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十四地区征地费用2012年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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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国家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012国家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012国家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重置价格:单位:元/ m2四、成新系数: (一)住宅房(二)非住宅房五、住宅房楼层系数:_注:总层数八层(含八层)以上的住宅房各楼层系数均为 0六、商业用房修正系数:注:层次四层(含四层)以上的商业用房修正系数等同于三层。

七、各类房屋拆迁补偿计算公式:(一) 住宅用房基准价格二重置价格X (成新系数+楼层系数)+区位价格 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二基准价格>房屋建筑面积(二) 商业用房基准价格二重置价格 碱新系数+区位价格遞正系数 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二基准价格>房屋建筑面积(三) 办公用房基准价格二重置价格 碱新系数+区位价格 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二基准价格>房屋建筑面积(四) 生产(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用房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二生产(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用房的重置价格 碱新系数粉屋建筑 面积+区位价格>土地使用权面积附一、各类附属设施补偿注:1、未列入的附属设施可参照表中相近的设施给予补偿,或者根据其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2、涉及供电设施或各种管、杆、线迁移的,应由相应资质单位评估后,由拆迁人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补偿金额。

附二、房屋装璜补偿附三、树木补偿附四、拆迁补助一、搬迁补助费(一)实行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国有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10元/m2一次性计发,集体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10元/m2-次性计发。

非住宅房:国有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15元/m2 一次性计发,集体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15元/m2 一次性计发;有重型机械按重型机械所处房屋建筑面积增加10元/m2;有大型设备的,按拆迁时点货物运输价格计算。

(二)实行产权调换以现房安置的,按上述标准计发。

(三)实行产权调换以期房安置的,按上述标准计发两次搬迁补助费。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房)国有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计算,集体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计算。

其标准为:(一)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计发6个月(二)实行产权调换的:1、以现房安置的,按上述标准计发4个月2、以期房安置被拆迁人自行过渡的,18 个月内安置的,从其搬出之月起至被安置后的4个月按上述标准计发;超过18 个月至24 个月未安置的,拆迁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标准增加50% 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24 个月未安置的,拆迁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标准增加100%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安置为止。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2005年7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2005年7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2005年7月2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下称《决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

为指导各地贯彻落实好《决定》精神加快开展制订和公布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必要性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目的是为征地补偿提供依据,直接为征地服务。

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要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及农用地等级等因素,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以县域范围为主),在主导性农用地类别和耕作制度条件下,以前三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及相关附加收益为主要依据进行测算。

以统一年产值标准为基数,同时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需要等其他条件,确定补偿倍数,计算征地补偿费用。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制订时要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多方面因素进行测算。

已经完成了农用地定级的地区,应充分吸收农用地定级成果。

已按《农用地估价规程》完成农用地征用价格评估的地区,要充分考虑评估结果。

要尽量采用多种方法分析测算,合理确定一定区域范围内的统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保障经济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贯彻落实《决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等文件精神,解决当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同地不同价、随意性较大等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

湖南省国家建设征地办法

湖南省国家建设征地办法

湖南省国家建设征地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4.05.30•【字号】•【施行日期】1984.05.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南省国家建设征地办法(1983年10月19日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原则批准,1984年5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颁布施行)第一条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公共事业,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必须按照《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是我们的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管好用好土地,对各项建设用地,要严加控制,严格审批制度。

一切建设项目选址要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尽量减少用地面积,有荒地可以利用的不准占用耕地,有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准占用良田,尤其不准占用鱼塘、菜地、果园等经济效益高的土地。

老企业的改建、扩建,要充分利用原有场地。

城镇(包括郊区)建设要严格按照城镇规划安排用地,并同旧城区改造结合起来,以减少新占土地。

第四条征用土地和拆迁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由县、市人民政府的征地拆迁管理机关统一组织办理。

具体程序是:(一)用地单位持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有权批准本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的上级机关的证明文件,向拟征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选址,取得同意后,在政府规划部门或征地拆迁管理机关的主持下,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选址。

(二)建设地址选定后,由所在县、市征地拆迁管理机关组织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和有关部门,商定预计用地面积,划出调查红线,提出安置方案,测算补偿安置费用,形成协商纪要,由用地单位作为初步设计的附件,一并上报审批。

