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地领发20102号
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树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11•【字号】•【施行日期】2014.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区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集中区,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榆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树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11日榆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开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榆树市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主体,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榆树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为房屋征收部门,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市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等相关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建设项目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的文件及相关资料。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建设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文件及相关资料。
市监察局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全程监督。
市审计局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跟踪审计。
财政、市场监管、国税、公安、司法、卫生计生、教育、环保、交通、民政、林业、畜牧、广播电视台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保证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辽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辽政办发〔2010〕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做好土地征收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发〔2004〕28号)要求,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指征收一般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他地类以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降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二、被征收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要另行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林木补偿费除外)由各设区的市政府制订,报省政府备案。
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价计算。
三、依法征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的80%归被征地农户,20%归集体经济组织;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征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使用。
四、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使用期为1年的,补偿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使用期限为2年的,补偿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20%。
五、建设项目经批准使用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比照该区域内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
六、《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凡过去省及省以下各级政府制定的有关征地补偿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1七、对《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以前,已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征收的土地(含2009年经批准新开工建设的国家、省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执行。
八、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每3年调整一次,由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调整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附件: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二○一○年一月七日沈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23456大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7891011鞍山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121314抚顺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151617本溪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1819丹东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20212223锦州市地区片综合地价表242526营口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2728阜新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293031辽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323334铁岭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353637朝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38394041盘锦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42葫芦岛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43444546。
山西省长治经坊煤业有限公司北呈乡北和村土地复垦工程初步设计 精品
