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科学主义”的困境——法学知识如何成为法律实践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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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学的科学性

试论法学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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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学的科学性
十八、十九世纪之交,德国潘德克顿学派其实也崇尚法学的科学性,主张以古典罗马法(尤其是《学说 汇纂》)为蓝本,借助法学体系方法建构近代民法体系。⑬潘德克顿学派的创始人沃尔夫整合了普芬道夫的 自然法的义务体系和托马希乌斯的原初权利的理论,于 1754 年撰写《自然法与万民法诸原理》一书,从 而建构了民法的权利体系。⑭潘德克顿学派通过解释罗马法,揭示了概念和规则之间的内在联系,尤其是 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萨维尼以法律关系来编排民法典的理论为许多国家所接受。⑮萨维尼力倡研究、教授、 学习法律的重心应当从自然法转到人定法上,应当总结和整理德国已经实践的法律和习惯,从中发现基 本的法律原则,根据这些法律原则发展出具体规则。潘德克顿学派的一个突出特点在于,试图构建法学的 “概念金字塔”。所谓概念金字塔是指,金字塔的最顶端是一个最普遍的概念,这一最普遍的概念可以用来 包摄所有其他概念的概念体系。据此,从金字塔底部的每一点出发,都可以通过概念涵摄向上进行逻辑演 绎的推理。⑯正如普赫塔所述:“科学现在的任务在于体系性的关联上去认识法条,以便能够从个别的系谱 学向上追溯至其原则,并且同样地可以从这个原则向下衍生至最外部的分支。”⑰然而普赫塔也深受萨维 尼关于体现民族精神的法律必须依赖法律所构建、必须通过法律人之手加以系统化的观点的影响,提出法 律要由法律人构建,由法律人所构建的法律要呈现出一个“概念的金字塔”⑱,这个概念系统可以为法官 的裁判提供足够的依据,法官只需要在概念中寻求依据,便可解决争议。由于以普赫塔为代表的潘德克顿 学派极强调概念形式主义(Begriffsformalismus),因而也被后人称为概念法学。
③ 参见[法]雅克·盖斯坦、吉勒·古博《 :法国民法总论》,陈鹏等译,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30 页。 ④ [美]约翰·亨利·梅利曼《 :大陆法系》,顾培东、禄正平译,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66 页。 ⑤ 参见[日]大木雅夫《 :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191 页。 ⑥ 参见格老秀斯《 :战争与和平法》, 第一编 , 第一章 , 第一节。转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83 年版,第 144 页。 ⑦ 参见章士嵘《 :西方认识论》,吉林人民出版社 1983 年版,第 101 页。 ⑧ See Roger Berkowitz, The Gift of Science: Leibniz and the Modern Legal Traditio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Cambridge, MA, 2005, p.42. ⑨ 参见舒国滢《 :论近代自然科学对法学的影响——以 17、18 世纪理性主义法学作为考察重点》,载《法学评论》2014 年第 5 期。 ⑩ 同上注。 ⑪ Dieter v. Stephanitz, Exakte Wissenschaft und Recht,1970,S.84ff. ⑫ F. Wieacker, Privatrechtsgeschichte der Neuzeit 193 (1952).

法学法律体系与司法实践的要点

法学法律体系与司法实践的要点

法学法律体系与司法实践的要点法学法律体系与司法实践是法学的两个重要方面,它们相互关联、相互依存,共同构成了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

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维度,分析法学法律体系与司法实践的要点。

一、法学法律体系的要点法学法律体系是指法学理论体系和法律体系两个层面。

法学理论体系是对法律学科内涵、范畴、基本理论的总结和概括,可以分为规范性理论和实证性理论两个方面。

其中,规范性理论关注如何应对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件和法律问题,实证性理论则关注法律的社会功能和实际效果。

在规范性理论方面,法学法律体系的要点有以下几个方面:1. 法学范畴:法学是研究法律规范生成、解释及应用的学科,其范畴包括法律史、法律哲学、法理学、法律逻辑、法律社会学等。

2. 法律规范:法学体系的核心是法律规范,法律规范以宪法为基础,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

它们构成了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3. 法学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主要有比较法、历史法学、逻辑法学、社会学法学等。

这些方法通过对法律体系内外国家、历史、逻辑和社会背景的比较、考察和分析,形成了法学理论的基础。

在实证性理论方面,法学法律体系的要点有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的社会功能:法律在社会中具有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个人权益等功能。

法学研究通过分析法律的实际功能,使法律能更好地适应和服务社会的需要。

2. 法律的实际效果:法律的实际效果是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法学学者通过对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和执行效果的研究,可以发现并解决法律存在的问题,推动法律的改进和完善。

以上是法学法律体系的要点,在理论层面上提供了法学学科的基础和研究方法,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依据和指导。

二、司法实践的要点司法实践是指法律体系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和执行过程,主要由法官和律师等司法人员参与。

司法实践的要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司法权力的行使:司法实践通过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调解和判决,行使着司法权力。

理论与实践的法律基础知识

理论与实践的法律基础知识

理论与实践的法律基础知识在现代社会中,理论与实践的法律基础知识对于确保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秩序至关重要。

法律的理论基础是法律学科的核心内容,而实践则是法律的具体应用和执行过程。

理论与实践的相互关系对于法律的发展和运行有着重要的影响。

一、理论基础理论基础是法律学科的理论框架,它包括了法律的本质、产生和发展规律以及法律的相关原则和概念等。

法律的理论基础为法官、律师和法学家等专业人士提供了法律运作的指导原则和思想支持,确保了法律的正确性和公正性。

法律的理论基础可以分为多个层面。

首先是法律的哲学基础,它研究法律的价值观和道德原则,包括了原则主义、后果主义等不同的法律伦理观念。

其次是法律的社会基础,它研究法律与社会关系的理论基础,如法律的社会功能、法律与社会变革的关系等。

最后是法律的科学基础,它研究法律学科的知识框架和研究方法,包括了法学的学科体系、研究方法和理论体系等。

理论基础的建立需要通过对历史经验和学术研究的总结和归纳,以及通过对社会实践和案例分析的深入分析,形成相对完善和系统的理论体系。

只有建立在坚实的理论基础上的法律才能够在实践中发挥作用。

二、实践应用实践是法律理论的具体应用和执行过程。

法律的实践包括了立法、司法和行政三个方面。

立法是通过制定法律来规范社会行为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过程,司法是通过司法机关对法律规定的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的过程,而行政则是通过政府机关对法律进行具体的实施和执行的过程。

