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专利权的刑法保护_管志琦(1)
浅议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浅议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摘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已成为促进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的有力杠杆。
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作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重要的一环,是切实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
文章旨在通过探讨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价值取向,明晰其功能定位并确定合理保护水平,对我国知识产权刑事立法和司法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犯罪;刑法保护一、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价值取向法律的目的在于“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实现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的结合,从而建立起个人与社会的伙伴关系”。
[1]知识产权刑事立法的完善,不仅仅是一个立法技术层面上的问题,更重要的,应当对知识产权刑事立法价值取向层面的一些问题做一考量。
[2]知识产权保护理论认为,对知识产权进行刑法保护,不外乎保护私人财产权和维护竞争秩序两种目的,而从各国的立法实践看,对两者的保护总是有所侧重。
我国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纳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范畴,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实质上也是对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侵犯,[3]这种立法布局彰显了立法者更加强调从市场经济管理制度的层面认识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问题的本意。
对此,有反对者认为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应立足于权利本位的立场,在倡扬私权的同时,兼顾秩序。
理由如下:首先,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决定了刑事保护的个人权利本位。
TRIPS协议明确界定了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以私权的名义强调了知识财产私有法律形式。
其次,市场交易的本质要求知识产权刑法以保护私权为本位。
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理论认为,商品交换本质上是不同商品所有者的劳动的交换。
在商品交换之前,商品所有者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
[4]所以,商品经济归根结底是一种交换经济,而交换从法律上说就是权利的互相让渡。
[5]只有明确了市场交易的本质及其运行规律,才能合理调整对财产权的保护和对竞争秩序的维护。
最后,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公益价值应当还原为私权利益来实现。
论刑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论刑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王洪贵)【摘要】以刑事司法手段作为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终极救济方式,已成为世界上多数国家的选择。
我国自97新刑法颁布实施以来,在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特别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地位进一步稳固,科研创新能力不断提高的情况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也随之出现了一些新特点、新动向,预防和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面临着一系列的新形势、新挑战。
本文即从以上背景出发,站在贴近实战的角度,结合本人作为基层一线执法人员在打击处理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简单论述刑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关键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法;社会危害性;打防对策2010年10月18日,在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要“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这是对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上确立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目标和任务的肯定和提升。
2008年6月,国务院全文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发〔2008〕18号),明确提出了我国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指导思想和战略目标,在为今后一段时期我国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指明了方向的同时,也对预防和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充分运用刑事司法手段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正是适应这一要求的具体体现。
一、需要明确的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相关的概念。
(一)关于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指对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在内的民事权利的总称。
我国的一些法律学者将知识产权定义为:“自然人或法人对自然人通过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确定并享有的权利。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则将其定义为“是对人的知识创造活动所形成的无形资产所给予的法律上的支配权利。
”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财产是无形的智力劳动成果,但这种无形的智力劳动成果又必须与相应的有形的物质载体相结合,并通过载体体现出来,如专利产品、商标标识、美术作品等。
浅析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的完善的论文(合集20篇)-规章制度
浅析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的完善的论文(合集20篇)-规章制度篇1:浅析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的完善的论文浅析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的完善的论文一、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先用权制度定位不明确所谓先用权,是指在专利申请日之前,独立研究出与申请专利发明同样的发明或者通过合法途径获知该发明创造内容的人,在国内已经实施或者为实施该发明做好了必要的准备,在他人申请专利以及获得专利授权之后仍可在一定范围内继续实施该发明的权利。
先用权制度是为弥补先申请原则的不足而设立的一种重要的专利权限制制度。
而我国专利法中关于先用权的规定,存在如下缺失。
1、对先用权实施行为的类型的规定过于单一我国《专利法》第63条第1款(二)将先用权实施行为类型仅仅限定在“制造”和“使用”两种方式上。
而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实体专利法条约》草案的规定,能够产生先用权的行为,对于产品专利来说,不仅包括制造专利产品,还应当包括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进口相同的产品;对于方法专利来说,不仅包括使用该方法专利,还包括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进口依照该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