山西省长治经坊煤业有限公司北呈乡北和村土地复垦工程初步设计目录前言 (1)1 总则 (3)1.1编制目的 (3)1.2编制原则 (3)1.3编制依据 (4)1.4目标 (5)1.5主要计量单位 (6)2 项目概况 (7)2.1项目简介 (7)2.2项目所在地区自然环境和社会经济概况 (7)2.3项目区内土地利用现状 (12)3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 (13)3.1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 (13)3.2被破坏的土地现状 (13)3.3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14)3.4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 (16)3.5土资源平衡分析 (25)4预防控制与复垦措施 (28)4.1预防控制措施 (28)4.2复垦措施 (29)4.3监测措施 (30)5 土地复垦工程技术设计及工程量测算 (32)5.1复垦工程设计 (32)5.2工程量测算 (33)5.3工程量汇总 (33)6土地复垦投资估算 (36)6.1估算说明 (36)6.2估算成果 (39)7土地复垦效益分析 (41)7.1经济效益 (41)7.2社会效益 (41)7.3生态效益 (42)8保障措施 (43)8.1组织管理措施 (43)8.2技术保障措施 (43)8.3资金保障措施 (43)8.4公众参与 (44)附件: 1、长治县北呈乡北和村土地复垦工程预算表2、长治县北呈乡北和村土地复垦工程拐点坐标表附图: 1、施工总平面示意图2、长治县北呈乡北和村土地复垦地形图3、项目区规划图4、复垦区工程设计平面图5、取土场挖方量设计图6、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前言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又是被人类利用从事物质生产的资源,我国土地资源不足,人均耕地占有量更是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但与此同时,非农建设等又占用和破坏了大量的土地。
因此,对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是一件十分紧迫的任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等国土资源部、发改委、水利部七部委(局)下发的【20XX】81号《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225号,简称“七部委”)精神,要求:“对已投产、已建成或正在建设尚未完工生产建设项目,要尽快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新建、改扩建生产建设项目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完成编制工作。
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2019年修正)
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8.15•【字号】•【施行日期】2019.08.15•【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1994年6月3日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9月25日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的决定》修正2003年6月27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03年7月31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6月30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5日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1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本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的利用和管理,均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使用土地,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各市县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年税额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各市县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年税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04•【字号】吉政办发[2003]18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各市县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年税额标准的通知(吉政办发[2003]18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地税局: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按照修订后的《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本着发展经济、公平税赋的原则,对各地上报的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年税额标准进行了综合平衡和适当调整。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各市州、县(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等级及年税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吉林省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年税额表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四月四日附件:吉林省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年税额表单位:(元/平方米)┌───────┬────┬────┬────┬────┬────┬────┐│税等││││││││市额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县│││││││├───────┼────┼────┼────┼────┼────┼────┤│长春市│ 8.00│ 6.00│ 4.00│ 2.00│ 1.00│ 0.50│├───────┼────┼────┼────┼────┼────┼────┤│榆树市│ 4.00│ 3.00│ 2.00│ 1.00│ 0.30││├───────┼────┼────┼────┼────┼────┼────┤│德惠市│ 4.00│ 3.00│ 2.00│ 1.00│ 0.30││├───────┼────┼────┼────┼────┼────┼────┤│九台市│ 4.00│ 3.00│ 2.00│ 1.00│ 0.30││├───────┼────┼────┼────┼────┼────┼────┤│农安县│ 2.00│ 1.50│ 1.00│ 0.50│ 0.20││├───────┼────┼────┼────┼────┼────┼────┤│吉林市│ 8.00│ 6.00│ 4.00│ 2.00│ 1.00│ 0.50│├───────┼────┼────┼────┼────┼────┼────┤│蛟河市│ 4.00│ 3.00│ 2.00│ 1.00│ 0.30││├───────┼────┼────┼────┼────┼────┼────┤│桦甸市│ 4.00│ 3.00│ 2.00│ 1.00│ 0.30││├───────┼────┼────┼────┼────┼────┼────┤│舒兰市│ 4.00│ 3.00│ 2.00│ 1.00│ 0.30││├───────┼────┼────┼────┼────┼────┼────┤│磐石市│ 4.00│ 3.00│ 2.00│ 1.00│ 0.30││├───────┼────┼────┼────┼────┼────┼────┤│永吉县│ 2.00│ 1.50│ 1.00│ 0.50│ 0.20││├───────┼────┼────┼────┼────┼────┼────┤│四平市│ 6.00│ 4.50│ 3.00│ 1.50│ 0.80│ 0.40│├───────┼────┼────┼────┼────┼────┼────┤│公主岭市│ 4.00│ 3.00│ 2.00│ 1.00│ 0.30││├───────┼────┼────┼────┼────┼────┼────┤│双辽市│ 4.00│ 3.00│ 2.00│ 1.00│ 0.30││├───────┼────┼────┼────┼────┼────┼────┤│梨树县│ 2.00│ 1.50│ 1.00│ 0.50│ 0.20││├───────┼────┼────┼────┼────┼────┼────┤│伊通县│ 2.00│ 1.50│ 1.00│ 0.50│ 0.20││├───────┼────┼────┼────┼────┼────┼────┤│辽源市│ 6.00│ 4.50│ 3.00│ 1.50│ 0.80│ 0.40│├───────┼────┼────┼────┼────┼────┼────┤│东丰县│ 2.00│ 1.50│ 1.00│ 0.50│ 0.20││├───────┼────┼────┼────┼────┼────┼────┤│东辽县│ 2.00│ 1.50│ 1.00│ 0.50│ 0.20││├───────┼────┼────┼────┼────┼────┼────┤│通化市│ 6.00│ 4.50│ 3.00│ 1.50│ 0.80│ 0.40│├───────┼────┼────┼────┼────┼────┼────┤│梅河口市│ 