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2011]185号附件6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 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文号】银发〔2018〕1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8〕1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推动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便利个人Ⅱ类银行结算账户、Ⅲ类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Ⅱ、Ⅲ类户)开户(一) 2018年6月底前,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应当实现在本银行柜面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直销银行、远程视频柜员机、智能柜员机等电子渠道办理个人Ⅱ、Ⅲ类户开立等业务。
2018年12月底前,其他银行应当实现上述要求。
(二)个人通过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验证方式登录电子渠道开立Ⅱ、Ⅲ类户时,如绑定本人本银行Ⅰ类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开立的,且确认个人身份资料或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开立Ⅱ、Ⅲ类户时无需个人填写身份信息、出示身份证件等。
银行电子渠道采用的数字证书或生成电子签名过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金融电子认证规范(JR/T0118-2015)等有关规定。
(三)银行在为个人开立Ⅰ类户时,应当在尊重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积极主动引导个人同时开立Ⅱ、Ⅲ类户。
(四)银行为已经本银行面对面核实身份且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影印件或者影像等资料的个人开立Ⅱ、Ⅲ类户时,如个人身份证件未发生变化的,可复用已有留存资料,不需重复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影印件或者影像等。
(五)银行为个人开立Ⅲ类户时,应当按照账户实名制原则通过绑定账户验证开户人身份,当同一个人在本银行所有Ⅲ类户资金双边收付金额累计达到5万元(含)以上时,应当要求个人在7日内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影印件或影像,登记个人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证件有效期等其他身份基本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银发[1999]168号文的通知-银发[1999]36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银发[1999]168号文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银发[1999]168号文的通知(银发[1999]365号1999年1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关于县(市)城市信用合作社归口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的具体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68号)精神,积极稳妥地做好县(市)城市信用合作社(下称县[市]城市信用社)归口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下称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管理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高度重视县(市)城市信用社的清产核资工作,对资产损失的认定要严格把关,对凡已确定无法收回的贷款及利息要从有效资产中予以扣除。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认真组织好清产核资的检查验收工作。
对拟归口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管理的县(市)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要参加其清产核资的验收工作。
对方案未经总行批准就已归口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管理的县(市)城市信用社,要进行重点检查。
分行人员不足,可委托监管办检查验收,或采取辖内各地间交叉检查验收的方式。
二、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认真研究制定县(市)城市信用社风险处置方案,妥善处置风险。
对资能抵债的县(市)城市信用社可归口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管理。
归口管理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要立足于风险的防范和化解;二是不增加农村信用社的负担,不向农村信用社转嫁风险;三是要有利于合作金融机构的合理布局和合作金融的整体发展。
三、对经清产核资后资能抵债的县(市)城市信用社,可以更名为农村信用社;也可以保持名称不变,但要按合作制进行规范改造,并接受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的行业管理。
2011年中国货币政策大事记
9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召开2011年第三季度例会。
10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向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汇报2011年前三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情况。
10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明确银行可按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相关规定为境外投资者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4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其中,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3%提高到3.25%;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6.06%提高到6.31%;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4月9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3号,对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引入了重大异常交易披露制度、异常交易事前报备制度等,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行为。
5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与蒙古国中央银行签署金额为50亿元人民币/10万亿图格里特的双边本币互换协议,有效期3年,经双方同意可以展期。
5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11年5月18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6月1日,发布《2010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
11月16日,发布《2011年第三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11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与香港金融监管局续签货币互换协议,互换规模由原来的2000亿元人民币/2270亿港币扩大至4000亿元人民币/4900亿港币,有效期3年,经双方同意可以展期。
11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发行兑付考核评审委员会第21次例会决定,对辽宁省等6个省辖内辽阳县等11个县(市)农村信用社兑付专项票据,额度为10.84亿元。