实践应用是法律理论的检验和实现过程。

通过实践,法律的规定得以检验其实用性和有效性,法律的理论得以在具体案例中得到实现。

同时,实践中的经验也为法律理论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实证基础。

实践中的法律应用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同时需要合理的判断和决策能力。

在立法时,需要考虑到社会的实际需求和法律的可操作性;在司法时,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的规定做出公正的裁决;在行政时,需要根据法律的要求来进行合理的行政管理和决策。

法学实践教学的困境与出路

法学实践教学的困境与出路

抽 象 。f 师 台上 讲 , 】 教 学生 台下 记 , 师生 之 间在 课 堂上


高 校 法 学 实 践 教 学 是 社 会 发 展 的 需 要
很 难 开展 讨 论 或任何 形 式 的交 流 , 学生 的主 动性 和创 造 性 受 到极 大 压制 。实 际应 用 的欠 缺 , 使得 所 学 的 也
灌输 和纯 理论 的探 讨 , 学 方法 上 注重 书本 和课 堂理 教
论 教 学 , 视对 学 生分 析 和处 理 实 际法 律案 件 和 纠纷 忽 的能 力 的 培养 , 乏 实 际应 用 , 学 知 识变 得 生 硬 而 缺 法
践 部 门认 真 思考 : 从法 学 院校 毕业 的学 生许 多 都是 刚 理 论一 套 一 套 , 践 空空 洞洞 , 出的东 西 像模 像 样 , 实 写

校 门“ 傻乎 乎 的” 相 反 , 是有 实践 经 验 的学生 , ; 凡 其在
职 场 上就 如鱼 得 水 、 刃有 余 、 向披靡 、 受青 睐 。 游 所 备
我 们 现 在 大 多数 法学 院校存 在 的 主要 问题 是 实 习 和 见 习通 常 流于形 式 , 学生敷 衍学 校 、 学校 无 可奈 何 ; 实 习单位 不重 视 , 生 自己也 不着急 。所 以 , 学 传统 的校 内
必须 为社 会 主义 现代 化建 设 服 务 , 须 与 生产 劳 动相 必
结合 , 养德 、 、 等方 面 全 面发展 的社 会 主义 事业 培 智 体 的建 设者 和接班 人 。而 我 国法 学本 科教 育 的现状 又是
怎样 的 呢?在 我 国的传 统 法 学教 育 中 , 常是 以传授 通 系统 和科学 的法 律知识 为 目的。由于过 于强 调知 识 的

在法学研究中遇到的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案

在法学研究中遇到的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案
国内法学研究现状
近年来,我国法学研究在法治建设、法律史、法理学、宪法 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等领域取得了重要成果。法 学界积极关注社会热点问题,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供理论 科研究的挑战
随着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跨学科研究成为法学发展的重要趋势。然而,跨学科研 究在方法论、研究范式等方面存在诸多挑战,需要法学界积极探索跨学科合作的新模式和 新路径。
加强法律规范与社会现实的对接
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更加关注社会现实的发展 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法律规范,使其更好地适 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常见问题二:研究
04
方法单一
问题表现
缺乏多样性
在法学研究中,如果仅采用一种研究 方法,如文献综述或案例分析,可能 导致研究结论的片面性和局限性。
难以验证假设
单一的研究方法可能无法充分验证研 究假设,因为不同的方法有不同的优 势和局限性,需要综合使用多种方法 来相互补充和验证。
加强实证研究
实证研究是法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通过数据和案例的分析,更准确地揭示法律现象的本质和规律。因此,法 学研究应注重实证研究方法的应用,提高研究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推动国际化研究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法律问题已经超越国界,成为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问题。因此,法学研究应积 极推动国际化合作与交流,关注国际法律动态,提高我国法学研究的国际影响力。
在法学研究中遇到的常 见问题与解决方案
目录
• 引言 • 法学研究的现状及挑战 • 常见问题一:理论与实践脱节 • 常见问题二:研究方法单一 • 常见问题三:跨学科合作不足 • 常见问题四:学术评价体系不完善 • 总结与展望
引言
01
目的和背景
阐述法学研究的重要性

法学方法论的理论体系与实践应用

法学方法论的理论体系与实践应用

法学方法论的理论体系与实践应用一、法学方法论的理论体系法学方法论是研究法学科学发展规律、研究法律认识和法律思维方法的学科。

它是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论,对于深化法律认识、推动法学理论发展、提高法学研究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法学方法论的理论体系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1. 辩证唯物主义法学观:辩证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基础,也是法学方法论的重要理论思想。

辩证唯物主义法学观认为,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要以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进行分析,将法学问题置于社会的历史发展背景中来研究和理解。

2. 实证主义法学观:实证主义是法学中较为主流的学派,强调对事实的观察和实证分析。

实证主义法学观认为,法学研究应该基于客观的事实和数据,通过对案例、统计数据等进行分析,以实证的方式研究法律的发展和运行规律。

3. 归纳推理与演绎推理:法学方法论中的逻辑推理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归纳推理是从具体的案例、事实出发,通过总结和归纳得出一般规律或原则;而演绎推理则是从一般规律或原则出发,应用到具体的案例中,推导出具体的结论。

4. 系统论视角:系统论是研究事物内外部关系、结构和功能的学科,也在法学方法论中有重要意义。

法学研究应从整体和系统的角度来看待法律,研究法律与其他社会科学之间的关系,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学体系。

二、法学方法论的实践应用1. 研究方法的选择和应用:法学研究需要使用各种研究方法,包括文献分析、调查研究、实证研究等。

在具体的研究中,需要根据研究目的和对象的特点选择合适的方法,并在实践中灵活运用。

2. 案例分析与比较研究:法学研究中,案例分析是常见的研究方法之一。

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案例中的共性与差异,探究案例背后的法律原则和规律,并与其他类似案例进行比较研究,进一步验证和深化研究结果。

