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一、案情描述村委会于2024年与村民甲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将其村庄周边的耕地承包给甲种植经济作物,合同期限为30年。
然而,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双方存在纠纷。
村委会认为甲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种植作物,并以此理由要求解除合同。
而甲则辩称自己遭受了汛期洪灾的严重损失,无法按约定时间种植。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甲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分析1.合同违约问题根据合同,甲在一定时间内应该种植经济作物,但是甲表示遭受了洪灾,无法按时种植。
在此情况下,需要进一步查明甲所遭受的损失情况,判断其是否构成了不可抗力。
只有当不可抗力情况属实,且确实对甲履行合同产生了不可预见的影响时,甲才可以免于责任。
2.合同解除问题村委会以甲未按时种植作物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然而,根据合同约定,甲种植作物的时间并没有明确规定,且甲已经申请了解除合同的确认,因此村委会单方面解除合同存在违约的嫌疑。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任何一方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解除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履行的合理要求合同法规定,当一方发现对方违约时,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应当通知违约方。
在本案中,村委会并未采取相应的措施,而是直接要求解除合同,此举存在违约索赔的嫌疑。
三、问题归因与解决思路1.不可抗力问题为了判断洪灾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法院可以委托相关部门对该地区的洪灾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并依据调查结果判断洪灾对甲的经营是否产生了不可预见的影响。
2.解除合同问题由于村委会擅自解除合同,违约责任应当由村委会承担。
因此,甲可以要求村委会履行合同,同时要求村委会赔偿因解除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3.合理履行合同问题法院可以要求村委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理履行其义务,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甲的种植权益,以及通知违约方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
四、案件结论根据以上分析,结合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洪灾可能构成不可抗力,导致甲无法按时种植作物,应当进行调查评估,以便判断甲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
土地流转法律调解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土地流转成为农村土地资源配置的重要方式。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土地流转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土地流转纠纷,探讨法律调解在解决农村土地流转纠纷中的作用。
二、案例基本情况(一)当事人甲方:某村村委会乙方:某村村民甲(二)纠纷事实某村村民甲原承包土地50亩,因家庭原因,甲拟将土地流转给其他村民。
甲与村委会协商,将土地流转给乙。
双方口头约定,甲将土地流转给乙,流转期限为10年,流转价格为每年每亩800元。
甲与乙在签订口头协议后,乙开始耕种甲的土地。
(三)纠纷原因1. 甲方村委会未在流转合同中明确约定土地用途、流转期限、流转价格等关键条款,导致纠纷发生。
2. 乙方在流转土地后,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种植经济作物,影响了甲方的利益。
三、调解过程(一)调解机构某县人民法院(二)调解员某县人民法院法官(三)调解过程1. 法官了解案件基本情况,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2. 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强调土地流转的法律规定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3. 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寻求解决方案。
4. 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甲方村委会同意乙方继续耕种土地,但乙方需在土地上种植粮食作物,不得种植经济作物。
5. 法官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四、案例评析(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调解结果1. 甲方村委会与乙方达成调解协议,维护了甲乙双方合法权益。
2. 通过调解,解决了土地流转纠纷,促进了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3. 本案调解成功,为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有益借鉴。
五、启示1. 加强农村土地流转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
2. 土地流转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3. 土地流转过程中,双方应诚信履行合同,避免纠纷发生。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案例名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原告:李某(男,身份证号:xxxxxxxxxx,地址:xxx省xxx 市xxx县xxx村)被告:王某(女,身份证号:xxxxxxxxxx,地址:xxx省xxx 市xxx县xxx村)一、基本信息1.1 双方基本信息:原告李某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方,被告王某是土地承包合同的出租方,两人之间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编号为XXX。
1.2 土地承包基本情况:承包土地位于xxx省xxx市xxx县xxx村,承包面积为XX 亩,承包期限为XX年。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2.1 原告的权利和义务:a. 李某承包的土地为耕地,其在承包期限内有权进行耕种、养殖等农业生产活动;b. 李某须遵守土地管理法规,积极耕种、护种、治理土地,不得恶意破坏土地环境;c. 李某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承包期限履行承包义务,并按时向出租方支付承包费用;d. 每年春、秋两季,李某应与被告王某商定作物产量,并按商定的比例分配收成。
2.2 被告的权利和义务:a. 王某是土地承包合同的出租方,有权在承包期限内向承包方要求土地保护、防止破坏;b. 王某不得擅自收回土地,不得违反合同规定增加承包费用等;c. 王某应保证出租土地的权利合法稳定,确保能够按照合同规定收取承包费用;d.王某应确保承包方正常的生产经营,不得随意干扰承包方的生产活动。
2.3 履行方式、期限和违约责任:a. 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双方应各自履行合同义务;b. 对于合同义务未履行或者履行不完全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c. 在承包合同到期之前,由双方再次商议是否续约。
三、相关法律法规本案的合同签订和履行应符合以下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收益分配暂行办法》等。
