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人伤赔偿标准
山东省2012年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山东省2012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标准一、山东省2011年统计数字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8114元。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792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561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342元。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901元。
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工伤死亡赔偿金为21810元×20年=436200元二、山东省2012年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明细表2 012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据2012年1月17日国家统计局网站消息,2011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810元。
随着上述统计数据的公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12年发生的工亡事故,其赔偿标准也有了提高。
现根据上述规定,对2012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进行总结如下: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公式:2011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如下:1、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
2、其他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2011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的20倍。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算公式:21810元×20=436200元2012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比2011年的382180元提高了54020元。
注: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012伤残抚恤金标准
2012伤残抚恤金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2012年伤残抚恤金标准作出如下规定:一、伤残抚恤金的对象范围。
伤残抚恤金适用于因公残疾或者疾病致残的军人、武警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职工、城乡居民等。
对于因公残疾或者疾病致残的人员,按照残疾程度和个人情况给予相应的抚恤金。
二、伤残抚恤金的标准。
1. 一级伤残的抚恤金标准为每月人民币1200元;2. 二级伤残的抚恤金标准为每月人民币1000元;3. 三级伤残的抚恤金标准为每月人民币800元;4. 四级伤残的抚恤金标准为每月人民币600元;5. 五级伤残的抚恤金标准为每月人民币400元;6. 六级伤残的抚恤金标准为每月人民币200元。
三、伤残抚恤金的发放标准。
1. 对于因公残疾或者疾病致残的人员,伤残抚恤金按月发放,从确认伤残或者疾病致残之月起发放;2. 对于因公残疾或者疾病致残的人员,伤残抚恤金的发放标准根据残疾程度和个人情况确定,具体发放标准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伤残抚恤金的调整。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伤残抚恤金的标准将根据物价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保障水平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以保障受益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五、伤残抚恤金的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伤残抚恤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确保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及时足额地发放伤残抚恤金,维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六、伤残抚恤金的保障。
国家将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加强对伤残抚恤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受益人能够及时、足额地领取到应得的伤残抚恤金,为伤残人士提供更好的生活保障。
总之,2012年伤残抚恤金标准的出台,是国家对因公残疾或者疾病致残人员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旨在帮助他们维护基本生活,提高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公平和谐的建设。
希望各级相关部门能够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伤残抚恤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让受益人能够真正感受到国家的关爱和温暖。
2012工伤赔偿标准
2012工伤赔偿标准工伤赔偿标准是指国家对工伤事故发生后,给予受害者及其家属的经济赔偿的一种制度安排。
工伤赔偿标准根据不同年份和地区的不同情况而有所差异,下面所述是2012年的工伤赔偿标准。
一、工伤保险待遇标准1. 工伤医疗费: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在工伤事故发生后,需要进行医疗治疗,工伤医疗费用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赔偿,费用包括治疗费、住院费、手术费、康复费等,并按一定比例报销。
2. 工伤伤残津贴:对于因工致残的工伤保险参保人员,根据其伤残程度给予相应的伤残津贴。
2012年的标准如下:一级伤残:全额月工资标准的80%二级伤残:全额月工资标准的70%三级伤残:全额月工资标准的60%四级伤残:全额月工资标准的50%五级伤残:全额月工资标准的40%六级伤残:全额月工资标准的30%七级伤残:全额月工资标准的20%八级伤残:全额月工资标准的10%九级伤残:根据个人情况给予确定的金额3. 工亡抚恤金:对于因工死亡的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其家属可以领取一次性的抚恤金,2012年的标准如下:农民工工亡抚恤金标准:全额月工资标准的60倍非农民工工亡抚恤金标准:全额月工资标准的50倍4. 其它补贴标准:如误工补贴、停工留薪费等,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二、工伤丧失劳动力补助金对于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因工致残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达到一定标准的,可以领取丧失劳动力补助金,补助金的标准分为不同档次,根据伤残程度和个人情况综合确定。
三、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医疗康复费除了医疗费用的赔偿外,工伤保险还可以领取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医疗康复费。
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对医疗费用中未纳入津贴范围内的部分进行补偿,医疗康复费用是对于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进行康复治疗和康复器械的费用进行赔偿。
总结起来,2012年的工伤赔偿标准包括工伤医疗费、工伤伤残津贴、工亡抚恤金、工伤丧失劳动力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医疗康复费等补偿项目。
具体的赔偿金额根据个人情况和伤残程度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都以全额月工资标准为基础进行计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2年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公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2年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公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2年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公式(地方通用)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25元×住院天数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由法官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酌定。
