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出本市或夜间去远郊运营登记(含各区县咨询电话及办事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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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若干规定-京政发[1992]34号

北京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若干规定-京政发[1992]34号

北京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若干规定正文:---------------------------------------------------------------------------------------------------------------------------------------------------- 北京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若干规定(1992年5月20日市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7月22日市公安局发布京政发[1992]34号)第一条为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保护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客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包括兼营)客运出租汽车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出租汽车经营者)。

第三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在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核发出租汽车运营证后15日内,须向公安机关申报备案。

增加或减少营业车辆,停业、歇业、更改名称、迁移地址的,应在有关部门批准后15日内,持有关批准证件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备案。

第四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由负责人组织实施治安保卫责任制。

设立治安保卫组织,建立健全治安保卫规章制度,确定岗位责任及其考核奖惩办法,在出租汽车上安装防盗报警装置,落实防盗、防劫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制和治安防范教育,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乘客座位在7人以下(含7人)的出租汽车,须安装安全隔离装置,并经公安机关审验合格。

不按规定安装或未经公安机关审验合格的,出租汽车管理机关不发给出租汽车运营证。

本规定实施前已运营的出租汽车,由公安机关和出租汽车管理机关限期安装安全隔离装置。

第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中,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运载违禁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乘客携带违禁品、易燃易爆危险品乘车时,驾驶员可以拒载。

二、发现乘客遗留的财物不能归还失主时,及时送交本单位或公安机关、出租汽车管理机关。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出租汽车的管理,维护出租汽车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出租汽车正常营运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检验合格的符合规定数量的车辆;(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车辆停放场地;(三)有合格的驾驶员;(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本市常住户口,取得正式驾驶证3年以上;(((((((备有空车待租标志和停运标志;(五)车辆整洁卫生。

第九条申请经营出租汽车的,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一)申请者是单位的,持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向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者是个人的,持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向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者应当填写《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写明经营规模、范围、从业人员和车辆、停车场地、营业站及管理制度等情况。

出租汽车管理机关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场地、《准(第十条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和出租汽车驾驶员及营运车辆状况每年复审一次。

经复审合格的,方可继续经营。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增加、减少或者更新营运车辆,应当报经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批准。

出租汽车经营者歇业的,须经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批准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经批准歇业或者减少营运车辆的,须向出租汽车管理机关缴销营运证件,并对不作为出租汽车使用的车辆去除车身装饰和车内的营运设施。

第三章营运管理第十二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营运管理制度,为乘客提供方便、及时、周到、安全的服务。

(((((证》的驾驶员从事出租汽车营运;(六)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加强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建立学习和业务培训制度;(七)应当建立健全群众投诉受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群众投诉的调查处理;(八)执行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协调营运业务的措施;(九)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有关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出租汽车管理机关组织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出租汽车管理机关颁发的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十)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向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如实报送营运报表,接受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对其营运资料和票证的查阅;(十一)按规定标准和期限向出租汽车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

乌鲁木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乌鲁木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乌鲁木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998年2月23日市第11届人大常委会第39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日自治区第9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批准;2003年12月19日乌鲁木齐市第13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决定修改,2004年5月28日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维护乘客、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提供客运服务和车辆租赁服务的客运车辆及按规定的线路提供客运服务的城市小公共汽车。

客运服务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且按照里程、时间或行驶线路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车辆租赁服务是指向用户出租不配备驾驶员的客运车辆,并且按照合同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用户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实施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市城市客运统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客运管理机构)负责。

公安、建设、工商、税务、发展计划、质量技术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和管理应坚持统一管理、协调发展、公平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

鼓励和引导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进行规模化经营。

第六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所有权属国家所有,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

第七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管理、秉公办事、文明服务。

第八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依法经营、文明服务、合理收费,自觉接受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社会监督;乘客和用户应当文明乘、用车,按规定支付租费。

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第九条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或租赁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资金;(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三)有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全文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全文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和驾驶员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质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以及与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有关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出租汽车企业或个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符合规定的车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时间、里程、日租、包车等方式接受乘客预约或应约载客到达目的地的活动。

第四条市级运输主管部门本规定所称市级运输主管部门是指本市政府确定的市级负责道路运输管理的部门。

第二章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第五条出租汽车企业的范围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出租汽车企业的备案登记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向市级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物质和技术条件,经备案登记后方可推广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并应当遵守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车辆的准备和配置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企业应当配置具有运营条件的车辆,并按照有关标准配置车载终端、车载视频监控设备、安全窗膜、导航地图等配套设备和系统。