四、权力和义务4.1 双方均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4.2 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如仍不能解决,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农法律讲堂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已成为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
然而,在实际流转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流转双方利益不一致等原因,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频发。
本文将以一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为例,分析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
二、案例简介2010年,我国某省A县农民张某与当地村委会签订了为期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村里100亩耕地。
2016年,张某因家庭原因,希望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他人。
经与村委会协商,张某同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同村村民李某,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合同约定,李某承包张某的土地期限为5年,流转费用为每年每亩500元。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李某因经营不善,导致土地荒废。
张某要求李某支付土地承包金,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2017年,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未支付的承包金。
三、案件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平等、协商;(二)不得改变土地承包关系;(三)不得损害土地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效力以及违约责任。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效力张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属于有效合同。
(2)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李某作为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承包金,构成违约。
张某作为承包方,有权要求李某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支付未支付的承包金。
四、案例分析及建议1.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是当前司法领域的重要问题之一,其审理涉及到法律、经济、社会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然而,在实际审理过程中,往往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导致案件审理效率低下、司法实践不规范,甚至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有必要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寻求相应的对策。
存在的问题1. 法律适用不统一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不明确、矛盾等问题,导致法官在具体案件中难以准确把握法律适用的标准,造成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
2. 证据难以确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到的事实较为复杂,往往需要大量的证据来证明。
然而,由于当事人往往习惯于口头约定,很难将其转化为书面证据,因此导致在审理过程中证据难以确定,进而影响判决结果。
3. 审理效率低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周期较长,往往需要数月甚至数年的时间才能作出终审判决。
这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还可能导致权利无法得到及时保护。
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明确适用标准,提高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准确性。
2. 提倡书面约定鼓励当事人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进行书面约定,建立完善的合同制度,以便将口头约定转化为书面证据,便于日后的诉讼。
3. 加强调解工作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时,可以加强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尽可能在诉讼前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提高审理效率。
4. 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专业培训,提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法律水平和业务水平,确保审理工作的规范、高效。
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引起社会的重视,各方应共同努力,加强合作,寻求解决之道,从而为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与有序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近年来,随着城乡发展的不断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也逐渐增多。
下面将以一些典型案例为例,探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案例及其解决办法。
案例一:村民甲拆除了村直接生产的土地上的房屋,并自行转让了这块土地。
该村的村民乙认为甲的行为违法,要求恢复土地的原状。
解决办法: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是国家所有,并且不能买卖,只能出租或者承包。
因此,甲的行为是违法的。
村民乙可以向村委会提出申请,要求甲将土地恢复原状,并追究甲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村民甲和乙争夺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权,双方为了争夺土地,发生了激烈的争斗,导致人员受伤。
解决办法:首先,应该立即报警,由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并及时带伤员就医。
同时,村委会可以介入调解,调查事情的经过,并根据实际情况判定土地承包权属。
如果无法调解,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村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审判解决纠纷。
案例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到期,承包人拒绝放弃土地,而村委会有其他安排,导致冲突加剧。
解决办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有期限的,合同到期后,承包人需要将土地退还给村委会。
如果承包人拒绝放弃土地,村委会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首先,可以通过调解,协商承包人放弃土地的问题。
如果无法协商,可以通过法院途径,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承包人放弃土地。
案例四:农民甲将土地流转给他人,而村委会认为土地流转违法。
解决办法:农村土地流转需要经过村委会的批准,如果甲未经村委会批准,将土地流转给他人,则违法。
村委会可以要求甲将土地流转的问题立即停止,并追究甲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案例多种多样,解决办法也各有不同。
