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生效及撤销、撤回的案例及学理解析(吴兆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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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合同范本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合同范本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合同范本在商业活动中,要约是一种常见的合同交流方式。

当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要约时,它希望对方能够接受该要约并达成合同。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要约的发出方可能需要撤回或撤销该要约。

本文将探讨要约的撤回和撤销合同的范本。

第一部分: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发出方在对方接受前撤回要约的行为。

要约的撤回通常遵循以下原则:1.在要约生效前撤回:如果要约方在对方接受前以书面形式撤回要约,那么要约将被视为无效。

例如,当购房者向卖家发出购房要约后,如果购房者在卖家接受前发出书面撤回通知,那么要约将被视为无效,双方不再有任何义务。

2.口头撤回要约:在某些情况下,要约方可以在对方接受前通过口头方式撤回要约。

然而,这需要确保要约方的口头撤回得到了对方的确认。

例如,当雇主向求职者发出聘用要约后,如果雇主在求职者接受前通过电话口头撤回要约,雇主需要确保求职者确实知情并同意撤回。

第二部分:撤销合同的范本在某些情况下,双方可能已达成合同,但其中一方希望撤销合同。

以下是撤销合同的范本以供参考:合同撤销协议本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由以下当事人(以下各称“甲方”、“乙方”或“双方”)签署:甲方:地址:联系方式:乙方:地址:联系方式:鉴于:1. 甲方于______(日期)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合同(以下简称“合同”);2. 甲方希望撤销该合同并双方达成本协议。

协议条款如下:1. 双方同意撤销上述合同,并承认合同自______(日期)起无效。

2. 双方同意彼此放弃合同所产生的任何权利和义务,并互不追究。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日期:乙方签字:日期:当事人:日期:第三部分:合同范本的使用注意事项在使用撤销合同范本时,双方应注意以下事项:1.确保协议内容清晰:合同范本应包含双方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

此外,协议中应明确双方签署的具体日期。

2.协商一致:双方在签署合同和撤销合同时应达成一致意见。

如果发现有任何异议或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并酌情修改合同范本。

买卖合同撤销反诉和另案处理的案例

买卖合同撤销反诉和另案处理的案例

买卖合同撤销反诉和另案处理的案例
咱就说有这么个事儿啊,老张和老李之间有个买卖合同。

老张呢,是个卖水果的小商贩,老李是个开水果店的。

老张把自己果园里的一批苹果卖给老李,合同上写得清清楚楚,啥品种、多少数量、啥价格啥的。

可是呢,这苹果运到老李店里的时候,老李发现,好多苹果都烂了一部分,根本就不是之前说好的那种品质。

老李就不干了,他觉得老张这是坑他呢,就向法院起诉老张,要求解除这个买卖合同,还得让老张赔偿他因为这事儿遭受的损失,比如说他本来计划用这些好苹果做促销活动,结果现在只能取消,损失了不少客源。

但是呢,这案子在审理过程中啊,又出现了新情况。

原来,老张发货的时候找的那个运输公司,和老李之前有过一些纠纷。

这个运输公司之前给老李运水果的时候,也出过类似的状况。

这时候法院就觉得有点头疼了,因为这个运输公司的事儿呢,虽然和这个买卖合同有点关系,但又不完全是一码事。

如果在这个案子里一起审理运输公司的事儿,就会把案子变得超级复杂,就像一团乱麻似的。

最后呢,法院就先审理老张和老李之间买卖合同本身的纠纷。

经过调查取证,发现原来是老张在装货的时候,没有仔细检查苹果的储存情况,有一些苹果本身就有点小毛病,再加上运输过程中有点颠簸啥的,才导致到老李那儿的时候烂了好多。

所以法院就判决解除这个买卖合同,老张得给老李赔偿一部分损失。

然后呢,关于运输公司的事儿,就另案开始审理了。

这就是一个买卖合同撤销反诉和另案处理的例子,你看,这法律处理事情的时候,也得像整理乱麻一样,一根一根地理清楚呢。

要约撤回或撤销的比较研究

要约撤回或撤销的比较研究

要约撤回或撤销的比较研究摘要:在要约的撤回或撤销上,英美法限制较少,其灵活性符合贸易活动的需要。

大陆法国家一般不答应撤销要约,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有关国际公约对其进行了调和、折衷,合同法的规定与有关国际公约一致。

关键词:要约撤回撤销大陆法英美法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

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以后使要约回于消灭的行为。

在要约的撤回或撤销的规则上两***系的差别较大,对两***系及其有关国际公约在这方面的规定进行比较,对于完善合同立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英美法国家十分崇尚合同自由(freedomofcontract)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地提出或收回其意思表示。