3. 反思和批判性思维:法学研究不能仅停留在描述和总结阶段,还需要对法律现象进行反思和批判性思考。

通过质疑、分析和评估,可以发现问题所在,提出改进和完善法律的建议。

论法学方法论与中国法学发展

论法学方法论与中国法学发展

论法学方法论与中国法学发展一、概述法学方法论,作为法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探讨法学研究的方法、路径与逻辑,对法学理论的发展和法律实践的指导具有深远影响。

在中国法学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法学方法论的运用与演变,既体现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与创新,也反映了中国法治建设的进步与发展。

本文将从法学方法论的基本概念入手,分析法学方法论在中国法学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探讨中国法学在全球化背景下如何吸收和借鉴国际先进法学方法论,以及如何在本土法律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创新法学方法论。

通过这一研究,我们旨在为中国法学的未来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推动中国法学在全球化语境下实现更高水平的交流与发展。

1. 介绍法学方法论的概念及其在中国法学发展中的重要性。

法学方法论,作为一门研究法学研究方法和规范的学科,其核心概念在于为法学研究提供科学的指导和规范,确保研究过程的系统性、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在中国法学发展中,法学方法论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它不仅仅是中国法学研究的基础,更是推动中国法学不断进步和创新的关键所在。

在中国法学研究领域,法学方法论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法学方法论为中国法学研究提供了科学的指导。

它要求研究者在研究过程中明确研究目的、问题、假设等基本概念,选择合适的研究方法和技术,规范研究过程和数据处理方法。

这使得中国法学研究更加严谨、系统,提高了研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法学方法论有助于加强中国法学研究的实证性。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实践需求的增强,中国法学研究已经逐渐从单纯的理论分析转向实证分析。

法学方法论为研究者提供了实证分析的方法和技术,使得他们能够更加全面、客观地理解和解释法律现象,从中找到合理的解决方案。

这种实证性的研究方法使得中国法学研究更加贴近实际,提高了决策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法学方法论在中国法学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它不仅为研究者提供了理论指导,还为中国法学的创新和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法学方法论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以适应新的研究需求和实践挑战。

法学研究中的问题与解决方法

法学研究中的问题与解决方法

法学研究中的问题与解决方法法学研究是一门涉及法律体系和法律规则的学科,旨在通过深入分析和理解法律现象,为实践中的法律问题提供解决方案。

然而,法学研究过程中存在一些常见的问题,如研究方法的选择、数据获取的困难、理论与实践之间的脱节等。

本文将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首先,研究方法的选择是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知识的不断积累,法学研究的方法也不断更新和丰富。

然而,很多研究者在选择方法时面临困扰。

一些法学家可能会选择理论研究方法,从法律文本和案例中进行深入分析和推理。

其他人可能选择实证研究方法,收集大量实证数据,通过统计方法进行分析。

还有一些人采用比较研究方法,将不同地区的法律体系进行比较并寻找规律。

然而,以上方法各有优劣,没有固定的标准可以适用于所有研究。

因此,在法学研究中应根据研究问题和研究对象的特点合理选择研究方法,甚至可以采用多种方法相结合。

其次,数据获取是法学研究中的另一个难题。

与自然科学研究不同,法学研究难以直接进行实验观察,数据的获取更加困难。

例如,要研究某个法律政策的效果,需要收集相关的实证数据。

然而,这些数据往往需要通过各个机构或组织才能获得,且获取过程可能受限制,耗时且困难。

此外,数据可靠性和有效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因此,为了解决数据获取的问题,研究者可以积极与政府机构、律师事务所、研究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争取获得数据的支持。

此外,通过网络调查、实地调研等方法,可以获得更多的数据资源。

第三,理论与实践之间的脱节是法学研究中的另一个问题。

法学理论的发展常常滞后于实践,理论研究往往无法与法律实践相适应。

这种理论与实践之间的脱节使得现实中的法律问题难以得到解决,也限制了法学研究的深入发展。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研究者可以积极参与实践工作,了解实践中的法律问题,并将其纳入研究范畴。

此外,开展跨学科研究,与其他学科的研究者合作,可以帮助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对接。

还可以加强学术交流,参加学术研讨会、学术讲座等活动,与同行分享研究成果和经验。

法律学的基本理论与实践研究

法律学的基本理论与实践研究

法律学的基本理论与实践研究法律学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涵盖法律制度、法律规则、法律实践等多个方面。

理论与实践并重是法律学的基本特点。

在本文中,将深入探讨法律学的基本理论和实践研究。

一、法律学的基本理论法学是研究法律的学科,它包含了很多基本理论。

法律规则是法律学的核心概念之一。

法律规则是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表述方式,它通过具体的语言和文字表达出来,给出了人们在特定情境下需要遵守的法律规范。

法律规则是法律学的基础,也是法律实践的基础。

法律意义是另一个基本概念,它是指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是指个人或单位根据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益,而义务则是指个人或单位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

法律关系在法律学中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是法律规则的具体实践,体现了法律规则对社会的影响。

二、法律学的实践研究法律学的实践研究是一种具有实践意义的研究方法。

实践研究是指通过对实践活动的观察和分析来探究实践活动的规律性和特点。

在法律学的实践研究中,要关注人们在实践中如何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则,以及法律规则对实践活动的影响。

法律实践包括了很多方面,如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合同法等。

在实践研究中,要密切关注实践活动中的具体问题,探究其中的规律性和特点。

例如,在合同法实践中,涉及到了合同订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

实践中,有些合同可能存在争议或纠纷,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遵守法律规则,并进行具体分析。

通过对合同法的实践研究,可以得出一些有价值的理论结论和实践经验。

三、法律学的前沿研究法律学的前沿研究是指对法律学领域中的新理论、新方法和新成果进行研究和探讨。

前沿研究的目的是推动法律学的发展,探索新的研究领域和方向。

目前,法律学的前沿研究领域包括了很多方面,如智能法律、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

这些领域的研究,既有理论探讨,也有实践案例分析。

在前沿研究中,需要对新理论、新方法进行深入了解和探索,为法律学的未来发展提供新的思路和方向。

例如,在智能法律的研究中,可以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对法律规则进行自动化处理,提高法律审查效率和精度。

