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政200872号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根据《马鞍山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市政府第42号令)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完成了由市委、市政府发布、批转和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发布、转发的现行规范性文件第十四次清理工作。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对61件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1件自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13件已明令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列明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61件)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31件)3.明令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3件)附件1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61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1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行政村干部工资待遇若干暂行规定马发〔1990〕11号1990-3-14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票否决权”制度的决定马政〔2003〕54号2003-9-29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马政办〔2012〕122号2012-12-314马鞍山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马政办〔2013〕53号2013-4-245马鞍山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马政〔2013〕82号2013-9-24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公共聚集场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马政办〔2014〕42号2014-6-12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马政〔2007〕11号2007-3-78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产业转移若干政策的通知马发〔2012〕1号2011-12-309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机关档案工作的意见党办〔2009〕17号2009-5-410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马政〔2010〕45号2010-6-211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马发〔2009〕10 号2009-12-141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马政〔2009〕30号2009-4-231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安徽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06〕41号2006-9-121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政策的实施意见马政〔2015〕38号2015-7-151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马政〔1997〕51号1997-11-181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马鞍山市企业设立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的意见马政〔2003〕55号2003-10-81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禁止设置和发布烟草广告规定》的通知马政〔2006〕11号2006-3-1718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马政办〔2013〕30号2013-3-719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月缴存最高限额的通知马政〔2006〕7号2006-3-120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通知马政办〔2009〕88号2009-12-221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警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党办〔2008〕43号2008-9-52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国马鞍山”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马政办〔2010〕71 号2010-9-112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间的通知马政秘〔2009〕52号2009-6-112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实施意见马政〔2010〕82号2010-12-312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通知马政办〔2012〕108号2012-12-1326马鞍山市“放心菜”管理暂行办法马政〔2000〕8号2000-5-82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农业科技创新若干奖励政策(暂行)的通知马政办〔2012〕92号2012-9-1528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气象局关于马鞍山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马政办秘〔2010〕88号2010-11-429驻马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暂行办法马政〔2002〕72号2002-10-2230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社区就业的意见马发〔2002〕9号2002-12-3131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精简和规范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党办〔2012〕19号2012-3-2732马鞍山市中小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马政〔2009〕59号2009-9-223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市山鼓励港口和口岸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马政办〔2014〕62号2014-9-43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09〕52号2009-6-223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马政办〔2007〕70号2007-9-63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马政办〔2011〕97号2011-9-273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体育产业发展的意见马政办〔2013〕108号2013-11-2838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美好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马发〔2012〕15号2012-9-539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属公立医院国家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的实施意见马政办〔2012〕4号2012-1-1740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马政办〔2007〕60号2007-8-341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马鞍山市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马发〔2008〕9号2008-4-224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邮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马政办〔2007〕57号2007-7-314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区被征集体土地上青苗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马政秘〔2013〕21号2013-3-284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市政府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马政〔1997〕15号1997-5-74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马政〔1998〕5号1998-2-254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2号2000-1-64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马政办〔2007〕95号2007-11-2848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督办工作暂行制度的通知马政办〔1996〕33号1996-12-1249