第八条驾驶员的准备和要求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和操作许可证,并具有高尚道德情操和良好职业素养,熟练掌握出租汽车运营规定和服务技能。

第九条服务质量和安全标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服务质量和安全标准提供高质量的运营服务,根据乘客需求提供合理优质的出行服务。

第十条营运时间和范围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营运时间和范围规定,合理安排车辆运营时间和区域范围。

在特殊情况下应当及时公告和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三章出租汽车乘客预约服务第十一条出租汽车乘客预约服务的范围从事出租汽车乘客预约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城市出租车管理条例【最新版】

城市出租车管理条例【最新版】

城市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合法经营,维护乘客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含市辖行政区,下同)经营(含兼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含旅游客运,宾馆、旅社、招待所、接待站客运业务)的国营、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者(以下统称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对城市客运出租汽车应贯彻“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主管公共交通的部门统一管理,并建立和完善客运交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客运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管理的职责是:(一)对全市客运出租汽车的发展实行统一规划,制定有关出租汽车管理的规章制度;(二)在出租汽车经营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开业、歇业或停业前,对其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制发有关出租汽车经营的证件;(三)配合物价、税务部门制定出租汽车统一收费标准、收费方法和收费票据(国际旅游(涉外)出租汽车收费标准按国家旅游局和国家物价局制定的《中国国际旅游价格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四)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治安和交通安全管理;(五)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六)负责处理乘客的投诉;(七)检查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进行教育、处罚。

第五条各市的客运管理机构必须按所管车辆数的适当比例建立并充实专职和兼职的稽查队伍,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以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六条客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和执行本办法,认真履行职责。

稽查人员执行任务时要身着统一制式的识别服装,出示证件。

对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要严肃处理。

第七条客运管理机构可以向出租汽车经营者按其营业收入或车辆客位征收管理费。

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注: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应按照一九八七年八月五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经建设部、公安部批准,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以下是店铺分享给大家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合法经营,维护乘客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含市辖行政区,下同)经营(含兼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含旅游客运,宾馆、旅社、招待所、接待站客运业务)的国营、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者(以下统称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对城市客运出租汽车应贯彻“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由当地政府主管公共交通的部门统一管理,并建立和完善客运交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客运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管理的职责是:(一)对全市客运出租汽车的发展实行统一规划,制定有关出租汽车管理的规章制度;(二)在出租汽车经营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开业、歇业或停业前,对其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制发有关出租汽车经营的证件;(三)配合物价、税务部门制定出租汽车统一收费标准、收费方法和收费票据(国际旅游(涉外)出租汽车收费标准按国家旅游局和国家物价局制定的.《中国国际旅游价格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四)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治安和交通安全管理;(五)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六)负责处理乘客的投诉;(七)检查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进行教育、处罚。

第五条各市的客运管理机构必须按所管车辆数的适当比例建立并充实专职和兼职的稽查队伍,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以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六条客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和执行本办法,认真履行职责。

稽查人员执行任务时要身着统一制式的识别服装,出示证件。

对谋私、乱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要严肃处理。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规定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规定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12.12•【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施行日期】1992.12.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二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聂璧初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的行业管理,维护乘客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含宾馆、饭店、旅社、招待所接送站客运,区与区之间的专线客运)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出租汽车经营者)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应贯彻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稳步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市公用局是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本规定由天津市公共客运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运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

市客运管理处根据各区、县出租汽车的数量和管理需要,可以设置派出机构。

第五条本市公安、工商、税务、物价、技术监督、旅游、交通、市政等管理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市客运管理处实施本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服从上述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实施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六条申请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履行下列手续:(一)申请经营客运出租汽车的单位,须持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个人须持户籍证明和居住地街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向市客运管理处提出申请。

市客运管理处对申请的经营范围、运行线路、营业站点等进行审查。

对审查合格的发给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批准书。

(二)申请者持市客运管理处核发的经营出租汽车业务批准书及有关证件,按有关规定申领营业执照、办理车辆检验登记、税务登记、里程计价表检定及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汽车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1997年10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6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1号公布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水平,维护出租汽车的正常营运秩序,保障出租汽车乘客、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乘务员、设立出租汽车营业站的单位、调度员和出租汽车乘客以及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含旅游客运汽车)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按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客车。