用地单位不得与被征地拆迁单位或个人直接洽商征地拆迁条件,被征地拆迁单位和个人也不得直接向用地单位提出征地拆迁条件或其他要求。

(三)由用地单位持经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初步设计、总平面布置图和地形图,向征地拆迁管理机关正式申请征地,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在县、市征地拆迁管理机关主持下,组织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和有关部门,确定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落实安置方案,签订征地拆迁协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5〕47号)。

一、计算依据:
上述通知中把耕地分为4类:水田、旱土、专业菜地、专业渔池,每个种类又细分为两种,不同种类,计算依据不同,具体为:
水田计算依据:
一类水田平均年产值为1650元/亩,
二类水田平均年产值为1400元/亩;
旱土计算依据:
平均年产值为1050元/亩。

专业菜地计算依据:
一类平均年产值为2600元/亩,
二类平均年产值为2300元/亩。

专业渔池计算依据:
一类平均年产值为2200元/亩,
二类平均年产值为1900元/亩。

二、计算方法:
①土地补偿费:
被征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②安置补助费:
被征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③青苗补偿费:
菜地:
一类(指大棚菜地)1400元/亩
二类(指专业蔬菜基地)1200元/亩
三类(指无灌溉设施,不能常年种植,产量不高的菜地)1000元/亩。

粮地
一类(指灌溉水田)900元/亩
二类(指望天田和水浇地)800元/亩
三类(指旱地)700元/亩。

果园:
一类(种植在5年以上)3000元/亩
二类(种植在3-5年)2500元/亩
三类(种植在3年以下)2000元/亩。

林地
包括竹林、苗圃,1000元/亩
鱼塘
精养1400元/亩
一般900元/亩
放养超过二年的不予补偿。

水塘:
蔺草、藕、菱,900元/亩。

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2012年修订)

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2012年修订)

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2012年修订)附件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2012年修订)单位:元/亩市县市区补偿标准地类修正系数I区II区Ⅲ区旱地、园地林地长沙市市区长沙县宁乡县望城区浏阳市株洲市市区株洲县醴陵市攸县茶陵县炎陵县湘潭市市区湘乡市湘潭县韶⼭市衡阳市市区常宁市衡南县⽾阳市南岳区祁东县衡东县衡⼭县衡阳县市邵阳市市区邵东县新邵县隆回县洞⼝县武冈市绥宁县城步县新宁县邵阳县市州县市区补偿标准地类修正系数I区II区Ⅲ区旱地、园地林地岳阳岳阳区云溪区君⼭区临湘市泪罗市屈原区湘阴县华容县平江县岳阳县常德武陵区⿍城区安乡县汉寿县澧县临澧县桃源县⽯门县津市资阳区赫⼭益阳赫⼭区沅江市安化县桃江县南县张家界市永定区武陵源区慈利县桑植县郴州市区桂阳县永兴县宜章县安仁县嘉⽲县资兴市汝城县市县市区补偿标准地类修正系数I区II区Ⅲ区旱地、园地林地郴州市临武县桂东县永州市冷⽔滩区零陵区祁阳县东安县双牌县道县宁远县新⽥县江永县江华县蓝⼭县怀化市市区洪江市溆浦县⾠溪县沅陵县芷江县靖州县⿇阳县会同县洪江区新晃县新晃县中⽅县通道县娄底市市区冷⽔江新化县涟源市双峰县湘西⾃治吉⾸市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县。

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12]87号)最新版

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12]87号)最新版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12〕87号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为规范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行为,深化资源价格改革,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794号)、《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0877号)和《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湘价服〔2001〕61号、〔2004〕155号、〔2007〕132号、〔2009〕36号和湘价函〔2010〕156号文件执行情况,现就规范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事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必须具备相应执业资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坚持自愿、诚信、公开、公平、公正和委托方付费的原则,签订服务协议,依约提供服务方可收费。

不具备执业资质、未签订服务协议或未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均不得收费。

也不得借助行政权力强制服务并收费。

严禁弄虚作假、非法交易和违规收费。

二、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各市州物价局可根据实际,在省定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执行收费标准。

三、本通知未列入的新开展的不具强制性且与地(矿)行政审批、交易无关的服务项目,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部门备案后执行。

各级价格部门年末应将新开展的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汇总上报至省物价局,由省物价局根据各地新项目收费执行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全省统一的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四、规范收费资金管理。