因此,英美法中要约的撤回是理所当然可以的事,不仅如此,要约也可以撤销。

英美普通法撤销要约的基本规则是:在要约被接受或得到承诺之前,要约人有权随时撤销要约;撤销要约必须投递受要约人才能有效,但不必要求要约人亲身投递。

第一,要约人在受要约人承诺前可以随时撤销要约。

英国早在1789年PayneV.Cave一案中确立了要约在受要约人承诺以前可以随时撤销的判例。

由于英美普通法对承诺采用了不利于要约人的发信主义,为公平起见,对要约人撤销要约限制就比较少。

[1]对于限期承诺的要约,要约人能否在限期内撤销该要约,英美普通法以为,由于要约这种许诺是单方面的,是不能强制实施的,因而限期内是可以撤销的。

其法理根据是:要约作为诺言在被承诺之前是无对价的,因而对诺言人是无约束力的。

⑵除非:(A)受要约人在接到撤销要约的通知之前已经作出了有效的承诺,使合同已经成立,但要约人尚未收到承诺通知;或者(B)受要约人已经支付了一定对价作为支持,如给予要约人一英镑,购买了要约人撤销要约的权利,从而构成了一份有效的选择权合同。

换言之,受要约人为此给付了一定的价值作为报答;⑶或者(C)受要约人与要约人另外订立一份具有约束力的签字腊封的合同,这种合同无需对价即可成立。

要式合同的形式欠缺案例及学理解析(吴兆祥)

要式合同的形式欠缺案例及学理解析(吴兆祥)

要式合同的形式欠缺案例及学理解析吴兆祥上传时间:2002-11-23一、案例(一) 案情5月2日,北京市某公司甲与另一公司乙签订了购买空调100台的合同,约定每台空调价格为1900元,于5月4日交货,合同订立后,乙公司当即支付预付款19000元。

甲公司提供40台空调后,乙公司经检验认为该产品质量不合格,要求退货。

甲公司认为自己不可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乙公司提供合同约定的空调,于是建议由丙公司供货,货款由乙公司向丙公司支付。

双方约定最后签订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但双方协商一致后,直接通知丙公司向乙公司供货,未签订书面的合同。

5月6日,丙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空调100台,价款共计190000元。

但乙公司仅向丙公司支付货款171000元,扣除了乙已经向丙公司支付19000元。

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二)对本案的不同处理意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由于甲与乙约定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没有采用书面合同形式,所以合同未成立。

第二种观点认为,甲与乙虽然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实际上当事人并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是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合同,所以该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

我们认为,审理本案关键要正确的认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在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法律效力。

合同的成立通常应当于承诺生效时成立。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其成立应当在当事人于书面合同上签名盖章后生效。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在签订由丙公司交付货物的合同时约定,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则该合同应当于双方在书面合同上签名盖章时生效。

但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即使当事人没有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也未必就一定合同不成立。

按照《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只要实际上双方已经成立口头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已经实际履行了其主要合同义务的,即使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也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成立。

【核心法条之《合同法》】吴一鸣制作

【核心法条之《合同法》】吴一鸣制作
《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核心法条(评注版)
《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核心法条
制作人:吴一鸣_众合教育 微博:/civillaw
☺友情提示:基于“最核心、最精练”之宗旨,[口袋法条]不收录虽必考但属常识性的条文,以及虽考过、 但考到频率不高的条文。对于学有余力的考生,建议阅读众合版《重点法条解读》 。
1 制作人:吴一鸣_众合教育 微博:/civillaw
《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核心法条(评注版)
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 签订地。 (注意:当合同本身对于订立地有明确约定时,即以约定地,而非实际订立地作为 其成立地点。另,请准确理解“最后签章地” ,具体可参见本人微博“脑筋急转弯 6” 。 ) 《合同法解释二》第七条第 1 款 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人 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 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 的习惯做法。 (确定“交易习惯”的“两当”标准:当地 or 当事人。 ) 《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在缔约过失责任这个考 点上,除合同无效、被撤销等外,最经常考的事由就是“恶意磋商” 。注意,恶意磋商指磋 商之始即无缔约目的,若初有缔约目的,后因其他原因而中断缔约,并不构成恶意磋商。 此 外,缔约过失责任不赔利润,只赔缔约费用。 ) 《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 的有效。 ) 《合同法解释二》 第十五条 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 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请求追究 出卖人违约责任(非缔约过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物多卖,两个合同均有效, 必考点,去年在卷三卷四均考到。 )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 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 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注意:本条仅适用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要笼统记成了未成年人。 )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 认。 (沉默视为拒绝)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 名义订立合同,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 (这几个字是表见代理的考点所在, 别忘了 “空白合同书” 、 “盖章的授权书”等标志性事实)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注意:表见代理 虽发生有效代理的后果,但其作为无权代理的本质依然不变。 ) 《合同法解释二》 第十二条 考到过。 ) 《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 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 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 权; (此 1 年为除斥期间,在考题中常隐含于题干事实中,需要你自己去发现,提高警惕啊! 另, 出售不合格商品未声明, 撤销是 1 年, 违约的诉讼时效也是 1 年, 这两个 1 年性质不同, 需注意。 )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失效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失效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失效要约撤销是指要约⼈在要约⽣效后、受要约⼈承诺前,使要约丧失法律效⼒的意思表⽰。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