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38820元÷365日)×误工天数5、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
对于护理人员确定的,且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护理人员工资确定。
对于聘用护理工的按照支付护理工工资予以确定。
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由法官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酌定。
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5514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5442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5514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5442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计算公式(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5514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5442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伤残等级具体等级对应的伤残赔偿指数: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2012年内蒙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2年内蒙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内蒙古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道路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698元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995元3、农牧民人均纯收入5530元4、农牧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461元5、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58元/月(2010年标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内蒙古自治区2012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408元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878元3、农牧民人均纯收入6642元4、农牧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508元附注: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408元,比上年增加2710元,增长15.3%。
从收入构成看,工资性收入为14779元,增长17.2%;财产性和转移性收入4791元,增长15.8%。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878元,增长13.5%。
城镇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为31.3%,比上年提高1.2个百分点。
全年农牧民人均纯收入6642元,比上年增加1112元,增长20.1%。
从收入构成看,工资性收入1311元,增长26.4%;家庭经营性收入4218元,增长14.9%;转移性和财产性收入1113元,增长35.3%。
农牧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508元,增长23.5%。
农村牧区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为37.5%。
城乡居民每百户主要耐用品拥有量除城镇居民中彩色电视拥有量出现下降外,其他产品拥有量均实现不同程度增长。
1.误工费:1.1误工时间的确认: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当事人对误工期限有争议的,且法院也难以认定的,可委托鉴定机构对误工期进行鉴定,或者在伤残等级鉴定时一并进行鉴定。
1.2误工费标准/天的确认: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工伤死亡赔偿索赔案例分析
工伤死亡赔偿索赔案例分析工伤死亡赔偿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法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不满18周岁的,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计发20周年,但5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指职工因工死亡的,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死亡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山东、湖南、安徽、江西等省规定,除上述工伤保险待遇外,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
法律咨询:我弟弟于前几日在工地因为死亡,年仅20岁,父母在其年幼时离异,其母带着他四处打工生活,现母亲又长期生病,以服药维持生命。
已丧失劳动力。
其母子均为城镇居民,母亲现年40岁。
有没有人知道,我要如何向工地索赔的?有具体的数额吗?中顾法律网律师解答:认定为工亡的话,首先社保会赔付丧葬费(月缴费工资的6倍),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的20倍),这两笔一般加起来是40万左右。
如果直系亲属中有人满足工亡抚恤金的身份标准,可以享受工亡抚恤金。
条件:父母、配偶:男满60岁,女满55岁;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者生前为该亲属的唯一供养人享受标准:父母每月补助30%X上年度缴费月工资基数,享受到达到平均寿命或供养亲属死亡上年度女性平均寿命81.77岁,如果是孤老(无配偶及其他子女),上面的30%会提升到40%。
照你所说的情况,首先到事故发生地的劳动保障局申请认定因公死亡,并让死者母亲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一般是工伤发生地的劳鉴委)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拿到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后申请赔偿。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铁运【2012】319号)
6-15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事故处理办法铁运[2012]3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妥善处理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维护旅客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铁路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
第三条处理旅客人身伤害或携带品损失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就近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现场处置与报告第四条列车、车站发生旅客人身伤害时,站车工作人员应当到场查看旅客伤害情况,报告列车长、站长组织救护,稳定人员情绪,维护现场秩序。
第五条因旅客伤害需交车站处理时,应移交前方县、市所在地车站或者当地具有公共医疗条件的停车站;需要提前报告运行所在铁路局客运调度时,由客调通知车站做好救护准备工作。
旅客不同意在前款规定的停车站下车处理时,应当由旅客出具拒绝下车治疗的书面声明,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收集两份及以上证人证言。
第六条列车因旅客伤害严重需紧急停车处理或发生三人以上疑似食物中毒的,应立即报告运行所在铁路局客运客调。
接到报告后,客运客调应当立即根据列车长提出的要求,通知有关车站及值班主任(列车调度员),需要停车处理的停车处理,并报告本铁路局客运处。
第七条列车发现旅客在区间坠车时应当立即停车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处理,并通知就近车站或将受伤旅客移交就近车站。
需要防护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不具备停车条件或者迟延发现时,列车长应当报告运行所在铁路局客运调度,客运调度接到报告后立即通知值班主任,值班主任通知相关列车调度员和铁路公安局指挥中心,由列车调度缘何铁路公安局指挥中心分别通知邻近车站及车站铁路公安派出所派人寻找。
列车运行至前方停车站时,列车应拍发电报,向发生地和列车担当铁路局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车站对本站发生的及列车移交的受伤旅客,应当及时联系当地医疗急救机构或送就近医院抢救。
发生医疗费用时,应当根据对责任的初步判断,属于旅客自身责任或第三人责任的,由旅客或第三人支付医疗费用。
2012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明细表