服务单位为事业单位的,收费使用财政非税票据,收费资金纳入财政监管;服务单位为企业单位的,收费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

凡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含国土资源)因行政管理的需要,委托服务单位提供服务的,不得转由管理对象承担服务费用,由委托单位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服务单位支付服务费。

五、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规定,执收单位收费前应持收费申请报告、单位资质材料到当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价格部门的检查。

最新2012国家新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2012国家新征地补偿标准

国家新征地补偿标准征地主要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根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地者(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等)一定的货币补偿,有的还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必要的就业安置。

一般来说征地主要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根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地者(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等)一定的货币补偿,有的还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必要的就业安置。

一般来说,只要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于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可以进行强制征用。

但是,我国为了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的行为。

在征地过程中,征地的对象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规定。

所有土地必须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方能征用。

当征地的对象属于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或者其它土地超过70公顷三种情况的,必须由国务院批准。

不属于这三类土地的,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居民房屋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6-10倍)与1953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的补偿标准(3-5倍)和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的补偿标准(3-6倍)相比,相差无几。

在有些地方,即使是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最高标准(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30倍)给予补偿,仍然无法使相当部分农民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一、土地征用的法律法规和安置补偿标准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征用制度产生于五十年代,1953年政务院颁布施行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1958年进行修订完善,并一直适用到1982年。

非税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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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知识网上竞赛学习资料一、单选题1、《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A部门规章B地方政府规章C地方性法规D行政法规答案:C理由:《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是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2、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设立依据不包括()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B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C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D省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答案:D理由: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八条及《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以下列规定之一为依据:(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三)国务院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五)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3、申请附加在税收、价格上征收,或者按销售(营业)收入、固定资产原值等的一定比例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应报()批准。

A省级政府B国务院C财政部D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答案B理由: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第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明确规定征收政府性基金,但没有明确规定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等内容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一)国务院所属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申请附加在税收、价格上征收,或者按销售(营业)收入、固定资产原值等的一定比例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应当由国务院所属部门或者省级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测算指导性意见(暂行)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测算指导性意见(暂行)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测算指导性意见(暂行)一、概念及内涵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以市、县行政区域为主),综合考虑被征收农用地类型、质量、等级、农民对土地的投入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以前三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为主要依据测算的综合收益值。

统一年产值标准是计算征地补偿费用的主要依据。

征地补偿费用在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区位、当地农民现有生活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原征地补偿标准等因素确定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倍数进行计算。

统一年产值标准适用于集体农用地征收补偿测算,集体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和国有农用地补偿测算可参照执行。

二、基本原则(一)主导性原则。

选择主导的地类和耕作制度进行测算,用主导农用地收益反映测算范围内的农用地客观收益。

(二)适当从高原则。

在依据现状农作物产值测算的同时,适当考虑改进生产方式、增加科技投入等提高土地收益。

(三)协调平衡原则。

考虑土地等级状况,与当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水平相协调,与原征地补偿标准相衔接。

(四)公开听证原则。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要求,依法组织听证,广泛听取各有关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基本要求(一)统一年产值标准分两个层次制订,一是市(县)统一年产值标准,以市(县)行政区域为基本单元制订;二是市(县)内分区域年产值标准,把市(县)划分为不同区域,确定各区域年产值标准。

(二)市(县)统一年产值标准为控制性标准,在省内进行综合平衡;市(县)分区域年产值标准在市(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基础上形成。

(三)分区域年产值标准不设地块修正体系。

(四)统一年产值标准应设定基准时点,一般3~5年调整一次。

四、工作步骤1.确定测算范围;2.确定主导耕作制度和主要农作物年产量;3.确定主要农作物价格和年产值;4.确定市(县)统一年产值标准;5.确定市(县)分区域的统一年产值标准。

五、主导耕作制度和主要农作物年产量的确定(一)主导耕作制度的确定主导耕作制度包括土地主要复种方式和主要农作物种类。

湘价服[2012] 76号

湘价服[2012] 76号

湘价服〔2012〕76号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的通知各市、州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促进施工图审查服务质量提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调研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施工图审查服务是指具有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技术服务。

经主管部门认定,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原则,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后,签订委托协议,依约提供服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我省的有关规定,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或《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方可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无委托协议或未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均不得收费。

二、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扩建、改建工程)和人防工程,均属审查范畴。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房项目不属审查服务收费的范围。