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不再适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66件
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不再适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66件附件6: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不再适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66件1.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0〕251号2.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1992年12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993年1月1日外汇局公布3.关于颁发《邮政汇兑资金清算办法》的通知银传〔1993〕20号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立即制止不规范发行投资基金和信托受益债券做法的紧急通知(1993年)5.关于颁布《制止存款业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则》的联合通知银发〔1996〕66号6.关于军队保卫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军队单位及有关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银发〔1996〕76号7.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本)》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章程(范本)》的通知银发〔1997〕474号8.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390号9.关于停止办理不记名式礼仪存单、不记名式储值卡的通知银发〔1997〕66号10.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现场稽核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发〔1997〕497号11.关于下发《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15号12.关于建立境外中资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银发〔1997〕36号13.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143号14.关于调整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的通知(97)汇管函字第258号15.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524号16.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65号17.关于城市合作银行变更名称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94号18.关于印发《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8〕588号19.关于加强异地单位存款管理的通知银发〔1998〕538号20.关于印发《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风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49号21.关于银行、中保系统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通知银发〔1998〕338号22.关于立即停办有奖储蓄的通知银发〔1998〕277号23.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90号2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银办发〔1998〕135号25.关于加强金融监管信息管理,规范金融机构竞争行为的通知银办发〔1998〕102号26.关于农村信用社资金融通若干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32号27.关于做好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后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1999〕304号28.关于不得转嫁农村合作基金会风险的通知银发〔1999〕252号29.关于印发《关于组建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的试点工作方案》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银发〔1999〕210号30.关于印发《关于县(市)城市信用合作社归口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的具体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68号3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并表监管外资银行在华总体经营情况的通知银办发〔1999〕210号32.关于印发《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人新增资本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68号33.关于严格禁止高息揽存、利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的通知银发〔2000〕253号34.关于剥离不良贷款相应的表内应收利息处置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145号3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分行审批信托投资公司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通知银发〔2000〕101号36.关于金融资产接收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函银办函〔2000〕65号37.关于剥离外汇不良贷款资金清算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2000〕585号38.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城市商业银行股东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246号39.关于呆帐贷款剥离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89号40.关于组织外资银行三方会谈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0〕6号41.关于重申严禁金融机构不正当存款竞争的通知银办发〔2000〕35号4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并表监管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管〔2001〕35号4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1〕397号4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资产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184号4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管理费监督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12号4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做好县(市)城市信用社更名为农村信用社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105号4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为政府会计核算中心提供账户服务有关要求的通知银发〔2001〕79号4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过程中股东资格审查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423号4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16号5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减免部分企业表外应收未收利息试点工作的通知银发〔2001〕386号51.57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发放无指定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的通知银发〔2001〕330号52.