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民主议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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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村民民主议定原则的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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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村民民主议定原则的承包合同是否有效?篇一:果园承包合同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是否有效果园承包合同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是否有效廖永南「案情」某村小组(以下简称“村小组”)原组长俞坚在未召开村民会议的情况下将15亩果园于XX年1月1日发包给俞宝承包经营。

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10年(即有效期至XX年12月底止),每年每亩承包费500元。

合同签订后,俞宝给每蔸果树精心管理和施肥,充分利用土地发展多种经营,并请来了县水果研究所的技术员给予指导,每年水果喜获丰收,除上交当年承包费外,每年还有纯收入2万余元。

村民眼看俞宝今年水果丰收更佳,议论纷纷,均向现任村小组长俞强(自XX年2月5日始任组长)提出意见,经村民于11月1日召开大会议定:从明年起终止上述承包合同。

并以村小组名义书面通知了俞宝。

而俞宝声称:“要想终止承包合同,除非我死了。

”为此,村小组以该合同签订时未召开村民大会,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

「分歧意见」此案中,对该承包合同是否有效,有二种意见,一是该承包合同无效。

其理由是:村小组原组长俞坚未召开村民会议而将15亩果园发包给俞宝承包经营,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因而法院应依法确认该合同无效。

二是村小组未及时依法起诉,丧失了胜诉权,该承包合同视为有效,法院应判决驳回村小组的诉讼请求。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村小组仅诉请法院确认合同效力,已丧失了胜诉权,应判决驳回村小组的诉讼请求。

其理由是:1、村小组丧失了主张民事权利的有效期间,该承包合同应视为有效合同。

村小组原组长俞坚虽然未召开村民大会,未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的同意,而将村小组所有的15亩果园发包给俞宝承包经营,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但村小组在俞宝承包经营收益颇丰,明显产生经济效益,且即将满二年时才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称简“规定”)第25条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依本规定第二条所起诉的案件中,对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村委未经村民会议批准与他人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村委未经村民会议批准与他人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包 合 同纠纷 案件若干 问题 的规 定 ( 试
行 )》第2 5 条第2 款 ,对 违 背 民 主 议 定原 则
而 订 立 的合 同 , 自承 包 合 同签 订 之 H 超
过 1年 ,或者虽 未超过 1年 ,但承包人 已实
际做 了大量投入 的, 原告方要求确认该
承包 合 同无 效或者终止 合 同的 , 人 民法
召开村 民会议 , 但程序上 的瑕疵不 会影
响到合 同的效力 。 并且 ,该协议在2 0 0 7 年
9 Y] 3 0 H 经 过 了 包 括 岳 × × 等 1 6 位 村 民
代 表 ( 应 ~112 0 人 实 到 16 人 ) 的追 认 , 维 持
村委 与上 诉人 签 订 的承包 合 同。 因而 双 ,
某退 出土 地 。
村委 出具 村委及 原 法定 代表人 证 明
豳 一 份 , 证 实 双 方 当事人 产生 的争议 是 村
两委不 团结造成的 ,200 5 年村委没有对 土地 进行调整 。 同时出具镇政府财务代
理 中心 证 明一 份 , 证 实该 租 赁 费未 人 账 。
认为上 届村委未经 村 民代表大会批准 ,
私 自将 土 地 租 赁 给钱某使用 违 , 反 了《土
地 管理 法 》和 《村 民 组 织 法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侵犯 了第三 人 赵 某 的合法权 益 ,根据
《合 同法 》规定 属 于 无 效 合 同 , 为 此 要 求
法 院驳 回原告 的请求 。 赵某 的答辩 意见
同上 。
一 审法 院经 审理 认 为 : 上 届 村委未
方之 间签 订 的协议合法 有效 , 被上 诉人
村 委 应 当按 约定 履 行 双 方 签 订 的协 议 ,

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案例

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案例

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案例一、案例背景在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重要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和管理权。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土地承包合同可能会出现各种问题,导致合同无效。

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况。

二、案例介绍张某是某村庄的农民,他于2000年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村里的一块土地用于种植农作物。

合同约定,张某享有对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承包期限为30年。

然而,在2010年,村委会突然宣布合同无效,并将张某的土地收回。

村委会的理由是,合同签订时没有经过村民大会的同意,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

张某对此表示异议,他坚称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并提起了法律诉讼。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过审理,最终确认了张某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合同应当经过村民大会的同意,并且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本案中,张某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没有经过村民大会的同意,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因此合同无效。