也就是说,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在受要约⼈作出承诺之前,要约法律教育⽹⼈可以撤销要约。

由於撤销要约可能会给受要约⼈带来不利的影响,损害受要约⼈的利益,法律规定了两种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1、要约⼈确定了承诺期法律教育⽹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合同做了准备⼯作。

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即要约⼈与受要约⼈均不再受其约束,要约⼈不再承担接受承诺的义务。

《民法典》规定了要约失效的情形: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

受要约⼈接到要约后,通知要约⼈不同意与之签订合同,则拒绝了要约,在拒绝要法律教育⽹约的通知到达要约⼈时,该要约失去法律效⼒。

2、要约⼈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未作出承诺。

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超过法律教育⽹这个期限不承诺,则要约失效;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在通常法律教育⽹情况下,要约发出后⼀段合理时间内不承诺的,要约失效。

4、受要约⼈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发⽣这种情况即为反要约,反要约是⼀个新的要约,提出反要约就是对原要约的拒绝,使原要约失去效⼒,原要约⼈不再受要约的约束。

42.2006年7⽉1⽇,我国l公司向外国m公司发出⼀份要约称:出售某型号的电瓶叉车300辆,单价9500美元/fob ⼤连,9⽉15⽇装船,买⽅于8⽉15⽇前开出信⽤证。

该要约发出后的第四天,全球叉车市场价格上涨,l公司欲撤销该要约。

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 a.如要约要求在7⽉15⽇前答复,则l公司不必考虑撤销要约的问题 b.如要约要求在7⽉15⽇前答复但m公司未答复,l公司应在7⽉16⽇通知m公司撤销该要约 c.如m公司回函要求改⽤d/p⽅式付款,则l公司可⽴即发函撤销该要约 d.只要在m公司答复之前将撤销要约的通知发⾄m公司即可撤销该项要约 答案:a 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四百七⼗四条规定: (1)在未订⽴合同之前,发价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

电子商务合同中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电子商务合同中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电子商务合同中要约的撤回与撤销在电子商务合同中,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它们分别指的是合同订立前和订立后的行为。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对方接受之前,一方在作出要约后,撤回要约的行为;而撤销则是指在合同订立后,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主动解除合同的行为。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别解释要约的撤回与撤销,并分析它们在电子商务合同中的适用情况。

首先,要约的撤回是建立在契约自由原则的基础上的。

契约自由是指自愿并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即双方在没有任何干涉的情况下自主选择是否要约,以及是否接受要约。

因此,在电子商务合同中,当一方在对方接受之前撤回要约是符合契约自由原则的。

要约的撤回应当是明确的、有态度的表示,并且在对方接受之前到达对方。

在电子商务合同中,要约的撤回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等书面形式进行,只要能够体现出明确的撤回意愿,并在对方接受之前即可起效。

要约的撤回虽然是合法的行为,但需要注意一些特殊情况。

一方面,要约的撤回必须在对方接受之前生效,一旦对方已经接受,撤回行为即失效。

另一方面,要约的撤回可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如果一方撤回要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撤回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此,在撤回要约时,要慎重考虑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接下来,我们来讨论合同订立后的撤销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可以根据合同法规定的情形,经对方同意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合同。

合同的撤销行为应该是经过双方协商,或者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其他解除条件才能实现的。

在电子商务合同中,合同的撤销也适用上述原则。

当一方在合同订立后,因特定原因希望撤销合同时,应当与对方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或者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解除。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电子商务合同中,双方可能地理位置相隔较远,因此进行撤销行为时需要选择合适的沟通方式,例如通过视频会议、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有效的协商与解除合同。

国经案例集

国经案例集

国际经济法案例集精品课建设课题组第一部分国际贸易法律制度1.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问题案情2003年11月25日,英国A公司向新加坡B有限公司发出如下要约:某品牌彩色电视机2000台,每台伦敦船上交货价(FOB)4000美元,即期装运,要约的有效期截止到12月30日。

A公司发出要约后,又收到了巴黎某公司购买该种型号电视机的要约,报价高于A公司发给新加坡B有限公司的要约价格。

由于当时新加坡B有限公司尚未对该要约作出承诺,故而A公司于12月15日向新加坡B公司发出撤销11月25日要约的通知,而后与巴黎方面的公司签约。

但是,12月22日,A公司收到了新加坡B有限公司的承诺,同意英国A公司的要约条件,并随之向A公司开出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

