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出台违法强行拆迁问责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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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城中村改造中房屋拆迁安置及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城中村改造中房屋拆迁安置及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城中村改造中房屋拆迁安置及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城中村改造中房屋拆迁安置及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兰州市委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城中村改造的决定》精神,合理利用城市土地,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加快城市化进程,现就城中村改造中房屋拆迁安置及产权登记制定以下管理暂行办法。

一、房屋拆迁安置(一)拆迁管理1、城中村改造按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省、市征用集体土地相关法规给予补偿、安置。

2、城中村房屋拆迁工作由城中村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

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城中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拆迁安置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3、城中村改造拆迁农民住宅房屋,无论实行货币补偿还是房屋安置,一律不再对各户单独另行划拨宅基地。

4、制定城中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必须经过以下程序:(1)入户调查,丈量房屋建筑面积,登记建房审批手续、房屋用途、常住人口;(2)制定城中村房屋拆迁资金筹集方案以及保障拆迁顺利实施的措施;(3)拟定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广泛征求意见;(4)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并公布实施。

5、城中村改造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并由区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2)租赁房屋;(3)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4)买卖房屋;(5)迁入户口和分户。

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

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

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发文字号】兰政发〔1993〕95号【发布部门】兰州市政府【公布日期】1993.10.06【实施日期】1994.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兰政发[1993]95号1993年10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兰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关于制定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兰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上,因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使用人。

第四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

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六条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兰州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负责全市城镇房屋拆迁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区拆迁办(城建局)在市拆迁办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房屋拆迁工作。

市拆迁办的主要职责是:(一)执行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负责对房屋拆迁单位的资质审查,核发拆迁资格证;协调有关方面的工作等;(三)负责房屋拆除手续的审查,审核房屋拆迁计划、审批拆迁安置方案,审核楼房套型、面积、布局、过渡期限、安置地点,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拆迁公告;(四)评估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五)裁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争议;(六)验发房屋拆迁完毕通知书;(七)组织实施大型和重点建设项目的动迁安置;(八)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九)负责全市房屋拆迁档案的管理,汇总全市拆迁安置情况;(十)对全市拆迁工作人员进行培训,颁发岗位合格证书。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30•【字号】兰政办发〔2016〕227号•【施行日期】201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16〕227号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兰州市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30日兰州市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关于“用5年左右时间,全面清查并处理建成区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的总体要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规〔2016〕142号)要求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安排部署(甘建函〔2016〕303号),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联防联控、遏制新增,依法治理、消化存量”的要求,以建立健全长效联动防控责任机制为手段,以重点打击、普遍遏制、清理欠账和持久防治为目的,坚决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完善城市治理机制,强化治理措施,明确治理进度,落实治理责任,有力推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有效改善城市面貌,努力做到城市建设依法进行、城市管理有序实施,不断增强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工作目标全方位查处城市建成区存量违法建设,坚决杜绝新增违法建设产生,着力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持续营造良好的生态、生活、生产空间。

本次违法建设专项治理行动为期5年,年度工作目标分别为:2016年全面摸清违法建设底数,查处违法建设比例不低于10%;2017年至2019年每年查处违法建设的比例分别不低于50%、70%和90%;到2020年末,全面完成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任务,形成长效管控机制。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兰政发〔2018〕21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兰政发〔2018〕21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兰政发〔2018〕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兰各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兰政发〔2014〕163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已实施三年,目前已到期。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重新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5月8日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是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管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公安、工商、民政、教育、审计、信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甘肃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甘建房[2004]45号

甘肃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甘建房[2004]45号

甘肃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
正文:
---------------------------------------------------------------------------------------------------------------------------------------------------- 甘肃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
(甘建房〔2004〕45号2004年2月20日)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设部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比例在30%以上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裁决申请前举行听证。

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决定进行听证的,应当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于听证前7日书面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

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三、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㈠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员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㈡拆迁人提出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以及有关的建议;
㈢被拆迁人就达不成拆迁协议的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辨,提出有关证据,对拆迁人提出的补偿安置方案、有关证据及建议进行质证;
㈣听取当事人的最后陈述;
㈤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四、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向拆迁管理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

附件: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略)——结束——。

兰州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规则

兰州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规则

兰州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12.21•【字号】•【施行日期】2008.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兰州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规则(2008年12月21日)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工作,保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经房屋拆迁管理机构批准的拆迁项目,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拆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和安宁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需要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和红古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需要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强制拆迁由房屋拆迁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建设、规划、房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协同做好行政强制拆迁工作。