四、案例分析本案例中,法院的判决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应当经过村民大会的同意,这是保障农民权益的重要程序。

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村民大会的同意,就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合同就会被视为无效。

此外,本案中村委会在合同签订后突然宣布合同无效,没有给予张某合理的解释和补偿,这也是不合法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如果土地承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应当给予承包人相应的经济补偿。

五、总结本案例表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守法律程序,否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农民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应当注意合同的合法性,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村委会在处理土地承包合同问题时,也应当遵守法律程序,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承包经营合同无效情形之一未经民主程序

承包经营合同无效情形之一未经民主程序

承包经营合同无效情形之一未经民主程序一、背景介绍承包经营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商业合同,用于规定承包方经营某项业务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承包经营合同可能存在无效的情形,其中之一就是未经民主程序。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情形的定义、影响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二、未经民主程序的定义未经民主程序指的是在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时,承包方未经相关民主程序的程序性要求,即未经过适当的公示、公开竞标、公平竞争等程序。

这意味着承包方可能没有获得合法的经营权,合同的效力可能会受到质疑。

三、未经民主程序的影响1. 合同效力受到质疑:未经民主程序的承包经营合同可能被认为是无效的,合同的效力可能会受到质疑。

这意味着合同可能被宣告无效,承包方可能会失去经营权。

2. 法律责任:未经民主程序签订的合同可能涉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承包方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经济赔偿和其他法律制裁。

3. 影响商业信誉:合同无效可能会对承包方的商业信誉造成负面影响,影响其与其他商业伙伴的合作关系。

四、相关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合同的自由原则,即合同的订立、履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了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要求在承包经营合同的签订过程中进行公开招标,确保程序的民主性和公正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许可的程序性要求,要求相关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许可权时应当依法进行公示、听证等程序,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五、如何避免未经民主程序的问题为避免承包经营合同出现未经民主程序的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承包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签订过程合法合规。

2. 公开招标:承包方在选择合作伙伴时,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保竞争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3. 保留相关证据:承包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包括公示、竞标文件等,以便在未来证明合同的合法性。

违反民主议定程序签订的合同无效

违反民主议定程序签订的合同无效

违反民主议定程序签订的合同无效案情简介:2000年3月某村委会与本村村民田某签订了《树木承包合同》,合同期限为15年。

2000年5月田某被选为村委会主任。

在该合同还没有到期的情况下,2003年1月田某未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擅自与其父亲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期限为30年。

该协议变更了原《树木承包合同》的主体,扩大了承包范围,延长了承包时间。

2006年村委会换届,村民强烈要求村委会废止2003年与田某父亲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于是,村委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土地承包协议》无效。

我方认为:2003年1月1日,田某借其担任村委会主任的便利,擅自以村委会名义代表村委会与田父签订《土地承包协议》,未经2/3以上村民同意,擅自变更合同,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无效。

对方辨称:2003年1月1日签订承包协议时,田某是村委会主任,其行为是职务行为,其不应是本案的被告。

2003年的承包协议只是对原协议中的承包期和分成比例进行了调整,且在签订协议时经过了法定的民主程序,有证人作证,有村民代表签署的书面意见,与承包人之间没有恶意串通损害村民利益的行为,该协议应属有效。

法院判决:原审法院认为,田某父亲已承包多年,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村委会诉讼请求。

村委会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确认该《土地承包协议》无效.代理词----某村委会与田某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击水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敖南村民委员会的委托,指派潘强、杨秀发二位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下面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结合法庭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以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进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一、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田某代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田父于2003年1月1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有效是错误的,理由如下:(一)该土地承包协议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未经民主议定程序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

未经民主议定程序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

未经民主议定程序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篇一:违反民主议定程序承包合同并非必然无效违反民主议定程序承包合同并非必然无效20XX年2月,某村委与刘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村委将土地80亩承包给刘某进行种植。

20XX年2月份,该村委以与刘某签订合同未召开村民大会讨论通过为由,请求判令双方所签订合同为无效合同。

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方案的确定、土地的调整、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时,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这些规定在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时应认真遵守,但是,对外承包土地应经民主议定程序,这仅是管理性规范,并不是效力性规范,未经民主议定程序的合同并非必然无效。

当前农村群众参政议政意识不强,村民大会难以组织召开,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必须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规定难以落实。

