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的死刑赦免制度研究
论死刑立法安排中的“宽严相济”政策——从形式意义上考察汇总
论死刑立法安排中的“宽严相济”政策——从形式意义上考察曹廷生【学科分类】立法学【出处】本网首发【写作年份】2008年【正文】尽管有学者认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我国仅仅是刑事司法政策,但是这并不能排除其应在刑事立法领域有所体现、并逐渐上升成为基本的刑事政策。
在死刑的立法安排中,贯彻宽严相济政策更是有着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
我国学界关于死刑的存废问题的讨论,目前虽然还不能说已尘埃落定,但有条件的存置说已经为大多数学者接受,正逐渐成为当前的主流观点。
根据有条件的存置说,我国刑事立法应当慎用死刑,在限制死刑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废除的目的。
正如学者所言,对待死刑问题,“采取谨慎、务实的态度是很有必要的,这有利于循序渐进地实现法治进步的目标,同时可避免导致不必要的社会震荡。
因此,就中国现阶段的综合情况而言,死刑的废止应该分阶段、分步骤地进行。
”一、关于废止死刑步骤中的犯罪类型在死刑废止步骤上,赵秉志教授率先提出首先在非暴力犯罪领域废除犯罪的设想,并得到许多学者的响应。
根据赵秉志教授的观点,刑法中涉及死刑的犯罪可以分为暴力犯罪和非暴力犯罪两种,暴力犯罪又可以进一步区分致命性暴力犯罪为非致命性普通暴力犯罪。
应当说,认识到死刑废止不可能一蹴而就,而应有步骤、分阶段地进行的观点,符合我国国情和死刑制度的发展规律,具有合理性。
但笔者认为,逐步废止死刑的设想中,关于涉及死刑犯罪的分类可以进行调整,以使这种设想更加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
因为认为在暴力犯罪领域暂时保留死刑的主张是客观的,但是认为我国刑事立法下一步的目标就是在整个非暴力犯罪领域废除死刑却是不现实的。
在非暴力犯罪中,许多可能导致受害人死亡的犯罪的权利侵害性或社会危害性并不亚于某些暴力犯罪,对其配置死刑的必要性甚至还要大于那些暴力犯罪。
这里首先需要明确暴力犯罪和非暴力犯罪的概念和范畴。
关于暴力犯罪的概念,我国学术界有多种观点。
依据比较通行的观点,所谓暴力犯罪,就是直接或借助自然、物理之力对他人人身的自由权、健康权是加强力打击或者强制行为。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我国的死刑制度——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
的 ,死 刑不 是控制 和 预防犯 罪 的最重 要 的和唯一 的
手段 。
少适 用死刑 的罪 名 ,有人认 为 削减 这些 罪名 的实践 意 义不大 。笔 者认 为 ,削减这些 死 刑罪 名虽 然不一
少 ,有 6种 之 多 ,其 中 ,非暴 力犯 罪 的死刑 数 量达 8 4 种 , 占全 部 死 刑 罪名 的6 .%。… 4 47 而从 世界 范 围
刑 ;进一步落实坦 白从宽的刑事政策,对虽不具有 自 首情节 ,但能够如实供述 自己罪行 的犯罪分子 ,
可以从轻处罚等等 ,这些新增的刑法制度充分体现 来 看 ,截 至20 年4 0日,已经 有 18 国家 在法 0 9 月3 3个
民法院最终收回死刑复核权 ,再到今天的减少死刑 罪名 ,缩小死刑适用范围,标志着我国在人权保障
公 安 法 治 研 究SONESU YDW TYPLER^L UOUlCIN^ C T
领 域 已经取 得 了重大 进步 ,凸掘 国家对 生命权 的 尊
重 。虽然这 次 削减 的死刑 罪名 大 多是司 法实践 中很
刑 以剥夺犯罪分子 的生命为内容 ,在5 主刑 中属 种 于最严厉 的刑罚方法 ,因此又被称 为生命 刑 、极
的刑罚 方法 ,对 于打 击犯 罪 、维护 社会 稳定 发挥 了
宽严相济 ,作为我 国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 ,其 刑。从古至今 ,在世界范围内,死刑作为一种重要
该宽则宽 、当严则严 、宽严相济 、罚 当其罪。我国
是 大势 所趋 。 “ 留死 刑 、限制 死 刑 ,坚持 少杀 、慎 杀 ,防 保
了对此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 的打击力度 ;对判
处 死 缓 和 无 期 徒 刑 罪 犯 的减 刑 、假 释作 了 严 格 规 范 ;对数 罪并 罚执 行期 限作 了调整 ;将 醉酒 驾 车 、
宽严相济形势下死刑制度改革问题
宽严相济形势下关于死刑制度改革问题的探讨一、我国死刑制度改革的现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我国的法治水平已经有了重大突破。
但同时,各种犯罪现象依然出现。
从总体上来看,当前社会发展稳定,刑事案件的发生维持在一个比较稳定的水平,社会治安刑事较为乐观,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之下,民众对于死刑的看法也不断趋于理性,对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死刑的期望也越来越高,成为推动中国死刑制度改革的社会推动力。
1、死刑制度的立法改革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典时,在总则中对死刑适用采取了非常谨慎的态度,有意识地限制与减少死刑适用,进一步限制了死刑的适用条件,删除对未成年人可适用死缓的规定,新刑法典确立了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三大原则,在刑事法治领域为保障人权提供了坚实基础;根据2006年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年12月28日发布了《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宣布自2007年1月1日起全面回收死刑复核权,从诉讼程序角度对死刑制度做了一次重大改革的。
然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我国刑法典在死刑改革方面仍有很大的探索空间,尤其是在控制死刑方面,目前我国刑法分则中仍然存在着过多的死刑罪名,与总则中严格控制死刑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有矛盾之处。
2、死刑制度的司法改革为了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高司法机关近年来在司法领域中积极开展关于死刑制度的司法改革,积极贯彻与死刑适用有关的新的刑事政策,例如将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等一些重大活动。
同时,司法机关在死刑的适用标准上也做出了不少的探索和努力,力求严格、统一掌握死刑的适用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但同时,我国最高司法机关仍然没有对全部死刑罪名作出严格、全面的适用规定,这些仍需要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的长期积累。
二、我国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其工作报告中指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主要内容是:坚持区别对待,对严重刑事犯罪坚决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做到该严则严;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过失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慎重逮捕和起诉,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做到当宽则宽。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内涵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内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一种刑事司法方针,指的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既要保持对犯罪分子的严厉打击,同时也要注重对犯罪分子的宽容与慎重处理。
它的科学内涵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维护社会秩序与保护人权之间的平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内涵在于平衡维护社会秩序与保护人权之间的关系。
在执行刑事司法时,不仅要对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还要充分尊重犯罪分子的人权,确保司法公正。
这种平衡体现了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即法律的公正和人权的尊重并重。
二、合理确定刑罚尺度,实现刑罚的社会效果最大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还体现在对刑罚尺度的合理确定上。
一方面,对于严重犯罪行为应当予以严厉打击,以起到威慑作用,维护社会治安。
另一方面,在处理相对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应采取宽容的态度,注重从犯罪分子的人性出发,以教育、矫治为主要目的。