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督查工作的通知马政〔2000〕14号2000-6-750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向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通知马政〔1991〕118号1991-10-2351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监局关于我市实施名牌产品培育工作的意见和质量管理奖评选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03〕59号2003-11-452马鞍山市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马政〔2007〕55号2007-10-105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名牌奖励扶持政策的通知马政办〔2009〕12号2009-3-25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监局关于我市名牌战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05〕4号2005-1-75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马政办〔2011〕25号2011-3-85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马政办〔2012〕51号2012-5-95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廉租住房补贴有关政策的通知马政办〔2010〕72号2010-9-1458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收入限制标准的通知马政办〔2012〕68号2012-7-259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住宅小区配电设施规划建设与维护办法(试行)的通知马政〔2012〕6号2012-2-160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马政办〔2013〕86号2013-8-1561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马政秘〔2001〕20号2001-3-21附件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31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1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处理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马政〔2000〕26号2000-9-25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加强豆制品生产经营管理实施“放心豆腐”工程意见的通知马政秘〔2000〕81号2000-11-23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技术承包的实施意见马政秘〔2001〕19号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办等部门关于对改制企业提留资产加强监管的意见的通知马政秘〔2003〕28号2003-9-5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马政〔2003〕70号2003-12-10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国资办等部门关于对改制企业提留资产加强监管的补充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04〕61号2004-9-137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区建设的意见马秘〔2006〕7号2006-2-168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马鞍山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党办〔2006〕12号2006-3-289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行市中心支行市经委关于马鞍山市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马政办〔2007〕36号2007-6-810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意见马政〔2007〕28号11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贸促会关于促进马鞍山市会展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07〕41号2007-7-21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马政办〔2009〕1号2009-1-61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建设法治政府定性定量指标(2009-2013年)的通知马政〔2009〕47号2009-7-311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10〕36号2010-4-271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马政〔2011〕13号2011-2-281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马政〔2011〕27号2011-4-81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马鞍山市气象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批复马政秘〔2011〕33号2011-4-2718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十二五”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马发〔2011〕13号2011-5-2519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马发〔2011〕14号2011-6-2020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工作的意见马发〔2011〕15号2011-7-2121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11—2015)的通知马政〔2011〕93号2011-11-222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企业一套表改革工作的通知马政办〔2011〕109号2011-12-62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蔬菜产业发展的意见马政〔2011〕99号2011-12-1424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居民收入倍增规划的实施意见马发〔2011〕27号2011-12-232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12〕33号2012-3-292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马政办〔2012〕106号2012-11-282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马政〔2012〕134号2012-12-1528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项目提速年”指导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13〕46号2013-4-1029马鞍山市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资金筹措和管理暂行办法马政办〔2013〕60号2013-5-1030马鞍山市2013—2015年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发展建设实施方案马政办〔2013〕85号2013-8-1431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十二五”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实施意见马政办〔2014〕13号2014-3-6附件3明令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3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说明1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市政府令第45号2012-7-32016年8月10日市政府发布的《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马政〔2016〕45号)明令废止。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废止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废止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废止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99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下列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分别予以保留、修改、废止:一、对下列54部市人民政府规章予以保留1、银川市行政督查管理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令78号令,发布日期1995年5月9日,修改日期2010年12月14日5号令。