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银发〔2001〕185号5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准入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173号5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信用社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地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1〕357号5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调整外资银行并表监管工作分工的通知银办发〔2001〕162号5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年第12号57.《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年第7号58.《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年第5号59.《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年第3号6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期限若干会计财务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56号6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办理银行汇票及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64号6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银行与台湾地区商业银行建立直接业务往来关系的通知银发〔2002〕361号6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30号6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两岸商业银行直接业务往来关系的通知》银发〔2002〕269号6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邮政汇兑资金清算管理的通知银发〔2002〕25号6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资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0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补充通知-银发[1993]22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补充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补充通知(1993年8月12日,银发<1993>22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并实行储蓄存款保值的通知》(银发<1993>185号)下发以后,各地分行在执行中提出一些问题,现明确如下:一、由于对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一日后存入的三年期以上定期储蓄存款,从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一日起实行保值,并在调整后的利率基础上计算保值贴补率,因此,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实行自动转存的范围,只限于今年三月一日至七月十日存入的一年、二年期整存整取和华侨人民币储蓄存款。
二、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一日(不含一日)之前存入的三年、五年期华侨人民币储蓄存款,在保值期内分别按年利率14.94%、16.74%计付利息;三年、五年期存本取息存款,在保值期内分别按年利率11.34%、13.14%计付利息;保值期内均不分段计息。
三、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一日以后(含一日)至此次利率调整日之前存入的三年、五年、八年期个人定期储蓄存款,计息办法仍按《储蓄管理条例》和保值储蓄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一日以后(含一日)至今年三月一日之前(不含一日)存入的上述存款,在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一日开办保值储蓄之前分段计息;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以后存入的上述存款,在开办保值储蓄之前按存单开户日所定利率计息,不分段计息;七月十一日至存单到期日,上述各项存款均按调整后的利率计息并计算保值贴补率。
四、单位活期存款,如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均以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每季末月二十日为结息日),未到结息日清户者,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算至清户日前一天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购置和使用税控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购置和使
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个体私营经济管理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5]185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5.11.23
【实施日期】2005.11.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
工商户购置和使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了配合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和使用,切实减轻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购置税控收款机的负担,规范定期定额户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与核定定额的比对工作,现将定期定额户购置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的扣除
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2010年3月23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汇兑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等61件规范性文件(附件1)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关于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等61件规范性文件(附件2)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失效。