4.00│ 3.00│ 2.00│ 1.00│ 0.30││├───────┼────┼────┼────┼────┼────┼────┤│集安市│ 4.00│ 3.00│ 2.00│ 1.00│ 0.30││├───────┼────┼────┼────┼────┼────┼────┤│通化县│ 2.00│ 1.50│ 1.00│ 0.50│ 0.20││├───────┼────┼────┼────┼────┼────┼────┤│柳河县│ 2.00│ 1.50│ 1.00│ 0.50│ 0.20││├───────┼────┼────┼────┼────┼────┼────┤│辉南县│ 2.00│ 1.50│ 1.00│ 0.50│ 0.20││├───────┼────┼────┼────┼────┼────┼────┤│白山市│ 6.00│ 4.50│ 3.00│ 1.50│ 0.80│ 0.40│├───────┼────┼────┼────┼────┼────┼────┤│临江市│ 4.00│ 3.00│ 2.00│ 1.00│ 0.30││├───────┼────┼────┼────┼────┼────┼────┤│抚松县│ 2.00│ 1.50│ 1.00│ 0.50│ 0.20││├───────┼────┼────┼────┼────┼────┼────┤│靖宇县│ 2.00│ 1.50│ 1.00│ 0.50│ 0.20││├───────┼────┼────┼────┼────┼────┼────┤│长白县│ 2.00│ 1.50│ 1.00│ 0.50│ 0.20││├───────┼────┼────┼────┼────┼────┼────┤│江源县│ 2.00│ 1.50│ 1.00│ 0.50│ 0.20││├───────┼────┼────┼────┼────┼────┼────┤│白城市│ 6.00│ 4.50│ 3.00│ 1.50│ 0.80│ 0.40│├───────┼────┼────┼────┼────┼────┼────┤│洮南市│ 4.00│ 3.00│ 2.00│ 1.00│ 0.30││├───────┼────┼────┼────┼────┼────┼────┤│大安市│ 4.00│ 3.00│ 2.00│ 1.00│ 0.30││├───────┼────┼────┼────┼────┼────┼────┤│镇赉县│ 2.00│ 1.50│ 1.00│ 0.50│ 0.20││├───────┼────┼────┼────┼────┼────┼────┤│通榆县│ 2.00│ 1.50│ 1.00│ 0.50│ 0.20││├───────┼────┼────┼────┼────┼────┼────┤│延吉市│ 6.00│ 4.50│ 3.00│ 1.50│ 0.80│ 0.40│├───────┼────┼────┼────┼────┼────┼────┤│图们市│ 4.00│ 3.00│ 2.00│ 1.00│ 0.30││├───────┼────┼────┼────┼────┼────┼────┤│敦化市│ 4.00│ 3.00│ 2.00│ 1.00│ 0.30││├───────┼────┼────┼────┼────┼────┼────┤│龙井市│ 4.00│ 3.00│ 2.00│ 1.00│ 0.30││├───────┼────┼────┼────┼────┼────┼────┤│珲春市│ 4.00│ 3.00│ 2.00│ 1.00│ 0.30││├───────┼────┼────┼────┼────┼────┼────┤│和龙市│ 4.00│ 3.00│ 2.00│ 1.00│ 0.30││├───────┼────┼────┼────┼────┼────┼────┤│汪清县│ 2.00│ 1.50│ 1.00│ 0.50│ 0.20││├───────┼────┼────┼────┼────┼────┼────┤│安图县│ 2.00│ 1.50│ 1.00│ 0.50│ 0.20││├───────┼────┼────┼────┼────┼────┼────┤│松原市│ 6.00│ 4.50│ 3.00│ 1.50│ 0.80│ 0.40│├───────┼────┼────┼────┼────┼────┼────┤│前郭县│ 6.00│ 4.50│ 3.00│ 1.50│ 0.80│ 0.40│├───────┼────┼────┼────┼────┼────┼────┤│长岭县│ 2.00│ 1.50│ 1.00│ 0.50│ 0.20││├───────┼────┼────┼────┼────┼────┼────┤│乾安县│ 2.00│ 1.50│ 1.00│ 0.50│ 0.20││├───────┼────┼────┼────┼────┼────┼────┤│扶余县│ 2.00│ 1.50│ 1.00│ 0.50│ 0.20││└───────┴────┴────┴────┴────┴────┴────┘注:工矿区、建制镇在每平方米土地0.20—1.00元之间由当地政府划定土地等级和各等级的年税额标准,全省不作统一安排。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2.05•【字号】榆政办发〔2015〕6号•【施行日期】2015.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产所有权,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榆政办发〔2015〕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2月5日榆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榆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和《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榆林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榆林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为榆林市房屋征收工作部门,指导、监督各县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榆林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组织实施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城中村改造除外)。
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发改、财政、国土、建规、住建、综合执法、公安等有关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树市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树市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树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6•【字号】•【施行日期】2009.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树市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区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集中区,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榆树市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榆树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榆树市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我市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如下:一、榆树市区是指市区总体规划区。
即东至王家、南至兴隆店、西至榆树林子、北至横道子(以上区域均包括所座落的自然屯所辖土地)。
其中东门村、南门村、北门村、榆树村以外的各村农民占地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0元收取。
二、长春五棵树开发区是指五棵树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区,等同于五棵树镇总体规划区。
东至爱国村八家道口,南至龚家村松花江边,西至临江村房身屯,北至安乐村前狼窝。
三、环城工业集中区是指环城工业集中区总体规划区。
四、其他乡镇所在地是指乡镇总体规划区。
五、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应当按所在行政区适用税额提高20%。
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所在行政区域开发区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前款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六、农民建房占地的耕地占用税减半征收。
七、对2008年1月1日起预征的耕地占用税,按此通知标准执行。