2、银川市为民解忧督办工作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38号令,发布日期2003年7月11日3、银川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令7号令,发布日期2005年4月16日4、银川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办法银川市人民政府令8号令,发布日期2005年4月16日5、银川市人民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解释规定6、银川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0号令,发布日期2005年4月16日7、银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试行)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1号令,发布日期2005年4月16日8、银川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2号令,发布日期2005年4月16日9、银川市行政执法公开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3号令,发布日期2005年4月16日10、银川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程序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5号令,发布日期2005年4月1611、银川市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令2号令,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6日12、银川市市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执法机构行使部分行政执法权管理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号令,发布日期2011年3月24日13、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银川市人民政府令2号令,发布日期2012年2月7日14、银川市严禁用公车办婚事、钓鱼的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01号令,发布日期1992年5月7日,修改日期2010年12月14日5号令。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12.10
•【字号】宛政[2008]95号
•【施行日期】2008.1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宛政〔2008〕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政令畅通,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市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8〕41号)要求,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1994年撤地设市以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本通知附件所列规范性文件。
附件:1.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2.自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附件1
附件2。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07•【字号】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施行日期】2008.01.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07年12月29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1月7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公布)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需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59号)精神,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现行有效的市人民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2007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对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有关事项决定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对部分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4件市人民政府规章,予以修改(详见附件一: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修正案)。
二、对适用情况发生变化,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所替代的7件市人民政府规章,予以废止(详见附件二: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
三、凡列入废止目录的政府规章,自公布之日起不再适用,但仍作为处理当时历史问题的依据;凡列入修正案的规章,自规章修正案发布之日起按新修订的规章执行。
四、各区(县)、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本决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修正案2.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附件一: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修正案一、乌鲁木齐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1999年4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1999年4月1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公布施行,2004年11月22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修改内容:1.第八条修改为“党的机关的牌匾文字为红色,其它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牌匾文字为黑色;维吾尔文字体为正文印刷体,汉文字体为宋体;维吾尔文字、汉字同时使用时,应当大小相称,用字规范”。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2008年立法计划》的通知-南府发[2008]14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2008年立法计划》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2008年立法计划》的通知(南府发〔2008〕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南宁市人民政府2008年立法计划》已经2008年2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负责立法工作任务的责任单位把政府立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法制机构具体办的责任制度,确保列入立法计划的项目按时、保质完成任务。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南宁市人民政府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的要求,市人民政府2008年立法工作的重点是:制定和完善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具有南宁地方特色的法规规章,着重解决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着力抓好促进经济发展、加强社会管理、健全社会保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国-东盟博览会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订的立法项目。
南宁市人民政府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如下:一、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4件)(一)为健全我市应急联动机制,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提请审议《南宁市应急联动条例(草案)》,由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负责起草,2008年5月报送市法制办公室审查。
(二)为了进一步规范河道管理,加强城市内河综合整治,改善城市水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提请审议《南宁市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由市水利局负责起草,2008年6月报送市法制办公室审查。
XXX垃圾填埋场初步设计
目录1. 概述 (1)1.1项目名称 (1)1.2建设及主管单位 (1)1.3建设地点 (1)1.4设计依据、主要基础资料、采用的规范和标准 (1)1.4.1 设计依据 (1)1.4.2 主要基础资料 (2)1.4.3采用的规范和标准 (4)1.5可研批复结论 (7)1.6初设对可研的修改说明 (8)1.7设计范围 (9)1.8设计原则 (10)1.9建设规模 (10)1.10工作制度及人员编制 (11)1.11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 (11)1.11.1 投资概算 (11)1.11.2 资金来源 (11)2. 项目背景 (12)2.1城市概况及自然条件 (12)2.1.1 城市概况 (12)2.1.2 自然条件 (13)2.2城市垃圾收运处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6)2.2.1 垃圾收运处理现状 (16)2.2.2现状存在问题 (18)2.3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9)3. 工程总体设计 (23)3.1设计期限与服务范围 (23)3.1.2 服务范围 (23)3.2垃圾成分现状与预测 (23)3.3垃圾产量预测 (25)3.3.1服务人口 (25)3.3.2垃圾产率 (29)3.3.3各年垃圾产量预测 (30)3.3.4处理方法 (31)3.3.5卫生填埋场库容 (31)3.3.6 工程规模 (32)3.4场址情况 (33)3.4.1场址描述和评价 (33)3.4.2拟选场地方山垃圾处理场地质状况、水文地质、区域水文地质条件的补充说明 (34)3.5环评报告对场址的分析 (38)4. 