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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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


09

万 人次


出院

1 1


万 人次


仅占

5 3 2 6 8 8
万人次

20 1 0

44


患 者 地 域范 围 进
年 年 底 增 加全 市 总 数 的 4 0 5 % 2 7 3 % 9 3 4 % 步扩 大 其 中 市无 区 域 知 名 的 社会 办 医 品 牌 三 是 人 才 结
增 强 评 估 督 导 实效 根 据 本 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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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妇 儿 工 委 出 问 题 及 时 采 取 干 预 措 施

市妇 儿 工 委 各
各 成 员 单位 应 当 完 善 本 规划 实 施 情 况 自 查成 员 单 位 和 各 县 区 政 府 应 当 按 时 向 市 妇 儿




投入


医疗卫生 费 用 支 出 共计
22 2
20 1 5
年 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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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增 加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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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办 医 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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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 5
年年 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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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卫生人员
优 化 调整 不 够 及 时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开展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开展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开展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3•【字号】济政办发[2007]26号•【施行日期】2007.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开展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发〔2007〕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开展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济南市开展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统筹我市城乡就业,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更好地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关于同意济南市开展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的批复》(劳社部函〔2006〕28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59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以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管理为基础,以城乡统一的就业服务平台为载体,以城乡统一的就业服务为手段,建立健全规范统一的就业市场体系,探索建立适应城乡特点的统一的劳动管理制度,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任务目标在全市建立城乡一体化的人力资源市场,形成保障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使全市城乡劳动者实现比较充分就业。

(一)城镇每年新增就业10万人以上,到2008年底,城镇失业率降至4%以下,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由8万人增至10万人次,转移就业率由50.2%提高到70%。

(二)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的长效机制,逐步实现“动态消零”的目标;到2008年底,建城区内“4050”人员再就业率达到80%以上。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济政办发[2010]36号【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4.09【实施日期】2010.04.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0〕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O年四月九日济南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9〕5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发〔2009〕17号),设立济南市卫生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餐饮服务许可,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

(四)增加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拟订全市卫生改革与发展目标、规划和政策措施;起草卫生、食品安全及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依法组织制定地方性相关卫生技术规范。

(二)承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拟订临床用药安全规范,加强全市医疗机构基本用药制度和药事管理。

(三)统筹规划与合理配置全市卫生资源,负责拟订本市区域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和对重大突发疫情、灾难的卫生紧急处置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

济南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设置标准

济南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设置标准

济南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设置标准附件2:本标准为社区卫生服务站必须达到的基本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准入的基本依据。

一、设置原则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和居民需求,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地区,可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

城区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人口1-1.5万人左右。

二、基本功能(一)社区健康教育:编制健康教育材料,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以提高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为目的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

(二)预防:负责社区卫生调查,针对社区人群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实施干预措施;负责辖区内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提供心理咨询、精神卫生、膳食营养、食品卫生、环境卫生等公共卫生技术指导与咨询服务。

(三)保健:负责社区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的保健服务;提供眼、口腔保健服务;对急诊自救进行医学技术指导;协助做好妇幼保健工作。

(四)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宣传教育,为育龄人群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指导与咨询服务。

(五)医疗: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及护理服务;对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病人进行规范化管理;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等高危人群的监测、建档和管理工作。

开展院前急救工作及疑难重症的初步处理,提供双向转诊服务;根据需求提供家庭出诊、家庭1护理,家庭病床等服务,协助开展临终关怀服务;提供医疗卫生咨询服务。

(六)康复:开展适宜的康复治疗;指导康复对象及其家属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实施康复训练指导,并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等高危人群的监测和规范化管理工作。

对残疾人家庭环境设施及工作学习场所提供康复医学技术咨询服务。

三、基本设施(一)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新建机构使用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布局结构合理,符合国家卫生学设计标准及无障碍性设计要求。

(二)科室设置:全科诊室、治疗室、处置室、预防保健室、康复室、健教室、药房、化验室、健康信息管理室等标准设置,布局符合国家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要求。

济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济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济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4.17
•【字号】济卫发〔2018〕29号
•【施行日期】2018.04.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济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决定
济卫发〔2018〕29号
各县区卫生计生局、委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
根据《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委对2018年2月28日前公布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确定继续实施的3件,废止的1件(具体内容见附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1.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济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4月17日附件1
附件2。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3.31•【字号】济政办发〔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31日济南市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构建布局合理、分工协作的医疗服务体系和分级诊疗就医格局,形成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运行高效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全面提升公立医院运营管理绩效,提高基本医疗服务的公平、质量和效率,满足城乡居民更高质量、更多层次的医疗健康需求,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