另外,随着土地承包价格的逐年增长,有的村对外承包土地时召开了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也获得多数人同意,但现在想解除原合同,常采取的诉讼方法也是说承包时没有召开村民大会。

轻易以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认定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导致的后果是损害法律的尊严和承包人的利益。

村委起诉到法院自行主张土地承包合同不符合民主议定原则时,因为作为违约方不能主张此项权利,法院不应给予支持。

已废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上述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只要承包合同签订后的一年以内没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就不能再以此认定合同无效。

原司法解释规定的签订合同后一年的宽延期比较合理,但此司法解释已废止。

民事案例分析:违反民主议定原则,加盖公章的承诺书无效

民事案例分析:违反民主议定原则,加盖公章的承诺书无效

[案情介绍]原告(被上诉人):新津县普兴镇建华村第4村民小组(原普兴镇高峰村1组),住所地:新津县普兴镇建华村。

负责人陈水珍,组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张峻卿,新津县普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许永学,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津县普兴镇建华村第4村民小组(原普兴镇高峰村1组)。

二审委托代理人熊正刚,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建华村4组诉称,1999年国家征用本组(原普兴镇高峰村1组)的土地修建五普路,占用了本组20多户村民的承包田地,其中占用了被告许永学的承包田3.87亩。

由于土地征用资金因其他原因未及时足额支付给原告,致使原告无法向被告及其他社员支付土地占用补偿费。

为了解决土地占用补偿费的分配问题,当时的组长许文冲于2002年6月10日召集社员大会,经会议讨论决定:由于资金尚未到位,故对应分配土地占用补偿款的20余户村民,实行分期付款的方式来兑现,按每年每亩300元的进度分期给付。

凡应分得土地占用补偿费的村民在领取完国家补偿的每亩5000元后,不再享有其他补偿。

当时社员对上述决定均无异议。

但后来被告许永学私下找到当时的组长许文冲,要求在未领取到土地占用补偿费的情况下,每年每亩另给其300元的生活补助费。

许文冲在未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的情况下于2003年3月27日擅自向许永学出具了一份“承诺书”,并加盖了原高峰村1组的公章。

该“承诺书”承诺从1999年4月起每年每亩另给被告300元的生活补助费至2003年12月30日,以后的费用每年给付,计算至土地变动时为止;如年底未付,允许许永学在应交给原告的承包费中扣除。

该“承诺书”的内容没有经过村民大会讨论决定,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

故请求人民法院确认2003年3月27日高峰村1组组长许文冲擅自向被告出具并加盖了该组公章的“承诺书”无效被告许永学辩称,国家修建五普路占用了被告的承包田3.87亩,但原告未及时向被告兑现土地占用补偿费。

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的合同是否有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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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的合同是否有效-河南省武陟县有一个村办玻璃厂,已停产3年。

2000年6月,村委会集体研究并征求各村民小组组长意见后,将该厂租赁给博爱县的董某。

约定,租期8年,租金共113万元。

董依约进厂,迅速投入资金维修设备,组织生产。

8月份,该村数十名村民联名到法院提起诉讼,以“此应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强制性规定,村委会的行为违反法律”为由,请求确认村委会与董某签订的租赁无效。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实践中,如若村委会违背该程序,对外签订的合同效力应如何认定?一种意见认为应确认无效。

理由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之规定的措辞为“必须”,说明系法律之强制性规定,不应有弹性理解。

未经法定程序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委会的行为超越权限,有可能造成损害村民利益的后果。

村民的提议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确认为有效合同。

理由是确认无效违背合同法确立的鼓励交易原则,并导致损害无过错第三人的利益。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调整的是村民委员会的行为,而不是市场交易行为。

市场交易行为应由合同法予以调整。

村民委员会故意或过失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村委会承担,不应伤害无过错合同相对人的利益。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均有失偏颇。

对此类纠纷,应进行综合分析,分清是恶意串通还是工作瑕疵,区别对待,而不宜简单地以是否召开村民会议确认有效或无效。

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活动,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对村民委员会是一项强制性要求。

只有严格遵守这条规定,才能有效制约村委会的行为,实现重大事项的民主化,达到公开、公平、公正,避免腐败。

这条原则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也有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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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2月份,该村委以与刘某签订合同未召开村民大会讨论通过为由,请求判令双方所签订合同为无效合同。

