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石柱县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6月27日石柱县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调整优化全县煤炭产业结构,淘汰煤炭落后生产能力,推动煤炭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13〕17号)、市财政局和市煤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整顿关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3〕278号)、市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十二五”后三年全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渝煤整关办〔2013〕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等手段,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调整煤炭产业结构,减少小煤矿数量,提升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促进全县煤炭产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年底,全县完成整顿关闭煤矿1个。
三、组织机构县政府成立由县委常委、县政府党组成员林翔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县政府金融办副主任谭海波和县煤管局局长马培宇任副组长,县国土房管局、县工商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安监局、县监察局、县信访办、县供电公司、关闭煤矿辖区乡镇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县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煤矿关闭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我县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关于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为做好我区煤矿整顿关闭和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确保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产煤乡镇要成立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有关应急预案,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认真落实区政府下达的煤矿整顿关闭任务。
各产煤乡镇要对列入2007年度计划关闭矿井加大检查力度,对存在安全隐患,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一律予以关闭;对存在掠夺性、破坏性生产的矿井,一律停止生产,予以关闭;在关闭前发生死亡事故的矿井,立即予以关闭。
二、各煤矿企业要做好采矿范围内计划关闭矿井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因管理不到位造成事故的矿井,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该煤矿企业要停产整顿,停产整顿期限至少3个月。
三、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加大对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滥采乱挖煤炭资源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2007年度计划关闭矿井超层越界开采严重的,一律停止采矿活动,并依法提请区政府予以关闭。
四、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的行业管理,要加大对2007年度计划关闭矿井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对经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依法提请区政府予以关闭。
五、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加强对2007年度计划关闭矿井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一律按有关规定予以高限处罚;对2007年度计划关闭矿井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停止生产活动,并依法提请区政府予以关闭。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
第 五十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 门、 公安机关 、 商行政管理 工 部门的工作人 员, 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 管理 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
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 ,构成犯罪的 ,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 罪 的 ,依 法 给 予行 政 处 分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国防科技 工业 主管部 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并处 5 万元以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 自2 0 年 9 1 起 施行。1 8 年 1 06 月 日 94 月6日
国务院发布 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民用爆 炸物 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 监管总 局等部 门
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 关闭工作意见 的通 知
国办发[0 68 2 0 ] 2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 安 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 、发展改革委、公安部 、监察部 、财政部、劳 动保障 部、国土 资源部 、国资委 、工商总局 、电监会、全 国总 工 会 《 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 闭工作的意 见》 已经国务院 同意 ,现转发 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
处罚:
( 违反安全管理制度 , 一) 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 、 被盗、 被抢的,
( )民用爆炸物 品丢失、被盗、被抢 ,未按照规定 向当地公安 二 机关报 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 ( 三)转 让、出借、转借、抵押 、赠送 民用爆炸物 品的。
第 四十八条 违 反本条例规定 , 从事爆破 作业 的单位有 下列情 形 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 ,处 1 0万元以
第五 十四条 民用爆炸 物品生产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有关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3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有关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3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了规范我省矿产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做好矿产资源整合方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制订和报送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编制全省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并将煤炭资源整合纳入全省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
各市州要按《通知》要求,认真编制本地区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产煤地区要重点突出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兼顾其他矿产资源整合工作,资源整合实施方案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应包括整合矿区矿产资源概况、已有矿业权设置情况、整合后拟设置矿业权方案、整合工作进度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二、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制定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6〕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要求,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煤管局牵头,负责制(修)订和落实全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