垃圾收运系统设计 (39)4.1垃圾收运体系 (39)4.1.1收运系统规划目标 (39)4.1.2 垃圾收运原则 (39)4.1.3 垃圾收运系统设计 (39)4.2垃圾转运站设置 (44)4.2.1 垃圾转运站的设置原则 (44)4.2.2 转运站设置 (45)4.3新增车辆及设备 (45)5.垃圾填埋场工程设计 (46)5.1工程内容 (46)5.2垃圾填埋库区 (46)5.2.1 库容及使用年限 (46)5.2.3 覆盖材料 (51)5.2.4 填埋场主要机械设备 (51)5.2.5 防渗工程 (52)5.2.6 渗沥液收集及处理 (59)5.2.7 填埋气体导排 (67)5.2.8地下水导排 (69)5.2.9防洪工程 (69)5.2.10垃圾坝及挡水坝 (69)5.2.11辅助建筑物 (72)5.3总图设计 (73)5.3.1 场区总平面布置 (73)5.3.2 竖向设计 (74)5.3.3 绿化设计 (74)5.4主要工程量及设备表 (75)6.其他专业设计 (76)6.1建筑设计 (76)6.1.1 设计依据 (76)6.1.2 设计概述 (76)6.1.3 设计说明 (77)6.1.4 设计指导思想 (77)6.1.5 设计内容 (77)6.2结构设计 (79)6.2.1工程概况 (79)6.2.2设计依据 (79)6.2.3工程及水文地质 (79)6.2.4结构设计标准 (80)6.2.5 结构选型 (80)6.3道路专业设计 (82)6.3.2工程设计技术标准 (82)6.3.3进场道路 (83)6.3.4库区道路 (85)6.3.5道路工程量表 (86)6.4给排水专业设计 (87)6.4.1 垃圾处理厂库区给排水说明 (87)6.4.2 办公楼,机修间,地磅房给排水说明 (93)6.4.3 城市环卫中心给排水说明 (98)6.5电气设计 (101)6.5.1 设计依据 (101)6.5.2 设计范围 (102)6.5.3变、配电设计 (102)6.5.4配电系统 (104)6.5.5照明设计 (104)6.5.6防雷及接地: (105)6.5.7电气专业节能设计 (105)6.5.8电话系统、综合布线系统及计算机网络 (105)6.5.9 主要设备表 (105)7. 环境保护及环境监测 (109)7.1环境质量现状 (109)7.2污染源 (110)7.3环境评价结论 (111)7.4环境监测 (112)7.4.1 本底监测 (112)7.4.2 垃圾场运行环境监测 (112)7.4.3 垃圾场封场后环境监测 (113)7.4.4 垃圾场简易环境监测设备一览表 (113)8. 劳动安全与卫生 (114)8.2垃圾处理行业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 (114)8.3职业安全卫生设计及防范措施 (115)9. 项目实施与管理 (116)9.1项目实施 (116)9.1.1 实施机构 (116)9.1.2 实施计划与进度 (116)9.1.3 工程招投标 (116)9.2项目的管理 (117)9.3劳动定员 (117)9.4人员培训 (118)10.主要工程量及下阶段设计要求 (119)10.1主要工程量表 (119)10.2存在问题及建议 (121)附件: (122)1. 概述1.1 项目名称XX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1.2 建设及主管单位建设单位:XX县垃圾清运处置有限公司主管单位:XX县建设局1.3 建设地点填埋场场址位于县城东北面,离县城3公里的方山1.4 设计依据、主要基础资料、采用的规范和标准1.4.1 设计依据1.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云发改投资【2008】2174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XX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整的批复》;2.XX县建设局与云南省设计院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3.云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XX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及准许行政许可决定书;4.国务院批转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解决我国城市生活垃圾问题几点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39号;5.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5月;6.《建设部、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加强垃圾处理科学技术工作中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建科[1991]663号;7.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环境卫生与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城建[1992]637号;8.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部关于发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建城[2000]120号;9.《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10.《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建设的决定》,云发[2000]8号文;11.云南省建设厅《关于搞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垃圾处理工作的通知》,2000年8月;12.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08年10月以来违法占地专项整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08年10月以来违法占地专项整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4•【字号】石政办函[2010]9号•【施行日期】2010.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08年10月以来违法占地专项整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0〕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石家庄市2008年10月以来违法占地专项整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二○一○年二月四日石家庄市2008年10月以来违法占地专项整改行动实施方案为了严厉打击各类土地违法行为,切实保护耕地,有效解决违法占地问题,从2009年11月10日开始,我市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整治土地违法百日会战”和“未报即用违法占地查处整改”行动。
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行动,迅速落实,全力查处,取得了明显进展,2009年第四季度违法占地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
但是,从第二次全国地籍调查显示的土地违法情况看,整改任务还相当艰巨,为此,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今年2月5日至4月22日,在全市组织开展2008年10月以来违法占地专项整改行动,确保顺利通过全国第十次卫片(2008年10月至2009年12月)土地执法检查,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的总体要求,围绕保增长和保红线,严厉打击各类土地违法行为,做到提前防范、及时发现、制止有效、查处到位,有力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一)土地联合执法长效机制有效运转。
对所有违法占地案件的立案率、处罚率、结案率达到100%,移送公安、检察和纪检监察机关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到位率达到100%,做到处理人和处理事全部到位,努力推动以地方政府为责任主体,纪检监察、法院、检察、发改、公安、国土、规划、建设、房管、城管、工商、法制、电力、金融、供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承担责任的土地联合执法长效机制良性运行。
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补充规定
马鞍⼭市⼟地征收补偿安置补充规定马鞍⼭市⼟地征收补偿安置补充规定马政〔2012〕36号第⼀条根据《马鞍⼭市⼟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马鞍⼭市⼟地征收补偿标准》(马政秘〔2008〕78号)、《马鞍⼭市⼟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马政办〔2008〕97号)(以下分别简称《办法》、《补偿标准》和《实施细则》)及市政府关于集体⼟地上房屋权属登记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条住房拆迁中关于货币化加配购安置房的安置⽅式不再执⾏,⼀律实⾏产权调换安置⽅式。
每个应予住房安置⼈员按30平⽅⽶实⾏等⾯积调换,互不⽀付差价。
每个应予住房安置⼈员根据申请可增购10平⽅⽶,独⽣⼦⼥户可再增购10平⽅⽶,增购⾯积购房款按建安成本价⽀付。
被搬迁⼈⼈均原合法住房⾯积(不含披房、附房)低于30平⽅⽶的,按30平⽅⽶计算住房应安置⾯积;⾼于应安置⾯积的,⾼出部分按搬迁住房重置价补偿给被搬迁⼈。
第三条1⼈户应对应调换安置A户型房,户型内超产权调换⾯积部分按建安成本价执⾏。
经申请批准后跨户型购买安置房的,超A户型⾯积部分⼀律按超⾯积价格⽀付购房款。
被搬迁户家庭应予住房安置⼈员3⼈以上(含3⼈)的,根据应安置⾯积(含增购⾯积)可在安置房户型中等⾯积调换2套以上(含2套)安置房。
《实施细则》中有关准予跨户型购买安置房的规定不再执t">第四条因房屋结构、套型等原因,造成应安置⼈员家庭实际购买的安置房总⾯积超过其产权调换⾯积(含增购⾯积)的,对应户型每套安置房超⾯积5平⽅⽶以内(含5平⽅⽶)的,按建安成本价⽀付购房款;⼤于5平⽅⽶的,按超⾯积价格⽀付购房款。