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方案的确定、土地的调整、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时,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这些规定在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时应认真遵守,但是,对外承包土地应经民主议定程序,这仅是管理性规范,并不是效力性规范,未经民主议定程序的合同并非必然无效。

当前农村群众参政议政意识不强,村(:违反村民民主议定原则的承包合同是否有效?)民大会难以组织召开,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必须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规定难以落实。

另外,随着土地承包价格的逐年增长,有的村对外承包土地时召开了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也获得多数人同意,但现在想解除原合同,常采取的诉讼方法也是说承包时没有召开村民大会。

轻易以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认定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导致的后果是损害法律的尊严和承包人的利益。

村委起诉到法院自行主张土地承包合同不符合民主议定原则时,因为作为违约方不能主张此项权利,法院不应给予支持。

已废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上述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只要承包合同签订后的一年以内没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就不能再以此认定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在订立或履行过程中存在某些不符合法律规
定的情形,导致合同的效力受到影响,最终使得合同无效。

合同无
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当事人无权代表,合同当事人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的授权,擅自订立合同,导致合同无效。

2. 客体不明确,合同客体未能明确确定或者无法履行的,导致
合同无效。

3. 目的违法,合同的目的是违法的,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导致合同无效。

4. 违背意思自治原则,合同是在一方明知对方意思不符合真实
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或者是被欺诈、胁迫、误解等情形下订立的,导致合同无效。

5.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的订立或者履行违反了法律的强
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

以上是合同无效的一些情形,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会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和需求,为他们提供相应的合同范本,并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如果您有任何关于合同无效情形的疑问,欢迎随时向我咨询。

承包经营合同无效情形之一未经民主程序

承包经营合同无效情形之一未经民主程序

承包经营合同无效情形之一:未经民主程序引言承包经营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用于约定土地、房屋或其他资产的承包经营关系。

然而,有时候这些合同可能存在一些无效情形,其中之一就是未经民主程序。

本文将探讨承包经营合同未经民主程序的无效性问题,并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析。

承包经营合同的定义承包经营合同是指土地、房屋或其他资产的所有者与承包方之间签订的约定,规定了承包方对资产的经营权和利益的享有以及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承包经营合同需符合法定程序和原则,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未经民主程序的定义未经民主程序意味着在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时,相关的决策和程序未能按照民主原则进行。

例如,未进行必要的公示、听证或公众参与等程序,未征得相关利益相关方的同意等。

民主程序原则的重要性民主程序原则是保障公众权益和实现公正公平的重要保障。

在承包经营合同中,民主程序原则的遵守意味着相关利益相关方能够在决策过程中发表意见、参与决策,并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因此,未经民主程序的承包经营合同可能会受到法律的限制和无效的判决。

法律法规的规定1.《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必须经过公示、听证等程序,并征得相关利益相关方同意,否则合同无效。

2.《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进行公示和听证,相关利益相关方享有发表意见的权利,违反民主程序的合同无效。

3.《居民房屋买卖合同法》要求对房屋买卖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程序的买卖合同无效。

综上所述,未经民主程序的承包经营合同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效。

无效合同的后果如果承包经营合同被判定为无效,将产生一些重要的法律后果:1.合同无效后,双方不再具备合同法律关系,即承包方无权继续经营相关资产,所有权归还给所有者。

2.如果承包方已经对资产进行了投资或劳动,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补偿。

3.合同违约方可能会面临违约责任和相应的法律制裁。

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承包经营合同未经民主程序的无效性,我们可以看一个实际的案例。

通用范文(正式版)承包经营合同无效情形之一未经民主程序

通用范文(正式版)承包经营合同无效情形之一未经民主程序

承包经营合同无效情形之一:未经民主程序引言承包经营合同作为一种常见的商业合同,用于规范双方在经营管理上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有时候合同的缔约程序可能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在未经过民主程序的情况下达成合同,这就可能导致合同的无效性。

本文将介绍承包经营合同无效情形之一的未经民主程序,并对其影响和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未经民主程序的含义未经民主程序指的是在承包经营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没有进行合适的民主程序和程序规定的情况。

民主程序包括了对相关利益方的公平听证、公示通知、广泛征求意见等程序要求,以保证各方的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如果在缔约过程中,某方或双方未遵守相关的民主程序,则该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影响和法律后果合同的无效性未经民主程序的承包经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无效合同意味着合同的效力被法律所否定,合同双方将不再具有约束力以及可行使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这意味着受影响的一方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恢复到合同之前的状态。