各产煤市州要结合资源整合工作实际和国家确定的16种关闭煤矿的类型,制(修)订本市州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年规划应包括各阶段的目标任务,特别是要明确第三阶段(2007年7月-2008年6月)的关井目标任务。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煤矿整顿关闭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煤矿整顿关闭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2.09•【文号】安委办字[2005]55号•【施行日期】2005.1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煤矿整顿关闭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安委办字[2005]55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吸取内蒙古乌海“11·11”煤矿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报》(安委字[2005]2号,以下简称《通报》)要求,针对当前煤矿整顿关闭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停产整顿矿井验收时限根据《紧急通知》的规定,所有停产整顿矿井必须于2005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验收工作。
凡没有完成整改、没有提出验收申请及验收不合格的矿井,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对验收合格的停产整顿矿井,证照齐全的,发还有关证照;证照不全的,煤矿企业应向有关部门提出办证申请。
煤矿企业取得各种证照后,要在制定复产方案和安全措施后方可恢复生产。
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验收最后时限不得超过2005年12月31日。
二、停产整顿矿井申办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限对停产整顿矿井申请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最后接受期限,省级人民政府或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以下简称颁发管理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不得超过2005年12月31日;2006年1月1日起,颁发管理机关不得受理停产整顿矿井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办证申请。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05•【字号】鹤政办发[2007]86号•【施行日期】2007.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办发〔2007〕8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鹤岗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为了深入落实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争取用三年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的工作目标和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82号文件的通知》(黑政办发〔2006〕6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实际出发、依法行政,深化煤矿整顿、打击非法生产、淘汰落后能力、规范资源整合、促进结构调整。
坚决遏止煤矿重特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二、整顿关闭工作目标按照国家、省政府确定的煤矿整顿关闭标准,坚决依法关闭不合格矿井,通过整顿关闭、资源整合,减少矿井数量、提高矿井规模、增强矿井安全防范能力,从根本上解决煤矿事故多发的问题,实现安全生产的目标。
我市煤矿到2008年底减少10处,使煤矿数量控制在100处左右。
三、整顿关闭工作任务(一)确定煤矿整顿关闭的重点根据国家确定的关闭类型和省政府确定的关闭重点,结合我市煤矿实际,确定以下整顿关闭重点: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而擅自从事生产的矿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整顿关闭煤矿矿井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整顿关闭煤矿矿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01•【字号】晋政办发[2006]70号•【施行日期】200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整顿关闭煤矿矿井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7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关闭煤矿矿井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整顿关闭煤矿矿井工作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闭煤矿矿井目标及任务(一)总体目标和要求“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破坏资源和环境的煤矿”是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内容,是提高我省煤炭产业集中度、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的迫切需要和战略举措。
为了如期实现国务院确定的“争取用三年左右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的目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都要按照《通知》要求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部署,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认真研究、深入分析整顿关闭煤矿矿井的有关问题,确定关闭重点和目标,建立小煤矿退出的有效机制,制定相关的经济政策和配套措施,把关闭矿井工作做实做好。
按照国务院部署及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到2010年底,我省煤矿总数要压减到2500个。
今后,全省各地整顿关闭煤矿矿井工作都要按照这一既定目标安排部署,确保完成关井任务。
(二)阶段任务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把整顿关闭煤矿矿井工作划分为三个阶段,并下达了各阶段的关井任务指标,我省整顿关闭煤矿矿井工作要按照这一部署组织实施:第一阶段(2005年7月~2006年6月),全省已关闭煤矿矿井1156座,完成上级控制指标。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溪市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工作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溪市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7•【字号】本政发[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溪市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工作的通知(本政发[2007]1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去年以来,各产煤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总体部署,集中开展了对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的关闭工作,共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19处,取得了一定成果。
但是,我市煤矿数量多、规模小、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和环境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改善;一些煤矿非法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行为仍然屡禁不止;一些地方违法违规生产等问题还比较突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精神及国家煤矿整顿关闭督察组来我市督察提出的要求,进一步做好煤矿关闭工作,市政府现将煤矿关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煤矿关闭工作的目标和任务(一)煤矿关闭工作目标:到2007年底,煤炭开采秩序明显好转,非法生产行为得到有效制止,煤矿事故有较大幅度下降,重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煤矿基本实现正规开采,安全设施得到较大改善,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技术素质有较大提高;煤矿数量大幅度减少,到2007年底力争控制在70处左右,到2008年底力争控制在60处左右。
