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德意志帝国政府对劳工问题的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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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工伤保险制度述评

德国工伤保险制度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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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瞭望
TIANJ IN SOCIAL INSU RANCE
纳金和罚金。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 者的权益,工伤保险费完全由雇主 承担,雇主缴纳的保险费构成了基 金的主要部分。为了更好地发挥激 励机差别费率和 浮动费率。
通过分行业,行业内分风险等 级和风险等级内再分企业三步来 实行差别费率,工伤保险同业公会 2 0 0 5 年平均缴费费率为工资额的 1 . 3 1 % ,其中费率最低的为工资额 的 0.8%(主要是一些低风险行业和 部门),费率最高的约 8%(如建筑、 采矿等行业) 。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目的是保证基金的稳定运行,进而 保证工伤保险制度的稳定运行,但 是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不是目的,终 极目的是有效地预防工伤事故的 发生。所以德国在实行差别费率的 同时也实行浮动工资费率,采用 “奖罚并用”的方式:例如按一定 精算方式依据事故统计确定一件 事故计算作 1 个点,一件严重事故 计算作 5 0 个点,依此来计算一个 企业或者行业的点数,按照点数交 纳工伤保险费,O 个点减收保险费 的 2 0 % ,0 ~5 0 个点减收保险费 1 0 % ,5 0 ~1 5 0 个点不增不减, 1 5 0 ~5 0 0 个点增收保险费 1 0 % , 3 0 0 个点以上增收保险费 2 0 %。
域外瞭望
TIANJ IN SOCIAL INSU RANCE

国 工伤保险制度述评
◇文 / 冉维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迄今已有 120 多年的发展历程,以德国社会 保险立法为发端标志。1884 年 7 月 6 日,德国颁布《工伤事故保险法》, 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工伤保险 制度的国家。德国的工伤保险制度 作为世界上最早的职业伤害赔偿 制度,经过120 多年的发展和演变, 一直处于较为稳定良性的运行状 态,缓解了因工伤引起的社会矛 盾,避免了劳资双方的对立,强有 力地保障了社会稳定,促进了工业 技术的改进和社会财富的增加。

德国政府工作制度

德国政府工作制度

德国政府工作制度德国是联邦议会制国家,政府由联邦总理领导,对联邦议会负责。

德国政府工作制度具有以下特点:一、政府组成与任期德国政府由联邦总理和联邦部长组成。

联邦总理是政府首脑,负责组建政府并提出内阁成员候选人。

联邦部长则协助联邦总理处理政府事务。

德国政府成员一般来自联邦议会,其中主要是基督教民主联盟(CDU)、基督教社会联盟(CSU)和社会民主党(SPD)等主要政党。

德国政府任期与联邦议会任期相同,为四年。

在联邦议会选举结束后,联邦总统邀请获得多数席位的政党领袖担任联邦总理,并授权其组建政府。

联邦总理在获得联邦议院信任投票后,正式组建政府。

政府成员需要在联邦议院宣誓就职。

二、政府职能与权力德国政府行使国家行政权力,负责实施国家政策、法律和法规。

政府职能主要包括:制定和执行国家政策、法规;领导和管理各部门;代表国家与其他国家进行外交活动;签署国际条约;向联邦议会报告政府工作;等等。

德国政府拥有广泛的权力,但受到宪法和法律的限制。

政府权力主要包括:制定政策、法规和行政命令;任命和解除公职人员;签订合同;等等。

政府还可以向联邦议会提出立法动议、财政预算和政府工作计划等。

三、政府与议会的关系德国政府与联邦议会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相互制约关系。

政府对联邦议会负责,联邦议会可以对政府进行信任投票。

政府提出的立法动议、财政预算和政府工作计划等,需要得到联邦议会的通过。

此外,联邦议会还可以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通过提问、质询和辩论等方式,对政府工作进行评估。

德国政府还可以向联邦议会提交紧急法案。

紧急法案是指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时,政府可以提交的立即生效的法案。

联邦议会在收到紧急法案后,可以在一定时间内进行讨论,但无法对其进行修改。

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能通过紧急法案,政府可以再次提交紧急法案。

四、政府与总统的关系德国政府与联邦总统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和相互制约关系。

联邦总统是国家元首,代表国家形象,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力。

简版懂德国劳工法

简版懂德国劳工法

三分钟看懂德国劳动法德国劳动法的重要部分由联邦劳动法院的判决予以规范,而非由法规来调整。

该“判例法”不仅涉及关于合同条款有效性的规定,而且调整与工会或职工委员会的关系以及企业转让这一复杂的领域。

因此,就符合劳动法要求而言,熟知当前的判例与了解重要的劳动保护法律同等关键。

在德国存在着两个全国性的雇主组织:关注社会政策的德国雇主联合会(Bundesvereinigung der DeutschenArbeitgeberverbände, BDA)和处理经济、商业事务的德国产业联合会(Bundesverband der Deutschen Industrie,BDI)。

德国工会联合会(Deutscher Gewerkschaftsbund, DGB)是主要的工会组织,拥有8个成员工会,覆盖所有主要的产业部门。

Ver.di是最大的单一工会,拥有230万会员。

Ver.di由5个从前独立的工会合并而成,主要代表白领雇员。

有关劳动关系的法律框架由德国《民法典》和众多雇员保护法律共同构成。

团体协定在全国或全产业层面上达成,也可以在地区或地方层面达成。

除非上述协定被德国联邦劳动和社会事务部宣布具有普遍约束力,否则他们仅适用于隶属于相关雇主组织的雇主和相关工会的雇员。

目前,在总计64300份团体协定中约有460 份被宣布具有普遍约束力。

总体而言,德国的产业关系是平和并稳定的,在管理层和工会间存在着较高程度的合作。

企业委员会和共同决策在德国,如果雇员提出要求,则所有超过五名雇员(含五名)的企业中都应设立企业委员会(Betriebsräte,即雇员代表委员会)。

被选出的成员任期四年,并非必为工会会员。

《企业组织法》(Betriebsverfassungsgesetz,BetrVG)所规定的企业委员会的权利包括从信息权到在组织、社会和经济事务方面的共同决策权。

在社会事务中,雇主有义务就工作时间的分配、休假计划、雇员申诉以及安全与福利等事务的规则与企业委员会进行磋商。

德国工业化的历史进程与方式

德国工业化的历史进程与方式

德国工业化的历史进程与方式19世纪,德国逐渐成为欧洲大国之一。

这是德国工业化的开始,而德国工业化的历史进程和方式,也是值得探究和研究的。

一、德国工业化的历史进程德国的工业化可以追溯到19世纪初期。

当时,德国是一个由各个小国家组成的联邦国家。

虽然这样的国家形式给德国的经济统一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但是在19世纪50年代以后,德国通过铁路、运河等交通基础设施的改善,加强了各地区之间的联系,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随着机器工业的发展,德国的工业化进程开始加速。