八、本通知由榆树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单位:。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榆林中心城区国有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榆政发〔2020〕9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榆林中心城区国有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榆林中心城区国有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榆阳区、横山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为充分发挥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成果的宏观调控和引导作用,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18507—2014)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有关要求,市资源规划局组织开展了榆林中心城区国有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
更新调整成果已通过省自然资源厅审查验收,并经市政府2020年第43次专项问题会议研究同意。
现将榆林中心城区国有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予以公布,从2020年6月1日起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榆林中心城区及周边区域基准地价的通知》(榆政发〔2016〕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榆林中心城区国有土地级别表2.榆林中心城区基准地价表榆林市人民政府2020年5月12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榆林中心城区国有土地级别表商服用地土地级别范围四至Ⅰ级东至南大街,南至榆阳中路,西至榆溪河,北至人民东路Ⅱ级东至南大街、肤施路、北东环路,南至北西环路,西至兴榆路、榆林大道,北至人民西路、迎宾大道Ⅲ级东至金沙路、上郡北路、上郡南路、榆溪河,南至204省道,西至神延铁路,北至迎宾大道、恒安路Ⅳ级北郊片区:东至210国道,南至迎宾大道,西至兴榆路,北至环城北路;东沙片区:东至东沙生态公园东侧、金沙路,南至朝阳桥,西至榆溪河、上郡南路、上郡北路,北至环城北路;西片区:东至神延铁路,南至科创一路,西至松林路,北至人民西路、市第三中学附近;榆林高新区:东至振兴路,南至通源路,西至神延铁路,北至吉泰路;科创新城:东至神延铁路,南至草海则路,西至怀远二路,北至科创一路Ⅴ级西北片区:东至210国道,南至环城北路,西至包茂高速,北至王家楼村、北岳庙村北部定级边界;东沙片区:东至金鑫小区附近规划路,南至青云河附近定级边界,西至榆溪河、金沙路,北至榆阳河;榆林高新区:东至榆溪河,南至博源路,西至神延铁路,北至通源路;科创新城:东至怀远二路,神延铁路,南至科创五路,西至怀远五路,北至科创一路Ⅵ级芹河片区和空港生态区:东至包茂高速,南至定级边界,西至定级边界,北至定级边界;东沙片区:东至榆商高速,南至青云河附近定级边界,西至金鑫小区附近规划路,北至边墙村北侧定级边界;榆林高新区:东至开源大道,南至定级边界,西至神延铁路,北至博源路;科创新区:东至怀远五路、神延铁路,南至科创六路、科创七路,西至怀远七路,北至科创一路住宅用地土地级别范围四至Ⅰ级东至长城南路、北东环路,南至北西环路、建业大道,西至兴榆路、榆林大道,北至人民西路Ⅱ级东至新建北路、新建南路、肤施路、榆溪河,南至榆溪河、204省道,西至神延铁路沿线,北至迎宾大道Ⅲ级北郊片区:东至榆溪河,南至迎宾大道,西至兴榆路,北至环城北路;东沙片区:东至金沙路、上郡北路、上郡南路,南至望湖西路、榆阳河、朝阳路,西至肤施路、新建南路、新建北路、榆溪河,北至恒安路;榆林高新区:东至振兴路,南至通源路,西至神延铁路,北至吉泰路;科创新城:东至神延铁路,南至科创六路,西至怀远三路,北至科创一路Ⅳ级西片区:东至神延铁路,南至科创一路,西至松林路,北至迎宾大道;东沙片区:东至东沙生态公园东侧、金沙路,南至三岔湾村附近定级边界,西至榆溪河、上郡南路、上郡北路,北至环城北路;榆林高新区:东至榆溪河,南至丰源路,西至神延铁路,北至通源路;科创新城:东至怀远三路,南至科创六路,西至怀远五路,北至科创一路Ⅴ级西北片区:东至210国道,南至环城北路,西至包茂高速,北至王家楼村、北岳庙村北部的定级边界;东沙片区:东至金鑫小区附近规划路,南至青云河,西至金沙路,北至榆阳河;榆林高新区:东至榆溪河,南至博源路,西至神延铁路沿线,北至丰源路;科创新城:东至怀远五路,南至科创七路,西至怀远七路,北至科创一路Ⅵ级芹河片区和空港生态区:东至包茂高速,南至定级边界,西至定级边界,北至定级边界;东沙片区:东至榆商高速,南至青云河附近定级边界,西至金鑫小区附近规划路,北至边墙村北侧定级边界;榆林高新区:东至开源大道,南至定级边界,西至神延铁路,北至博源路工矿仓储用地土地级别范围四至Ⅰ级东至新建北路、新建南路、肤施路、榆溪河、北东环路,南至北西环路,西至兴榆路、榆林大道,北至人民西路、人民东路Ⅱ级东至南大街、上郡北路、上郡南路,南至榆溪河、204省道,西至神延铁路,北至迎宾大道Ⅲ级北郊片区:东至榆溪河,南至迎宾大道,西至神延铁路,北至环城北路;东沙片区:东至福利路、金沙路、上郡南路,南至韦家梁定级边界,西至榆溪河、上郡南路、上郡北路、南大街、新建北路,北至恒安路;榆林高新区:东至振兴路、榆林大道,南至通源路,西至神延铁路,北至吉泰路Ⅳ级北郊片区:东至榆溪河,南至环城北路,西至神延铁路,北至王家楼村北部的定级边界;西片区:东至神延铁路,南至科创一路,西至松林路,北至迎宾大道;东沙片区:东至东沙生态公园东侧,南至榆阳河,西至福利路、榆溪河,北至环城北路;东南片区:东至金沙路南沿线,南至青云河沿线定级边界,西至上郡南路,北至德静路;榆林高新区:东至榆溪河定级边界,南至丰源路,西至神延铁路,北至通源路;科创新城:东至神延铁路,南至科创五路,西至怀远三路,北至科创一路Ⅴ级西北片区:东至神延铁路,南至迎宾大道,西至市第九中学东定级边界,北至榆林北收费站北定级边界;北片区:东至210国道,南至环城北路,西至榆溪河,北至北岳庙村北部的定级边界;东南片区:东至金鑫小区附近规划路,南至青云河,西至金沙路,北至榆阳河;榆林高新区:东至榆溪河定级边界,南至博源路,西至神延铁路,北至丰源路;科创新城:东至怀远三路,南至科创五路,西至怀远五路,北至科创一路Ⅵ级芹河片区和空港生态区:东至包茂高速,南至定级边界,西至定级边界,北至定级边界;东沙片区:东至榆商高速,南至青云河附近定级边界,西至金鑫小区附近规划路,北至边墙村北侧定级边界;榆林高新区:东至开源大道,南至定级边界,西至神延铁路,北至博源路;科创新城:东至怀远五路,南至科创六路、科创七路,西至怀远七路,北至科创一路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地级别范围四至Ⅰ级东至南大街、榆阳河、北东环路,南至北西环路,建业大道,西至兴榆路、榆林大道,北至崇文路、广榆路Ⅱ级东至长虹南路、上郡北路、上郡南路、榆溪河,南至204省道、广源路,西至神延铁路,北至迎宾大道、红山东路Ⅲ级东沙片区:东至金沙路,南至榆阳河,西至南大街、长虹南路、榆溪河,北至恒安路;东南片区:东至绿景苑小区西侧道路、上郡南路,南至韦家梁附近定级边界,西至榆溪河,北至校场东路;榆林高新区:东至振兴路,南至万源路,西至神延铁路,北至广源路;科创新城:东至神延铁路,南至科创六路,西至怀远三路,北至科创一路Ⅳ级北郊片区:东至210国道,南至迎宾大道、恒安路,西至兴榆路,北至环城北路;东沙片区:东至东沙生态公园东侧、金沙路,南至青云河附近的定级边界,西至上郡南路、上郡北路、金沙路、榆阳河,北至恒安路;西片区:东至神延铁路,南至科创一路,西至松林路,北至迎宾大道;榆林高新区:东至榆溪河,南至茂源路,西至神延铁路,北至万源路;科创新城:东至怀远三路,南至科创六路,西至怀远五路,北至科创一路Ⅴ级西北片区:东至210国道,南至环城北路、迎宾大道,西至市第九中学东定级边界,北至王家楼村、北岳庙村北部的定级边界;东南片区:东至金鑫小区附近规划路,南至青云河,西至金沙路,北至榆阳河;榆林高新区:东至榆溪河,南至博源路,西至神延铁路,北至茂源路;科创新城:东至怀远五路,南至科创七路,西至怀远七路,北至科创一路Ⅵ级芹河片区和空港生态区:东至包茂高速,南至定级边界,西至定级边界,北至定级边界;东沙片区:东至榆商高速,南至青云河附近定级边界,西至金鑫小区附近规划路,北至边墙村北侧定级边界;榆林高新区:东至开源大道,南至定级边界,西至神延铁路,北至博源路附件2榆林中心城区基准地价表级别用途Ⅰ级Ⅱ级Ⅲ级Ⅳ级Ⅴ级Ⅵ级商业用地5400(360)4200(280)2850(190)1950(130)1275(85)675(45)住宅用地4500(300)3525(235)2475(165)1725(115)1125(75)600(40)工矿仓储用地2250(150)1530(102)1050(70)495(33)270(1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机关团体用地2400(160)1650(110)1230(82)915(61)675(45)480(32)新闻出版用地2400(160)1650(110)1230(82)915(61)675(45)480(32)教育用地2550(170)1755(117)1305(87)975(65)720(48)510(34)文化设施用地2400(160)1230(82) 915(61) 675(45) 480(32) 科研用地2550(170) 1755(117) 1305(87) 975(65) 720(48) 510(34) 医疗卫生用地2550(170) 1755(117) 1305(87) 975(65) 720(48) 510(34) 社会福利用地2400(160) 1650(110) 1230(82) 915(61) 675(45) 480(32) 体育用地2550(170)1305(87)975(65)720(48)510(34)公用设施用地1875(125)1275(85)900(60)630(42)450(30)270(18)公园与绿地1275(85)885(59)645(43)480(32)345(23)240(16)说明:1.基准地价内涵:(1)基准日:2018年12月31日;(2)土地开发程度:“六通一平”(供水、排水、通电、供气、通讯、通路、场地平整);(3)容积率:商服和住宅用地平均容积率为2.0,工业用地平均容积率均为1.0,公共管理用地平均容积率为1.2;(4)土地使用年期:商服用地为40年,住宅用地为70年,工矿仓储用地为5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为50年。