对于这些纠纷,可以通过调解、协商以及法律途径来解决。
通过加强对土地承包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农民依法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可以有效预防和解决土地承包纠纷。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执法力度,及时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例3篇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例3篇篇1农业承包合同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租和承租双方依法订立的,确定承包地点、承包面积、承包期限、承包农民、承包地的主要用途、承包农民的责任和权利、承包农民应当支付的承包费等内容的书面合同。
农业承包合同的签订,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稳定与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手段。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也时有发生。
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起常见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例。
案例一:村民小明因不满地租而与村委会发生争执小明是某村的承包农民,他种植的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
近年来,随着土地资产的增值,村委会提出了涨租的建议,要求农民提高承包费。
小明认为自己承包地的地租已经很高了,不同意涨租。
村委会与小明发生争执,导致双方产生了冲突。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认为村委会不具备涨租的依据,而且他也无力负担更高的承包费。
村委会则认为涨租是合理的,是为了保障村集体经济的稳定发展。
此类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属于经济争执范畴,需要双方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也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寻求仲裁。
案例二:农民小红与承包方发生纠纷小红是某村的承包农民,他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承包了一片土地,种植了水稻。
然而,当水稻成熟时,承包方要求小红将田地腾出,用于其他用途。
小红认为这违反了合同规定,拒绝腾出土地。
承包方不满,将小红告上法庭。
在这个案例中,农民小红在承包期内按照合同规定种植了水稻,承包方无权要求腾出土地。
这属于明确的违约行为,承包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此类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是农村领域常见的法律问题,涉及范围广泛,涉及面广,解决起来需要依法办事,尊重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
双方在签订承包合同时,要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明确权责,协议一致,防止发生纠纷。
如果真的发生了纠纷,双方应该冷静处理,理性对待,依法解决。
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农民的利益,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稳定与发展。
篇2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例近年来,我国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这些案件涉及各种各样的具体情况和纠纷原因。
土地承包纠纷案例 农村常见纠纷解决100例
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农村常见纠纷解决100例土地是维持人类生存的重要物质基础,妥当科学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是我国稳定和发展之本。
自从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制以来,土地承包纠纷越来越多,以下是WTT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土地承包纠纷案例,欢迎大家前来观看!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篇1金某系巫溪县城厢镇门洞村板棚社农民,20________1年举家迁往巫溪县城居住,同年11月,金将自家房屋出售给同村村民谭某,并将承包的土地、山林无偿、无限期地转包给谭某。
20________3年,国家实行退耕还林政策,金又将转包的部分山林收回。
20________6年,因该县修建五溪口电站需征用谭转包的耕地和林地,双方就征用耕地和林地补偿费的归属发生纠纷,金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土地、山林转包关系,收回土地、山林的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篇2王女是王村人,26岁嫁到赵村,在出嫁之前王村村委会分给王女承包地2.3亩,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
王女出嫁后一直居住在赵村,但没有在赵村承包土地。
王村村委会以王女已经出嫁且已不在本村居住为由,口头通知王女她所承包的2.3亩土地已被村里按照规定收回。
王女多次同王村村委会交涉,要求继续承包王村的土地,遭王村村委会拒绝。
最后,王女将王村村委会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王村村委会强行收回王女承包地的行为无效,该2.3亩土地由王女继续承包,并由王村村委会赔偿因此给王女造成的损失。
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篇3王村村民王男一直做小本生意。
6年前,他将自己的承包地转包给村民张三。
合同约定,转包费每年1000元,转包期限___年,转包费1.5万元,一次性付清。
20________7年王男在市里买了房子,一家三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村委会认为王男迁出户口后,就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应该再收取土地流转费,要其将2021年以后剩余的土地转包费用返还村委会。
王男却认为,自己转包土地在先,迁出户口在后,收入应该归个人所有。
双方争执不下,村委会将王男推上被告席。
十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分析[整理]
十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一】陶某3年前与村委会签订了为期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
但近两年陶某一直在县城做生意,没有时间管理土地。
今年春天陶某与邻居李某协商后,签订了土地转包协议,将承包土地转包给李某经营。
村委会得知后,以此事没有征得村委会同意为由,认定转包协议无效,并说陶某要不承包土地,村委会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土地。
双方争执不下,陶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保护其承包土地的转包权。
法院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判定:陶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不需经村委会同意,只要到村委会备案即可。
【评析】可以明确,陶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是有效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四条又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根据上述规定,陶某与邻居李某签订的是土地转包协议,不必经原发包方即村委会同意,只要报村委会备案即可。