1840年左右,德国的纺织、化工等行业开始出现较快的增长。

到了19世纪60年代,德国的煤炭和铁矿石产量大幅增加,同时,各种新兴工业领域的兴起和不断改进的技术,也为德国工业的发展提供了不断的助力。

在20世纪初期,德国工业化进程已经相当成熟。

非农业就业占全国劳动力比重从1861年的27.3%增加到1913年的49.7%。

德国的机器制造、汽车、化学工业等行业迅速发展,德国的科技水平和工业实力也在全球范围内颇具竞争力。

二、德国工业化的方式德国工业化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支持和干预德国的工业化始终受到政府的积极支持和干预。

德国政府实行高关税,使得进口产品价格变高,提高本国工厂的竞争力。

此外,政府还采取了扶持优势产业、提供资金、建设基础设施等手段,大力促进了德国工业的发展。

2.组织协作在德国,企业、行业之间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

德国的行业协会、技术协会等组织,为企业之间的合作提供了很好的平台。

此外,德国的银行、商会等也为企业提供了重要的资金和信息服务。

3.创新和技术升级德国的工业化进程很大程度上依靠于技术升级和创新。

德国最早一批优秀的科学家和工程师们,在机器工业、化工、电气、航空航天等领域都有重大的进展。

在机械制造领域,德国人推广使用自动化生产线,精密制造技术也得到了改进。

4.资本和企业德国的资本和企业,也是德国工业化的重要基础。

德国的资本在资产结构上更加稳健,各家企业之间也多难以逾越的堡垒,这一切都为德国工业的发展提供了丰厚的土壤。

德国劳动关系

德国劳动关系

(4)职业培训方面; 职业培训法、手工业规程、 劳动促进法、职业培训促 进法等。
(5)社会保险方面; 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 伤保险、养老保险针对老 年人和病残人员的护理保 险,失业保险法、医疗保 险法、工伤保险法、养老 保险法以及联邦救助法
(6)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方 面; 劳动法院的劳动争议处理 程序大体上是:提起诉讼 一判决(一审)一上诉(二 审)一复审(三审)
(1)劳动合同方面; 没有颁布专门具体法律, 在民法和单行法中都有 条例涉及;
(2)劳动标准方面; 劳动时间、节假日规定、 轮班加班制度,保护女 性员工等;
德国劳动 法律内容
(3)劳动安全与卫生方面; 技术保护措施(是指对工作
所应用的技术导致员工生命和肢
体受到损害的保护) 社会保护措施(指对特殊人 群的保护);
培训学校的补贴等的补贴、休假中心的
德工联的职能部门中有一个财务部,负责工会 补贴、研讨班费用、资料费、宣传费等。
经 费 审 查
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有一名常务理事(相当于书记) (3)用于管理费;主要包括:人事费、
主管财务工作;
外事费、酬金、咨询费、维修费、租金
德工联有一个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德 及其他管理费。
德国劳动关系有显著的劳资自治的特点,那么政府在劳动 关系中的作用是如何发挥的呢?
政府在劳动关系中保持中立并不直接介入, 但通过强势的劳动立法和劳动法院来实施宏观 调控,确保工会和雇主组织之间的基本平衡及 双方集体谈判的规范和效力。劳资双方都竭力 通过各种途径来影响政府的立法过程,一但法 律出台,双方就要严格遵守。
2 德国劳动关系法制性特点
1 立法部门
劳动法律 部门
2 司法部门
• 联邦议院和参议院两院制 • 由联邦劳动与社会秩序部提出,然后提 交议会审议通过 • 联邦劳动与社会秩序部同时负责监督有关 劳动、社会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人大《世界现代史》习题及其解答

人大《世界现代史》习题及其解答

人大精品课程《世界现代史》课后习题题目(9章77题)第一章第一次世界大战1.阐述第二次工业革命的背景,内容及结果。

2.论述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发展不平衡的原因及其表现和后果。

3.叙述英国国内自由主义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历史意义。

4.阐述法国共和制的建立。

5.论述美国两党制。

6.阐述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俄国和日本走军国,专制主义道路的主要原因及其表现。

7.如何认识俄国民粹派运动和日本自由民权运动的性质与意义?8.阐述20世纪初俄国斯托雷平改革的内容及意义。

9.叙述1905年俄国革命的背景和历史影响及主要过程。

10.为什么说第一次世界大战是19世纪以来帝国主义矛盾发展的继续?11.阐述三国同盟和三国协约的形成及影响。

12.评价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性质及后果。

第二章俄国十月革命和二、三十年代的苏联1.战时共产主义与新经济政策的背景以及各自的作用2.如何评价《布列斯特-立托夫斯克和约》?3.结合史实,评价苏联的经济政治体制,它给我们怎样的启示?4.第二次世界大战前苏联外交政策的变化5.试评述《苏德互不侵犯条约》?第三章一战后期与二十年代的国际关系1.简述巴黎和会的性质及其特点。