附件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明细表(2012年)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53号)、《杭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杭政办[2011]21号)、《关于公布杭州市职工工伤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11]99号、《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4〕140号)、《关于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浙劳社厅字〔2004〕294号)。
2.带*的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011年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5731元,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2012年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087元 2013年社平工资44513元九级伤残赔偿标准: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4513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4513/12*60%*9个月=20030元2176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4513/12*4个月=14837元1612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4513/12*4个月=14837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650*3个月=4950元或者:44513/12*3个月=11128元5580住院伙食费:15元/天(规定)护理费参照医院护工工资支付,或者按44513/12=3709的50%,40%,30%视伤残情况定比例2013年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4513元2014年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8372元七级伤残赔偿标准: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8372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4513/12*60%*13个月=2893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8372/12*10个月=4031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8372/12*10个月=4031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80*21.75*12个月=46980元护理费:100*235天=23500元合计:180033。
医疗事故赔偿清单
顾伟君主张赔偿明细(四级伤残)
一、医疗费:146986.7元
①锡北医院医疗费(2011年5月30日至2012年4月20日花费)111386.7元(附发票1张及清单3页)
②中草药4430元(附发票5张)
③无锡市急救中心急诊费220元(附发票1张)
④无锡三院肌电图450元(附发票1张)
⑤白蛋白5500元(附发票2张)
⑥后续医疗费(按5年计算,每年5000元)即25000元
二、残疾赔偿金:103869.5元
103869.5元(2012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677元*5*0.7=103869.5元)
三、精神损害赔偿金:35000元
四、护理费:171785元
①三院:12385元
②锡北:22525元
已产生的总计34910元
③后续将产生的75元*365*5=136875元
五、营养费:3000元
150天*20元=3000元
六、住院伙食补助:11200元
(2012.10.8-2012.4.20) 560天*20=11200元
七、残疾辅助器具费(含尿不湿等):8344元
八、交通费:8306元
九、鉴定费:2600元
合计:491091.2元。
工伤保险条例2012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2012全文工伤保险条例2012全文是2012年现行生效的《工伤保险条例》,是由2003年4月27日颁布,2004年1月1日生效实施,并与2010年12月20日修订后重新公布的。
修订的部分,自2011年1月1日生效,未修订的部分自2004年1月1日生效。
故此,本文为最新修改过的全文供2012年适用。
颁布信息:修订信息:【法规标题】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文件】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颁布单位】国务院【修订单位】国务院【发文字号】令第375号【发文字号】令第586号【颁布时间】2003-4-27 【修订时间】2010-12-20【实施时间】2004-1-1 【实施时间】2011-1-1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全文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最新宁波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as long as you try very hard, you can achieve anything.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最新宁波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1、医疗费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需结合患者病例及诊断证明。
2、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
3、受害人误工费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因交通事故、工伤造成的人身损害怎么赔偿?各地区的赔偿标准是不一样的,本文整理了最新宁波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供大家参考,欢迎浏览!根据浙江省统计局年2月13日公布的年相关统计信息,2013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如下:一、2013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851元;(宁波:41729)二、2013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3257元;(宁波:24685)三、2013年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6106元;(宁波:20534)四、2013年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1760元。
(宁波:13915)五、2013年浙江省宁波市全社会职工年平均工资:48927 (4077/月)以上为最新统计数据,适用于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赔偿、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顺便分享一个案例:年标准计算的一个重大典型交通事故案例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碰撞1、当事人情况:机动车司机:车先生,驾驶车辆: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当于一人开两车),交强险、商业险均已投保。
事故主要责任。
非机动车车主:C先生,某村村民,1965年7月(其户口信息和出生时间是核心信息,是计算伤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中以城镇或农村表村以及死亡赔偿金年限的计算依据,) 次要责任2、事故经过:2012年8月某日,车先生驾驶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骑电动车的C先生发生碰撞,C先生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12)-津政令第50号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12)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已于2012年1月1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5日起施行。
市长黄兴国二○一二年二月三日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职工均有依照本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财政、卫生、工商、安全监管、公安、建设交通、交通港口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四条与工伤保险相关的行政部门应当就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五条本市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