从先用权设立的本意来考虑,先用权的规定旨在克服先申请原则的不足,豁免先用者的侵权责任。
如果只允许先用者继续其制造、使用行为,而不允许其通过其他方式处置其产品,那么生产出来得产品只能堆放在仓库,而先用权制度也就只是一纸空文。
2、对先用权实施行为的范围的规定不明确我国《专利法》规定,先用权人有权在制度“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
这里的“原有范围”具体指什么,没有相关司法解释。
在理论界,对此也颇有争议。
有学者认为,原有范围是“指其产量一般不高于专利申请提出时的产量”“包括专利申请提出时原有设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能力,或者根据原先的准备可以达到的生产力”[2]。
也有学者认为,先使用权的“原有范围”是指:(1)实施人的数量,先用权只有先用权人本人才能享有,先用权人不得颁发许可证;让其他企业生产、销售享有先用权的产品,也不得将属于他本人的使用方式,通过合同关系分配给第三人。
论我国知识产权的刑事法律保护
论我国知识产权的刑事法律保护作者:朱永全来源:《科学与财富》2016年第31期摘要:随着我国的各项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对于相关法律的运用也在优化当中,世界上的各国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着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各国都通过各种法律模式来对知识产权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制止,虽然各国在一些政治制度或者是经济水平、文化甚至是法律等方面都有着不同,但是立法的模式都在运用当中,对于一些出现了严重的犯罪行为都是通过对于刑事法律来进行保护和惩罚。
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取得了一些成效,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也是相当重视的,对于罪犯的惩罚手段也是非常坚决的,本文主要是对我国知识产权的刑事法律保护的相关内容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知识产权在如今告诉发展的社会当中,应用的越来越多,人们的智慧创造了非常多的成果,这些成果是需要得到保护的,这样才能保护人们自身的权利,通过对知识产权进行刑事法律的保护和实施,会将一些对于知识产权有着侵犯的行为进行一些规定,如果出现了严重的犯罪行为的话,要以当事人的权益为出发点,对罪犯的行为保证市场经济能够正常的运行,从而实现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
1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概述首先在知识产权的相关案件的处理当中,对于事件的刑事处理是最后的一种方式,在一般的案件当中,会通过民事的调节和行政手段对这些行为进行控制和管理,而一旦案件上升到了非常恶劣的行为产生的时候,才会对于这些行为进行刑事法律的制裁。
其次就是刑法的后果,一般需要进行刑事法律保护的案件是最为严重的,相应的也有着最为严格的惩罚后果,会对这种行为做出最为严厉的法律惩罚。
最后就是对于罪犯行为的最终的判决,由于他的严重性和严格性,使得在进行最终的判决的时候也是最为严格的,要谨慎地按照指定的程序进行判决,并且一定要将各方面的资料和证据落实到根本,在判决中,坚决抵制滥用权力的行为,保证判决能够正常的运行,在知识产权的刑法的保护中,主要是包括作者的著作权以及商标权等等方面的权利。
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现存问题分析与完善
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现存问题分析与完善曾粤兴魏思婧内容提要:知识产权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法律针对知识产权犯罪行为 的定罪标准也呈现出逐渐降低的趋势。
在此过程中,我国刑罚制度的严厉度却在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侵权 行为产生的概率依然较高,知识产权刑法犯罪的严重性不断加重。
这一变化现象表明,随着知识产权侵权 行为日渐多样化,仅仅依靠刑罚手段难以对其进行严厉打击和规制;相反,要想进一步完善现阶段我国知 识产权刑罚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应逐步协调和统一当前我国民法与刑法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结 果,从而优化知识产权犯罪刑法结构,确保刑法对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法律打击的“高压化”和“常态 化”。
在此基础上,完善现阶段我国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
关键词: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知识产权侵权Abstract: IP law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China^ legal system. In recent years, the standard for incriminating IP criminal behavior is lessening. Meanwhile, the severity of the penalty system has increased. The ratio for IP infringement is still high, yet the severity for IP criminal behavior has been increasing. This phenomenon indicates that Criminal Law alone is not sufficient to regulate and crack down the diversified IP infringement behaviors. To improve China’s IP protection by Criminal Law system,it is necessary to coordinate the IP infringement determination results by both Civil Law and Criminal Law, whereby to optimize the IP criminal law structure and ensure the protection of IP by the Criminal Law in China. Based on the above efforts, the paper suggests to further improving the coordination of Criminal Law justice and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in current stage.Key Words: intellectual property; Criminal Law protection; IP infringement-I X. —1—刖_知识经济时代,保护知识产权成为一种社会 共识。
论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毕业论文西北工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毕业论文任务书一、题目:论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二、指导思想和目的要求:1.中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历史考察。
2.刑法介入知识产权的必要性。
3.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4.关于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构想。
三、主要技术指标:1.本文通过对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各方面的具体论述,进一步明确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2.论文字数不少于15000字。
3.完成5000字符的英文原始资料翻译。
四、进度与要求:五、主要参考书及参考资料:学习中心:xxxxxxxxxx 班级:专业:学生:xxx指导教师:xxx摘要随着知识产权日益升值,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也越来越严重。
实践表明,单靠民事、行政制裁已力不从心。
为了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科技的大力发展,对知识产权进行刑法保护势在必行。
在知识产权犯罪形势越来越严峻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际,研究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本论文运用历史研究的方法,认识中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萌芽、产生、发展与现状。