2.评析《凡尔赛条约》。

3.评析国际联盟及其得失。

4.美国的“十四点计划”及其外交方针。

5.简述华盛顿会议召开的背景与条件。

6.评析《九国公约》的性质。

7.试析苏联社会主义外交路线的特点。

8.从热那亚会议,看苏联外交政策的特点。

9.试分析说明土耳其资产阶级革命对世界民族解放运动的影响。

10.《洛桑条约》订立的意义及其分析。

11.从鲁尔危机,看欧洲围绕德国赔款问题的国际关系特点。

12.凡尔赛—华盛顿体系述评。

13.试分析美国就德国赔款问题其外交政策的变化。

14.道威斯计划的功过分析。

15.如何看待杨格计划。

16.试论洛迦诺公约的背景、内容及其结果。

17.评析二十年代的国际裁军运动。

18.如何看待《非战公约》。

第四章20年代资本主义世界的相对稳定1.比较凡尔赛—华盛顿体系与维也纳体系和二战后雅尔塔体系之间的异同。

德国劳动法

德国劳动法

第五节德国劳动法一、德国劳动法的历史渊源与法律渊源(一)历史渊源现代德国劳动法兴起于19世纪末下半叶工业化大生产与新型法律关系诞生的阶段。

此时,劳动关系不再被视为给予领主与农奴、主人与仆人的关系。

在民法的影响下,劳动法走上一条自我发展的道路,因此,在政党之间的权利平等也适用于雇佣关系。

1920年,魏玛共和国制定了第一部重要的劳动法法规,即所有的20人以上的企业有义务建立企业工会。

这一法规至今仍适用于德国劳动关系。

在当时宪法中也第一次出现了保障工会自由活动和工人劳动及经济的条款,这些条款在《基本法》中亦可看到。

这一时期劳资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劳资双方的正式协议。

1927年,劳动法院和第一个工会组织即德国工会联合会相继建立。

然而,二三十年代的世界经济大萧条导致了工会成员大量减少和极高的失业率。

集体协商机制和工会组织归功于当时日益恶化的工业经济形势。

随后,大量集体协议为紧急法令破坏。

希特勒执政时,集体协商和工会制度被完全废止。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社会市场经济机制与德国的重新统一,为劳资关系的组合提供了更合理的基础。

新宪法赋予个人与团体结社权利。

无论何种政治观点的工会组织,现在均是德国工会联合会的成员,而每一雇主则是德国雇主联合会的一个平等成员。

调整劳动法律关系的除了民法典之外,标准劳动合同也是由《基本法》第9条第3款“结社自由”加以确认的。

1949年4月9日颁布的《集体协议法》确立了集体协议的合法地位,1952年颁布的《企业委员会法》规定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建立的工会或非工会委员会的工人团体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仍能处理劳资关系。

共同决策制度也能适用于所有公营私营企业。

两德统一后,西德劳动法除依据《基本法》第30条“统一法令”的规定在退休和养老金等问题上另有安排外,绝大多数为东德劳动法所吸收。

总之,德国劳动法被界定为附属劳动力的法,是调整有关雇主和雇员及其成员相应组织所订立的集体协议关系的法。

作为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劳动法中没有国家直接干预劳资关系的规定。

德国劳动关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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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德国劳动关系模式及特点
2
德国劳动关系模式所面临的问题
3
德国劳动关系调整路径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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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劳动关系模式及特点
1、德国劳动关系模式——劳资合作共决模式。 2、德国劳动关系模式特点:
1)实行劳资自治,在不受国家干预的情况下签订劳资协定; 工会、雇主协会势均力敌——产业级的集体谈判——在法律规 定的范围内享有很大的自治权。 德国最具影响力的工会联盟和雇主组织联盟:德国工会联合会 (DGB)、德国雇主协会联邦联合会(BDA)。 2)具有强大的法制性; 政府保持中立、不直接介入,但通过劳动立法和劳动法院实 施宏观调控,确保工会和雇主组织间集体谈判的规范和效力。 3)二元体系的劳资关系。 两个渠道的共决: A、工厂委员会(工会的扩展)——享有一系列法律规定的知情、 协调和共决权利。 B、通过在监事会中的代表在企业一级进行共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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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劳动关系模式所面临的问题
八九十年代以来,德国的劳动关系模式遭遇了严峻的考验。
1
工会组织率持续 下滑,会员大量 流失。
2
雇主协会的会员 率也下降。
3
企业层次上的单 一雇主集体谈判 逐渐增加。
这些趋势使德国原有的劳动关系模式中的关键制度遭到侵蚀、陷入困难之中。
变革3
变革4
1、工会维 权态度由 强硬向让 步转变。
2、集体谈 判从产业 一级向企 业一级的 转移。
3、政府角 色由保持 中立到强 调责任的 变化。
4、应对金 融危机的 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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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平等待遇法-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德国平等待遇法-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德国平等待遇法-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德国平等待遇法(Allgemeines Gleichbehandlungsgesetz, AGG)是一项旨在保护个人权利并确保平等对待的法律。

该法律于2006年颁布,旨在消除各种形式的歧视,如性别、种族、宗教、年龄、性取向、残疾等方面的歧视。

德国平等待遇法的出台标志着该国对于促进公平和平等的承诺,同时也是对各个领域中不平等待遇的一种回应。

德国平等待遇法的目标是在各个领域的工作、教育、住房、社交活动和服务等方面消除歧视现象,并确保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和权益。

该法律要求各个领域的组织和机构以平等、公正、非歧视的方式对待每个个体,并禁止基于个人特征做出歧视性决策。

它规定了一系列禁止歧视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禁止歧视、骚扰和令人讨厌的行为;促进平等机会;提供合理适应措施,以便残疾人也能够平等参与社会活动;以及保护那些受到歧视或侵犯的人的权益等。

德国平等待遇法明确指出,任何违反该法律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保护,并可能招致法律的追究和制裁。

该法律不仅仅适用于德国公民,也适用于在德国境内工作、学习或居住的外国人。

它的实施在德国社会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推动了人权和平等的发展进程。

通过制定和实施平等待遇法,德国致力于建立一个包容和谐的社会,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平等的权益和机会,不论他们的背景和特征如何。

德国平等待遇法的实施经验也对其他国家具有启示意义。

它提供了一种保护个人权利和消除歧视的法律框架,可以为其他国家在促进平等和公正领域做出参考。

通过采取类似的法律措施,其他国家可以加强对不同人群的保护,并在社会中营造一个公正、平等和包容的环境。

德国平等待遇法的实施对于塑造一个无歧视、平等和包容的社会至关重要。

它不仅仅是一项法律,更是对个人尊严和权益的一种保护。

通过遵守和推动该法律的原则,我们可以共同努力,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并为每个人创造一个公平和平等的环境。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方面: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引言部分,主要介绍德国平等待遇法的概述、文章结构和目的。

