。
二、事件经过:1. 2010年1月10日:小李与A公司签订购房协议,并支付30%的定金。
2. 2010年2月1日:A公司违约,未能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将商业用房售予小李。
3. 2010年2月5日:小李得知A公司已将房屋出售给B,对此感到愤怒和失望。
4. 2010年2月8日:小李通过律师函向A公司发出违约通知,并要求返还定金,并支付赔偿金。
三、法律分析与争议焦点:1.合同效力:购房协议是否具备合同效力。
2.定金返还:A公司是否应该返还小李支付的定金。
3.赔偿责任:A公司是否应该向小李支付赔偿金。
四、律师点评:购房协议是双方意愿的表达,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
然而,根据购房协议的约定,双方并未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此购房协议在法律上并不具备完整的合同效力。
尽管如此,A公司在签订购房协议后将房屋转让给其他购房者B,构成了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违约方应当返还受益人支付的定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此案中,由于A公司违约导致小李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取得该商业用房,A公司应该返还小李支付的定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由于A公司的违约行为给小李带来了经济损失和精神困扰,律师建议小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适当的赔偿金。
合同效力纠纷再审典型案例
合同效力纠纷再审典型案例甲方:【甲方名称或实体】乙方:【乙方名称或实体】鉴于甲乙双方因合同效力问题产生纠纷,经过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经再审程序解决该纠纷。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协议。
一、案件背景甲乙双方于【签订时间】签订了一份关于【合同标的】的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
由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甲方认为原合同无效或存在重大瑕疵,遂向乙方提出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主张。
经过一审、二审程序后,因对原合同的效力问题存在重大分歧,双方决定通过再审程序解决纠纷。
二、再审请求及依据1. 甲方主张原合同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
主要依据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等相关法律规定。
2. 乙方主张原合同有效,请求法院驳回甲方的诉讼请求。
主要依据为原合同条款、相关证据及法律解释等。
三、再审事实及证据1. 双方应提供与合同订立、履行过程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通讯记录、支付凭证、履行情况等。
2. 双方应就合同效力问题的事实进行举证和陈述,确保所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
3. 法院将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庭审情况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决。
四、再审判决结果1. 若法院认定原合同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双方应按照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合同解除后的事宜。
2. 若法院认定原合同有效,驳回甲方的诉讼请求,双方应继续履行原合同约定的义务。
3. 在再审过程中,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可以依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应遵守调解书的约定。
五、法律效力及履行1. 本协议经法院再审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2. 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3. 若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1.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双方发生新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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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合同法案例看对合同效力问题的认识
摘要:在案例中,被告吉祥服装厂在采购布料时误以为是纯棉布料并将其制成成品卖给原告,并没有故意作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不存在欺诈的故意,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是欺诈行为。
但是,由于原告和被告都发生了错误认识,并且此种错误认识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利益,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或者予以变更。
关键词:重大误解合同效力
案例
1996年8月10日,吉祥服装厂(被告)携服装样品到某市大华商厦(原告)协商签订服装购销合同。
大华商厦同意订货,并于当月16日签订了合同。
当时,吉祥服装厂称样品用料为纯棉布料,大华商厦主管人看后也认定是纯棉布料,对此没有异议。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吉祥服装厂向大华商厦提供按样品及样品所用同种布料制作的女式裙9000件,总价款为360000元。
一个月后由吉祥服装厂将货物送到商厦营业地,大华商厦按样品验收后于1-5天内将全部货款一次付清。
8月25日,吉祥服装厂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送到了指定的地点,大华商厦验货后认为数量、质量均符合合同约定,于是按约定的时间向服装厂支付了货款。
但是,9月1日,有一位顾客购买此裙后认为不是纯棉布料,要求退货。
大华商厦立即请有关部门进行检验,后证实确实不是纯棉布料,里面含有15%的化纤成分。
大华商厦认为吉祥服装厂有欺诈行为,于是函告吉祥服装厂前来协商,要求或者退货或者每件成品降低价款10元。
吉祥服装厂则辩称:其厂业务员去南方某市购买此布料时是按纯棉布料的价格购买的,有发票为证,且当时拿样品给商厦看时,商厦也认为是纯棉布料,因而不存在欺诈行为,不同意退货,如果退货每件成品只能降低5元,为此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此后,商厦主管人员调离岗位,此争议被搁置,直至次年9月26日,商厦才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全部制成品,并要求吉祥服装厂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此案涉及到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
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可撤销合同分五种情形:
一是因重大误解成立的合同;二是显失公平的合同;三是因欺诈成立的合同;四是因胁迫成立的合同;五是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等产生错误认识,致使该行为结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
其基本含义为:
1)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发生重大误解,及当事人对合同主要内容、主要条款产生误解,致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
2)误解是由误解人自己造成,而不是受对方的欺诈、胁迫等不正当影响造成,是误解一方自己的过失或过错造成。
3)不能将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与未成立的合同相混淆。
重大误解一般以双方误解为原则,以单方误解为例外。
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是:
(1)必须是表意人因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误解必须是合同当事人自己的误解,因第三人的错误而发生误解,并非合同法上的误解,当事人因第三人的错误而发生利益上的重大失衡,可按显失公平处理。
(3)须表意人无主观上的故意。
(4)误解必须是重大的,所谓重大,指一般人如果处于表意人的地位,假使不是由于错误,就不会作出那样的意思表示。
在本案中,被告吉祥服装厂在采购布料时误以为是纯棉布料并将其制成成品卖给原告,从其主观上看,并没有故意作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不存在欺诈的故意,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是欺诈行为。
但是,由于原告和被告都将布料当作是纯棉布料而订立了合同,双方对合同标的物的质量都发生了错误认识,并且此种错误认识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利益,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此合同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或者予以变更。
我国《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以后,将溯及既往,至合同成立之日起就无
效,即使当事人在事后追认也不产生法律效力。
合同终止履行,已履行部分,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但在此案中,由于双方订立合同的时间为1996年8月16日,而原告在1997年9月26日才向法院起诉,因此,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因顾客退货而造成的损失应根据过错程度由双方承担。
但对于双方合同是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还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存在争议。
从司法实践来看,重大误解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如将买卖作为赠与或将赠与作为买卖;
(2)对当事人特定身份的认识错误,如以信用为基础的委托合同和对履约能力有特殊要求的合同(承揽、加工合同),如果对当事人的身份发生了误解,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3)对标的物性质的误解,如把赝品当作真品;
(4)对标的物质量的认识错误;
(5)对标的物价值或报酬的误解。
此外,当事人对标的物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内容的误解,如果并未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或合同目的的实现,一般不应认定为重大误解。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与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在定性问题上容易混淆。
根据民通的意见的规定,采用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表示而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和欺诈都包含了表意人的认识错误问题,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误解一方陷入错误认识是由于自己的过失(非故意)造成的,而非受欺诈的结果;在欺诈的情况下,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是由于他人实施欺诈行为为而诱使自己作出非真实的意思表示,而非自己的过失造成的。
参考文献
黄少彬. 张旭.《简明合同法教程》科学出版社 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