村委会以陶某不承包土地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地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释义】为了保证当事人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也是一份重要的证据,可以作为处理当事人纠纷的依据。
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没有签订书面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情况下,已经实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了。
于此情形,可以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成立。
但是,应当有第三人为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成功案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成功案例1998年9月,兴化市某村对村集体土地进行二轮承包。
原告卞某取得6.2亩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未实际耕种,而是将其中的3.1亩承包地流转给被告张某耕种,另3.1亩承包地流转给马某耕种,后马某又将该3.1亩土地流转给被告周某耕种至今。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纠纷。
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可以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作出裁决。
如果可以多了解一些相关的案例,相信以后大家再处理类似的纠纷时便不会毫无头绪。
那么,小编将为大家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成功案例,供大家参考。
▲案例1998年9月,兴化市某村对村集体土地进行二轮承包。
原告卞某取得6.2亩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未实际耕种,而是将其中的3.1亩承包地流转给被告张某耕种,另3.1亩承包地流转给马某耕种,后马某又将该3.1亩土地流转给被告周某耕种至今。
上述流转均未订立书面合同,亦未对原告的承包经营权进行变更。
后原告起诉两被告要求返还该6.2亩承包地使用权。
起诉时该承包地已种植大麦,收获期在6月上旬。
▲判决结果原告卞某于1998年9月取得兴化市钓鱼镇某村6.2亩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虽未实际耕种,但在30年承包期限内,卞某依法享有该6.2亩土地承包经营权,故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该6.2亩承包地,依法应予支持。
两被告虽实际耕种多年,但未取得承包经营权,亦未有明确的流转协议,其拒绝返还无法律依据。
因两被告已在承包地种植农作物,返还承包地的履行期限应为该农作物收获期届满至下一耕种期开始前,参考本地时节,以6月30日前为宜。
▲评析我国现阶段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社会保障的性质,是农民的主要生存依靠。
因此,法律上对家庭承包经营权转让的认定作了严格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十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分析
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一】陶某3 年前与村委会签订了为期30 年的土地承包合同。
但近两年陶某一直在县城做生意,没有时间管理土地。
今年春天陶某与邻居李某协商后,签订了土地转包协议,将承包土地转包给李某经营。
村委会得知后,以此事没有征得村委会同意为由,认定转包协议无效,并说陶某要不承包土地,村委会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土地。
双方争执不下,陶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保护其承包土地的转包权。
法院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判定:陶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不需经村委会同意,只要到村委会备案即可。
【评析】可以明确,陶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是有效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 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四条又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 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根据上述规定,陶某与邻居李某签订的是土地转包协议,不必经原发包方即村委会同意,只要报村委会备案即可。
村委会以陶某不承包土地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地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释义】为了保证当事人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也是一份重要的证据,可以作为处理当事人纠纷的依据。
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没有签订书面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情况下,已经实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了。
于此情形,可以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成立。
但是,应当有第三人为证。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农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而土地是农业发展的基础,农业要发展,农村要稳定,农民要富裕,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就是土地问题。
近年来我国农村土地纠纷大量增加,其主要类型主要表现为因土地征收而引发的纠纷和在土地承包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农村土地纠纷案例,欢迎大家前来阅读!农村土地纠纷案例篇1——因特殊历史原因引起的纠纷〔案例〕某镇某村第六村民小组发生土地纠纷,因该村在1995年调整种植业结构,发展蚕桑产业,规划甲地为蚕桑基地,由于基地内耕种责任地的部份农户劳力欠缺,栽桑困难,经村公所请示镇政府同意安排当时的社长张三负责落实,用集体机动地进行调换调整,调换调整后的蚕桑基地变成了集体机动地。
栽桑后,合作社以每年30元的标准进行承包经营,承包一定五年,即1995年至1999年。
承包土地的农户均超期到2000年,其中张三、李四、王五等3户承包经营了甲地(栽桑基地)6亩(实际面积7.86亩)。
到2000年末,村民小组实行选举后,新任组长赵六根据群众意见召开群众会,决定把集体机动地甲地收回重新承包,对2000年超期的承包费,按每亩30元的标准补交(张三、李四、王五已补交)。
同时,会议还决定从2001年开始夺标承包经营,张三等3户参与夺标,但未中标。
于是暴露了张三(二轮承包时任社长)擅自把集体的机动地(甲地)与自己一轮承包时的责任地(乙地、丙地)对调,将甲地集体机动地承包给自己和儿子李四和王五,并把经营的集体机动地申报为责任地,报村公所填在《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骗取合法证书。
群众得知内情后强烈不满,纷纷要求收回集体的机动地。
据查,张三还将1995年作情给孙七耕种的集体机动地丁地1亩也申报填为孙七的责任地。
〔评析〕1、张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用非法手段骗取合法证件,因此张三、李四、王五、孙七等4户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合同)》为无效合同,收回报市政府批准,另行核发。