从刑法应该介入知识经济的必要性角度着眼,分析知识产权领域对刑法保护的需求,阐释了刑法介入知识产权领域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分别从两个方面着手考察:一是宏观上的必要性;二是具体保护需求。
再从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
最后,这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构想,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不能一味以发达国家的标准是求,应当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树立自己的品格,同时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中注重非法学因素对法律制度建设的影响。
本文正是在知识经济视野下致力于探求一种既符合法治理念又助益于经济前行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刑法机制。
关键词: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知识经济,构想目录摘要及关键词 (Ⅰ)引言 (4)第1章中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历史考察 (5)1.1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在中国的萌芽 (5)1.2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在中国的产生、发展与现状 (5)1.2.1侵犯著作权犯罪 (5)1.2.2 侵犯商标权犯罪 (7)1.2.3 侵犯专利权犯罪 (8)1.2.4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9)第2章刑法介入知识产权的必要性 (11)2.1 宏观上的必要性——刑法介入知识经济的必要性 (11)2.1.1 市场竞争背景下知识经济的秩序化之要求 (11)2.1.2 矫治市场失灵时知识经济的无序性 (12)2.1.3 信用观念缺乏导致道德约束弱化 (12)2.1.4 权利意识淡薄导致知识产权犯罪被害性较强 (12)2.2 具体保护需求——刑法介入知识产权领域的必要性 (13)2.2.1 知识产权的权利脆弱性和易受侵害性 (13)2.2.2 知识产权犯罪的弱谴责性和高收益性 (14)2.2.3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国际趋向 (15)第3章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7)3.1 社会观念方面 (17)3.2 立法方面 (17)3.3 司法方面 (17)3.4 行政执法方面 (20)第4章关于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构想 (22)4.1 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有关罪名 (22)4.2 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范围 (23)4.3 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刑罚制度 (24)4.4 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程序 (25)4.5 其他方面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完善 (27)结语 (29)参考文献 (30)致谢 (32)引言至理名言:知识就是力量,犹如科技海洋中的罗盘,激励和引领着多少人学习知识,发展科技。
论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
论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论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一、引言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是维护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和保护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的相关内容,包括法律依据、适用范围、违法行为和刑事处罚等。
二、法律依据1、著作权法: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2、商标法:商标法中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刑事责任进行了规定。
3:专利法:专利法对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给予了刑事处罚的规定。
4、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中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网络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刑事责任的界定。
5、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于侵犯知识产权所构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予了刑事处罚的规定。
三、适用范围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适用于以下领域:1、著作权:包括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和发表过程中的侵权行为。
2、商标权:针对商标的未经授权使用、仿冒等侵权行为。
3、专利权:包括对专利权的侵犯、盗取等行为。
4、域名权:对域名的滥用、注册侵权等行为。
5、网络侵权:涉及到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包括盗版、网络散布等。
四、违法行为1、侵犯著作权:包括盗版行为、未经许可复制、传播作品等。
2、商标侵权:商标的未经授权使用、伪造、冒用等行为。
3、专利侵权:对专利权的擅自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行为。
4、域名侵权:恶意注册、滥用域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
5、网络侵权:包括网络盗版、侵犯隐私、网络传销等行为。
五、刑事处罚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和法律依据,刑事处罚的种类和程度也不同。
一般刑事处罚包括以下几种:1、罚款:对侵权人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2、拘役:对于严重侵权行为,可以判处拘役的刑罚。
3、有期徒刑:对于重大侵权行为或者多次惯犯,可以判处有期徒刑。
4、没收违法所得:对于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以追缴违法所得。
六、附件本文档涉及以下附件:1、相关法律法规: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网络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2、相关案例: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典型案例。
论我国专利权的刑法保护【最新法学论文】
论我国专利权的刑法保护摘要论我国专利权的刑法保护摘要近年来,专利纠纷及假冒专利案件数量剧增,主要依靠民事和行政救济手段进行规制已显得力不从心,因此如何加强专利权的刑法保护日渐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但截至到目前为止,我国《刑法》对专利权的刑法保护仅仅设置了“假冒专利罪”一个罪名,如此单薄的立法在日渐严重的专利侵权现状面前显得捉襟见肘。
本文结合我国专利权刑法保护立法、司法及执法现状,对比国(域)外专利权刑法保护制度,探讨了我国专利权刑法保护制度的完善措施,全文由以下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系统地梳理了自建国以来,我国在不同时期针对专利权的立法,并简要介绍其特点,分析成因。
在完成对专利权刑法保护的历史沿革梳理后,从立法现状、立法模式以及司法、执法现状切入,深入了解我国专利权刑法保护的体系结构。
第二部分:本章从专利权刑法保护的立法现状切入,首先从专利权刑法保护的客体、规制范围、罪名体系、假冒专利罪的罪状设计、构成要件、刑罚设置及追诉方式入手,对我国专利权刑法保护问题进行系统解析。
此外,针对目前的立法状况,对与假冒专利罪相似的罪名进行理论上的界分。
本章最后立足分析我国专利权刑法保护的不足,并进行深入反思。
第三部分:首先从多角度论证加强专利权刑法保护的必要性,结合专利权自身属性、民事及行政保护手段的局限性以及国际趋势的客观需要给出充分的论据,之后对完善专利权的刑法保护提出针对性的建议,主要从立法模式、罪状描述、罪名修正与增设以及刑罚梯度等方面提出可行的措施,以期完善专利权刑法保护体系,有效遏制犯罪,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及国家专利管理制度。