第三条市出租汽车管理局是本市出租汽车主管机关,负责制定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规划;审批经营资格;监督检查出租汽车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的经营活动和服务质量;组织协调出租汽车运力;组织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为出租汽车行业提供服务。

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可以委托远郊区、县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本辖区的出租汽车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工商行政、税务、物价、劳动、公安、公安交通、技术监督、旅游等管理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出租汽车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协调发展、公平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应当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本市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 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本市鼓励和支持出租汽车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使用,提高出租汽车科学管理水平。

第七条本市出租汽车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文明服务。

对经营管理、营运服务成绩显著和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方面事迹突出的,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局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第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检验合格的并符合规定数量的车辆;(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车辆停放场地;(三)有合格的驾驶员,经营旅游客运汽车的还应当有合格的乘务员;(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广应用95128出租汽车约车服务电话号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广应用95128出租汽车约车服务电话号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广应用95128出租汽车约车服务电话号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6.11•【文号】交办运函〔2021〕952号•【施行日期】2021.06.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广应用95128出租汽车约车服务电话号码的通知交办运函〔2021〕9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5号)和《交通运输部等7部门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便利老年人日常交通出行的通知》(交运发〔2020〕131号)要求,切实办好2021年交通运输更贴近民生实事,加快推广应用95128约车服务电话号码(以下简称95128电话),更好地便利老年人打车出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广应用95128电话的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对包括便利老年人打车出行在内的一系列工作进行了部署。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落实2021年便利老年人打车出行更贴近民生实事工作安排,坚持公益属性,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保障措施,加大推广力度,切实发挥95128电话对便利老年人打车出行的服务保障作用,确保老年人日常交通出行便利。

二、统筹做好95128电话推广应用工作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任务分解表(见附件1),细化明确本省份推广应用95128电话的工作目标、推进计划,确保本省份不少于50%的地级及以上城市2021年9月底前上线试运行,2021年底前正式开通使用。

已开通其他约车电话号码服务的城市,也要加快开通95128电话,作为本地出租汽车约车服务的统一入口,或与其他号码并行,共同为广大乘客提供约车服务。

2018年北京网约车区域科目考试题库_北京出租车区域科目_法律部分_105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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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项C 规章
选项D 地方性法规
打开日间行车灯 开启顶灯
白天客人去远郊 区县 继续载客至目的 地 乘客认为方便的 地方 服从调派
醉酒客人无人监 护 与乘客协商解决 没有警察的地方 私自揽客
正确使用计价器 收款后开具凭证
计价器显示不全 车辆号牌不全 禁止私自改装计 定期检测计价器 价器 向本单位报告 把嫌疑人送到目 的地 出本市愿意登记 携带污损车辆的 的 物品乘车 安装安全防护装 具有停运标志 置
北京出租车区域科目 法律部分
二、《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30题(题号31-60,其中:判断15题、单选15题) 题 序 题 试题题干(内容) 答 选项A 选项B 号 号1判 型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驾驶员 A 案 正确 31 错误 断 在营运中应当遵守的规定之一有:安全行 车,遵守交通管理法规。 32 2 判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驾驶员 B 正确 错误 断 在营运中遇有乘客要求紧急下车,必须随时 随地停车下客。 33 3 判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时如遇计价器损坏时 A 正确 错误 断 要与乘客协商,是换车还是继续把乘客送到 34 4 判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驾驶员 B 正确 错误 断 在营运中已显示停运标志,但遇有乘客招手 要车也可以直接载客。 35 5 判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时可以按照自己认为 B 正确 错误 断 行驶时间最短的路线行驶。 36 6 判 依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驾驶员 B 正确 错误 断 实行招手停车载客,就是说不论走到哪里, 只要有乘客招手要车,就必须停车载客。 37 7 判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驾驶员 A 正确 错误 断 运营时应按规定在车内放置服务监督卡。 38 8 判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时可以与乘客商量运 B 正确 错误 断 依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乘客途 价。 39 9判 B 正确 错误 断 中的要求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规定,驾驶员 也不能终止客运服务。 40 10 判 出租车驾驶员小李把车交给另外一家出租汽 B 正确 错误 断 车公司的驾驶员进行运营,他们俩的行为不 违反《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41 11 判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驾驶员 A 正确 错误 断 运营车内无客时,应当显示空车待租标志。 42 12 判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时如果认为没有必 B 正确 错误 断 要,可以拒绝乘客使用空调。 43 13 判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驾驶员 B 正确 错误 断 运营车内无乘客时,应当显示停运标志。 44 14 判 依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乘客的 B 正确 错误 断 要求违反了治安管理规定,也不能拒绝载客 45 15 判 依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乘客途 A 正确 错误 断 中的要求违反了出租汽车管理规定,驾驶员 可以终止客运服务。 题 序 题 试题题干(内容) 答 选项A 选项B 号 号1单 型 从法律层面上讲,《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 D 案 法律 46 法令 选 例》属于( )范畴。 47 2 单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驾驶员 B 显示空车待租标 显示停运标志 选 应按规定使用标志灯,因故暂时不能营运 志 时,应当( )。 48 3 单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遇下列 C 夜间去远郊区县 出本市不愿登记 选 哪种情况,驾驶员必须载客。( ) 不愿登记的 的 49 4 单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运营载 D 马上修理计价器 请乘客下车 选 客过程中,如遇计价器失准,驾驶员应( ) 50 5 单 出租汽车驾驶员运营时应在( )实行停车载 A 允许停车的路段 乘客招手的地方 选 客或者停车下客。 51 6 单 巡游车驾驶员在出租汽车营业站候客时,违 D 按序排队 顺序走车 选 反《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 52 7 单 依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出租汽 B 服饰整洁 可以抽烟 选 车驾驶员运营时,应当遵守的规定,选项中 不正确的一项是:( ) 53 8 单 依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驾驶员 A 音响设备坏了 标志灯发生故障 选 载客,驾驶员 D 按计价器显示金 禁止在计价器上 选 在计价器使用方面应遵守的规定,不包括的 额收费 弄虚作假 一项是:( ) 55 10 单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中发现违法犯罪嫌疑 D 不利用车辆提供 向公安机关报告 选 人,不正确的做法是:( ) 方便 56 11 单 依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遇下列 C 招手拦车的路段 无人监护的醉酒 选 哪种情况,驾驶员必须载客。( ) 禁停 者乘车 57 12 单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出租汽车运 B 张贴车辆收费标 张贴商品广告 选 营车辆的要求,选项中不正确的一项是:( 准 选项C 选项D