后因A公司末履约,新加坡B公司诉诸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庭,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

A公司的律师辩称,该公司于2003年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已于12月15日被该公司撤销,该要约已失去效力,因而B公司12月22目的承诺没有效力,购销合同没有成立。

问题:1.A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A公司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能否被撤销。

2.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

答案要点:本案中A公司的要约注明了有效期是2003年12月30日,故而是不可撤销的。

B公司的承诺于有效期内到达,所以合同视为成立。

解析: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5条的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要撤回要约的通知于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该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要约人将其取消。

根据该《公约》第16条的规定,要约是可以撤销的,但撤销通知须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

但这项规定有一定限制,根据该《公约》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一旦生效,即不得撤销:第一,在要约申已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它的不可撤销性。

合同撤销的法律适用案例(3篇)

合同撤销的法律适用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撤销制度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侵害合同自由原则。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合同撤销的法律适用问题,旨在加深对合同撤销制度的理解和认识。

二、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具有较强实力的建筑公司。

2008年,甲公司计划开发一栋商业综合体项目,乙公司有意参与该项目的建设。

经过协商,甲乙两公司于2008年10月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该商业综合体项目的施工建设,合同总价款为2亿元。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进行了前期准备工作,并投入了大量资金。

然而,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甲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力支付工程款。

2009年6月,甲公司向乙公司提出,由于公司资金困难,希望解除《建设工程合同》。

乙公司认为,合同解除将给自己造成重大损失,遂拒绝解除合同。

随后,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甲公司则辩称,由于自身资金困难,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甲乙两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

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因资金困难,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乙公司主张甲公司构成欺诈,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法院认为,甲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存在欺诈行为,乙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甲公司存在欺诈行为。

因此,法院驳回了乙公司的撤销合同请求。

最终,法院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乙公司相应的工程款及违约金。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合同撤销的法律适用问题,具体分析如下:1. 合同撤销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合同撤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一方当事人存在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2)合同撤销权人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重大误解撤销合同典型案例

重大误解撤销合同典型案例

重大误解撤销合同典型案例话说老张去外地旅游,在一个看起来很有特色的小店里看到一种水果。

那水果长得特别奇特,五颜六色的,看起来就很诱人。

店老板在旁边吆喝着:“这可是我们这儿特有的高级水果,富含各种营养,吃了延年益寿,美容养颜,100块一斤嘞!”老张心想,出来旅游嘛,就得尝尝当地的特色,而且这水果看起来这么厉害,100块一斤虽然有点贵,但也值了。

于是他就买了两斤。

等老张回到酒店,仔细一研究,发现这水果其实就是普通水果经过染色和一些小加工,根本不是什么特有的高级水果。

他上网一查,这种普通水果正常价格也就几块钱一斤。

老张这可气坏了,感觉自己受到了欺骗,这明显就是重大误解啊。

他以为自己买的是稀有高级水果,结果却是被包装过的普通货。

于是老张就去找店老板,要求撤销这个买卖合同,退还他的200元钱。

店老板开始还不愿意,说这是老张自己愿意买的。

老张就把自己调查的结果拿出来,说你这就是误导消费者,让我产生了重大误解。

最后经过一番交涉,店老板自知理亏,还是把钱退给了老张。

这就是一个典型的因为重大误解而撤销合同的案例,老张对商品的本质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这种错误认识直接影响了他购买商品的意愿和价格的判断,如果继续按照这个合同执行,对老张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所以他有权利要求撤销合同。

小李是个古玩爱好者,虽然不是特别精通,但也略知一二。

有一天他在一个古玩市场的角落里看到一个花瓶。

那花瓶看起来很有年代感,瓶身上的花纹也很独特。

摊主神秘兮兮地跟他说:“兄弟,我跟你说,这个花瓶可是清朝的,我家祖传下来的,要不是最近急着用钱,我可舍不得卖。

看你有缘,给个两万块你拿走。

”小李一听,心里就激动起来了。

清朝的花瓶啊,两万块好像还挺划算的。

他简单看了看,觉得这个花瓶的风格和他在书上看到的清朝花瓶有点像,就心动了。

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最后以一万八的价格成交了。

小李兴高采烈地把花瓶带回家,找了一个懂行的朋友来鉴定。

朋友仔细一看,哈哈大笑起来,说:“兄弟啊,你这哪是什么清朝的花瓶啊,这就是个现代的仿制品,顶多值个几百块。

要约的法律效力课件案例(3篇)

要约的法律效力课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合同的订立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要约作为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重要步骤,其法律效力直接关系到合同能否成立。

本案例旨在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帮助学员深入理解要约的法律效力。

二、案例描述甲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家电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大型商场。