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附件1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计61件)一、汇兑结算会计核算手续((74)银令字第2号)二、关于严格禁止银行贷款给城乡集体和个体购买进口汽车的通知((85)银发字第40号)三、关于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的通知((85)银发字第84号)四、关于对银行金店进行整顿和加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86〕243号)五、关于开办住房存、贷款业务以及发行“有价房券”问题的通知(银发〔1986〕403号)六、关于颁发《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本)》的通知(银发〔1987〕108号)七、关于检查纠正发放“购货券”问题的通知(银发〔1987〕181号)八、关于依法加强人民银行行使国家保险管理机关职责的通知(银发〔1988〕74号)九、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管理制度(试行)》、《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的通知(银发〔1988〕79号)十、关于设立证券公司或类似金融机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的通知(银发〔1988〕212号)十一、关于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89〕45号)十二、关于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1989〕93号)十三、关于专业银行报送会计报表问题的通知(银发〔1989〕345号)十四、关于做好大型企业指令性计划销货的结算通知(银发〔1989〕366号)十五、关于金融债券转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十六、关于中信实业银行签发跨系统银行汇票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兑付的通知(银发〔1990〕32号)十七、关于金融性公司撤并留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0〕84号)十八、关于印发《工、农、中、建、交、中信银行划缴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1990〕191号)十九、关于设立信誉评级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0〕211号)二十、关于增设“其他专项贷款”等会计科目的通知(银发〔1990〕298号)二十一、关于整顿结算秩序严肃结算纪律的通知(银发〔1991〕32号)二十二、关于印发《关于防诈骗、防盗窃切实保障资金安全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3〕17号)二十三、关于建立新的信贷统计旬报制度的通知(银发〔1994〕106号)二十四、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事业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1995〕247号)二十五、关于进一步改进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传〔1996〕44号)二十六、关于使用新版银行汇票和支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传〔1996〕60号)二十七、关于收缴非法印刷的货币放大样印刷品的通知(银发〔1996〕110号)二十八、关于印发《金融对外宣传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6〕208号)二十九、关于取缔私人钱庄的通知(银发〔1996〕230号)三十、关于印发《金融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银发〔1996〕307号)三十一、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17号)三十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143号)三十三、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167号)三十四、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银发〔1997〕281号)三十五、关于加强银行卡品种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361号)三十六、关于防止利用银行卡进行资金传销活动的通知(银发〔1998〕107号)三十七、关于批准外资银行加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114号)三十八、关于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与消费的通知(银发〔1998〕169号)三十九、关于颁布《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版本1.0)第3部分——终端规范》的通知(银发〔1998〕479号)四十、关于印发《银行卡异地跨行业务资金清算规则》的通知(银发〔1998〕598号)四十一、关于严格执行支付结算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银发〔1999〕58号)四十二、关于印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78号)四十三、关于重新颁发银行行别、行号标识代码和规范客户账户的通知(银发〔1999〕406号)四十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关于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有关情况报告的通知》的通知(银发〔2001〕143号)四十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住房金融业务的通知(银发〔2001〕195号)四十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部分商业银行行内大额汇划款项转汇等事宜的通知(银发〔2001〕271号)四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346号)四十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磁条卡自动柜员机(A TM)应用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银发〔2001〕404号)四十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执行假币收缴程序防止盖章假币流入社会的通知(银发〔2002〕11号)五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行内大额款项汇划事宜的通知(银发〔2002〕59号)五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科技发展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262号)五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351号)五十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办理银行汇票及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64号)五十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商业银行缴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2004〕74号)五十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商业银行缴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2004〕129号)五十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银行缴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2005〕59号)五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主协议》的通知(银发〔2005〕140号)五十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建设银行和招商银行准备金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2005〕185号)五十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建设银行准备金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2005〕274号)六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中国农业银行财政存款和准备金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2005〕404号)六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款类金融机构同业拆借期限相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6〕322号)附件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共计61件)一、关于