第四条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拆迁纠纷已经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行政裁决,行政裁决书已送达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及房屋承租人(以下简称被强制拆迁人);(二)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已过,但被强制拆迁人仍拒绝搬迁;(三)拆迁人将货币补偿资金足额交房屋拆迁管理机构监管,并有产权调换房屋的方案;(四)拆迁人提供了与被拆迁房屋类似的过渡用房。

第五条房屋拆迁管理机构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一)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二)货币补偿资金已交房屋拆迁管理机构监管的证明;(三)安置和过渡用房基本情况的证明;(四)市、县人民政府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收到房屋拆迁管理机构的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听证规则》进行听证;经审查批准强制拆迁的,应当出具行政强制拆迁通知书。

第七条行政强制拆迁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强制拆迁人的姓名及被拆迁房屋的座落;(二)采取行政强制拆迁的主要原因和法律依据;(三)安置和过渡用房的地点及具体情况;(四)责令被强制拆迁人自行搬迁及行政强制拆迁的具体日期;(五)行政强制拆迁的实施单位;(六)市、县人民政府的名称及日期。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21•【字号】甘政办发[2004]111号•【施行日期】2004.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111号2004年9月21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以下简称《通知》),就加强城镇房屋拆迁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了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加强我省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自觉性。

城市房屋拆迁对改善城镇面貌、提高居民居住水平,加快城镇化进程具有重要作用。

随着我省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量不断增大,危旧房屋改造任务非常艰巨。

但如果城市拆迁规模过大、补偿标准偏低,就会损害群众的切身利益,引起群体上访,造成社会不稳定。

因此,要从全面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用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指导城镇建设和房屋拆迁工作,控制旧城房屋拆迁规模,制定积极的政策措施,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二、严格执行城镇建设规划,坚决控制拆迁总量。

城镇房屋拆迁规划和计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

各市(州、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要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今年各市(州、地)房屋拆迁总量原则上要控制在去年规模的80%以内。

凡拆迁矛盾较集中、拆迁遗留问题较多的城市,近期内不宜安排大规模拆迁项目。

今年房屋拆迁总量不能控制在去年规模80%以内的市(州、地),须于9月30日前将年度计划报省建设厅,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审批下达后,由市(州、地)、县(市、区)政府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备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5.06.10
•【文号】建督[2015]8号
•【施行日期】2015.06.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稽查执法
正文
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
建督[2015]8号
(2015年第一批)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省兰州市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依据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建设兰东花园居住小区项目,侵占森林公园超过1万平方米。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等规定。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利用遥感监测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重大违法案件处理办法》(建稽〔2014〕182号),决定对该案进行挂牌督办。

请你厅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建设,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请于2015年9月10日前报告处理整改结果。

依法整改到位后,我部将按程序解除挂牌督办。

联系人:住房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杨茜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5年6月10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推行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推行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推行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02•【字号】兰政办发〔2017〕123号•【施行日期】2017.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推行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17〕1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推行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2日兰州市推行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和《甘肃省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7〕63号)要求,甘肃省被确定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省份,为做好试点工作,结合兰州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和《甘肃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通知》(兰依法发〔2016〕27号)要求,充分发挥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监督纠错功能,全面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二、试点单位全市具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职能的行政执法主体。

三、试点任务各单位作出执法决定之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违法建设百日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违法建设百日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违法建设百日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7•【字号】兰政办发[2011]51号•【施行日期】2011.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违法建设百日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11〕51号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违法建设百日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违法建设百日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城市管理工作,严肃查处和打击各种违法建设行为,有效解决未批先建、顶风抢建的违法建设问题,营造整洁优美、规范有序、和谐文明的城市建设环境,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1年2月20日至5月30日在全市开展“违法建设百日专项整治”行动。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再造兰州、率先跨越发展”战略,以打造“洁净兰州”为主线,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为目标,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努力做到调查摸底细致、组织领导严密、整治措施到位、查处态度坚决,违法建设得到有效遏止。

二、组织领导为了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成立由市政府副市长俞敬东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敬国华、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李永红、市城管执法局局长张永财为副组长,市公安局副局长王应德、城关区区委常委、副区长王胜太、七里河区副区长葛春晖、西固区区委副书记张立民、安宁区区委常委、副区长甘培岳、高新区管委会副书记、副主任刘建西、市执法局副局长白小平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管执法局,由市城管执法局局长张永财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调解决整治中的困难问题,统计整理整治工作相关情况。

专项整治行动由市政府统一领导,由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四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具体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1•【字号】甘政办发[2010]115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11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近期,全国一些地区在农村征地和城镇房屋拆迁中,相继发生多起致人死伤事件,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引起了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