关键词:专利权,刑法保护,假冒专利,专利侵权作者:严永亮指导老师:李洪欣Abstract On China's Criminal Protection of Patent RightOn China's Criminal Protection of Patent RightAbstractIn recent years, patent disputes and patent counterfeiting surge in the number of cases, it has appeared to be inadequate to rely mainly on civil and administrative remedies.So it is obviously insufficient that China only sets up the Crime of Palming off Patent in its Criminal Code to defense against Patent Crimes. In this paper, the problems have been profoundly discussed in measure to improve the criminal protection of the patent system, it consists of the following three parts:The legislation of patent crimes in different periods since the foundation of China has been systematically analyzed in the first part, also the current legislation, legislative mode, the judiciary and law enforcement status have been presented in order to better understand the architecture of patent protection of criminal law.Starting from the current legislation of patent crimes, the second part discussed the criminal object, the connotation of the Crime of Palming off Patent, the system of accusation, the design of the fact, the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and the standard of penalty so that we could figure out the existing problems.The last part is the core of this paper, viable measures have been presented to improve the system of penal protection of patent right after a series of analyses on the problems that have been discussed above, including changing legislative mode, correcting accusation, perfecting crime indictment and legitimately setting penalty.Key words: Patent Right, Criminal Protection, Palming off Patent, Patent InfringementWritten by Yan YongliangSupervised by Li Hongxin目录引言 (1)第一章我国专利权刑法保护的历史沿革与现状 (3)一、我国专利权刑法保护的历史沿革 (3)(一)建国初至1963年:无刑法,有专利制度,有刑事保护 (3)(二)1963年至1978年:无刑法,无专利制度,无刑法保护 (4)(三)1979年至1983年:有刑法,无专利制度,无刑法保护 (5)(四)1984年至1996年:有刑法,有专利制度,有刑事保护 (5)(五)1997年之后:有刑法,有专利制度,有刑法保护 (7)二、我国专利权刑法保护的现状 (8)(一)专利权刑法保护的立法现状 (8)(二)专利权刑法保护的立法模式 (10)(三)专利权刑法保护的司法、执法现状 (12)第二章我国专利权刑法保护的解析与反思 (14)一、专利权刑法保护现状的评价 (14)(一)专利权刑法保护的客体及规制范围 (14)(二)罪名体系 (15)(三)罪状设计 (17)(四)构成要件 (18)(五)刑罚设置 (19)(六)追诉方式 (20)二、假冒专利罪相似罪名界分 (21)(一)假冒专利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21)(二)假冒专利罪与诈骗罪 (22)(三)假冒专利罪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23)三、我国专利权刑法保护的不足与反思 (23)(一)“假冒他人专利”的内涵和外延边界模糊不清 (23)(二)刑事立法不足且滞后 (24)(三)保护范围过窄——严重专利侵权行为的非犯罪化 (25)(四)刑罚区分度不清,被害人刑事救济措施弱化 (25)第三章我国专利权刑法保护的完善建议 (27)一、加强专利权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27)(一)专利权的自身属性决定了对其进行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27)(二)专利权的民事、行政保护不足 (28)(三)国际趋势的客观要求 (29)二、完善专利权刑法保护的建议 (30)(一)立法模式的创新 (30)(二)修改罪状描述方式 (31)(三)修改罪名,完善专利权的刑法保护 (31)(四)科学合理地设置刑罚梯度 (35)结语 (37)参考文献 (38)致谢 (40)论我国专利权的刑法保护引言引言时代的发展促使人们越来越清醒地认识到,技术的不断创新能够为人类社会带来飞跃式的发展。
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研究
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研究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作为创新和创造力的重要体现,对于推动社会进步、促进经济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阻碍了创新的步伐。
因此,加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成为当务之急。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这些权利的保护对于鼓励创新、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和易复制性等特点,使得其保护面临诸多挑战。
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中,常见的包括未经授权的复制、发行、销售他人的作品、专利产品或假冒商标等。
这些行为不仅给权利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还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
而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法律手段,对于打击严重的知识产权犯罪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刑法对知识产权犯罪规定了一系列罪名,如侵犯著作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
这些罪名的设立为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刑法对于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标准不够明确。
例如,对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模糊表述,缺乏具体的量化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各地的判断尺度不一,影响了法律的统一适用。
其次,刑罚设置存在不合理之处。
部分知识产权犯罪的刑罚较轻,难以对犯罪分子形成有效的威慑。
同时,对于单位犯罪的处罚力度也相对较弱,使得一些企业在利益驱使下敢于冒险从事侵权行为。
再者,刑事诉讼程序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障碍。
知识产权犯罪往往涉及专业技术问题,调查取证难度较大。
而且,在证据的认定和采信上,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也增加了司法机关的办案难度。
为了加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一是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定。