三、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属于涉及建设项目的特定服务价格,由省物价局依据施工图审查对审图人员专业素质的要求等服务成本、应承担的责任风险,以及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与设计、勘察等行业收费水平大体平衡等因素制定指导性收费标准(见附件)。

各地价格部门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在省定指导性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执行标准。

四、为防止结构设计安全系数过大造成的设计浪费,施工图审查机构提出的修改设计方案被采纳后,可向建设单位收取相应的技术咨询服务费。

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协议中明确。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服务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

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将调整后的《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征地补偿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规定。

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征收水田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耕地(除水田)、草地(除其他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建设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征收园地、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所在区片水田标准执行。

三、征地补偿区片以县市区为单位划分并公布,同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但是不得低于本通知确定的补偿标准和地类系数。

五、本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施行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

在本标准实施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附件: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2018年修订)湖南省人民政府2018年5月8日——结束——。

农用地估价2012年最新规程上

农用地估价2012年最新规程上

4.2.2 收集与选择比较交易实例
4.2.2.1 比较交易实例收集与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 1)首选与评估对象处于同一地区的实例,次选处于近邻地区或类 似地区的实例; 2)用途应相同; 3)价格类型应相同或可比; 4)成交日期与估价期日应接近,不宜超过三年; 5)应尽量为正常交易; 6)应至少选择三个可比较实例。
生产经营农副产品的费用一般包括生产农副产品过程中所必须支付 的直接及间接费用,包括种苗费(或种子费、幼畜禽费)、肥料费 (或饲料费)、人工费、畜工费、机工费、农药费、材料费、水费、 农舍费(或畜禽舍费)、农具费以及有关的税款、利息等。 2) 待估宗地为租赁经营,用农用地租赁过程中发生的年平均费 用作为年总费用。它主要指在进行土地租赁过程中所必须支付的年 平均客观总费用。
况、地块形状等。
2)社会经济因素,是指影响农用地收益的社会经济发 展条件、土地制度和交通条件等,包括人均土地指标 (人均耕地、人均农用地)、单位土地投入资本量、
单位土地投入劳动量、农产品市场供求、农机应用方
便度、土地利用规划限制、交通通达性等。 3)特殊因素,是指影响农用地生产力和收益所独有的 条件,如特殊的气候条件、土壤条件、环境条件等。 具体因素指标见附录A。
4.2.4 交易情况修正
4.2.4.1 非正常交易情况的判定 交易情况修正,是排除交易行为中的一些特殊因素所造成的比 较实例的价格偏差,将其成交价格修正为正常交易情况下的价格。 引起特殊交易行为因素一般有以下几种:
1)有利害关系者之间的交易;
2)急买急卖的交易; 3)受债权债务关系影响的交易; 4)交易双方或者一方有特别动机或者特别偏好的交易; 5)相邻地块的合并交易; 6)特殊方式的交易; 7)交易税费非正常负担的交易; 8)有纠纷的交易。

(完整版)2附件3区片价测算方法

(完整版)2附件3区片价测算方法

附件3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方法二Ο一二年二月一、概念及内涵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以下简称征地区片价)是指在县(市、区)行政区内,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征地区片,并采用农地价格因素修正、征地案例比较和年产值倍数等方法测算的区片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征地区片价的实质是征地补偿标准,不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二、征地区片价更新调整的基本原则1、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原则。

征地补偿标准要与本地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充分考虑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并体现长远生计和未来发展的需要。

2、协调平衡原则。

征地补偿标准的确定要充分尊重历史,注意本地征地补偿水平的前后衔接。

征地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原征地补偿标准,相邻区域的征地补偿标应相互衔接。

3、同地同价原则。

在同一区片内,不同宗地的征地补偿标准相同,且不因征地目的及用途不同而有差异。

4、公开听证原则。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要求,依法组织听证,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征地区片价测算的基本要求1、征地区片价不设定宗地补偿费修正体系。

按照同地同价的原则,征地区片价一旦制订,同一区片内不同项目征地都将采用同一标准进行补偿。

2、一个县(市、区)的征地区片价原则上控制在2-3个级别。

在确定区片的补偿水平时要进行整体控制,既要考虑不同地区土地条件的差异性,又要便于不同区域征地区片价的相互比较和协调,因此征地区片价级别不易过多。

3、征地区片价应设定对应的基准时点,一般3年更新一次。

为保证征地补偿标准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及时反映市场变化对征地补偿标准的影响,征地区片价应设定基准时点,并定期调整。