法学知识与司法实践

法学知识与司法实践

法学知识与司法实践在我们的生活中,法律和司法是息息相关的。

从纠纷解决到刑事判决,法律体系的运转与司法实践密不可分。

但是,在很多时候,我们并没有足够的法学知识来进行判断和决策。

因此,了解法学知识,深入了解司法实践,对我们来说至关重要。

一、法学知识的基本概念法学知识是指人们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所获得的法律常识、法律道德、法律思维和法律技能。

这些知识能够帮助人们理性对待法律问题,并能够寻找到最合适的解决方案。

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法学知识的含义也在不断变化和扩展。

二、法学知识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法学知识在司法实践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引导司法判断。

司法判断需要依据适用法律进行,而法律知识则是判断的理论基础和依据。

只有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才能做出正确的司法判断。

2.维护司法公正。

法律是保障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公正的基石。

通过遵循法律原则,权利和义务得以得到公正的保障,而司法人员的法学知识则在其中起着重要作用。

3.推动司法改革。

在法律改革和完善中,法学知识对于司法人员和相关部门具有指导作用。

通过法学知识的不断更新和提高,可以推动司法改革的顺利开展。

三、如何提高法学知识对于普通人来说,一个良好的法学知识水平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社会现象、解决生活中的问题。

而对于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来说,则更需要学习和掌握法学知识。

以下是提高法学知识的一些方法:1.通过法律图书、课程学习来深入了解法律知识。

2.参加法律培训、研讨会等活动,与同行进行交流和思考。

3.利用政府机构和司法机关官方网站,了解最新的法律政策和相关动态。

四、结语法学知识是指依据法律规则和原则所理解的法律常识、道德、思维和实践等方面的知识,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以及推动司法改革都至关重要。

加强对法学知识的持续学习和掌握,对于我们每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

法学与法法律制度及实践分析

法学与法法律制度及实践分析

法学与法法律制度及实践分析法学是研究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学科,它通过对法律的研究和分析,旨在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从而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公正。

本文将从法学、法律制度和实践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以全面探讨法学对于法律制度及实践的重要性。

一、法学的定义及作用法学是对法律规范进行研究和解释的学科,涵盖了法律哲学、法理学、法律史等多个方面。

它通过系统地研究各种法律规范的适用和解释,为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指导和依据。

法学的作用不仅限于解释和适用法律,它还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法律背后的道德价值和社会效果。

通过法学的学习,人们可以更全面地认识社会规范和价值体系,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二、法律制度的意义及构成法律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某一个历史时期内经过立法程序制定的、正式公开的法律规范的集合。

它是整个社会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础,是统一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一个完善的法律制度应当包括法律法规、法律机构和法律程序等要素。

法律法规是指国家依法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它们分为宪法、法典、条例、决议等不同级别。

法律机构是指负责立法、司法和行政的机构,如国家立法机构、最高法院等。

法律程序则是指各类法律案件的审判和执行程序,它保障了法律的公正和适用。

三、法学对法律制度的影响法学作为对法律的研究,对于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法学的研究可以为法律制度的立法提供理论支撑。

通过对各种法律问题的研究和分析,法学家可以提出合理的法律原则和理论,为立法机构提供参考。

其次,法学可以为法律制度的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导。

法学家通过研究和解释法律规范,可以帮助法官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确保司法实践的公正和合理。

最后,法学可以对法律制度进行评价和改进。

通过对法律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分析,法学家可以发现法律制度中的不足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和建议,促进法律制度的完善和进步。

四、法学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法学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广泛而深入。

法律专业的理论与实践探索

法律专业的理论与实践探索

法律专业的理论与实践探索法律专业作为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既需要理论的指导,也需要实践的支持。

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是法律教育的核心,也是培养优秀法律人才的重要途径。

本文将探讨法律专业的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进行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

首先,理论是法律专业的基础。

法律理论是对法律规则和原则的总结和概括,是法律学科的核心内容。

通过学习法律理论,可以使学生掌握法律的基本概念、原则和规则,了解法律的基本体系和运行机制。

理论的学习使学生能够具备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为实践提供了理论支撑。

其次,实践是法律专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实践是将法律理论应用于具体案例和实际问题的过程,通过实践可以使学生将理论知识转化为实际操作能力。

法律实践包括模拟法庭、实习实训等形式,通过参与实践活动,学生可以亲身体验法律工作的真实情况,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是法律专业教育的核心任务之一。

理论和实践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理论为实践提供了指导和依据,实践为理论提供了验证和完善的机会。

只有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才能培养出既具备扎实理论基础又具备实践能力的法律人才。

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中,教师的作用至关重要。

教师应该注重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通过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等教学方法,使学生在理论学习的同时能够进行实践操作。

教师还应该关注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引导学生参与实践活动,提供实践机会和平台,帮助学生将理论知识应用到实际问题中。

此外,学生个人的努力也是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关键。

学生应该积极主动地参与理论学习和实践活动,注重理论知识的积累和实践技能的提升。

学生还可以通过参与法律实习、参加模拟法庭等方式,锻炼自己的实践能力,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总之,法律专业的理论与实践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

理论为实践提供了指导和依据,实践为理论提供了验证和完善的机会。

通过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可以培养出既具备扎实理论基础又具备实践能力的法律人才。

法学实践与社会问题解决

法学实践与社会问题解决

法学实践与社会问题解决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法律问题不断出现,这就需要法学实践与社会问题解决相结合。

本文将从法学实践的定义、法学实践的重要性以及法学实践在社会问题解决中的应用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呈现法学实践对于社会问题解决所发挥的积极作用。

一、法学实践的定义法学实践是指法学理论应用于实际场景,通过调查研究、案例分析和实地考察等方式,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并服务社会。

法学实践是法学教育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通过实际案例与理论相结合来提高学生的法学素养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法学实践通常包括模拟法庭、法规调研、法律咨询等形式,通过这些实践活动,使学生能够真切地感受到法律的力量和实践的重要性。

二、法学实践的重要性1. 培养法学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法学实践能够培养学生的法学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通过实践活动,学生能够学会如何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从而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