按照改革联动、统筹推进、分类指导和探索创新的基本原则,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保障、管理和监督责任,深入推动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价格机制、人事编制、收入分配、医疗监管等体制机制改革。

强化公立医院保基本的功能定位,推动医疗、医保、医药改革联动,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推动医保支付、药品供应保障制度改革,建立科学的财政补助机制,遏制公立医院逐利行为。

(二)主要目标。

1.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合理界定政府、社会、患者的责权利关系。

推动公立医院管理制度综合改革,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绩效考核和人才评价机制,医院运营管理自主权得到全面落实,医疗服务体系能力明显提升。

2.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制度。

以基层服务能力建设为基础,以分工协作机制为支撑,综合运用法律法规、医保和行政手段,统筹优化医疗资源布局,促进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同步改革,构建区域医疗中心与基层医疗机构功能错位配置、业务协同发展的服务体系,推动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资源下沉,引导居民合理就医。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7•【字号】济政发[2007]13号•【施行日期】2007.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济政发〔2007〕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已经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项具体计划,由市发改委另行下达。

济南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七日济南市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一、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2006年,全市上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中央各项宏观调控政策,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大力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不断深化各项改革,着力解决民生问题,全市经济社会呈现又好又快的发展态势。

(一)经济运行质量明显改善。

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全年完成生产总值2185.1亿元,增长15.7%。

财政收入保持较快增长,实现地域财政收入550.77亿元,增长21.18%;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128.4亿元,增长21%,占GDP的比重达到5.88%,提高0.22个百分点。

金融实力进一步提升,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余额4024.6亿元,人民币贷款余额3788.4亿元,分别增长17.7%和18.3%。

工业效益继续改善,规模以上工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达到238.8%,提高21个百分点。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达到1856户,净增142户,完成增加值812.3亿元,增长22.4%;实现销售收入2501.6亿元,增长22.8%;利税257.6亿元,增长24.9%。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2007-2010年)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2007-2010年)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2007-201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06•【字号】济政办字[2007]98号•【施行日期】2007.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2007-2010年)的通知(济政办字〔2007〕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2007-201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七年十二月六日济南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2007-2010年)为做好国务院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重点联系城市工作,加快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努力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满足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需求,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调整城市卫生资源结构、构建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举措,积极构建“政府主导,卫生实施,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居民支持”的工作格局,坚持主动式、全程式和全方位的服务理念,坚持公益性、公平性和可及性的政策导向,坚持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意识,坚持“六位一体”的服务功能,深入开展“十统一”标准化建设,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不断提高城市居民健康保障水平。

二、工作目标到2010年,争取到2009年底,建立起布局合理、设施完善、筹资通畅、运行科学、人才稳定、功能良好、价格低廉、群众广泛利用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以社区居委会为单位,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覆盖率达到100%,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达到90%以上。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26•【字号】济政办发[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发〔201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2月26日济南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实施方案为加快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步伐,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全国爱卫会《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创建范围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范围为城市建城区,涉及老城区、西部新区、东部新区、滨河新区(含此四部分的城乡结合部),总面积约1056平方公里。

老城区:东至二环东路,西至二环西路,南至南部山体,北至北园大街-无影山中路。

西部新区:东至二环西路,西、北至黄河,南至崮山一带山体(包括长清城区)。

东部新区:西至二环东路,北至工业北路-胶济铁路,东至东巨野河,南至南部山体。

滨河新区:东至绕城高速东环线,西至济南西编组站,南至小清河、北园大街及工业北路,北至黄河南岸。

二、实施步骤(一)宣传动员阶段(2014年2月至3月)。

召开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动员大会,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单位,签订责任书。

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发动全社会积极参与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活动。

(二)全面创建阶段(2014年4月至6月)。

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措施,全面开展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

(三)巩固提高阶段(2014年7月至12月)。

对照创建标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整改提升。

三、任务指标及责任分工(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康济南行动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康济南行动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康济南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济政办发[2010]99号•【施行日期】201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康济南行动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发〔2010〕9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健康济南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健康济南行动方案为进一步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积极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最大限度消除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危险因素,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康山东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32号)精神,确定在我市开展健康济南行动。