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令〔2020〕153号

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令〔2020〕153号

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正文:----------------------------------------------------------------------------------------------------------------------------------------------------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03年6月4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发布2004年7月22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第一次修正2007年9月8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第二次修正2019年1月3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第三次修正2020年4月21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第四次修正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是指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里程和时间计费的客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以及与出租汽车业务相关的单位、个人。

第四条出租汽车行业遵循统一管理、合法经营、规范服务、公平竞争的原则。

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使用。

第五条市、县级市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公安、物价、工商、财政、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出租汽车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交通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根据出租汽车市场供需情况和适度发展、规模经营的要求,制定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和发展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交通部门应当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加强对出租汽车的行业管理。

第七条对拾金不昧、见义勇为和优质诚信服务有突出贡献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出租汽车出本市或夜间去远郊运营登记(含各区县咨询电话及办事地点)

出租汽车出本市或夜间去远郊运营登记(含各区县咨询电话及办事地点)

出租汽车出本市或夜间去远郊运营登记(含各区县咨询电话及
办事地点)
出租汽车出本市或夜间去远郊运营登记
办理机构: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总队出租汽车治安管理支队
办理地址、电话:北京市东城区炮局胡同21号84093491
办理时间:全天24小时
办理时限:即时。

办理程序: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出示有效证件进行登记;
二、乘客出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进行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乘客目的地、同乘人数、携带物品等;
三、依法检查乘客携带物品。

四、登记无误后将《北京市出租汽车载客到远郊以外地区运营登记表》凭证联交司机放行。

五、司机结束运营后返城或返京将《北京市出租汽车载客到远郊以外地区运营登记表》凭证联上交出租支队或登记地。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依据:《北京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六)项。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出租汽车长期异地经营管理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出租汽车长期异地经营管理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出租汽车长期异地经营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08.09.16•【字号】粤交运[2008]876号•【施行日期】2008.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出租汽车长期异地经营管理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交通厅2008年9月16日以粤交运〔2008〕876号发布)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为加强对出租汽车的行业管理,加大对出租汽车长期异地经营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进一步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112项及《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出租汽车长期在车籍地以外从事运送旅客的异地经营行为,属未经经营地交通主管部门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二、出租汽车长期异地经营,违反了《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应按以下情形分别进行处罚:(一)对于首次被查处从事异地经营行为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的规定,实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纠正违法行为,并记录在案。