经济损失的承担由于合同无效,合同双方在遵从合同期间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将由违约方承担。

违约方可能需要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以弥补因合同无效而导致的损失。

这将对违约方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法律责任的追究未经民主程序订立的合同可能触犯相关法律规定,这将导致违约方可能面临法律责任的追究。

根据具体情况,可能会面临罚款、行政处罚或民事诉讼等后果。

防止承包经营合同无效的措施为了避免承包经营合同无效的情形发生,是一些可能的措施:严格遵守程序要求合同双方应该严格遵守相关的程序要求,确保合同的缔约过程公开透明、公正公平,充分保护相关利益方的权益。

这包括公示通知的合理时间安排、听证会议的召开和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等。

法律咨询与指导在缔约过程中,合同双方应该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律师可以提供相关法律知识和指导,帮助双方遵守法律程序要求,以及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

结论未经民主程序的承包经营合同具有无效性,并可能对合同双方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

没有民主议定合同无效

没有民主议定合同无效

没有民主议定合同无效
佚名
【期刊名称】《农家致富》
【年(卷),期】2015(0)6
【摘要】江苏省丰县师寨镇读者戚某来电:村委会与范某签订了《村有林山场承
包合同协议书》,协议书明确:此协议经双方签字,司法见证合同协议生效。

合同签
订后,范某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到司法所进行见证盖章,也未将协议书送司法所存档。

签订承包合同协议书之前,村委会也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者全体村民会议对该承
包事项进行讨论。

请问:该协议有没有效?答:合同将村组所有的林地承包给范某。

属村组重大事项,但村委会并未召开村(组)民会议或者村(组)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关于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即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其中包括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的民主议定原则规定。

【总页数】1页(P55-5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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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经民主议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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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承包经营标准合同无效情形之一未经民主程序

2023承包经营标准合同无效情形之一未经民主程序

承包经营合同无效情形之一:未经民主程序引言承包经营合同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种形式,是农村土地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然而,即使在合同签订之后,仍然存在一些情形使合同无效。

本文将重点讨论承包经营合同无效的一种情形:未经民主程序,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承包经营合同的民主程序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承包经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民主程序,并经过必要的民主决策程序。

具体要求如下:1.充分听取农户的意见。

在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农户的意见,并对农户提出的合理诉求进行合理反馈。

2.村民大会决策。

在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的签订应当由村民大会进行决策,决策应当经过公示,并得到村民的普遍支持。

3.及时告知农户权益。

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当向农户明确告知其承包经营的土地权益、约定的承包期限以及合同解除的条件等重要内容。

承包经营合同未经民主程序的法律后果如果承包经营合同未经民主程序签订,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包括:1.合同无效。

未经民主程序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2.返还承包经营权。

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承包经营权应当返还给原承包人或村民集体经济组织。

3.赔偿损失。

未经民主程序签订的合同可能给合同方造成损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案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裁判案例,是一些承包经营合同未经民主程序导致无效的案例:案例一在某村,村委会私自将某农户的土地承包给其他人,未经民主程序决策和农户同意,导致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该承包经营合同无效,农户承包经营权应当返还给原承包人,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案例二某农民与村委会签订了一份承包经营合同,但并未进行民主程序决策,农民对合同内容也并不知情。

法院判决:该承包经营合同无效,承包经营权应当归还给农民,并赔偿因合同无效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防范措施和建议为避免承包经营合同未经民主程序而导致无效,是一些建议和防范措施:1.按照规定进行民主程序决策,确保农户的意见被充分听取和反馈,并得到村民的普遍支持。

违反民主议定程序承包合同并非必然无效

违反民主议定程序承包合同并非必然无效

违反民主议定程序承包合同并非必然无效2004 年2 月,某村委与刘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村委将土地80亩承包给刘某进行种植。

2012年2 月份,该村委以与刘某签订合同未召开村民大会讨论通过为由,请求判令双方所签订合同为无效合同。

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方案的确定、土地的调整、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时,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这些规定在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时应认真遵守,但是,对外承包土地应经民主议定程序,这仅是管理性规范,并不是效力性规范,未经民主议定程序的合同并非必然无效。

当前农村群众参政议政意识不强,村民大会难以组织召开,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必须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规定难以落实。