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81)银发字第80号)二、关于安排好1982年机械行业技术改造贷款指标的通知((82)银发字第13号)三、对企业单位的辅助账户存款给予计息的通知((82)银发字第74号)四、关于继续做好具有出口换汇价值的金银制品、稀币挑选工作的通知((83)银发字第168号)五、关于固定资产贷款按季结息后对存在问题处理办法的紧急通知((85)银传字35号)六、关于控制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85)银发字第174号)七、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搞好资金融通支持横向经济联合的暂行办法》的通知((86)银发字第64号)八、关于加强储蓄存款利率管理的通知(银发〔1986〕118号)九、关于“三资”企业享受国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同等待遇的通知(银发〔1986〕182号)十、关于“文革”期间查抄金银及其制品清退问题的通知(银发〔1986〕228号)十一、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暂行办法》及账务处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86〕372号)十二、关于改进定活两便储蓄计息办法的通知(银发〔1986〕385号)十三、关于外汇存贷款利率管理的规定(银发〔1987〕145号)十四、关于在温州市进行利率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发〔1987〕170号)十五、关于及时偿还和调整对外商业贷款债务的通知(银发〔1987〕177号)十六、关于再次重申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的通知(银发〔1987〕200号)十七、关于人民银行提取黄金收兑业务费用的通知(银发〔1987〕343号)十八、关于一九八八年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特种贷款的规定(银发〔1988〕16号)十九、关于基金会存款利率问题的通知(银发〔1988〕111号)二十、关于压缩国库券库存、完善国库券转让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88〕401号)二十一、关于下达一九八九年清仓挖潜任务的通知(银发〔1989〕90号)二十二、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若干要点决定》的通知(银发〔1989〕150号)二十三、关于停办藏汇往来和西藏地区参加人民银行全国联行的通知(银发〔1989〕341号)二十四、关于下发《全国范围清理拖欠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银传〔1990〕32号)二十五、关于一九九〇年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特种贷款的规定(银发〔1990〕31号)二十六、关于下达一九九〇年金银专项贷款计划的通知(银发〔1990〕49号)二十七、关于下达一九九〇年企业清仓挖潜任务指标的通知(银发〔1990〕89号)二十八、关于增加技改贷款收回再贷规模的通知(银发〔1990〕139号)二十九、关于做好贷款限额调剂工作的通知(银发〔1990〕192号)三十、关于加强对台商投资企业专项贷款管理的通知(银发〔1990〕300号)三十一、关于在部分城市银行实行电子联行试运行的通知(银发〔1991〕43号)三十二、关于一次性削价处理积压商品有关银行贷款及计息问题的通知(银发〔1991〕72号)三十三、关于下达技术改造贷款规模的通知(银发〔1991〕176号)三十四、关于调整金饰品用金配售价格的补充通知(银传〔1992〕21号)三十五、关于调整一九九二年上半年贷款规模和开办特种存款的通知(银发〔1992〕120号)三十六、关于颁布《邮政汇兑资金清算办法》的通知(银传〔1993〕20号)三十七、关于实施《金融机构缴存外币存款准备金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3〕79号)三十八、关于继续整顿结算秩序深化结算改革的通知(银发〔1994〕117号)三十九、关于在煤炭、电力、冶金、化工和铁道行业推行商业汇票结算的通知(银发〔1994〕163号)四十、关于加强金融机构备付金管理的通知(银发〔1995〕163号)四十一、关于规范银行卡网络服务机构的通知(银发〔1995〕333号)四十二、关于电子联行到县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96〕429号)四十三、关于股票申购专户资金计息问题的通知(银传〔1997〕43号)四十四、关于开展清理信贷资产、改进贷款分类工作的通知(银发〔1998〕150号)四十五、关于试办国家扶贫基础工程试验项目贷款的通知(银发〔1998〕219号)四十六、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8〕347号)四十七、关于加强电子联行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8〕530号)四十八、关于张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公告》的通知(银传〔1998〕37号)四十九、关于《银行卡异地跨行业务资金清算规则》执行中意外透支处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84号)五十、关于加强城市(区域)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85号)五十一、关于大力促进银行卡业务联合的通知(银发〔1999〕86号)五十二、关于做好启用新版票据凭证宣传工作的通知(银发〔1999〕155号)五十三、关于改进和加强电子联行工作的通知(银发〔2000〕114号)五十四、关于将县及县以下邮政储蓄以再贷款方式返还农村信用社使用的通知(银发〔2000〕244号)五十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金银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2号)五十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邮政储蓄转存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1号)五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邮政汇兑资金清算管理的通知(银发〔2002〕25号)五十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2年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的意见(银发〔2002〕94号)五十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当前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72号)六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8北京奥运期间来华境外机构开立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8〕58号)六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重要信息系统奥运应急协调预案》的通知(银发〔2008〕1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成文日期:2011-06-09字体:【大】【中】【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
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三、关于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缴纳教育费附加几个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缴纳教育费附加几个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1986.06.30
•【文号】银发[1986]187号
•【施行日期】1986.06.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缴纳教育费附加几个问题的通知
(银发[1986]187号1986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50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以及财政部[86]财税字第120号文《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人民银行所属各独立核算单位,自1986年7月1日起,均应缴纳教育费附加。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行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由各级行在当地缴纳。