2019年10月,甲公司打算将一批新型冰箱推向市场,于是向乙公司发送了一份产品说明书和报价单,邀请乙公司订购。

在报价单中,甲公司明确表示:“本报价单有效期为一个月,如乙公司在一个月内与我公司签订合同,则视为接受本报价单。

”乙公司收到报价单后,对产品进行了考察,认为该冰箱符合商场的需求,于是决定订购。

但乙公司在接到报价单后的第三十天,才向甲公司发出订购函,订购了100台冰箱。

三、案例分析1. 要约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在本案例中,甲公司向乙公司发送的产品说明书和报价单,明确表达了希望与乙公司订立合同的意思,符合要约的定义。

2. 要约的有效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人可以规定要约的生效时间,但不得低于合理期限。

”在本案例中,甲公司在报价单中明确规定了要约的有效期为一个月,符合法律规定。

3. 要约的撤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在本案例中,乙公司在接到报价单后的第三十天发出订购函,此时要约已经生效,甲公司无法撤回要约。

4. 要约的拒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条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变更对要约不发生效力。

”在本案例中,乙公司在接到报价单后,并未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实质性变更,因此,乙公司的订购行为构成对要约的接受。

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失效

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失效

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失效公务员公共基础栏目本次为你带来的是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失效过程。

虽然部分省份取消了公共基础科目的单独存在,但是公务员公共基础仍是公务员考试考查的内容之一。

因而在进行公务员考试备考的过程中仍不能忽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的复习。

公务员考试频道本次就为广大考生带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民法考点解析: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失效,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一)要约的生效(《合同法》第16条)1.要约生效的意义。

要约生效后,相对人才取得承诺的资格。

要约生效之前,相对人没有取得承诺的资格。

记住:承诺的对象始终必须是正在生效的要约。

2.要约生效的时间。

(1)对不特定人的要约(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自动售货机、到站的共汽车),一经作出即发生效力。

(2)对特定人的要约,分两种情况:①以对话方式(相对人可以同步受领)作出的,自相对人了解时生效。

②以非对话方式(相对人不能同步受领)作出的,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法》第16条)。

须注意:“到达”,指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控制的范围,受要约人具有知悉可能性,受要约人是否实际知悉.,在所不问。

(二)要约的撤回(《合同法》第17条)要约生效之前,要约人可以反悔,方法是撤回要约。

但有两个要求:(1)发出撤回的通知。

(2)撤回的通知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相对人(《合同法》第17条)。

须注意:撤回要约的效力是阻止要约生效,因此,撤回要约不是要约宍效的原因。

典型真题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要约,旋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

甲公司的董事长助现收到乙公司“要约作废”的函件后,忘了交给董事长。

第三天甲公司董事长发函给乙公司,提出只要将交货日期推迟两个星期,其他条件都可接受。

后甲、乙公司未能缔约,双方缔约没能成功的原因是什么?(02年?卷三? 12题一A)A.要约已被撤回B.要约已被撤销C.甲公司对要约作了实质性改变D.甲公句承诺超过了有效期间[答案解析]关键是“旋又” 二字。

关于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案例分析

关于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案例分析

关于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案例分析关‎于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案例分析‎(1)‎撤回:要‎约发出之后,但在‎发生法律效力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撤销‎: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但在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但下列情形‎不得撤销:‎a.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案例] ‎学校应否承担责任‎?某市三中因准‎备建立电脑室,需‎购买100台电脑‎,便向电脑公司甲‎发出传真,要求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100台电脑‎,并要求甲在半个‎月内送货上门。

传‎真发出后,学校收‎到了乙电脑公司的‎广告,其价格比甲‎公司的价格低5%‎并且能马上送货上‎门。

于是,学校立‎即要求乙电脑公司‎送货上门。

收货后‎,学校想起自己曾‎经答应过购买甲公‎司的电脑,便立即‎打电话联系退货。

‎因电话没有打通,‎便派专人到甲公司‎联系退货事宜。

学‎校派出的刚走,甲‎公司发来一传真,‎称同意学校意见,‎半个月内按时送货‎。

学校派出的人到‎甲公司后,甲公司‎的人表示不能退货‎。

半个月后,甲公‎司的货送到学校,‎可是学校拒收货物‎。

于是甲电脑公司‎提起诉讼。

律师‎评析:‎三中向电脑公司甲‎发出的传真属于要‎约,甲公司发来的‎传真属于承诺,本‎案的要约和承诺均‎已生效,合同已经‎成立,三中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