合理确定刑罚尺度,既能保证刑罚的威慑力,又能尽可能实现刑罚的改造效果,使犯罪分子能够在改正错误的同时重新融入社会。
三、注重社会风险防控,有效预防犯罪的再次发生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内涵还在于注重社会风险防控,有效预防犯罪的再次发生。
对于处罚对象,应结合其犯罪情况、个人特征、社会背景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针对性地制定刑罚执行方案。
对于再犯患者或具有潜在危险的人,应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以避免再次伤害社会。
同时,也要在刑罚执行期间,为犯罪分子提供必要的职业教育、心理辅导等帮助,增加其在社会中的生存能力,减少再犯的风险。
四、尊重刑事司法程序的正当性和公正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内涵还要求尊重刑事司法程序的正当性和公正性。
刑事司法程序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它为被告人提供了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保障了公正判决的实现。
在执行刑事政策时,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保证司法程序的透明、公正和合法性,杜绝滥用职权、任意判决的现象。
只有在正当的司法程序下,才能保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实施。
总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内涵在于平衡社会秩序与人权保护的关系,合理确定刑罚尺度,注重社会风险防控,以及尊重刑事司法程序的正当性和公正性。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的量刑合理化研究的开题报告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的量刑合理化研究的开题
报告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指在保障社会秩序的前提下,根据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犯罪者的情况选择适当的刑罚,使量刑更加公正合理。
我国法律体系中,宽严相济是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旨在保障人权、维护社会正义、促进法治建设、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趋势。
随着我国刑法的不断完善,各级法院也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运用越来越重视,但量刑过重、量刑过轻等不合理的现象仍然存在。
如何实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指导下的量刑合理化,是当前刑事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本课题所要研究的核心内容。
二、研究内容及方法
通过文献调查和实证分析,本课题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研究:
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及其实践应用。
2.影响判罚情况的因素分析。
3.量刑中的合理性监督机制。
4.量刑过重、量刑过轻原因及其解决方案。
5.大数据与量刑判决的结合。
本研究将采用文献调研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主要调查资料包括我国宪法、刑法、司法实践文件、刑事判决书、检察机关书面意见、法律文献以及有关统计数据等。
并通过案例分析、问卷调查、深度访谈等方法对研究对象进行实证分析。
三、研究意义与预期成果
本研究旨在在深入探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的量刑合理化问题,为提高我国刑法司法实践水平,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正义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
预期成果为:形成一套完整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量刑合理化模型;明确量刑过重、量刑过轻的社会成本及其解决方案;将大数据技术应用于判决量刑系统中,提升判决科学性,服务司法公正等。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摘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指在刑事司法中要既严格惩罚犯罪行为,又考虑到人道主义和社会效益,实现刑罚的公正和人性化。
本文首先介绍了宽严相济的含义和历史渊源,分析了其对刑事政策的影响和现实意义。
接着探讨了宽严相济在刑事司法中的应用实践,并总结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当今社会中的重要性。
结论部分讨论了宽严相济对刑事司法的启示和未来的发展趋势。
通过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行研究,可以提高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人性化,推动刑事司法的改革和发展。
【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历史渊源,影响,现实意义,应用实践,重要性,启示,发展趋势1. 引言1.1 研究背景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和发展,人们对于刑事司法的要求也日益增加。
传统的严罚严打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因此出现了需要在惩罚的严厉和公平之间取得平衡的要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被提出的,旨在通过在严惩犯罪的同时关注人权保护和社会治理,实现刑事司法的现代化和人性化。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探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意义和作用,本文将对其含义、历史渊源、对刑事政策的影响、现实意义和应用实践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以期为当前刑事司法领域的改革和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1.2 研究意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研究意义非常重大。
宽严相济是指在处理刑事案件时既要考虑到对罪犯的惩罚和警告作用,也要考虑到对被告人的人道关怀和社会效益。
这种政策理念的确立可以有效平衡法律的严格性和人道主义,有利于确保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研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助于深入了解刑事司法体系的运行机制,优化司法实践,提高司法效率。
只有针对具体的案件情况和社会环境进行综合考量,才能制定出合理有效的刑事政策,推动刑事司法持之以恒地朝着公正、公平、专业的方向发展。
研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还有助于总结经验,推动相关理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通过对历史上成功的案例和政策进行分析,可以为今后的司法实践提供借鉴和参考,推动宽严相济理念在刑事司法领域的深入应用和推广。
浅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行问题
浅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行问题1. 引言1.1 研究背景我将探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明确其背景和意义。
我将分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运行机制,揭示其在实践中的具体运作方式。
然后,我将深入探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剖析其在现实中可能出现的困难和矛盾。
接着,我将提出解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行中问题的建议和思考,探讨如何通过改革完善现有制度。
我将总结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启示,探讨其对未来司法发展的指导作用。
1.2 研究意义研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意义在于深入探讨现代刑事司法中应该如何平衡对犯罪行为的惩罚与对犯罪分子的教育和改造,以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旨在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尊重个体权利和尊严,注重对犯罪者的人权保护和再教育,从而达到积极的预防和惩罚犯罪的效果。