德国的“共决”制度与劳资协议制

德国的“共决”制度与劳资协议制

赢得高素质 的雇员 , 这与企业家的诉求相 同。企业家想要 与企
业职工 委员会一起提 升所有雇员 的积极性 。 双方合作构建的 目 标是通过平衡社会福利保 护和个人愿望提高经济效率 。 共 决制 度 的 目标是尊重 职工 ,并将他们 的要求 置于企业 行为的核心 , 创建一个具有强 大革新能力 与竞争 能力 , 同时保 障劳动岗位与
个领域 中已缔结了一个劳资协议 , 该 协议 必须 先废 除。如果雇
最高 。德 国的劳 资协议制相 当于我 国的集体合 同制度 , 了解德 国的“ 共决” 制度与劳资协议制 , 对 于我国正在推行的集体合 同
和工资集体协商有很好 的借鉴意义 ,

主方不予理睬 以此表明 自己的坚定立场 。
关 于罢工问题 , 联邦劳动法 院认为 , 合法 的罢工必须符合 下述条件 : ( 1 ) 罢工 是为了达到劳资协议规定 的 目的 , 与劳资 协 议无 关的事项不能作为罢 工的 目的 ; ( 2 ) 举行 罢工不能违反 劳 资协议 的和平义务 , 在履行劳资协议 的过程中 , 不得举行罢工 ; ( 3 ) 罢工必须 由工会组织 , 工会会员在罢工期间 , 可以领 取罢工
此 与之进行谈判 。 企 业 职 工 委 员 会 是 设 立 在 德 国企 业 里 的组 织 , 相 当 于 我 国
的企 业 工 会 。企 业 职 工 委 员 会 由全 体 职 工 选 举 产 生 , 代表全体
入。 调解与正常的劳资谈判的 区别在于 , 调解有“ 中立人” 参与 ,
并力求使双方达成一致 。 一般有经验的前政要才有资格担任调 解人 。如果劳资谈判失败 , 也未试 图进行 调解 , 或者调解未成 功, 则可以无 限期地罢工 。 按联邦 劳动法院 的判决 , 甚至可以在

德国劳动关系的调整路径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德国劳动关系的调整路径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众所周知,德国是一个福利型工业发达国家,二战后,德国在社会市场经济原则基础之上建立起独具特色的劳资合作共决模式。

在此模式下,雇员分享部分经济权力,参与企业的管理和决策,参与决定同雇员切身利益有关的日常经济和社会问题,其权益获得了较为充分的保障。

劳动双方高度自治,国家不直接干预劳动力市场的运行,而主要是通过制定各种劳动法规,建立劳动力市场秩序,协调劳资矛盾,规范劳资双方的竞争行为。

但是这种劳动关系调整模式长期发展所形成的高工资、高福利也是造成德国就业形势持续恶化的主要原因之一。

应对德国就业形势的变化,德国劳动关系的调整路径也适时地做出相应的变革。

一、德国劳动力市场的基本状况劳动力市场是市场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关系是劳动力供求双方在劳动力市场运行机制中建立起的社会经济利益关系。

因此,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劳动力市场状况,特别是对就业状况的分析是研究劳动关系的重要基础。

自二战以来,伴随着20世纪50年代的经济高速发展、1961年~1973年的稳定中速增长和1974年以来的持续低速发展,德国的失业状况也表现为三段式。

第一阶段为1950年~ 1961年,失业率持续下降。

伴随着“经济奇迹”,失业人员不仅很快被消化掉,甚至出现了劳动力短缺的现象。

第二阶段为1961年~1973年,劳动力明显短缺,长期低失业率。

这一时期经济持续增长,劳动力需求量增大。

13年中有9年失业率低于1%,劳动力严重短缺。

但是好景不长,1973年~1974年爆发的第一次“石油危机”造成了世界经济萧条,德国的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随之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

第三阶段为1973年至今,失业率持续上升,且居高不下。

特别是进入21世纪后,德国深陷高失业率的泥潭。

2003年~2005年的失业率分别是10.3%、10.2%、11.4%,呈现逐步上升的态势。

从2006年开始,就业形势有所好转,失业率趋于下降,2006年~2008年的失业率分别是10.8%、9.0%、7.8%。

德国劳资共决制对中国建构和谐劳动关系的启示

德国劳资共决制对中国建构和谐劳动关系的启示

德国劳资共决制对中国建构和谐劳动关系的启示摘要:中国正处于经济发展转型期和社会结构重构期,社会矛盾突出,特别是劳动关系问题更是成为影响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影响因素。

二战后德国成功推行以劳资共决制为核心的经济民主化政策,使得德国尖锐的劳资矛盾得以缓和,劳资双方在社会伙伴关系中实现了德国政治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通过对德国劳资共决制建立和内容探究,以期为我国的和谐劳动关系的建构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德国;劳资关系;共决制;劳动关系和谐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1-0098-04德国是有着悠久合作主义传统的国家,二战后,推行以私有制为主体,鼓励和发展市场经济,强调个人自由和市场竞争,同时主张宏观调控和政府干预,消除市场缺陷,实行广泛的社会保障制度,以保证整个经济和社会的公平、效率、发展、稳定的社会市场经济发展模式[1]。

当前德国已是高度发达的工业化国家之一,其经济实力雄居欧洲首位,全球第四位,仅次于美中日。

德国经济实力的强大除了得益于其所成功推行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外,还源于其拥有一支高技能和高效率的劳动者队伍和劳资合作的独特的劳动关系模式,而其所特有的劳资共决制更因其规定严密、适用领域宽泛而闻名于世,为许多国家所认可和模仿。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发展和谐劳动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做了富有创建性的工作,但近年来,劳资矛盾逐渐显露,由隐性化转为公开化、外在化,显示了工人维权意识的增强和劳资关系的紧张。

本文通过对德国劳资共决制建立和内容探究,以期为我国的和谐劳动关系的建构提供有益借鉴。

一、德国劳资共决制的建立劳资共决制是指“雇员或其代表对企业或法定企业决策过程的法定参与”[2]。

劳资共决制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劳资共决是指工人直接参与企业、经济乃至其他社会领域的决策和管理的思想及制度;而狭义的共决制,仅指工人在企业的决策中拥有平等的、数量上均等的份额,即“对等共决”[3]。

德国工厂的工作制度

德国工厂的工作制度

德国工厂的工作制度一直以来都是全球关注的焦点。

德国作为欧洲经济的引擎,其工业制造业的发展离不开其独特的工作制度。

本文将从德国工厂的工作时间、休息制度、培训制度以及工作效率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一、工作时间德国工厂的工作时间采用的是“五五制”,即每天工作5小时,每周工作5天。