‎【法律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撤销合同成功案例

撤销合同成功案例

撤销合同成功案例话说小李啊,那可是个老实巴交的小伙子。

有一天,他满心欢喜地打算买一辆二手车,就跟一个车贩子老张签了一份购车合同。

这合同一签,小李就把定金给交了。

可谁知道呢,回家之后,小李越想越不对劲。

他发现这个老张啊,在介绍车的时候那是满嘴跑火车。

老张说这车子就只跑过两万公里,而且从来没出过事故,车况好得不得了。

小李呢,本来就对车不太懂,但是他有个懂行的朋友。

朋友一听他签了这个合同,就赶紧拉着他去检查那辆车。

这一检查,可不得了,里程表明显被人动过手脚,而且车屁股那里有重新喷漆的痕迹,这肯定是出过事故啊。

小李当时就气炸了,觉得自己被老张给骗得死死的。

他就去找老张,说这合同不算数了,要撤销。

老张呢,耍赖皮,说合同都签了,定金也交了,哪有撤销的道理。

小李可不是那种轻易放弃的人,他开始研究起法律来。

他发现老张这种行为那就是欺诈啊,按照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签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

于是,小李就把老张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小李把证据一摆,什么检查报告啊,和老张谈话时的录音啊(录音里老张还在吹嘘那车有多好呢)。

老张这下可没话说了,法官一看,事实清楚得很,就判定小李胜诉,撤销了他们之间的合同,还让老张把定金退给了小李。

你看,小李这小伙子多厉害,在被人坑的时候,没有忍气吞声,而是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成功撤销了合同,拿回了自己的钱呢。

有个姑娘叫小美,刚到一个大城市工作,人生地不熟的。

她着急找房子住啊,就跟一个中介看了一套房子。

中介那嘴就像抹了蜜一样,把那房子夸得天花乱坠。

小美看了看,房子看起来还行,就是有点小贵。

但是中介说这房子地段好啊,周围啥设施都有,而且房东人特别好,还说要是现在不签合同,明天就被别人租走了。

小美一听,心里一慌,就稀里糊涂地签了租房合同,还交了三个月的房租和押金呢。

结果住进去第一天,小美就发现问题了。

这房子的水管老是漏水,晚上睡觉的时候还能听到隔壁特别吵。

小美就给房东打电话,想让房东来修水管。

谁知道房东态度特别恶劣,说这房子租出去了就不管了,有问题自己解决。

要约撤回或撤销的比较

要约撤回或撤销的比较
遵守法律规定
在签订合同时,务必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因违反法律规定导致 合同无效或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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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撤销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
王五在商场购买了一件衣服,但后来发现价格标签与商品实际价格不符。王五立即联系了商场,要求撤销自己的 购买要约。商场同意了王五的请求,并取消了交易。
案例二
赵六在网上预订了一张机票。但在付款之前,赵六突然收到了一条短信,告知她预订的航班已经取消。赵六立即 联系了航空公司,要求撤销自己的预订要约。然而,由于航班已经取消,赵六无法撤销自己的预订要约。
要约撤销的法律规定
撤回要约的法律规定
在要约尚未生效之前,要约人可以随时撤回要约。但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要约 人不得随意撤回要约。
撤销要约的法律规定
在要约生效之后,如果要约人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要约 人明示不再履行要约义务,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使得要约人不能履行要约义务, 此时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
保留证据
在处理要约撤回或撤销的 情况时,应注意保留相关 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如何提高合同签订的成功率
充分准备
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准备,包括对合同条款的审查、对双方权 利义务的明确等,以确保合同签订的顺利进行。
保持沟通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应保持与对方的沟通,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 避免因沟通不畅导致合同签订失败。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受要约人已 经对要约做出了响应,此时撤销 要约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交易和损
失。
要约撤销的缺点
在商业实践中,撤销要约可能会影 响企业的信誉和形象,甚至会面临 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
要约撤回的优缺点
与要约撤销类似,要约撤回也可能 会影响企业的信誉和形象,但同时 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交易和损失。

合同编典型案例:周某与丁某、薛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合同编典型案例:周某与丁某、薛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合同编典型案例:周某与丁某、薛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裁判要点】
在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撤销债务人与相对人的行为并主张相对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简要案情】
周某因丁某未能履行双方订立的加油卡买卖合同,于2020年8月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买卖合同并由丁某返还相关款项。

生效判决对周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未能执行到位。

执行中,周某发现丁某于2020年6月至7月间向其母亲薛某转账87万余元,遂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请求撤销丁某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并同时主张薛某向丁某返还相关款项。

【判决理由】
生效裁判认为,丁某在其基于加油卡买卖合同关系形成的债务未能履行的情况下,将名下银行卡中的款项无偿转账给其母亲薛某的行为客观上影响了债权人周某债权的实现。

债权人周某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撤销权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丁某的行为被撤销后,薛某即丧失占有案涉款项的合法依据,应当负有返还义务,遂判决撤销丁某的行为、
薛某向丁某返还相关款项。