另外,随着土地承包价格的逐年增长,有的村对外承包土地时召开了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也获得多数人同意,但现在想解除原合同,常采取的诉讼方法也是说承包时没有召开村民大会。

轻易以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认定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导致的后果是损害法律的尊严和承包人的利益。

村委起诉到法院自行主张土地承包合同不符合民主议定原则时,因为作为违约方不能主张此项权利,法院不应给予支持。

已废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 对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上述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只要承包合同签订后的一年以内没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就不能再以此认定合同无效。

原司法解释规定的签订合同后一年的宽延期比较合理,但此司法解释已废止。

在没有新的规定出台前,应按照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稳定的原则,对没有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的,不应全部认定为无效。

土地案例承包合同强行收回

土地案例承包合同强行收回

土地承包合同强行收回的案例分析及法律探讨一、案例概述近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改革的深入推进,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逐渐增多。

在一个典型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中,村民李某与村委会签订了一份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村委会将15亩承包地承包给李某经营。

合同签订后,李某对土地进行了整理,并投资3000元新打了深井。

然而,在新一届村委会成立后,以合同未经过村民大会民主议定为由,强行收回了李某的承包地。

李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合同有效,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经济损失。

二、法院判决与评析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原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属于无效合同。

村委会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明显过错,应对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法院仅支持了李某的直接损失,即赔偿整地和打井费用5000元,而对李某自行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的土地可得利益损失13000元,以属于期待利益,不是直接损失,且村委会有异议为由,未予支持。

评析:本案例中,法院对于土地承包合同的无效性认定以及村委会的赔偿责任并无争议。

然而,在赔偿金额的确定上,法院仅考虑了李某的直接损失,而对于期待利益未予支持。

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特殊性来看,长期性和投资回报预期较高,因此,期待利益在实际操作中应予以充分考虑。

三、法律探讨1.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无效性问题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应经过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议定。

本案例中,合同因未经过民主议定而被判定为无效合同。

在实际操作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应严格遵循民主议定原则,确保合同的合法性。

2. 土地承包合同强行收回的法律责任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本案例中,村委会强行收回了李某的承包地,违反了法律规定。

对于此类情况,承包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有效,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经济损失。

3. 赔偿金额的确定问题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赔偿金额的确定是一个关键问题。

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失效

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失效

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失效是指在集体土地承包过程中,由于某些原因导致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失去法律效力。

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失效的原因多种多样,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民主议定程序不规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但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这是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交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时的程序性规定,通常称为民主议定程序。

未经或违反民主议定程序而签订的承包合同,一般应认定无效。

二、合同内容不合法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的土地政策。

如果承包合同的内容涉及到非法用途,如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非法开采资源等,那么该合同应当被视为无效。

三、合同签订主体不合法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主体应当是具有承包经营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如果合同签订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未经合法授权的第三方代表签订,那么该合同应当被视为无效。

四、合同履行不能合同履行不能是指合同签订后,由于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如自然灾害、政策调整等,使得承包合同无法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

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合同失效。

五、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于一方或双方的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承包合同失效。

六、违约行为在集体土地承包过程中,如果承包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未按时支付承包费用、未按约定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等,构成违约行为。

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也可能因此失效。

综上所述,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失效的原因主要有民主议定程序不规范、合同内容不合法、合同签订主体不合法、合同履行不能、合同解除和违约行为等。

在实际操作中,应当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确保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的有效性,以维护集体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土地纠纷承包合同无效

土地纠纷承包合同无效

标题:土地纠纷承包合同无效在我国农村地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直是较为常见的问题。

这类纠纷不仅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农村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起典型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探讨合同无效的原因及解决途径。

案例回顾:2001年12月,村民李某与当时的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30年。

合同约定,村委会将村属的15亩承包地承包给李某经营。

合同签订后,李某对土地进行了整理,并投资近3000元打了深井。

然而,2002年10月,村委会以合同未召开村民大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强行收回了李某承包的土地。

李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合同有效,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与原村委会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属于无效合同。

原村委会在签订合同中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因合同无效给原告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合同无效的原因:1. 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应当经过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的同意。

本案中,合同签订时未召开村民大会,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因此合同无效。

2. 村委会过错:村委会在签订合同时,未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存在明显过错。

这种过错导致了合同的无效,给原告李某造成了经济损失。

解决途径:1. 法律途径:本案中,李某通过起诉村委会,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土地纠纷的一种方式。