(二)煤矿关闭工作主要任务: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超层越界开采的煤矿;限期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煤矿。
二、关闭煤矿的类型按照国办发〔2006〕82号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煤炭产业政策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应予以关闭:(一)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31•【字号】川办发[2006]44号•【施行日期】2006.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6]44号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2005年以来,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省级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部署,扎实工作,到今年6月底,圆满完成了国家下达我省第一阶段的关闭矿井任务。
省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制定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6]19号)精神和要求制订并上报了我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3年规划。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更加明确的政策规定和更加清晰的部门职责。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6]82号文件精神,按照“政府统一组织、落实市县责任、部门联合执法、严格目标考核”的总体原则,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整顿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及不符合国家煤炭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煤矿,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是为实现国务院确定的“争取用三年左右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的目标和贯彻落实“十一五”规划纲要,调整和优化煤炭产业结构,提高煤炭生产力发展水平,保障煤炭工业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减少煤矿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迫切需要。
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要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广泛宣传,把思想认识和实际行动统一到国办发[2006]82号文件精神上来,克服畏难、厌战情绪,切实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抓实抓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1.06.13•【文号】国办发明电[2001]25号•【施行日期】2001.06.1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1〕25号二00一年六月十三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今年以来,各地人民政府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察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今年1至4月,共发生重大、特大事故118起,死亡891人。
在这些重大、特大事故中,乡镇煤矿和国有煤矿矿办小井的事故占绝大多数。
为遏制煤矿事故多发的势头,扭转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务院决定,立即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以下简称矿办小井),所有乡镇煤矿(含国有煤矿以外的各类小煤矿,下同)一律停产整顿。
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所有矿办小井立即停止生产,并于2001年6月30日以前予以关闭,关闭任务重的山西、吉林、黑龙江省也必须在2001年9月底前将本省的矿办小井全部关闭。
二、国有煤矿要对各自的矿办小井严格清理,制定切实有效的关闭措施,积极稳妥地做好关闭的各项工作,确保矿区稳定。
凡与个人联营或者实行个体承包的,要立即解除联营合同或承包合同。
凡国有煤矿经营者和政府公职人员在矿办小井参股入股的,要立即退出,并进行清理;违法违纪的,一律依法予以查处。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国所有乡镇煤矿,一律停产整顿。
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煤炭、国土资源、安全监管、工商等有关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一起组成检查组进行检查和认定,根据检查认定情况,分别采取以下措施:(一)凡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一律予以关闭;(二)凡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四种证件不全的,以及生产高硫高灰煤炭的,一律予以关闭;(三)凡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予以关闭:1.独眼井;2.矿井没有采用机械通风的;3.没有合理排水系统的;4.没有使用专用防爆电气设备的;5.没有使用矿井人员升降专用容器的;6.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完善的监测手段和措施的;7.不符合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的。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
发[06 8 号 ) 20 ]2 精神 , 实现国务院确定 的“ 争取用
三年 左右 时 间 , 决 小 煤 矿 问 题 ” 目标 , 一 步 解 的 进 做好 全省 煤矿 整 顿 关 闭工 作 , 省 政 府 同 意 , 出 经 提
展, 是实现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 是减
管理水平 、 安全装备和从业人员素质有较大提高 ,
少煤矿事故 、 保护人 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 促进安 开采方式科学合理 , 采区回采率达到国家要求。 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的迫切需要。为认 真贯彻落 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 加大煤矿整 实《 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 门关于 顿关闭和资源整合工作力度 , 依法取缔非法开采 ,
其中: 属于煤与瓦斯突出、 害威胁严重的必须在 要立即责令停止建设 , 水 符合规定的可以纳入煤炭资 20 06年底前关闭, 其它矿井必须在 20 年年底前 源整合范围, 07 重新规划和审批( 核准) 。 关闭; 五 、 断 完善煤 矿整 顿关 闭工 作联 合执法 机制 不
以前 关闭 生 产 能 力 3万 Ⅱ/ 及 以 下 矿 井 ; 十一 屯年 “ 五 ” 间不 再批 准 ( 准 )o万 吨/ 以下 的煤 矿新 期 核 3 年 下 作业人 员 进行 安全 教 育 和 培训 或者 特 种作 业人 员 无证 上 岗的 ; 建项 目; 明确各产煤设 区市 、 ( 区) 2 1 县 市、 到 00年 ( 不同采矿权人 , 九) 其被许 可的采矿范围在 底 的保 留矿 井数量 。到 20 0 8年底 实现煤 炭 开采 秩 垂直方 向上 相互 重叠 且影 响安 全生产 的 , 只保 留一 序 显著好 转 ; 无证 开采 和超 层越 界开 采等违 法行 为 个 矿 井 , 它关 闭 ; 其 得 到有 效遏 制 ; 矿 安 全 状 况 持续 好 转 ; 省 煤 矿 煤 全 ( ) 十 在大 型煤 炭矿 区范 围 内或 国有 煤 矿矿 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03•【字号】渝办发[2005]247号•【施行日期】2005.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5]247号)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精神,促进我市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方案》(渝办发〔2005〕217号),向全市部署了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条件和非法煤矿的工作。