2、经认真分析,将情况上报反映到市民政局,民政局同意给予定期生活补助,解决生活来源问题;同时由该村安排给甲方荒坡5亩进行开发承包,5年内不收任何费用,5年满后按政策规定收取适当的承包费,以解决就业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大全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一)1、自行换地无效裁决恢复返还2、未签土地承包合同打工回乡包地被驳3、擅自将转包的土地再次转包给第三人是否受国家法律保护?4、吉林省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裁定5、承包地“去留与否”有“前提条件”6、四川省蓬溪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关于高坪镇马家沟村二社梁敦光与梁敦刚土地承包纠纷的裁决书7、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汀罗镇前邵村村民委员会与邵云永、崔英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8、上诉人廖深华与被上诉人廖雄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9、海南省文昌市新桥镇昌美村委会牛岭经济社诉周金英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11、承包方有权收回代耕的土地12、承包方有权收回代耕的土地13、承包期内果园可以有偿转包14、一起罕见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15、项惠金诉福建省连城县朋口镇人民政府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案16、陈小猪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胜诉17、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责任由谁来承担18、“农转非”转出的土地承包权纠纷19、本案原告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20、从一起征用土地纠纷案看法律与习惯的冲突21、一场土地纠纷引出的十起官司22、陆兆如、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霞石村股份合作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23、对一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的分析思考自行换地无效裁决恢复返还发表日期:2004年6月21日出处:农民日报作者:张爱民日前,江苏省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依法对石淑华与张爱金等8户农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作出双方将互换的承包地恢复原状,予以返还的裁决。
1994年,石淑华作为家庭承包方与发包方本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取得了村西的东西长127米,南北宽14.2米,面积为2.62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一直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2004年4月16日,县政府为石淑华补发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该证书载明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
后石淑华又取得0.51亩土地用于农业生产,两宗土地面积。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败诉,二审胜诉成功案例
⼟地承包合同纠纷,⼀审败诉,⼆审胜诉成功案例
2001年11⽉30⽇,案外⼈与被告签定了⼀份⽂书,内容为:“卖房⼈徐某⼟房7间,院⼦⼀个,⽼墙为界,东西南北四⾄均明确,徐某⽥3⼝⼈⼟地,徐某胜3⼝⼈⼟地,买主徐某华,合款陆千元整。
⽴字为据,永不复反。
”
原告徐某⽥作为户主以卖房⼦并⾮包括6⼝⼈⼟地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徐某华返还6⼝⼈⼟地。
⼀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徐某⽥提供的证据不⾜,故以原告徐某⽥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为由,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徐某⽥不服该⼀审判决,以原告只是卖房⼦并包括6⼝⼈⼟地为由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朝阳市中级⼈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查明徐某胜与徐某华签定⽂书的交易⾦额为15000元。
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致。
⼆审法院认为,双⽅签定的合同有效,现双⽅就转包期限及租⾦发⽣争议。
根据最⾼院关于农村⼟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17条规定,对合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照合同法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据此法律规定,作出了(2014)朝民⼆终字第004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朝阳县⼈民法院(2013)朝县民杨初字第1560号民事判决,⽀持了上诉⼈的上诉请求。
⼀审时本律师未代理该案,上诉时代理了该案,我认为这是⼀个⾮常典型的⼟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也是此类案件中的成功案例。
农村土地承包案例:土地承包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案例: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名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案例概述:本案涉及一宗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法律案例。
具体时间发生在2010年以前,涉及双方是农村村民甲和农村村民乙。
案件主要争议点在于土地承包合同是否有效以及双方的权益如何保护。
以下将详细叙述此案,最后附上律师的点评。
一、案情回顾:1.时间:2008年9月10日在此日期,甲和乙签订了一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合同规定甲向乙承包一块农村土地,约定承包期限为20年,双方同意在此期限届满后可以续签。
土地面积为10亩,用途为种植农作物。
2.时间:2011年3月15日约3年后的这一天,乙认为甲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种植农作物,将土地荒芜,并给予甲通知书,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并进行承包土地的再协商。
3.时间:2011年4月5日甲收到乙寄来的通知书后,不同意承包土地重新协商的要求,认为自己在土地上进行了种植,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包括当年的种植记录、种植成本等。
4.时间:2011年5月20日乙通过法院将甲起诉至当地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并恢复土地承包给其自己。
二、法庭审理:1.时间:2012年1月10日案件立案后,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甲提供了充分的种植证据,证明其依法履行了合同义务,并认定合同有效。
2.时间:2012年3月30日法院综合考虑两方的诉求,判决:维持原土地承包合同有效,甲可以继续承包土地,乙不能解除合同。
三、律师点评:经过分析,本案是一起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纠纷案件。
在该案中,乙以甲违反合同约定为由,试图解除合同。
然而,甲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己方履行了合同义务,且法院确认合同有效。