明确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标准,细化“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情形,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同时,根据知识产权的发展和犯罪形势的变化,及时对相关罪名和刑罚进行调整。
浅析我国专利法法条——以对专利权人权益的保护与限制为视角
作者: 梁雪
作者机构: 天津师范大学,天津300387
出版物刊名: 学理论
页码: 134-135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27期
主题词: 专利法 保护 限制
摘要:专利制度是国际上流行的一种运用法律和经济的手段推动技术进步的管理制度。
为了有效地推动技术进步、提高创新能力、经济社会发展,该制度积极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同时也会限制专利权人的权利,以免形成专利权人对专利技术的垄断。
知识产权如同其他权利一样,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在强调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应该对其进行合理的、适当的限制。
全面地讲知识产权保护,应该包括对知识产权权利持有人权利的保护和限制两个方面,而非仅仅是对前者。
谈知识产权刑事保护
谈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范本:1. 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概述1.1 知识产权的定义与重要性1.2 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基本原则1.3 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法律依据2. 知识产权刑事侵权行为2.1 侵犯著作权罪2.1.1 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2.1.2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2.1.3 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2.2 侵犯商标权罪2.2.1 商标权的主体和客体2.2.2 侵犯商标权的行为2.2.3 侵犯商标权的刑事责任2.3 侵犯专利权罪2.3.1 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2.3.2 侵犯专利权的行为2.3.3 侵犯专利权的刑事责任2.4 侵犯商业秘密罪2.4.1 商业秘密的主体和客体2.4.2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2.4.3 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3. 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程序与证据3.1 刑事侦查阶段3.1.1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立案3.1.2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侦查措施 3.1.3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取证3.2 刑事审判阶段3.2.1 检察机关的起诉与法庭审理3.2.2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证据规则3.2.3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判决与量刑4. 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国际合作4.1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4.2 国际合作机制的建立4.3 国际刑事执法机构的角色与职责5. 本文所涉及的附件:附件1:著作权法全文附件2:商标法全文附件3:专利法全文附件4:商业秘密保护法全文6.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知识产权:指由人们的智力创造力所产生的智力成果,并具有价值和能被保护的权益。
- 刑事责任:指犯罪行为人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刑罚或责任。
- 著作权:指个人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权益。
- 商标权:指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对其所推销商品或服务所享有的专有权益。
- 专利权:指对于新型技术发明或者有实际应用价值的技术解决方案所享有的独占权利。
- 商业秘密:指商业经营活动中具有实际或潜在的经济价值,同时又没有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
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作为创新的核心要素,对于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创新者的合法权益,阻碍了创新的步伐。
为了维护知识产权领域的公平竞争,保障创新者的积极性,刑法的介入成为了必要的手段。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的重要性、现状以及面临的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重要性(一)激励创新创新是社会发展的动力源泉,而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为创新者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后盾。
当创新者的智力成果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他们能够更加放心地投入到研发和创作中,从而激发更多的创新活力。
如果缺乏刑法的严厉制裁,侵权者可能肆无忌惮地抄袭、仿冒他人的创新成果,创新者的积极性将受到极大打击,整个社会的创新能力也会随之削弱。
(二)维护市场秩序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是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使得那些依靠侵权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企业能够以低成本与合法经营的企业竞争。
通过刑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有效打击侵权行为,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企业通过合法的创新和竞争来发展壮大。
(三)保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有权获得真实、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知识产权侵权产品往往质量低劣、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威胁着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此外,侵权产品还可能误导消费者,使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加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能够减少侵权产品的流通,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四)促进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成为国际经贸合作的重要议题。
一个国家对知识产权的有效刑法保护,能够增强其在国际经济舞台上的信誉和竞争力,吸引更多的国际投资和技术合作。
反之,如果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可能会导致国际合作的受阻,影响国家的经济发展。
二、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现状(一)立法层面我国刑法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
浅析我国专利权的刑法保护
浅析我国专利权的刑法保护作者:王秀龙来源:《资治文摘》2017年第03期【摘要】国际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来说,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更多的刑法对于知识产权的使用的保卫,在这一层面,我国立法的实践和知识产权的保卫和世界发达国家相比较,具有较为明显的差距。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目前的刑法法典已经不能够符合我国现有对专利权保卫的强烈需求。