研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完善现行刑事法律体系,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推动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通过深入研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和挑战以及解决方案,可以帮助相关部门和决策者更好地制定和执行刑事政策,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
研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意义是深远而广泛的,值得我们深入探讨和研究。
2. 正文2.1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是指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对犯罪行为采取宽严相济的态度和措施。
宽体现在对一些轻微犯罪行为实行宽容处理,主张用教育、警示等非刑事手段来达到目的;严体现在对于严重犯罪行为要采取严厉的刑事制裁措施,维护社会法治和公共安全。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体现了法治理念的全面发展,旨在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尊重人权,保障司法公正。
2.2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运行机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运行机制是指在处理刑事案件时,既要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权威,又要考虑对犯罪分子的人权保护和教育改造。
在实践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运行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针对不同性质和情节的犯罪,采取不同的处罚方式。
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中的贯彻
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中的贯彻(2009年02月13日)作者:南汇区检察院成月华一、从刑罚执行角度解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基本涵义在新的历史时期,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与完善是顺应时代发展潮流的客观要求和明智抉择。
具体来说,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是指对于重大犯罪及危险犯罪,采取严格的刑事政策;对于不需要矫治或者有矫治可能性的犯罪,采取宽松的刑事政策。
该严则严,该宽则宽,宽严之间互补、衔接,保持相对的平衡。
从执行刑罚的角度来说,宽严相济的基本涵义就是“宽其所宽、严其所严”,应从罪犯是否有悔过表现和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出发,对不同改造表现的罪犯和不同情况的罪犯区别对待,不搞“一刀切”,同时实现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和预防控制犯罪的目标。
1、“宽”是指宽容、宽缓、宽大“宽”的含义,从教育改造罪犯的角度讲,主要指对罪犯的宽容,宽容不等于放任,而是一种对罪犯自我反省能力的信任和期待。
从刑罚执行的角度讲,监狱应给那些努力改造、真诚悔过的罪犯,积极营造宽松和谐的改造环境,在有效保护他们合法权益的同时,通过积极的行刑手段,减少罪犯受“监狱化”的影响,顺利“再社会化”。
一是应深层有效地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
目前,我国的监狱正不断扩大罪犯权利的保护范围,例如,符合有关条件的罪犯可以离监探亲;符合法定条件的服刑罪犯可以享受48小时的优待接见等。
在对罪犯服刑期间各项合法权益保护的基础上,更重视罪犯今后的生存发展权,关注罪犯回归社会后的人生质量。
各方面应千方百计创造条件,努力引导督促罪犯对知识、技能的学习、积累和训练,努力提高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使得罪犯不因服刑而被高速发展的社会所抛弃。
这也正是在刑罚执行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直接为构建和谐社会而作出的贡献。
二是应保证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制度的有效运行。
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制度本身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种具体体现,也是在押犯人平时最关心的一件大事。
它能起到维护监管秩序的稳定,激励在押犯人自觉接受改造教育,早日改过自新之功效。
浅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行问题
浅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行问题【摘要】本文主要围绕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展开讨论。
在分析了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
在探讨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实施现状、优势、挑战以及提升运行的对策。
结论部分总结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性和前景。
通过本文的分析,可以看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现实中面临的挑战,同时也揭示了提升其运行效果的对策。
强调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促进犯罪预防方面的重要性,展望了其未来的发展前景。
文章旨在为进一步探讨和完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供理论参考与政策建议。
【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行问题、内涵、实施现状、优势、挑战、对策、重要性、前景、总结。
1. 引言1.1 研究背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指在处理犯罪问题时既要充分考虑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秩序的严肃性,又要考虑到对犯罪分子的人道关怀和教育改造的宽容性。
这种刑事政策理念旨在通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权尊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实现刑法的双赢目标。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面临着诸多运行问题,如在实施过程中的操作困难、法律适用不确定性、司法人员理念观念不一等挑战。
深入研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运行问题,探讨其内涵、实施现状、优势和挑战,以及提升其运行效果的对策,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相关问题,为完善我国刑事司法体系提供借鉴和参考。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本文旨在分析和探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实际运行中所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寻求提升其运行效果的对策和方法。
通过深入研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和实施现状,总结其优势并指出存在的不足之处,为完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供理论和实践支持。
探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性和前景,为相关决策提供参考和建议。
通过这些研究,旨在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行的更加完善和有效,为构建法治社会提供有益的启示和指导。
1.3 研究意义研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当前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
浅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行问题