从法律角度看,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甲在规定的承包期限内履行了合同义务,且提供充分的证据进行了辩解。
因此,法院最终认可了甲方的主张,维持了合同的有效性。
此案的审理结果充分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通过法院的公正判决,维护了乙方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合同的不正当解除。
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纠纷案例分析
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简介案例来源于我国某农村,甲(以下简称承包方)与乙(以下简称发包方)于2000年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方承包乙方的土地进行农业种植,承包期限为30年。
合同签订后,承包方对土地进行了投入,进行了种植。
然而,在承包期限尚未届满时,发包方以合同无效为由,终止了合同,并强行收回了土地。
承包方不服,将发包方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要求发包方赔偿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
二、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土地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发包方在签订合同时,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公开竞价,存在程序不合法的问题。
2. 合同约定的土地面积与实际土地面积存在较大差异,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3. 发包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按照约定提供完整的土地,影响了承包方的正常种植。
综上,法院认为《土地承包合同》存在无效情形,合同无效。
三、案例评析1. 程序合法性原则程序合法性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本案中,发包方在签订合同时未进行公开竞价,违反了程序合法性原则,从而导致合同无效。
因此,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程序合法。
2. 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合同内容的完整性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在本案中,合同约定的土地面积与实际土地面积存在较大差异,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这种情况下,合同无法履行,应当视为无效。
因此,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标的的详细信息,确保合同内容的完整性。
3. 合同履行的可行性合同履行的可行性是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
在本案中,发包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按照约定提供完整的土地,影响了承包方的正常种植。
这种情况下,合同无法履行,应当视为无效。
因此,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履行的具体措施,确保合同履行的可行性。
四、启示1. 合同当事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程序合法。
2. 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标的的详细信息,确保合同内容的完整性。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典型案例范文以下是为您生成的一篇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典型案例”的作文:在农村,土地可是咱农民的命根子,围绕着土地承包,那纠纷也是层出不穷。
今儿就给您讲讲这么一个典型的事儿。
话说在某个山清水秀的村子里,有两户人家,分别是老张家和老王家。
早些年,村里重新分地,这两家都分到了不错的地块。
可日子一长,问题就来了。
老张家的儿子小张在外打工挣了些钱,想着回村里搞个种植园,发展点儿特色农业。
他瞄上了自家旁边老王家那块地,觉得连起来规模更大,好规划。
于是,小张就去找老王商量,想把那块地承包过来。
老王一开始不太乐意,毕竟这地是家里的一份保障。
可小张嘴甜,说得天花乱坠,承诺给老王不少好处,还说以后赚了钱少不了他的。
老王心思一动,就松了口,两家签了个简单的承包合同,小张一次性给了老王三年的承包费。
小张那是干劲十足,立马在承包的地上种上了各种新奇的水果和蔬菜。
头一年,风调雨顺,收成不错,小张赚了点小钱。
可到了第二年,天公不作美,连着下了好几场暴雨,地里的庄稼遭了殃,损失惨重。
小张心里着急啊,这投进去的钱还没回本呢。
他就想着跟老王商量,能不能减免点承包费,等以后赚了再补上。
老王一听不乐意了,说合同上写得清清楚楚,承包费一分不能少。
这下小张也火了,说这是天灾,又不是他故意的。
两人你一言我一语,吵得不可开交。
最后,小张干脆撂下狠话,说这地他不承包了,钱也不给了。
老王哪能咽下这口气,直接把小张告到了村里。
村里的干部一听这事儿,赶紧来调解。
可这两家都在气头上,谁也不让步。
干部们没办法,只能仔细研究那份承包合同。
发现合同里对于天灾这种情况确实没有明确的规定。
这可就难办了,两边都觉得自己有理。
这时候,村里德高望重的李大爷站了出来。
他先把小张拉到一边,说:“小张啊,你年轻有闯劲是好事,可咱做人得讲诚信。
当初你和老王说好的事儿,不能说变就变。
再说了,老王也是靠这地过日子的,你也得体谅体谅他。
”然后又转过头对老王说:“老王啊,小张这孩子也不容易,遇到这天灾,确实损失大。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和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不断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在此背景下,本文选取了一典型案例,以期为广大农民朋友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二、案例简介原告:某村委会被告:张某被告张某与原告某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张某承包原告村内的耕地10亩,用于种植粮食作物,承包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照约定进行了种植,并按时支付了承包费。
然而,在承包期限即将到期之际,原告某村委会突然提出要收回耕地,不再续签承包合同。
张某对此表示强烈不满,认为村委会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双方因此产生了纠纷。
三、案例分析1. 合同效力的认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
村委会在合同期限内提出收回耕地,不再续签合同,违反了合同约定。
2. 承包权的保护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本案中,张某在合同期限内按照约定进行了种植,并按时支付了承包费,有权要求村委会履行合同约定。
3. 村委会的义务村委会作为土地承包合同的一方,有义务履行合同约定,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村委会在合同期限内突然提出收回耕地,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也侵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四、案例启示1. 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双方要明确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承包期限、承包费用、土地用途等方面的约定。
2. 农民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要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按时支付承包费,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3. 村委会在土地承包合同期内,要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4. 发生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时,双方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案例结果经过审理,法院判决原告某村委会继续履行与被告张某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不得提前收回耕地。