现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健康济南,幸福万家”为主题,以增强全民健康意识、倡导健康生活方式、改善环境卫生状况、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提高全民健康素质为主要内容,利用3年时间,大力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建立并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进一步提高全市人民文明素质和健康水平,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人文环境。

二、目标任务(一)广泛宣传健康济南行动。

大力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城乡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达到85%,健康行为形成率达到75%,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达到100%。

(二)大力开展“健康济南,幸福万家”活动。

通过“健康教育普及行动”、“小手牵大手健康行动”、“健康送万家行动”、“饮泉城水做济南人行动”、“我的血压我知道行动”等活动,积极推进健康济南建设。

(三)做好卫生创建工作。

3年内全市创建国家卫生区县有新突破。

每年创建省级卫生单位10-12个,创建省级卫生乡镇(街道办事处)1-2个、卫生社区(村)3-5个,创建市级卫生单位15-20个、卫生小区(村)5-10个、卫生居委会5-10个。

济南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设置标准

济南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设置标准

附件1:济南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设置标准本标准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达到的基本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准入的基本依据。

一、设置原则(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为指导,以社区居民健康需求为导向,依据服务人口、服务半径、行政区划等综合因素规划设置。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一个街道办事处设置一个,覆盖人口3-5万(含流动人口)。

(二)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功能、任务、居民需求、社区资源等可设置相关科室与一定数量的观察床,配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基本设备和卫生技术人员。

中心可根据社区需求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护理院、康复院等分支机构。

二、基本功能(一)进行社区诊断。

开展社区卫生状况调查,建立家庭健康档案,掌握社区居民的健康状况、疾病流行态势及影响居民健康的主要因素,向社区管理部门提出改善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并给予技术指导。

制定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熟悉应急处理程序。

(二)开展社区健康教育,编制健康教育材料,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以提高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为目的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儿童计划免疫接种和传染病的报告、预防与控制;开展卫生消毒处理和质量监控工作。

针对社区人群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社区行为干预,并做好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等重点人群的监测和规范化管理工作。

(四)提供妇女、儿童、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保健服务以及其他生殖健康服务。

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宣传教育,为育龄人群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儿童生长发育监测、智能筛查及干预等工作。

(五)提供常见病、多发病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疾病的诊疗及护理服务;做好院前急救工作;提供家庭出诊、会诊和双向转诊服务;根据需求开设家庭病床和提供临终关怀服务;建立慢病康复档案;开展医疗卫生咨询服务。

(六)开展简易的康复治疗;指导康复对象及其家属进行康复训练。

对残疾人家庭环境设施及工作、学习场所提供康复医学技术指导。

(七)与上级医院建立定点技术协作关系,签订双向转诊协议,开展双向转诊活动。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04•【字号】济政办发[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的通知(济政办发〔200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8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严格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精神,结合各自工作分工,明确职责,研究制定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好各项工作任务。

二、切实保障各项经费,确保免疫规划的实施。

按照现行疫苗管理体制和财政管理体制,市财政承担全市第一类疫苗接种器材购置费用、市级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所需经费,以及为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市政府或者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经费,并对困难县区政府开展预防接种相关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

市、县级冷链系统的日常维护经费分别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承担。

各县(市)区政府要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保证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预防接种经费,并对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乡村医生和其他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各级财政安排用于预防接种的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

三、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全面提高儿童常规免疫接种率。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疫苗流通秩序和疫苗质量的管理,明确预防接种责任区域,加强预防接种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卫生、公安等部门,制定有效措施,加强对贫困地区人口、流动人员和少数民族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保证所有儿童享有公平的预防接种权力,确保以乡镇为单位12月龄内儿童常规免疫接种率维持在95%以上。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济南市卫生局、济南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济南市卫生局、济南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济南市卫生局、济南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济南市财政局等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济政办字[2003]113号【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发布日期】2003.09.26【实施日期】2003.09.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济南市卫生局、济南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教育局、济南市民政局、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字[2003]1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府同意市卫生局、计委、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三年九月二十六日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预防与控制结核病的目标任务(一)总体目标。

到2005年,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和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可持续发展机制,完善市、县(市)区、乡(镇)三级结核病防治工作体系,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以县(市)区为单位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覆盖率100%,使我市疫情在2000年第四次全省结核病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的基础上,传染性肺结核患病率下降50%,降至60弾10万。