为此,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依法加强全省征地拆迁管理工作,严厉打击征地拆迁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深入实施和扩大内需投资力度的不断加大,全省基础设施及城市建设等各类项目征地拆迁工作任务日趋繁重,由此引发的矛盾日益增多。

征地拆迁工作一方面关系到各类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另一方面又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及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严格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妥善处理城市发展、项目建设和征地拆迁的关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市州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端正城乡建设的指导思想,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继续深化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继续深化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继续深化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5•【字号】兰政办发[2012]131号•【施行日期】2012.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继续深化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12〕131号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市继续深化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兰州市继续深化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4月17日国务院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格按照省安委会办公室《甘肃省继续深化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强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和专项整治,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范围和重点内容重点范围: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冶金、消防、农机、特种设备、水利、电力、教育、旅游等重点行业领域。

重点内容:把目前突出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作为打击重点。

(一)具有共性的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4.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二)具有行业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严格按照15个“打非治违”专项整治方案进行严厉打击,重点突出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冶金、消防、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领域。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地段划分规定》等4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地段划分规定》等4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地段划分规定》等4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04•【字号】兰政发〔2015〕151号•【施行日期】2015.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地段划分规定》等4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兰政发〔2015〕15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地段划分规定》、《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费标准》、《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4个规范性文件,已经2015年9月28日市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4日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地段划分规定一、城关区一类地段雷坛河以东;黄河以南;天水北路接南河道沿瑞德大道、排洪路以西;兰新铁路以北。

二类地段伏龙坪路口以东;兰新铁路以南;三角花园以西;兰山山根以北。

天水北路接南河道沿瑞德大道、排洪路以东;黄河以南;雁东路接南河道至排洪沟至烂泥沟以西;兰新铁路以北。

上徐家湾以东;白塔山南山根以南接九洲沟口接大砂沟接雁滩黄河大桥连线以南;雁滩黄河大桥以西;黄河以北。

三类地段雁东路接南河道接排洪沟至烂泥沟以东;铁路以南;黄河以南接312国道以西;兰山山根接红山山根接南山路至东岗立交桥以北(含伏龙坪)。

白塔山南山根接九洲沟口接大砂沟接雁滩黄河大桥连线以北;天水路黄河大桥(高速)以西的地段。

四类地段一、二、三类地段以外的其他边缘地段。

二、七里河区二类地段河湾堡东路以东;黄河以南;雷坛河以西;兰新铁路以北。

三类地段深沟桥以东;黄河以南;河湾堡东路以西;兰新铁路以北。

河湾堡东路以东;兰新铁路以南;雷坛河以西;华林坪、五星坪、兰工坪、晏家坪、龚家湾以北的地段。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物业小区违法建筑整治拆除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物业小区违法建筑整治拆除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物业小区违法建筑整治拆除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28•【字号】七政办发〔2016〕28号•【施行日期】2016.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物业小区违法建筑整治拆除方案》的通知各相关街道:《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物业小区违法建筑整治拆除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28日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物业小区违法建筑整治拆除方案为加强城市建设与管理,创造良好的生活生产秩序,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遏制违法建设的蔓延。

依法对区房管局排摸的物业小区违法建筑进行整治拆除,为确保整治拆除行动安全、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违建基本情况根据房管局上报的《兰州市七里河区物业小区违章建筑汇总表》,共涉及西湖街道、西站街道、敦煌路街道、建兰路街道、土门墩街道、龚家湾街道、晏家坪街道、秀川街道的24个社区,共计288处,没有提供违建面积。

二、整治拆除办法(一)确认面积,完善执法程序区执法局在区房管局和街道、社区的配合下,与涉及街道和相关社区进行衔接,对区房管局报送的物业小区违法建筑入户调查,了解情况,确认违建面积,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告知市、区政府对各类违法建设的处置政策和决心,责令限期自行拆除。

否则,完善执法程序,并将详细资料摸清,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二)依法拆除,整治小区环境根据市政府“属地整治”原则,对不能自行拆除者,区执法局配合房管局、相关街道、社区对物业小区违法建筑依法组织有序拆除;对违建者不配合,或采取非常手段抗法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拆除。