最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召开专门会议布置了今年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确定了全国关闭4000个以上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煤矿的工作目标。
为了切实搞好我市煤矿的整顿关闭工作,确保上级下达任务的完成,进一步促进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全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三日全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为了扎实做好2005年我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确保整顿关闭工作取得成效,结合市政府年初部署的煤矿整顿验收(一打两整顿)工作,特制定全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整顿验收,全市2005年拟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煤矿232个。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严格标准,依法关闭原则;(二)坚持以关促整(合),先关后整(合)的原则;(三)鼓励以大并小,以优并差的原则。
三、工作职责整顿关闭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顿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负责日常事务;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是整顿关闭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各项措施,确保关闭煤矿任务的完成。
关于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1118号)
关于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1118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煤炭行业结构调整,转变煤炭发展方式,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继续深入推进煤矿整顿关闭、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结构调整、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的有效途径,也是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措施。
当前,我国煤炭工业长期粗放发展积累的矛盾仍很突出,小煤矿数量多,生产力水平低,安全事故频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严重。
各地区、各单位要把淘汰煤炭落后产能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煤炭发展方式和推进节能减排的一项重要任务,把思想统一到国发〔2010〕7号、国发〔2010〕12号和国办发〔2010〕15号等文件精神上来,进一步增强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坚定信心,扎实工作,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产业政策、破坏和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小煤矿。
二、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煤矿整顿关闭、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近年来,各产煤地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关于下达“十一五”后三年关闭小煤矿计划的通知》(发改能源〔2008〕2624号)要求,较好地完成了2008、2009年煤矿整顿关闭任务,为实现“十一五”期间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产业政策、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小煤矿8000处、淘汰落后产能2亿吨的目标奠定了良好基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10]6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10]6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加快我区煤炭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提升煤矿本质安全及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落实小煤矿整顿关闭任务,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等14部委《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监〔2009〕157号)、国土资源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精神,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和目标(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加快煤炭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升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加快煤矿规模化和现代化建设,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思路:提高门槛、严格准入,打击非法、淘汰落后,资源整合、提升能力,明确责任、严格监管。
(三)工作目标:通过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将现有小煤矿淘汰关闭一批、资源整合一批、扩能改造一批。
到今年底全区单井产能在10万吨/年及以下的小煤矿全部关闭。
保留的煤矿全部采用正规采煤方法,机械化、半机械化程度和回采率达到国家规定。
全区所有生产煤矿必须“六证”齐全,施工的煤矿有采矿证、工商营业执照和核准(批准)手续。
二、加强煤炭资源管理,加大关闭小煤矿力度(四)加强煤炭资源开采管理,从现在开始停止向30万吨/年以下资源枯竭的小煤矿新增资源。
继续保持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无证开采、盗采、以采代探和超层越界等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对超层越界拒不退回的煤矿要坚决予以关闭。
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鄂办文[2006]20号
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正文:---------------------------------------------------------------------------------------------------------------------------------------------------- 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鄂办文[2006]20号2006年3月23日)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煤炭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切实抓好全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一)控制和减少煤矿数量。
统筹规划,调整布局,提高规模,到2008年底,全省煤矿总量控制在500家以内。
(二)改善煤矿安全生产条件。
所有从事煤矿生产的企业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合法证照,提高办矿安全水平,到2008年底,全省60%以上煤矿实现安全质量标准化。
(三)打击非法煤矿和煤矿的违法生产行为。
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及按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关闭的矿井,坚决打击非法煤矿和煤矿的违法生产行为。
(四)预防煤矿各类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力争“十一五”期间,我省煤矿不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百万吨死亡率、死亡人数年均下降5%。