国家林业局关于增加山西省2010年大型工程项目建设所需采伐限额的批复
国家林业局关于增加山西省2010年大型工程项目建设
所需采伐限额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06.25
•【文号】林资发[2010]149号
•【施行日期】2010.06.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增加山西省2010年大型工程项目建设所需采
伐限额的批复
(林资发〔2010〕149号)
山西省林业厅:
《山西省林业厅关于2010年大型工程项目建设增加林木采伐限额指标的请示》(晋林资字〔2010〕24号)收悉。
经认真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支持国家扩大内需项目,同意增加你省2010年商品材采伐限额3.3万立方米,出材量1.88万立方米,并等量增加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所增加的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专项用于大型工程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或跨年度使用。
二、你厅要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十一五”期间临时性增加采伐限额等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6〕113号)的规定,认真做好此次批复采伐限额指标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把关,规范审核审批,确保依法采伐,并于2010年底前将所增加的采伐限额使用情况上报我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树市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树市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树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5•【字号】•【施行日期】2012.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树市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区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集中区,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榆树市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榆树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榆树市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规范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开发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府办发〔2012〕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榆树市辖区内集体土地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涉及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是指土地所有权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
土地征收包括集体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的征收。
房屋征收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上的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征收。
第三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对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个人给予合理补偿。
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个人是指榆树市人民政府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经济组织及地上物的所有权人。
第四条集体土地及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树市统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树市统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树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28•【字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树市统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区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集中区,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榆树市统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榆树市人民政府2012年8月28日榆树市统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统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发〔2011〕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统一榆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原则和目标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按《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坚持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从实际出发,筹资标准、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建立政府、集体和个人共担责任,以政府补贴、集体补贴为主,个人缴费为辅的筹资模式。
实行全市统筹,统一政策,统一经办,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二、参保范围和对象2008年以来,榆树市行政区域内,被依法征地面积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二,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均可按本《方案》参保。
已按榆政发〔2008〕7号文件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本《方案》。
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或者享受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应得部分后,户籍已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不列入本参保范围。
三、基金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缴费补贴和政府缴费补贴构成。