这对于他们未来从事法律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2. 实现法律知识与实践相结合法学实践可以帮助学生将所学的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情况,实现法律知识与实践相结合。

通过实践活动,学生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本质和内涵,同时也能够感受到法律在解决社会问题中的实际应用。

三、法学实践在社会问题解决中的应用1. 解决民事纠纷法学实践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模拟法庭、法律援助等形式,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辅导,帮助他们解决纠纷。

同时,法学实践还可以通过研究案例、制定解决方案等方式,推动相关部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民事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

2. 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法学实践在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深入调研社会问题、开展法律倡导和法规宣传等形式,可以帮助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法律保障,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3. 预防和减少犯罪行为法学实践在预防和减少犯罪行为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模拟法庭、法律讲座等形式,可以加强对犯罪行为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法学视野下的宪法法学实践问题

法学视野下的宪法法学实践问题

法学视野下的宪法法学实践问题在法学视野下,宪法法学实践问题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议题。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律文件,其实践对于国家的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法学视野出发,对宪法法学实践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宪法法学概述宪法法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领域,其研究对象是宪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宪法法学涉及到宪法的制定、解释和执行等方面。

在实践中,宪法法学体现了法学的智慧和创新。

它既要求法学家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又需要具备深刻的国家法制和社会规范的理解。

二、宪法制定的实践问题宪法的制定是一个复杂而严肃的过程,需要充分考虑国家的历史、文化和法律情况。

宪法的制定应该充分体现民主程序和社会共识,确保宪法是人民的意志和社会的需要的准确反映。

在实践中,宪法制定者需要广泛征求民意,倾听社会各方的声音,确保宪法的普遍认同和有效实施。

三、宪法解释与实践问题宪法的解释是宪法法学实践中的一个关键环节。

宪法解释的目的是明确宪法条文的具体内涵和适用范围,以便于宪法的实施和维护。

在实践中,宪法解释需要权威和公正的机构来进行,遵循客观的解释原则和适用法律的规范。

同时,宪法解释要注重宪法的时代性和可操作性,使宪法对社会生活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四、宪法执行与实践问题宪法的执行是宪法法学实践中的最终目标。

宪法的执行需要有明确的责任机关和有效的执行程序。

在实践中,宪法执行者需要具备良好的专业素养和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确保宪法的切实实施和社会的稳定。

同时,宪法执行也需要得到广大社会公民的支持和参与,形成全社会共同遵守宪法的良好氛围。

五、宪法法学实践中的课题与挑战在宪法法学实践中,还存在一些课题和挑战。

首先,如何在法学教育中加强宪法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培养更多具备宪法素养和实践能力的法学人才。

其次,如何提高宪法的普及度和社会公民的法律意识,加强社会对宪法的认同和尊重。

最后,如何加强宪法的监督机制和法律保障,确保宪法的有效实施和实践效果。

六、结语宪法法学实践问题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议题,需要法学家们深入思考和研究。

云南省临沧市《综合知识》(管理类岗位)事业单位考试真题

云南省临沧市《综合知识》(管理类岗位)事业单位考试真题

云南省临沧市《综合知识》(管理类岗位)事业单位考试真题《说明:本卷为历年及近期公务员(国考)考试真题》本卷共150题,考试时间90分钟,满分100分一、单选题1. 调查报告,不是单纯写的问题,调查研究工作没做好,用什么样的方法也写不出好的调查报告。

这段话说明()。

A.调查研究工作比写调查报告更重要B.调查研究工作是写好调查报告的前提C.调查报告不是一个单纯的写的问题D.调查报告写不好的人,调查研究工作也做不好【参考答案】B2. 学术评价中,往往交织着主客观的各种复杂因素。

由于学术评价常受到评价主体学术观点、情感倾向、价值观等因素的影响,所以人们倾向于依靠量化数据进行评价。

事实上,这类数据所包含的评价意义是由点击者、下载者、引用者体现出的,过度倚重这类数据就是把量化数据的制作者当成了评价主体。

这段文字意在说明()。

A.以量化指标为标准的评价体系备受争议B.在进行学术评价时不能过多依赖量化数据第 37 页,共 266 页C.正确的学术评价需要经历很长的历史过程D.经得住实践检验的学术评价才是可靠的【参考答案】B3. 正如党的十七大报告所总结的:“高歌开放不是一蹴而就的。

”改革开放不是一次轻松浪漫的旅行,而是依次决定中华民族历史的伟大原行,它有_______的时刻,也时常充满惊涛骇浪。

A.细雨和风B.风起云涌C.风平浪静D.大风大浪【参考答案】C4. 在法律责任的本质问题上,有法学家认为,只能根据行为人的行为环境和行为的社会危险性来确定法律责任的有无和轻重;确定和强制履行法律责任,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存在,另一方面是为了使违法者适应社会生活和再社会化。

持此观点的是()。

A、道义责任论B、规范责任论C、社会责任论D、否定性评价论【参考答案】C5. 三年前,她有一个美满的三口之家。

现在,已经离婚的她只有一个人艰难度日。

最能准确复述这段短文意思的是()。

A.她离婚了B.她离婚后一个人过C.她曾经家庭美满,但现在离婚了D.她离婚后日子很艰难【参考答案】C7. 犯罪分子被法院判处剥夺政治权利 3 年,执行机关是()。

法学“科学主义”的困境——法学知识如何成为法律实践的组成部分解析

法学“科学主义”的困境——法学知识如何成为法律实践的组成部分解析

法学“科学主义”的困境——法学知识如何成为法律实践的组成部分1980年代以来,中国法学界的学术努力之一,便是在基本层面上将法学知识变为"科学知识",而且,这一努力仍在持续之中。