第五条关于被搬迁户住房安置到⾼层安置房的优惠办法,按以下规定执⾏:(⼀)⾃安置房交钥匙之⽇起3年内,物业费按多层物业费标准收取,电梯和⼆次供⽔产⽣的运⾏费⽤免于收取;第4年、第5年,超出多层物业费标准以上部分减半收取,电梯和⼆次供⽔产⽣的运⾏费按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度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度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14•【字号】宛政办[2008]63号•【施行日期】2008.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度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宛政办〔2008〕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2008年度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2008年度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2008年度省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规定,2008年全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争议化解机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为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一、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1.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把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切实管好,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公民和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更加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
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调节经济活动,增强宏观调控的科学性、预见性和有效性,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2.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和省、市政府的部署,积极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南阳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宛政[2008]42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南阳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南阳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宛政[2008]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2008年南阳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2008年南阳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局等部门2008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8〕23号文)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通过开展白河流域、丹江口库区及化肥、电力、铁合金、电石、刚玉等为重点的环境综合整治,强化饮用水源地环境管理,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及运营管理,指导全市14个行政村开展生态文明村建设,以此带动各县市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通过整治,使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安全得到保障,初步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从而推动全市环境质量进一步提高,确保完成2008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量COD在2007年基础上削减10.09%、二氧化硫削减2.68%的目标任务。
二、工作任务与工作责任(一)白河流域、丹江口库区环境综合整治1.工作目标白河新甸铺断面水质COD浓度控制在30mg/L、氨氮浓度控制在2.0mg/L以内;唐河梅湾断面水质COD 浓度控制在20mg/L、氨氮浓度控制在1.5mg/L以内;湍河杨寨断面水质COD浓度控制在30mg/L、氨氮浓度控制在2.0mg/L以内;赵河田寨断面水质COD浓度控制在30mg/L,氨氮浓度控制在2.0mg/L以内;新野溧河桥断面水质COD浓度控制在50mg/L,氨氮浓度控制在2.0mg/L以内;刁河刁河堂断面水质COD 浓度控制在50mg/L、氨氮浓度控制在2.0mg/L以内。
云南省2014年自然保护区名录
干热河谷稀树灌 木草丛、亚热带森林 及野生动物
森林植被垂直带 谱、珍稀动植物
市级
玉政
复[2003]109号
县级
新人发
[1990]6号
县级
新政
复[2008]106号
国家
国办发
级
[2012]7号
国家
国发
级
[1986]75号
1628.94 12990 6293.4 16197 19200 10.4 403 20141 2200
长薄鳅、金线鲃
市级
曲政
市级自然保护区
等特有土著鱼类
复[2006]111号
9
珠江水系水生动物
曲靖市
870
金线鲃、暗色唇
市级
曲政
市级自然保护区
鲮等特有土著鱼类
复[2006]111号
10
麒麟朗目山县级自
麒麟区
900
半湿润常绿阔叶
县级
麒区政发
然保护区
林及古建筑群
[2008]40号
11
麒麟五台山县级自
麒麟区
1190
墨政发
然保护区
[1995]11号
71
墨江西岐桫椤省级
墨江县
6222.27
桫椤及其生境
省级
云政复
自然保护区山国家级
景东县、
自然保护区
南涧县
30938.1
亚热带常绿阔叶 林、黑冠长臂猿等珍 稀动物及栖息地
国家
国办发
级
[2000]30号
73
景谷威远江省级自
景谷县
7704
思茅松原始林及
90
牟定化佛山市级自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度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度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2•【字号】马政[2008]14号•【施行日期】2008.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度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马政[2008]14号)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2008年度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业经2008年4月15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二日2008年度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我市法治政府建设进程,2008年,市政府共安排8个方面29项推进依法行政方面的重点工作。
具体如下:一、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重点推进基层依法行政工作1.认真分析全市依法行政工作状况,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跟踪和督促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
(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编办办理)2.结合自身工作特点,研究制定本地、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方案。
(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办理)3.立足我市实际,开展有关依法行政的专题调研,研究制定市、县(区)法治政府指标体系。
(市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办理)4.选择1个县(区)、2个市直部门、2个乡(镇)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示范点,精心指导,以点带面,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推动全市依法行政工作不断深入。
(市政府法制办统筹办理)二、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做好依法行政配套制度建设5.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就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马鞍山、统筹城乡发展、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加强自主创新等方面的工作拟定相关文件。
(市政府法制办统筹办理)6.就科学民主决策、行政执法、政府绩效管理、依法行政监督、提高依法行政观念和能力等拟定相关制度。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度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度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1•【字号】石政发[2008]13号•【施行日期】2008.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度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08〕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2008年度全市依法行政法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08年度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意见2008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也是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设、繁荣、文明、和谐新石家庄的重要一年。
全市依法行政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以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主线,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不断提高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为做好“三篇大文章”、实现“三年大变样”创造严明规范的法治环境。
一、深化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一)健全决策机制。