二、教育费附加以营业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1%,注:现执行2%的附加率按季与营业税同时缴纳。
三、各级行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在“营业支出”科目下增设“教育费附加”帐户列支。
四、为区别税款种类,决定将“营业支出”科目下“税款”收入户改名为“营业税”,并增设“城市维护建设税”帐户。
1986年已在税款帐户列支的城市
维护建设税调入“城市维护建设税”略户。
五、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指出:“征收教育费附加以后,地方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不准以任何名目向学生家长和单位集资,或者变相集资,不准以任何借口不让学生入学”。
各行如发现此类问题,应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督查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同业业务规范情况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督查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同业业务规范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公布日期】2014.07.24•【字号】上海银发[2014]185号•【施行日期】2014.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督查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同业业务规范情况的通知(上海银发[2014]185号)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市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其他法人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各村镇银行,上海市各外资银行,上海市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为进一步落实《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文,以下简称127号文)要求,督促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同业业务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建设,促进同业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按照人民银行总行统一部署,我分行将于近期对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同业业务规范情况开展督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一、督查范围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经营和管理情况。
二、督查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127号文要求在具体措施;(二)概述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类型,分类管理情况和规模变化情况,并填写附表1;(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内部管理合规性,包括:会计核算,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流动性管理、授权授信管理等;(四)概述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资本计算与拨备计提情况,并填写附表2;(五)概述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并填写交易对手情况表(附表3、4);(六)对照127号文第十四条,计算截至2014年6月末同业融出和同业融入资金比例,是否符合两个比例要求,若不符合规定,请概述原因;(七)对下一步规范开展同业业务在设想及相关政策建议。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通知-银发[2011]36号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通知(2011年1月30日银发〔2011〕3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行端查询缴税是解决未签订委托缴款协议的纳税人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实现电子缴税的一种重要业务类型。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纳税人到商业银行柜台通过银行端查询缴税方式办理缴税业务的,可自行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式样见附件),或在税务部门、商业银行直接领取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手工填写,然后到商业银行柜办理。
商业银行柜员依据纳税人提供的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发起相关查询请求报文。
纳税人通过销售点终端(POS)机刷卡、网上银行等自助支付方式办理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系统直接依据纳税人输入或系统读入的符合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要求的信息发起相关查询请求报文。
二、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组织,密切配合,规范业务流程,加强宣传培训,确保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顺利开展。
三、各商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要严格按照全国统一的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接口规范做好接口软件开发,积极配合人民银行、税务机关开展此项业务,不得无故拒绝办理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并实行储蓄存款保值的通知-银发[1993]18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并实行储蓄存款保值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并实行储蓄存款保值的通知(1993年6月29日,银发<1993>185号)今年五月十五日银行存、贷款利率的提高,对稳定储蓄、稳定货币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目前,通货膨胀的压力仍然较大,为了保护广大群众的利益,加强控制通货膨胀的力度,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再次提高存、贷款利率。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存款利率。
各项存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上调1.35个百分点(详见附件一)。
城乡居民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活期存款由年利率2.16%上调到3.15%,提高0.99个百分点。
城乡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定期存款(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八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上调1.72个百分点。
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中的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定活两便和华侨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也相应上调。
单位协定存款、单位和个人的通知存款利率上调幅度,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和经济特区分行根据本地情况决定。
利率调整日以后对单位和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按调整后利率水平执行,九个月期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年利率为9.99%。