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证据,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2. 调解途径:在土地纠纷案件中,调解也是一种常见的解决方式。

通过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自愿、公平、合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解决纠纷。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会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引导双方从大局出发,化解矛盾。

3. 行政途径: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还可以通过行政机关进行调解或处理。

行政机关具有一定的权威和资源,能够对纠纷进行公正、高效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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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 . 也 无 权 制 定 只有 法 律 、 法 规 或 法律 、 法 规 授权 才 能设 定 的罚 款行 政 处 罚措施 . 村 规 民约 内容具有 违法 性 . 不 能成 为 免责 事 由
参加竞选应先被登记为选民
大会 讨 论 决定 。 方 可 办理 。 本案中, 该 【 案例 】 李 某 一 直 在 其 妻 所在 村 村村 委 会 在未 召 开村 民会 议 . 未 征 得 生活 . 该村 村 民委 员会 要换 届选 举 . 他 多数 村 民 同意 的情 况 下 . 将 集 体 所 有 想 自己虽 户籍 不在 当地 . 但 在 当地 生 的厂房 出售 . 超越 了法 律赋予 的权 利 . 活 了1 0 年. 于是 想参 加 村委 会 主 任 竞
鬣法 律 在 线 F A I — V Z A i X I A N
・以案 说 法 ・
编辑: 马波( y l l d q r @H o t ma i l . c o m1
二 十七 条规 定 . 村 民 自治 章 程 、 村 规
未经民i 议定合同无效
【 案例 】 某村 有 一 栋 已停 用 多年 的村 办厂房 . 村委会 主任王某经村 党小 组长会议 决定( 未 召开 村 民 大会 ) . 以 村 委 会 的 名 义 与 邻 村 签 订 厂 房 买 卖合 同 . 后 村 民 以房 屋 买 卖 合 同无 效 诉 诸 法 院 【 评析 】 根据 《 村 民委 员 会 组 织 法》 相关 规 定 , 村 民委 员 会 是 村 民 自 我管理 、 教育 、 服务的基层群众性 自 治组 织 . 有 权 依 照法 律 规定 管 理 村 民 集 体 所 有 的土 地 和其 他 财 产 . 但 对 涉 及村 民利 益 的重 大事 项 。 必 须经 村 民
利益受 到损 害时 , 有权请求 司法保护 。
村规民约不得违法
的竞选 . 必须被登记为本村选 民 . 有 了选 民资格 . 才 具有 选 举 权 和被 选 举 权。 《 村 民委 员 会 组 织 法 》第 十 三 条
【 案例 】 某村 委会 制 定一 项 “ 打 狗 规定 :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 , 应 当 对 下 令” 的村 规 民约 . 并 张 贴 告 示 向 村 民 宣 列 人 员 进 行 登 记 .列 入 参 加 选 举 的
5 4 2 o 1 3 年第 1 6 期 栏目 咨询律师: 江苏天 哲律师 事务所袁农 律师。
民 约 以及 村 民会 议 或 者 村 民 代 表 会 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 、 法律 、 法 规 和 国家 的政 策相 抵 触 . 不 得 有 侵犯 村 民 的人 身权 利 、 民主 权利 和合 法 财产 权 利 的 内容 本案 中 . 村 委 会 制 定 所 谓 村 规 民约 “ 打狗令 ” 相 应 内容 明显 违 反 了 法律 强 制性 规 定 村委 会 作 为群 众 自治 组 织 既 不 具 备 行 政 执 法 主 体
布: 养狗的村 民必须圈养管理好 , 否则 , 村 民名 单 即户 籍 在 本村 并 且 在 本
任 何 村 民发 现后 都 可 将狗 打 死 不 管 . 村居住的村 民: 户籍在本村 . 不 在 本 且 一律 罚款5 0 元。 之后 , 村委 会 组建 若 村 居 住 . 本人表示参加选举 的村 民: 干打狗 小分队进 行逐 村 巡逻 开展 “ 打 户 籍 不 在 本 村 .在 本 村 居 住 一 年 以 狗 行动 ” 王 某 听 说 自 家狗 被 打 死 遂 要 上 . 本 人 申请 参 加 选 举 , 并 且 经 村 民 求 赔偿 。 会 议 或 者 村 民代 表 会 议 同 意 参 加 选 【 评析】 《 村 民委 员 会 组 织法 》 第 举 的 公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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