(二)主要工作指标1.肺结核病患者和可疑肺结核病患者的转诊率到2005年达到90%,2010年达到95%。

2.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督导治疗覆盖率到2005年达到85%,2010年达到90%。

3.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规则治疗率到2005年达到90%,2010年达到95%。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发文字号】济政办发[2014]17号【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9.03【实施日期】2014.09.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4〕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3日济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整合市县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职责机构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鲁编〔2014〕12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组建济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通知》(济政字〔2014〕15号)精神,设立济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挂济南市中医药管理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划入的职责。

1.划入原市卫生局的职责。

2.划入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担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

3.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协调指导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职责。

(二)划出的职责。

1.将研究拟订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将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和组织实施药品法典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整合到一个部门,暂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

待国家和省明确主管部门后,再作相应调整。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要加强对医疗行业和市场的监督,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密切配合,建立工作协作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险相关工作。

(三)承接的职责。

1.承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放的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职责。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实施惠民医疗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实施惠民医疗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实施惠民医疗工程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29•【字号】•【施行日期】2005.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实施惠民医疗工程的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卫生局《关于实施惠民医疗工程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关于实施惠民医疗工程的意见(市卫生局2005年11月23日)为解决特困群体的基本医疗问题,现就实施惠民医疗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程内容惠民医疗工程以现有各类医疗机构为平台,组成惠民医疗网络,与城市职工医疗保障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结合,对特需医疗救助人群实行收费减、免优惠,提供及时、方便、质优、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工程服务对象惠民医疗工程的主要服务对象是我市持有《残疾军人证》(7级以下无公费医疗保证)、《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证》、《复员军人证》、《企业军转干部优惠医疗证》、《残疾人证》、《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特困职工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人员和参加惠民医疗工程的医疗机构确认的其他特困人员。

三、工程优惠项目惠民医疗工程的优惠项目主要有:药品、门诊和住院部分常规检查项目、部分大型医疗设备检查项目。

具体优惠项目和幅度由市卫生局确定并公布。

四、工程组织实施惠民医疗工程由市卫生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统筹资源,合理布局。

我市各级政府举办的二级及以上医院原则上都要开办一定比例惠民门诊和惠民病房(区),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开办惠民医院;所有挂牌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都应该按照惠民医疗工程的要求开展医疗服务;首选部分甲级农村卫生室建立惠民门诊,并逐步推广扩大;鼓励各类民营医疗机构开展不同形式的惠民医疗活动。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函〔2020〕17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函〔2020〕17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断满足居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全面完成《济南市民生服务设施三年建设规划(2019-2021年)及2020、2021年建设计划》(济政字〔2020〕10号)明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项目建设任务,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目标以新时期卫生健康工作方针为指引,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全力解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用房不符合要求等问题,进一步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每个街道应至少设置1处公建公有或政府租赁且建筑面积不小于1400平方米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社区,采取多种形式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补充;每个镇按每千常住人口配备不低于1.2张床位的标准建设1处镇卫生院;原则上每个行政村按照不低于60平方米的标准设置1处村卫生室。

到2021年,全市筹建77家社区医院,新建、改扩建27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处镇卫生院和35处社区卫生服务站,全市80%以上的村卫生室实现房屋产权公有。

二、建设要求通过“建、买、改、租”等多种方式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位于已建小区范围内的项目,选址新建的,当年要完成选址、立项、招标开工,次年12月底前建成;购买或改建的,一年内完成改扩建和装修改造;确需租赁的,由区政府(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签订长期合同,区县财政承担租赁费用,租赁工作应于2021年年底前完成。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2007—2010年)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2007—2010年)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
(2007—2010年)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8(000)001
【摘要】<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2007—201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
【总页数】3页(P23-2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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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发展社区服务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

济南市发展社区服务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

济南市发展社区服务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济南市发展社区服务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济南市市长谢玉堂一九九六年一月三日济南市发展社区服务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济南市发展社区服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县(市)、区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成立社区服务工作协调机构,负责规划、协调、监督本辖区内社区服务工作。

居民委员会设立社区服务工作站,负责组织本社区内居民群众和单位开展社区服务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社区居民开展社会互助服务和社区服务志愿者活动。

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本社区居民建立居民互助组织,把能够提供服务的人员组织起来,利用各自的专长,开展居民互助服务活动。

