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ppt课件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PPT38页)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规定(PP T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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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规定(PP T38页)
文件介绍
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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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规定(PP T38页)
住建部37号令
2018年3月8日住建部下 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建设部37号令)。
该文件自2018年6月1日 期开始实施。
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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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介绍
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
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 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 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 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 T38页)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明确自6月1日起施行。
《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勘察单位应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2018年5月22日住建部再次下发文件,对危大工程的范围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予以明确。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1、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 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3、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住建部37号令及31号文学习PPT课件
第二十一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 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认。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
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
定第十一条的程序。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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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
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
一、住建部37号令简介
1、2018年3月8日住建部下发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2、该文件自2018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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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建部37号令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 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3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住建部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PPT
全国建筑市场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2017年全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与2016年相比均有所上升。造成群死群 伤的事故仍然较多。 如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理中心工程“3·25”事故(9人死亡)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蒙古源流文化产业园北方民国影视城拍摄区二期“7·11” 事故(8人死亡) 广东省广州市中交集团南方总部基地B区“7·22”事故(7人死亡) 山东省淄博市孝妇河黄土崖段综合整治项目昌国路 北京路人行道及雨污管道工程“6·19”事故(5人死亡)等。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出台背景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按照类型划分
高处坠落事故331起,占总数的47.83%; 物体打击事故82起,占总数的11.85%; 坍塌事故81起,占总数的11.71%; 起重伤害事故72起,占总数的10.40%; 机械伤害事故33起,占总数的4.77%; 触电、车辆伤害、中毒和窒息、火灾和爆炸及其他类型事故93起,占总数的13.44%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出台背景
2017年发生的23起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事故中:
土方坍塌事故5起、死亡18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21.74%和20.00%; 起重伤害事故4起、死亡16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17.39%和17.78%; 模板支撑体系坍塌事故2起、死亡6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8.70%和6.67%; 吊篮倾覆事故2起、死亡6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8.70%和6.67%; 中毒和窒息事故2起、死亡7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8.70%和7.78%; 火灾和爆炸事故2起、死亡7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8.70%和7.78%; 脚手架坍塌事故1起、死亡3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4.35%和3.33%; 车辆伤害事故1起、死亡3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4.35%和3.33%; 机械伤害事故1起、死亡4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4.35%和4.44%; 其他坍塌事故3起、死亡20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13.04%和22.22%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住建部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PPT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出台背景
2017年发生的23起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事故中:
土方坍塌事故5起、死亡18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21.74%和20.00%; 起重伤害事故4起、死亡16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17.39%和17.78%; 模板支撑体系坍塌事故2起、死亡6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8.70%和6.67%; 吊篮倾覆事故2起、死亡6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8.70%和6.67%; 中毒和窒息事故2起、死亡7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8.70%和7.78%; 火灾和爆炸事故2起、死亡7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8.70%和7.78%; 脚手架坍塌事故1起、死亡3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4.35%和3.33%; 车辆伤害事故1起、死亡3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4.35%和3.33%; 机械伤害事故1起、死亡4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4.35%和4.44%; 其他坍塌事故3起、死亡20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13.04%和22.22%
新《规定》
旧《办法》
第十二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 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 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 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 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 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三条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 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 并签字确认。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 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解读丨35页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 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验收]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 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补充
2018年6月1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
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 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办质[2018]31号)
2018年5月17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办公厅
1.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 项工程安全管理, 2.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 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 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有效 遏制防范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 的发生。
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PART 04
04
[谁编方案]
•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
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方案签章] •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 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 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勘察单位
根据工程实际及工 程周边环境资料, 在勘察文件中说明 地质条件可能造成 的工程风险。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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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管理规定》的体例框架 (二)《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三)《管理规定》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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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规定》的体例框架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总则 前期保障 专项施工方案 现场安全管理 监督管理 法律责任 附则
共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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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3.强化危大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责任。
《管理规定》细化明确建设、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及其他相关单位危大工程安全管 理责任,以及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 工程师等人员具体职责,形成完善的危大工 程安全管理体系。(第5条、第6条、第17条、 第生产形势
我国房屋和市政工程事故统计图1(2003年-2017年)
2017年事故总起数和死亡人数比2003年分别下降约45.9%和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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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
我国房屋和市政工程较大事故统计图2(2003年-2017年)
2017年较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比2003年分别下降约52.1%和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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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施工依据) 施工单位应当
,
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 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 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现场安全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
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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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管理规定》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危大工程分类及管理常识ppt课件
•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
第十七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
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
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分类及管理常识
•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
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分类及管理常识
• 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
一、深基坑工程
•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
工程。
•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
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危大工程分类及管理常识
• 二、分类
•
按照“87号文”,对危大工程分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范围见附件一,编制专项方案)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范围见附件二),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危大工程分类及管理常识
• 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危大工程分类及管理常识
•
第二十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
•
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
•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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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 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 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 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
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
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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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 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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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前期保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 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 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可编辑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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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 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 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 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 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