在中国法学学者的研究性词汇使用中,"科学"一词,已经具有普遍的前置基础的预设意义。

打开各阶段各类法学文本,均能发现,"科学"意识化的修辞使用随处可见。

"科学",从现有的中国法学语境来看,包含了"客观"、"准确"、"反映规律"、"指涉真理"、"中立"乃至"知识分子独立精神"等诸种含义。

而且,这些诸种含义有时是相互联系的。

于是,如果法学知识变为一类科学知识,那么,在这种"科学知识"的观念看来,"成熟的"、"自在自为的"独立学科的特质便已内化于法学理论之中。

可以指出,中国法学中的"科学式"努力,在过去的20年间是在两个向度上展开的。

其一,在一类意识形态的宏观指引下,将法学知识变为"一般指引(指意识形态)与个别研究"关系中的具体"个别研究"。

在此,法学知识所以称作"科学知识",除了意识形态内容宏观普遍指引之外,主要在于具体"个别研究"的实证分析运作。

[4]第二类向度,是希望摆脱某类意识形态内容的指引,试图直面社会中存在的各类法律现象("法律现象"一词在此用来指称诸如法律制度、法律条文文字、法律活动、法律言说等等广义的法律文本),将法学知识视为有关社会法律实践的一类"不被有色眼镜过滤"的精确图解,并且,使法学知识成为客观的、中立的。

这里,法学知识所以称作"科学知识",仅仅在于其本身的观察、论述以及分析的客观中立。

法学科学主义的困境-法学知识如何成为法律实践的组成部分-2

法学科学主义的困境-法学知识如何成为法律实践的组成部分-2

法学“科学主义”的困境法学知识如何成为法律实践的组成部分1980年代以来,中国法学界的学术努力之一,便是在基本层面上将法学知识[1]变为“科学知识”,而且,这一努力仍在持续之中。

在中国法学学者的研究性词汇使用中,“科学”一词,已经具有普遍的前置基础的预设意义。

打开各阶段各类法学文本,均能发现,“科学”意识化的修辞使用随处可见。

[2]“科学”,从现有的中国法学语境来看,包含了“客观”、“准确”、“反映规律”、“指涉真理”、“中立”乃至“知识分子独立精神”等诸种含义。

而且,这些诸种含义有时是相互联系的。

[3]于是,如果法学知识变为一类科学知识,那么,在这种“科学知识”的观念看来,“成熟的”、“自在自为的”独立学科的特质便已内化于法学理论之中。

如果考查历史时序中不断展现的历时法学文本,我们可以发现,不同历史时期的文本,时常赋予不同法律现象个体以不同的重要性,甚至“合法”资格的有与无。

[16]历史的变迁,总在导致此处言及的“重要性” 的变迁。

历史上某一时期的学术主体,的确没有而且也不会,被前一时期的学术主体对“重要性”的认定所束缚,正如现在的学术主体,没有而且也不会,被此前的学术主体的认定所束缚一样。

接此,我们是否可以认为,“重要性”的意识是因人而异的?如果可以认为,那么,如何进而断定某人的“重要性”意识的确是重要的,而他者是次要的?不仅如此,在另一方向上,我们还可以追问:“重要性”的含义是什么,重要意义是从何种角度而言的?[17]……可以觉察,这样的追问是可以不断展开的,而且,方向总会导向怀疑性的道路。

这就的确使我们有理由怀疑某一法律现象个体被赋予“陈述资格”的所谓“客观性”、“准确性”。

[18]甄别工作,作出某种判断。

但是,这一判断,只能在有限的证据网络关系中展开。

展开的过程,基于网络关系的有限性,不免出现一些令人困惑的释义循环:第一,依赖依然有待甄别的一个证据去解释另一证据,第二,在依赖证据网络关系的总体结论去解释一个证据之际,又在依赖每个个体证据对总体结论的解释支持。

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实践

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实践

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实践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研究法律的原理、规范和实践,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论述,以探讨法学的本质及其在社会中的应用。

一、法学的基本原理法学作为一门学科,有其自身的基本原理,这些原理旨在解释法律的本质、功能和运作方式。

以下列举了几个法学的基本原理。

1.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主权原则是法学的基石之一。

它强调国家作为一个独立的实体,在其领土范围内拥有最高的权力和决策权。

法学研究探讨国家主权的合法性、范围和限制,以确保政府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指的是法律应当平等对待所有人,不论其身份、种族、性别、宗教或其他因素。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治的核心价值,要求法律公正地对待社会中的个体和群体,不偏袒任何一方。

3.法律确定性原则法律确定性原则强调法律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法律应具有明确的规范内容和可预见性,人们应该能够通过适当的渠道获得对法律的准确解释和理解。

这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4.法律效力原则法律效力原则意味着法律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

法律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为社会成员提供了稳定的法律框架,同时也赋予了政府机关和法律实施机构在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力的权限。

二、法学的实践法学的实践是将法律理论和原则运用到实际生活和社会问题中的过程。

以下将重点介绍法学的三个主要实践领域。

1.立法实践立法实践是指将法律理论转化为法律文件和规范的过程。

通过立法实践,国家可以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以适应不同时期和社会需要的变化。

立法实践需要法学专家对法律的理论和实际应用进行深入研究,以确保新出台的法律具有科学性和适用性。

2.法律实施实践法律实施实践是将法律落实到具体案件和行为中的过程。

它包括执法机构的行为和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

法学在法律实施实践中起到指导和监督的作用,确保执法过程中的公正、合法和合规。

3.法律研究实践法律研究实践是指对法学领域的前沿理论和实际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过程。

法学学习总结理解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的基本原理

法学学习总结理解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的基本原理

法学学习总结理解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的基本原理法学学习总结:理解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的基本原理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是法学领域中的两个重要概念。

它们既相互关联,又各自独立,对于理解和应用法律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理论层面出发,对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的基本原理进行探索和总结。

一、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法律制度是指由国家制定、执行、解释和改革的一整套法律规则、体制和机构。

它具有以下基本原理:1.1 法律的合法性原则法律制度的核心是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是法律权威的基础,它要求法律的制定、执行和解释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本身的规定,合法的过程和手段是确保法律的有效性和权威性的关键。

1.2 法律的权威性原则法律制度的权威性是法治社会的基础。

法律的权威性表现在法律对社会行为的规范力和约束力上,它要求法律在整个社会中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强制性,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1.3 法律的系统性原则法律制度是一个有机整体,具有系统性原则。

法律应该是相互协调、相互联系的,不同法律应该在立法时进行协调和统一,确保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使社会在法治的基础上稳定和发展。