本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对应的基准时点为二Ο一二年一月一日,有效期为三年。

四、工作步骤1、确定测算范围征地区片价测算范围为县(市、区)行政辖区全域覆盖。

征地包干费用

征地包干费用

157.53 55号6、7条规定 284.5522 55号令22条规定 2270.13 有规定的按规定 563 计算,无规定的 1707.13
采用协商确定
467人*20平米/人*1100元/ 平米 1027.4*3% 135户*500元/户*2 467人*500元/人 ? 水电、闭路700元/户, 电话160元/户 19172.4m2*40元/m2
项目名称 1、耕地占用税 2、公路建设附加费 3、耕地开垦费 4、新增建设用地有偿收益费 税金合计 一至二十四 合 计 二十五、绿化工程 二十六、安置区附近农业开发区建设款 二十七、医院扩建 二十八、小学扩建 总计
数量
699.93*666.67*8元/平米 984.56亩*1.5万元/亩 699.93亩*666.67*30元/亩 984.56*666.67*40元/平米
1027.4 按货币方式计算 30.882 55号令30条 13.5 无 23.35 无 9.924 55号令11条 76.69 135 250 147.68
无 无 无规定,估算 按历年征地管理
55号令12条,
984.56亩*1500元
342 搬迁企业5个
50 按征地惯例
《重庆市林地保
492 护管理条例》第
征地包干费测算表
项目名称 一、征用土地面积 征用集体土地 拨用国有土地 二、征地农转非人数及安置费 农转非人员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 不农转非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 三、青苗补偿费 四、房屋拆迁补偿费 五、构筑物、附着物补偿 构筑物(堡坎、水渠、石板路、围墙、鱼 塘) 附着物(树木、花草、名特花木等) 六、农转非建房安置费 七、农转非住房维修基金 八、搬家补助费 九、过渡费 十、水电、电话、闭路补偿 十一、拆迁户按期拆除奖励 十二、农村集体水利及广电设施补偿 十三、村级道路赔偿改建 十四、镇村对合作社历年投入补偿 十五、企业搬迁 十六、村社土地调整工作经费 十七、苗圃地补偿 十八、统筹基金 十九、不可预见费 328亩*15000元/亩 984.56亩*3000元/亩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31•【字号】湘政办发[2005]47号•【施行日期】2005.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05〕4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附表),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标准为水田、旱土、专业鱼池和专业菜地的征地年产值标准,其他土地包括林地、果园、茶园、藕池、牧草地、农村村民宅基地、荒山、荒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企业用地的征地补偿标准,仍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参照上述四类土地的标准执行。

二、本标准施行后,各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对省人民政府原已批准发布、现执行的具体征地补偿标准中征地年产值进行相应修改,其他规定继续执行。