第四条《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项所称资助款,是指民政部门从社会福利企业上缴的社会福利资金额中提取的10%和在社会福利有奖募捐中提取的社会福利资金额的20%。

第五条《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项所称社区服务的收入,是指民政部门从社区服务经营者减免税金额中提取的20%。

第六条《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四)项所规定的,财政部门为兴办社区服务项目给予的扶持款,其资金可列入社会救济福利事业经费支出。

第七条民政部门为兴办社区服务筹集的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设立专户,专项用于社区服务事业的发展。

第八条为社区内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社会困难户提供的各种社会福利项目和为方便社区居民生活开办的理发店、服装加工部、小百货店、小吃部、综合修理部、日杂店、综合副食品商店等便民服务项目,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均可向当地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区服务证书》。

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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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0•【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12月19日,省政府及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1个部门,分别或联合出台《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山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2006-2010)》、《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等13个配套文件,社区卫生服务获得多方面政策支持。

每3万-10万人口设一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文件要求,政府举办的一级医院和街道卫生院应全部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政府举办的部分二级医院和有条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基层医疗机构通过结构和功能改造,可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大中型城市原则上按每街道办事处或每3万-10万人口设置一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覆盖不到的地方,根据需要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

社区居民步行15分钟可以到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以政府购买方式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文件要求,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采取政府购买的方式提供。

根据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及完成情况,在考核的基础上核定政府补助数额。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以现有卫生资源结构布局调整为主,辅以改扩建和新建。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引入竞争机制,采用公开招标等有效形式,吸引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每年选300名左右医学院校毕业生进社区文件要求,从2007年起,每年将组织选拔300名左右高等医学院校优秀毕业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制定相应的培养计划,支持毕业生参加规范化培训,为毕业生在大中型医疗卫生机构实习、进修创造条件。

所需薪酬、费用由所在地财政解决。

对社区卫生服务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脱产或半脱产的方式进行岗位培训,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考试考核,颁发相应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确保2008年前基本实现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达到相应的岗位执业要求,2010年50%以上的市要开展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济南市发展社区服务的若干规定

济南市发展社区服务的若干规定

济南市发展社区服务的若干规定【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批准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1993.11.18【发布部门】济南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3.11.18【实施日期】1993.11.18【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发展社区服务的若干规定》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23日实施日期:2004年9月23日)修改济南市发展社区服务的若干规定(1993年10月14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1月18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鼓励发展我市社区服务事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根据国家法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社区服务,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兴办的为社区内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社会困难户提供的各种社会福利和为居民提供的便民服务。

第三条民政部门是本市社区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社区服务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促进社区服务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开展社区服务,应当坚持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原则,实行无偿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的服务方式。

对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和社会困难户实行义务性服务或者低偿服务,便民利民服务项目实行有偿服务。

第五条兴办社区服务所需资金,本着国家、集体、个人相结合的原则,从以下几个方面筹集:(一)民政部门从社会福利企业上缴的福利基金和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福利基金中提取的资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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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
划(2007-2010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济政办字[2007]98号
【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12.06
【实施日期】2007.1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2007-2010年)的通知
(济政办字〔2007〕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2007-201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十二月六日
济南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
(2007-2010年)
为做好国务院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重点联系城市工作,加快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努力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满足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需求,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调整城市卫生资源结构、构建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举措,积极构建“政府主导,卫生实施,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居民支持”的工作格局,坚持主动式、全程式和全方位的服务理念,坚持公益性、公平性和可及性的政策导向,坚持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意识,坚持“六位一体”的服务功能,深入开展“十统一”标准化建设,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不断提高城市居民健康保障水平。

二、工作目标
到2010年,争取到2009年底,建立起布局合理、设施完善、筹资通畅、运行科学、人才稳定、功能良好、价格低廉、群众广泛利用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以社区居委会为单位,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覆盖率达到100%,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达到90%以上。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率达到95%以上。

--以家庭为单位社区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80%以上。

--社区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健康行为形成率达到70%以上。

--开展慢性病管理的疾病种类不少于8种,高血压、糖尿病和精神病人的管理率达到90%以上。

--适龄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保持在95%以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率达到95%以上,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率达到98%以上。

--60岁以上老年人保健管理率达到90%以上。

--残疾人、慢性病人等在社区接受康复指导的比例达到80%以上。

--社区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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