浅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行问题1. 引言1.1 浅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行问题目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已经成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重要理念之一,旨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权之间取得平衡,实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惩前毖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标。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和实施,旨在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刑法的公平与正义。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一些司法部门在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存在理念上的不统一和执行上的不均衡,导致对犯罪分子的处罚过轻或过重,影响了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不完善和不明确的地方,制约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效实施。
社会对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认识和理解也存在一定的偏差,容易出现片面理解和误解。
为了更好地推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和完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提高司法部门的执行效率和公正性,加强对公众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宣传和教育,增强社会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和支持。
只有这样,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法治的持续发展。
2. 正文2.1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与意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指在处理犯罪问题时,既要考虑到惩罚犯罪行为的严肃性,又要注重对犯罪分子的宽容和教育,使其得到改造和重返社会。
这种政策的内涵在于在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权威的关注和保障犯罪分子的人权和社会权益。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与意义体现了法治社会的核心理念,即坚持法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权和人文关怀。
这种政策的实施还需要充分考虑个案具体情况、综合权衡法律利益和人道主义关怀,以实现刑事法律的正义和人性的关怀的统一。
2.2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现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我国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和问题。
在实践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执行存在一定的难度。
由于我国刑法体系较为复杂,各种法律规定和条文繁杂,刑事政策的执行需要充分依据法律精神和立法意图,在具体操作中容易出现解释偏差和执行不到位的情况。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中的适用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中的适用摘要:目前,我国在刑事司法领域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已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是我国历来倡导”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新继承和新发展。
宽严相济是基本的刑事政策,是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事执行全过程的系统刑事政策。
监狱行刑社会化,就是该政策在对罪犯执行自由刑时的一个体现,事实也证明这样做是实现罪犯再社会化的必由之路,具有刑事政策方法上的重大意义。
但目前我国的行刑社会化与国外的一些先进做法还有很大差距,需要在认清国情的基础上继续将之加以完善,逐步与国际接轨,促进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发展。
关键词:宽严相济;行刑社会化。
一、宽严相济政策的基本内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和国家在同敌对势力和罪犯的长期斗争中形成并逐步发展完善的,是刑事对策中的一种,主要体现的是对犯罪的惩治政策。
宽严相济之”宽”的确切含义应当是轻缓。
”严”是指严格或者严厉,严厉主要是指判处较重刑罚,当然是指该重则重,而不是指不该重而重,当然也不是刑罚过重。
”济”是指救济、协调与结合之意。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是指对于犯罪应当有宽有严,而且在宽与严之间还应当有一定的平衡,互相衔接,形成良性互动[1]。
宽严相济政策的形成和发展在我国是有其思想来源的,即我国悠久的统治历史。
”宽严相济”一词,最初来源于春秋时期。
到了近代,从抗日战争时期到延安整风期间,毛泽东同志提出了”九条方针”,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初步形成。
建国初期,镇压与宽大相结合政策进一步具体化。
1956年召开的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政治报告》中指出:”我们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一贯地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
”这标志着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治斗争策略向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转化。
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中第一条明确规定刑法”依照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制定。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在刑事立法、司法中得到了贯彻。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下的量刑建议制度(最新)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下的量刑建议制度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刑事政策,要求对刑事犯罪要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治的严肃性,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量刑建议制度是公诉权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随着量刑建议工作的深入开展,司法实践中量刑建议制度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间存在冲突和背离,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视角,反思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现状和不足,构建完备的量刑建议制度成为公诉部门面临的重大问题。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量刑建议制度的关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法治的一项基本政策。
“两高”报告明确规定我国现阶段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其实质就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根据其行为表现和主管恶性的大小区别对待,有宽有严、宽严相济,打击少数,教育多数。