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在实施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时,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或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要依法组织听证;在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公益服务等价格时,要向社会公告,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要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发挥专家和专业咨询机构在行政决策中的作用,为行政决策提供有力保障。
要建立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每个决策者在决策中的作用和权限以及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确保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二)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
要继续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确保已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落实到位。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省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要求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省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17•【字号】石政办函[2008]13号•【施行日期】2008.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省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要求的通知(石政办函〔2008〕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2008年省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要求》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2008年省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要求今年省、市“两会”期间,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设“繁荣、文明、和谐新石家庄及一年一大步,三年大变样”的目标,积极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对政府工作提出了900余件建议和提案。
为切实做好2008年省、市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根据省政府125号令及市政府65号令等相关规定,现提出如下要求:一、认真审核梳理,加强综合分析。
各单位对收到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要逐件清点、核实和确认。
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中所提问题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需变更主办单位或需增减会办单位的,应自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经过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确认后,分别向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说明情况,提出退件理由和应交办单位,经审核同意后,省、市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厅予以调整;市政协提案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予以调整,不得延误不告或自行处理。
各单位要加强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综合分析,从中发现和归纳出带有宏观性、普遍性和规律性的问题及对策,及时提供给领导决策参考,以发挥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整体效能。
二、严格办理时限,确保及时办复。
因省、市“两会”召开的时间不同,要求办复的时间也不同。
各单位主办省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最终办复时间为5月20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140号(2008年7月31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推进我区城镇化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责任,将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整体规划,提高被征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在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统筹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为被征地农民提供有效的职业介绍服务。
应当完善和落实就业服务措施,创造有利于被征地农民就业的机制和环境。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各类单位,尤其是征地单位,优先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并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和帮助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和失业登记管理制度。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把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作为就业援助对象,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措施,帮助其实现就业。
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实现就业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城镇失业人员对待,享受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贷款担保等扶持政策。
马国良与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子房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马国良与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子房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国家赔偿行政赔偿【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5【案件字号】(2020)苏03行终3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涛周美来李帅胜【审理法官】赵涛周美来李帅胜【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马国良;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子房街道办事处;徐州市云龙区子房街道王杰社区居民委员会【当事人】马国良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子房街道办事处徐州市云龙区子房街道王杰社区居民委员会【当事人-个人】马国良【当事人-公司】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子房街道办事处徐州市云龙区子房街道王杰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姜培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张议文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陈顺利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胡远赞、刘莉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姜培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张议文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陈顺利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胡远赞、刘莉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姜培张议文陈顺利胡远赞、刘莉【代理律所】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马国良;徐州市云龙区子房街道王杰社区居民委员会【被告】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子房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该裁定书与本案所待证事实无关,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行政赔偿第三人证据不足【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原建国村委会经历合并重组后更名为王杰居委会。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制度(doc 10页)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制度(doc 10页)../temp/...../更多资料请访问.(.....)更多企业学院:...../Shop/《中小企业管理全能版》183套讲座+89700份资料...../Shop/40.shtml 《总经理、高层管理》49套讲座+16388份资料...../Shop/38.shtml 《中层管理学院》46套讲座+6020份资料...../Shop/39.shtml 《国学智慧、易经》46套讲座...../Shop/41.shtml 《人力资源学院》56套讲座+27123份资料...../Shop/44.shtml 《各阶段员工培训学院》77套讲座+ 324份资料...../Shop/49.shtml 《员工管理企业学院》67套讲座+ 8720份资料...../Shop/42.shtml第一条为妥善解决我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1982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且在2007年12月31日前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以下简称原征地农转非人员),适用本办法。