整治物业小区环境,还居民整洁、有序的住所。

三、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为加强物业小区违法建设拆除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有序推进,成立现场集中拆除七里河区物业小区违法建设指挥部,组成如下:组长:白万恩区政府副区长副组长:赵战斌区法院院长高秀江区检察院检察长马冬生公安七里河分局局长成员:金积虎公安七里河分局副局长马晓云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新闻办主任李浩亮区政府办副主任、信访局局长张永祥区委政法委副书记、维稳办主任张瑾区消防大队大队长王维琪国土七里河分局局长王军区司法局局长杨世坚区建设局局长马尚文区房管局局长朱永强区执法局局长张春玲区卫生局局长魏雪梅西湖街道办事处主任张俊莹西站街道办事处主任曹晓云敦煌路街道办事处主任杨蓉建兰路街道办事处主任张建军土门墩街道办事处主任魏万鸿龚家湾街道办事处主任葛丽梅晏家坪街道办事处主任张长霖秀川街道党工委书记金祥荣西园街道办事处主任薛斌区执法局副局长刘维明区城管办主任参加此次拆除行动的人员分别从区委宣传部、七里河公安分局、区执法局、区卫生局、区司法局、七里河交警大队、相关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高宏强与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兰州市城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等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高宏强与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兰州市城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等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高宏强与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兰州市城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等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4【案件字号】(2020)甘行终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元志朵利民薛扬【审理法官】李元志朵利民薛扬【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高宏强;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兰州市城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皋兰路街道办事处【当事人】高宏强兰州市城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皋兰路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高宏强【当事人-公司】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兰州市城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皋兰路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袁超锋甘肃率诚律师事务所;刘浩甘肃吉庆律师事务所;葛小萍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袁超锋甘肃率诚律师事务所刘浩甘肃吉庆律师事务所葛小萍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袁超锋刘浩葛小萍【代理律所】甘肃率诚律师事务所甘肃吉庆律师事务所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高宏强【被告】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兰州市城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皋兰路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根据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所列被告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管辖共同被告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所列被告是否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明确被告。

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本案被诉的行政行为是行政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应当按照“谁实施、谁被告”的原则确定适格被告。

经二审调查询问,涉案房屋是皋兰路街道办组织拆除的,故皋兰路街道办应当是本案适格被告,城关区政府、城关区征收办不是本案共同被告。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5•【字号】甘政办发[2006]40号•【施行日期】2006.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4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五日甘肃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地补偿争议裁决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争议。

法律、法规对征地补偿争议的裁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承办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工作。

第四条征地补偿争议先协调后裁决,并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征地补偿争议裁决期间,不停止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当事人对征地补偿有争议的,自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市、县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协调完毕。

县人民政府协调达不成一致,需市人民政府再次协调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协调完毕。

市、县人民政府协调达不成一致的,应告知当事人申请再次协调或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对县人民政府协调达不成一致的,当事人自被告知之日起15日内,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再次协调;对市人民政府协调达不成一致的,自被告知之日起15日内,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并将申请书直接递交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对青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申请协调、裁决的,由其所有权人提出。

《兰州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推荐5篇]》

《兰州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推荐5篇]》

《兰州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推荐5篇]》第一篇:兰州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法规标题】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颁布时间】202x-1-11【失效时间】【法规来源】://xiexiebang/_info/contant_7785.htm【全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兰政发【202x】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兰州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202x 年11月16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兰州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与建设管理,有效遏制和及时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和违法审批行为,加大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违法审批行为的查处力度和行政管理责任的追究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省人大批准的《兰州市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区城市规划区域内(以下简称城市规划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1由相关行政执法主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本办法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行为人属于监察对象的,由监察机关直接追究其行政责任,或者由发现该违法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同级监察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审批或者越权审批建设项目的;(二)未按规定程序进行集体讨论,个人随意改变建设项目审批内容的;(三)因管理缺位、错位、越位或者管理人员失职失察、管理不当,造成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后果的。

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1997)-

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1997)-

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1997)正文:----------------------------------------------------------------------------------------------------------------------------------------------------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1997年12月10日)一、第四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即“拆迁人未按规定要求发放过渡补助费或增发逾期过渡补助费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其在限期内发放;超过限期仍未发放的,按拖欠过渡补助费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给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赔偿损失。

”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末尾增加“不按期付给歇业补助费的,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督促发放,仍不发放的,由拆迁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内容。

三、第四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即“因设计不符合要求,或者拆迁人擅自改变已审定的设计,使被拆迁人利益受到损害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拆迁人限期改正,不能改正的,由拆迁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将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拆迁的,对拆迁人予以警告,责令其停止拆迁,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项修改为“拆迁人委托无拆迁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拆迁的,对委托人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并处以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第(三)项修改为“拆迁人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扩大或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至二万元罚款;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由拆迁人负责赔偿。

”第(五)项变更为第(四)项,修改为“拆迁人除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外,超过规定拆迁期限或者延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过渡期限的,对拆迁人予以警告,责令其赔偿被拆迁人的直接损失,并处以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重置价百分之一至二的罚款。