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树市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树市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树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31•【字号】•【施行日期】2014.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树市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区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集中区,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榆树市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榆树市人民政府2014年10月31日榆树市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2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市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务目标建立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二五”末,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榆树市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自愿按此方案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市本级2015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市本级2015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3.23•【字号】榆政办发〔2015〕28号•【施行日期】2015.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市本级2015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榆政办发〔2015〕28号榆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市(市本级)2015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23日2015年度榆林市(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为科学调控土地市场,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促进土地供应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陕西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试行)》(陕国土资发〔2014〕22号)、《榆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榆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结合土地市场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充分发挥政府对土地市场宏观调控作用,坚持城乡统筹、节约集约、供需平衡、有保有压的原则,优化供应结构,优先考虑保障性住房用地,盘活存量土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确保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工作计划有序、稳步、规范实施,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城乡统筹。
严格执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规范土地供应方式,统筹建设用地投放市场的方向、时机和空间布局,对土地市场实施有效调节,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坚持节约集约。
贯彻国家“严控总量、盘活存量、用好增量、集约高效”的要求,通过合理规划、创新制度和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等措施,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
榆国土局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榆国土局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其他。
榆国土局也即榆林市国土资源局,由于榆林市位于陕西省,故而榆国土局征地补偿标准可以参照陕西省国土资源管理局的相关规定。
在征地前,为了防止征地事件的发生,榆林市相关部门会制定补偿方案,在征地后严格按照该方案发放补偿金。
▲榆国土局征地补偿标准:▲(一) 征地补偿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1、告知征地情况。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1、房屋补偿标准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榆阳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榆阳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关问题
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林业厅
•【公布日期】2008.01.31
•【字号】陕林字[2008]34号
•【施行日期】2008.01.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榆阳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
(陕林字〔2008〕34号)
榆阳区林业局:
你局《关于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请示》(榆区政林发【2008】4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林地权属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六款规定,国家所有土地包括:“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据此,你区余兴庄乡李官沟、常家沟和郝圪垯三个行政村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属国家所有。
二、关于退耕还林地的确权发证问题
按照国家关于退耕还林的有关法规和政策,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应受保护,要依法履行退耕还林合同并为其确权发证。
此复。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树市2021年度土地收储计划的通知
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树市2021年度土地收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树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24•【字号】榆政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树市2021年度土地收储计划的通知榆政发〔2021〕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区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集中区,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榆树市2021年度土地收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榆树市人民政府2021年3月24日榆树市2021年度土地收储计划为完善我市土地收储制度,更好地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切实发挥土地宏观调控作用,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工业、住宅和商服用地等建设用地供应保障能力。