所以,分析我国刑法刑法关于侵犯专利权犯罪的现行状况,剖析我国专利权刑法保护立法的缺陷,并在这一基础上提出刑法对专利权保护的可以选取的方法路径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对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卫机制的建立有着借鉴意义。
【关键词】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一、研究背景及意义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知识产权是度量国家综合实力的关键指标。
其中专利权是现代工业发展的助推剂,自主的专利权是加入世界市场竞争的致胜武器。
强化对专利权的保护,对于激励专利权的主观能动性具有划时代的作用。
从国际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来说,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更多的刑法对于知识产权的使用的保卫,在这一层面,我国立法的实践和知识产权的保卫和世界发达国家相比较,具有较为明显的差距。
虽然200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于专利侵权行为进行了详尽规定,但现行的1997年刑法典对于侵犯专利权的犯罪的规定却是十分薄弱:整部刑法典只有唯一的一条侵犯专利权犯罪条款—假冒专利罪,而且采用的是空白罪状的叙述方式。
这就使得刑法对于专利权的保护不仅范围狭小,而且界定模糊、实践可操作性差。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目前的刑法法典已经不能够符合我国现有对专利权保卫的强烈需求。
所以,分析我国刑法刑法关于侵犯专利权犯罪的现行状况,剖析我国专利权刑法保护立法的缺陷,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意义重大。
二、我国专利权刑法保护的立法发展及具体罪名1.我国专利权刑法保护的立法发展及具体罪名。
谦抑与能动:论专利权的刑事保护(一)
谦抑与能动:论专利权的刑事保护(一)【内容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侵犯专利权犯罪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
面对专利权犯罪的日趋严重,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关于专利权犯罪的规定在司法实务中捉襟见肘。
本文从近几年我国侵犯专利权犯罪的现状出发,实证分析了当前侵犯专利权犯罪的状况和特点,初步探析了假冒专利罪的停止形态,认为对于冒充专利、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等情节严重的专利侵权行为,仅仅责令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不足以消除其所造成的恶劣影响,有必要用刑事法律规范加以调控。
【关键词】专利权犯罪假冒专利冒充专利非法实施他人专利“侵犯专利权犯罪作为现代市场竞争的产物,是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现代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而出现的。
”①]与传统的侵犯财产等犯罪相比,该类犯罪的犯罪手段具有较高的智能性和隐蔽性,加上专利法等规定专利制度的行政法规所具有的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等客观因素,致使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中存在若干对侵犯专利权犯罪需进一步探讨的疑难问题。
本文拟对这些问题进行初步探析,以期能够促进专利犯罪的刑事立法完善,更好的惩治专利权犯罪,从而从根本上促进我国的科技创新和发展。
一、实践考察:对我国专利权犯罪现状的现实考量(一)侵犯专利权犯罪概念分析侵犯专利权犯罪的概念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上加以分析。
从广义上讲,所谓侵犯专利权犯罪,是指侵犯他人专利权,危害社会,情节严重,应受刑事追究的犯罪行为。
②]不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罪,还包括针对《专利法》第六十四条所适用的泄漏国家秘密罪和第六十七条适用的徇私枉法罪。
从狭义上讲,侵犯专利权犯罪是指在专利权的获取、使用、转让或许可使用过程中,通过故意捏造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节以及采取其它不诚实信用的方式,故意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的规定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③]具体讲,狭义的侵犯专利权犯罪仅指《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罪。
浅析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浅析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在各国普遍获得确认和保护,如今知识产权已经成为提升一个国家核心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方面。
截止目前许多国家已经将提升知识产权保护上升为一项国家战略。
相比较而言,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存在着许多不足,以至于山寨货横行,知名品牌在国际上缺乏竞争力。
刑法作为最严厉的社会秩序规制手段,完善其对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意义重大。
一、知识产权概述(一)知识产权概念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人们对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由专门的国家机构,依据相关的法律,对权利人的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对社会发展有积极作用的脑力劳动成果,经过法定程序而授予的受特定保护的有特定激励效果的权利。
(二)知识产权的特点作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点:1.权利客体是一种无形财产。
知识产权的客体变现为知识、信息等抽象物。
无形与有形相比有两个区别:第一,无体财产往往要通过特定的申请、审查、批准或登记手续而取得或确认,而有体财产权则依据法律事实而产生,例如购买、赠与等;第二,对有体财产的侵害行为通常表现为毁损或非法占有,而知识产权侵害行为往往表现为剽窃、仿冒等。
2.权利具有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表现为,得到一国法律认可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本国发生法律效力,而不具有域外效力。
如要去的域外效力,只能通过国际条约来实现。
3.权利具有时间性。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客观的理论成果,其存在是有一定的有效期限。
在法定的期限内知识产权受到保护,超过法定期间,相关的智力成果就不再是受保护客体。
4.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即知识产权的排他性,经权利人允许外,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
这种专有性表现在:第一,主体具有专有性。
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且是经过法律程序予以确认的。
第二,客体的专有性,知识产权的客体表现为无形的成果,这个成果的归属只能是一个客体,否则就被视为侵权。
第三,知识产权权利内容的专有性。
知识产权的行使,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完全由权利人行使。
专利权刑法保护比较研究
案例四:某公司侵犯他人 专利权,被判刑并处罚金, 但法院认为处罚过重,予
以减轻处罚
制定专门的专利权刑 法保护法,明确专利 权的刑法保护范围和
处罚措施
完善专利权刑法保护的 配套法律法规,如专利
法、刑法等
提高专利权刑法保护 的法定刑,加大对侵 犯专利权行为的打击
力度
加强国际合作,借鉴 其他国家在专利权刑 法保护方面的成功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制定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如《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 等,对专利权刑法保护进行了规定。
世界贸易组织(WTO):通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对专利权刑 法保护进行了规定。
欧洲联盟(EU):通过《欧洲专利公约》(EPC),对专利权刑法保护进行了规定。
亚太经合组织(APEC):通过《知识产权行动计划》,对专利权刑法保护进行了规定。
日本:以罚款和监 禁为主要刑罚措施,
同时注重对知识产 权的保护
美国:以罚款和监 禁为主要刑罚措施,
同时注重对知识产 权的保护
英国:以罚款和监 禁为主要刑罚措施,
同时注重对知识产 权的保护
德国:以罚款和监 禁为主要刑罚措施,