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现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含已退休)的人员、安置就业的单位破产解体并进行了政策性安置补偿的人员、户籍关系已迁出市外人员、2007年12月31日前已死亡人员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2007年12月31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老龄人员),本人自愿的,可按以下规定办理:(一)老龄人员年满75周岁以上的每人按1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8年自治区劳动保障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8年自治区劳动保障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3.08•【字号】新劳社函字[2008]124号•【施行日期】2008.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8年自治区劳动保障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新劳社函字[2008]124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2007年自治区劳动保障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三月八日2008年自治区劳动保障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计划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指导意见》(新政发[2005]124号)、自治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2006-2010年)》(新劳社字[2006]49号),现就2008年自治区劳动保障系统依法行政工作作出如下安排: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按照重点突破、整体推进、完善机制、规范执法、加强监督的依法行政基本要求,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全面推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切实增强普法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促进用人单位守法诚信、依法用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贡献。
二、以做好《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配套政策规定的制定和衔接工作为重点,争取立法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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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政〔2008〕72号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
意见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与住房开发建设,保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减轻购房人契税负担。
由财政在购房面积一定范围内给予购房人应缴纳契税一半的补贴。
具体为:购买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住房的,给予契税补贴0.5%;购买90平方米以上至144平方米住房的,给予契税补贴1%。
凡符合本市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住房,契税由财政全额补贴。
商品房购房时间以合同备案日期为准,本意见实施前已购买的商品房,不享受以上政策;二手房购房时间以登记受理
日期为准。
二、搞活二手房市场。
个人出售购买超过两年的住房,应缴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由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具体为: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全额补贴,90平方米以上至144平方米的补贴一半。
购房时间以购房完税时间为准。
三、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由30%调整为20%。
调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夫妇双方缴存公积金的贷款金额由20万元调整为26万元,单方缴存公积金的贷款金额由14万元调整为18万元。
在还清前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允许比照前次条件再次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
未婚子女首次购买住房的,可以一次性提取使用其父母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
四、调整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
住宅价格在每平方米3000元以上的,按每平方米3000元计缴;非住宅价格在每平方5000元以上的,按每平方米5000元计缴。
五、适度延缓房地产开发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征缴时间。
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劳保统筹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房地产开发项目保证金,可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缴纳。
六、调整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清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供地的时间和供地量计征。
七、调整土地供应政策。
土地供应可实行“大块规划,小块供应”的方式。
适当放宽土地出让金支付条件,对土地出让金支付期限和首期支付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八、完善商品房预售和抵押登记。
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由抵押权人出具同意预售的材料。
在购房人办理抵押贷款或交清购房款时,开发企业应解除土地抵押。
房地产开发项目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销售的房屋停止销售后可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手续。
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将在建工程抵押权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九、加大廉租住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建设力度,加大危旧房改造力度,加大对住房困难企业集资建房支持力度。
十、规范涉房收费和商品房价格行为。
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涉房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项乱收费、乱摊派行为;切实加强对涉房垄断行业工程价格的管理;进一步
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的收费;严格监督开发企业执行商品住房价格“一价清”和“明码标价”制度。
十一、提高行政服务水平。
各职能部门及各区政府要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帮助协调解决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涉及房地产项目审批的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加强服务,相互衔接,实行联动,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高服务效率。
十二、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监测和调控力度。
建立由分管副市长牵头,市建设、财政、规划、房产、土地、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等部门组成的房地产市场监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信息月报制度,加强对房地产行业发展研究监测,加强成员单位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及时研究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本意见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执行的截止时间,根据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确定。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房地产意见
抄送:市纪委,市委办公室及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军分区,安工大。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11月27日印发
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