【司法解释相关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请求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务人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履行到期债务等法律后果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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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生效及撤销、撤回的案例及学理解析吴兆祥上传时间:2002-10-9一、案例(一)案情原告于3月25日通过其代理人向被告发出一个书面要约,请求以300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告位于甲市长河路34号的一幢两层楼房。

3月29日,被告通过其代理人向在原告发出一个书面的反要约,要约中声称被告愿意以450万元的价格将其同一楼房出卖给原告,并要求原告在4月3日之前作出答复。

反要约文件中一供原告予以承诺的栏目,说明只要在此处签名,则视为承诺。

原告于4月2日在该承诺栏目中签署,并向被告的代理人发出。

被告的代理人于4月3日上午收到该承诺时,告诉原告被告已经决定不再出售其楼房了。

(二)对本案的不同处理意见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对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产生了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向原告发出的是一份反要约,该要约是一份规定有承诺期限的要约,在该承诺期限内,受要约人承诺有效,于承诺送达被告时合同成立。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的反要约,规定了承诺的期限,但被告在承诺到达其之前已经撤回了该要约,所以合同未成立。

我们认为,被告所发出的反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所以该要约已经生效,所以被告已经不可能撤回该要约了。

所以被告如果不愿意与原告订立合同,则只能撤销要约。

合同法第18条对要约人的撤销权有明确的规定。

本案中,被告的反要约中明确规定,受要约人应当在4月3日之前作出答复,也就是说,该要约规定了明确的承诺期限。

在承诺期限届满之前,也就是在4月3日之前,原告已经在反要约上承诺栏中签署,并发送给被告的代理人。

在4月3日,被告的代理人收到承诺后,才告知原告,被告已经不愿意再出卖其楼房了,该行为视为要约撤销行为。

但此时,承诺已经到达被告的代理人,也即认为已经到达被告本人,被告在承诺到达后才通知撤销要约,已经不能产生撤销要约的法律后果,我国《合同法》第18条明确规定,要约的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并且,《合同法》第19条规定明确规定,规定有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得撤销。

所以本案中,被告根本没有撤销其要约的权利。

被告的代理人收到原告的承诺通知时,合同成立。

被告拒绝出卖其楼房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对合同法的解释,被告已经构成违约,应当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二、法律条文《合同法》: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三、学理分析有效的要约产生法定拘束力。

要约的法律律效力,又称要约的拘束力,是指要约的生效及对要约人、受约人的拘束力。

要约的法律效力,包括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21、以及要约的撤销、撤回、失效等内容。

(一)要约的生效。

要约何时生效,直接决定了要约对要约人及受要约人拘束力的产生、存续及范围。

要约的生效时间,因要约的形式千差万别,所以要约的生效除了有通常要约生效的一般准则外,尚有特别要约适用的特别生效标准。

从要约的普通形式上看,主要有口头形式与书面形式的要约之分。

口头要约的生效采用了解主议,即一经向对方当事人做出,即为对方了解,此时要约生效。

口头要约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同在当场,二是,要约人与受要约人通过媒介了解对方的口头要约,如通电话。

对于书面要约的生效时间,在学理及立法上历来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看法,22一是发信主义,即要约人一经将其书面要约以投寄或者其他方式向要约人发出,要约即产生效力。

如要约函件的付邮,要约电报、电传、传真的发出等。

另一种是受信主义,也就是到达主义,以书面形式的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依照《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要约不论其形式如何,一律采用受信主义,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此种一刀切的作法,本身有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

对于口头形式要约采用了解主义,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的趋势。

因为口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与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往往是同一过程,一旦到达,即后产生了解的后果。

但仍有一些到达与了解发生不一致的情况存在。

为此,到达主义与了解主义就只能两者择其一。

口头要约不宜保存,不存在事后再去了解的可能,其真实性也只存在于受要约人当时的了解。

所以采用了解主义比较实际,有利于避免产生纠纷,也可以很好地保护双方的利益。

要约作为要约人做出的使受要约人取得一经承诺即可以成立合同的承诺,因此,要约不宜对要约人做出过于严格的拘束,使要约人享有在要约做出后,依据具体情况的变化为自己的利益而改变自己做出的承诺的自由。

采用发信主义,使要约人一经做出要约之表示,即受要约的拘束,对要约约束过于严格,而此时,受要约人并不知要约情况,实无对其过分保护的必要,所以发信主义并未为《合同法》所采纳。

同时,在保护要约人享有充分变更其要约的权利的时候,也应当充分考虑受要约人的利益。

在英美法上,过分强调对要约人权利自由的保护,曾一度允许要约人于承诺做出之前可以自由撤销要约的作法。

近年来也有严格化的趋势。

23大陆法上,也经历了对要约无拘束力到逐步强化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的过程。

24我国《合同法》正是依据各国法的作法,采用了到达主义,是兼顾保护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利益的平衡性选择。