兰州市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办法(1996年修订)

兰州市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办法(1996年修订)

兰州市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办法(1996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12.06•【字号】•【施行日期】1996.12.06•【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 兰州市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办法(1996年8月9日兰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1996年12月6日甘肃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制止和处理各类违法建设,保证城市各项建设按规划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包括市区、近郊区和规划控制区)以及城镇的规划区。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的主管机关。

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检查、制止和处理,并接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检查、制止登记工作,并及时报告情况。

第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规定审核、审批和办理有关建设手续,并对建设工程进行经常性检查。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不得审批和办理有关建设手续:(一)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妨碍城市发展,危害城市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协调的;(二)占用国家、省、市规定的水源保护区、蔬菜基地、绿地,文物,名胜,公园,兰州植物园,绿色公园,滨河路绿化带以及文化、体育、教育用地等;(三)占用规划的铁路、公路、河洪道、各种地下管线、高压线走廊、机场、无线电收发讯区、微波通道及净空地区范围内和两侧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四)未全部完成拆迁任务的建设项目;(五)不按规划部门核准的设计范围和规划设计要求进行设计的项目;(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其他建设工程。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违法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违法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违法建设项目进行整改的通知
【法规类别】违法处理
【发文字号】兰政办发[2017]108号
【发布部门】兰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4.25
【实施日期】2017.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违法建设项目进行整改
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7〕1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根据《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坚决查处遏制重大违法建设项目的函》(甘建函〔2017〕104号)要求,为全面做好全市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违法建设项目的整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担负起落实整改的主体责任,组织力量尽快调查核实,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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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出台违法强行拆迁问责通知
2013年12月25日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拆迁律师关注到:兰州出台违法强行拆迁问责通知这个对于兰州当地百姓应该是一个很好的政策,对于有关部门也起到了重要性的约束,那些巧立名目的征地拆迁将不会在出现在兰州这个城市,这个消息的确让我们老百姓很刮目相看兰州出台的通知政策。

我们来看看通知的主要内容:
兰州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通知》,要求查处违规拆迁的行为、限期解决遗留问题、加强源头治理,对无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不全、未与群众达成征地拆迁协议、不遵守拆迁程序强制拆迁的项目一律叫停。

同时,今后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按照相关规定,将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绝不允许违法强行征地拆迁
《通知》要求各县区和相关部门开展排查清理活动,重点检查征地拆迁过程中程序是否合法、行为是否规范、补偿安置是否合理、保障政策是否落实等情况,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

同时,要求县区和相关部门联合行动,对无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不全、未与群众达成征地拆迁协议、不遵守拆迁程序强制拆迁的项目一律叫停,责成项目实施单位和主管部门尽快与群众达成征地拆迁协议。

要认真听取群众意见,真诚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努力形成群众可以接受的补偿安置方案,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促进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绝不允许出现手续不全和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违法强行征地拆迁。

化解矛盾不得力要严肃问责
《通知》要求限期解决遗留问题,对近年发生的因强拆引发的矛盾纠纷,要成立联合工作组,由县区和部门分管领导包案,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加大工作力度,务必在年底前全部得到妥善解决,还清历史“旧账”。

特别要加强对开发建设单位的监管督导工作,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促使开发建设单位积极主动规范征地拆迁行为,承担违规强拆的法律后果,尽快妥善化解已经发生的违规强拆矛盾。

对思想不重视,行动不积极,化解不得力,导致群众反复赴省、市上访的责任单位,要采取“前事不清、后事不办”以及“黄牌警告”、“一票否决”等措施严肃问责,必要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凡征地拆迁必须做风险评估
为了从源头加强治理,我市要求严格执行法律政策规定,规范征地拆迁程序,所有征地拆行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制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深入细致地做好调查摸底、方案论证、征求群众意见等工作,做到公开、公正、透明操作。

要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项目施工建设的刚性前置条件,认真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备制度,凡是征地拆迁项目,必须事前向市、县维稳部门报备,做到凡征地必评估,凡拆迁必评估。

对评估发现的风险点,要认真研究制定和落实化解方案,切实维护好群众合法权益,解决好群众实际困难,确保不发生因征地拆迁引发的社会不稳定事件。

拆迁律师高度点评兰州出台的这个政策,让老百姓真心实意的看到了惠民,护民,针对有关部门的严厉约束,针对那些巧立名目的征地拆迁完全的遏制,我们又看到了好政策出台,我们希望这个好政策经得住考验,经得住监督,能够真正的约束到那些有关部门,不要让这么好的政策变成一纸空文,拆迁律师希望这个政策能够在全国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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