二、司法实践的基本原理司法实践是法律制度在实践中得到有效执行和践行的过程。

司法实践的基本原理包括:2.1 公正与公平原则司法实践的核心是公正和公平。

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必须遵守公正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依法公正裁决;同时也要体现公平原则,平衡各方利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2 独立与中立原则司法实践需要保持独立和中立。

司法机关应独立于行政、立法等其他权力机关,并独立于当事人的影响,保证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2.3 适用与改革原则司法实践应根据实际情况,适用法律规定,并及时进行改革。

司法机关应紧跟社会发展的步伐,对于存在争议和不合理的法律规定,应积极提出改革意见,为社会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

三、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的关系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相互依存、相互制约。

法律制度提供了司法实践的基本框架和规则,司法实践则通过具体的法律适用和司法裁决填充法律制度的内容和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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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法学知识可以成为科学知识”这一观念自我瓦解的逻辑因子之一。

现在,我从“科学式”共时法学的内在困境,来分析这一观念的彻底失败。

我另将指出,“科学式”共时法学的某些内在困境,也是“科学式”历时法学的困境的根本原因。

当然,前面分析的后者所具有的困境,也部分地适用于前者,比如,对“历史语境”、“观念前见”的分析,等等。

但是,在相互重叠的地方,我对前者即“科学式”共时法学的分析,是从另一角度甚至更深层面上展开的。

“科学式”共时法学中最为基本的出发点,便是对社会中曾经呈现的以及现存的诸种被称为“宪法”、“刑法”、“民法”等等“法律”对象进行“外在的”观察归纳。

所谓“外在”,是指观察归纳者持有的“局外人立场或视角”。

这种我称之为“局外人”的姿态,其本身主张对社会中的研究对象应该保持适当的距离,而且,在保持距离的同时,摈弃先入为主的具体是非价值判断;并主张通过对诸种“法律”对象的不戴有色眼镜的观察归纳,从中分析基本特征、基本结构、基本因素、构成要件等等称作“法学理论”的内容。

[44]这,也是“科学式”共时法学可以称作“科学知识”的基本依据所在。

在学术活动中,这种态度,十分类似而且基本起源于19世纪法国学者孔德(AugusteComte)所主张的实证态度,以及近现代自然科学的实证精神。

[45] 但是,这一态度是存在问题的,而且,其问题就法学知识而言,是一个不可克服的具有前提性质的致命困难。

正如我在前面分析过的“科学式”历时法学必然面对“用什么标准确定法律现象”这一困境一样,“科学式”共时法学,也难以找寻一个确定性标准,宣称某一个体是“宪法”个体、“刑法”个体、“民法”个体……,或者(统称)“法律”个体。

其困难,不仅在于在古今中外难以发现人们共同使用的“法律”一词以及“宪法”、“刑法”、“民法”……等词,“法律”一词和其他“具体法”(这里指“宪法”、“刑法”、“民法”等等具体法律,为叙述方便,下面时常会使用“具体法”一词)等词在不同时期具有不同的含义,或者,不同对象却被贴上同样的“法律”或其他“具体法”的词语标签,而且在于,即便在当下的具体特定时空环境中,人们也会从社会法律实践中产生对“法律”一词以及其他具体“宪法”、“刑法”、“民法”……等词汇用法的不同意见。

这种具体特定时空环境中的“不同意见”,是最为关键的,也是更为要害的。

实践中产生的这类不同意见,有时具有激烈论争的特点,并在相当程度上,不得不深刻影响法律理论的探讨和构建。

对此,在下面,我将作出细致分析。

[46] “法律”一词和其他具体“法”词汇的使用,可以在两个意义上展开。

其一是感性意义。

其二是“探讨性”意义。

就第一种意义而言,人们一般并不一定会产生争论。

比如,在实践中,当我们作出“这一问题应由法律来解决”、“宪法在社会中具有重要作用”、“充分利用刑法来维护社会秩序”等等表述时,“法律”以及“宪法”、“刑法”等词如同“解决”、“社会”、“作用”、“社会秩序”等等语词,甚至如同“这一”、“应由”、“充分”等等语词一样,是在我们并不关注其含义到底是如何的情况下被感性使用的。

我们,只是在不自觉地默认其含义的情形下,对其加以使用,并表达另外的论说主题意义。

如此,对“法律”以及其他“具体法”词汇,通常来说并无争议。

但是,就第二种意义而言,情况则可能完全是不同的。

人们可能时常会发生争议。

比如,当我们身处同一案件的审理或同一社会纠纷的解决的具体语境中,并且,我们对具体的审理或解决的办法及结果具有不同的意见,同时,我们承认而且相信裁判机构的裁决只能是法律裁决,更准确来说是依法裁决,在这种条件下,如果我们作出“应当依据一般法律原则来裁决本案”,或者,作出“只能根据立法机构制订的具体条文文字来裁决本案”,或者,作出“在作出法律裁决之时应该注意法律专家的学理意见”,或者,作出“上级裁判机构裁决的前例是下级裁决机构作出的裁决的依据之一”等等陈述时,我们则是在“探讨式”地使用“法律”一词。

我们对“法律”一词的含义,并非是不自觉地默认。

相反,我们正是从不同角度表达了对“法律”一词不同看法的意见。

尤其当坚信裁决机构裁决是一种法律裁决或者依法裁决时,[47]我们的第一个陈述,极为可能是在表达“一般法律原则也是法律”的一个意见;第二个陈述,则是在表达“只有立法机构制订的条文文字才是法律”的另一意见;第三个陈述,则是在表达“法律专家的学理意见可以成为法律一部分”的第三个意见;第四个陈述,倒是在表达了“裁决机构的前例是法律依据之一”的第四个意见,……在此,各类陈述是在不同角度“探讨”、“争论”法律一词的含义,也可说是表现出了对“法律”一词认识的根本性分歧。

各类意见,特别关注“法律”一词的含义到底是怎样的,它们会从不同立场出发,去阐明或含蓄表达[48]“法律”一词的内涵和外延,从而,将“法律”一词的使用变为“探讨性”使用。