这种工作制度在20世纪60年代开始实施,是由德国工人阶级和左翼政党积极推动的。

他们认为,减少工时可以提高工人的生活质量,同时也能提高工作效率。

实践证明,这种工作制度确实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首先,德国工厂的短工作时间有助于提高工人的生产效率。

研究表明,长时间工作会导致工人疲劳,从而降低工作效率。

而德国工厂的短工作时间使得工人可以保持精力充沛,更加专注于工作,从而提高了生产效率。

此外,短工作时间还有助于减少加班,降低了工人的劳动强度。

其次,短工作时间有助于提高工人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当工人认为公司重视他们的福利和生活质量时,他们会更加珍惜这份工作,从而提高工作积极性。

此外,短工作时间也有助于工人更好地平衡工作与生活,提高了家庭幸福感。

二、休息制度德国工厂的休息制度非常完善,包括带薪年假、病假、产假等各种休假制度。

这些休息制度不仅保障了工人的权益,也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

首先,带薪年假制度使得工人可以得到充分的休息和恢复,避免了长时间连续工作导致的疲劳。

此外,带薪年假还有助于提高工人的工作效率。

研究表明,适当的休息可以提高工人的工作效率,降低犯错率。

其次,病假制度保障了工人在生病时的权益。

德国工厂允许工人因病请假,并在一定时间内给予工资保障。

这使得工人不必担心因病失去收入,从而更好地休息和康复。

三、培训制度德国工厂非常注重工人的培训,认为培训是提高工人素质和技能的关键。

德国有专门的技术工人培训制度,包括职业教育、在岗培训、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

首先,职业教育为工人提供了系统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培训。

德国的职业教育体系完善,涵盖了各种技术工种。

人力资源管理师考点:国外劳动关系调整模式

人力资源管理师考点:国外劳动关系调整模式

人力资源管理师考点:国外劳动关系调整模式1 以德国为代表的劳资协议自治式劳动关系调整模式德国是欧洲(大陆)劳动关系调整模式的代表,其特点是:劳动者得到很好的劳动保护,劳动法体现出工作岗位为导向的严格规范,行业(地区)对工资率进行调控,由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相对较高,劳动报酬分化较小。

劳资协议自治是德国劳动关系领域的基本制度,其中心内容就是资方整体和工会组织均能独立地存在,并通过集体谈判自行确定雇员的最低劳动报酬和工作条件,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是处理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

这种类型劳动关系,不仅使劳资双方的关系比较和谐稳定,而且使社会经济也能得以稳定发展。

在处理劳动关系过程中,联邦政府不参加具体操作,仅仅是履行制定规则、监督执法、宏观调控的职责。

在企业管理系统中,德国实行劳资平等共决制度,通过企业监事会、董事会、职工委员会三层组织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使企业职工能够通过不同组织形式参加企业管理,行使应有的权利。

例1多选题一般可将劳动关系的主要调整模式归纳为( )。

A.斗争模式B.多元放任模式C.合作模式D.统舍模式E.协约自治模式答案ABDE解析本题考查劳动关系的调整模式。

一般将劳动关系的主要调整模式归纳为以下四类:斗争模式、多元放任模式、协约自治模式、统合模式。

2 以日本为代表的家族式劳动关系调整模式日本的劳动关系调整模式是将资本主义的生存竞争力与东方传统的家族式关系结合在一起,劳动关系的基本精神是劳资利益一体论。

日本劳动关系调整机制溶入了不少具有东方传统文化色彩的手段,强调和谐的人际关系,宣传以和为贵的传统价值观,倡导集体主义合作精神和感情投资。

因此,劳动关系的和谐得到社会各方的重视,劳资矛盾和争议多以企业为单位予以解决,企业精神、企业利益成为维系劳资双方关系的基石。

在日本企业中,企业家族观念和企业团队精神为其企业文化的基本内容。

日本劳动关系号称有三大支柱:终身雇用制、年功序列工资制和企业工会。

其中的前两项实际上是与日本家族式的企业经营方式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德国工作制度是什么制度

德国工作制度是什么制度

德国工作制度是什么制度德国的工作制度是指德国在工作时间、工作方式、休假制度等方面的一套规定和习惯。

德国的工作制度具有独特性,在很多方面与其他国家有所不同。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德国的工作制度:工作时间、工作方式、休假制度、福利制度以及劳动争议处理。

一、工作时间德国的工作时间制度较为灵活,一般情况下,上班族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德国实行自由工作制,员工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习惯自主安排上班时间。

这意味着,只要员工在一个星期内完成规定的工作时间,就可以自行决定每天的工作时间。

在实际工作中,德国员工通常会选择早上早点上班,下午早点下班,以便有更多的时间陪伴家人和进行个人活动。

很多员工会选择在早上7点左右到达办公室,下午3点到3点半左右下班。

此外,德国的大学生和自由职业者的作息时间相对无规律,因为他们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可以根据个人项目和工作进度自由安排。

二、工作方式德国的工作方式注重效率和质量,强调工作与生活的平衡。

德国员工在工作中注重团队合作,尊重他人的工作习惯和个性,同时也期望得到他人的尊重。

德国企业鼓励员工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决策,使得员工具有归属感和成就感。

在德国,工作效率的提高并不意味着要加班加点。

德国人认为,工作效率的提高应该体现在单位时间内完成更多的工作,而不是通过延长工作时间来实现。

因此,德国企业普遍实行短时工作制,员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就可以下班。

这种工作方式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有利于员工的身心健康。

三、休假制度德国的休假制度非常完善,员工可以享受多种类型的休假。

其中包括公共假期、年假、病假、产假、陪产假等。

德国法律规定,员工每年有权享受至少24天的带薪年假。

此外,德国员工在生育孩子期间可以享受长达三年的产假,其中前一年为全额工资,后两年为最低工资的75%。

这些休假制度保障了员工的权益,使得他们在工作之余可以充分休息和放松。

四、福利制度德国的福利制度非常完善,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浅谈德国劳动法中的解雇保护制度

浅谈德国劳动法中的解雇保护制度

浅谈德国劳动法中的解雇保护制度刘扬摘要自工业革命以来,机器化大生产代替手工作坊,近代严格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开始出现。

劳动关系在一开始,受传统意义上的私法的调整,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

但是随着工业的发展,劳动者对国民经济的贡献日益突出,无论在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雇员与雇主(或称为工人与工厂)之间的关系都成为最主要的社会关系。