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收储管理办法等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会议精神,从实施城市空间布局战略调整的要求出发,加强政府在土地储备开发中的主导力度,形成有效土地储备,保证土地供应量的充足稳定,保障建设用地尤其是住房建设等民生用地需求,引导城市建设发展方向,全面主动实现规划,保持投资适度增长,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推进幸福榆树、和谐榆树、平安榆树建设。
二、编制原则(一)落实城市总体规划、西部新区总体规划,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原则。
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为依据,合理确定计划总体指标,指导具体项目实施。
(二)坚持规模适度的原则。
综合考虑我市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土地储备开发潜力,结合城市建设发展用地需求,合理确定新增规模和完成开发规模,保持土地储备开发总量动态平衡,保障土地市场平稳发展。
(三)坚持优化空间结构、协调发展的原则。
优化土地储备开发的空间布局,加快城市空间结构调整,优先储备开发棚户区、西部新城区土地和交通沿线,及周边乡(镇)协调发展。
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树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02•【字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区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集中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榆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榆树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三月二日榆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市建设用地需求,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7]40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民政厅联合下发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吉劳社养字[2005]2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二条按照谁征地谁负责和以支定收、适度保障的原则,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章参保范围及对象第三条参保范围:凡是榆树市行政区域内,享有二轮土地承包权,被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征地面积超过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均属参保范围。
参保范围内的人员可由公安部门为其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四条参保对象:参保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凡符合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均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符合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均可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无论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还是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均以村集体为参保单位,统一到社会保险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五条下列人员不再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一)土地被征用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的;(二)享受了征地安置费和土地补偿费后,户籍已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松原市城区基准地价、出让金标准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松原市城区基准地价、出让金标准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松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22•【字号】松政发〔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松原市城区基准地价、出让金标准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通知松政发〔2010〕2号前郭县、宁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地价杠杆作用,稳定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切实为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服务,按照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统计局《关于公布实施全省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吉国土资发〔2010〕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公布实施新一轮松原市城区基准地价、出让金标准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基准地价内涵基准地价是松原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的土地,按照商业、住宅、工业等用途,以2008年9月1日为评估基准日,分别评估确定法定最高年期平均容积率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本次公布的松原市城区基准地价包括土地取得费、开发费和土地出让金(不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开发程度设定为“五通一平”;基准地价使用年期为各用途的使用年期确定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即:商业40年,住宅70年,工业50年;建筑容积率设定为商业用地容积率1.8,住宅用地容积率1.5,工业用地容积率为0.9;土地还原利率0.06;评估基准日为2008年9月1日。
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工作纳入政府主要目标任务考评工作的通知
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工作纳入政府主要目标任务考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树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5•【字号】•【施行日期】2012.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工作纳入政府主要目标任务考评工作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区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集中区,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为合理利用国土资源,促进土地矿产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充分发挥土地矿产资源对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作用,市政府决定,将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工作纳入政府主要目标任务考评之中。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考评对象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区街道办事处。
二、考评时间2012年5月5日至12月31日。