(二)对于再次被查处从事异地经营行为的出租汽车经营者,认定为长期从事出租汽车异地经营,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抄告车籍地的主管部门。

深圳经济特区、珠海市分别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珠海市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应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继续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加大打击非法经营行为的力度,确保行业稳定。

对于办结的出租汽车异地经营行政处罚案件,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报告省交通厅。

西宁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西宁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西宁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正文:----------------------------------------------------------------------------------------------------------------------------------------------------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西宁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议(1996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西宁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由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西宁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维护正常的客运秩序,保障经营者(含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客运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按照时间或里程计费的小型客车。

第三条凡在本市区从事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经营者、从业人员、乘客和管理人员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应当统一规划,协调发展,保护正当竞争,禁止非法经营。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是:(一)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实行统一规划,依法制定具体管理制度;(二)对申请开业的经营者进行审批,核发经营许可凭证、营运凭证;(三)对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四)处理乘客投诉;(五)依照规定收取费用,发放和管理客运出租汽车收费票据;(六)对客运出租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和服务。

第七条市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物价部门制订客运出租汽车收费标准、办法;税务部门统一监制车费票据。

北京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97年第11号]

北京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97年第11号]

北京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规定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11号)《北京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规定》已经1997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北京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包括兼营)、从业人员和设立出租汽车营业站的单位,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公安局(以下统称公安机关)负责本市出租汽车治安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到公安机关办理治安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运营的出租汽车按要求安装安全防范装置;(三)驾驶员须经公安机关治安防范培训。

第五条治安登记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在接到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出租汽车经营者、运营车辆和驾驶员治安登记手续,发给相应的治安登记证明。

登记事项变更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北京市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履行下列治安保卫责任:(一)建立健全本企业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实行目标管理。

企业负责人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任期治安目标责任书》,并负责组织实施;(二)对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治安防范等法制教育,并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公安机关的定期培训;(三)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案件;(四)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组织治安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治安隐患;(五)不得雇用未经公安机关治安登记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六)做好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治安保卫工作。

治安防范知识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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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防知识大全一、居住安全(一)长假年关休息日,最是防盗要紧时社区是我家,防靠大家。