如何恰当处理这对关系,事关社会稳定与国家经济发展。

纵观各国劳动法的发展历史,无不是一个引入公法调整、限制意思自治的过程。

德国劳动法虽未能成典,但相关法律、法条却几近完备,可为我国立法与法学研究提供参考。

本文通过比较法,对比中、德两国解雇保护制度的异同,简述德国解雇保护制度对其劳动关系、社会发展的影响及其发展趋势,旨在为劳动法学研究作出贡献。

关键词预告解雇非预告解雇《解雇保护法》《劳动合同法》一、德国解雇保护制度与中国解雇保护制度的区别(一)德国解雇保护制度的基本内容解雇,顾名思义,指的是在劳动关系中,雇主一方基于单方意思表示,通知雇员结束劳动关系的行为,其本质为继续合同的终止。

所以,在法律权利类别中,应当归为形成权。

由于劳动法具有社会性,因此解雇不能仅以传统的合同法规制,其“单方面性”必然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

在德国,根据是否需要遵循一定的期限,可将解雇分为预告解约和非预告解约。

民法典第622条和第626条分别就预告解约的期限和非预约解约的成立条件、行使时效作了详细的规定。

以此为基础,可将解雇保护制度分为解雇前保护机制、解雇中保护机制与解雇后保护机制三类。

这些机制大部分规定在《解雇保护法》之中,同时还散见于《母亲保护法》《联邦教育补助金法》《职业培训法》《劳动岗位保护》《企业组织法》等。

1.解雇前保护机制。

所谓解雇前的保护机制,主要是通过立法措施对解雇中可能出现的非法解雇雇员的情况进行规制。

法律所具有的指引作用,使得雇主在解雇雇员时需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否则会因实体性或程序性问题而导致解雇无效。

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关于分工的阐述简答题

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关于分工的阐述简答题

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关于分工的阐述简答题德意志意识形态是包含了德国第二帝国时期以及后来李斯特、威廉·维特等学者对经济、政治、社会问题的研究所形成的一系列理论观点。

其中对于分工的阐述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首先,德国历史上的工业化进程相对较晚,正是由于这一点,德国的学者们在对恩格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阐释上,在“分工”的概念上有了自己的思考和指导性意见。

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分工是指在特定的社会制度下,由社会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根据各自的功能划分出最细微的、具有重复性的、单一性的劳动岗位,使生产过程变得高度协调、高效和高产能。

然而,德国学者认为分工不仅是生产的一种技术流程,同时它具有非常重大的社会和政治意义。

其次,德国学者们认为分工是社会产生等级制度的一种基础,所以分工也成了由个人到社会的意识形态基础。

也就是说,人类在历史上工具的发展和生产力的提高,推动着大规模分工的产生,分工的加剧又反过来加速着社会的等级分化,从而产生不同的阶级,最终形成资本主义社会。

在这个过程中,分工的作用不仅在于优化生产工序,而且在于划分社会、激发与束缚工人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力,进而推动社会向前发展。

第三,诸如李斯特、威廉·维特等学者在他们研究贸易和产业化的过程中,也给出了对分工的新的解释。

他们认为分工是经济发展的基础,具体体现为:1)通过分工,各自从事专门的生产活动,集中精力做一件事,形成了生产的专业化;2)由于分工的引入,生产效率大大提高,经济也获得了更快的发展;3)分工在一定程度上还调节了经济内部关系,趋向使得更加合理化和合法化。

最后,德国学者们认为,分工也并不是一个纯粹的技术问题,而涉及到政治、社会、教育等方方面面。

分工不仅体现生产技术发展的水平,而且是社会分化的反映,是活跃社会生命的表现,是彰显个人追求自身价值实现的过程。

而且,分工也不是一个一成不变的现象,而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科技水平等各种方面的发展不断调整和更新。

论德意志帝国政府对劳工问题的调节

论德意志帝国政府对劳工问题的调节
德国的高速工业化 、城市化对社会发展产生的影响是双重的 :一方面 ,德国在大约 30年的时间内 ,
收稿日期 : 2009 - 06 - 02 基金项目 : 2009年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社会转型时期德意志帝国政府对劳工问题的调节 ” (2009 sk232)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丁超 ,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研究生 ,导师为邢来顺教授 ;阜阳师范学院社会发展学院讲师 ,研 究方向为欧洲近现代史 。
严峻的劳工问题导致工人运动风起云涌地展开 。工人运动的日渐高涨 ,工人阶级政党的出现 ,引起 了帝国统治者极度恐慌 ,它迫使这个国家的统治者最后不得不进行一场新的社会组织化转型 。
二 、德意志帝国政府对劳工问题的调节
德意志帝国政府采取“皮鞭 ”加“蜜糕 ”、主动调节与公开弹压相结合的政策调节劳工问题 。在声势 浩大的工人运动面前 ,无论是俾斯麦还是威廉二世 ,都不得不弱化甚至废止弹压政策 ,广泛推行有利于 劳工状况改善的政策 ,进而形成比较系统的劳工问题调节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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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由参保工人承担 , 1 /3由雇主支付 。① 1884年 7月 ,帝国议会通过了“意外事故保险法 ”。该法颁布 后 ,适用范围不断扩大 ,凡因正常工作而受到意外伤害 、失去工作能力 3 天以上或死亡者 ,都应得到赔 偿 。赔偿包括免费的医疗保护和现金抚恤 。终身残废者的抚恤金额为其平均年收入的 2 /3,死者丧葬 费为其年收入的 1 /15,另加总额不超过死者年收入 60%的赡养费 。② 1889年 6月的“老年与残废保险 法 ”规定 :凡年龄在 16岁以上以工资为生者必须入保 ,入保者享有以下权益 :成为永久残废者或丧失工 作能力 2 /3以上者 ,每年给予残废赡养费 ;年满 70岁者每年给予老年赡养费 。“投保费由雇主和工人各 支付一半 ,国家对投保人每人投放 50马克的帝国津贴 ”。③

基尔特制度

基尔特制度

基尔特制度基尔特制度是德国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纳粹党)在1933年至1945年间推行的一套社会和经济政策体系,以纳粹党领袖阿道夫·希特勒的经济部长、国民经济总管理部部长弗朗茨·冯·帕彭为主要设计者。