二、工作重点(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必须予以关闭:1、无证或法定证照不全的;2、威胁村庄、重要建筑设施安全的;3、地质灾害区域内的;4、布局不合理、矿界内资源已枯竭的;5、不具备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未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6、经停产整顿验收不合格的;7、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告关闭的;8、煤矿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擅自施工,发生死亡事故的;9、以探矿、开采其他矿种等名义生产煤炭的;10、越层越界开采没有立即退回矿界内进行永久性密闭的;11、关闭后死灰复燃的;12、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关闭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12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
国务 院办 公厅 要 求各 产 煤 省 ( 、 升 ) 民 区 丁人
安 监局 、发 展 改 革委 、公 安 部 、监 察 部 、财 政 政 府 要加 强对 煤 矿 整顿关 闭工 作 的统 一 领 导 , 部 、劳 动保 障 部 、国土 资源 部 、国资委 、¨ 商 组 织 研究 制订 本 地 区煤 矿 整顿 关 闭 的工 作 日标 r 总局 、电监会 、全 总 . 会 l T = 2部委 《 于进 一 关 和主要 任务 ,提 出到 2 1 允 许保 留的小 煤矿 00年 步 做 好煤 矿 整顿 关 闭 工作 的 意 见 》 ( 下 简 称 数 量 限制 日标 。要按 照 调 整和 优 化煤 炭 产 业结 以 《 见》) 意 ,要 求 各 关 地 区 和 部 门认 真 贯 彻 构 、实现 煤 炭工 业 可持 续发 展 的要求 ,根 据 国 执 行 ,并要 求 进 一 步提 高 对煤 矿 整 顿关 闭 1 作 家 法 律 、法 规 和政 策规 定 ,结 合 实 际研 究 建 赢 晕 要性 的认 识 ,把思 想 统 一 到党 中央 、国务 院 小 煤 矿退 出的有 效 机制 ,并 制定 相 关 的经 济 政 的 相关 决 策 和工 作部 署 }来 ,坚 定 信 心 ,加 大 策 和 配 套措 施 。要 综合 采 取法 律 、经 济和 必 要 力 度 ,切 实抓 好煤 矿 整顿 _ 闭: 。 炎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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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1 部委关 于进一步做好 煤矿 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 2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1 部委 2 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
国 务 院 办公 厅 于 20 06年 9月 2 8日 以 同 办 执 法机 制 。
发 [0 6 8 20 ]3 2号 文转 发 安 全 l 管 总 局 、煤 矿 监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9.25•【字号】冀政办字[2001]109号•【施行日期】2001.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01〕109号2001年9月25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和全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现场会精神,解决当前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工作进度,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特作如下通知:一、加快关闭小煤矿工作进度(一)各重点煤炭企业要继续清理国有重点煤矿矿办小井,市、县两级政府要加快清理国有地方煤矿矿办小井,清理一处关闭一处,10月底以前要全部关闭到位。
绝不允许将矿办小井非法转让、租赁、出售,逃避关闭。
(二)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国有煤矿采矿登记确认的范围)内的小煤矿由省国土资源和市地矿部门负责界定。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界定各国有重点煤矿认为是在本矿区范围内的小煤矿,需要界定的矿井名单由省煤碳局汇总后于9月27日前送省国土资源厅;市地矿部门负责界定国有地方煤矿认为是在本矿区范围内的小煤矿,需要界定的矿井名单由市煤炭管理部门汇总后于9月30日前送市地矿部门。
省国土资源和市地矿部门务于10月10日前完成界定任务,并提出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小煤矿全部名单,报省关井办。
凡界定为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的小煤矿,由省国土资源和市地矿部门于10月15日前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同时由省关井办通知相关部门注销或吊销有关证照,并通知市、县政府对矿井实施关闭。
(三)对全省小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偷着生产出煤,停止通风或停止井下供电后仍有人员下井,借整改之名出煤,以及基建矿井不按批准的整改方案进行整改而继续施工的,要立即取消其整改资格,有关部门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有关证照,由市、县政府采取措施强行关闭,并对矿主依法查处,同时追究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5.09.26•【文号】安监总煤矿字[2005]134号•【施行日期】2005.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神华集团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精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了《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各产煤市(地)、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煤矿企业。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六日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排查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紧急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全面负责。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矿(井)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煤矿关闭工作的通知-鄂工商函[2009]34号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煤矿关闭工作的通知
正文:
----------------------------------------------------------------------------------------------------------------------------------------------------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煤矿关闭工作的通知
(鄂工商函[2009]34号)
各产煤市、州工商局:
近年来,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各地淘汰、关闭了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资源接近枯竭的煤矿,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但我省小煤矿数量偏多、规模偏小、布局不合理,破坏环境、事故多发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善。
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促进全省煤矿产业健康发展,省政府办公厅发出了《关于推进煤矿关闭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函〔2009〕35号),为贯彻落实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全省计划关闭小煤矿共计56处,到12月底全省煤矿控制在400处以内(详见附表)。
二、煤矿关闭工作在有关市、州、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对确定关闭的煤矿,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关闭决定。
工商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对关闭煤矿营业执照作出处理。
三、各地工商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提高执法风险意识,切实做好煤矿关闭相关工作,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请各地每月底将煤矿关闭相关工作进展情况报省工商局登记注册分局。
二○○九年五月七日
——结束——。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各产煤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7月份以来,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严峻,接连发生停产整顿煤矿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非法生产造成的特大、特别重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目前,我省煤矿安全形势虽然较稳定,但个别地区仍存在非法开采小煤矿的现象。