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三)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用人单位适用的行业差别费率。
江苏省2012工伤保险条例赔偿标准
江苏省2012工伤保险条例赔偿标准一、根据最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苏省、苏州市相关法规,以及统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最新数据,在原2011年标准版本基础上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和计算方法仅供参考,不作为诉讼的依据,如有疑问或委托代理可联系本所律师。
二、注意收集保存劳动关系相关证据1、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工资卡、工资单、考勤卡、暂住证以及其他一切能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
2、可以是书面证据,也可能是证人证言、录音证据、实物证据、电子证据等。
三、伤赔偿具体项目:(一)医疗费1、具体标准: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
2、注:注意保存医疗费发票、用药清单、病历、住院记录、诊断证明等证据。
(二)康复治疗费具体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三)辅助器具费具体标准: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五)护理费具体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六)交通费、食宿费具体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七)停工留薪期工资1、具体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1、具体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2012 年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全)
2012 年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工伤认定 (2)第三章劳动能力鉴定 (5)第四章工伤保险待遇 (6)第五章工伤保险基金 (12)第六章监督管理 (13)第七章法律责任 (14)第八章附则 (16)2012 年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1月1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坚持预防、救治、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工伤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
遇有特殊情况,工伤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工伤保险基金、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不征收税、费。
青岛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青岛市⼈⾝损害赔偿标准⼀、青岛市2012年⼈⾝损害赔偿标准根据青岛市统计局公布的2012年度的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12年度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的有关数据标准统计如下:⼀、青岛市城镇居民⼈均可⽀配收⼊为28567元(2012年统计)24998元(2011年);⼆、青岛市城镇居民⼈均年消费性⽀出为19297元(2012年)17531元(2011年);三、青岛市农村居民⼈均年纯收⼊为12370元(2012年)10550元(2011年);四、青岛市农村居民⼈均年消费性⽀出为7661元(2012年)6662元(2011年);五、青岛市在岗职⼯年平均⼯资为32763元(2012年)28549元(2011年)。
附注:城镇居民死亡赔偿⾦571340元伤残赔偿⾦⼗级伤残57134元农村居民死亡赔偿⾦247400元伤残赔偿⾦⼗级伤残24740元(城市)75周岁以上142835(农村居民)75周岁以上61850被抚养⼈⽣活费城镇居民19297×年限农村居民7661×年限丧葬费163872012年青岛市在岗职⼯⽉平均⼯资2730元,这是今年的⾼保缴费基数,低保基数为2730×60%==1638元。
2730元也是⼯伤职⼯计算待遇的统筹地区职⼯平均⼯资基数。
⼆、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在使⽤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交通事故,致使受害⼈遭受⼈⾝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责任时,⽆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责任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000元;⽆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出的交通费⽤、残疾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活费、住宿费、误⼯费,被保险⼈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0.26•【文号】主席令第6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赔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主席令第68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三节赔偿程序第三章刑事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三节赔偿程序第四章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深圳市工伤赔偿标准
深圳市工伤赔偿标准深圳市工伤赔偿标准工伤是指在劳动者从事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所造成的身体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法》和《深圳市工伤保险条例》,深圳市制定了一套相应的工伤赔偿标准,用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并确保他们在工伤事故后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
在深圳市,工伤赔偿标准主要涵盖工伤待遇和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两个方面。
一、工伤待遇标准工伤待遇是指劳动者因工伤导致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在医疗期间失业期间享受的经济补偿。
根据工伤程度不同,工伤待遇分为以下几类:1.一级工伤:丧失劳动能力不低于50%的,月度工伤待遇金额为被保险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0%。
2.二级工伤:丧失劳动能力在40%-49%之间的,月度工伤待遇金额为被保险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70%。
3.三级工伤:丧失劳动能力在20%-39%之间的,月度工伤待遇金额为被保险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
4.四级工伤:丧失劳动能力在10%-19%之间的,月度工伤待遇金额为被保险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0%。
5.五级工伤:丧失劳动能力在1%-9%之间的,月度工伤待遇金额为被保险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0%。
二、一次性工伤补助金标准一次性工伤补助金是指劳动者因工伤导致残疾或者死亡后,直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或者其亲属的一笔一次性经济补偿。
根据工伤程度不同,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的标准如下:1.一级工伤:30年规费基数(即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12)的240倍。
2.二级工伤:30年规费基数的180倍。
3.三级工伤:30年规费基数的120倍。
4.四级工伤:30年规费基数的90倍。
5.五级工伤:30年规费基数的60倍。
除了以上的标准外,还根据不同情况设定了一些特殊补助或津贴,例如一级工伤如需要长期护理的,每月可以增加200元的护理费。
总的来说,深圳市的工伤赔偿标准相对较为优越,不仅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还给予了一定的经济补偿。
然而,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赔偿过程繁琐、赔偿金额不足等。
2012年最新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2011年最新工伤死亡赔偿标准2011年1月1日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因工死亡赔偿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48-60个月社会职工平均工资变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由此,“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直接决定工亡待遇数额。