对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利率的最高上浮幅度为5%,是否需要上浮,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和经济特区分行决定。
保险公司的财产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存款年利率由7.56%上调到9.18%。
公司、企业债券及其他任何形式集资的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国库券的利率水平。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报送《邮政储蓄存款专项统计报表》的通知-银发[2000]18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报送《邮政储蓄存款专项统计报表》的通知正文:---------------------------------------------------------------------------------------------------------------------------------------------------- 关于报送《邮政储蓄存款专项统计报表》的通知(银发〔2000〕187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邮政储汇局:为了全面反映邮政储蓄存款情况,更好地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及金融监管服务,人民银行决定建立《邮政储蓄存款专项统计报表》(简称专项报表,下同)。
一、报送内容。
专项报表中依据属地原则将邮政储蓄存款划分为城市、县(县级市)、县以下三部分;活期储蓄存款中包括定活两便存款和通知存款;储蓄存款等于活期储蓄存款与定期储蓄存款数据之和;存款总和等于城市、县(县级市)、县以下三类机构数据之和;合计数据应等于分地区数据之和。
专项报表格式详见附表。
二、报表格式。
专项报表以书面形式及与书面形式相同的文本文件或EXCEL电子表格文件形式上报。
三、报送渠道。
专项报表由邮政储汇机构汇总上报,县及县以上邮政储汇机构在向上级机构报送的同时还要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送,邮政储汇总局最终将全国汇总专项报表向人民银行统计司报送。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统计部门对专项报表数据进行检查核对后编制各类分析报表向行内有关部门提供,分析报表格式由各行自行确定。
四、报送时间。
专项报表报送频度为月。
报送时间按照《关于2000年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1999〕404号)要求执行。
专项报表自2000年7月起实行。
五、几点要求各级邮政储汇机构现行向人民银行统计部门报送数据的方式、时间、要求等均不变。
专项报表数据应与邮政储汇机构向人民银行统计部门报送的其他数据相一致。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外汇管理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外汇管理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85.03.30•【文号】[85]银发字第95号•【施行日期】1985.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外汇管理正文*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外汇管理的决定的通知([85]银发字第95号1985年3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分行,深圳特区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各分局:国务院国发[1985]38号文关于加强外汇管理的决定,是当前加强外汇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
现将该文件随文转发,望你们立即组织学习,领会文件精神,把贯彻执行该文件作为一九八五外汇管理的中心工作来抓。
经与中国银行研究,现提出在贯彻执行中应注意的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即将对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留成外汇的用汇控制指标各地外汇管理分局务必严格控制,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这个留成外汇用汇指标包括去年开证今年用汇、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用汇、非贸易留成用汇、国内“以出顶进”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另付额度的用汇、以及留成外汇用于调剂、借贷、投资、预付等一切用汇。
为控制好这个指标,要和中国银行要密切配合,切实把住开证、用汇关。
一切留成外汇的使用,都要经当地外汇管理分局审批,中国银行凭以办理。
二、各单位的各种外汇额度,除交付进口保证金外,未经当地外汇管理分局批准,不得调拨或买成现汇存入银行或汇出境外。
对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以后将外汇额度买成现汇,当地外汇管理分局应逐笔审查,如确属需要,用途正当的,应纳入今年用汇计划,凡不符合外汇管理决定,无实际用途的,都应按国务院文件规定,在三月底前按原汇价办理结汇,恢复外汇额度。
三、贸易外汇的管理。
当前,各地外汇管理分局要会同当地中国银行着重清查一九八四年及以前的无证项下逾期未收回的出口外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银发[1997]167号文第五条适用问题的复函-银办函[2001]175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银发[1997]167号文第五条适用问题的复函
正文:
----------------------------------------------------------------------------------------------------------------------------------------------------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银发[1997]167号文第五条适用问题的复函
(银办函[2001]175号2001年4月2日)
中国银行:
你行监察部呈报的《关于如何理解<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有关规定的请示》(中银监察[2001]25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银发[1997]167号)第五条关于“连续3年以上违规或情节、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并调离原工作岗位”的规定中,“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包括行政开除处分。
“并调离原工作岗位”不属于行政处分,仅是明确对未受行政开除处分,但屡教不改的人员,在给予其他记过以上行政处分的同时,应调离原工作岗位。
——结束——。
关于人民银行统一管理金银专项贷款的通知-
关于人民银行统一管理金银专项贷款的通知正文:---------------------------------------------------------------------------------------------------------------------------------------------------- 关于人民银行统一管理金银专项贷款的通知(1987年2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黄金生产的指示精神,保证国家金银生产重点项目的建设,经研究,决定从1987年1月1日起金银专项贷款(包括基本建设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归口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
管理办法依照银发[1986]401号文附件四《中国人民银行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执行。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贷款指标的管理贷款指标由人民银行总行下达到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
贷款指标的分配、使用、管理,总行由货币发行司负责,分行由货币发行处负责。
当年指标未用完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二、贷款的用途金银专项贷款主要用于发展黄金、白银生产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