为切实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立即停产整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凡属逾期没有提出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已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已提交申请、但经审查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责令限期整顿的矿井,证照不全矿井,超能力生产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监测和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没有经过安全生产“三同时”竣工验收而投产的基建和改扩建矿井等,必须立即停止煤炭生产,认真进行整改。
对应当停产整顿的矿井,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下达整改指令,并分别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工商、煤炭等部门,依法暂扣其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各产煤市要制订煤矿停产整顿工作方案。
对列入整顿名单的煤矿,要依据其安全生产状况和整顿工作难易程度,分批次规定整顿期限。
鼓励有条件的煤矿早整顿、早达标,尽快恢复正常生产。
所有不合格的煤矿,只能给予一次停产整顿的机会,届时达不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标准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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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各产煤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去年以来,各产煤市、县(区)和省直有关部门集中开展对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的整顿关闭工作,依法取缔关闭了一批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及生产能力落后的小煤矿,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是,一些煤矿非法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行为仍有存在;一些地方煤矿关闭工作不到位、煤矿资源整合不规范、煤矿建设项目违法违规问题还较突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X〕82号)的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煤矿整顿关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目标和任务(一)工作目标到201X年,全省煤矿实现“一个好转、两个减少和三个提高”的目标。
一个好转:采矿秩序明显好转。
全省基本消灭非法开采、违法违规建设、生产以及破坏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布局不合理的煤矿。
两个减少:一是煤矿特别是乡镇煤矿数量减少,全省煤矿数量减少到340家左右;二是煤矿事故总量大幅度下降,全省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力争控制在4以下。
三个提高:一是煤炭资源回采率明显提高,全省煤矿采区回采率要达到规定的最低开采回采率指标,薄煤层不低于85%,中厚煤层不低于80%,厚煤层不低于75%,破坏和浪费资源的现象基本得到控制;二是煤矿安全保障、安全投入、安全生产条件和煤矿装备水平明显提高,煤矿全部装备安全监控系统,淘汰落后生产工艺,井下消灭板车运输,基本实现轨道矿车运输;三是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技术素质明显提高,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各项规章制度齐全。
全省煤矿从业人员文化程度达到初中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文化程度达到高中以上,主要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达到中专程度以上。
(二)工作任务依法取缔无证开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严重超层越界开采的煤矿;限期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生产方式落后、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煤矿;清理纠正违规越权核准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新建、改扩建煤矿项目。
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步骤第一阶段:(201X年7月~201X年6月)依法取缔关闭非法开采、违法生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布局不合理的矿井(此阶段全省已关闭33家煤矿)。
第二阶段:(201X年7月~201X年6月)淘汰关闭不符合国家煤炭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生产方式落后、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煤矿。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改变乡镇煤矿过多、过散、生产能力低等状况,进一步减少矿点数量。
计划全省在本阶段关闭65家煤矿,201X年年底前全省关闭煤矿36家;201X年6月底前关闭29家。
第三阶段:(201X年7月~201X年)以政策治本,强化矿井安全管理,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为工作重点;继续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严格安全准入,强化源头管理,继续清理纠正越权核准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全面提升全省煤矿整体水平。
三、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重点(一)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严防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 1.对非法开采和已关闭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发现一处,取缔一处,并依据有关规定依法查处相关责任人; 2.非法挂靠井(硐)口、系统一律予以关闭; 3.同一个矿井1年内2次或2次以上超层越界开采的,一律予以关闭; 4.非煤矿山违法从事煤炭开采的,一律予以关闭。
(二)限期关闭和淘汰以下矿井 1.关闭布局不合理矿井(1)不同的采矿权人,其许可的采矿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且影响安全生产的,只保留一个矿井,其余予以关闭。
(2)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
2.淘汰生产能力落后矿井 201X年年底前淘汰核定年生产能力(以下简称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下的矿井。
3.关闭违法组织生产的矿井(1)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2)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擅自从事生产的煤矿,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3)被列入煤炭资源整合范围,整合过程中违法组织生产的矿井,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4.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1)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2)存在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现有技术条件难以有效防治,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矿井,责令停产整顿并经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论证建议关闭的,依法予以关闭。
(3)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矿井,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4)已取得相关证照,但管理滑坡、安全生产条件下降,被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5.地方人民政府决定依法予以关闭的矿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地方行政法规和规定,对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决定依法予以关闭的矿井。