2011年1月21日国家统计局公布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据此数据计算,201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82180元,这样即便没有可供养亲属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之和已经突破40万,较旧《工伤保险条例》提高了2倍左右。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4个月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2个月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0个月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4个月(二)伤残津贴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2个月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0个月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个月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6个月(二)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2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坚持预防、救治、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工伤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
遇有特殊情况,工伤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工伤保险基金、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不征收税、费。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征收。
第二章工伤认定第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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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陕西省人身损害赔偿(道路交通事故)标准
及计算方式
一、人身损害赔偿依据:
(一)、2012年主要统计数据
根据2012年2月21日陕西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发布的《2011年陕西民生调查报告》
1、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人):18245元
2、2011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人):5028元
3、2011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年/人):4496元
4、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年/人):13781元
5、2010年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4299元
(由于《2011年陕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尚未发布,故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仍以2010年的34299元为准,待统计公报发布后更新)
(二)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
二、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1、医疗费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30元/天×住院天数
3、营养费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也可按照20元/天标准计算)
4、误工费(时间、收入)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或者(2011年度陕西省职工年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5、护理费
护理费赔偿金额=根据陪护人员的误工费×陪护时间
或(60元---100元)×陪护时间
6、交通费
交通费赔偿金额=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住宿费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可按照100元/天计算)
8、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8245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5028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具体数额为:
城镇居民:
一级伤残为18245元×20年=364900
二级伤残为364900元×90%=328410
三级伤残为364900元×80%=291920
四级伤残为364900元×70%=255430;
五级伤残为364900元×60%=218940;
六级伤残为364900元×50%=182450;
七级伤残为364900元×40%=145960;
八级伤残为364900元×30%=109470;
九级伤残为364900元×20%=72980;
十级伤残为364900元×10%=36490。
农村居民:
一级伤残为5028元×20年=100560元;
二级伤残为100560元×90%=90504元;
三级伤残为100560元×80%=80448元;
四级伤残为100560元×70%=70392元;
五级伤残为100560元×60%=60336元;
六级伤残为100560元×50%=50280元;
七级伤残为100560元×40%=40224元;
八级伤残为100560元×30%=30168元;
九级伤残为100560元×20%=20112元;
十级伤残为100560元×10%=10056元;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8245元×[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5028元×[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8245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5028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9、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8245元×20年=364900元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5028元×20年=100560元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8245元×[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5028元×[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8245元×5年=91225元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5028元×5年=25140元
10、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3781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496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3781元/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496元/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3781元/年×[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
---60]}÷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496元/年×[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
---60]}÷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3781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496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11、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期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其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2、丧葬费
丧葬费金额= 2011年度陕西省职工平均工资÷12个月×6个月=17149.5元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