三、本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定,并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定期进行调整。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确需对本标准进行调整的,需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本标准施行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征地补偿标准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本标准施行前,虽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在本标准施行后,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尚未实施具体征地,未制定或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本标准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附表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单位:元/亩┌─────┬─────┬──┬─────┬─────┬────────────┐│地区│水田│旱土│ 专业菜地│ 专业鱼类│所辖县市执行标准的││├──┬──┤├──┬──┼──┬──┤调整系数│││一类│二类││一类│二类│一类│二类│(以市区标准为1)│├─────┼──┼──┼──┼──┼──┼──┼──┼────────────┤│长沙市区│2000│1700│1400│5000│4200│3400│2900│长沙县、浏阳市、望城县:││││││││││0.9;宁乡县:0.85│├─────┼──┼──┼──┼──┼──┼──┼──┼────────────┤│湘潭市区│1800│1600│1200│3000│2700│2700│2400│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0.9│├─────┼──┼──┼──┼──┼──┼──┼──┼────────────┤│株洲市区│1800│1600│1200│3000│2700│2700│2400│醴陵市:0.9;株洲县、攸││││││││││县、茶陵县、炎陵县:0.85│├─────┼──┼──┼──┼──┼──┼──┼──┼────────────┤│衡阳市区│1700│1500│1100│2800│2500│2400│2100│耒阳市、南岳区:0.9;常││││││││││宁市、祁东县、衡阳县、衡││││││││││南县、衡东县、衡山县:││││││││││0.85│├─────┼──┼──┼──┼──┼──┼──┼──┼────────────┤│岳阳市区│1700│1500│1100│2800│2500│2400│2100│云溪区、汨罗市、临湘市、││││││││││湘阴县:0.9;君山区、岳││││││││││阳县、华容县、屈原区、平││││││││││江县:0.85│├─────┼──┼──┼──┼──┼──┼──┼──┼────────────┤│常德市区│1700│1500│1100│2800│2500│2400│2100│鼎城区、石门县、澧县、津││││││││││市市、汉寿县、桃源县、安││││││││││乡县、临澧县:0.9│├─────┼──┼──┼──┼──┼──┼──┼──┼────────────┤│郴州市区│1700│1500│1100│2800│2500│2400│2100│资兴市:0.9;││││││││││桂阳县、永兴县、临武县、││││││││││嘉禾县、安仁县、宜章县、││││││││││汝城县、桂东县:0.85│├─────┼──┼──┼──┼──┼──┼──┼──┼────────────┤│邵阳市区│1650│1400│1050│2600│2300│2200│1900│邵东县、武冈市、洞口县、││││││││││绥宁县:0.9;邵阳县、新││││││││││邵县、新宁县、隆回县、城││││││││││步县:0.85│├─────┼──┼──┼──┼──┼──┼──┼──┼────────────┤│益阳市区│1650│1400│1050│2600│2300│2200│1900│资阳区、沅江市:0.9;││││││││││桃江县、南县、安化县、大││││││││││通湖区:0.85│├─────┼──┼──┼──┼──┼──┼──┼──┼────────────┤│娄底市区│1650│1400│1050│2600│2300│2200│1900│冷水江市、涟源市、双峰县││││││││││:0.9;新化县:0.85│├─────┼──┼──┼──┼──┼──┼──┼──┼────────────┤│张家界市区│1650│1400│1050│2600│2300│2200│1900│慈利县、桑植县:0.9│├─────┼──┼──┼──┼──┼──┼──┼──┼────────────┤│永州市区│1650│1400│1050│2600│2300│2200│1900│祁阳县、东安县、蓝山县:││││││││││0.9;双牌县、道县、宁远││││││││││县、江华县、江永县、新田││││││││││县:0.85│├─────┼──┼──┼──┼──┼──┼──┼──┼────────────┤│怀化市区│1650│1400│1050│2600│2300│2200│1900│中方县、芷江县、洪江市、││││││││││洪江区:0.9;靖州县、会││││││││││同县、辰溪县、溆浦县、沅││││││││││陵县、麻阳县、新晃县、通││││││││││道县:0.85│├─────┼──┼──┼──┼──┼──┼──┼──┼────────────┤│湘西吉首市│1650│1400│1050│2600│2300│2200│1900│凤凰县、龙山县、泸溪县、││││││││││古丈县、花垣县、保靖县、││││││││││永顺县:0.9│└─────┴──┴──┴──┴──┴──┴──┴──┴────────────┘说明:1、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其征地补偿标准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统一年产值按同地类的最高标准计算;经批准占用国家森林公园林地的,其征地年产值按同地类的最高标准计算。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测算研究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测算研究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测算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征地是指政府依法收回土地用于公共利益,对农民的土地占有权进行限制或取消,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征地活动频繁进行,征地补偿问题也日益引起社会关注。

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测算就成为解决征地补偿问题的重要方法之一。

当前,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测算在实践中存在较多不足之处,如测算方法不够科学、影响因素考虑不全面等。

开展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测算的研究,对完善征地补偿制度,保障农民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测算方法,分析影响因素,并结合实证案例进行研究,提出相关建议和政策建议,以期为完善征地补偿制度提供参考。

通过本研究的开展,有望为解决征地补偿问题提供理论参考和实践指导,推动征地制度的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1.2 研究目的:本研究的目的是为了探讨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测算方法,分析影响因素,提出建议和改进建议,为政府提供政策建议。

通过深入研究,我们希望可以为征地补偿标准的确定提供依据,促进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科学化、合理化,并推动征地补偿制度的完善。

我们也希望通过实证研究案例的分析,可以为相关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为解决征地问题提供有效的路径和方法。