邻里之间团结和睦,互相照应是加强防的最好良药。

当遇到陌生人在住所附近徘徊时,一定要多加小心,必要时进行监视、盘查或拨打110报警。

爱护公共防盗设施,出入公共防盗门要随手关门,不要将公共防盗门的钥匙借朋友,不随便为不认识的人开启防盗门。

门窗最要紧,选好铁将军。

门窗加固对预防盗窃很重要,安装防盗门一定要选择质量好、安全系数高、信誉好的产品,避免防盗门窗不防盗的现象发生。

出门入睡前,不要忘检查。

家居的各个门、窗、排气口、空调口要经常检查,损坏要及时更换,出入家门随手关锁门。

不要把钥匙交给不懂事的小孩。

特别是外出和临睡前,要仔细检查门窗是否有松动的情况,对临街和较为偏僻的门窗适当进行加固,楼房住户将门窗关闭(厨房、厕所、阳台为重点部位)。

有钱存银行,密码记心上。

家里不要存放大量的现金、存单,存折上的账号、密码要记在心上或其他秘密本子上,不要同、户口本等放在一起。

物品做标记,被盗也不怕。

如果在贵重物品上刻上特定且不易磨去的标记,不法分子就不易销赃了,起到了保护自己财产的作用。

学摆迷魂阵,巧施空城计。

晚上全家短时间外出时,最好要亮上一盏灯,或打开收音机;长时间全家外出时,要在阳台上晒一些衣物,使不法分子难以判断出家中是否有人,因而不敢贸然下手。

发现有窃贼,请勿惊慌乱。

一旦发现或发生被盗现象,不要惊慌,更不要轻易翻动现场,要迅速报警。

(二)独自在家要留心,防抢劫有高招进门之前回头望,防止生人在尾随。

当你在上下楼之间、楼梯口或院子门口遇到生人时,要留心,发现生人要警惕,特别是进家门,勿与陌生人同进楼,必要时,问找谁,防止对方突然袭击。

遇见陌生人,问清再开门。

老人、小孩、女性独自在家时,对陌生人以查水电、气、房屋修缮、电器维修、借用物品、推销产品等理由叫门时,不要随意开门让其进入。

多一份防心,少一份祸星。

平时对不明底细的人,不能随便往家里带。

忻州网约车巡游车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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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轮毂轴承间隙过大,轮毂和轴承会发热,出现车轮摇摆滚动的现象,滚动阻力加大,大约会多消耗________的燃油。
A、20%
B、40%
C、60%
D、80%
答案:A
分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七章第一节:影响节能驾驶的主要因素可知,轮毂轴承间隙过大,轮毂和轴承会发热,出现车轮摇摆滚动的现象,滚动阻力加大,大约会多消耗20%的燃油。
5、有心脏病和肺病的患者,呼吸困难时可保持________姿势。
A、下蹲
B、平卧
C、侧卧
D、半坐
答案:D
分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八章第二节:乘客突发疾病处置可知,有心脏病和肺病的患者,呼吸困难时可保持半坐姿势。没有医嘱,不宜乱服药物等。
6、根据国家关于深化出租汽车改革的要求,严禁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现有抵押金过高的要降低。
B、关闭车窗
C、打电话求救
D、用工具撬开车门
答案:A
分析:这种情况下应敲碎侧窗玻璃,然后逃生。这时,打电话等比较耗时的方法是行不通的。
24、鼓励推广使用信息化方式和手段组织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分析: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鼓励推广使用信息化方式和手段组织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13、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计,“十大交通陋习”不包括_____。
A、强行超车
B、系安全带
C、随意并线
D、不礼让斑马线
答案:B
分析: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计,“十大交通陋习”: 1、行人横穿马路、跨越隔离设施 2、行人、非机动车走机动车道 3、驾乘摩托车不戴头盔 5、驾驶机动车打手机 6、驾驶机动车乱鸣喇叭 7、随意向车外抛洒杂物 8、驾驶机动车随意变更车道 9、乱停乱放车辆 10、违法占用道路

鹿城区网约车从业资格考试模拟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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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城区网约车从业资格考试模拟试卷1、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________日内,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

A. 3B. 5C. 7D. 10答案:D解析:根据交通事故处置可知,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2、通过电信方式开展电召服务的,宜使用96166出租汽车约车号码。

A. 正确B. 错误答案:B解析:每个地区出租车的约车电话都不一样,96166是银川的电召号码。

3、如遇乘客乘坐出租汽车________去郊区或到运营区域外的目的地,需额外收取空驶费,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向乘客事先说明。

A. 包车B. 双程C. 拼客D. 单程答案:D解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三章第三节:服务流程可知,如遇乘客乘坐出租汽车单程去郊区或到运营区域外的目的地,需额外收取空驶费、路桥通行费以及其他应由乘客承担的费用,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向乘客事先说明。

4、出租汽车驾驶员向盲人乘客提供的优质服务包括_____。

A. 说话格外和气、亲切,以建立信任B. 唱收唱付,如实收取车费及小费C. 下车地点如交通环境不好,应将其送到安全地带D. 协助其系好安全带答案:ACD解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三章第六节:特殊乘客的服务要求可知,遇到盲人乘客,驾驶员要主动下车,迎上前去,将盲人引至车内。

盲人主要依靠声音判断外界事物,驾驶员说话要格外和气、亲切,以消除盲人的戒备心理。

5、当乘客在禁停路段扬手招车时,为了减少不必要的投诉,驾驶员应停车载客。

A. 正确B. 错误答案:B解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三章第三节:服务流程可知,以下行为,可以拒绝载客或者中途终止服务:乘客在禁止停车的路段招收拦车;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传染性等违禁物品乘车;醉酒、精神病患者等自主行为能力受限者在无人陪同或监护下乘车;乘客目的地超出省、市、县境或夜间去偏远、冷僻地区而不按规定随驾驶员进行登记;乘客的要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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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出本市或夜间去远郊运营登记
办理机构: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总队出租汽车治安管理支队
办理地址、电话:北京市东城区炮局胡同21号84093491
办理时间:全天24小时
办理时限:即时。

办理程序: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出示有效证件进行登记;
二、乘客出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进行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乘客目的地、同乘人数、携带物品等;
三、依法检查乘客携带物品。

四、登记无误后将《北京市出租汽车载客到远郊以外地区运营登记表》凭证联交司机放行。

五、司机结束运营后返城或返京将《北京市出租汽车载客到远郊以外地区运营登记表》凭证联上交出租支队或登记地。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依据:《北京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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