同时注重对知识产 权的保护
法国:以罚款和监 禁为主要刑罚措施,
同时注重对ne Part Four
Part Two Part Five
Part Three Part Six
专利权的重要性:专利权保护 创新,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 技进步,推动经济发展。
专利权定义:专利权是一种 知识产权,保护发明创造者 的创新成果,防止他人未经 许可使用或销售其发明创造。
家安全
国内研究现状: 主要关注专利权 刑法保护的必要 性、立法现状和 存在的问题
浅谈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制度
浅谈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制度一、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现状 1.实体法领域我国在《刑法》中制定了关于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专门条款,如《刑法》中对商标权的保护专门规定了假冒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等罪名,对专利权的保护专门规定了假冒专利罪等罪名。
除此之外,还在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关于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条款,如在《著作权法》中规定著作权受到侵犯性质严重并且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进行刑事制裁;在《商标法》中规定了侵犯商标权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在《专利法》中规定了侵犯他人专利权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等。
2.程序法領域在《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将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归为“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受到侵犯的知识产权人可以不经过检察机关而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将刑事诉讼的程序启动,来达到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目的。
法院对于知识产权人依法进行的起诉应当受理,并通过相关的刑事诉讼程序来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依法进行刑事制裁。
如果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严重侵害或者已经严重的将社会的经济秩序扰乱,这类案件就应该归属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公诉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来进行立案和侦查活动,从而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利益。
二、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相关制度不管是在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上都在不断的完善,但是我国知识产权在刑法保护上仍存在着很多问题。
1.立法模式上的不足目前我国在专门的知识产权立法文件中,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刑法的规定,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是分散的,而在《刑法》中则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进行了集中的规定,这反映了我国通过利用刑法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坚决态度。
但是这种立法模式仍存在着一些问题。
由于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导致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屡禁不止,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手段和方式越来越多。
浅谈我国专利权的刑法保护
浅谈我国专利权的刑法保护摘要:目前,我国的专利保护制度尚不健全,法律规制与相关应用实践脱节,造成司法上的不确定性,惩罚侵犯专利的行为的针对性不强。
同时,由于与日俱增的相关侵权案件逐渐增多,造成司法上的不确定性与不稳定性。
本文首先从专利权刑法规制现状方面加以阐述,并分析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提出了主要可以采取从立法、罪状以及改善专利保护制度的惩罚梯度以及实现专利刑事保护目标为方向的措施。
有效控制犯罪和保护国内专利管理制度和专利权利人的利益。
关键词:专利权;专利侵权;刑法规制一、我国专利权刑事立法的现状与不足(一)法律规定罪名单一、包容性不强根据中国现行专利法,转让权,处分权以及实施权包含在专利权的专有权里面。
事实证明,任何专利只能通过其实施来实现其价值,而实施权是专利垄断的中心权利。
事实上,侵犯专利实施权是损害专利权所有人和专有许可人权利的主要表现形式。
根据现行专利法第11条,非法实施專利权人的专利是专利侵权的具体表现。
对权利持有人和专有许可人的利益的损害远大于侵犯权利持有人的专利权所造成的损害。
但是,根据我国现行的刑法,只有对假冒专利侵害专利权的行为才构成犯罪,严重缺乏非法实施他人专利造成侵权的刑事立法。
另一个表现是相似侵犯客体的罪名之间没有明显的界限。
事实上,被他人非法实施专利所侵犯的专利权有时可能会被依法撤销或被宣告无效。
如果专利被宣布无效,则该专利被视为由始自终不存在。
由于权利从一开始就不存在,这种实际上的侵权行为就不再造成假冒专利罪,而是转化为专利冒充。
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使用与其他专利号非常相似的假专利号来伪造或冒充专利号。
产生混淆是因为这些长的专利号很难区分,它可以为不法分子带来同样的经济利益,并在相当程度的加重损害了专利权人和专利制度。
(二)侵犯专利权犯罪刑罚较轻且种类单一根据当前的我国专利制度的发展以及经济发展水平,就假冒专利罪的刑事处罚而言,处罚起点偏高,无法对抗越来越广泛的专利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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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卷第8期河北法学Vol.31,N o.82013年8月H ebei Law Sci ence Aug .,2013浅析我国专利权的刑法保护管志琦1,田建林2收稿日期:2013-05-08该文已由“中国知网”﹙w w ki .net ﹚2013年6月日数字出版,全球发行作者简介:管志琦﹙1976-﹚,男,吉林梨树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处长,研究方向:法制史;田建林﹙1971-﹚,男,河北赞皇人,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副处长,研究方向:法学、诉讼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北京100017;2.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石家庄050051﹚摘要:专利权保护对于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具有重大意义。
对专利权实施刑法保护,有其法理依据和现实依据,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专利法作出了多次修正,但相应的刑事立法依旧没有改变。
近年来,涉及专利权的违法犯罪行为日益增加,在司法实践层面带来了诸多困难。
为改变这种现状,必须加强专利权的刑法保护。
为此,建议采取结合型立法模式,加强相关立法,将罪名设置清晰化,明确专利侵权犯罪,以财产惩罚为主要刑罚。