6.关闭煤炭资源接近枯竭的矿井经省国土资源厅认定煤炭资源接近枯竭的煤矿,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应及时注销其各种证照,依法予以关闭。
(三)规范煤炭资源整合,从严控制煤矿新建项目 1.所有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按照先关闭、后整合、以大并小、以优并劣的原则进行整合,整合后形成的新矿井只能有一个法人主体、一套生产系统,并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管理。
整合后矿井的生产能力原则要求15万吨,开采极薄煤层不得低于3万吨。
2.全省停止核准(审批)生产能力3万吨及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
已批准(核准)规模在3万吨/年及以下的建设项目要立即停止建设,符合规定的可纳入煤炭资源整合范围。
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要求(一)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全力以赴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和艰巨的任务,各产煤市、县(区)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认清形势,坚定信心,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健全制度,滤布厂强化责任,精心组织,落实各项措施,狠抓薄弱环节,全力以赴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部门职责全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由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各产煤市、县(区)人民政府须成立相应的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认真细致地做好煤矿整顿关闭的有关工作,要把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作为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举措列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目标,纳入政绩考核内容,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各项任务。
1.各产煤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建立、制订全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职责、制度,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相关的经济政策和配套措施,组织监督、检查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任务、目标落实情况。
2.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地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具体实施整顿关闭工作各项任务。
建立整顿关闭煤矿工作责任制,对应关闭的煤矿必须严格按照“六条标准”组织实施关闭;对被列入关闭矿井对象实施关闭的,必须填报“关闭矿井报告单”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发布关闭矿井公告;负责落实各有关收缴部门对列入关闭矿井所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费用据实予以返还本息工作。
3.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已关闭矿井巡回检查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应实行乡镇领导分片包干、责任到人。
发现本乡镇、街道范围内已经关闭矿井“死灰复燃”时,必须采取有效制止措施,并向上一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4.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无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滥采乱挖煤炭资源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负责组织认定资源接近枯竭矿井,清理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大型煤炭矿区内及采矿许可范围相互重叠的矿井,提出有关关闭矿井名单。
同时要做好非法采矿所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
5.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清理纠正不符合经批准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违规越权核准的新建煤矿建设项目,负责控制新建煤矿建设矿井规模。
6.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生产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无煤炭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的查处力度。
负责清理纠正违规越权核准的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负责控制改、扩建煤矿建设矿井规模;负责提出小煤矿数量控制规划目标,会同有关部门认定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和非法挂靠、一证(矿)多井或多井拼凑的矿井,提出有关关闭矿井名单。
7.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重大隐患矿井依法做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监管监察指令,监督煤矿停产整顿情况,提出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名单。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取缔无照经营煤矿。
9.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参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督监察;负责对存在非法开采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县、乡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负责牵头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办矿问题。
10.公安部门负责处置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煤矿的民爆物品,依法吊销相关民爆物品许可证件;负责维护煤矿关闭现场的治安秩序;负责查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涉嫌犯罪案件。
11.财政部门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对关闭的矿井已交纳的剩余采矿权价款予以退还。
12.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煤矿非法用工,监督煤矿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指导和督促煤矿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劳动用工管理。
配合制订煤矿转产职工再就业和社会保障等经济政策。
13.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污染环境各类煤矿,对严重污染环境、整改无望的,应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1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关闭的落实工作。
15.供电单位负责切断当地政府决定予以关闭矿井的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
电监部门负责查处供电单位向非法煤矿供电行为。
16.省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关闭所属煤矿各类矿办小井。
(三)加快煤炭资源整合进度,进一步提高全省煤矿开采的规模化、集约化、科学化水平各产煤区市、县(区)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关于福建省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组织煤炭行业管理、国土资源、煤矿安全监管等部门抓紧编制本地区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确定煤炭资源整合目标和范围,制定相关的工作责任制度和程序,及时完成报送工作,保证资源整合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