同时设立要约撤销与撤回制度,以充分保护要约人的利益,使要约人能够在不损害受要约人利益的前提下,能享有充分自行保护自身利益的时间自由。

对部分特别要约的生效,《合同法》也有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该规定无疑旨在适应网络通讯与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以对传统的订立合同方式做出变革。

对于明码规定价格放在柜台的商品,自动售货机,以广告形式所发出的要约,如悬赏广告等,是否仍然采用到达主义,值得商榷。

我们认为,采用了解主义似乎更为妥当。

理由是:此类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无法确定。

如果认为,一经作出要约,即为到达受要约人,也不合理,更不利于保护要约人的利益。

(二)要约对要约人的法律效力要约对要约人的法律效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撤回或者对要约的内容及撤销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要约为要约人赋予订约对方以承诺而成立合同权利的许诺,传统上,一直以其为要约人的行为自由,而不使要约对要约人以拘束力。

25法律赋予要约这种效力,目的在于保护受约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

26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的范围与限度,因各国法律对交易自由与交易安全之间的侧重不同,有所差异。

但确定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应当首先以维护要约人的利益为基础,同时适当考虑对受要约人的保护。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显然正是采用了这一基本立法宗旨,规定了要约人的对要约的撤销权与撤回权。

对于要约的内容的变更权,虽然没有规定,但要约撤销或者撤回后,再另行发出变更之要约,则足以达到要约变更的目的。

实质上,要约之变更与要约之更新本无区别。

要约人是否可以在要约中声明其可以不受要约之拘束,向来认为,要约人不受要经拘束的声明或者保留,结果是此类要约不再为要约,而“要约已徒具形式,实际上论为要约邀请了”,不过外观上有要约的价值。

(三)要约对受约人的法律效力要约对受约人的法律效力,又称之为要约的实质拘束力,是指受约人于要约生效时,取得依其有效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权利。

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简单说即为有效的要约赋予受要约人于其有效承诺时成立的权利。

既为权利,当然是否承诺,属于受要约人的自由。

要约人不得干涉。

另一方面,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有效承诺,合同应当成立。

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与对要约人的拘束是相对应的,前者之范围与期限受后者之范围与权限的限制。

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法律效力,强调是的要约对要约人来说,一旦发出要约且发生法律效力,就必须给予受要约人承诺的权利。

而这种权利的授予,对受要约人不得附条件,更不得对受要约人附负担。

尽管一般的,受要约人没有通知是否承诺的义务。

但法律有规定或者一般商业惯例有要求的,受要约人可能负有为承诺与否之通知义务或者不得为拒绝要约的义务。

对于受要约人负有承诺义务的特例,主要有两类情形,一是法律规定的特定行业,如医疗业、公共服务业等;二是依商业习惯而负有承诺义务。

对此将在承诺一节再作详细说明。

(四)要约法律效力的存续期间要约法律效力的存续期间,依其形式不同可以分为两种情况:1、以口头形式发出要约,要约中定有承诺期限的,受约人在约定期限内作出承诺,对要约人有拘束力。

口头要约中未定有承诺期限的,受约人未立即承诺的,要约失效,要约人不再受要约的拘束。

但依法律或者习惯,受要约人可以不立即进行承诺,要约于合理的时间对要约人有效的除外。

2、以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

书面要约中定有承诺期限的,于期限届满时对要约人丧失拘束力。

书面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则在依通常情形能够收到承诺所需的一段合理期限内,对要约人有拘束力。

在该合理期限内要约未被承诺时,要约即丧失法律效力。

确定合理期限,通常要考虑三个时间因素:其一,要约到达于受约人的必要期间。

也就是依照要约发出的方式而确定的要约通常到达受要约人所需要的在途期间。

其二,受约人作出承诺的时间。

也就是有要约人考虑接受承诺与否所需要的必要时间;其三,承诺在途期间。

有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承诺至承诺到达要约人所需要的必要时间。

该时间应当依据不低于要约发出的方式来确定所需要的在途期间。

在实践中,确定这三段时间的合理与否,则要根据每个要约的具体情况而定,一般要考虑要约内容的繁简,发送要约或承诺通知所采取的方法迅速与否以及是否受到非常事件的影响等等。

书面要约的效力的存续,可以要约人的法律行为而变更。

如要约人行使撤销权或者撤回权,则要约因该行为的有效行使而消灭。

(五)要约的撤回和撤销1.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之后,要约生效之前,取消要约的行为。

要约因为要约人的撤回而失去法律效力。

要约为要约人向受要约人表达其愿意与之订立合同的意愿,赋予受要约人承诺即可成立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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