我们的研究目的不仅在于学术探讨,更在于为社会和政府决策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促进征地制度的改善和进步。

通过本研究,我们希望能够为推进中国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完善,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1.3 研究意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测算研究具有重要的学术和实践意义。

该研究可以帮助进一步完善征地政策和制度。

通过准确测算征地的年产值标准,可以更公正地确定征地补偿和安置费用,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研究可以促进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和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确定年产值标准有助于科学规划土地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动乡村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最重要的是,该研究可以为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挥积极作用。

湘建价建〔2012〕23号

湘建价建〔2012〕23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
湘建价建〔2012〕23号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近期陆续接到有关单位反映执行《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标准(以下简称“JGJ130-2011规范”),以及按消耗量标准计算的工期与垂直运输机械台班数量,其垂直运输机械台班单价如何计算的问题,经研究函复如下。

对于以上问题,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 执行国家“JGJ130-2011规范”的悬挑脚手架工程,比2006年《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综合的脚手架操作规范构造要求更严,具体表现如悬挑型钢规定最小尺寸不低于160mm双轴对称截面。

其脚手架费用调整,按《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湘建价计…2008‟31号)文补充的“建筑物综合脚手架”相应项目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增加0.60kg工字钢的材料费用。

2. 垂直运输机械费的计算,其机械型号、台班数量与台班单价,应按《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湘建价计…2008‟31号)文的规定计算,同时台班数量按2000年《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确定。

如发包单位坚持按实际台班数量或按合同工期计算,其垂直运输机械的台班单价及机上操作工工资单价等则按双方认可的市场租
赁价及市场工资单价予以计取。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597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597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正文:----------------------------------------------------------------------------------------------------------------------------------------------------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1992年11月24日价费字[1992]597号)国家土地管理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规定,对土地管理系统的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进行了审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征地管理费按《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附件)执行。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四、各级土地管理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改善和加强征地管理工作,合理收取和利用征地管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地管理费系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用地单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交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用。

第三条实行征地包干的,应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与建设用地单位协商,签订征地包干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履行双方倒流要的协议。

第四条征地包干的三种形式(一)全包方式,即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采取包工作、包费用、包时间的三包方式,负责征地全过程的全部工作,征地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经测算后、由用地单位一次交付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或征地服务机构按规定期限将土地交付用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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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苗族自治州境内塔基征地费用测算表
地类/费用 水田 序号 收费项目 计算依据 亩产值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土地补偿费 土地安置费 青苗补偿积 费用 元 41745 4174.5 13332 15998.4 2370.06 24000 10119 23331 14882 5953 800 1866.48 800 元/亩 24000 元/亩 计算依据 亩产值 29221.5 2922 元/亩* 1 20 元/平方米 24 元/平方米 面积 平方米 亩 倍数 666.6 1 费用 元 29221.5 2922.15 13332 15998.4 1819.03 24000 10118 23331 14882 5953 800 1866.48 6666 29997 2378.56 160949 2714 183620 800 元/亩 20000 元/亩 计算依据 亩产值 29221.5 3247 元/亩* 1 20 元/平方米 24 元/平方米
土地管理费 耕地开恳费 测绘费 耕地占用税
乡镇村换田费 征地告知费 防洪保安资金 文物费 森林植被费 林地可研报告 奖励费
2109 林地含森林植被费 142687
17 合计费用(元)
总平均单价(元/亩) 160446 一般线路征地为水田占30%,旱土占30%,林地占40%进行测算,塔基平均112平方米/基. 测算依据:湘西土家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湘西土家苗族自治州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州政发[2003]5号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建立征地拆迁补偿调节资金制度》的通知[2005]2号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文件[湘政发[2009]43号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 偿标准的通知》, 湘府阅124号文(当地政府及省直各部门不认可), 湘财综[2001]25号。
旱地 面积 平方米 亩 倍数 666.6 1 费用 元 29221.5 3246.833 13332 15998.4 1832.013 20000 10118 23331 14879 5953 800 1866.48
平方米 亩 倍数 666.6 1
41745 4175 元/亩* 1 20 元/平方米 24 元/平方米 4% 24000 元/亩 1700 元/基 35 元/平方 2500 元/基 1000 元/基 800 元/亩 2.8 元/平方米 10 元/平方米 45 元/平方米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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