关键词:专利制度;专利权;假冒专利罪;专利侵权中图分类号:D F52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13﹚08-0196-05R esearch on t he C hi na's P at ent P rot ect i on by C ri m i nal L awG U A N Zhi -qi 1,TI A N Ji an-l i n 2﹙1.G ener al O f f i ce of t he St at e C ounci l of t he Peopl e's R epubl i c of C hi na,B ei j i ng 100017;2.Peopl e's Pr ocur at or at e of H ebei Pr ovi nce,Shi j i azhuang 050051C hi na﹚A b stract :The pat ent pr ot ect i on i s gr eat si gni f i cance t o t he encour agem ent of i nnovat i on,pr om ot i on of sci ent i f i cand t echnol ogi cal pr ogr ess.I m pl em ent at i on of t he pat ent pr ot ect i on by cr i m i nal l aw has l egal andpr act i cal basi s w i t h i nt er nat i onal pr act i ce.A l ong w i t h t he r api d econom i c and soci al devel opm ent ,anum ber of am endm ent s has been m ade i n pat ent l aw ,but t he cor r espondi ng l egi sl at i on i n cr i m i nal l awst i l l has not changed.I n r ecent year s,t he i ncr easi ng cr i m i nal act s i nvol vi ng pat ent has br ought a l ot ofdi f f i cul t i es i n t he j udi ci al pr act i ce.To change t hi s si t uat i on,w e m ust st r engt hen t he f unct i on of t hecr i m i nal l aw i n pr ot ect i on of pat ent s.For t hi s r eason,i t i s r ecom m ended t o t ake conj ugat ed l egi sl at i vem odel ,st r engt hen t he r el evant l egi sl at i ons,cl ar i f y t he cr i m i nal char ge,cl ear l y def i ne t he pat enti nf r i ngem ent cr i m e,and use pr oper t y puni shm ent as t he m ai n penal t y.K ey w ords:pat ent syst em ;pat ent s;cr i m e of count er f ei t i ng pat ent ;pat ent i nf r i ngem ent专利制度创设的目的是通过法律手段赋予技术方案的创造者以专利权,从而使专利权人有条件地从该技术方案中获得经济利益,进而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
专利制度使得专利权受到公权力的法律保护成为必然。
专利制度导致专利权的产生,并围绕专利权建构了一系列相应制度,包括专利申请、审批、公开等专利行政制度以及专利权属、专利合同等民事法律制度。
从立法层面看,我国针对侵犯专利权的违法行为,目前的救济手段主要是行政处罚和民事救济。
作为其他部门法的保障—691—DOI :CNKI:13-1023/D.20130702.1431.027 网络出版时间:2013-07-02 14:31网络出版地址:/kcms/detail/13.1023.D.20130702.1431.027.html法[1],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针对专利违法行为的立法则相对滞后,只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以空白罪状的形式规定了一条“假冒专利罪”,与世界上其他专利立法较为完善的国家相比,这一立法上的薄弱环节使得有关专利制度的保护措施不仅范围模糊,而且缺乏力度,造成司法实践的困难。
本文将分析专利权刑法保护的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比较国内外专利权刑罚保护的现状,揭示我国专利权刑事立法面临的困境,提出加强专利权保护相关立法的建议。
一、专利制度及专利权刑法保护的依据﹙一﹚专利制度与专利权专利制度萌芽于13世纪的英国,当时的英国皇家对新近的发明或者新引进英国的技术授予在一定时期内的垄断权,以特许令的方式奖励在技术上有创新并为社会带来利益的人们。
到了15世纪,地中海沿岸的贸易交往日趋发达,为了能够吸引掌握先进技术的人才,很多国家开始着手建立保护新技术的法律制度。
1474年威尼斯城邦共和国元老院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虽然该法律文字不多,但已经勾勒出了现代专利法的轮廓。
到了16世纪至17世纪,工业革命席卷欧洲,英国在1624年颁布了《垄断法案》,该法案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专利法。
随后,美国在宪法中确立了保护专利技术的原则,并于1790年颁布了专利法,法国在1791年颁布了专利法。
俄国在1812年,西班牙在1826年,德国在1877年相继颁布了专利法[2]。
专利制度的历史沿革伴随着生产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从某种意义上说,专利制度的诞生和专利法的诞生是人类社会法律制度选择的必然结果。
专利制度导致专利权的产生,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在于其客体的非物质性。
从法哲学的角度分析,非物质性决定了知识产品一旦脱离了生产者的保密控制范围,从理论上说,任何人都有可能通过学习而占有它,此时,专利权人便不能以传统的对物的支配的方式获得财产收益,洛克所说的财产权劳动论也就不再适用[3]。
这种情形恰好是在鲁索、康德财产权社会契约理论的解释范围内,因为“同一个事物,对于前者,可以理解为对事物的占有;对于后者,则可以理解为对同一对象的纯粹法律的占有。
”[4]专利权恰恰就是这样一种权利,它一旦公开后人人都可以占有的客观情况对于专利权人来说,是充满危险的。
因而迫切需要一种社会机制能够保护这种无形财产并控制其复制和传播。
这种机制就是建立在社会公认基础之上的国家及其法律。
于是,专利法通过确认专利发明人的劳动,赋予了其在一定时期内对于发明创造的独占实施与利用等权利,从而激励专利发明人不断研究和开发新技术,进而增进全社会的福利。
由于专利权大多涉及以自然科学为基础的科技发明创造,因此很多人夸大了其自然科学的属性。
事实上,专利权作为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垄断实施权,其本质就是一种财产权。
《TR I PS协议》也在其序言部分强调:承认知识产权是私权。
从我国《专利法》第11条、第12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专利权对于专利权人的意义在于,专利权人通过垄断实施专利技术而获得使用费,这是典型的经济利益的体现,无疑是财产权的体现[5]。
专利权的内容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项:一是专利权人享有实施其专利技术的独占实施权;二是专利权人有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的权利;三是专利权人有处分其专利的权利[2]。
可以说,三项权利都是专利权财产权属性的不同实现形式。
而独占实施权是专利权人最核心的权利,因为对技术的垄断实施和由此产生的专利权限、专利转让权等才真正发挥了专利权的财产性功能。
﹙二﹚专利权刑法保护的法理依据和现实依据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预防犯罪。
如果不对犯罪行为加以规制,那么势必导致某种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遭到破坏,进而影响社会稳定[6]。
专利权由一国的专利制度审批并予以确认,相关的专利法通过设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平衡专利权人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和负担,从而使得专利权人和其他社会主体的自我利益也得以实现。
然而,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来保证,这就必须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为了维护专利权人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国家会启动一整套包括刑法在内的规则机制来协调这种关系。
专利权刑法保护需考虑适当性。
刑法是公法,其所关注的对象是社会的公共福利,比如说国家安全、经济制度、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秩序等等;或者是与每一个公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问题,比如公民的人身权、民主自由权、财产权等等。
当一种法律制度本身没有从根本上受到威胁,或者用其他法—17—9律制度本身的制裁手段就足以保证其正常运行时,就不存在国家应用刑罚的空间,这也是刑法谦抑性的体现。
因此,从这一层面说,刑法的广泛性和保障性为专利权的刑事保护提供了可能;同时也必须注意到刑罚权的动用必须是在运用其他法律手段不能保护某种权益,不得不动用刑事法律的时候。
也就是说,某些涉及专利权的违法行为尽管有社会危害性,而且可能很大,但基于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也不能视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