[49] 在法律实践(即便是具体时空的)中,人们时常会因为具体法律处理意见的分歧,而持续展开这种“探讨性”使用。

在具体纠纷争议中,为了陈述自己的法律意见,时常不免出现并且凸现“法律观念”的分歧,进行“法律”意义的论辩。

我们必须注意,“探讨”、“争论”或者“根本性分歧”以及它们的持续展开,是不可避免的。

因为,只要社会资源是有限的,人们的政治、道德、文化等等社会观念存在着分歧,并且因此导致了纠纷以及对立见解,人们对“法律”一词以及其他“具体法”词汇含义的不同意见,直至争论,便会随时在特定社会实践中表现出来。

更为重要的,在表达不同意见或争论时,人们会使用各类具有论证作用的并且可以持续展开[50]的其他诸如社会理论一类的论说资源,支持自己对“法律”一词以及其他“具体法”词汇的意见,使“法律”一词以及具体“法”词汇的争议,出现人们不得不容忍的开放性特征。

尤其当其他社会理论的论说资源我们无法断然确定并且人们并不普遍承认其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时候,更是如此。

我们完全可以发现,在任何已知的特定时代和社会中,即便有人或群体宣布一个“法律”概念或其他“具体法”概念是固定的、普遍的,实践中的人们依然会依特定立场特定姿态提出“它们”的各类“探讨性”使用。

[51]有时,我们甚至可能发现这种情形:虽然人们大体表面上赞同了一种“法律”或其他“具体法”概念,但是,在具体法律实践问题争论上,他们却可以不自觉地提出对立性具体法律意见,并以自己并未觉察的方式,使用潜在的另类“法律”以及其他“具体法”概念和理论。

[52]就一般意义而言,可以断定,这样一种分歧,不是单纯概念意义上的分歧,相反,它是一种概念背后隐藏着的利益分歧或观念(比如政治的、道德的)分歧,是一种利益或观念分歧导致的意识形态化的话语(福科用语)斗争。

毕竟,具体法律实践问题的解决,必须将利益配置的结果凸现出来,必须裁决某一观念的正当性,而利益结果或观念裁决对某些人是肯定的,对某些人是否定的,其不是“给予”,便是“剥夺”,不是“赞扬”,便是“贬抑”。

所以,“法律”以及其他“具体法”词汇的各类“探讨性”使用及其持续展开,总是寄生于并且无法摆脱于深层的以社会争夺为内容的人类欲望以及话语征服的内驱力。

可以看出,社会实践中“法律”以及其他“具体法”词汇的“探讨性”使用,对“科学式”共时法学构成了基础性的潜在瓦解。

它对后者所持的“外在”态度的可能性,提出了根本性质疑。

换言之,如果社会实践中这些“法律”词汇的“探讨性”使用是存在的,尤其当社会资源有限以及各类社会观念多元化导致了纠纷和对立观念的持续存在,进而导致了这些“法律”词汇争议是“经常性”的,“科学式”共时法学怎样才能捕捉、“冻结”、“固定”被称为“法律”、“宪法”、“刑法”、“民法”还有其他“具体法”的对象,并将其“外在地”观察归纳?[53]“外在”观察所面对的对象,是激烈动荡不定的,有时是自我否定式的跳跃变幻。

更需注意的是,我们并不知道,并且无法预测,在将来的社会实践中人们将会怎样“探讨性”地使用这些法律词汇。

这就使其含义,呈现了“社会实践将来时”的开放结构。

这里,即使强行推广一种“法律”以及其他“具体法”的含义,人们依然会在当下以及未来实践中我行我素。

[54]毕竟,纠纷争议和对立观念的存在是难以避免的。

于是,我们有理由提出反问:当“科学式”共时法学建立一套法律理论时,其自身,何以能够宣称其中作为法学理论出发点的“法律”、“宪法”、“刑法”、“民法”……等概念,具有普遍的涵盖意义?其自身,何以能够断言,其中某一被宣布为“法律”,或者宣布为“宪法”、“刑法”、“民法”……的概念,是社会普遍接受的?即使是相对而言的“普遍涵盖意义”,即使是相对而言的“社会普遍接受”?我们可以进一步提出疑问:依据这些基本概念而建立的法学理论,怎能是以“外在”方式“客观”、“中立”、“准确”地反映了已呈现的或现存的社会法律实践(即使是相对而言)?现在,可以作出这样一个概括:如果我们确信法学理论的建立总是依赖而且必然依赖若干基本概念,那么,上述致命性的困扰,对“科学式”共时法学来说,将是无法摆脱的。

当然,在此需要再次申明,我并不认为,所有社会科学的学科都有这样一个前提性的困境问题,因而,“科学”一词已失意义。

我仅仅认为,至少在法律语境中,由于人们需要解决的问题正是因为社会资源有限以及社会观念多元化而产生的利益配置、纠纷协调,而且必须使用“法律”以及其他“具体法”语汇作为名义去解决,社会实践中“法律”、“宪法”、“刑法”、“民法”……等词的基本意义,便只能呈现这样一种多元的开放状态,从而使“局外人”的外在观察,无所适从,使“科学式”共时法学失去了稳固出发点。

那么,我们是否可以依赖社会实践中“法律”和其他“具体法”等词的“感性”使用,去建构“科学式”法律的基本理论?我认为,这是同样不能成功的。

因为,“科学式”共时法学要求的“法律”等词,应该具有精确的含义指涉,其应该是被细致说明阐述的若干语汇。

尽管,被用来说明阐述该词的其他词语可以是被感性使用的,而且,相对于该词而言,其他词语只能是被感性使用的,但是,“法律”等词本身在“科学式”共时法学潜在意识中,则必须是被“精确探讨”使用的,亦即对其含义是要予以澄清的。

[55]“科学式”共时法学,并不希望据以建立的基本词汇,可以是在并不十分清晰的情形下被使用的。

于是,这类法学,必须关注而且必须研讨,实践中出现的“探讨性”使用,必须将后者分类剥离以求普遍性的精确陈述。

这样,“法律”一词以及其他“具体法”词汇的感性使用,对其并不具有可以依赖的前提基础的性质。

其实,退一步而言,我们也能发现,即使认定“法律”等词的日常化“感性”使用可以用作依赖,“科学式”共时法学极为可能依然无法成功。

因为,这种感性使用正因其日常化,故而可能变动不居、随情转化。

感性使用的日常语言,是有“游戏”特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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