土地承包合同案由
一、案情简介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农民个人之间,依法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的权利义务约定的合同。
在我国,土地承包合同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是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践中,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却屡见不鲜。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为例,分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常见问题和解决途径。
二、案例介绍原告:张某被告:某村村委会张某系某村村民,1997年,张某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30年。
合同约定,张某承包村集体耕地10亩,用于农业种植。
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照约定进行种植,期间均按时缴纳土地承包费。
2017年,村委会以张某多年未种植农作物为由,宣布终止与张某的土地承包合同,并将承包地收回重新分配给其他村民。
张某对此表示异议,认为村委会无权终止合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
村委会在未与张某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终止土地承包合同,侵犯了张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法院判决,村委会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继续履行与张某的土地承包合同,不得擅自终止合同。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村委会在未与张某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终止土地承包合同,侵犯了张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此类纠纷在实践中较为常见,主要原因包括:1. 村委会滥用职权,擅自变更或终止土地承包合同;2. 农民对土地承包法律法规了解不足,导致权益受损;3. 土地承包合同不规范,约定不明确,容易引发纠纷。
为解决此类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使其了解自己在土地承包合同中的权益;2. 规范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明确合同条款,包括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违约责任等;3. 加强对村委会的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确保土地承包合同的履行;4. 建立土地承包纠纷调解机制,及时化解纠纷,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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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xx诉x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xx诉x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2010)奉民三(民)初字第1561号民事判决书原告xx,男。
委托代理人xx,女。
被告xx区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xx区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xx,村主任。
原告xx诉被告xx区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21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代理审判员xx独任审判。
同年7月1日,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被告的法定代表人xx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8年3月12日,原告以xx花鸟店名义与被告签订土地租用协议,约定租赁期为5年,共租用荒地、低洼地14亩。
协议签订后,原告支付被告承包费14,200元,1999年,原告支付被告8,000元,2000年至2003年,原告支付被告20,000元。
租赁期间,被告擅自收回5.5亩土地,造成原告所种的花木、大棚花草、盆景、金鱼、鱼苗、鸟类等经济损失275,000元。
2003年租期期满后,之后转为不定期租赁,原告仍继续租用承包土地,但被告又在2007年擅自收回4亩土地,造成原告直接经济损失980,000元(诉状中称另行起诉)。
原告遂诉讼来院,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补偿经济损失14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原告就被告2007年收回4亩土地事宜,提出270,000元补偿的请求,即原告将其诉讼请求中的补偿金额增加至410,000元。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1、裁决书1份,旨在证明仲裁时没有将征用补偿事宜进行一并处理解决;2、土地租用协议1份,旨在证明原、被告就租用14亩土地约定了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3、承包土地协议书1份,旨在证明该协议没有原告的签字,系虚假的合同;4、收据1份,旨在证明原告按约支付了土地承包费;5、增补协议书1份,旨在证明被告于1999年欲和原告签订增补协议,但原告没有同意。
被告辩称,原、被告于1999年签订的承包土地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为有效合同,该合同显示,1999年3月上旬收回5.5亩土地已补偿过对方了,已结算完毕,而原告直至现在才提出补偿请求,也已过诉讼时效。
2003年后,合同的租赁期限届满,但被告拒不搬离,其占用承包土地已无合同依据,故原告于2007年收回4亩土地,无需向被告赔偿,且原告提出补偿请求,同样已过诉讼时效。
根据合同约定,如果遇政府使用或征用,被告应无条件服从,现无论1999年收回的5.5亩土地还是2007年收回的4亩土地,均系政府需美化城市环境而征收,被告按约无需向原告补偿。
综上,请求本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为其辩称,向本院提供了1份承包土地协议书,旨在证明该协议有原告的签字,合同系真实的。
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指出,证据2的合同原告是签字确认过的,而证据3仅能证明原告交纳过1998年的承包费。
经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确认。
对被告提供的该份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虽有其签字,但没有被告的公章,故合同不成立。
经审查,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1998年3月,原、被告签订《土地租用协议》,双方约定:原告承租被告的土地14亩,其中12亩土地每年每亩上交1,000元,其中的2亩低洼地每年每亩上交500元,交款的方式为先付后用,一次性付清;租用期限为5年自1998年3月12日起至2003年3月11日止,期满后如原告需再租用,需重新签订协议;在租赁期限内,如果土地被国家需要或收回,双方需无条件服从,但一切费用由使用方承担;如不再租用,土地将恢复原状,保障农户耕作。
协议签订后,原告支付了1998年的租用费。
1999年3月,政府为美化城市周边的环境,收回了上述承包土地中的5.5亩,种植竹林。