三、贷款的对象和条件金银专项贷款的对象是中央直属国营矿山和地方国营矿山、集体矿山。
贷款条件除符合《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需要主管部门担保。
中央直属企业的贷款,由中国黄金总公司或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担保;地方企业的贷款,由地方黄金公司或地方有色金属工业公司担保。
四、贷款的期限和利率金银专项贷款的期限,自贷款之日起至还清本息止,一般为1-3年,最长不超过5年。
根据(85)银发字第388号文件规定:一、三、五年期金银专项贷款利率分别为月息4.2‰、4.8‰、5.4‰。
计息方法按《暂行办法》第九条执行。
五、贷款的申请、审定、发放和收回1987年中央直属国营矿山的贷款指标,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专项下达,各级人民银行监督检查贷款的使用,促使其提高经济效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同意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开业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同意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开业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9.16•【字号】内银监复[2011]210号•【施行日期】2011.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同意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开业的批复(内银监复〔2011〕210号)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你行《关于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开业的请示》(鄂银发[2011]184号)、《关于核准张增明同志拟任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行长任职资格(个案)的请示》(鄂银发[2011]185号)和《关于核准李军同志拟任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副行长任职资格的请示》(鄂银发[2011]195号)收悉。
经审核,批复如下:一、同意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开业,机构简称:鄂尔多斯银行锡林郭勒分行;机构英文名称:Ordos Bank Co.,Ltd Xilin Gol Branch;营业地址:锡林浩特市团结大街60号街坊。
二、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以及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且经你行授权的其他业务。
三、核准张增明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李军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副行长任职资格。
四、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开业后,你行要督促其严格按照国家金融法规和你行内控制度开展各项业务,定期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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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中小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自评问卷
机构名称:机构公章:
填表联系人:联系电话:
说明:问卷中凡涉及“本评估期”的问题应针对2010年度情况回答,凡未注明“本评估期”的问题应根据截至2010年末仍在执行的政策情况填写。
一、中小企业信贷政策实施情况
1.本评估期是否认真有效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信贷政策文件并制定相关措施:
(1)是(2)否
如选择是,请列明有关中小企业信贷政策文件及贯彻落实措施:
2.本评估期是否按照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各类中小企业信贷统计报表和调研报告:
(1)是(2)否
如选择是,请列明本机构报送的有关中小企业信贷统计报表和
监测报告名录:
3.本评估期是否注重加强对金融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宣传解释并积极开展中小企业信贷产品营销:
(1)是(2)否
如选择是,请列明有关情况和效果:
4.是否设置有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管理部门或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
(1)是(2)否
如选择是,请列明机构设置和专业人员配备情况:
二、中小企业信贷管理制度建设
5.是否已经制订出台有明确的中小企业信贷管理制度:
(1)是(2)否
如选择是,请列明本机构实施的中小企业信贷管理制度文件名称、内容和实施情况:
上述文件是否已向同级人民银行报备:
(1)是(2)否
如选择是,报备文号及日期
6.中小企业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是否体现了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导向:
(1)是(2)否
如选择是,请列明与中小企业贷款利率定价有关的文件名称及文号:
上述文件是否已向同级人民银行报备:
(1)是(2)否
如选择是,报备文号及日期
7.是否制定有针对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考核激励机制并适时调整完善:
(1)是(2)否
如选择是,请列明与中小企业信贷考核激励有关的文件名称、内容和实施情况:
上述文件是否已向同级人民银行报备:
(1)是(2)否
如选择是,报备文号及日期
8.是否制定独立的中小企业信贷审批机制并适时调整完善:
(1)是(2)否
如选择是,请列明具体的文件名称、审批权限设置、审批方式和实施情况:
上述文件是否已向同级人民银行报备:
(1)是(2)否
如选择是,报备文号及日期
9.是否建立专业化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人才队伍及开展必要的业务培训情况:
(1)是(2)否
如果选择是,请列明人员配备情况及开展业务培训的时间和对象范围:
三、中小企业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10.是否积极推动中小企业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1)是(2)否
如选择是,请列明中小企业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具体做法及本评估期中小企业金融产品及服务方式创新的成效:
11.评估期内在中小企业信贷审批效率、贷款满足率和中小企业获得贷款的便捷性方面是否有明显改进:
(1)是(2)否
如选择是,请列明具体措施和成效:
12.评估期内在开拓中小企业潜在市场方面的最新进展情况:
(1)本评估期中小企业客户数与上年相比情况:
(2)本评估期中小企业贷款满足率与上年相比情况:
13.评估期内在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方面是否有新的进展:(1)是(2)否
如选择是,请列明具体措施和成效:
14.是否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等综合金融服务;
(1)是(2)否
如选择是,请列明具体做法和成效;
15.是否注重加强中小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
(1)是(2)否
如选择是,请列明与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举措:
四、外部评价
16.本评估期是否获得过与中小企业信贷业务有关的奖项或荣誉,或因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受到有关部门的表扬:
(1)是(2)否
请列明所获得的奖项(荣誉)名称或受表扬的原因、时间和颁发单位:
17.本评估期是否因中小企业信贷业务违规受到有关部门的批评或处罚:
(1)是(2)否
请列明时间和原因:
五、其他情况
18.在改进和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方面,是否有其他需要反映的意见或建议。
(1)是(2)否
如选择是,请列明具体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