针对我国庭审的核心侧重于定罪而非量刑的现状,量刑不公开化致使一些案件的量刑不公正、不平衡,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背道而驰,量刑建议制度应运而生。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量刑建议制度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一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量刑建议制度的构建。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刑事政策,体现于刑事立法、司法、执法的各个环节,也适用于刑事侦查、检察、审判过程中,检察机关要树立定罪与量刑同等重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统一的理念。
二是量刑建议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载体和途径。
检察机关对公诉案件提出量刑建议,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利于强化对量刑裁判的监督制约。
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过程中即要考虑社会法治的维护,严厉打击犯罪,也要考虑具体个案情况,做到区别对待、有宽有严、宽严相济,由此可见量刑建议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彻落实的重要途径。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量刑建议制度的体现量刑建议,是指公诉人代表人民检察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结合有关刑事法律和刑事政策,对被告人应依法处以何种主刑(包括刑种、刑期)和附加刑以及刑罚执行方法等方面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监狱行刑中的适用研究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监狱行刑中的适用研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指在刑罚执行中,既要严格惩罚罪犯,又要在合法的范围内尽可能给予教育、改造和创造条件脱罪的政策。
在监狱行刑中,宽严相济的原则也应得到充分的应用。
首先,对于那些触犯轻微罪行或是初犯者,应该采用宽大处理措施。
比如美国德克萨斯州的“普查计划”,对于一些轻罪犯或未成年犯,可以减轻刑期,缓刑或是对他们进行社区服务等方式来实施惩罚并达到改造目的。
其次,在有些情况下,应该适量减轻罪犯的处罚,比如对于那些自首、积极认罪并且悔过自新的服刑人员,可以对其进行减刑等特别照顾。
例如,中国广州白云区监狱一个在押犯,因为在被判刑后积极改造,以及参加了一些监狱组织的义务劳动和文化活动,于是在监狱方面的推荐下向法院提出了批准拟减刑5个月的申请。
最后,在处理罪犯的同时,也要关注到其家庭背景、文化程度、精神状态等方面,在保证犯罪行为被惩处的同时,对于这些因素对罪犯行为产生的影响要给予更多重视。
例如,美国圣克拉拉县刑事司法中心出台了“亲情日”政策,在此日,罪犯的配偶、孩子可以到监狱探望远在监狱中的罪犯,这种方式的实施,一方面能够将罪犯的家庭联系维系起来,降低其在社会根的断裂感,另一方面也可以激发罪犯的自我意识和改造意愿。
总的来说,在监狱行刑中,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该得到广泛的应用,宽大处理、减轻惩罚和特殊照顾等方式,应该根据罪犯的实际情况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并且应该关注罪犯的背景,为其改造和回到社会提供帮助。
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应用过程中,也需要注意其实际效果。
在某些情况下,过于宽容的处理方式可能会导致罪犯不珍惜机会,继续犯罪。
例如,美国康涅狄格州曾出现过一位贪污犯,在服完轻罪期后,又因为贪污罪被判刑6年,可是在服刑期间,他仍然继续贪污,最后这位犯罪分子甚至得到了延长刑期的惩罚。
因此,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用的过程中,还需要权衡罪犯的危险程度和社会对其惩治的期待,做出更为科学的决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监狱行刑中的适用研究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监狱行刑中的适用研究宽严相济(罚罪相济)是刑事政策的重要原则之一。
它的基本思想是对罪犯采取宽松和严厉措施相结合的方式,以期达到改变罪犯行为的效果。
这种政策在监狱行刑中的应用可以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管教分类方案的制定。
依据司法机关对罪犯的犯罪情况、个性、心理以及其他社会、生理、心理等因素的分析,对罪犯进行分级管理,对于危害较小、认罪态度好并能改正错误的罪犯,可采取宽政政策给予改过机会,而对于危害极大者则进行严刑重罚。
通过这种分类管理,可以有效提高罪犯的改造成效。
二、刑满释放后的帮助和监管。
唐*帕金斯(Tang Pingkun)是美国著名的重犯改造专家。
在他领导下,科罗拉多州实行了“帕金斯计划”(PERA),该计划通过将刑满释放的罪犯分别安置到当地的社区中,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并提供社会服务。
这种计划旨在通过与社区的合作,帮助那些刚离开监狱的罪犯更好地适应复杂的社会环境,避免再次犯罪。
刑满释放的罪犯需要得到适当的援助和支持,这样才能真正地重返社会。
三、帮助和保护青少年罪犯。
针对青少年罪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得到了广泛应用。
例如,中国的青少年犯罪刑罚执行机构制定了“特别照顾计划”,对青少年罪犯进行特别安排和管理。
这种计划旨在充分了解青少年罪犯的心理特点,通过改变罪犯的思想和行为方式,提高其自我管控的能力,预防再次犯罪。
总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监狱行刑中有着广泛的应用。
合理地采取宽政政策可以提高罪犯的改造效果,预防再次犯罪。
下面我们来看几个具体的案例:案例一:唐*帕金斯计划如前所述,唐*帕金斯(Tang Pingkun)是美国著名的重犯改造专家。
在他的领导下,科罗拉多州实行了“帕金斯计划”,对刑满释放的罪犯进行帮助和监管,帮助罪犯重返社会。
这个计划的运行效果非常好。
在帕金斯计划的帮助下,刑满释放的罪犯得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环境,获得了更多的改造机会。
我们不难看到,合理地采取宽政政策可以提高罪犯的改造效果。
最新-谈论宽严刑事制度和死刑的管控 精品
谈论宽严刑事制度和死刑的管控摘要如何控制死刑问题是我国当前亟待解决的重大现实课题。
通过分析我国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死刑政策,揭示了我国死刑制度存在的问题,认为应当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贯彻少杀、慎杀死刑政策,对死刑立法进行重新配置,重构我国的死刑制度,在制刑、量刑和行刑三个阶段对死刑进行有效控制。
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死刑政策;死刑存废;死刑控制;最严重的犯罪截至2009年4月30日,已经有138个国家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死刑,仅有59个国家在法律上保留死刑并在实践中适用死刑[1]。
限制、减少乃至废止死刑已经成为世界性的刑事法治潮流。
但以杀人者死为代表的传统死刑文化仍然影响着我国当代死刑制度,在相当长时期内我国尚难以从立法上完全废止死刑。
令人欣慰的是,我国刑法学界已经达成现阶段中国应当逐步废止非暴力犯罪死刑,并朝着全面废止死刑之方向努力的基本共识[2]。
根据刑罚权的内容包括制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3]17-20,刑罚权的实现过程分为制刑、量刑和行刑三个阶段。
笔者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统率,立足全面贯彻少杀、慎杀死刑政策,参照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分别对制刑、量刑和行刑三个阶段的死刑控制问题进行研究①,期望对加快死刑废止进程有所裨益。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死刑政策概述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立及其内涵我国的刑事政策经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而逐步演变发展成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发展与完善,这一刑事政策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刑事政策的再次转型,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指根据不同的社会形势、犯罪态势与犯罪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在区别对待的基础上科学、灵活地运用从宽和从严两种手段,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4]30。