为此,原、被告于1999年4月20日再次签订《承包土地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剩余土地承包给原告,原告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外,得到被告的同意后,自由种植各种产品,暂定承包期为5年,承包期内,如国家、集体征用及使用时,原告无条件服从,被告不负责一切损失费用,租金为每年第二季度一次性交付;1999年租用费4,000元扣除1998年后已结算,2000年租用费6,600元,2001年租用费7,900元,2002年种花草每亩800元,种竹林租赁费未定。
该协议书有两份,原告持有的一份有被告的公章,但无原告的签字,被告持有的一份有原告的签字,但没有被告的盖章。
事后,被告欲与原告签订增补协议,对竹林的租用费作出约定,但原告没有签字确认。
租用合同到期后,原告继续占用承包土地。
2007年4月,政府为种植绿化,征用了承包土地中的4亩土地。
2009年9月,被告向xx市xx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同年12月4日作出裁决书:1、终止原、被告之间的土地租赁关系;2、原告支付土地租赁费63,975元;3、原告将其承包土地的地上(下)物清理完毕,恢复原状。
仲裁裁决后,原告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该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现原告以承包土地被征用而没有获取相关赔偿为由,遂诉讼来院。
经本院组织调解,因被告不同意再支付任何的补偿款,致使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土地租用协议》、《承包土地协议书》均系原、被告真实意思的表示,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两份协议均真实、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约。
从第一份《土地租用协议》看,双方约定在国家需要或收回情况下,无条件服从,一切费用由使用方承担,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补偿款,与该协议的约定不符;原告称“由使用方承担”系书写潦草,应理解为“由使甲方承担”即应由被告负担,或应将“使用方”理解为征用单位,对此,本院认为,结合该协议的上下文内容及之后的协议约定内容,文字应为“使用方”,而该“使用方”应理解为系原告。
从第二份《承包土地协议书》看,协议也明确约定,承包期内,如国家、集体征用及使用时,原告无条件服从,被告不负责一切损失费用,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补偿款,与该协议的约定也不符;原告称,该协议没有其签字,或其签字的协议没有被告的盖章,对此,本院认为,因两份协议的内容相同,而原、被告对相同的协议内容均予以了分别确认,故该份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存在虚假的情况。
综上,双方在两份协议中已预见,如果国家收回承包土地情况时,由承包方即原告承担一切损失,现原告向被告主张补偿费用,违反合同约定,本院难以支持。
另外,从诉讼时效角度讲,无论是1999年3月的土地被征用,还是2007年的土地被征用,原告均未向本院提供其已向相对人主张了补偿款权利的相关证据,其于2010年5月才向本院提出权利主张,也已过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xx书记员 xx篇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之成因及对策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之成因及对策汝州市人民法院潘瑞政张应马冯利亚[内容提要]针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大量产生的现状,本文通过对这种现状的特点、成因及对现阶段出现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提出了处理纠纷的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成因对策近年来,党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出发,作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决策,这一决策充分体现了党中央的惠农政策。
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国家全面取消农业税,对农村、农民和农业实行一系列优惠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农民依靠土地勤劳致富的积极性。
土地作为农民赖以生产和生活的物质基础,在新形势下地位更加重要。
汝州市法院管辖5个街道办事处15个乡镇,面积1573平方公里,人口达94万,其中3/4的人口在农村,规范、调整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进而保障和促进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和农民增收在我市就显得尤为重要。
由于先前有关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完善,以及人们的法律意识观念淡薄或其他规避法律和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而这一类纠纷普遍具有理论复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处理难度大的特点,已成为当前法院审判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
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通过法律引导处结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超过了对类似问题解决的法律评断本身,需要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站在更高的视角、以更强的政治责任感和社会使命感,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和法律智慧,切实承担起历史赋予我们的重大任务,为不断提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能力进而增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为了及时、正确地审理此类案件,维护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笔者对汝州法院2006年至2010审理的件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进行了摸底调查和探讨,初步掌握了该类纠纷的基本特点和所产出的原因,并提出了在审判实践中的几点体会及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突显的特点(一)案件数量逐年增多。
汝州法院2006年至2010年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情况统计表(见下表)显示:2006年受理该类纠纷38件,2007年受理34件,2008年受理41件,2009年受理43件,2010年受理41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二)村组做被告的案件较多。
虽然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既有农户之间的纠纷,也有村组与村民或农户之间的纠纷,但目前村组作为被告的案件较多。
2007年我院受理的 34件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村组当被告的就有25件,比例高达73.5%。
(三)土地承包纠纷呈现出群体性。
在以往法院受理的土地承包案件中多是个体诉讼,而近年来开始呈现群体性,一案涉及的人员少则几十户,多则上百户,而且每户家庭都有数个家庭成员,这样计算下来。
有时一案就涉及上千人。
案件类型多为村民起诉,要求确认承包合同无效,或要求将承包地收回重新发包。
这类案件往往诉至法院时村组与群众之间矛盾已经十分尖锐、稍有不慎,就会直接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引起群体性信访上访事件的发生。
如本院受理的李某等1038人诉汝州市庙下乡西薛庄村民委员会要求确认被告与第三人土地承包协议效力纠纷、汝州市温泉镇连疙瘩村诉连某等48人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等均为此类型的案件。