该制度的目标是恢复德国国家的经济稳定,提高国内生产力,为战争做准备,实现纳粹党的目标,建立以德国为核心的新秩序。

基尔特制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实现其目标。

首先,他们实施了国家主导的计划经济,通过国有化和国家监管来控制并发展德国的经济。

他们将某些重要行业和企业转为国有,通过国家指导和干预来调整经济结构,并制定了五年计划以提高生产力。

其次,基尔特制度还实现了德国经济的自给自足。

他们采取了一系列贸易限制措施,限制了进口,并鼓励国内生产,尤其是农业和矿产资源。

这种政策导致了德国经济的相对独立,但也使德国在战争爆发后难以获取必要的原材料和食品。

此外,该制度还强调了劳动力的优化利用和调控。

帕彭在德国国家经济总管理部下建立了劳动力供应监控机构,管理和分配所有劳动力资源。

他们实行了全员就业政策,通过发展基础建设、军事工业等方式,为所有成年男性提供工作。

同时还推出了劳动力管理系统,对劳动者进行分类,根据不同的职业和能力分配工作岗位。

然而,基尔特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虽然他们通过国家干预和计划经济恢复了德国的经济稳定,但也加大了财政赤字和通货膨胀的压力。

其次,制度限制了个人的自由和独立,剥夺了劳工的权益,加强了国家对社会的控制。

最终,基尔特制度以失败告终。

随着二战的爆发,德国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在1945年被盟军击败,并正式解散。