就死刑而言,宽严相济之宽,是指宽大、宽缓、宽容,要求降低死刑的严厉性,削减死刑罪名;宽严相济之严,是指严格、严厉、严肃,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只能适用于最严重的犯罪;宽严相济之济,是指协调运用宽松刑事政策与严格刑事政策,当宽则宽,当严则严。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研究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研究关键词: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内容提要: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只是一项刑事司法政策,而应作为一项基本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和必然要求。
“宽严相济”的时代意义在于“以宽济严”,“以宽济严”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背景下“宽严相济”政策的要义。
要实现“以宽济严”,应做到以下三个方面:即观念先行、执法跟上、立法突破。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2004年9月,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命题。
2004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严厉打击,绝不手软,同时要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才能取得更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200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在介绍2004年的工作时说:“坚持‘严打’方针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加强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
但该年度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还没有谈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2005年12月,罗干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要求政法机关要更加注重运用多种手段来化解矛盾纠纷,更加注重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并明确指出宽严相济是“指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随后,在2006年3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均对此作出回应: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在介绍2005年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时,指出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罪当判处死刑但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或者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依法判处死缓或无期徒刑。
对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依法发回重审。
”在谈到2006年的工作安排时,指出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犯罪情节轻微或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罚”。
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量刑中的运用
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量刑中的运用内容摘要:刑事政策对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现阶段基本的刑事政策。
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具有指导意义,因此作为刑事司法中重要一环的量刑也要注意与我国当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相一致。
关键词刑事政策宽严相济量刑一、刑事政策概论“政策”是指”国家或政党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而制定的行为准则。
” 可见其范围非常的广泛,包括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本文所讲的刑事政策,是政策中比较特殊的一种。
关于刑事政策的含义,国内外刑法学界的理解差异很大,因而在讨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量刑的关系时,对刑事政策作一整体的阐述是很有必要的。
(一)外国关于刑事政策含义的观点1、大陆法系刑事政策的含义“现代刑事政策的萌芽可以溯源到贝卡里亚和边沁。
刑事政策的成熟是19世纪末犯罪学发展的结果” 而刑事政策这一词为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所首创。
费尔巴哈没有在其著作中给刑事政策下具体定义,但也有学者认为费尔巴哈当时的刑事政策一词”乃指国家立法政策” 之后李斯特则给出了刑事政策的具体定义,从而刑事政策一词便被李斯特等人普遍推广,逐渐为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所陆续使用。
李斯特之后大陆法系各国学者对刑事政策的含义分别作出了自己的阐述和理解,争议很大。
总结来看大陆法系学者对刑事政策的意义,大体有广义、狭义两中理解。
就广义而言,刑事政策是指国家为预防和治理犯罪而采取的一切手段和方法。
可见广义的刑事政策并不限于直接的以防治犯罪为目的的刑罚制度,而间接的与防治犯罪有关的各种社会政策也包含在内。
而狭义的刑事政策是指国家为预防和治理犯罪,以刑事法或刑事司法为手段而提出的犯罪防治对策。
因此,狭义的刑事政策仅限于直接的,以防治犯罪为目的的刑事强制措施。
2、英美法系之见解英美的法律词典中并无刑事政策一词,但这并不是说英美没有刑事政策。
由美国来看,我们知道美国犯罪学研究的核心,是以科学的方法研究犯罪和社会失序现象,并提出犯罪和社会失序的原因。
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下的死刑问题——以渐进式废除死刑为视角
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下的死刑问题——以渐进式废除死
刑为视角
傅跃建;周国连
【期刊名称】《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1(026)002
【摘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不是一味宽缓、从轻的刑事政策,重罪抑或重刑中的宽严相济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下的死刑问题正是该类问题的典型代表.因此,阐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下的死刑渐进废除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总页数】6页(P5-10)
【作者】傅跃建;周国连
【作者单位】浙江省金华市人民警察学校,浙江金华,321001;郑州大学法学院,郑州,45000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13
【相关文献】
1.我国法治视野下刑罚结构之理性选择——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角的审视
2.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角下死刑司法限制的对策建议
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下的死刑控制研究
4.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视角看我国死刑改革之不足
5.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我国的死刑制度——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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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下我国死刑适用的理性回归
“宽严相济下我国死刑适用的理性回归论文导读:死刑适用已经深入人心。
才能够最终实现死刑适用的理性回归。
特别是在现有宽严相济下。
宽严相济,宽严相济下我国死刑适用的理性回归。
关键词:死刑适用,宽严相济,理性回归目前世界各国刑罚关于死刑的规定极不一致:有将近一半以上的国家废除了死刑。
但各国的在对死刑的适用上又会出现不同的做法,因此很难用废除和保存简单概括。
我国学者对死刑是否适用、适用的局限性等问题存在不同的意见,而就我国现有的情况来看,死刑适用已经深入人心,是否我国立法机关和司法实践部门应该立即废除死刑还是制定一个废除方案?死刑完全废除后我国刑罚上的问题是不是都可以一并解决?只有在实践过程中充分重视和解决这些问题,才能够最终实现死刑适用的理性回归。