三、考评内容考评内容为《榆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树市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榆政办〔2011〕65号)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四、考评方式本次考评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室牵头,成立榆树市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创建评价考核领导小组,深入被考评单位,采取听、看、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乡(镇)、街本年度节约集约用地创建工作进行评价考核,形成评价等级和综合评价并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国土资源部门向社会公布。
五、几点要求(一)各乡(镇)、街要高度重视此次考评工作,对《榆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树市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榆政办〔2011〕65号)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汇报材料。
(二)各乡(镇)、街要提前备齐创建活动会议记录、文件、票据、卷宗和其他证明材料,以备查阅。
对需要实地审查的项目,要提前安排好审查路线和陪同人员。
(三)市政府把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工作纳入重点工作绩效考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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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地领发【2010】2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榆林市2010年鼠疫防治项目实施
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
现将《榆林市2010年鼠疫防治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抄送:省卫生厅应急办、省CDC鼠布科,市政府综合三科、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社保科、市地病所,各县区卫生局、地病办、CDC,定边、佳县地病所,市委常委、副市长井剑萍。
档(二)
榆林市2010年鼠疫防治项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鼠疫防治工作,有效遏制动物间鼠疫疫情,防止人间鼠疫的发生。
根据2010年全省卫生应急工作会议精神以及有关鼠疫防治工作安排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榆林市2010年鼠疫防治项目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加强我市北部鼠疫疫区的疫情监测工作,在做好定边国家级监测点监测工作的基础上,开展流动监测点和鼠情监测点常规监测;做好鼠疫防治工作网络化管理水平,及时发现、准确分析和报告疫情;开展疫源地人群F1抗体调查和灭鼠灭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我市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
市地病办、市地病所,定边县地病办、地病所,靖边、横山、榆阳、神木、府谷6县(区)疾控中心,绥德、佳县、米脂、子洲、清涧5个历史疫区县疾病控制中心。
(二)项目内容。
1、疫情监测和疫源地调查
(1)疫情监测:
继续加强北部6县(区)鼠疫疫区的疫情监测工作。
定边国家级鼠疫监测点,要严格按照《全国鼠疫监测方案》要求,开展国家监测点监测;横山、榆阳2县(区)为省级流动监测点,按照《陕西省2010年鼠疫监测防治工作指南》开展监测工作。
靖边、府谷、神木3个鼠情监测点按照《陕西省2010年鼠疫监测防治工作指南》开展常规监测。
绥德、佳县、清涧、米脂、子洲5个南部历史疫区县继续开展鼠疫疫情监视。
各县继续开展自毙动物的收检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采取相应调查和控制措施。
(2)疫源地人群F1抗体调查:
对我市鼠疫疫区及其周围地区居民进行血样采集和实验室检测分析。
调查范围为定边县定边镇、盐场堡、红柳沟、周台子、白泥井5个乡镇采集人血500份,其他乡镇采集人血500份,共计1000份,利用放免、胶体金、微量血凝等检测技术进行实验室检验。
2、疫区处理
(1)人间疫情监测:加强定边国家鼠疫监测点疫情报告网的建设和维护,健全疫情报告制度,开展“三报”、“三不”宣传;县医院和重点乡镇卫生院配备鼠疫快速检测试剂盒,对鼠疫流行季节出现的疑似病例及时进行诊断;县地病所要设立疫情报告电话,指定专人负责疫情报告工作,保证人间疫情报告畅通,并及时通报毗邻省区鼠疫疫情。
(2)预防性灭鼠灭蚤。
定边县要积极储备疫区处理所需的灭鼠、灭蚤药品以及个人防护设备。
以疫区各村镇为重点,根据监测
结果开展室内灭鼠、灭蚤工作;根据疫情动态及主要宿主密度监测结果,在重点地区高危地段开展保护性灭鼠灭蚤活动;当发生鼠疫疫情时,积极开展迅速有效的疫区处理工作。
3、能力建设
加强定边、横山、榆阳3县(区)鼠疫专报网络维护,提高网络运行能力;保证市地病所实验室能够独立完成检验工作,并参与国家鼠疫实验室质控考核;为横山县CDC配备鼠疫防治专用车辆。
4、健康教育
在定边县鼠疫疫区,结合人间鼠疫监测工作,有针对性地制作宣传资料,利用多种形式在疫区开展以“三报”、“三不”为主要内容的鼠疫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疫区及其毗邻地区干部群众防病保健意识。
5、人员培训
按照省级鼠疫人员培训工作计划,积极派员参加各级、各项专业技术会议及学术交流活动,广泛交流防治技术和经验,并开展县级临床和重点疫区乡镇鼠疫疫情报告人员的培训,提高我市鼠疫防治工作技术水平。
三、项目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和技术指导。
1、成立市级项目领导小组:
组长: 王存田市卫生局局长
副组长:孙保卫市财政局副局长
成员: 杜文市地病办主任
吕世林市财政局社保科科长
刘爱芳市卫生局财统科科长
李守华市地方病防治所副所长
职能:负责项目的设计、管理、组织协调,项目的执行情况督导检查。
办公室设在市地病办。
2、成立市级项目技术指导小组:
组长: 李守华市地方病防治所副所长
副组长: 王聪市地方病防治所副所长
成员: 贾国林市地方病防治所鼠布科科长、副主任医师董福林市地方病防治所鼠布科医师
李海平市地方病防治所鼠布科医师
张文彬市地方病防治所鼠布科医师
梅月华市地方病防治所鼠布科主管医师职能: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和考核评估。
办公室设在市地方病防治所鼠布科。
(二)主要工作职责。
1、市地方病防治所: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榆林市2010年鼠疫防治项目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收集、分析、总结和上报全市鼠疫监测结果;承担全市鼠疫监测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负责全市鼠疫监测点的监测。
2、各疾病控制机构(定边、佳县地病所):负责本区域内鼠
疫监测、监视防治工作,完成《榆林市2010年鼠疫防治项目技术方案》下达的监测防治任务。
3、市、县区地病办:负责本区域内鼠疫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宣传教育、人员培训、资金落实以及灭鼠、灭蚤药品的储备。
当发生鼠疫疫情时,按照《榆林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积极组织开展迅速有效的疫区处理工作。
(三)资金安排。
定边国家级鼠疫监测点和横山、榆阳2个省级流动监测点及靖边、府谷、神木鼠情常规监测点,绥德、佳县、清涧、米脂、子洲5个南部历史疫区县鼠疫疫情监视及能力建设以省级资助为主,市级配套为辅。
疫区处理、灭鼠灭蚤药品购置所需经费,以市、县级资助为主,省级补助为辅。
四、项目执行时间
各项工作必须于2010年12月上旬完成。
五、监督与评估
市级项目领导小组和定边县卫生行政部门(地病办),要切实加强对项目实施工作的领导。
市地病所每半年一次,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实施、经费使用和效果进行督导、检查,并按照《榆林市鼠疫监测技术方案及考评办法》要求,年终对各监测点的鼠疫监测、疫情报告、疫区处理、人员培训等各项工作的实施情况开展考核评估。
附:榆林市2010年鼠疫防治项目经费分配表
附:
榆林市2010年鼠疫防治项目经费分配表
备注1、鼠疫疫情监测、疫源地调查、疫区处理、督导考核含国家和省级补助资金41.5万元。
2、“疫区处理”项目由各县地病办管理;“灭鼠灭蚤药品”采购由市地病办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