基尔特制度也成为历史的一部分,被视为纳粹时期的象征。

然而,尽管基尔特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和争议,不可否认的是,它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了德国的经济稳定和就业机会,对某些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这种繁荣是以迫害和剥夺人权为代价的,也是建立在对其他国家侵略的基础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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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国政府还加强劳工保护的立法 。1878年 ,“工商业法规补充条例 ”规定禁止妇女和儿童从事有害 健康的劳动 。1890年 3月 ,德皇威廉二世专门在柏林发起了第一届国际劳工保护会议 。此后 ,帝国议 会相继通过了“关于工商管理条例修正案 ”和“劳资纠纷法庭法 ”,前者对童工 、女工的工作时间 、工作条 件加以限定 ,后者决定建立由劳资双方代表参加的法庭 ,仲裁劳资纠纷 。⑤ 1903 年 3 月 ,帝国议会通过 “童工法 ”,同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劳工工作介绍所 。⑥
社会保险法颁布后 ,在运作的过程中不断加以修订 、拓展 、补充 ,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社会保险机制 。 1900年 ,意外事故保险法“将因工伤事故丧失劳动能力工人的养老金从其年收入的 2 /3提高为 3 /4”;同 年 ,养老保险法也作了新的规定 :“凡支付了 24年投保费并年满 60周岁的投保人可以享受养老保险金 , 而以前必须支付 30年投保费 ”; 1903年 ,疾病保险法开始对工人家属承担医疗义务 ,并规定将病人无法 工作两天后支付给他的每日 2马克保险费的有效期由过去的 13周延长到 26周 。④ 1910年 ,帝国政府 将所实行的各种保险法汇集成“帝国保险法典 ”。1911 年 ,帝国政府专门设立社会保险管理和监督机 构 ,加强对社会保险法实施的监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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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由参保工人承担 , 1 /3由雇主支付 。① 1884年 7月 ,帝国议会通过了“意外事故保险法 ”。该法颁布 后 ,适用范围不断扩大 ,凡因正常工作而受到意外伤害 、失去工作能力 3 天以上或死亡者 ,都应得到赔 偿 。赔偿包括免费的医疗保护和现金抚恤 。终身残废者的抚恤金额为其平均年收入的 2 /3,死者丧葬 费为其年收入的 1 /15,另加总额不超过死者年收入 60%的赡养费 。② 1889年 6月的“老年与残废保险 法 ”规定 :凡年龄在 16岁以上以工资为生者必须入保 ,入保者享有以下权益 :成为永久残废者或丧失工 作能力 2 /3以上者 ,每年给予残废赡养费 ;年满 70岁者每年给予老年赡养费 。“投保费由雇主和工人各 支付一半 ,国家对投保人每人投放 50马克的帝国津贴 ”。③
一 、德意志帝国时期快速工业化进程中的劳工问题
19世纪 70年代以后 ,德国彻底完成了以农业为主体的经济形态向以工业为主体的经济形态的转 变 ,迅速驶上经济发展的快车道 。伴随着快速的工业化进程 ,德意志帝国的人口迅速增加 ,农村人口和 城镇人口的比例也发生了逆转性变化 ,出现急剧城市化的发展趋势 。
(二 )改善城市居住环境 帝国政府从解决快速城市化带来的住房问题入手 ,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劳工阶层的城市居住环境 。 1891年帝国政府颁布的“征用法 ”规定 ,“政府鼓励城市各社区通过购买征用土地 ,转租给建筑合作社用 于住房建设 ”,“各地在进行住房建设时 ,必须积极考虑劳工住房 ”。⑦ 这样一来 ,各邦城市当局及社区通 过大量征用土地的方式 ,购进充足的建房用地 ,直接转赁给建筑商 ,解决建房用地问题 。为解决建房资 金问题 , 1901年后 ,帝国政府每年投入建造工人住房的资金达 400 - 500万马克 。“从 19世纪 90 年代 到 1914年止 ,用于建造工人住宅而通过官方渠道和公共建筑住宅合作社投入的资金达 5 亿马克左 右 ”。⑧ 政府还采取为建筑协会贷款的方式 ,促进建房贷款 ,解决建房中的资金问题 。帝国政府通过设 立专门管理城市卫生的机构 、强化和拓展公共医疗体系 、加强对生活垃圾的处理与污水排放的管理 、重 视公园与娱乐场地的建设工作等措施加强城市居住环境的管理工作 ,改变劳工居住区的拥挤脏乱状态 。 1876年 ,帝国卫生保健委员会成立 ,协助帝国内政部长处理公共卫生保健事务 。各邦卫生保健事务由 内政部长或教会 、教育 、医药事务局处理 ,地方市政当局要求组成协调公共卫生保健法实施的专门委员 会 。19世纪末期 ,公共医院实际上几乎成为穷苦病人的专用医院 。社会保险立法通过后 ,向工人提供 医疗服务的需求增加 ,公立医院得到大规模扩建 。1885 年 ,“疾病保险法 ”生效不久 ,德国公立医院为 1706家 ,能提供病床 75 000张 , 1907年 ,公立医院的数目增至 2222家 ,提供病床 138 000张 。病床与人 口的比率从 1885年的 1∶616,增至 1907年的 1∶450。1900年 6月 30日 ,帝国法律规定 ,社区医院必须 对一些类型的传染病病人提供隔离和治疗 。对于生活垃圾的处理 ,帝国各市政当局基本上都采取了集
2010年 3月 第 2 期 Co lle c te d P ap e rs o f H is to ry S tud ie s
·专题研究 ·
M ar. , 2010 No. 2
论德意志帝国政府对劳工问题的调节
丁 超
(华中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9)
劳工阶层生存状况的恶化 ,使得妇女经常被迫到工厂做工 ,她们劳动时间通常很长 ,有的甚至从事 危险行业工作 。艰难的生活条件促使使用童工的现象也较为普遍 ,儿童一般到 8岁开始做工 ,工时可长 达 14小时 ,星期天和节假日也不例外 。孩子们的健康状况和文化程度 ———他们在劳动之余没有时间上 学 ———也就可想而知了 。⑧这样一来 ,劳工教育也就得不到保障 ,这与工业化进程中社会发展对高素质 劳动力的要求产生了矛盾 。
严峻的劳工问题导致工人运动风起云涌地展开 。工人运动的日渐高涨 ,工人阶级政党的出现 ,引起 了帝国统治者极度恐慌 ,它迫使这个国家的统治者最后不得不进行一场新的社会组织化转型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二 、德意志帝国政府对劳工问题的调节
德意志帝国政府采取“皮鞭 ”加“蜜糕 ”、主动调节与公开弹压相结合的政策调节劳工问题 。在声势 浩大的工人运动面前 ,无论是俾斯麦还是威廉二世 ,都不得不弱化甚至废止弹压政策 ,广泛推行有利于 劳工状况改善的政策 ,进而形成比较系统的劳工问题调节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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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速完成工业化 ,将一个以农业为主的落后国家转变为一个现代技术领先的高效率工业国家 ;另一方 面 ,在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急剧转型的过程中 ,社会内部各要素未必都能适应这种高速度 , 有时甚至出现严重脱节的现象 ,使得“19 世纪 80 年代的德国面临比 19 世纪 60 年代更严峻的社会问 题 ”。① 而严峻的社会问题又集中表现为劳工问题 。
(一 ) 构建社会保障机制 俾斯麦执政时期颁布的三项社会保险法构成德国社会保障机制的主要方面 。1883年 6月 ,“疾病 保险法 ”的通过 ,使得矿山 、采石 、工厂以及每年收入在 2000马克以下的工人 ,遇到疾病时 ,从第一天起 到第 13周结束为止 ,享受免费医疗 ,失去工作时可领取疾病补贴 ,必要时可免费住院治疗 。保险费用的
摘 要 :德意志帝国时期 ,快速工业化进程使得劳工问题日渐突出 ,德意志帝国政府采取“立法 ”与“行 政 ”手段对劳工问题进行了全面调节 ,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劳工问题调节机制 。德意志帝国对劳工问题的调 节 ,缓解了社会矛盾 ,对德国经济 、政治 、社会的整体协调发展产生了持久而深刻的影响 。
关键词 :德意志帝国 ;劳工问题 ;社会调节 ;社会整体发展
城市人口的急剧增加 ,与城市容纳能力的相对滞后形成了矛盾 。1870年后 ,由于大工业的不断增 长 ,住房短缺问题非常严重 。在柏林 ,“一套‘合租房 ’的平均居住人口从 1880年的 60. 7人增长到 1885 年的 66人 。1880年的统计数据显示 ,分租现象非常普遍 , 7. 1%的住户接纳临时住宿者 , 15. 3%的住户 与临时住宿者住在一起 ”。⑦ 住房的严重拥挤状态 ,使劳工阶层的健康状况根本无法保障 。
19世纪末 20世纪初是世界历史发展进程中一个重要的社会转型期 ,也是社会问题 、社会矛盾的多 发期 。就这一时期的德意志帝国而言 ,工业化进程迅猛 ,经济快速增长 ,社会急剧转型 ,以“劳工问题 ” 为集中体现的社会问题尤为突出 。出于维护帝国统治的政治本能 ,德意志帝国政府在劳工问题调节方 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对德国以后历史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很大程度上讲 ,正是由于德意志帝国政 府充分调动和发挥政府的社会职能 ,对以劳工问题为代表的诸多社会问题进行了“社会调控 ”,才保证 了帝国的异军突起 ,保证了帝国工业化的顺利实现 ,从而保证了德意志帝国迅速成为欧洲头号资本主义 强国 。关注德意志帝国政府对劳工问题的调节 ,对于弄清楚德国 19、20世纪之交的发展轨迹有着非常 重要的个案意义 。同时 ,由于德国在资本主义世界的典型代表性 ,它对于我们系统 、科学地认识资本主 义发展轨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此 ,文章选取“社会转型时期德意志帝国政府对劳工问题的调节 ” 为切入点 ,试图对 19世纪末 20世纪初处于重要社会转型期的德意志帝国历史进行考察和审视 ,探讨德 意志帝国政府社会调控与德国经济社会整体发展的内在联系 。
①W. O. Henderson, The R ise of Germ an Industria l Pow er 1834 - 1914, Berkeley and Los Angeles: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75, p. 229.
②[德 ]迪特尔 ·拉夫 :《德意志史 》,波恩 Inter Natione1987年中文版 ,第 107页 。 ③[德 ]洛塔尔 ·贝托尔特等主编 ,葛斯等译 :《德国工人运动大事记 》第一卷 ,人民出版社 1983年版 , 第 125页 。 ④[德 ]维纳 ·洛赫著 , 北京大学历史系世界近现代史教研室译 :《德国史 》中册 ,三联书店 1976年版 , 第 441页 。 ⑤Jürgen M irow, Gesch ich te des deu tschen V olkes, Gensbach, 1990, S. 676. ⑥[苏 ]波梁斯基著 ,郭吴新等译 :《外国经济史 ·资本主义时代 》, 三联书店 1963年版 , 第 390页 。 ⑦W illiam Simp son, The S econd R eich ( Germ any 1871 - 1918) ,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5, p. 21. ⑧[德 ]迪特尔 ·拉夫 :《德意志史 》,第 108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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