一、我国现有死刑适用的偏失〔一〕以实体法角度分析1.暴力犯罪适用死刑的偏失〔1〕暴力犯罪适用死刑的目的、价值误区。
其一,适用目的上一定错误性,如不适用死刑缺乏以平民愤,然而民愤本身就有片面性、随意性、模糊性、非法性这样的局限性,;其二,适用价值上的误区,认为暴力犯罪适用死刑有足够的正义性,能够起到威慑教育的作用,但是否能简单得出肯定结论值得探讨。
〔2〕暴力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不明确。
根据刑法第61条的规定,对于犯罪人是否适用死刑,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来判断应否适用死刑。
[1]但就依罪行极其严重的标准来综合考量,犯罪性质、犯罪危害性仅仅是对犯罪行为整体的评价,还需要具体考量犯罪事实与犯罪法定情节的吻合程度,如主体年龄、精神、手段等作为法律影响因素的犯罪事实的认定。
发表论文,]:死刑适用。
发表论文,]:死刑适用。
但就我国现有的刑法典来看,仅有两个死刑罪名规定了犯罪构成的犯罪情形,即成心杀人罪和绑架罪,其他暴力犯罪中适用死刑的情形大多是结果加重考量或者是结果与情节相结合考量。
另外,一些忽略的政策因素对死刑适用认定的影响也起到了不确定的作用,致使适用的具体标准不易把握。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我国的死刑改革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我国的死刑改革杨梦莹摘要《刑法修正案(九)》是继《刑法修正案(八)》之后我国死刑改革的又一重大进步。
进一步减少死刑适用的罪名、提高死缓犯执行死刑的门槛、修改绑架罪、贪污罪和受贿罪绝对死刑的规定为相对死刑,无一不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
现阶段我国不能立即废除死刑,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在宽严相济语境下分析我国死刑改革,对结合我国国情推动死刑改革的步伐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宽严相济死刑改革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
其中在刑罚方面,削减走私武器、弹药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等9种罪的死刑,提高死缓犯执行死刑的门槛,取消贪污受贿犯罪的绝对死刑并设置终身监禁,扩大罚金的适用范围,优化了刑罚结构。
此次修正刑法落实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要求,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对我国的死刑立法改革具有承前启后的积极意义。
但是从我国的国情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现阶段有些罪的死刑不能立即废除,仍有其保留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因此,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指导下,继续探寻死刑改革的中国路径很有必要。
一、《刑法修正案(九)》与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自新中国成立60多年以来,中国的刑事政策大体上经历了一个由“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到“严打”再到“宽严相济”的政策演变过程。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现阶段我国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是党和国家在长期同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指导思想,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对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事执法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有丰富的内涵,概括来说就是“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有度,协调适用”。
“当宽则宽”是指如果犯罪较轻或具有从宽情节应依法从宽处理,使罪犯能够更好的回归社会,以促进社会和谐、防止社会对立;“该严则严”是指如果犯罪严重或具有从重情节应依法从严惩处,使罪犯受到警示和惩罚,以有效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宽严有度”是指要在全面考察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被告人的主观因素和社会因素等的基础上作出分析判断,既不能一味从宽也不能一味从严,从而做到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协调适用”是指宽和严不是相互对立的,而是宽中有严、严中有宽、互相协调、互相补充的,应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通过区别对待,辩证地运用宽与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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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的死刑赦免制度研究蒋娜2012-07-05 17:13:34 来源:《法学杂志》2009年第9期关键词:宽严相济死刑赦免刑事政策和谐社会立法完善内容提要: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之际,与国家庆典活动相关的死刑赦免制度值得关注与深刻反思。
我国死刑赦免制度的诸多缺陷,严重影响其刑事政策功能的正常发挥,而和谐社会呼唤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死刑赦免制度在中国的践行。
为了坚持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我国应当从立法模式、实体法和程序法等方面,加强我国死刑赦免制度的立法完善。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进程中,中共中央于2006年10月正式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这直接推动我国的刑事政策由“严打”转向“宽严相济”。
死刑赦免,作为宽缓刑罚与限制死刑的制度,在“严打”刑事政策下被长期闲置,而“宽严相济”之确立与贯彻,则为该制度的践行与完善提供了理论支撑与政策保障。
鉴于古今中外的死刑赦免常用于国家庆典活动,恰逢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之际,本文拟在总结与反思我国死刑赦免制度的基础上,探究和谐社会践行这一制度的现实意义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的制度完善,以期发挥其特有的刑事政策功能和减少死刑作用。
一、我国死刑赦免制度的现状及弊端死刑赦免制度,是指国家对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免除或减轻其罪或刑的制度。
它广泛存在于保留死刑国家的法律体系之中,且经废止死刑的国家实践证明,具有限制死刑的执行量、减少死刑错案率、保障死刑犯的人权及促进死刑最终废止等积极作用。
而我国的死刑赦免制度,仅在《宪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中略有提及,且1975年以来长期闲置不用。
这表明,我国死刑赦免的现状堪忧,可能会影响其刑事政策功能的正常发挥。
(一)现状之总结我国现行《宪法》仅明确规定了特赦的决定权和发布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以下简称《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典》(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典》)也分别在累犯和不起诉条款中涉及赦免制度。
在宪法层面,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67条第17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决定特赦的权力”;该法第80条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有发布特赦令的权力”。
而在刑事部门法层面,《刑法典》第65条和第66条、以及《刑事诉讼法典》第15条也对赦免制度有所论及。
正是由于相关的立法空缺较多,死刑赦免制度的具体操作性较差,在我国的实践中通常难以适用,而仅针对于特殊时期的特定事由。
从1959年到1975年,我国一共实行过七次特赦,其适用对象或前提条件是特定的,之后便没有任何赦免的实践。
这一闲置现象,部分源于对象或条件的局限性,使其应然的特殊性难以展示,重要价值或现实意义也无从体现。
总之,我国的死刑赦免制度,不仅立法规定粗疏、可操作性较差、而且司法适用过少。
这一立法与司法状况,使其呈现出有名无实、甚至完全边缘化的鲜明特征。
[1](二)弊端之反思基于现状总结与特征分析,我国死刑赦免制度的立法缺陷显而易见,而由此导致的种种弊端值得深思与反省。
这主要表现为:1.种类与外延不明,可能影响死刑赦免的正常依法适用。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死刑赦免制度的种类与外延,仅限于特赦而非大赦。
考虑到《刑法典》中累犯的规定和建国以来若干赦免的实践,我国的特赦制度也只免除或减轻原判刑罚的执行,以体现适度的宽宥。
这严格区别于免予刑事责任追究的大赦制度。
然而,《刑事诉讼法典》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这里所谓的特赦,既可免除刑罚亦能消灭刑事责任的追诉,冠以特赦之名而实属罪刑兼免之大赦。
显然,这类空缺较多和明确不足的法律规定,难以有效避免部门法与宪法之间的矛盾冲突,并易于导致死刑赦免适用的随意性和非正常化。
2.适用范围的局限,致使死刑赦免应有功能的发挥受限。
由于我国法律尚无相关规定,司法实践中缺少统一的标准与合理的范围。
根据以往七次特赦的实践,适用对象主要是战争罪犯,偶尔会涉及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犯。
这些有限的范围,虽足以满足当时的政治需要,但不能适应后来政治形势与经济情势的发展变迁,并成为死刑赦免制度长年闲置的重要影响因素。
与国际标准相比,其范围也太有限且二者相差甚远。
这势必影响死刑赦免制度,在我国发挥其应有的刑事政策功能。
3.启动条件之严苛,降低了死刑赦免的利用率及其效能。
我国的赦免实践表明,并非所有的死刑犯均可适用死刑赦免制度,而只有经过一定时间的关押和改造、且在服刑期间确有改恶从善表现的,才可能符合启动赦免的基本条件。
如此严苛的条件,必然大幅减少死刑赦免的使用概率,如1975年后我国不再适用赦免制度。
进而,这数十年的闲置状态,也严重影响赦免效能的正常发挥。
4.程序模式之简单,实际限制了死刑犯权利的保障程度。
根据1982年《宪法》的有关规定,赦免制度一般采用自上而下的单向模式,即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之后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而非上下并行的双向模式。
这样简陋和单一的程序,在立法上排除了死刑犯主动寻求赦免之权利,并在实践中影响死刑赦免制度的灵活运用。
这有悖于相关的国际标准与习惯法要求,也不利于死刑犯寻求赦免权的正当行使和充分保障。
由此可见,制度设定的缺陷与不足,易于招致制度本身的不当适用、影响其作用与效能的发挥,也难以实现相关的权益保护。
鉴于我国的死刑赦免制度旨在消弥过多的死刑立法,以严格限制执行死刑,其被边缘化的情况,必然影响我国现阶段死刑废止的逐步推进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切实贯彻。
二、和谐社会呼唤死刑赦免之践行伴随着和谐社会的建设,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运而生并不断发展。
而死刑赦免制度之践行,有利于和谐社会背景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
据此,和谐社会呼唤死刑赦免在中国的践行,以最大限度地增加国际与国内的和谐因素。
(一)国际社会和谐之必需构建和谐的国际社会,需要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与加强合作。
这要求各国积极履行国际人权义务,有效惩治国际罪行,以维护国际和平、安全与秩序。
一方面,各缔约国应当履行其应尽的国际人权义务。
寻求赦免的权利已获得各国的广泛认可,在多国的实践中死刑赦免也“通常先于立法变革”。
[2]这使死刑赦免制度逐渐发展成为一项国际习惯规则,并在国际人权公约中有所体现,正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第4款的相关规定,即“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应有权要求赦免或减刑”。
尽管中国尚未批准该公约,但作为签署国不得违背公约的目的和宗旨,即未废除死刑的国家需要慎用死刑和保障死刑犯赦免权,以逐步限制并最终废止死刑。
为了早日批准本公约,我国立法需要为死刑犯提供寻求赦免或减刑的可能及其操作程序。
然而,我国法律中尚无死刑犯赦免权的明确规定,关于死刑犯减刑的适用范围,也仅限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
可见,本公约规定的死刑犯赦免权,在中国法律中未能充分反映或有效保障。
这样,我国就更需要践行死刑赦免制度,发挥其限制死刑与人权保障的功能,以切实履行死刑保留国负有的保障赦免权等人权义务。
另一方面,各缔约国依据强行法或条约规定,还负有加强引渡合作与惩治国际罪行的义务。
由于国际法上存在死刑犯不引渡的原则与惯例,死刑问题就成为国际引渡合作的难点所在,这在保留死刑的国家引渡犯罪人时表现尤为突出。
为了国际引渡合作的顺利实现,我国需要启用与践行死刑赦免制度,即:“赦免被迫诉者的死刑,将犯罪人引渡回国进行审判,进而实现刑罚的目的”。
[3]这并非意味着被追诉者罪不当死,而是为了将其引渡回国并接受我国刑罚的处罚。
换言之,死刑赦免制度的适用,切实加强了国际引渡合作,使外逃的犯罪人难以逃脱我国《刑法》的处罚。
而且,为了推动国际合作与惩治国际罪行,我国也需要发挥死刑赦免制度的积极作用。
以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为例,如果被判处死刑的恐怖分子中有他国公民,就可能引起外国政府的干预,甚至影响国际合作的进展;但是,倘若不依法判处他们死刑,则不利于有效惩治这类国际犯罪,也难以维护国际社会的整体安全与秩序。
面对二难困境,死刑赦免制度在中国的适用,就成为妥善解决相关问题的客观要求与理性选择。
因为,对这些特殊的恐怖分子予以赦免,既有效维护了我国的刑事司法独立,也充分展示了政府的国际合作姿态,从而有益于国际社会的反恐合作与和谐安宁。
(二)国内社会和谐之要求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组成部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我国的死刑赦免制度奠定了坚实的政策基础。
在当代中国的死刑废除之路上,死刑赦免制度只有以宽严相济为政策指导,才能发挥其特有的功能与作用,以严格限制和逐步废除死刑。
这样,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的死刑赦免制度,就成为国内社会和谐的客观需求和重要因素。
以宽严相济为政策指导,这一制度有利于缓解刑罚的严厉、限制死刑的适用,以“救济法治之穷”[4],使司法工作适应天理与人情。
为了贯彻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我国《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中素有控制死刑的诸多措施,但我国刑法设立的死刑罪名过多过滥,司法实践中死刑的判决标准等问题也屡遭批评。
而死刑赦免制度,强调死刑案件中法理与情理的矛盾调处,必将大幅减少死刑适用与降低其实际执行量。
因此,当代中国需要积极构建死刑赦免制度,以实际不执行逐步推进死刑废止,并以此化解矛盾与共促和谐。
这一制度有助于纠正司法误判、防止或减少误杀。
司法实践中,死刑错判在所难免,即使报请最高院核准的死刑案件,也有百分之二十左右的改判率。
[5]由于生命权是人权体系中最基本和首要的权利,现代法治国家更应该珍视公民的生命,绝不能滥用或错用死刑,以免于招致无可挽回的生命损失或社会秩序的重大破坏。
为了尽量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我国应在《刑法》中设立死刑赦免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中设置相应的程序,并践行对死刑犯的赦免实践。
这将最大限度地避免错杀和滥杀,以尽可能地增加社会和谐的因素。
这一制度有益于鼓励自新和实现刑罚目的。
基于教育与矫治及社会防卫的刑罚目的,我国现行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处罚更重,对于可能改造好的犯罪分子则本着人道主义的精神适当处罚。
事实上,死刑案件有社会危害性程度之分,对于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判处极刑,可起到以儆效尤的刑罚效果,而对于犯罪动机非十分恶劣的犯罪人或者激情犯罪人,则不宜判处死刑后就立即执行,而需赋予其被教育和改造的机会。
“即使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人,也可能会有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变化。
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变小的情况下如果赦免其死刑,既可以感化死刑犯,使其弃恶从善,也可以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功能,教育和改造犯罪人”。
[6]所以,宽严相济的政策同样适用于死刑犯,即只有其中民众和法律都评价为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依法执行死刑。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死刑赦免制度的立法完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当前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全面指导我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等诸多方面及其整个过程,也同样适用于死刑赦免制度之践行与死刑犯赦免权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